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5 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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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科技方案
當前,全球氣候變化對世界各國產生了日益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聯合國安理會于**年4月首次討論了氣候變化與安全問題,在德國舉行的G8+5峰會繼2005年后再次把氣候變化作為主要議題之一。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氣候變化問題,公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教育部、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中國氣象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海洋局、中國科協聯合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通過科學技術手段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
為有效貫徹落實《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確定的重點任務,統籌協調我市氣候變化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全面提高我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特制定本綱要。
一、應對氣候變化是我市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務
(一)氣候變化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
科學研究表明,近50年來人類活動導致了以全球變暖為主要特征的氣候變化,預計到本世紀末,全球地表平均增溫將達1.1℃—6.4℃。這種變化已經并將繼續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經濟系統產生重大影響。
在全球氣候變暖背景下,我市氣候也有明顯的變化。1986—**年,我市出現了9個暖冬,尤其是1997年以后氣候進入新的偏暖時段,年平均氣溫18.7℃,偏高0.3℃。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我市極端氣候事件頻繁出現,氣象災害增多、影響加重。2006年,我市遭受了百年不遇特大高溫干旱,直接經濟損失近100億元;**年我市西部出現115年來最強的區域性特大暴雨,直接經濟損失近30億元。氣象災害對經濟社會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呈增加趨勢,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面臨氣候變化的嚴峻挑戰。
北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研究
摘要:在國際法未成體系,北極地區立法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研究各國在北極地區實現共同治理的法律依據以及未來北極地區的法律構建,有助于保護北極地區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的基礎上使得各國在北極地區的權益得以實現。
關鍵詞:國際法;北極地區;氣候變化
一、北極地區的法律框架
北極地區法律框架的主要集中在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自然環境主要通過生態保護的法律制度的框架進行分析,人文環境則可以通過對于當前原住民基本的生存權利與訴求權利的法律框架進行了解。
(一)生態保護從國內法的層面看,北極國家并沒有設定專門針對北極地區環境保護的法律,環境保護在北極國家國內法中大多被作為一個附屬項目為北極國家對待。在北極地區生態保護上,北極國家并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其僅僅只是在國家利益得以實現的基礎上對北極地區的生態保護有所涉及,生態保護只是其實現國家利益的手段,并不是其想要實現的最終的目的。在這種情形下,想要通過北極國家國內法在北極地區發揮作用,實現北極地區生態的保護是極為困難的。同時,北極國家國內法在適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北極國家的國內法只能對其所屬領地、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進行管轄,但是對于北極地區的公海區域其北極國家國內法是不具有強制力,其并不能對于完整的北極海域進行控制。所以,綜合上述情形,北極地區生態保護的實現可能就要更多地依賴國際組織和國際法了。從國際法的層面看,對于北極環境的保護主要依賴于全球性的條約以及區域性的專門針對北極環境治理的條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國際公約是當前實現北極地區生態保護的主要法律文件,但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公約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專門針對于北極地區的生態保護的。而區域性的條約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強制力在一定的情況下也是受到了限制的。所以在面對北極地區的生態保護上其能發揮的作用是極為有限的。目前,對于北極地區生態的保護還不存在一個專門的而又具有體系性的法律文件。在這種情形下,北極地區生態保護的實現需要更具有針對性和體系性的法律文件的出現。從現有關于北極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文件來看,北極地區生態保護的法律構建上仍然是是實質性的空白。生態保護的實現現在仍然依靠的是不具有針對性,不具有整體性,缺乏強制的條約,如何有效組織商議,結合各國意志,在北極地區以有效,有強制力的法律文件,使國際組織、各國在北極的行為能夠得到有效規制,使北極地區的生態保護的執行能夠合法合理,促進北極生態保護的實現,是未來各國、各組織在進行北極地區相關事務之時應該思考的。
(二)原住民權利隨著氣候變化對北極地區自然環境的改變,北極地區原住民原本的生存方式已經不再適應變化中的北極地區。北極地區原住民在北極地區擁有的權利仍然是極少的,并且在其訴求機制并沒有建立之時,北極地區原住民要反應其意見和建議也是具有很大的困難的。1991年在北極理事會的組織下,北極地區的三大原住民組織同北極理事會簽訂了環境保護宣言并通過了《北極環境保護戰略》,這一具有“軟法”性質的宣言、戰略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各國重視北極的生態保護以維護北極地區原住民的基本生存權利。對于北極地區原住民基本生存權利的保護,還是需要參與北極地區活動的各個國家、各個組織的共同合作的,建立健全維護北極地區正常發展的法律法規,保證各國、各組織在北極的活動是合法合理的,不會對于北極地區帶來巨大破壞的,以此使北極地區的變化在可控的范圍內,為北極地區原住民在北極地區的生存提供空間條件與時間條件。北極地區原住民基本生存權利隨著北極地區環境改變逐漸被關注,但是除了基本生存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卻沒有得到注意。北極地區原住民作為受到氣候變化極大影響的主體,卻并沒有被賦予參與國際社會中有關氣候變化議題的權利,從實質上講北極地區的原住民以及原住民組織并沒有獲得同北極八國在處理北極事務上同等的地位,原住民們表達自己對于相關事務的需求與建議的額權利仍然是空白的。該如何改變這一困境呢?在面對著北極地區原住民尚且缺乏應有的表達對于北極地區氣候變化的觀點、建議、訴求的基本權利的具有法律強制性的途徑的現實狀況時,需要我們思考的是如何逐漸建立起系統的有利于北極地區原住民表達其訴求的機制,以此推動北極地區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的發展。了解北極地區原住民面臨的境況,法律的介入,規則的運用,措施的實踐,是能夠實現北極地區原住民生存權利與訴求權利的核心。建立有效的法律訴求機制,給北極地區原住民提供訴求的途徑,才能真正了解當前北極地區原住民面臨的困境,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原其需要面對的生存問題,從而實現北極地區原住民文化的維護與延續。
氣候變化領導人會議講話
各位同事:
很高興同各位同事相聚在風景秀麗的洞爺湖畔,就氣候變化問題交換意見。
隨著世界經濟特別是各國工業化快速發展,全球能源、環境、氣候變化問題日益突出,成為各國面臨的共同挑戰。去年在德國海利根達姆舉行的八國集團同發展中國家領導人對話會議上,大家就氣候變化問題坦誠深入交換意見。此后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通過了“巴厘路線圖”,樹立了國際社會攜手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里程碑。我們今天的會議,既是國際社會為共同應對氣候變化作出的新努力,也是為推動落實“巴厘路線圖”采取的重要行動。希望會議能促進溝通、凝聚共識,為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注入新的動力。
氣候變化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發展問題,應該在可持續發展框架內綜合解決。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應該以處理好經濟增長、社會發展、保護環境三者關系為出發點,以保障經濟發展為核心,以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以節約能源、優化能源結構、加強生態保護為重點,以科技進步為支撐,不斷提高國際社會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
參加今天會議的各國發展階段不同、科技水平不同、所處環境不同,應該本著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為應對氣候變化積極作出自己的努力,并力求有所作為。我們認為,要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要在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方面發揮示范作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定了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框架、原則、目標,反映了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歷史責任、人均排放的差異,規定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應該作出的努力。發達國家應該嚴格履行《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減排目標,并切實兌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的承諾。發展中國家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內,積極采取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力所能及的貢獻。
農業解決氣候變化適應能力構建
氣候變化對農業的影響已是不爭的事實。由于生態環境對農業生產影響的直接性,使得氣候變化對農業影響的強度和范圍要超過其他產業與經濟活動;因此目前我們所能做的也是必須做的就是通過科學研究、理論探索、試驗總結、技術推廣、組織管理以及政策機制等多元化措施,加強適應能力建設,以適應和應對未來氣候變化的影響;降低、減緩乃至消除影響的負面效應。從經濟與社會發展趨勢,發展與環境的辯證關系,農業產業的特性,防災減災的基本規律與要求等考慮,未來適應能力建設主要應從以下8個方面入手:
一、以推進經濟與農業經濟發展為基礎
氣候變化與經濟及農業經濟發展是一種互聯互制關系。氣候變化通過對環境因素的改變影響和制約經濟及農業產業的發展;而經濟及農業產業的發展水平又決定了對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建設的財力支持水平。氣候變化制約發展,而不科學的發展又會使氣候向著制約發展的方向改變。因此,正確處理氣候變化與經濟及農業經濟發展的關系,在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框架下,通過經濟發展增強實力來加強適應能力建設,以應對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同志曾指出,氣候變化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結蒂是發展問題。關注和應對氣候變化,采取積極的適應和減緩措施,不斷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的層次和水平,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從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戰略上,我們應該努力尋求面對現實的可持續發展途徑,通過振興經濟,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在經濟發展中,堅持科學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改變不可持續的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堅持走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可持續發展之路,統籌兼顧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及農業發展的關系。在農業發展方面,現代條件下的農業從生產規劃、資源投入及利用到產后加工全程,都應充分估計氣候變化可能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以便及時采取相應的適應措施,規避風險。
由于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及其產業性質,無論氣候變化的速度和強度如何演變,農業都必須無條件地面對;農業增產增效是不容逆轉的客觀要求。因此,在與天奮斗的同時,促進農業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并加強對可能愈演愈烈的不利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建設,是當今中國乃至世界農業發展的大勢所趨。
二、以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為保障從事任何一項事業都離不開組織保障。早在1990年,我國政府就成立了跨部門的國家氣候變化協調小組;1998年,在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過程中,又重組了該協調小組。
全球氣候變化對世界保險業的影響論文
內容摘要氣候變化正在使保險業面臨嚴峻挑戰。保險業作為以風險管理為己任的行業。有責任、有義務、有能力為了應對這次工業文明史上最大的挑戰而積極行動。世界范圍內保險業對氣候變化的關注與日俱增,有遠見的公司已經積極行動起來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挑戰,不少新的險種兼顧了保險發展和氣候變化問題,取得了較好的經營效果和社會效益。
關鍵詞保險業;氣候變化;機遇
當前,全球變暖及極端天氣災害的增加使保險業面臨嚴峻挑戰。近一二十年來因氣候災害引起的保險損失逐年增大,2006年的颶風、2007年的洪災和山林火災更是使得保險公司損失慘重,股東和客戶都更加擔憂保險公司能否適應氣候變化的影響。幸運的是,保險公司正逐步認識到,氣候變化在制造威脅的同時,也為保險行業帶來了新的商業機會。當前,世界保險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方式已經出現了轉折,從消極回避發展到積極應對,力圖把氣候變化風險轉變為氣候變化機遇。倫敦勞合社就認為,保險業必須行動起來,積極適應氣候變化趨勢,才是生存之道。保險業過去在火災和地震等災害風險管理中發揮了領導作用,當前保險公司也極有可能創造出預防損失的方法和產品來為客戶、政府和公司自身減輕氣候災害的損失,同時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面對氣候變化的空前挑戰和紛繁復雜的市場情況,如何選擇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方式,已成為中國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監管機構及政策制定機構關注的問題。本文研究了世界保險機構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方式方法,以資借鑒。
一、全球氣候變化對保險業的影響
2007年初,TICC陸續了第一、第二和第三工作組第四次氣候變化評估報告(決策者摘要),使氣候變化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報告指出,近50年氣候變暖主要是由人為活動引起的可能性,從2001年第三次評估報告中的66%提高到2007年第四次評估的90%以上,進一步從科學上確認了人為活動引起全球氣候變化的事實。氣候變化將增加自然災害,數十億人將受到影響,上億人將面臨饑荒的威脅。世界不安甚至恐慌情緒日益濃厚,輿論聲稱“氣候變化是人類21世紀最大的挑戰”。
節能(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全省節能(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確保完成“十一五”期間全省單位GDP能耗下降16%的節能目標任務,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提高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建立福建省節能(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的組成單位
(一)聯席會議召集單位:省經貿委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信息產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環保局、省廣電局、省統計局、省物價局、省工商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省質監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稅局、福州電監辦、省氣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總工會、團省委、省科協,省電力有限公司、華電福建發電有限公司。
二、聯席會議的工作任務
(一)分析能源形勢,研究節能政策與工作落實情況。針對節能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階段性節能工作目標、任務和重點,決定節能重大行動,提出節能立法建議、產業政策。
氣候變化的法律調整機制探索
本文作者:楊倩工作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1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規范分析
氣候變化是在相對長時期里氣候呈現出惡劣趨勢,導致有害于人類的不良影響發生,主要由人類自身原因所造成,例如:過量排放溫室氣體,不合理開發土地,森林植被銳減等等。而氣候變暖帶來的是全球性的生態災難:陸地面積減小,糧食減產,物種多樣性遭受破壞,疾病流行等等。為此國際社會制定了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6(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和5京都議定書6(KyotoProtocol)。為尋求和保持適應與減緩氣候變化的平衡,建立了相應的國際合作機制。按照溫室氣體減排責任分擔理論,實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依照各國商討擬定的行動計劃時間表削減排放量,其中發達國家承擔更多的減排責任,其實際履行效果具有決定性作用。為此各國積極開展氣候變化影響評價,依此提出氣候變化政策建議,力圖形成清潔發展機制,實現節能降耗,從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例如,南非政府與企業簽訂/氣候變遷協議0,政府更加精確地估計溫室氣體排放量,擬定溫室氣體清單,通過清潔能源行動計劃提高政策實施力度,運用稅收激勵、排污費等市場手段的創新機制。德國執行年度5國家氣候保護計劃6,建立對于每年氣候保護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的機制,增強能源使用效率,確立政府燃料戰略,成立二氧化碳削減部際工作組,編制政府溫室氣體減排報告,多方面、多途徑、全方位地控制有害氣體排放,清潔生產的實施和生活方式的轉變從根本上防止了氣候變化造成的不良影響。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6提出:對于全球變暖,各國都應當承擔責任,其中發達國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基于此,要求發達國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氣候變化造成有害影響,并且給予發展中國家資金和技術的支持和援助,共同遏制全球變暖的趨勢。5京都議定書6是框架公約的具體化,規定了美國、俄羅斯及歐盟等主要發達國家減少排放溫室氣體的具體額度,要求他們到2010年至少減少1990年排放總量的5%。提倡各國建立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行(JI)。溫室氣體排放的數量與工業、交通等的行業規模、生產方式相關。發達國家經濟規模和發展速度處于先進水平,與之相應的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量也是巨大的,因此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壓力也隨之加大。減少排放也就意味著控制生產建設規模,勢必影響到經濟發展。這也是各國關注的焦點問題。怎樣才能既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又不有礙于經濟發展呢?公約是各國利益和人類共同利益調和的產物,其間大國施加了更多的影響。美國對于減排采取強硬態度,沒有遵守國際承諾,勢必加重各國減排的負擔,由此也使國際法的效力大打折扣。在國際法律機制的建立到執行的過程中,國家立場、國際政治格局、經濟全球化等等因素摻雜綜合,形成錯綜復雜的國際法律關系,其調整、整合及協調是博弈各方此消彼長、相互制約的結果。
2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研究與立法實踐進展
我國對于氣候變化的研究也是隨著相關國際公約的起草和制定逐步開展起來的。氣候變化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因而氣候變化導致的影響也是具有不確定性的,這就增加了研究的難度和可變化性。目前我們已經開展了氣候變化預測、影響評估、綜合對策等方面的研究。制定5中國國家氣候計劃綱要6和5中國氣候系統觀測計劃6,系統研究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的關系和相互影響,為科學決策提供客觀、全面、真實的信息資料;建立大氣環境監測預測,分析、模擬氣象災害及其危害后果,及時了解掌握大氣、氣象及氣候發展變化狀況,采取適應性技術措施,有效控制導致氣候變化的有害因素;進行農業氣象災害預警及控制技術研究,在于防治氣候變化對于農業生產的不良影響。著手研究編寫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從宏觀戰略角度考察全國氣候現狀水平、氣候資源潛力、氣候變化趨勢,結合經濟、社會生活、文化、科技等限制因素,提出氣候變化的對策措施;正確評估氣候資源水平,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優勢,實現/資源氣候0、/安全氣候0。發揮國際和國內兩種力量的作用,共同解決大氣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問題。為此,中國、日本、韓國、印度、美國和澳大利亞確立了亞太地區清潔發展和氣候變化伙伴關系,通過各國之間清潔能源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研究開發先進的清潔能源技術,減少有害氣體排放,減輕對大氣環境的污染危害。為控制大氣污染造成氣候有害變化,頒布實施了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6,為適應大氣、氣候環境變化該法已經進行了兩次修改。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國家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即在限制排污總量指標的基礎上實現逐漸削減。并且與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結合實施,同時引進市場機制,逐步開展排污權交易,充分發揮市場因素的自覺調整功能,實現排放者之間排放量的余缺調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于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即實行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度,實現量化、標準化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大氣環境的區域控制制度,包括劃定/兩控區0、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通過采取更加嚴格的制度措施,有效扭轉上述區域大氣污染惡化的趨勢。改善能源結構,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植樹種草,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從而有效遏制臭氧層空洞的擴大。我國現行的5大氣污染防治法6主要是針對燃煤產生的氣體、其他工業生產廢氣的排放、機動車船排放的尾氣以及粉塵、惡臭氣體排放而實施的法律控制,在進行末端治理的同時實行源頭管理,包括清潔能源使用和清潔生產。立法鼓勵清潔生產技術的開發和推廣應用,實行落后工藝設備的強制淘汰制度,并且國家鼓勵采用的生產設備和技術名錄。
3完善氣候資源保護的法律調整機制
氣候變化關鍵科學問題的分析
該咨詢報告承認在全球變暖問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如關于自然變化對全球變暖的作用有多大等,但總體上支持歐洲國家領導人和環保組織以及的觀點。氣候變化科學委員會主席說:“我們知道地球大氣層的溫室氣體越來越多并導致地面氣溫上升。但對于迄今為止的氣溫上升,我們還不清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受人類活動的影響。但是,根據物理原理和計算機模擬,我們認為氣候變暖會繼續加劇,因為溫室氣體排放仍在繼續。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對于在全球變化認識上的不確定性,氣候變化科學委員會認為主要是由于假設的差異、模型的差異以及替代數據的準確性等原因造成的,但即便按照最保守的估計,全球變暖以及海平面的上升都將伴隨著整個世紀。為減少目前全球氣候變化模型預測中的不確定性,需要在以下兩點的認識與模擬上取得較大進展:①決定大氣溫室氣體與氣溶膠濃度的因子;②決定氣候系統對溫室氣體增加的敏感性的反饋機制。對氣候監測來說,規劃一個全球觀測系統是一項緊迫的任務。
由于人類活動,溫室氣體在地球大氣中不斷積累,引起了陸表與海表溫度的升高。在過去的幾十年中所觀測到的變化很可能主要是由人類活動引起的,但是我們不能排除這些變化的一些重要部分也是自然變化的反映。人類引起的變暖以及與之有關的海平面的上升預計會持續整個世紀。由計算機模型模擬和基本的理論推算得出的一些相關影響(包括雨量的增加、半干旱地區干旱程度的增加)十分依賴于變暖的程度及其發生的概率。
由(氣候變化政府間工作小組)對人為引起的全球變暖進行的基本可信的評估是以氣候驅動力增加為前提的,如將加速全球變暖的進程。到世紀末,全球溫度升高℃的預測是與云層和大氣相對濕度影響全球變暖的假設相一致的。這一預測也與通過比較冰期-間冰期的溫度振蕩所得到的氣候敏感性結論相一致,冰期-間冰期的振蕩導致了氣候驅動力的變化。所預測的溫度升高對有關溫室氣體和氣溶膠濃度的升高的反應極為敏感。因此,國家的決策在目前以及今后較長時期內將影響脆弱的人類社會和生態系統所遭受損害的程度。因為目前對氣候系統在自然狀態下如何變化以及如何響應溫室氣體和氣溶膠的排放的認識還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所以這一預測結果應當看作是暫時的,需要根據未來的變化進行調整。
氣候變化科學委員會所提交的咨詢報告中力求對氣候變化科學問題以及研究成果的可信度進行更為清晰的描述。詳盡的表述對政策制定者很有幫助,因為他們需要考慮緩解氣候變化或是適應氣候變化等多種選。該咨詢報告主要回答了以下一些白宮以及民眾關注的關鍵科學問題。
自然氣候變率的幅度有多大?
《應對氣候變化法》體系化研究
摘要:早期《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的體系化研究強調整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體系的形式構建,隨著體系化進程的實質化,研究轉向《應對氣候變化法》單行法的體系化建構。此時,面臨管制性、政策性立法模式選擇的矛盾,氣候變化信息公開部分的立法體系化能同時兼顧氣候變化特殊性與立法模式交叉屬性,可作為突破該障礙的切口。應通過協調已有國際條約與國內立法、吸收司法判例實踐經驗完成該部分的體系化,進而形成對整部法律的體系化指導。
關鍵詞:《應對氣候變化法》;體系化;信息公開
氣候變化法是我國環境法領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領域目前已基本達成共識即氣候變化法應由一系列不同效力層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組成,學者們多著眼于宏觀層面氣候變化法系統的體系化建構,但忽視了微觀層面體系化研究。無論學者們主張的氣候變化體系分類方法存在何種差異,其均主張一部居于核心地位的基礎性法律,即《應對氣候變化法》。這一階段的體系化研究是為了證成《應對氣候變化法》的存在,而當研究深入至該部立法的具體立法實踐時,體系化的研究方向也應由宏觀轉入微觀。
一、《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的體系化轉向
1.立法體系化的外部基礎。在與法律聯系緊密的政治系統層面,國家政策和規劃為《應對氣候變化法》的體系化提供了外部立法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指出將研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律法規,并建立總體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以提供法律基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指出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應完善法律法規;《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7年度報告》指出《應對氣候變化法》被列入《國務院2016年度立法計劃》中的研究項目。現代社會,政治與法律已分化為相對獨立但結構上又相互聯系的功能子系統。[1]由上述政策性文件規定可見,制定一部綜合性的《應對氣候變化法》已經在國家政治系統內形成共識,但由于政治與法律系統的分化,這樣的政治共識將由國家立法的形式傳導至法律系統。這有利于法律系統對各系統領域內材料的觀察,進而將各社會系統中關于復雜的應對氣候變化的材料通過法律觀察的二值符碼轉化為應對氣候變化法的具體規則。該種轉化方式將使涉及科技、經濟、政治等復雜社會系統的氣候變化問題變為法律系統可以捕捉并進行觀察的法律問題,進而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法律的體系化和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合法化運行。2.突破固有立法思維缺陷。氣候變化法系統屬于環境法系統中的子系統,在進行《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時將面臨環境法立法的固有缺陷問題,集中體現為立法“套路”的結構困擾。目前,我國立法研究思維模式趨于成熟和固定化,對我國法律已經規定的論題,采取分析法律規定、列舉域外經驗、點出問題所在、提出修法意見的研究思路;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的論題,采取明示論題意義、列舉域外經驗、闡述制度構造、提出立法意見的研究思路。[2]這使得大部分立法只能保持形式的穩定性而無法保持內容的指向明確性,這在我國環境法立法研究中尤為明顯。在此背景下以各環境要素為支撐形成了數十部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及其下位法,但由于對各部法律間的法教義學關系研究較少,使得環境法體系化較差。同時,與環境法相交叉的其他部門法的體系化也較弱。因此,隨著《應對氣候變化法》進入微觀層面立法研究,對其體系化探索不能僅停留于氣候變化法的整體框架。應深入法律內的每一章節的體系化研究,對接已有法律規定,應用教義學的法學方法,整合已有國際、國內法律規定,著重從法律概念、法教義學的角度研究法律的體系化。
二、《應對氣候變化法》體系化的矛盾及突破
氣候變化狀態實施方案
氣候變化是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全球性問題。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氣候公約》)指出,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發達國家,發展*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對較低,發展*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額將會增加,以滿足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
《氣候公約》明確提出,各締約方應在公平的基礎上,根據他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后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率先采取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氣候公約》同時也要求所有締約方制定、執行、公布并經常更新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家,對氣候變化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成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機構,并根據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和措施,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作為履行《氣候公約》的一項重要義務,*政府特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本方案明確了到2*0年*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目標、基本原則、重點領域及其政策措施。*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落實《國家方案》中提出的各項任務,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高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為保護全球氣候繼續做出貢獻。
《氣候公約》第四條第7款規定:“發展*家締約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約下的承諾,將取決于發達國家締約方對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有關資金和技術轉讓承諾的有效履行,并將充分考慮到經濟和社會發展及消除貧困是發展*家締約方的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事項”。*愿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與國際社會和有關國家積極開展有效務實的合作,努力實施本方案。
第一部分*氣候變化的現狀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
近百年來,許多觀測資料表明,地球氣候正經歷一次以全球變暖為主要特征的顯著變化,*的氣候變化趨勢與全球的總趨勢基本一致。為應對氣候變化,促進可持續發展,*政府通過實施調整經濟結構、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水電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加強生態建設以及實行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為減緩氣候變化做出了顯著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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