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3 0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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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資金借貸現狀探析
農戶資金借貸的實證分析
農戶的資金借貸渠道可以分為正規金融渠道和非正規金融渠道,正規金融渠道主要包括“支農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和農業銀行,此外還有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和村鎮銀行等其他商業銀行,不過在所調研的農村地區,郵儲銀行和村鎮銀行對農戶的貸款支持依然很弱,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商業銀行對農戶的借貸業務有所發展。非正規金融渠道主要包括民間私人借貸、錢莊、農村合作基金會、合會、及銀背機構。民間私人借貸在河南農村地區依舊活躍,而農村合作基金會于1997年被政府取締后基本上從農村地區消失。雖然合會及銀背機構在東部地區較為廣泛地存在,但在所調研的13個河南農村地區卻均未發現,只有2個調研地區發現私人錢莊,不過很少有農戶從那里取得貸款。所以,這里民間借貸數據統計的是河南農村地區的民間私人之間的借貸情況。表1給出了704戶農戶2011年度四類借貸資金來源的統計結果,農戶來自農村信用社累計借貸資金總額為5939000元,農戶借貸發生比率,也就是指發生過資金借貸的農戶數量占總調查戶數的比率。2011年度從農村信用社借貸的農戶有296戶,在總調查戶數中所占的比例也即農戶借貸發生比率為41.8%,是正規金融渠道中借貸比率最高的,這說明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可獲得性要遠比商業銀行強,其信貸資金發放的覆蓋面比較廣。不過借貸平均金額卻是正規金融渠道中最低的,只有20064元,說明農村信用社更多的是發放小額貸款。農戶來自其他商業銀行的累計借貸資金總額為4735000元,這略低于農村信用社的累計借貸金額,有69戶農戶取得其他商業銀行的貸款,借貸發生比率最低,僅為9.8%,借貸戶均額度卻是最高的,為68623元,這說明其他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主要是服務于農村少數的高端群體的客戶。農戶來自農業銀行的累計借貸資金總額最小,只有1772000元,借貸戶數為71戶,借貸發生比率較低,為10.1%,累計平均借貸金額略高于農村信用社,卻只有24957元,這說明農業銀行已淡出農村地區,支農覆蓋面窄,支農融資服務力度較小[2]。農戶來自民間私人處的累計借貸總額為5219600元,借貸戶數為391戶,借貸發生比率最高,為55.3%,這說明民間私人借貸的資金總量較大,而且貸款的可獲得性最強。不過,民間私人處的累計平均借貸金額最低,只有13349元,較能滿足農戶的小額支出項目的融資需求,但卻缺乏對農戶大項支出的融資支持。如表2所示,2011年度,農戶來自農村信用社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筆數,共有37筆,占農村信用社借貸總筆數比例的12.5%,而農戶來自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筆數,僅有10筆,占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借貸總筆數比例的7.2%,可見,極小額度的貸款還得主要依賴農村信用社來發放。況且,農戶來自農村信用社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5000~10000元之間的,共有75筆,占農村信用社借貸總筆數比例的25.4%,而農戶來自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5000~10000元之間的共有34筆,占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借貸總筆數比例的24.3%,兩者的比例大致相當且都較低,這說明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額度較小的貸款仍是不足的,正規金融機構要想提高借貸發生比率,就應該多發放額度較小的貸款。農戶來自農村信用社的每筆借貸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共有184筆,占農村信用社借貸總筆數比例的62.1%,而農戶來自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卻有96筆,占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借貸總筆數比例的68.5%,兩者比例都很高,這說明三年來,隨著我國貨幣量72.6%的增長率,農村正規金融機構把信貸資金主要用于大額度貸款上,且在它們之間出現過度競爭。2011年度,農戶來自民間私人處的借貸,每筆借貸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筆數,共有116筆,占民間私人借貸總筆數比例的28.5%;5000~10000元之間的筆數,有122筆,占民間私人借貸總筆數比例的30.0%;10000元以上筆數,有169筆,占民間私人借貸總筆數比例的41.5%。可見民間私人借貸的額度分布較均勻,其提供的5000元以下的小額借貸要比農村信用社強得多。民間私人借貸額度有增大的趨勢,不過受農戶儲蓄能力的限制,民間金融要想更多的發放大額度貸款,就必須要有組織化形式并且合法化,還要改善民間借貸的信用環境。析2011年度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436戶農戶中,有337戶認為自己取得貸款需要擔保抵押,另有99戶農戶認為不需要擔保抵押,至于托關系送禮,有223戶農戶認為貸款需要托關系送禮,另213戶農戶認為貸款不需要托關系送禮。當年沒有申請上貸款的農戶有187戶,沒申請上貸款的原因主要有擔保抵押不足,怕自己還不起和可供信貸的資金緊張等。這說明農戶基本上不能取得純信用貸款,農戶要想取得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要符合多項苛刻的條件,如擔保抵押等,還要受信貸政策和人際關系等因素的制約。盡管過半的農戶表示愿意以房屋,動產或田地作為抵押來貸款,但由于農村地區的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這些都限制了抵押物的品種選擇及其合理估價,結果就使得農戶因缺少承貸載體而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貸款[3],從某種程度上講,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是比較困難的。而對于民間私人借貸,作出回答的504戶農戶中有88戶認為借錢需要擔保抵押,而416戶農戶則認為完全不需要擔保抵押,在借貸手續上,作出回答的501戶農戶中有349戶表示借錢至多需要口頭承諾,152戶則認為需要簽訂借款字據。由此可見,河南農村的民間私人借貸的手續比較簡單且借貸形式靈活,能夠方便快捷地滿足農戶的融資需求,但卻不夠規范,缺乏有效的還款保障,這也就決定了民間私人借貸多局限于親朋和鄰里之間,借貸的范圍比較狹窄,缺乏人脈的農戶較難獲取民間私人貸款,且考慮到民間的大筆借貸會成倍放大信用風險程度,放貸的農戶較為擔心自己大額借貸資金的安全,不肯輕易放貸,所以農戶的大筆借貸難以有效從民間私人處得到滿足。在借貸期限上,有147戶農戶愿意選擇的期限不超過半年,255戶農戶希望貸款期限在6個月到不超過1年,另有282戶農戶要求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到3年之間。在農村信用社貸款安排上,474戶農戶認為其貸款期限為1年,196戶農戶認為其貸款期限能達到2年,只有15戶農戶認為其貸款期限能超過2年。可見,農村信用社貸款在期限上還是低于農戶所要求的理想貸款期限,這就抑制了農戶出于現代農業和非農生產投資目的的融資需求。至于農戶從民間私人處的借貸期限,作出回答的農戶有302戶表示根據自己需要來定還款期限,191戶表示還款不約定期限,僅11戶表示民間私人借貸期限與農村信用社期限一致,可見民間私人借貸的還款期限安排得比較靈活,更符合農戶的實際需要。在借貸利率上,從農村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多數集中在6.5%左右,也有一部分貸款利率在8.5%~12%之間,對于這樣的利率水平,作出回答的686戶農戶中有463戶表示可以接受這樣的利率水平,另223戶則表示利率有些偏高,希望利率降低些,可見,河南不同的農村地區,利率有較大差異,盡管我國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有一定的市場浮動空間,但是對于風險大小程度相同的貸款種類,利率差距不宜過大,中等風險程度的農戶借貸利率還是以不高于9%為宜,而風險大的貸款種類如信用貸款和消費貸款等,可出于補償風險溢價的目的,制定相對高的利率。同時農戶對利率高低的敏感度較低,較多的農戶滿足于自身的借貸利率狀況,這說明農戶關心的是能夠取得貸款,貸款的缺失成本遠比借貸利率成本高,所以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即使多發放貸款,還是能夠從較高的借貸利率上得到風險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補償。至于民間私人借貸,作出回答的農戶有357戶認為它是無息的,117戶認為它是低息的,還有28戶認為它是高息的,具體到2011年度發生民間私人借貸,若是有利率的話,利率大多為6%,10%和12%。從中可見,民間私人借貸主要出于親情友情的互助目的,大都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借貸的范圍必將受限,但也有一些放貸戶,有了初步的放貸獲息的觀念,如果這種意識能被合理引導并被認同,將會使民間私人借貸突破“人情圈”的限制,得到市場化的飛躍發展。如表3所示,農戶借貸資金的投向可分為生產性用途和生活性用途。生產性用途包括農業生產和非農生產兩個方面,2011年度,投入到農業生產領域的累計資金總額過少,只有2381300元,其中1719000元借貸資金來自于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等正規金融渠道,主要用于購買農機、特色種植(如食用菌等)和養殖上。同時投入到非農生產領域的累計資金總額達9791000元,其中來自正規金融渠道的借貸資金占72.1%的比重,主要用于做生意、開商店、買車搞運輸、農產品加工、農村建筑等非農產業領域。而投入到生活領域的累計資金總額為5493300元,其中來自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資金有3675000元,占66.9%的比重,來自民間私人借貸資金有1818300元,占33.1%的比重,主要用于建房、子女上學、婚嫁、買家具和看病,以解決農戶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見河南省正規金融機構借貸投向已嚴重偏離農業生產,為非農生產和生活性支出提供過多借貸資金,由于農戶的非農生產項目風險大且競爭日趨激烈,而農戶的生活性支出本身卻不能帶來收益,所以正規金融機構的這些貸款暗含著巨大的信貸風險。而民間私人借貸由于其市場化程度低和農戶儲蓄意愿低,河南的民間私人借貸遠不如東西部地區活躍[4],對農戶的融資需求滿足程度低,并且民間私人借貸用于滿足農戶生活性支出的累計金額是1818300元,遠低于其滿足農戶非農生產支出的累計金額2739000元,這說明民間私人借貸的扶貧救濟功能大為弱化,貧困農戶的資金扶持問題凸顯。
產生農戶借貸問題的供給方面的原因分析
河南農戶節余的閑置資金用于放貸的比例遠不如東部和西部地區,也就是說河南農村民間私人借貸不夠活躍,這里的一個主要原因在于河南農戶整體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其生活性支出有很大一部分不需要民間借貸,當然部分貧困農戶由于缺少還款能力和人脈關系,其生活性支出往往難于取得民間借貸。另一個主要原因是河南民間私人放貸過于局限于親朋和鄰里之間的“人情圈”,可供放貸范圍狹窄,此外,不少放貸農戶對非農生產的融資有了獲利取息的意愿,但出于農村舊有的傳統觀念,不能付諸實施,也就削弱了民間私人放貸的積極性,同時,河南缺少東部地區所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機構如私人錢莊、標會和銀背等等,民間私人之間的資金余缺就不能通過民間金融機構這個平臺來進行調劑,所以河南民間金融發展比較遲滯。河南農戶的閑置資金只能是大多數存入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但是其對農戶發放貸款的占存款的比例也即是存貸比過低,原因是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機構大都淡出農村金融市場,特別是很少發放農戶小額貸款,而農村信用社出于信貸風險和交易成本的考慮,只愿意發放信用風險小和交易成本低的貸款,而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機構只是處于推廣階段,在河南所調研的地區均不存在,所以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缺位或弱化了其支農服務功能。當然對于河南農村的高端客戶,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等出現越位爭貸的局面,且發放的都是大額度的貸款。對于農村正規金融機構而言,其現有的農戶信貸產品所要求的信貸條件較高,一方面是貸款手續復雜、審批貸款時間長,甚至貸到款還需要托關系,遠不如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的貸款方便快捷,其對于所申請的貸款,從申請—審核—批準—發放的速度為1~2周,平均周期為10天左右。具體到實際當中,老客戶1~2天,新客戶7~10天,最慢的2周時間能拿到貸款[5]。另一方面貸款需要擔保和抵押,都增加了農戶貸款的難度,所以農戶如果是額度不大的貸款,往往不愿從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因為貸款的隱性成本過大。此外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也不愿意發放信用貸款,這對于缺少承貸載體但有還款能力,且守信譽的農戶來說是很不利的,造成其融資需求必然會有一部分被抑制。對于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不同用途種類的貸款產品而言,非農生產貸款過多,而河南農村地區的這些非農生產項目已暴露出投資風險,非農生產性貸款不宜過多。當然對于農業生產性項目,特別是農產品深加工、特色效益農業和現代高產化農業等,其投資的泡沫成分小,對其投資的風險小,但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卻對農業生產性項目的貸款過少。同時,農村信用社的貸款產品在利率和期限上也不夠合理,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上搞“一刀切”,沒有區分不同種類貸款的風險大小,致使不同種類貸款的利率差異不大,致使風險大的貸款發放過度并且風險損失在利率上得不到足額補償。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期限多為一年,而不顧農戶貸款期限的實際需要,這樣的融資產品不利于農戶的生產和投資。至于民間借貸無論是在貸款用途、貸款期限、貸款信用形式、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等上,大都是出于人情上的考慮,所以安排得比較隨意而無固定的規定。過去很長一段時期農村金融機構為了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紛紛減少農村的金融業務或者淡出農村地區,如農業銀行最為明顯,農業銀行在機構設置上,大量地撤并縣以下機構,努力在大城市增設網點;在業務發展上,不再直接面向一般農戶和鄉鎮企業開展業務,重點開發城市大客戶、行業壟斷性客戶和城鎮高收入群體等;在信貸管理上,采取信貸資金管理權限上收,縣域、鄉鎮營業所主要任務是組織存款、清收貸款本息[6]。這里面的原因就在于農戶的借貸資金回報率低,借貸利率自然不能定得太高,而且借貸利率也要受人民銀行的限制,但是對農戶信貸的成本過高,所以農村金融機構經營出現了困難局面,其可持續發展能力受到了削弱。農戶信貸成本過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發放小額貸款和大額貸款的簽約成本是相差無幾的,而小額貸款本身利息收入少,扣除簽約成本后,銀行在小額貸款上的贏利微小,自然影響到小額貸款的發放量。然后農村金融機構缺少社會資本,不具備民間借貸的信息優勢,難以篩選農戶的類型,事后也不能對農戶貸款的使用實施有效監督。所以其貸款的風險比較大,帶來的壞賬損失也大,所以農村金融機構出于控制風險的目的,很少愿意發放信用貸款。最后農村金融機構為克服信息不對稱、不足值抵押以及法律約束不力的問題就越需要復雜規范的風險控制和評估技術,其管理成本也會相應急劇上升,而組織規模越大,更易出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為解決內部利益沖突的成本也相應較高。
政策建議
針對農戶小額貸款供給不足局面,應積極引導農村信用社多發放小額貸款,政府可以考慮按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戶數和貸款總量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償,以求增強農村信用社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同時在農村地區大力發展農戶資金互助會、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等貸款機構,以增加小額貸款的供給。在“工業反哺農業”的新時期,農業銀行應改變淡出農村金融的策略,擴大支農貸款業務覆蓋面,多為農戶發放效益高的生產項目貸款,真正實現雙贏,而其他商業銀行則要提升為中高端農戶貸款的水平。至于民間金融組織,可考慮逐步引導私人錢莊、合會或銀背等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和制度化,發揮為農戶融資的功能,使農戶的閑置資金能夠借助民間金融組織調劑資金余缺,并按農戶提供閑置資金的多少來分紅取息,以此調動民間借貸的積極性,至于河南民間私人借貸,應避免農戶的盲目投資,提高農戶儲蓄意愿,鼓勵對生產性借貸取息,規范農戶融資的信用形式,提高抵押借款和擔保借款的比例及合同化借款行為[7],擴大民間私人借貸的圈子,以求繁榮民間私人借貸。首先要對農戶多供給小額貸款,如果小額貸款的交易成本過高,可適當上浮貸款利率,并實行農戶聯保貸款的形式,降低小額貸款的違約風險。其次,放寬貸款的信用期限,依據農業季節特點、生產項目的不同周期和貸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綜合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還款日期。再次,逐步放寬對農戶貸款抵押和擔保的要求,適當允許農戶將宅基地和集體用地進行抵押,鼓勵多種形式的動產質押典當[8],以此提高農戶貸款的可獲得性。同時,科學制定貸款利率,貸款利率的差異不應體現在地域上,而應體現在貸款的風險種類上,風險極大的非農生產項目,若沒有足夠的擔保抵押,正規金融機構不應對其提供貸款,風險偏高的貸款項目,要制定較高的風險溢價水平,而對于低風險的貸款項目,利率可以適當低一些。最后,要放寬對農戶借貸的條件并做好農戶借貸的服務,積極向農戶宣傳貸款的政策、程序和條件等等,讓農戶了解如何進行貸款,并積極進行農戶征信制度建設,對信用好的農戶可發放信用證,每年提供規定額度的貸款,對還款及時的農戶累進其借貸額度,此外,要幫助農戶順利取得擔保和抵押貸款,在貸款審批和發放過程中,要縮短時間到15天以內,總之,要做好貸款的服務工作。首先,政府應對生活困難和急需脫貧的農戶多投入財政性的扶貧資金,而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資金則應用于農戶致富。然后,在農戶借貸資金投向上,農村正規金融機構把絕大部分的貸款資金用于非農生產項目和生活支出項目,這就產生了巨大信貸風險的隱患,生活支出項目本身缺少還款資金來源,非農生產項目投資過度,雖然暫時收益多,但風險大,一旦投資失敗,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大額信貸資金就難以收回,所以,正規金融機構應嚴控在非農生產項目和生活支出項目的信貸風險,落實更嚴格的貸款審核,且應減少這類貸款發放量。當然對于農業生產性項目,特別是農產品深加工、特色效益農業和現代高產化農業等,其投資的泡沫成分小,對其投資的風險小,農村正規金融機構應該增加農業生產性貸款總量。最后,民間借貸不應偏離生活性支出項目,它應滿足農戶的短期和急需的用款需要,應有較高的資金安全性和流動性,非農生產項目占用過多民間借貸資金,將會使農戶在生活方面承擔巨大的資金缺失成本損失,所以民間私人對于非農生產項目的借貸可采用收取利息的辦法進行限制,并能起到補償高風險損失的目的。
論農戶借貸行為
當前,以及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中國農村生產要素市場中,各生產要素的供給與需求的約束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在政策層面上的表現也各不相同。比如耕地,如何能夠在穩定糧食面積的基礎上,豐富農產品供給結構,進而增加農民收入;比如勞動力,如何能夠提高農村勞動力素質,并能夠由此帶動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遷移,進而促進農村的現代化建設;再比如技術,如何能夠開發適應現階段農戶生產經營方式的新技術,并為大多數農戶所掌握和使用,進而真正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雖然解決這些問題很難,但對它們的認識卻是清楚的,都是因供給嚴重缺乏而引起的。相比之下,資金要素則不那么簡單明顯。說農村中資金短缺,但又有大量資金流入城市,而且凈流出的數額非常大;說資金充裕,又有許多農戶因缺少資金,家庭經營只能維持簡單再生產,高利貸也很普及。因此,正確認識和深入研究當前農村金融問題不僅可以推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更加全面、更加健康,而且能夠幫助各級領導農村工作決策部門和更好地利用資金要素,推動農業產業結構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使農村生產要素的配置更合理、更有效率,以期達到穩定農產品供給和增加農民收入的目的。
一、農村金融改革的背景和環境
回顧農村經濟體制改革20年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每一次大的飛躍,農村改革每一項大的突破,必然帶來農村金融業務上和體制上的大改變。80年代初期,農戶重新成為農村經濟主體,農村金融市場一下子出現了2億多個信貸交易對象,原有的計劃信貸方式和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改變。恢復后的農業銀行,農業貸款對象從以集體為主變為以農戶為主,農村合作信用社也從政社合一的體制下解放出來,通過恢復“三性”,業務規模和內容有了快速發展,對農民個人貸款也由過去主要用于治病和解決生活困難變為既用于承包土地,也用于發展各種經營,貸款數額也成倍增加。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了農業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農產品商品供給大大超過了農副產品收購資金,特別是1985年專業銀行企業化改革后,農產品收購資金短缺,“打白條”、壓級壓價和限收拒收,嚴重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不斷加大各級財政的負擔。為使農村政策性金融活動規范化和制度化,1994年我國成立了專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統一管理農產品收購資金、農村扶貧貸款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專項貸款業務。
80年代末期,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了鄉鎮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非農產業成為農村經濟的增長點,農村金融市場的重點也由農業轉向非農產業。非農產業的資金需求要比農業生產規模大、周期長,已有的貸款規模和管理方式也不適應新業務的需求,農村中出現了大量的非正式的金融機構,如農村合作基金會、鄉鎮企業基金會、農民儲金會等。民間借貸市場也日益活躍,高利貸款非常普及。農村金融市場一度非常混亂。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后,全國各地興起“開發熱”和“達標熱”,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和“面子工程”造成巨大的資金缺口。地方政府紛紛介入農村金融市場,集資、攤派、高息吸儲、行政性貸款等,進一步加重了農村金融市場的混亂。為了治理和理順農村金融市場的秩序,1996年,中央推動了新一輪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在《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業的投入,促進貿、工、農綜合經營,促進城市一體化發展,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是“恢復農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質,進一步增強政策性金融的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國有商業銀行的主導作用。”隨后又相繼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民間自由借貸市場的管理和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意見和法規制度。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普及和深入,我國已初步形成由農村合作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民間自由借貸市場構成的農村金融體制格局。根據正式公布的資料,1998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12192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12.74%,比年初增加1465億元;各項貸款余額8340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9.6%,比年初增加922億元,其中農業貸款2659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59.83%,比年初增加393億元,鄉鎮企業貸款3761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67.04%。1998年末,中國農業銀行各項存款余額13349億元,占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22.1%,比年初增加1981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3666億元,比年初增加2492億元,增加22.3%。1998年4—12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共發放糧棉油收購貸款1509.9億元,支持收購糧食1435.98億斤,油料11.9億斤,棉花6360萬擔,沒有發生因收購資金不到位而給農民打“白條”的情況[2]。在農村金融市場中民間借貸的地位和影響是不容忽視的。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在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對20294個農戶的常規調查,1999年,農戶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獲得的貸款占農戶貸款總數的69.41%,平均每戶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占48.77%。如果按全國2億農戶計算,1999年全國農戶民間金融市場貸款量高達2000多億元,其中有息貸款近1000億元。
我們還應看到,現階段農村金融活動還處于初級階段,在許多方面不能滿足農戶企業、鄉村集體的生產和生活的需求。在我國,70—80%的貨幣流通量發生在農村。1998年,農戶儲蓄存款余額為10441億元,人均1201.5元;分別比上年增加1308.8億元和147.4元[3]。隨著農業銀行逐漸退出鄉村,農戶現金管理和結算主要依靠農村信用社。如果農村信用社僅停留在目前這種管理手段和工作方式上,是很難做好這項工作的,結果會是農戶儲蓄存款更大規模地流向城市。更為重要的是,從上到下,從國內到國外,大家一致認為缺少基本的資金投入是目前制約中國農村經濟擺脫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就是,如何通過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逐步理順農村金融市場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特別要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整頓、改造,使之真正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骨干;利用法律來治理和規范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使之走到臺前,真正為農民的生活和生產提供及時和充足的金融服務。
二、農村金融改革主體研究
農戶借貸信任因素的探討
摘要:本文在對相關文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將農戶間借貸信任影響因素歸納為四個:農戶間親疏關系、農戶收入水平、名聲情況及歷史借貸情況,進而提出相關性和影響性假設。接著利用山東省泰安市4個村農戶調研數據,對農戶間借貸信任影響因素進行實證研究。通過因子分析、相關性分析及回歸分析,最終建立了信任模型。研究結果表明:農戶間親疏關系、農戶收入水平、聲譽水平和歷史借貸情況都與農戶間借貸信任水平顯著相關,并對信任水平有著顯著影響。
關鍵詞:信任影響因素貸方農戶借方農戶
一、理論及相關假設
(一)影響農戶間借貸信任的因素
農戶間的借貸行為是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起作用的一個動態過程,而信任是其中一個必不可少的因素。信任是建立在聲譽的基礎之上,并隨著時間流逝通過在相互了解的環境里的各種行為所獲得的。張維迎、柯榮住對各省的數據進行分析后,認為信任與交通便利程度、財富、受教育水平等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陳子婧、曾翼也發現,信任與人均財富水平、教育程度、產權、市場化水平以及交通便利程度密切相關,并認為信任水平與人均財富水平、教育程度、產權、交通便利程度存在著正相關關系,而與市場化水平存在負相關關系。周文根認為,影響信任水平的因素包括三大類:經濟因素、社會因素和文化因素,并認為這些因素與信任水平存在著正相關的關系。通過對大量相關文獻的閱讀與分析,筆者認為,雖然學者們對于信任的影響因素眾說紛紜,但有五個因素被大多數的研究者所提及,分別為:社會關系,財富水平,聲譽水平,受社會尊重的程度及受教育水平。根據我國農村實際情況,我們將聲譽水平解釋為名聲情況,而農戶間借貸信任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親疏關系、收入水平、名聲情況及歷史借貸情況。
(二)農戶間借貸信任影響因素的假設
民間借貸現狀論文
摘要:本文在對珠海市207家小型企業的民間借貸情況進行抽樣調查的基礎上,圍繞民間借貸和銀行小企業貸款的現狀及特點,對珠海市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擠占銀行小企業信貸空間的根源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從社會信用建設、銀行體制改革、小企業經營管理以及法律保障等層面對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推動銀行小企業信貸發展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民間借貸;小企業貸款;社會信用建設
為了解民間借貸現狀以及對商業銀行小企業信貸的影響,筆者對珠海市207家小型企業的民間借貸情況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抽樣結果顯示珠海市小企業民間借貸余額大約在50億元左右,接近銀行小企業貸款余額的42%,巨額民間借貸已嚴重擠占銀行小企業信貸空間。[1]
一、民間借貸的現狀及特點
1.數量多,額度大。在抽樣調查的207家小型企業中,共有115家企業存在民間借貸行為,占抽樣企業的55.6%,其中:借貸余額在10萬元以下企業為38戶,余額10萬元到100萬元企業為62戶,100萬元以上企業為15戶。按2006年第6月末約22000家小企業測算,珠海市大約有12000戶小企業存在民間借貸行為,借貸余額估計在50億元左右,大約比2003年初(測算余額為20億元)上升150%。
2.效率高,期限短。在上述有民間借貸行為的115家小企業中,有81戶企業反映能在3至5天內通過民間借貸形式完成融資行為,占比70%;21戶表示能在5至15天內完成融資行為,占比18.3%;13戶需要15天以上才能完成融資行為,占比11.7%。一般來說,民間借貸融資額越大,涉及對象越多,所需時間相對越長。但從效率上看,民間借貸確實體現了“隨需隨借”的特點。
企業間借貸分析論文
一、法律分析
企業間借貸是指沒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企業之間互相拆解資金的民事行為。其判定主要依據:
1該借貸事項發生在兩個企業法人之間,且兩個企業法人均無金融經營權;
2拆借物是資金而非其他;
3借貸是企業法人的真實意思。
根據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院《關于企業互相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互相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另《非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法》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等都明確了企業間借貸合同違反我國金融法規,屬于無效合同,對其產生的后果,由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間借貸的刑法研究
摘要:民間借貸在我國由來已久,如今更是走進了尋常百姓的生活之中,到目前為止已經是熱門話題。民間借貸雖然是來自于民間的自發形成的融資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之處,為很多中小企業的發展,解決了很多問題。但在實際上,民間借貸在我國并沒有合法的地位,處于犯罪和無罪的中間地帶。所以說,如何正確引導民間借貸,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進一步擴大其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是當前我國需要首先考慮的問題,本文首先分析了民間借貸與刑法之間的關系,然后為以后我國制定民間借貸法律提供相關建議。
關鍵詞:民間借貸;刑法;融資
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管制一向嚴格,導致人們在提起民間借貸的時候,都會說成是非法的洗錢活動,甚至是聯想成為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在現代日常生活中,民間借貸由于融資便捷、參與人數比較多等優點,很容易會成為不法分子用來違法犯罪的工具,但是從實際來說,民間借貸和洗錢還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的,更不能把民間借貸說成是非法活動,造成人們對民間借貸的錯誤看法,主要是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和金融體系造成的,從而導致人們對民間借貸的看法十分混亂。本文通過研究民間借貸與刑罰的相關問題,為刑法中對民間借貸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議。
一、民間借貸的特征
(一)參與主體眾多,資金來源廣泛
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廣泛,基本上擁有閑散資金的企業和個人都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服務,如個人、企業、個體戶等。資金的來源也各不相同,不僅包括居民的私人儲蓄、企業的資金積累,還包括那些來歷不明的資金和銀行借貸的資金等。在所有的資金來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門和企業的私有財產。此外,還能體現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場找到不到合適的投資產品,所以就會將大量資金投入民間借貸志宏,進行資金調劑。
農村民間借貸分析論文
一、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特點
近年來,農村民間借貸呈快速發展之勢,且較之以往出現了新變化。農村民間借貸不再局限于本鄉本土的親朋好友,只要可靠,即可發生借貸關系。借款用途多由過去的婚喪嫁娶、購買生產資料,發展到現在的彌補經營資金不足,受貸主體逐步向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種養殖專業戶集中。借貸期限有長有短,利率主要參考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水平,根據農業生產周期、資金供求狀況等來確定的。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具有“不交稅、成本低、手續簡、包袱輕”等先天優勢。
當前農村民間借貸呈現出以下四個特點:一是地域差異性。民間借貸受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誠信程度影響較大,因地區不同而不同。經濟發展較慢的鄉村,民間借貸金額小、利率高。經濟發展較快且誠信程度較高的鄉村,則金額大、利率低。二是期限趨長性。隨著借貸用途的變化,民間借貸的期限也發生了變化,由過去的兩三個月的臨時借用,發展到現在的一、兩年,長者三、五年的項目投資。三是金額趨大性。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和借貸項目的變化,民間借貸金額也成倍擴大,少則三、五千元,多則五萬、十萬元。如某縣一農藥經銷商,在行情好、銷路廣、銀行貸款卻不能滿足的情況下,通過民間借貸,籌集資金30多萬元,其中單筆最大金額達5萬元。四是利率走低性。現行法律規定: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實,借貸行為要合法,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的4倍。據對許昌農村調查,民間借貸利率并沒有人們傳言的那么高,一年期借貸利率由1999年前的4分之高,一路走低,直至目前的1分左右。個別鄉村只有5厘,低于農村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
二、農村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原因分析
根據借貸雙方當事人積極程度,民間借貸可以分為主動型與被動型兩種。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屬于被動型,一般為生活所困,貸款無門;主動型民間借貸一般出于投資目的,獲取較高利息收入。在當今農村,由于多種因素,被動型民間借貸仍有一定市場,但主動型民間借貸更呈高速增長趨勢,主要原因是:
(一)農村缺乏有效的投資渠道。沒有證券營業機構,國債下不到鄉鎮,加之受思想觀念、思維習慣、信息渠道等因素影響,銀行存款仍是目前農村居民最主要的投資方式。而存款利率則一降再降,加之開征利息稅,使存款收益大大降低,成為廣大農民較關注的焦點之一。以整存整取、定期一年存款為例,扣除利息稅后,實際利率為1.584%,是連續8次降息前的1/7。由于銀行存款收益過低,部分存款就尋找其他出路,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這是主動型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
金融借貸風險防范和訴訟分析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借貸已經全面、深刻地滲透并深刻影響和改變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對于金融機構來說需要充分了解掌握借貸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采取應對措施,加強業務人員職業素養,同時從法律的角度采取相應的措施去預防和處理金融借貸糾紛,以此促進金融借貸的良性發展,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提供助力。
關鍵詞:金融;借貸;風險規制;訴訟策略
1前言
1.1金融借貸的時展背景。金融發展是經濟發展的一個推動力,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呈顯著的正相關,誠然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發展,金融借貸的發展是金融發展的一部分,企業、機構的發展壯大離不開資金的支持,如今金融借貸已經全面、深刻地滲透并深刻影響和改變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同時當前我國已處于金融犯罪行為不斷升級及國家金融監管措施不斷加強的局面,從近些年的金融貸款糾紛案件來看每年呈遞增趨勢,而且2017年出現了井噴式爆發,金融借貸合同的糾紛案件金額主要集中在2000萬至1億元,而大量的金融借貸糾紛還處于訴訟階段,可以預見到未來各級人民法院將會面臨較大的金融借款糾紛的執行壓力。1.2金融借貸的概念。金融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機構、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借貸契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對于金融借貸合同糾紛做了相關說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雙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簽訂或履行產生的糾紛,即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導致的糾紛。在金融借貸合同糾紛中,最為基礎的法律關系包括以銀行作為債權人與其他主體作為債務人的借款合同關系以及以銀行作為擔保人與其他主體作為擔保人的擔保合同關系。
2金融借貸的風險來源
對于金融機構而言,金融借貸的風險防范除了制定更為完善的格式文本外,還需要不斷加強資質審查、合同簽訂、抵押登記辦理、貸款發放、定期評估等多方面的合規性管理;另外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從法律角度防范金融借貸風險。金融借貸風險主要包含訴訟主體方面的風險、訴訟時效的風險、訴訟送達的風險、訴訟證據方面的風險、申請財產保全方面的風險。2.1金融借貸的訴訟主體。在借貸合同簽訂后合同的主體常常發生變化,而《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首要問題是明確變化的主體為被告或是其他主體為被告,若未先明確訴訟主體,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若難以確定的可以咨詢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訴訟,若因主體不明確則有可能造成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2.2訴訟時效風險。訴訟時效制度是為督促債權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而設定的一種制度。一旦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時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再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就面臨極大的敗訴風險。在具體的糾紛案件中,會有以下情況產生訟訴時效方面的風險:一是債務人被撤銷、兼并、改制會增加行使債權的難度;二是信貸管理人員的執行較慢;三是主張債權難度較大以致有關工作人員疏忽大意;四是擔保人不遵守信用。2.3金融借貸訴訟送達風險。因當前信貸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和規范,在金融機構決定訴諸法律收回貸款時常碰到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況,這就給人民法院正常的文書送達工作造成了障礙,下落不明的情況下通常會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2.4金融借貸中的訴訟證據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針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出了相應規定,法院在送達有關文書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舉證期限,如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則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不能作為定案證據。2.5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方面的風險在實際中可能會出現申請保全主體錯誤和措施不當的風險,糾紛案件中借款人、保證人或抵押人會存在損毀、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在借貸糾紛訴訟中,貸款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可向法院申請對借款人、保證人或抵押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證今后判決得以執行,金融機構要對借貸合同糾紛法律性質、違約責任或過錯責任、判決結果等預先進行充分研究,正確預估可能出現的判決結果。
農村小額信貸和借貸需求特征分析
農戶需求問題的研究
1、農戶的借貸需求的特征從農戶的視角(自下而上)關注需求現狀,研究農戶的借貸需求的特征,討論農戶借貸特征與正規金融信貸配給行為之間的關系。例如顏志杰等根據全國范圍內的農戶抽樣調查數據,采用統計和計量方法分析了影響農戶獲得借貸資金的因素,發現戶主年齡、家庭的財產狀況、非農就業人數,正規借款用途以及地區經濟條件等因素對農戶的影響較大(顏志杰,2005)。Udry(1994)在對尼日利亞北部地區進行研究后發現,關聯市場借貸契約的接受和參與情況決定著借款者被借貸配給的可能性。這類研究在農戶信貸需求方面有較為系統的闡述。2、農戶的借貸需求的實證分析Duong和Izumida(2002)通過對越南農戶資金借貸的實證研究,指出正規金融部門信貸主要提供給生產性為目的的貸款需求,因此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的資金主要用于生產,如種植業、畜牧業以及手工業。而非正規金融部門提供的信貸其用途呈現多樣性,涵蓋了農戶日常生活的許多方面。他們認為信貸契約的形成受許多因素同時決定,如借貸資金數目、借貸利率水平、借款目的、抵押擔保以及還款期限,而最終契約的成立是由借款方和貸款方之間的談判決定。這也意味著如果借款人的某個因素影響到一個契約條款的達成,也會影響到其他契約條款的達成。比如農戶經營的耕地面積的增加,會帶來對整個信貸需求的增加,也會影響到借款利率。同時,隨著借款方抵押物品價值的增加,貸款方信貸的供給也會增加。也就是說,信貸的供給和需求曲線是相互影響的,而不是單獨決定的。他們對農戶借入資金與可能的影響因素進行相關性分析,指出耕地面積、牲畜價值對農戶借入資金數目具有正向影響,戶主年齡、文化、家庭人口數對農戶借入資金數目的影響不確定,成人數對農戶從正規部門借入資金數目有正向影響,而家庭未成年人數對農戶從民間借入資金數目有正向影響。
實證結論及政策建議
首先,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問題上,農村金融機構應積極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征信體系,努力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信貸風險和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在這方面,民間借貸的長盛不衰是值得借鑒的成功經驗,與民間借貸性質相符或相似的金融產品或金融組織形式大多能在農村找到出路,如農村信用社的農戶信用貸款項目,雖然利率不斷上調,仍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而與民間借貸運作方式和核心理念相去甚遠的各大商業銀行與農村金融漸行漸遠,也是一個明證。其次,農村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型金融機構應以“農”為中心,采取專一化戰略,即把廣大的農村地區的農戶和微小型企業作為服務對象,在此基礎上開發差異化的產品,形成競爭隔離層,減輕金融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造成的沖擊。降低農村金融的準入門檻后,新成立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社區基金以及小額信貸機構在農業信貸策略的選擇上也應該遵循此規律,借鑒國內民間金融和國際商業小額信貸的成功經驗發展自己的特色項目。
本文作者:葉盛沈志遠工作單位: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發展研究院
鄂爾多斯民間借貸分析論文
一、鄂爾多斯民間信貸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機構多、數量大
融資服務功能是典當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會功能,是典當行的社會交易功能,在鄂爾多斯民間融資中,“典當行”和“投資公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2000年對典當行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向經貿委移交后,鄂爾多斯典當行發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當行由2000年的1家發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機構,注冊資金1.79億元。此外,專事民間融資活動的類似融資機構還有很多,據調查,到2008年6月末,經鄂爾多斯市工商部門注冊的投資公司414家,注冊資金82.47億元,擔保公司159家,注冊資金7.8億元,委托寄賣商行46家,注冊資金499.46萬元,小額貸款公司1家,注冊資金1億元,鄂爾多斯市民間融資公司總計635家,注冊資金93.1億元。
(二)業務發展迅速,規模大
由于民間融資形式多樣且大多無法通過正規統計渠道進行統計測算,因此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的規模一直沒有準確權威的數據統計,目前根據注冊機構的注冊資金發放情況調查測算,2008年末鄂爾多斯市的民間借貸機構借貸資金總額達到220億元左右,約占全市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貸款余額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據一份對企業、家庭及個人的問卷調查測算,鄂爾多斯市民間融資規模達到410億元,約占同期全市本外幣各項存貸款余額的66.72%和71.65%。
(三)民間借貸利率水平總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