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現狀論文
時間:2022-09-10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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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對珠海市207家小型企業的民間借貸情況進行抽樣調查的基礎上,圍繞民間借貸和銀行小企業貸款的現狀及特點,對珠海市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擠占銀行小企業信貸空間的根源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從社會信用建設、銀行體制改革、小企業經營管理以及法律保障等層面對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推動銀行小企業信貸發展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民間借貸;小企業貸款;社會信用建設
為了解民間借貸現狀以及對商業銀行小企業信貸的影響,筆者對珠海市207家小型企業的民間借貸情況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抽樣結果顯示珠海市小企業民間借貸余額大約在50億元左右,接近銀行小企業貸款余額的42%,巨額民間借貸已嚴重擠占銀行小企業信貸空間。[1]
一、民間借貸的現狀及特點
1.數量多,額度大。在抽樣調查的207家小型企業中,共有115家企業存在民間借貸行為,占抽樣企業的55.6%,其中:借貸余額在10萬元以下企業為38戶,余額10萬元到100萬元企業為62戶,100萬元以上企業為15戶。按2006年第6月末約22000家小企業測算,珠海市大約有12000戶小企業存在民間借貸行為,借貸余額估計在50億元左右,大約比2003年初(測算余額為20億元)上升150%。
2.效率高,期限短。在上述有民間借貸行為的115家小企業中,有81戶企業反映能在3至5天內通過民間借貸形式完成融資行為,占比70%;21戶表示能在5至15天內完成融資行為,占比18.3%;13戶需要15天以上才能完成融資行為,占比11.7%。一般來說,民間借貸融資額越大,涉及對象越多,所需時間相對越長。但從效率上看,民間借貸確實體現了“隨需隨借”的特點。
從借貸資金的使用期限來看,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有58戶企業,占比50.4%;3至6個月的有31戶企業,占比27%;6個月以上的僅26戶企業,占比22.6%,基本上為借貸余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
3.利率偏高,但需求旺盛。在115宗民間借貸中,合同年利率在10%以下的共70宗,占比60.9%;利率在10-15%共42宗,占比36.5%;利率在15-30%的共2宗,占比1.7%;利率在30%以上的1宗,占比0.9%。加權平均利率約10%左右,為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左右。由于難以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利率相對偏高對小企業借貸的意愿影響不大,特別受近年來大量新設立小企業的影響,民間借貸一直處于需求旺盛狀態。據調查顯示,在207家小企業,共有178家小企業希望得到銀行或民間資金的支持,占調查企業的86%。據此測算,除銀行信貸、民間融資外,珠海市小企業目前的資金缺口在50億元以上。
4.抵押擔保率低,但信用狀況良好。115宗民間借貸中,103宗為信用借款,占比為89.56%,有抵押物或擔保人的民間借貸僅12宗,占比10.44%。調查結果同時顯示,114戶能按時還本付息,僅有1戶不能按時償還本息。
5.運作欠規范,但違約率較低。在上述民間借貸中,有74宗借貸行為采取書面合同形式,占比64.3%,但存在部分要素不齊備,如缺少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41宗采取口頭協議形式運作,占比達35.7%,超過70%的口頭協議沒有第三方見證。民間借貸運作雖然不夠規范,但違約率相對較低,在115宗民間借貸行為中,僅有10宗民間借貸因違約而產生過糾紛,占比8.7%。
二、民間借貸與銀行小企業信貸呈現此消彼長態勢的原因
盡管2006年國家出臺了《商業銀行支持小企業金融服務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政策,力促銀行小企業貸款,但受民間借貸、銀行經營思路以及小企業自身特點的影響,珠海市銀行小企業貸款不升反降,特別是民間借貸規模的迅速擴大并形成對銀行小企業信貸空間的擠占,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銀行“主動”放棄了一塊陣地。當然,銀行小企業信貸與民間借貸表現出的此消彼長,原因是多方面的。
1.經營理念的轉變使銀行小企業信貸急劇收縮。近年來,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策略的調整,小企業信貸市場的開拓能力有所下降。珠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紛紛大量裁減網點和員工,僅2003年至2006年6月末,珠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數從417個減至392個,從業人員從6628人減少至6523人。在經營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主要商業銀行紛紛退出經營成本和風險較高而利潤較低的小企業信貸市場,以集中資源爭奪效益較好的大企業。此外,基層網點貸款權限的上收進一步限制小企業信貸業務的拓展。而且日漸嚴格的授信問責制在一定程度影響了銀行發放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2.小企業對資金的迫切需求推動了民間借貸的發展。經過多年的發展,珠海市小企業目前已進入“多、特、大”的發展期。“多”即小企業數量急劇增多。從2004年到2006年6月末,珠海市小企業法人由16707家增加到22000多家,月均增加300多家;“特”即形成了以家電、紡織、食品加工等各具特色的區域性產業,部分名優品牌在廣東乃至全國占有重要地位。“大”即小企業迅速成長,行業規模日益壯大。“多、特、大”的特點決定了小企業對資金需求量不斷增加,但由于自身規模小、抗風險能力較差、財務管理不規范和有效擔保不足等弱點,決定了相當部分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難以從銀行得到滿足,在這種情況下,民間借貸無疑成為小企業解決資金困難的強心針,并且以其特有的優勢伴隨小企業的發展壯大而日益紅火。
3.形式靈活的民間借貸更能適應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特點。小企業對資金需求普遍具有“小、急、頻”的特點,民間借貸簡易的手續、較高的效率正好適應了小企業的這種資金需求。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主要特點有:一是資金隨需隨借。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半個月,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5至7天,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至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受到大部分的周轉型小企業的歡迎。二是獲取資金條件相對較低。小企業貸款風險大、需求額度小、管理成本高,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普遍要求小企業提供足夠的抵押擔保物,而民間借貸普遍以信用形式存在,90%以上的民間借貸不需要抵押物,顯然更加適合于小企業。三是資金使用效率較高。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現,而民間借貸可以即借即還,適合小企業多次使用、使用頻率高的特點。民間借貸自身固有的特點使其不斷釋放出的擠出效應,使部分本應屬于銀行的小企業信貸市場被民間借貸所占據。
4.相對充裕的民間資金及狹窄的投資渠道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可能。珠海市近年來居民收入一直保持較快的增長。從2003年到2005年,居民儲蓄余額分別為357.39億元、408.57億元和480.87億元,截至2006年6月末,儲蓄存款已達510.71億元。大量富余的民間資本成為推動民間借貸迅猛發展的原動力,特別是在銀行存款利率較低、股市低迷等宏觀經濟因素的影響下,部分居民出于獲利或幫助親友目的而將大量資金投入到民間借貸。
三、進一步完善民間借貸的對策建議
從珠三角地區到長三角地區等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盡管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企業資金供需矛盾,但同時也擠占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盈利空間,大量資金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缺乏金融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容易滋生高利貸、“地下錢莊”及詐騙等非法金融行為。因此,在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小企業信貸的同時,有必要對民間借貸予以政策引導和疏導,將民間借貸納入有效監管范圍。
1.充分發揮政府作用,努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民間借貸擠占銀行小企業信貸空間,緣于銀行慎貸,根源在于小企業貸款風險高,風險來自于銀企信息不對稱、社會整體信用環境欠佳。因此,要解決民間借貸擠占銀行小企業信貸空間問題,必須從解決總體信用環境著手:一是由工商、政法、稅務及金融部門聯合建立企業、個人信用資料庫及其變動情況,為銀行提供小企業貸款審查和決策的信息平臺。二是建立和完善失信懲戒機制,通過司法、輿論等多種力量加大對逃廢債及違約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制定《個人破產法》,加大企業及失信人的失信社會成本。三是逐步建立小企業信貸推薦和風險補償機制。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熟悉當地企業的實際,發展“政府推薦—銀行篩選—風險補償”的小企業信貸模式,降低銀行信貸風險。[2]
2.切實轉變銀行經營理念,樹立小企業大效益觀念。銀行“主動”讓出小企業信貸陣地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小企業小效益”,認為對小企業的投入與收益不對稱,“80%的收益來自于20%的大企業”。銀行業必須從轉變經營理念著手,充分認識小企業涵蓋社會面廣,小企業信貸成效直接關系銀行自身的形象,樹立小企業大效益觀念:一是要以貫徹落實《商業銀行支持小企業金融服務指導意見》為契機,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服務創新、管理模式創新”,簡化貸款手續,優化抵押評估程序,通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來提高效益,推進小企業金融服務。二是完善利率定價機制。結合小企業信用狀況、抵押擔保情況及經營狀況,合理確定小企業貸款利率,建立風險與收益對稱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提高銀行開展小企業信貸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三是落實責任,穩健推進小企業信貸業務。設立相對獨立的小企業信貸部門和落實專門的工作人員,建立完善的績效考核機制,在努力開拓小企業貸款市場的同時積極防范小企業貸款風險。
3.發展多方聯保、行業擔保,努力提高小企業信用水平。小企業貸款難,所以催生和推動了民間借貸,起因是自身的先天性不足,因此必須對癥下藥:一是針對小企業規模過小、抵押不足,發展小企業間的聯保、多方互保和行業擔保。二是針對銀企信息不對稱,引導小企業不斷規范財務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加企業財務信息透明度,提高銀企信息的對稱性。[3]
4.逐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針對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不斷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一是準確界定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地下錢莊”,給予民間借貸適當的司法界定,規范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非法金融行為,取締非法金融組織。二是不斷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通過立法途徑規范民間借貸的形式,避免因民間借貸行為引起和激發社會矛盾。三是不斷豐富投資途徑,合理疏導民間富余資金,避免過多流向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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