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研究

時間:2022-05-24 03: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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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研究

摘要:在國際法未成體系,北極地區立法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研究各國在北極地區實現共同治理的法律依據以及未來北極地區的法律構建,有助于保護北極地區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的基礎上使得各國在北極地區的權益得以實現。

關鍵詞:國際法;北極地區;氣候變化

一、北極地區的法律框架

北極地區法律框架的主要集中在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自然環境主要通過生態保護的法律制度的框架進行分析,人文環境則可以通過對于當前原住民基本的生存權利與訴求權利的法律框架進行了解。

(一)生態保護從國內法的層面看,北極國家并沒有設定專門針對北極地區環境保護的法律,環境保護在北極國家國內法中大多被作為一個附屬項目為北極國家對待。在北極地區生態保護上,北極國家并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其僅僅只是在國家利益得以實現的基礎上對北極地區的生態保護有所涉及,生態保護只是其實現國家利益的手段,并不是其想要實現的最終的目的。在這種情形下,想要通過北極國家國內法在北極地區發揮作用,實現北極地區生態的保護是極為困難的。同時,北極國家國內法在適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北極國家的國內法只能對其所屬領地、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進行管轄,但是對于北極地區的公海區域其北極國家國內法是不具有強制力,其并不能對于完整的北極海域進行控制。所以,綜合上述情形,北極地區生態保護的實現可能就要更多地依賴國際組織和國際法了。從國際法的層面看,對于北極環境的保護主要依賴于全球性的條約以及區域性的專門針對北極環境治理的條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國際公約是當前實現北極地區生態保護的主要法律文件,但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公約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專門針對于北極地區的生態保護的。而區域性的條約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強制力在一定的情況下也是受到了限制的。所以在面對北極地區的生態保護上其能發揮的作用是極為有限的。目前,對于北極地區生態的保護還不存在一個專門的而又具有體系性的法律文件。在這種情形下,北極地區生態保護的實現需要更具有針對性和體系性的法律文件的出現。從現有關于北極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文件來看,北極地區生態保護的法律構建上仍然是是實質性的空白。生態保護的實現現在仍然依靠的是不具有針對性,不具有整體性,缺乏強制的條約,如何有效組織商議,結合各國意志,在北極地區以有效,有強制力的法律文件,使國際組織、各國在北極的行為能夠得到有效規制,使北極地區的生態保護的執行能夠合法合理,促進北極生態保護的實現,是未來各國、各組織在進行北極地區相關事務之時應該思考的。

(二)原住民權利隨著氣候變化對北極地區自然環境的改變,北極地區原住民原本的生存方式已經不再適應變化中的北極地區。北極地區原住民在北極地區擁有的權利仍然是極少的,并且在其訴求機制并沒有建立之時,北極地區原住民要反應其意見和建議也是具有很大的困難的。1991年在北極理事會的組織下,北極地區的三大原住民組織同北極理事會簽訂了環境保護宣言并通過了《北極環境保護戰略》,這一具有“軟法”性質的宣言、戰略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各國重視北極的生態保護以維護北極地區原住民的基本生存權利。對于北極地區原住民基本生存權利的保護,還是需要參與北極地區活動的各個國家、各個組織的共同合作的,建立健全維護北極地區正常發展的法律法規,保證各國、各組織在北極的活動是合法合理的,不會對于北極地區帶來巨大破壞的,以此使北極地區的變化在可控的范圍內,為北極地區原住民在北極地區的生存提供空間條件與時間條件。北極地區原住民基本生存權利隨著北極地區環境改變逐漸被關注,但是除了基本生存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卻沒有得到注意。北極地區原住民作為受到氣候變化極大影響的主體,卻并沒有被賦予參與國際社會中有關氣候變化議題的權利,從實質上講北極地區的原住民以及原住民組織并沒有獲得同北極八國在處理北極事務上同等的地位,原住民們表達自己對于相關事務的需求與建議的額權利仍然是空白的。該如何改變這一困境呢?在面對著北極地區原住民尚且缺乏應有的表達對于北極地區氣候變化的觀點、建議、訴求的基本權利的具有法律強制性的途徑的現實狀況時,需要我們思考的是如何逐漸建立起系統的有利于北極地區原住民表達其訴求的機制,以此推動北極地區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的發展。了解北極地區原住民面臨的境況,法律的介入,規則的運用,措施的實踐,是能夠實現北極地區原住民生存權利與訴求權利的核心。建立有效的法律訴求機制,給北極地區原住民提供訴求的途徑,才能真正了解當前北極地區原住民面臨的困境,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原其需要面對的生存問題,從而實現北極地區原住民文化的維護與延續。

二、法律沖突

生態保護的法律構建與原住民權利與訴求的法律構建保護只是北極地區法律構建的兩個典型方面。現階段,北極地區整體的法律構建從以上兩大典型中可見一二,北極地區的法律體系尚未成形。同時,在實現北極地區的有效管理與控制之時,由于法律的不完整和未成體系的弊端也使得法律沖突在北極地區表現得尤為明顯。

(一)法律沖突的原因統觀北極地區生態保護與原住民權利保護相關的法律制度的構建,不難發現其中的問題,而其中最為集中與明顯的問題便是法律運用時存在的沖突問題。在北極地區尚未形成統一完整的法律制度時,北極事務的處理,仍是以不同領域適用不同的國際法文件或者制度規范作為解決方法的。具體而言,其有關的法律規范主要由六大類組成:首先適用范圍較為廣泛的承認度較高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然后是《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其對挪威擁有對群島主權給予了確定的同時也給予了各個締約國家的國民在群島上自由進出的自由與進行經濟活動的平等性;國際環境公約也是北極法律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氣候變化的大環境下,北極的生態受到了極大的破壞,因此公約中對于環境問題的相關規定,是能夠為北極地區所適用的;第四部分則是極地航行規則。隨著氣候變化的加劇,北極的通航可能性與通航能力都在增強,隨著航道的開通,航行規則適用的重要性也越發凸顯。《極地冰封水域船只航行指南》、《北極冰封水域船只航行指南》與《極地水域船舶強制性規則》都是與極地航行有關的規范,其中前兩部指南都只是僅具有建議性意義的文件,其對于國際主題的約束與規范作用是有限的,而最后的強行性規則其強制力明顯強于前兩部指南,其將會是北極航運事務上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第五部分則是區域性的法律文件,由北極理事會制定的《北極海空搜救合作協定》與《北極海上油污預防和反應協定》這兩大規范性文件是具有一定強制力的,其對于在北極地區展開的海上與空中的搜尋救援以及有關海洋污染防治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最后則是北極國家的國內法。從國際法上講北極八國在對其所屬陸地、島嶼享有主權的基礎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北極地區劃定其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公海,以此理清各國的權利義務。北極國家對于屬于其國家的領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斯瓦爾巴群島除外都享有主權權利。所以,基于北極地區這種特殊的地理環境,北極國家的國內法與海洋法在北極地區是都能適用的,但若從適用的范圍上講,《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適用上更具有普遍性;除此之外,北極地區的部分事務也能適用北極八國的國內法,由于北極地區的權利歸屬涉及到的國家和組織不僅僅局限于北極八國,所以多國或者組織協商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規制各國在北極的行為。在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可以全面解決北極地區相關問題的時候,多種協議的存在,多種法律適用的存在就造成了法律沖突的產生。

(二)法律沖突的解決在北極地區法律沖突十分明顯的情況下,對于不同條約的定位就顯得尤為重要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環境法》、各個群島法律、北極各國法律需要在北極事務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且實現相互的制約和平衡。而這些制約和內部平衡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則依賴于基本的法律原則,運用原則使這些法律制度建立起聯系這是目前看來最有效可行的方法。因此,總結分析北極地區相關法律規范,海洋法無疑是適用范圍最廣,接受程度最大的法律規范,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各國國家利益的平衡,大多與北極事務密切有關國家都已經加入。因此,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基點,完善與之可適用的基本原則,以原則為基線解決北極地區有關的法律沖突或許是一可行之道。

三、結語

在氣候變化對于北極地區的影響日益增強之時,北極地區需要建立起穩定的法律制度來應對不斷變化的北極地區。首先,需要明確北極地區現存的問題,對于生態保護、科學研究、航道利用、原住民保護等各個方面進行準確的定位,分清重要性。其次,需要強化各國、各組織的合作,通過商議對于北極地區事務的處理達成基本的一致,以利用在北極地區開展活動時明確可為與不可為之事。最后,需要通過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力的文件來固定,使各國、各組織在北極的行為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從制度上實現對于北極地區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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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惠榮,董躍.中國海洋權益法律保障視野中的極地問題研究[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No.10805:1-7.

[4]董躍.北極法律秩序走向與中國北極權益新視野[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No.12406:1-5.

作者:李旖 單位: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