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準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1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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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評估準則的難題與瓶頸
自各項評估準則以來,我公司在全公司范圍內全面推廣實施各項評估準則,包括組織評估師參加新準則的培訓班、組織各層次的評估人員參加公司組織的新準則學習和討論,并將評估準則的要求深入貫徹到每一個評估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經過這些年的實踐證明,評估準則對于提高整體執業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對于指引和規范評估執業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我們在執業過程中,以及參加評審會閱讀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時,也碰到一些,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對準則條文的理解和執行方面
(一)關于評估方法的選用問題(涉及《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
評估方法的選用,應恰當選用一種或多種方法;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唯一使用的方法。實際操作中存在這種情況,企業,尤其是其上級主管部門,一味強調用兩種方法,但是沒有考慮實際的可操作性,有些項目本身就只適合用一種方法的,評估師在解釋無效的情況下迫于壓力,導致生搬硬套地拼湊出第二種方法來(通常是收益法),明顯降低了報告質量。另外,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如何形成合理評估結論也是一個難點。是選其中一個結果還是在一個結果的基礎上調整,還是將各評估結果進行加權平均;如果用加權平均,如何確定權重又是一個難點。
(二)關于控股權和少數股權因素產生的溢價或折價問題以及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問題(涉及《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難點在于如何量化的問題上。這兩方面的定性分析,都應該沒有問題,問題是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實際操作上也只能不考慮這些因素對評估值的影響,只是披露相關問題,供報告使用者自己去考慮調整。如果對這兩條的運用的一些原則性問題有所細化,評估師在操作中才有可能做出更科學合理的評估結果來。
公共政策成敗評估準則
公共政策是以政府為主的公共機構為確保社會朝著政治系統所確定、承諾的正確方向發展,通過廣泛參與和連續的抉擇以及具體實施而產生效果的途徑,利用公共資源達到解決社會公共問題,平衡、協調社會公眾利益目的的公共管理活動過程。這一概念表述了公共政策的主體、手段、目的,尤其突出其目的性。
公共政策的目的性表現在公共政策的成敗上,這就使政策評估在公共政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缺少政策評估,一項政策就不能稱之為政策。公共政策評估如何進行,即公共政策評估都有哪些標準,以此對公共政策成敗做出判斷,本文試就其作些探討。
一、公共政策評估概念的界定
盡管目前對政策評估的研究很多,但對于政策評估的概念卻沒有一個統一的、被絕大多數學者接受和普遍認同的定義。
陳振明認為,所謂公共政策評估,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政策的效益、效率及價值進行判斷的一種政治行為,目的在于取得有關這些方面的信息。林水波、張世賢認為,政策評價是“有系統地應用各種社會研究程序,收集有關資訊,用以論斷政策概念與設計是否周全完整,知悉政策實際執行情形、遭遇的困難,又無偏離既定的政策方向;指明社會干預政策的效用”。
以上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分別對政策評估進行界定,綜合各方觀點,本文傾向于這樣的界定:公共政策評估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政策過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眾回應加以判斷,評定并由此決定政策變遷的活動。
評估準則的問題與策略
一、《資產評估準則-機器設備》第九條:“…機器設備作為企業資產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價值取決于它對企業價值的貢獻程度”第二十二條:“了解對具有獨立運營能力或者獨立獲利能力的機器設備組合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唯一使用的評估方法”也就是說,機器設備可采用收益法進行評估,某企業單臺機器設備,為企業創造了大量的收益,在預期未來也有良好的收益,按收益法進行評估得出的評估值,與調查該設備的市場價值相比,按收益法得出的評估值遠高于按成本法得出的評估值,這樣的結果易導致爭議,按收益法評估的結果合理呢?還是成本法評估的結果合理?實踐中應如何操作?
二、《資產評估準則-機器設備》第十九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機器設備的權屬相關資料進行必要的查驗”,在設備評估實務中。企業自行建造的設備,無發票、購置合同等權屬證明,企業外購設備提供的購置合同、發票真假難辨可信度差,對設備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難以判斷,建議評估準則中應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僅對評估對象的價值發表專業意見,而對產權有無瑕疵、法律糾紛等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三、《資產評估準則-不動產》第二十一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利用其他評估機構出具的不動產評估報告時,應當對其不動產評估結果進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斷,合理加以利用”,在實際工作中,如引用其他評估機構評估結果,是否要先在報告中分析其評估結果是否合理,如有分歧,如何解決?同時如出現責任問題,資產評估師是否要承擔責任。
四、《資產評估準則-不動產》第二十八條:“運用收益法評估不動產時,有租約限制的,租約期內的租金宜采用租約所確定的租金,租約期外的租金應當采用正常客觀的租金”,比方說一個大型商場如果分幾百個柜臺出租,其租期、租金及租金增長率各不相同,如按本條規定操作,工作量非常大,是否可合并為按市場價來推算。并且如果是關聯方之間租賃,其租金一般為非市場價,租約所確定的租金與市場價的差異,對評估值的影響非常大,按準則采用租約所確定的租金進行評估是否合適,是否可采用市場價來推算不動產市場價值。
五、《資產評估準則-不動產》第十一條:“當不動產存在多種利用方式時,應當在合法的前提下,以最優利用方式進行評估”,在實務中最優用途與實際用途沖突如何處理?實際用途與法定用途沖突如何處理?最典型的例子:住宅樓的底層車庫,一面臨街,產權證用途為住宅,現在作為商鋪使用,采用按實際用途進行評估,是否合理,與法定用途沖突如何解決?
六、《資產評估準則-機器設備》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客觀原因等因素限制,無法實施現場調查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加以判斷,并予以恰當披露。”我們在實踐中遇到有些企業已將一些舊設備變賣,資產處置損失已帳務處理,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舊設備的評估報告,我們無法實施現場調查,是否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將無法實施現場調查這一情況進行披露,報告是否可出。
當前公允價值的引入與評價
一、公允價值引入,相關者利益倍受關注
歷史成本會計強調數據的精確性和可驗證性,記錄的通常是資產的原始購買價格或其他形式的交易價格。過去人們一直認為,基于歷史成本的財務會計足以向企業提供其所擁有的財產、所進行的交易及其損益方面的有關信息,也足以為經濟往來中的各方提供債權、債務等方面的有關信息。20世紀30年代以后,隨著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及資本市場的發展,股份公司逐漸成為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而股份公司制的企業擁有更加分散化的產權主體,除了股東之外還有債權人、政府等多個產權主體。
這樣,隨著資本市場尤其證券市場的發展,關注企業發展并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已成為一個人數眾多、地域分散、流動迅速的龐大群體。這些利益相關者已不再僅僅關注企業過去和現在的經營業績,而是更關注企業未來創造現金流量的能力。
同時,因通貨膨脹的沖擊,歷史成本會計的根本優勢——可靠性也受到了致命的打擊。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的會計計量,在物價變動的環境中,既不能反映由于通貨膨脹引起的一般物價變動,也不能反映被計量對象的個別價值變動。
現實經濟生活中不斷涌現的一些新的經濟業務與新的經營活動,也進一步加劇了歷史成本會計體系的崩潰。許多投資者發現,歷史成本會計的財務報告不僅不能為金融監管部門和投資者發出預警信號,甚至會誤導投資者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判斷。一個典型的例證就是上世紀80年代,美國2000多家金融機構因從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財務困境。然而在此之前,這些金融機構建立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上的財務報告卻顯示著“良好”的經營業績和“健康”的財務狀況。這充分說明將歷史成本作為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方式不僅不能提供決策有用信息,相反會誤導信息使用者。因此,公允價值計量引入會計系統已經刻不容緩。
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公允價值的計量方式正被越來越多的國家的會計準則所采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從1982年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IAS16)開始,先后了一系列的有關不動產、租賃、養老金和企業合并等非金融工具項目運用公允價值的會計準則。在2004年修訂的IAS16《不動產、廠場設備》中,更是直接明確地規定了會計主體進行后續計量時,可選擇成本模式和重新評估價兩種模式。同時,經修訂的IAS40《投資性不動產》也規定會計主體可以選擇以成本減去折舊或者以公允價值(脫手價格)進行后續計量,而公允價值的變化應立即在損益表中確認。
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評估問題與對策
摘要:經濟的快速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大量涌現,我國在高新技術方面的發展也呈現出了迅速發展的局面,而國家政策的支持也促使了企業的快速發展。無形資產成為了高新技術企業重要的資產價值,構成了高新技術企業資產價值的重要部分。而中國在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方面存在的問題卻影響著高新技術企業資產價值的評估。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資產價值目前任然存在著嚴重的問題。本文主要是就目前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評估存在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著手,提出相對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評估;問題;對策
一、概述
無形資產,顧名思義是指不具有獨立實物形態但是必須依托實物而存在的對企業運營起到舉足輕重作用的經濟資源。無形資產的評估主要通過其創造的超額經濟利益為依據,其中充滿不確定性,所以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非常困難。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特殊性,其無形資產也具有獨特的自身特點。首先,高新技術企業中無形資產所占比重較大;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具有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第三,高新技術企業的無形資產具有高收益性;最后,存在方式上的依附性。
二、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評估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評估現狀
資產評估行業發展論文
作為與注冊會計師、律師并列的三大中介行業之一的資產評估行業在我國的發展已有十幾年的歷史了,但其影響力及社會公眾對行業的認可程度均不及另外兩個中介行業,這其中的原因在哪里呢?今后評估業在我國應會如何發展呢?本文試就此做出回答。
1資產評估行業在我國的發展
1.1起步階段(1989年——1990年)
我國資產評估行業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了《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和《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同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了《關于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化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若干暫行規定》。1990年7月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成立了資產評估中心,負責對資產評估項目和評估行業的管理工作。這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發展階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國務院第91號令形式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同時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等評估行業基本法規、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繼完成。這些工作的完成,為建立我國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制度、資產評估資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據,推動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在初期階段的快速發展。
資產組規避成本加法缺點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資產減值概述;資產組的運用帶來的影響;減值準備轉回限制帶來的影響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新《資產減值》準則中資產組的運用,對資產評估帶來了一些啟發、資產組的在資產評估中的引入和運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成本加和法的缺點、有效地解決資產組合的分拆評估準確性問題、新《資產減值》準則列舉了七種跡象作為判斷是否存在減值的標準、新《資產減值》準則明確規定、無論是允許根據實際情況計提資產減值還是將資產減值轉回,都是為了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內在價值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以下稱“新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的執行,將會給我國會計帶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同樣也給資產評估帶來諸多影響。本文通過對新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分析,結合資產評估行業在我國的發展現狀,淺析新會計準則下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資產評估帶來的影響。
關鍵詞:資產減值準備資產評估影響
一、資產減值概述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以下簡稱“新《資產減值》準則”)中規定,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本準則中的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這里導入了資產組的概念。同時還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些對資產評估都帶來了新的啟發和思考。
二、資產組的運用帶來的影響
審計理念缺陷分析論文
一、更新審計執業理念的背景和意義
新審計準則體系中最核心的準則是以下4個準則: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和第1301號“審計證據”。這4個準則的最重大的變化是啟用新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以推行風險導向審計,提高CPA發現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能力。為此,CPA必須將原審計風險模型下的“審計程序執行到位”的簡單的審計理念,更新為新風險模型下的“審計風險控制到位”的綜合的審計理念。
眾所周知,財務報表審計是為審后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的一種鑒證業務,要求最終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CPA只有采納將“審計風險控制到位”的綜合審計理念,才能達到現行財務報表審計目標和一般原則的要求。本輪審計準則制定和修訂力主“審計風險控制到位”的綜合審計理念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1.企業經營環境變化帶來巨大審計風險,需要通過完善審計準則、改進審計理念加以應對。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發展的影響日益加深,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組織結構及其經營活動日益復雜,會計判斷和估計以及非常規交易也日益復雜,一些企業進行財務舞弊的壓力和動機曰益增大,加上內控失效使舞弊有可乘之機CPA面臨的審計風險越來越大,急需出臺新的準則、采納更先進的審計理念予以指導。
2.我國原制定的審計準則參照當時的國際慣例,使用的是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已不能滿足行業工作要求。隨著審計環境的變化,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局限性日漸明顯,主要表現為不能有效地識別、評估和應對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導致實務中出現了只將“審計程序執行到位”即可的簡單審計理念。因此,迫切需要改革風險模型,研究出更能有效識別、評估和應對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審計新思路,據此修訂審計風險準則及相關審計準則。
3.國際審計準則有了新的發展,需要我們在國際趨同上有新舉措。由于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在識別、評估和應對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于2003年底出臺了新的審計風險準則,啟用新風險模型,改進審計理念,推行風險導向審計。同時,還加緊修改了其他相關準則,目前已經了正式稿或征求意見稿。如果我國不加快有關準則的制定和修訂,不采納先進的審計理念,不僅部分準則評估和應對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為導向,由簡單的項目難以滿足CPA的執業需要,還將構成與國際審計準則的重大差異。
審計模式基礎分析論文
【摘要】2006年2月15日,注冊師協會了48項審計準測,標志著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形成。而新審計準則體系與舊的審計準則體系相比,其審計模式基礎究竟發生了哪些變化呢?本文從風險審計模式的三種類型入手,結合對新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分析,認為我國舊的審計準則是建立在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基礎上的,而新審計準則是建立在改良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基礎上的。
審計模式是審計目標、范圍和等要素的有機組合,它回答了審計應從哪里下手、怎樣著手進行審計以及進行審計的時間等。隨著的,審計模式也逐漸發生著變化。根據審計切入點的不同,審計模式大致可以劃分為三種:賬項導向模式、制度導向模式與風險導向模式。
一、風險導向審計模式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是在制度導向審計模式存在明顯不足、適應不了社會公眾對審計的要求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風險導向審計立足于對審計風險的系統分析與評估,并以此為出發點,制定審計策略,編制與狀況相適應的多樣化審計計劃,使審計能在源頭上把握被審計單位發生舞弊及錯誤的可能性。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在經過多年的發展后,又大致可以細分為三種類型:傳統風險導向模式、風險基礎戰略系統模式以及改良風險導向模式。
(一)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模式
所謂傳統風險導向模式實質上是發展了的制度導向模式,它只是在制度導向模式中引入了風險測試,提出了從風險點切入的審計策略,建立了審計風險模型對風險進行量化測試,但是它并沒有改變制度導向模式下自下而上的從交易項目報表測試綜合成審計結論的審計方向,而且其固定風險的量化測試具有很強的主觀性,而不是相對客觀的量化方式。
審計風險導向運用論文
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新的審計方法,自20世紀90年代產生以來,已在國際著名的會計師事務所推廣使用。近年來,隨著審計風險的日益增加,我國審計職業界和學術界對它的探討越來越多,采用風險導向審計的呼聲越來越高,特別是新審計準則的出臺使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運用和推廣勢在必行。
一、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運用的現狀
1.審計理論方面
首先,在對審計風險的認識上,學者們各抒己見:秦榮生(2003)將“風險”理解為控制風險;謝榮、吳建友(2004)認為,會計報表風險說到底實際上是企業經營風險的副產品;胡春元(2002)指出審計風險為訴訟風險。
其次,還有許多學者對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應用方面做了深入研究,如:吳向陽(2005)、王會金(2006)等都對其運用的可行性及存在的困難做了全面分析,并就此提出實施的具體措施。
此外,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正在同世界銀行合作開發風險導向審計的課題;上海國家會計學院也專門成了一個實驗室研究風險導向審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