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異議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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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三)拆遷依據;(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五)爭議內容;(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三)爭議內容;(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二)戶籍資料;(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F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ǖ兀┲返然厩闆r;(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六)裁決的依據;(七)裁決的具體內容;(八)訴權;(九)裁決機關;(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一)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三)委托送達;(四)郵寄送達;(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十一、裁決機關承辦人員在履行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篇2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產買賣、租賃、贈與、繼承、拆遷補償、典當、交換、政府征購等涉及房產價值或價格評估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產評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凡從事房產評估業務的單位,須向當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資格審查認證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房產評估業務。
房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從業場所;
(三)有一定的注冊資金;
(四)有專業房地產估價師或一定數量的估價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未取得房產評估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房產評估。
第五條 房產評估,當事人可委托房產評估機構進行,但涉及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賠償的,須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估機構承辦。涉及國有資產轉移的,評估后應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條 房產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和標定地價為基礎,并參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七條 進行房產評估,必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相關的證件。委托評估的當事人還須與評估機構簽訂房產評估委托協議書。
第八條 房產委托評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業務受理;
(二)制定作業計劃書;
(三)現場勘查;
(四)收集整理相關的資料;
(五)選擇評估方法;
(六)撰寫評估結果書或報告書;
(七)送達評估結果書或報告書及收取評估費。
第九條 房產評估機構應于收到評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評估作業,并向申請人出具評估結果書或報告書。
第十條 房產評估結果一年內有效,超過期限的應重新評估。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及其收費標準收取評估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結果書或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評估結果要求保密的,評估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司法機關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十四條 評估人員與申請評估項目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評估人員違反本規定,牟取私利,弄虛作假,故意抬高或壓低標的物價值,給國家或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視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未取得評估資格或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產評估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評估過程中提供偽證,阻撓評估人員依法進行評估工作。對于提供偽證或阻撓評估工作正常進行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篇3
臨床醫學重點??平ㄔO是體現我市醫療衛生技術水平的重要標志,在醫院業務發展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為充分發揮我市醫學??苾瀯?,提高我市醫療衛生單位的醫療技術水平和綜合競爭力,加強我市臨床醫學重點??瓶茖W、規范、健康、有序的發展,在我市第一輪(2007年~2009年)重點??平ㄔO的基礎上,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瞄準醫學科技前沿,跟蹤高科技的發展,落實“十一五”衛生科技規劃,重點地鼓勵、扶持、建設一批具有技術優勢、競爭優勢、品牌優勢的市級臨床醫學重點專科,通過三年時間的自主創新(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吸收消化再創新),使該專業總體水平達到省內先進或市內領先;力爭在規模、隊伍、研究水平、輻射能力等方面達到省內中上水平,在全市形成布局合理、技術水平較高、各具特色優勢的??茖2∪?,帶動和促進其他相關專科的建設和發展,使人民群眾能就近得到較先進和滿意的醫療衛生保健服務,同時發揮重點??频氖痉稁幼饔?。
二、評選辦法
(一)申報
1、申報范圍和時間:
⑴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⑵第一輪重點??浦匦律陥螅?/p>
⑶省級重點學科和特色專科上報授予證書,一并公布。
申報??菩栌伤鶎賳挝粚徍瞬⒑炇鹨庖?,市直單位直接報送市衛生局科教辦;縣(區)所屬單位須由縣(區)衛生局初審后報送。申報截止時間:2009年7月20日。
2、申報資料:
⑴填寫《開封市臨床醫學重點??粕暾垥芬皇?份;
⑵醫療機構許可證復印件。
⑶《開封市臨床醫學重點專科申請書》中填寫的科研成果、???、論文、論著、人員資質、獎勵證明及大型器械發票等硬件材料的復印件。
《開封市臨床醫學重點專科申請書》可從市衛生局科教辦公用郵箱中自行下載,郵箱:,密碼:3861531。
3、申報條件:
⑴醫學技術水平:具有一定的解決疑難、復雜、危重疾病的能力,某些病種具有(或基本具有)市內領先、省內或國內先進的診治技術,能解決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健康的關鍵診治問題。近3年開展有填補市內空白的新技術、新業務;各項醫療指標達到所在級別甲等醫院重點??频囊?,該??萍准壊v達90%以上,無丙級病歷;根據??平ㄔO方向,制定重點診療病種及優化診療方案,并在臨床中加以運用。加強省內外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和推廣應用新技術,研究開發臨床適宜診療技術。
⑵醫學科研水平:在本學科領域具有明確而穩定的??浦鞴シ较?,臨床特色突出并具有發展優勢,科研支撐條件較好,研發能力較強,在該領域處于全市領先或先進水平。承擔有省級以上科技項目并進展順利;近5年有填補省內空白的新技術、新項目;近5年有獲得省(部)級科技獎或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獎項;近3年在國際、國家級或核心期刊上發表的醫學論著或綜述文章15篇以上。
⑶學術隊伍建設:專科帶頭人學術造詣深、學風正、醫德好,具有團隊協作能力,在省內或全市有一定知名度,擔任省級醫學??茖W會常委或市級醫學??茖W會的主委、副主委;有較強的醫療、科研和培養優秀醫學人才的能力,專科帶頭人應具備主任醫師職稱或副主任醫師4年以上資格,并有2名以上從事本專業不少于2年的副主任醫師。??凭邆湟恢挲g結構、知識結構、職稱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發展前景良好的專科人才隊伍。科室文化建設好,技術質量高,有能滿足臨床和科研需要的醫療、護理、醫技和藥劑人員。
⑷人才培養能力:是全市專業人才培養基地,承擔醫學大專院校的臨床帶教工作10年以上;積極開展省內外學術交流;積極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承辦市級以上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推廣新技術及農村適宜技術,提高基層醫療衛生單位技術水平。
⑸基礎條件配備:有足夠的工作用房,病區不少于40張床位,醫護人員配置符合標準,無病區的??圃O置結構要符合相關要求(如醫學專用科、影像等);具有使該??七_到區域內先進水平的臨床診療和實驗設備,能夠開展相關實驗研究,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科研任務。承擔重大、重點科研項目,有能力爭取到其它科研經費支持,具備科研攻關能力。
(二)評審
1、評審原則:
⑴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⑵堅持鼓勵創新、擇優確定、優勝劣汰的原則;
⑶堅持評審標準、保證質量、寧缺勿濫的原則;
⑷堅持社會公示、動態管理、持續發展的原則。
2、評審程序及時間安排:
⑴初審(2009年7月21日~8月20日):
由市衛生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專業性的全面審查,審查合格者進入專業技術評審。
⑵專家評審(2009年9月1日~10月31日):
由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申請專科的技術優勢、發展潛力、整體建設目標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重點發展的診療技術的先進性、科學性進行評審,以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論證及現場匯報、答辯的方式,進行現場考評。同時對照《評審標準》逐項進行實地考評。
(三)公示
市衛生局根據專家評審組的意見,按照“擇優確定、合理布局、全面評審”的原則,經研究確認后于2009年底之前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四)認定
公示期內無異議者,由市衛生局認定并授予“開封市臨床醫學重點??啤保?010年~2012年)牌匾。
三、獎勵
1、市衛生局設立臨床醫學重點??瓢l展基金,重點??扑鶎賳挝话床坏陀?∶1配套基金獎勵。
2、發展基金(含單位配套經費)主要用于重點專科的人員培訓、學術交流、科研開發、、工作平臺建設等方面。
3、獎勵經費應納入單位財務管理,??顚S茫辉试S挪做它用。
四、管理與考核
1、總體思路:在重點專科管理上,鼓勵應用性研究和臨床適宜診療技術研究,扶持基礎開發性研究。我們要以順應疾病普的變化,以人民群眾醫療需求為導向選擇重點發展專科,以科技進步為依托保證??频母咚?,以人才培養為基礎增強??瓢l展后勁,以強化管理為手段促進專科的健康發展。使我市盡快建設具有優勢特色和一定規模的重點專科群,促進全市醫療衛生事業的全面發展。
2、重點??平ㄔO每輪周期為三年,此輪為2010年~2012年。
篇4
2013年,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以下簡稱市局、總隊)在全市印發了《關于開展統計調查單位誠信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京統發〔2013〕14號),旨在進一步鼓勵廣大調查對象自覺遵守統計法律法規,提升守法榮譽感和責任感,通過正面典型示范效應,帶動全社會學習遵守統計法,主動做到依法統計。為此,本刊特開設“誠信統計”專欄,將為企業讀者及時追蹤全市統計誠信建設工作動態,全市各區縣相關評選活動信息、分享統計誠信單位經驗。期待借此平臺,政府統計系統能與廣大調查單位攜手共創北京誠信統計品牌。
北京統計調查單位誠信評價的基本標準
(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1.設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統計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統計工作;
2.具有明確的統計工作負責人;
3.配備與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統計人員;
4.統計人員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
5.統計人員按要求參加統計繼續教育,統計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統計工作布置會議;
6.統計隊伍穩定,統計工作負責人、專兼職統計人員連續在崗擔任統計工作二年以上。
(二)統計基礎工作
1.統計原始記錄真實、清晰、完整;
2.按照行業統計要求建立相應統計臺賬,并且各種統計臺賬記錄及時、完整、規范;
3.依法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實;
4.積極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
5.充分利用統計服務本單位建設,重視統計在本單位決策及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統計數據質量
1.按時上報統計報表資料,無遲報現象發生;
2.上報統計數據準確無誤。
(四)統計法制建設
1.無其他違法行為;
2.兩年內未因統計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支持、配合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督導工作,積極參與并配合政府統計部門組織的普法宣傳活動。
北京統計調查單位誠信評價的基本流程
(一)統計誠信單位評定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定范圍為本地區范圍內具有法人資格,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單位。
(二)統計誠信單位評定,應當由統計調查單位自愿申報,或者經相關部門引導,由統計調查單位自行申報。
(三)自行申報單位應向區縣局隊遞交書面申請書。區縣局隊組織法規、執法及相關業務科室對申報單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依據評價標準對申報單位進行初選。
(四)區縣局隊對通過初選的單位采取執法檢查、專家評估、日常工作記錄及實地核查等方式,全面、客觀地評價其是否達到統計誠信單位的標準。
(五)經全面評價達到統計誠信單位基本標準的調查單位,在各區縣統計信息網和相關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六)凡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由各區縣局隊授予統計誠信單位榮譽稱號并公布。
(七)授予統計誠信單位情況應當記入全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同時在一定期限內免予統計執法檢查。
部分區縣“統計誠信單位”評選活動介紹
近年來,在推動統計調查單位誠信建設方面,北京市部分區縣先行先試,探索建立統計誠信建設工作體系,并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2013年,根據市局、總隊《關于開展統計調查單位誠信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全市各區縣統計局、調查隊負責制定本地區落實統計調查單位誠信建設的工作方案;組織本地區管轄調查單位的統計誠信單位申報和評價工作;對統計誠信單位開展跟蹤服務和監督,并做好調查單位誠信信息的歸集和檔案工作。目前,部分區縣已經制定出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工作方案,本刊特摘登這些方案的主要信息,供廣大企業讀者參考。
西城區“誠信統計單位”評選簡介
西城區統計局、調查隊自2006年開展“誠信統計單位”評選以來,先后已有15家企業獲此榮譽,帶來良好的社會效應。目前,西城局隊已制定出《北京市西城區誠信統計單位評選辦法(試行)》,明確了評選的原則、申報條件及流程、表彰與獎懲、管理與培育等內容,實現了工作的制度化。
2013年,西城局隊將著重從“兩個完善”入手,不斷提高“誠信統計”的建設水平。一是完善誠信統計理念,提升指導服務力度。完善誠信統計理念與內涵,使評估流程更具科學性、規范性和嚴謹性。同時更加注重對區內企業進行幫扶,通過督導和定點指導等方式提升其統計工作質量,幫助其構建嚴謹規范的統計制度體系。二是完善誠信培育機制,擴大誠信統計隊伍。將有意愿參與“誠信統計”但又暫時不完全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納入到培育單位庫中進行重點培養,實行動態管理,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和服務,為西城“誠信統計”建設的未來之路積累經驗。
申報方式:主動申報或由轄區各級統計管理部門推薦申報,需遞交書面申請書,并根據評選條件填報《誠信統計單位申報表》。
評選時間:企業全年均可申報,每年3~5月進行評選。
評選表彰:授予“誠信統計單位”榮譽稱號,誠信統計單位評估結果及時記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在西城區政務網和西城統計信息網上向社會廣泛宣傳,同時給予兩年的統計執法免檢資格。
咨詢電話:83976059
房山區“標兵統計單位”評選簡介
自2009年開始,房山區統計局、調查隊在全區持續開展了爭創“標兵科室所”、“統計崗位標兵”、“標兵統計單位”的標兵“三爭創”活動,旨在培養、發現、樹立先進典型,形成“干一行、愛一行、精一行”的敬業氛圍,促進統計更好地為全區經濟建設服務?!皹吮y計單位”評選作為此項活動的重要一環,對本地區廣泛推進統計誠信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2013年,房山局隊將圍繞全市統計調查單位誠信建設的主題,繼續推進局隊標兵“三爭創”活動,創建有地區特色的“誠信統計”品牌,樹立先進典型,強化鼓勵守法與懲治違法并重的工作理念,正面引導基層調查單位關注統計、理解統計、支持統計、配合統計以及自覺遵守統計法的意識,以標兵“三爭創”形式擴大統計工作影響面。2013~2014年度擬評出“標兵統計單位”20個,被推薦評選出的單位必須在全市統計系統中都能夠具有引領和示范帶頭作用。
申報方式:全區各級統計管理部門推薦達到標準的爭創活動基層先進單位,填寫《標兵“三爭創”活動基層先進單位推薦表》,報送至房山局隊爭創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評選時間:每兩年為一個活動周期,共分宣傳發動(2013年3月)、組織實施(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和總結表彰(2015年2~3月)三個階段進行。
評選表彰:對公示后的基層單位授予 “標兵統計單位”榮譽稱號,并頒發獎牌或證書。
咨詢電話:81312501
81312648
順義區“統計誠信單位”評選簡介
近年來,順義區統計局、調查隊把統計誠信單位評定工作作為加強統計法制宣傳教育、推進依法統計,改善統計行政執法和提升統計工作水平的重要舉措,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2013年1月4日,在順義局隊舉辦的順義區2012年度統計誠信單位授牌儀式上,北京順美服裝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單位最終從120家候選單位中脫穎而出,獲此殊榮。
2013年,順義局隊將繼續在全區開展“統計誠信單位”評選活動,以誠信單位的先鋒示范作用,促進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為社會各界的統計信息需求和政府宏觀決策服務。本次評選設置了嚴格的量化標準,將從統計意識、年報(普查)統計工作記錄、定期統計工作記錄、統計基礎工作和統計調查工作等五個部分對候選單位進行考察。在權重設置上側重考察企業現代統計意識,即以企業統計數據信用意識、歷史數據記錄可靠為考察重點,以統計誠信能力作為補充。
申報方式:統計調查單位自愿申報,向領導小組遞交書面申請書;相關科室、隊、所依據本部門所掌握的企業統計數據情況推薦“統計誠信單位”候選名單,各部門認為符合本次評選活動的均可推薦,并引導該調查單位自行申報,候選名單數量每個行業不得超過5家。
評選時間:自2013年3月開始,2013年11月結束,分為四個階段。(1)5月中旬完成材料申報;(2)5月底完成預選;(3)5月底到7月底對參評企業進行業務指導;(4)11月底完成評選并表彰。
評選表彰:最終評選出工業企業2家,商業、服務業、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各1家為 “統計誠信單位”。順義局隊對“統計誠信單位”進行表彰,免除其兩年統計執法檢查,并在順義統計信息網公布。
咨詢電話:89445430
89445433
大興區“統計信用單位”評選簡介
2013年,北京市大興區“統計信用單位”評選活動迎來第六個年頭。經過每年一屆、連續五屆的誠信評選,大興區已評選“統計信用單位”25家,參與評選行業也由最初的工業擴大為工業、服務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等社會各行業。該活動旨在倡導企業誠信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打造大興“誠信統計”新名片。
目前,新一屆“統計信用單位”評選活動已正式啟動。大興局隊通過大興統計信息網、北京統計數據聯網直報平臺、《大興報》以及微博、微信、QQ群等新型媒介,對轄區單位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動員。相比往年,今年的評選標準更加嚴格,設置了基本評選標準共計四大項二十小項,新增了統計人員連續兩年在崗擔任統計工作、企業能夠利用統計數據服務本單位建設、以前年度統計違法記錄查詢等條件?!敖y計信用單位”認定有效期仍為兩年,期滿后,企業應向大興局隊提出有效期限延續申請,重新認定后符合信用單位標準的企業予以延期。
申報方式:各相關科室、隊、所依據本部門所掌握的統計工作情況推薦自愿參加“統計信用單位”評選的單位候選名單,并由推薦單位提供申報材料。自行申報單位向局隊行業主管科室遞交書面申請書和申報材料。
評選時間:自2013年3月開始,2013年12月結束,分為四個階段。(1)4月中旬完成推薦和自愿報名;(2)4月底完成初選;(3)5月至10月中旬為業務指導階段;(4)12月完成評選結果的公示及表彰。
評選表彰:“統計信用單位”最終評選結果將在大興統計信息網公布。授予“統計信用單位”榮譽稱號的單位將會記入全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同時在兩年內免予統計執法檢查。
咨詢電話:81295494(工業)、81295422(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81295469(服務業)、81295458(房地產業、建筑業)
昌平區“統計誠信單位”評選簡介
昌平區統計局、調查隊自2011年開始已成功舉辦兩屆昌平區統計信用單位評選活動,共評選出18家統計信用單位。借助信用單位的標桿示范作用,昌平區內企業不斷增強誠信意識,統計工作的重視程度和工作積極性明顯提高,統計基礎工作日益完善。2012年全區由于提供違法數據而被立案的企業大幅減少,立案率僅為29.1%,不僅低于近年來昌平區的平均立案水平,而且低于全市的平均立案率,統計數據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不久前,昌平局隊召開了“統計誠信單位”工作交流會,二百余家基層企(事)業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統計人員參會?!敖y計誠信單位”的代表就完善統計工作體系、規范統計流程、提升人員素質、注重分析研究等內容介紹了本單位的工作經驗和統計技巧。2013年,昌平區統計信用單位評選活動正式更名為昌平區統計誠信單位評選活動,評選標準更加細化,評選流程更加合理。目前,此項評選活動已拉開序幕,企業申報十分踴躍。
申報方式:企業根據申報條件自愿報名,同時各科所也可引導企業報名。各報名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寫《昌平區2013年度“統計誠信單位”報名表》,報至與單位性質相對應的昌平局隊業務科室,也可以采用傳真等方式報名。
評選時間:(1)報名,2013年3月底至4月底;(2)初評,5月初至8月底;(3)復評,9月,最終提出不超過10家企業的候選名單;(4)公示,10月初在昌平統計信息網公示“統計誠信單位”候選名單,接受社會各界監督;(5)公布,10月中旬。
評選表彰:企業被評選為“統計誠信單位”的情況將及時記入全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在兩年內免予昌平區統計執法檢查。
咨詢電話:69742965、80117300(工業、建筑業、房地產業);69709540、80110133(商業);69741013、80116760(服務業)
平谷區“誠信統計單位”評選簡介
近年來,平谷區統計局、調查隊不斷加大統計執法檢查力度,嚴肅查處統計違法行為,通過廣泛宣傳統計法律法規,對一些違法行為進行曝光,使調查對象依法統計的意識有了明顯提高,為統計“三個提高”提供了法制保障。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要求,平谷局隊轉變工作理念,一方面從反面警示入手,教育廣大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另一方面也加大正面引導,通過樹立和宣傳成績顯著的誠信統計典型單位,引導廣大調查對象自覺守法、依法辦事,努力降低守法和執法成本,構建和諧統計環境。
2012年開始,平谷局隊探索建立了統計調查單位守法狀況信用評價體系,制定了《平谷區誠信統計單位評估工作實施方案》、《平谷區誠信統計單位評估工作制度》、《平谷區誠信統計單位評估工作步驟》、《平谷區誠信統計單位評估工作流程》等制度。為發現和挖掘潛在的誠信培養對象,平谷局隊還建立了統計誠信培育機制,加強對培養對象的指導和服務,把建設和完善統計誠信體系與優化統計服務、構建和諧統計關系有機融合。平谷局隊將以創建“誠信統計單位”活動為出發點,樹立誠實守信的統計行業風尚。
申報方式:申報單位可以自愿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統計綜合管理部門進行推薦申報,并填寫《誠信統計單位申報表》。
評選時間:評估工作分為宣傳階段、報名階段、初審階段、現場評估階段和授牌階段。每年8月底前申報,10月底至11月初進行評估。
評選表彰:通過平谷統計信息網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在全區予以通報表彰,并進行廣泛宣傳。誠信統計單位信息將及時記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同時給予兩年的統計執法免檢資格。
咨詢電話:89985760
懷柔區“統計誠信單位”評選簡介
懷柔區統計局、調查隊于2011年首次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星級統計誠信單位和優秀基層統計個人評選,此舉對于促進統計基礎建設,增強企(事)業單位誠信統計,依法統計和科學統計意識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近期10家單位和30名基層統計工作者分別獲得了2012年度統計誠信單位和優秀基層統計個人榮譽稱號。
2013年,懷柔局隊在總結往年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三個突出”對統計誠信單位和優秀基層統計個人評定標準進行完善:一是細化考核標準,突出“綜合評價”,營造統計誠信單位公平選優的競爭氛圍。采取業務科室綜合打分的評選方式,有利于選出在各方面表現均較為突出的單位。二是建立分類考核,突出“因地制宜”,營造基層統計優秀個人比學趕幫超競爭氛圍。在統一標準基礎上,對企業部門和農村統計人員進行分類考核,實施分領域細化考核機制。三是起用現場評審團,突出“實地回訪”,鞏固統計誠信單位及個人的評優成果。懷柔局隊將把統計誠信單位評選不斷推向深入和完善,以期切實調動全區統計調查單位共同努力規范統計基礎工作,鞏固創優成果。
申報方式:凡符合條件而且自愿參加“統計誠信單位”評選活動者,參照《評選實施方案》中 “統計誠信單位”評選標準,填報《懷柔區“統計誠信單位”申報表》。各轄區單位向統計所申報,直報單位向業務科、室申報。
評選時間:評選活動時間為每年11月至12月,分申報、初審、核查、驗收和研究確定五個階段進行。
篇5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設市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工礦區范圍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適用于居住、辦公、教學、科研、醫療、文化、娛樂、商貿的房屋,以及廠房、庫房等。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對全省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省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按本辦法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證簽發日期為房屋產權取得日期。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并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八條 房屋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進行的統一登記。
實施房屋總登記,須在規定登記期限開始之日的30日前,由決定總登記的人民政府房屋登記公告。凡在總登記范圍內的房屋,權利人不論有無房屋所有權證,權屬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第九條 房屋總登記以外的其他房屋權屬登記,均由房屋權利人主動申請辦理。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以法人、組織的名義申請,申請書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十條 權利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員的有效證件。
權利人可以委托人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人辦理申請手續時,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交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前,已建房屋未進行過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申請辦理初始登記。申請初始登記除提交初始登記申請書和房屋位置、結構、面積等圖紙資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材料:
(一)單位接管的建國前的舊房,應提供政府或有關機關的決定文件或有關證件;
(二)單位接收的無償劃撥、移交、捐獻的房屋,應提交相關的文件、批件或證件;
(三)落實私房政策退還的房屋,應提交批準退還機關的文件及原房屋權屬證件;
(四)建國后建起的房屋,應提交用地權屬證明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
因取得房屋的時間久、權屬變更復雜并難以提供前款所列文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房屋可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私人房屋可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及土地、規劃等部門出具房屋權屬合法無誤的證明,經登記機關審查,可以確認房屋權屬的,由登記機關在當地報紙上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準予登記,發給權屬證書。
第十二條 新建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初始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施工許可證;
(五)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在本單位規劃用地范圍內或居民個人住宅規劃用地范圍內新增建的房屋,申請初始登記時,可只提供前款第(一)(三)(五)項所列文件。
第十三條 開發單位新建的商品房,應自商品房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由開發單位向登記機關申請商品房產權登記,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材料。登記機關審查登記后,按房屋套數發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商品房購銷合同書。
房屋自出售之日起30日內,購房人憑與開發單位簽署的購銷合同書及購房發票、契稅完稅憑證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改變房屋權屬的,當事人應當自房屋權屬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房屋買賣、交換、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及相關的合同、協議、契稅完稅憑證等文件;房屋劃撥、合并、裁決的,應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及批準裁決等相關文件;房屋贈與、繼承、分割的,除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外,還應提交有關協議及公證文件。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名稱變更,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改變,房屋翻建結構改變、面積增加或者減少,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及相關的證明文件,法人、組織名稱變更的應提交上級機關批準的文件;公民姓名改變的,應提交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房屋翻建改變結構、增加或減少面積的,應提交規劃部門許可文件、相關材料和證明。
第十六條 單位公有住房向職工出售時,應向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出售公有住房產權轉移備案登記,登記機關審查登記備案后,按出售的公有住房套數發給公房出售產權轉移備案登記卡。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后,憑單位簽章的公有住房產權轉移備案登記卡和購房交款票據、契稅完稅憑證到登記機關辦理公房產權轉移過戶登記手續,并領取產權證書。產權證書應注明產權屬性和產權比例。
第十七條 依法強制取得的房屋,取得人應自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持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有關證明文件,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以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典當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典當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居民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明、合同以及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有關證件和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手續。經登記機關審查,該項抵押、典當合法、真實、無異議的,準予登記,并在該房屋產權檔案中詳細記載該房屋他項權利內容,并頒發他項權利證書,交債權人保存。
第十九條 抵押、典當期限屆滿,抵押、典當人不能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持房屋他項權利證書申請行使他項權利。
第二十條 房屋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的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須填寫房屋墻界表,并經相連房屋和共有或共用設備、附屬建筑的相關人簽名蓋章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登記:
(一)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不全,需進一步提供的;
(三)房屋產權有糾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于違章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他項權利證書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四條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登記機關應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核準登記,并發給房屋權屬證書;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準登記,注銷并收回權屬證書存檔。
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申請,經審查認為應當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其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登記機關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權利人,收回被注銷的房屋權屬證書或公告作廢。
第二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確需換證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在當地日報刊登遺失啟示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登記機關應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登記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不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登記,并按應繳登記費額加收1倍以上5倍以下逾期登記費。
第二十九條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由登記機關注銷其房屋權屬登記,收回其權屬證書外,對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居住房屋權屬證書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獲取經營用房權屬證書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對法人或其他組織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居住房屋權屬證書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獲取經營用房權屬證書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及非法所得,并可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房屋所有權核準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登記機關作出的有關決定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篇6
一、任務目標
為了切實改善我市農村特困群眾的住房條件,提高他們生活質量和防災減災能力,市委、市政府計劃從2008年至2009年,利用2年時間(比全省計劃提前三年),對我市177戶農村特困群眾危房進行改造,其中:一般困難戶104戶、危房特困戶34戶、農村低保戶16戶、分散供養的五保戶2戶、計生戶21戶,2008年計劃完成60戶,2009年計劃完成117戶。
二、實施范圍及改建標準
實施范圍:凡具有本市農村戶籍的農村居民,現有房屋為土木結構,并年久失修,經濟條件差的特困群眾家庭,優先安排受災戶、危房程度嚴重戶、重點優撫對象和符合條件的計生戶;重點扶持無力建房的無房戶、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
改建標準:按照“統一規劃、兼顧方便生活、生產、量力而行、重點扶持”的原則,每戶3間房,建筑面積不少于45平方米,分散供養五保戶按每人兩間,不低于30平方米的標準,以磚木結構為主,有條件的可適當提高標準,改造后的農村特困群眾住房要達到我市農村一般農戶基本住房的中等水平。
三、資金來源和補助標準
資金來源:資金由省市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每戶平均補助3500元,市財政每戶平均補助2500元。
補助標準:每戶平均補助不低于6000元,根據家庭困難程度,實行分類補助,堅持“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對農村特困戶中的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扎戶,在市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再提高30%。
四、組織實施
市郊區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農村特困群眾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和管理。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審計局、市人口委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檢查、監督和資金落實等工作。
各鎮政府、村委會依據任務指標具體落實農村特困群眾危房改造工作,組織民主評議,審查落實特困群眾家庭危房改造對象,并張榜公布;負責協調、督促、落實危房改造資金的及時到位、到戶,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項目實施。
五、實施程序
需要危房改造的農村特困家庭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書,經村委會評議,鎮政府入戶調查、審查同意后,匯總上報市郊區工作辦公室和市民政局,市郊區工作辦公室和市民政局對鎮政府上報的危房改造戶進行復核抽查,經核實無異議的,準予批準實施,并統一匯總上報省民政廳備案。
六、檢查驗收和資金發放
市郊區工作辦公室根據危房改造情況,提出檢查驗收申請,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檢查驗收組,對危房改造情況進行抽查、中期評估、年度檢查和總結驗收,驗收合格的,在新建房屋顯著位置懸掛“甘肅省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標識,并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省、市資金到位情況,按照補助標準分階段撥付危房改造資金。
附件2:
農村特困群眾危房戶的標準和依據
根據省民政廳《關于開展農村困難群眾危房調查統計工作的通知》(甘民電〔2008〕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農村特困群眾危房戶標準和依據確定如下:
1、具有農村戶籍的農村居民;
2、因家庭生活困難,經濟條件差,無力建房的無房戶;
3、現有房屋為土木結構,并年久失修,經濟條件差,年人均純收入達不到5835元的重點優撫對象、獨生子女領證戶和兩女結扎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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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產品防偽監督管理工作,確保《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的有效實施,根據《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偽技術、防偽技術產品及防偽鑒別裝置(含儀器設備)的研制、生產、使用,應當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本細則。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產品防偽實施同意監督管理,全國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防偽辦)承擔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工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參與防偽技術產品標準制、修訂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承擔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實施工作;
(四)負責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和防偽檢測機構的資格確認,并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的注冊工作,并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境外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使用的注冊登記管理;
(七)參與組織防偽技術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
(八)負責管理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信息;
(九)協調處理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和防偽技術評審等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爭議事宜;
(十)對防偽行業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十一)處理與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防偽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防偽技術產品管理機構承擔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產品防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宣傳貫徹工作;
(二)協助受理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協助做好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查工作;
(三)負責防偽技術產品使用推廣機構備案及防偽技術產品使用的備案公告工作;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防偽行業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參與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防偽技術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
(六)承擔全國防偽辦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機構的確認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實行資格確認管理。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受全國防偽辦的委托,承擔資格確認范圍內的防偽技術產品防偽技術評審(以下簡稱防偽技術評審)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產品防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機構內部防偽技術評審管理制度;
(二)參與相關規定與制度的宣傳貫徹;
(三)組織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開展防偽技術評審工作、頒發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四)承擔全國防偽辦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熟悉防偽行業發展狀況,了解防偽技術發展趨勢;
(三)不從事防偽技術及防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活動;
(四)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及必要的辦公設施;
(五)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注冊資本應當在10萬元以上,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在500萬元以上;
(六)取得防偽技術專家注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七)機構內部有嚴格、規范和有效的工作制度,有能保證與被評審的防偽技術有關內容及資料安全保密的措;
(八)與國內外防偽技術專家有廣泛、密切的聯系,具有組織專家進行防偽技術評審的能力;
(九)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防偽技術評審資格確認程序如下:
(一)申請防偽技術評審資格的單位應當向全國防偽辦提交下列材料:
1、防偽技術評審資格申請書(見附表1);
2、機構法人證書(留下復印件存檔);
3、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章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紀律等評審工作制度;
4、專門從事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的人員名單(附人員建立及主要技術工作);
5、防偽技術評審責任保證書;
6、其他可以證明該機構具備防偽技術評審能力和條件的材料與說明。
(二)全國防偽辦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包括現場考察),并根據防偽技術發展現狀和需要擇優確認,頒發防偽技術評審資格證書(見附1),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承擔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任務的檢測機構,必須經全國防偽辦商國家認監委確認,方能從事防偽技術產品的檢測檢驗工作。
第九條承擔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任務的防偽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備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條件和能力,通過計量認證;
(三)不從事防偽技術及防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活動;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體系,有能保證被檢測的防偽技術產品有關內容及資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效運行;
(五)能公正、準確地提供檢驗結果;
(六)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符合防偽標準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防偽檢測機構確認程序:
(一)申請承擔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當向全國防偽辦提交下列材料:
1、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資格申請書(一式兩份)(見附表2);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兩份);
3、計量認證證書及附件(包括授權檢測檢驗范圍)復印件(一式兩份);
4、實驗室認可證書(如有)復印件(一式兩份);
5、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責任保證書;
6、其他可以證明該單位具備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能力和條件的材料與說明。
(二)全國防偽辦商國家認監委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包括現場考察),并根據防偽發展現狀和需要,以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的原則和需要,以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擇優確認,頒發防偽檢測檢驗資格證書(見附2)。
第三章生產許可證管理
第十一條防偽技術產品納入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范疇,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設在全國防偽辦,承擔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二)組織或配合組織向企業宣講《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指導各審查組按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審查;
(三)審查、匯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的企業申請;
(四)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五)對申請取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有關資料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六)承擔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含外資、合資企業)應當具備《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證申請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并遞交《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材料;
(二)獨立對外提供防偽技術產品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方可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
(三)防偽技術產品采用協作加工方式組織生產的,由最終對外提供防偽技術產品的企業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并將其協作加工單位的生產條件作為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條件一并申報。在協作加工過程中,如防偽技術有增值,則要求協作單位具有相應的防偽技術評審證書。防偽技術產品質量由取證企業負責。第十四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算起。不同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相應的防偽技術產品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五條其他有關生產許可證管理未盡事宜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防偽技術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防偽技術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對防偽技術產品的核心技術特點、防偽特征、主要技術指標及防偽功能的可信程度進行分析、檢測和評價;
(二)對防偽技術產品自身抗攻擊、防假冒的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進行分析、驗證和評價;
(三)對防偽技術產品防偽鑒別功能的可靠性進行分析、驗證。
第十七條防偽技術評審程序如下:
(一)單位或個人如需申請防偽技術評審應當經全國防偽辦資格確認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境外企業應當經全國防偽辦向指定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1、防偽技術評審申請書一式3份(見附表3);
2、防偽技術研究報告(含技術特點、主要技術指標、應用領域等);
3、防偽性能檢測報告;
4、防偽技術主要使用特征與功能、服務體系及安全保障能力與措施;
5、防偽技術權屬證明(留下復印件存檔)。
(二)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收到防偽技術評審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材料的審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評審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補報材料或退回,并說明理由。
(三)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對受理評審的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進行評審。專家應當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冊資格的專家不少于5人。
(四)評審通過的,報全國防偽辦備案后,頒發防偽技術評審證書(見附3)。評審未通過的,將材料退回申請單位,說明原因。第十八條申請防偽技術評審所提交的防偽性能檢測報告,原則上由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檢測機構出具。如遇高新前沿技術產品,而已確認的檢測機構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由全國防偽辦指定其他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九條防偽技術評審證書的全國防偽辦統一印制,由防偽技術評審機構頒發,有效期一般為3年。
第二十條國家對承擔防偽技術評審的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實行注冊管理,注冊條件如下:
(一)凡熟悉防偽及相關專業技術,具備防偽技術或防偽管理方面的專長;
(二)能較及時地了解和掌握本專業領域技術發展的新動態;
(三)取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規定的職務;
(四)堅持科學和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防偽技術評審及相關工作;
(五)身體健康,熱愛防偽事業,能積極參加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紀律和保密制度等規定;
(六)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防偽技術專家注冊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專家條件的人員,均可向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防偽技術專家注冊申請表(見附表4)一式兩份;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核實后,可向全國防偽辦推薦符合條件的專家,并報送相關材料;
(三)全國防偽辦收到報送材料后,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培訓考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注冊,并頒發防偽技術專家注冊證書(見附4)。
第二十二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及相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必須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實的原則,保守技術機密,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五章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與推廣
第二十三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實行備案公告制度。使用單位根據自愿原則持《辦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手續。第二十四條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程序如下:
(一)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條件審查,審查合格者填寫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表(一式3份)(見附表5),準予備案,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方加以整改。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的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材料后,統一向社會公告。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月末必須將使用備案公告及產品防偽特征資料報全國防偽辦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執法機構,納入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供社會查詢,避免重復備案,同時對使用備案單位給予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行業牽頭單位使用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對某類產品實施統一防偽管理時,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招標:
(一)由招標單位會同全國防偽辦,根據國家招標管理辦法制定使用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招標投標方案,向社會招標。
(二)全國防偽半協助招標方對參加投標的企業及評標委員會的防偽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參加投標單位必須是獲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境內)或者獲得防偽注冊登記證的企業(境外)。
(三)防偽技術產品中標并被采用后,由招標單位向全國防偽辦統一辦理使用備案公告手續。
第二十六條凡境外企業研制開發、生產的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推廣使用的,必須向全國防偽辦申請辦理防偽注冊登記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境外企業的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防偽注冊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境外企業必須在境內注冊或者委托響應的獨立法人機構(簡稱推廣機構);
(二)境外企業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與技術管理人員;
(三)境外企業與其在境內的推廣機構均應具有健全、有效的生產物流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四)防偽技術或防偽產品通過本細則規定的防偽技術評審,獲得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五)產品經全國防偽辦資格確認的防偽檢測機構檢驗,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八條境外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防偽注冊登記程序如下:
(一)境外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的推廣機構應當向全國防偽辦提交下列材料:
1、防偽注冊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見附表6);
2、推廣機構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3、境外企業防偽技術產品推廣授權書;
4、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5、相關的工作章程、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等管理文件;
6、經全國防偽辦資格確認的防偽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檢驗報告;
7、境外企業開業合法證書、資本信用證明書;
8、生產條件證明資料;
9、有防偽技術產品性能要求的產品標準或規范性技術文件。
(二)全國防偽辦接到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后,在40個工作日內按上述要求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工廠條件現場審查。
審核通過的,準予注冊登記,頒發防偽注冊登記證(見附5),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全國防偽辦負責統一公告獲防偽注冊登記的產品及企業的名單。
(三)審核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通知企業兩個月內補報,逾期未補報的,視為撤回申請,責任由企業自負。
第二十九條防偽注冊登記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頒發。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在防偽注冊登記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向全國防偽辦提出換證申請。因未按時提出申請,而延誤換證時間的,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異地設立使用推廣機構(含機構),必須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其備案程序如下:
(一)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如下備案材料:
1、防偽技術產品使用推廣機構備案申請表(一式兩份)(見附表7);
2、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的推廣應用授權書;
3、使用推廣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或者防偽注冊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
5、防偽技術產品使用推廣機構有關工作章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備案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下達準予備案通知書,并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審查不合格的,通知其整改。
第三十二條從事防偽技術服務的社會團體應當從維護防偽行業的整體利益出發,做好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推廣應用中的協調工作,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并監督執行,防止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三條從事防偽技術產品推廣工作的防偽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在向使用者推廣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時,必須堅持自愿和公正的原則,推廣的防偽技術產品必須是獲得生產許可證或注冊登記證的產品,并認真地做好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防偽注冊登記證獲證企業實行年度監督審查(以下簡稱年審)制度,對防偽技術產品實行監督抽查制度。所有獲證企業必須按規定接受年審和監督抽查工作。
(一)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年審;
(二)防偽注冊登記企業參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部門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年審;
(三)防偽技術產品監督抽查工作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有關管理規定開展。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發現防偽技術產品防偽功能不佳,防偽功能失效時,可報當地或者國家質檢部門。全國防偽辦可根據申報情況組織或者委托防偽技術評審機構進行防偽功能評估。
評估結果為失效的防偽技術產品,對社會公告,并收回相關證書,停止生產和推廣應用。
第三十六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撤消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一)超出全國防偽辦授權范圍開展工作的;
(二)違反工作章程開展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履行規定的職責、違法違規、、營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對專家評審意見弄虛作假、偽造防偽技術評審結論的;
(五)未經允許將防偽技術秘密泄漏他人或者非法占有的;
(六)從事防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的。
第三十七條防偽檢測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撤消確認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和機構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檢測檢驗數據或偽造檢測檢驗結論的;
(二)泄漏防偽技術秘密的;
(三)未依據有關規定開展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超標收取檢測檢驗費用的;
(五)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檢測檢驗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從事有償咨詢服務工作的;
(七)直接或間接強行要求企業取得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以外的各種資格或參加各種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國家對確認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和防偽檢測機構實行年度抽查監督管理。檢查其工作業績與效果是否與相應業務資格相符;是否存在違反《辦法》與本細則及有關規定的行為;是否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對于從事防偽技術推廣工作的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建議其主管部門作必要的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推廣無證(生產許可證、防偽注冊登記證)防偽技術產品的;
(二)泄漏防偽技術秘密或者將企業防偽技術占為己有的;
篇8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痛\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達到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可以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然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七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經營資質條件:
(一)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且上述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第八條的要求;
(二)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四)有與經營船舶種類、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滿足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
(五)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第八條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外,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總運力規模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以下簡稱“省際”)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總噸;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以下簡稱“省內”)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1000總噸;
(三)經營內河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600總噸;
(四)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0立方米;
(五)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000立方米;
(六)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00立方米;
(七)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八)經營省際沿??痛\輸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滾船3000總噸并且400客位;
(九)經營省內沿??痛\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100客位;
(十)經營省際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50客位;
(十一)經營省內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滾船300總噸并且50客位。
同時經營油船和化學品船運輸或者同時經營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運輸的,總運力規??梢院喜⒂嬎悖恳淮胺N類應當至少擁有一艘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
交通運輸部可以針對因市場需求有限,致使從事水路運輸的企業運力規模無法滿足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公布低于第一款規定的總運力規模的特定區域。
第九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并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經營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任職的從業資歷。
經營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
第十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內,委托企業可以不按照第九條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經營船舶的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擁有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并取得與其經營船舶相對應的有效內河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應當持有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相應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批權限,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逐級轉報至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經營國內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束后,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轉報至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評估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七條應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企業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企業憑籌建批準文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辦理購建船舶、工商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并經交通運輸部批準,中國企業可以租用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從事不超過兩個航次或者期限為30日的臨時運輸或者拖航:
(一)確實沒有滿足所申請的運輸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國籍船舶;
(二)??康母劭诨蛘咚驗橹腥A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條租用外國籍船舶進行臨時運輸或者拖航的中國企業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書及能夠證明符合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說明該申請事項的理由、承運的貨物、運輸航次或者期間、??扛劭?、船舶名稱、船舶類型、船舶國籍及船舶的適航狀況等。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頒發許可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二十條從事國內船舶運輸或者拖航的外國籍船舶,應當遵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批準的范圍和期限進行運輸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審批程序和期限,本規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或者擴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范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的經營范圍、運力規模及其來源;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即可)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和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即可)等及其復印件;
(七)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提供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應提供其與船舶管理企業簽訂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船舶管理企業的《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九)擬由其經營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來源證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提供與經營航線??空军c的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港航協議及其復印件,或者已經對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安全設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證明文件;
(十一)個體運輸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企業籌建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企業開業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有籌建環節的需要提供《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準文件復印件。
已經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原批準文件復印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個體運輸經營者申請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的有效維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取得經營資質后,應當有效保持經營資質條件。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該船舶并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并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開展的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報備材料后,應當逐級轉報至原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預警制度。對于經營資質水平下降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包括經營資質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其經營資質維持情況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國內運輸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及時書面通知該船舶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經整改后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是指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許他人以其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二)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且由船舶所有人經營并處于適航狀態的船舶,其中船舶屬共有的,經營人所占該船舶共有份額的比例應當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條已經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的中國企業,要求兼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三十七條載客12人以下的客船運輸以及相鄰鄉鎮、村之間為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提供直接服務的鄉鎮船舶(含鄉鎮客渡船)運輸經營資質不適用本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經營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之間的水路運輸,其經營資質條件不適用于本規定。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船舶,申請從事內地港口之間臨時運輸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篇9
這種新一代移動衛星業務是一種創新的無線通信服務,包括高速因特網接入、移動電視和廣播或緊急通信等,將在S波段(2GHz)一個專門預留的頻譜上提供。它巨大的優勢在于可提供泛歐洲的覆蓋,特別是在沒有地面網絡設施的農村和人口稀少的地區也可提供高速因特網等通信服務,從而可以幫助填平歐洲數字通信服務的鴻溝。市場分析家指出,一旦這兩家歐洲移動衛星公司的衛星系統投入商業運營,數以百萬計的歐盟消費者及商業公司、機構通過個人的便攜式終端設備或安裝在汽車及船上的設備,都可以獲得自己所需的移動衛星服務,一個全新的衛星移動通信時代將在寬闊的歐洲市場上開啟。
據稱,歐洲委員會于2007年8月做出一項決定,計劃選擇在歐洲運營移動衛星業務(MSS)的衛星公司。這項活動于2008年8月7日啟動后,共有4家衛星公司在10月7日向歐委會提出申請。這4家公司在12月都進入選擇程序的第一個階段。此后,歐委會邀請了一批外界的專家,對這4家公司及其衛星系統的技術水平和商業開發能力進行獨立的評估,最后確定了Inmarsat Ventures公司和Solaris Mobile公司入選。
歐洲委員會認為,這兩家移動衛星運營商及其衛星系統都顯示了MSS所需的技術水平和商業開發能力。而依照歐委會的決定,Inmarsat公司和Solaris移動公司將獲得分配到的S波段的頻譜資源,并有權使用歐委會確認的專門的無線電頻率在歐盟所有27個成員國運營各自的移動衛星系統18年。歐洲委員會要求歐盟所有的成員國必須保證這兩家公司在自己國家運營其移動衛星系統的權利,并呼吁各成員國不得延誤本國MSS的發展;同時要求這兩家衛星公司必須按照申請書上的承諾,在24個月內啟動其商業服務。
歐洲Solaris移動公司
歡迎歐盟的選擇
作為歐洲兩大衛星運營商Eutelsat公司與SES Astria公司的合資公司,總部設在都柏林的Solaris移動公司5月14日宣布,高興地接受歐洲委員會分配給該公司在歐洲使用的S波段頻譜的專門無線電頻率,這將使該公司有資格在歐盟27個成員國進行S波段移動衛星業務的運營18年,確保及促進新一代創新的移動衛星電視服務在歐洲市場的啟動和發展。
據稱,Solaris移動公司未來將借助W2A衛星S波段有效載荷及地面移動通信網絡,實現移動電視及通信信號對歐洲市場的普遍覆蓋,為擁有手機、便攜式視頻播放器、PDA、iPod、游戲操縱臺等各種手持裝置的用戶以及安裝了移動裝置的車輛提供移動電視、視頻、廣播、數據及交互式通信,同時也可提供汽車導航定位和緊急援助服務。而無論用戶在陸上、海上還是在空中,通過該公司構建的歐洲星地混合移動網絡,都可獲得各類移動衛星服務。
據悉,由Eutelsat公司運營的W2A衛星C/Ku波段已在5月19日投入商業運行,而S波段有效載荷仍在測試之中。另據Solaris移動公司5月14日發表的一份聲明,W2A衛星S波段有效載荷在最近的在軌測試中出現了異常的情況。為此,Solaris公司正和衛星制造商法國泰雷茲?阿萊尼亞宇航公司(TAS)一起進行一步測試,以鑒別異常發生的原因、評估異常是否會對S波段有效載荷的性能及為歐洲市場提供移動衛星服務造成影響和影響的程度。該公司在聲明中說,未來將適時公布相關情況,并相信W2A衛星S波段有效載荷的性能可以滿足歐洲委員會授權在歐洲市場提供移動衛星服務的要求。
Inmarsat公司將建立
新一代泛歐洲移動衛星通信系統
5月14日,總部設在倫敦的Inmarsat公司宣布,該公司高興地接受歐洲委員會關于在歐洲運營移動衛星業務的授權,未來將建立一個橫跨歐洲大陸的新一代移動衛星通信系統。
此前,Inmarsat公司已推出一個稱為EuropaSat的S波段衛星計劃,并于2008年8月于法國TAS公司簽訂了設計及建造EuropaSat通信衛星的授權書。這顆S波段衛星采用SB4000C3型衛星平臺,發射重量5700kg,在軌設計壽命15年,攜帶1個S波段有效載荷及1臺可產生9個用戶點波束、直徑12m的S波段天線,預計2011年初由國際發射服務公司(ILS)用俄羅斯Proton-M火箭發射升空,未來在31°E軌位上投入商業運行。根據歐委會的授權,Inmarsat公司將于2011年透過EuropaSat衛星在所有27個歐盟成員國使用歐委會確認的S波段專門的無線電頻率,推出新一代移動衛星服務,運營期限18年,而MSS內容包括移動電視、廣播及雙路通信等。
值得關注的是,Inmarsat公司稱,未來建立的EuropaSat移動衛星網絡,不僅覆蓋所有27個歐盟成員國,還將擴展覆蓋范圍,東到俄羅斯莫斯科以及土耳其安卡拉等地。
美國ICO衛星公司
對歐盟的決定持異議
篇10
一、許可執行之訴的客觀必要性
(一)執行力爭議的客觀存在
由于判決本身并非都能具體地明確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更由于當事人的人格和財產狀態處于變化之中,確定生效的給付判決,即使是公正無誤,并非都具有執行力,也并非任何時候都有執行力,更并非“為”或“對”所有的人都具有執行力。例如,判令債務人交付房屋,但哪一幢房屋不能明確;或者雖已明確,但房屋已被加蓋樓層,或者已被第三人占有甚至取得所有等,這時判決能否執行,可能有所爭執。又如,判令債務人在一定條件成就時為給付,債務人對條件是否已成就可能提出異議。再如,判決后,當事人可能已經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或者作為當事人的法人可能已經分立、合并、被撤銷、清算,或者被告可能為逃避執行,將訴訟標的物惡意交由他人占有。這時,訴訟當事人可能已經不存在,或者需要有他人承受更符合判決的本意。這些均涉及復雜的實體權義關系,可能產生各種不可調和的爭議。實務上通常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執行案件應否立案;二是執行當事人應否變更或追加。
(二)我國解決此類爭議的現狀
關于立案審查。我國民訴法對執行案件的受理條件,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意見),也只字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若干規定)雖然在第18條作了規定,但過于粗淺,未能涵蓋執行力的所有情形,對判決上所載請求權附有條件、期限、擔?;驅Υo付等這類實體爭議性更大的情形均未作規定。更為重要的是,該條未創設完善的救濟程序。司法實踐中,由于此類情形較少,弊端不是太突出,但問題仍然存在。例如,有的案件一審調解結案,進入拍賣程序,被執行人提出調解書送達不合法,于是撤銷執行,恢復原案審理。二審法院認為原案送達雖有瑕疵但應認已送達成功,又恢復原案執行。但此時被執行人財產已經隱匿、轉移。又如,拆遷安置一案,開發商被判令安置一定面積的房屋,但未對房屋進行特定化。進入執行后,執行法院要么硬讓被拆遷人承受其指定的房屋,要么就以雙方無法達成具體協議而長期“掛案”。至于判決上所載請求權附有條件、期限、擔保或對待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一旦提出異議,如何處理,也亟待規范。
關于變更或追加當事人。民訴法僅在第213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泵裨V法意見對此僅作膚淺解釋。執行若干規定雖然在第76~83條專門規定“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羅列了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分立、企業開辦單位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財產。但這些規定看似具體,卻缺乏邏輯上的嚴密性和上的齊整性,有的甚至相互矛盾。更為重要的是,和司法解釋也未規定任何救濟程序。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下嚴重問題:一是該追加的被執行人不敢追加,不該追加的亂追加。二是追加申請難。申請執行人即使提出追加申請,執行人員可以拒不接收、不予理睬或久拖不決,甚至隱瞞不報。三是追加審查難。變更或追加當事人,往往涉及大量復雜的事實認定問題,而執行程序并非審判程序,不能通過雙方的訴辯和相互舉證來查明事實,申請人往往只能提供一些線索,而被指追加人不主動配合,執行法院難以判斷,致使實際應當對債務負責的人得以免受執行。四是追加審查非理性。有的是走形式,申請歸申請,沒有認真聽取申請人的意見和進行調查取證就裁定駁回。而有的則相反,理由不能成立的申請,被輕易采納而隨意追加。裁定仍由原執行人員作出,沒有充分說理,缺乏制約機制。五是被追加人沒有反駁的機會。申請的受理與審查,均暗箱操作,被追加人往往毫不知情就收到追加裁定。六是裁定申訴難。一紙裁定后,申請人或被追加人都不能上訴或復議,只能通過不可預期的申訴,在個別領導“過問”后,才有可能啟動所謂的“復查”程序。而這種程序可以無休止,執行裁定可以不斷被推翻和顛覆,毫無確定力和穩定性可言。
(三)“非訟化”弊端的檢討
我國當前解決執行力爭議的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審執關系理不清。有些本該通過訴訟解決的重大實體爭議,執行法院直接以裁定解決,實際上代替行使了審判職能,剝奪了當事人本應享有的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由執行法院行使裁定權的,也沒有遵循審執分立的原則,仍由執行機構和人員來進行處理執行爭議,未能分權制約,形式主義嚴重。另一方面,對那些實體性較小的爭議,本可以在執行程序中,由執行法院以裁定附帶解決,但也由于法律未明確規定,個別法院不敢或不愿裁定,無法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二是爭議解決途徑的啟動行政化、超職權主義。執行法院不經當事人申請,也可以依職權啟動,而當事人申請了卻未必被受理,這就導致要想啟動爭議解決程序,必須拿到領導的批示,這種批示極其類似行政管理模式下的長官命令。三是爭議解決途徑的啟動無限期。啟動程序的截止時間沒有限定,導致有些執行行為都已經終結多年了,還可異議和撤銷。四是爭議解決途徑的非終局性。執行裁定雖然沒有法定的上訴或復議程序,卻允許重復不斷地復查,法院重復受理,執行裁定經常被反復顛覆,既浪費司法資源,又使執行秩序始終處于不安定狀態。五是爭議解決程序不完善。申請書或異議書的提交、立案手續、舉證責任、言詞辯論、審理方式、是否合議、是否允許上訴等,均未予以規范,程序不透明,當事人的聽審權沒有受到保障。六是爭議解決程序無法定審限,久拖不決。再加上未能嚴格遵循執行不停止原則,動輒就以爭議為名,法外暫緩執行,導致久拖不執。上述種種弊端,歸納起來,從根本上說是爭議解決方法的“非訟化”。隨著法院內部管理的規范化,這些狀況雖然在某些法院和某些個案中有所改觀,但如未能從制度上創設某種救濟途徑,將難以根本解決。
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
(一)德日的發給執行條款(簽證)之訴
多元制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文制度。許可執行之訴與執行機關體制密切相關。德國區分執行標的、方法或的不同,將強制執行權分別交由執行員、執行法院、訴訟法院以及土地登記所行使,而且執行法院只能是最基層的初級法院。從事執行的人員基于其所受到的訓練,難以勝任對判決內容的法律上的審查判斷。故德國在實施執行前,采取先由原第一審訴訟法院發給執行條款的制度。如果需要申請變更或追加執行當事人(即所謂“為”或“對”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為執行),或者判決上的給付內容附有條件等限制情形的,尚須由債權人提供公文書或公證證書的證明,始得發給執行條款。日本仿照德國的制度,只是在執行機關上采取執行法院與執行官二元制,在稱謂上稱為執行“簽證”而非執行“條款”。
發給執行條款之訴和反對發給執行條款之訴。如果申請人應當提供公文書或公證證書予以證明而不能提出,或者雖有提出但訴訟法院認為不足以證明時,申請人得對被申請人向訴訟法院提起“發給執行條款之訴”,采取更廣泛的證據手段來舉證。相應,被申請人也可對申請人提起“反對發給執行條款之訴”。當事人可以在首先提出程序上的抗議,在抗議被駁回后再起訴,或者同時提出抗議和起訴。當然,如果申請人提供了公文書或公證證書而未獲滿足,其亦可選擇向訴訟法院提出程序上的抗議。訴訟法院應當作出裁判,對該裁判結果,申請人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法院抗告。被申請人亦得提出此種程序上的異議和抗告。
(二)我國地區的許可執行之訴
一元制的執行機關。一律將強制執行權交給執行法院,而且執行法院原則上是“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在執行法院內部,辦理執行事務的雖有法官、書記官和執達員,但主體仍是法官,無論何種程序,均由法官決定,然后由法官自行為之或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這種一元制的執行機關體制,對執行力爭議解決機制的設計,產生深刻的。臺灣地區沒有執行文制度,執行依據是否有執行力是由執行法院在接收執行申請時并為審查。
許可執行之訴。雖然沒有執行文制度,但執行力的爭議同樣存在。對于判決上所記載請求權受有限制,或者“為”或“對”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申請執行的,涉及實體權義關系,仍應通過某種救濟途徑解決。依臺強執第14-1條,“債務人對于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判決效力所及者,得于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于裁定送達后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這里的“許可執行之訴”和“異議之訴”,類似于德國的“發給執行條款之訴”和“反對發給執行條款之訴”。當然,依同法第12條,執行當事人也得提出程序上的異議和抗告。有所不同的,一是由執行法院專屬管轄,而非訴訟法院。二是有10日的起訴期間的限制。
(三)“訴訟化”機制的借鑒
訴訟程序救濟。執行程序,被認為是實現債權人既定債權的程序。債權已經確定生效法律文書所固定,國家有義務應債權人的申請,予以積極實現。但確定生效的判決,卻仍然可能引起有關執行力的實體爭議,德日和我國臺灣地區均為當事人各方創設了訴訟救濟程序。不僅考慮便于債權人實現債權,也兼顧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使其遭受不當的執行。
審執分立。德國嚴格區分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執行機關的審查被限定在對被提交的文書和明顯的外在情狀上,不得對判決的正確性提出疑問。變更或追加執行當事人,判決附有條件等限制情形是否已消除,均由訴訟法院在“執行條款發給程序”中被確認,并通過該執行條款向執行機關提供證明。審執分立還體現在執行員與執行法院的分離,執行員往往負責具體事務,而執行中法律性強的事項以及爭議的裁定則屬法院的專權。審執分立原則的嚴格貫徹,為德國有效率的執行作出了持久的貢獻。日本幾乎完全承襲了審執分立原則。臺灣地區也認為審執分立是基本原則,但由于其執行機關是一元制,而且執行事務也是由法官辦理,故有所變通。
區分程序救濟與實體救濟。執行程序中產生的爭議,大量是對程序、方法或行為等本身是否違法的爭議,即所謂“程序爭議”,不會或較少牽涉實體權義關系。從執行效率出發,對這些爭議,均要求當事人提出程序上的申請或申明異議,交由法院及其上級法院,采取裁定和抗告的簡便程序,予以迅速解決。因此,德日和我國臺灣地區均控制允許提起許可之訴的事由。另一方面,應當通過訴訟的事項,一般也不允許以執行裁定代替解決。
三、我國許可執行之訴的構想
(一)我國許可執行之訴的內涵
我國許可執行之訴應指申請人申請執行,因執行依據的執行力是否受有限制或者是否擴張及于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有所爭議,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后,申請人得對被申請人起訴,請求許可申請的民事訴訟(當然,如果申請人的申請被法院受理,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未被法院采納的,被申請人亦得提起“許可執行異議之訴”)。
本訴的特征:(1)應是執行程序中的訴訟,原則上限于執行程序開始后、終結前提起。反之,如果債務人在被申請執行前,為防止將來的執行,預先提起有關訴訟,依普通民事訴訟法雖可受理,但在性質上則不屬本訴。(2)應是有關執行力爭議的訴訟,爭議事由是執行依據的執行力是否存在、是否受有限制或者是否擴張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3)應解決實體性的爭議。當事人如果僅對執行程序、執行行為或執行有所爭執,應當針對執行機關,運用程序上的救濟方法,提出申請或異議。(4)目的是許可或排除本案執行。申請人的申請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后,執行程序即不得開始,申請人取得勝訴判決后,執行法院必須據此受理執行申請。反之,不繼續或停止執行,與執行程序無上關聯的爭議,可通過普通訴訟解決,即使在時間上是發生于執行進行中,甚至事實上影響執行的效果,亦不屬本訴。
本訴的類型包括執行力限制之訴和擴張之訴。執行力爭議,上包括執行力要件、執行力限制和執行力擴張三種類型的爭議。所謂執行力要件的爭議,是指當事人對執行依據本身是否具備形式上和實質上的一般要件,如是否確定生效、是否有給付、給付內容是否可能、給付內容是否合法、給付內容是否具體確定、給付性質是否適于執行等事項有所爭議。筆者認為,執行力要件的爭議,由于未涉實體權義關系,為效率起見,宜交由執行人員直接裁定,并可允許抗告。所謂執行力限制之訴,簡言之,是指執行依據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蛴袑Υo付等涉及實體權義關系的限制情形時,當事人對這些限制情形是否具備有所爭議,爭議在執行程序中難以解決的,應當允許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斷執行力是否受有限制或者是否已不受限制,從而決定是否許可或排除執行。所謂執行力擴張之訴,簡言之,是指當事人一方申請變更或追加執行當事人時,另一方有所爭議,爭議在執行程序中難以解決的,應當允許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斷執行力是否擴張,從而決定是否變更或追加執行當事人。執行力爭議的各種情形,涉及眾多法律問題,相當復雜,筆者將另文詳述。
(二)我國許可執行之訴與其他訴訟的辨析
1.再審之訴。實踐中,債務人往往通過申訴阻止執行。債務人經再審勝定,執行未終結的,當然停止并撤銷。但“許可執行異議之訴”不是對本案判決主張撤銷或廢棄,相反,它是在承認判決之確定力的基礎上,僅對其執行力提出相反主張。故有些判決,雖不具備再審條件,卻得提起本訴。
2.債務人請求權異議之訴。是指執行依據成立后,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債務人得于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參見臺強執第14條)。所謂“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權”的事由,實務上指債權已經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解除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和解、撤銷權或解除權行使、消滅時效完成、免除債務新法實施、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等情形。但“許可執行異議之訴”并非針對判決上所載之請求權,而是針對判決的執行力。例如,申請執行期限、請求權附解除條件、請求權附終期等情形時,債務人得提出“請求權異議”,此時就不屬執行力的爭議。
3.第三人標的物異議之訴。是指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的,得于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參見臺強執第15條)。所謂“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實務上主要指所有權、擔保物權、共有權、附條件買賣取回取、信托財產權、用益物權等。但“許可執行異議之訴”并非針對特定的標的物,而是針對判決的執行力。例如,第三人特定繼受訴訟標的或為債務人占有訴訟標的物時,可能產生執行力擴張,第三人提起“許可執行異議之訴”的,此時要區別于“標的物異議之訴”。
4.執行程序中新生請求權的訴訟。例如,執行擔保關系中,擔保人未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得另行起訴。又如,執行和解關系中,雙方均可以依據民法上的和解之債另行起訴。再有,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請求權爭議,如可替代履行行為的履行費用、交付執行轉化為賠償執行、妨害執行執行造成損害的賠償、拒不協助執行而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執行中產生的其他費用(金額)的確定并返還等,都屬另案實體問題,不足許可或排除本案的執行。但注意,這些爭議,法律往往規定得由執行法院直接裁定或決定后,在本案中對有關第三人一并執行,故實務上極易與本訴相混淆。
5.代位權、撤銷權之訴。二者都會涉及到第三人。如果債權人勝訴,也將可能使第三人受到執行。就其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而言,與許可之訴類似。但二者均非針對原判決的爭議,而是為保全債權而另行提起的訴訟。實務上經常將本應另行提起代位權、撤銷權之訴的情形,誤當執行力擴張直接處理。
6.侵害債權之訴。侵權行為法有侵害債權的理論。我國部門法已有所體現。例如,我國公司法、破產法規定,公司清算組成員,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以及破產管理人在一定條件下應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當侵害債權之債與本案之債競合時,表象上也體現為在一定條件下,得對侵害債權的第三人為執行,本案債權得相應扣減,故實務中經常將其誤當執行力擴張直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