流浪乞討人員管理意見

時間:2022-10-23 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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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討人員管理意見

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8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第24號令,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意見

一、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工作職責

成立“成都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政府相關部門為成員,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城市公共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政府相關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市民政局

1、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辦法》和民政部《細則》工作。

2、做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導本級所屬救助管理站和各區(市)縣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規章制度。

4、負責聯系國內其他地區民政部門,做好受助人員的返回與護送工作。

5、負責對住址不祥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安置。

(二)市公安局

1、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導、護送職責。對其中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各種違法行為,注意發現混跡在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別是加大對組織、教唆、脅迫、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盈利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

3、協助民政部門維護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兒童身份查尋。

(三)市財政局

1、合理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經費預算,監督、指導其做好年度預算執行工作。

2、督促各級財政部門做好救助經費的落實工作。

(四)市執法局

1、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門對流浪乞討人員履行告知、引導職責。

2、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教育、制止、糾正。

(五)市衛生局

1、確定成都市流浪乞討人員基本醫療救治定點醫院,指導各區(市)縣衛生局確定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基本醫療救治定點醫院。指導市級定點醫院及各區(市)縣衛生局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醫療救治工作。

2、指導市救助管理站相關人員做好疾病預防、救治、康復等知識的培訓工作。

(六)市司法局

1、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等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

2、配合公安機關打擊利用流浪乞討人員違法犯罪的行為,結合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揭露其犯罪行為。

3、為涉及法律事務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市教育局

1、將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內的流浪兒童義務教育工作納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范疇。

2、配合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開展流浪兒童教育轉化、心理矯治工作。

3、協助做好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教師的培訓、專業資格考試等相關工作。

(八)市交通局

1、指導長途汽車站、各運輸企業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助工作,為流浪乞討人員返回戶口所在地或所在單位提供交通方便。

2、對民政部門及救助站在提供乘車憑證或購買車票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九)市政府法制辦

1、加強有關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調研工作。

2、受理有關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復議案件。

(十)市民宗局

1、協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數民族、信教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2、向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數民族語種翻譯。

(十一)市殘聯

1、協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殘疾流浪乞討人員的詢問、查證工作。

2、支持救助站安裝殘疾人設施設備。

二、齊抓共管,確保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能得到及時救助

民政、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要重點加強對黨政機關辦公區、學校、醫院、車站、機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四星級以上賓館周邊、繁華街道及風景旅游區、涉外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交通要道等重要場所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執法機關在這些場所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主動告知、引導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對其中有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

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各城區黨政機關單位、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對在本轄區內遇到的流浪乞討人員均有責任和義務告知或引導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求助。

其它區(市)縣政府也要按照國務院《辦法》的要求,并參照本意見所明確的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好本區域內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救助管理設施,建立救助管理網絡

(一)全市未建立救助站的區(市)縣,應盡快建立救助站,做到有編制、有經費、有場地。有條件的社區應建立社區救助點,負責對社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宣傳、勸導、轉送等工作。

(二)加強救助工作的引導和宣傳,在城區各汽車站、火車站、繁華路段、交通要道、各救助站(含分站)、救助點出入路口等顯要位置設置救助管理站引導牌,方便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求助及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管理。

四、加強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流浪兒童實施保護性救助和分類管理。

(二)公安機關、城管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兒童應實施保護性救助,將其送往民政部門所屬的兒童救助保護機構,其中6歲以下的送成都市兒童福利院,6歲以上的送成都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操縱、唆使兒童強討強要、從事違法活動的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市、區(市)縣民政部門所屬救助管理站要切實履行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職責,流浪兒童的救助條件要優于成年人,救助場所應與成年人分開,有條件的地方應單獨設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

(四)加強對流浪兒童的教育工作。在對流浪兒童進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礎上,加大對有輕微違法行為兒童的教育和矯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團市委共同積極參與配合。

五、流浪乞討人員中的醫療救治問題

(一)城區范圍內發現的病臥街頭的流浪乞討人員,由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通知成都市急救指揮中心(120)送就近醫院,由醫院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甄別確認并辦理相關手續后送指定醫院救治。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病臥街頭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治辦法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制定。

(二)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傳染病(含艾滋病)、精神疾病的醫療救治工作,由衛生部門按屬地化管理的原則指定醫療機構解決。

(三)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成年吸毒人員戒毒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7。

六、加強與少數民族地區的聯系與合作,建立政府協調機制,共同做好少數民族中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七、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