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刑法邊界與刑事規制分析
時間:2022-08-18 10: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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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形勢下,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借貸資本不斷壯大,群眾經濟意識提升,群眾資金儲備水平提升,同時,民間借貸帶來的犯罪事件也與日俱增。在我國眾多區域,借貸糾紛包含眾多類型,如: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同時伴隨暴力犯罪。在罪和非罪、此罪和彼罪上,民間借貸糾紛必須具備一定界限。文章認為,確定刑法邊界,嚴格刑事規制,具有重要意義,下文對民間借貸糾紛刑法邊界、刑事規制深入分析。
關鍵詞:民間借貸;糾紛;刑法邊界;刑事規制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大力支持個體戶與私營企業發展,并在政策上與財政上提供支持,大量個體戶紛紛投入改革浪潮中,激活了我國經濟市場,提高了我國經濟水平。隨著個體戶、私營企業不斷增多,日常競爭日益激烈,為在市場上立于不敗之地,充足流動資金非常關鍵。面對市場需求,我國信貸市場由單一向多元化轉變,除了傳統金融機構借貸之外,民間借貸迎來發展機遇,借貸規模逐漸擴大,成為我國信貸市場重要構成。然而,民間借貸在不斷發展中,副作用也逐漸顯現,如:借貸糾紛事件增多,伴生各種合法詐騙、賭博、非法拘留等案件,甚至由民事案件向刑事領域延伸,社會穩定性受到明顯影響[1]。該種情況下,為解決民間信貸日益增多的糾紛,如何控制糾紛并解決其伴生的刑事犯罪,成為司法實務界面臨重難點。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主要是指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等的借貸,是一種常見融資方式,在借貸市場占領較大份額[2]。改革開放四十年,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個體戶、適應經濟發展迅猛,市場運行對資金提出更高需求。為獲得充足發展資金,除了傳統金融機構借貸外,民間借貸逐漸增多,民間借貸市場越發活躍,并成為借貸市場重要組成。然而,在民間借貸發展中,帶動經濟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引發諸多負面影響。如:隨著民間借貸增多,賭博與詐騙等現象越發嚴重,違法犯罪事件不斷增多,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性,我國經濟發展也受到影響。因此明確什么是民間借貸,推動民間借貸法制化,具有重要意義。民間借貸主要擁有如下特點:主體上,民間借貸是法人、自然人與其他人組織。行為上,民間借貸是資金融通,屬于民法行為。實質上,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的民法行為。
二、民間借貸糾紛的刑法邊界
(一)和民間借貸相關罪名。民間借貸為我國私營企業、個體戶等的發展提供了便利,帶動了我國經濟水平提升,同時,借貸糾紛的增多,也影響了社會和諧發展。通常來講,借貸糾紛和非法集資、非法經營、高利貸、合同詐騙等刑事案件并存,然而,民間借貸卻屬于民法行為,對于因民間借貸導致的糾紛,是通過民事案件解決,還是通過刑事案件解決,常常難以辨清[3]。而與民間借貸糾紛伴生的暴力犯罪,如: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等具有高發性特點,我國金融秩序規范性受到影響,同時,威脅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甚至生命安全。下面,文章以非法集資這一展開探討,通過分析非法集資危害性、外在表現,以供探討。非法集資。表面看就是非法籌資資金,此類案件在上世紀末就已經定性,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經在1996年相關文件中給予解釋,具體是指:在并未申請相關部門批示下,個人、其他組織、法人等直接向他人募集資金,這類行為就是非法行為。在我國刑法中,也涉及了非法集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刑法內的非法集資罪時,展現了該犯罪行為的四個特點:第一,非法集資這一行為,并沒有獲得有關部門批示,也并未通過合法經營方式集資。第二,非法集資過程中,法人、個人等直接利用多媒體、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第三,集資人在非法集資過程中,承諾給予出資人報酬。第四,吸納資金對象并非特定公眾。通常,非法集資涉及人數廣泛,涉及犯罪廣,投資人遍布全國,犯罪金額較大,極易引發社會矛盾與沖突。并且,該類案件隱蔽性強,潛伏期長,很難被發現,當群眾發現被騙舉報時,不法分子早已經捐款逃逸,即使最終抓獲犯人,財產也很難追回。(二)借貸糾紛犯罪的認定界限。1.民間借貸糾紛和合同詐騙罪。新形勢下,在民間借貸過程中,放貸人在借款前會和借款對象簽訂書面合同,以此掩飾非法放貸。案件1:A向B借款20萬元,B讓A簽訂一份書面買賣合同,合同內有這樣一則條款,“A將某某抵押給B,由B向A支付20萬元現金。”案件2:A謊稱其在相應機構租賃的汽車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將該汽車作為抵押物,向B借貸20萬元,并簽訂書面合同。最后,B發現抵押物并非A所有,向公安機關報案。對于上述兩個案件,司法人員難以分辨,到底分屬于合同詐騙,亦或者民事糾紛。對此,應由如下幾方面辨別:其一,依照借款雙方的借款關系。若借款者確實遭遇生活困難、經營困難,期望通過民間貸款環節燃眉之急,則借款行為符合法律。反之,若借貸者趁人之危,編制虛假信息、高額利息等作為餌,博取放貸人同情,以此騙取貸款,屬于合同詐騙。其二,依照借款人在借款過程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償債能力。通常,放貸者在放貸之前,會考慮借款人是否擁有償債能力。若借款人在借貸時擁有償還的能力,而后來因發生變故而無法如期償還貸款,則為民事糾紛。若在貸款階段借款人通過虛假信息獲得貸款,至合同規定期限時,直接逃之夭夭,則為合同詐騙。其三,雙方法律關系。在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擔保合同并不具備法律效應,則只能根據民事糾紛處理案件。2.非法放貸與非法經營。非法放貸,該行為比高利貸更加惡劣。對于非法放貸,到底為民事違法抑或犯罪行為,司法界存在不同觀點。一部分司法人員認為,該種行為構成犯罪行為;如:在某房地產經濟公司判決中,經相關人員查證,在兩年之間,被告人李某在任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時期,并未經過部門批準,直接以公司名譽貸款廣告,以個人名義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以月利率10%連續50多次向他人放貸,發放貸款共有約百萬,獲悉20多萬元。經法院判定,而劉某作為當事人,其表明:明知李某無貸款權限,且發放貸款已經超出經營范圍,其后還以自身名義和貸款人簽訂合同,擁有非法經營行為,應該作為非法經營罪處罰。一部分人認為,該行為不能依照非法經營罪處理。因為,該行為手段隱蔽,難以取證,因此,想要證明其是非法放貸,非常困難。通常,在民間借貸時,僅會在合同上寫出欠款數額,并不會展現更詳細放貸信息。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面對這種模糊的書面表達,法官很難裁判。并且,部分非法放貸對社會危害并未到達刑事處罰程度,在借貸過程中,借貸雙方都應該為自身行為負責,依照合同承擔后果。并且,某些非法借貸滿足了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為金融市場帶來一定幫助,若直接將其看做非法經營罪,將為經濟發展帶來一定影響。同時,若直接將非法放貸作為犯罪處理,刑法平衡性將受到影響。而若將高利貸和非法經營罪比較,非法經營罪量刑更重,并不適宜刑法原則。
三、民間借貸糾紛的刑事規制
(一)刑事規制中的問題。為降低民間借貸發生糾紛的幾率,保障社會穩定運行,應做好刑事規制。然而,在實際刑事規制中,如何區分有罪、無罪、此罪、彼罪等,較為困難,若不能及時解決該問題,很難保障刑事規制的可行性,刑事規制的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如:在犯罪數額計算中,是否要將利息納入其中;糾紛出現前,若利息歸還,是否應該計算如犯罪總數額;并未歸還利息,應作何處置。這些都需要相關人員確定。首先,數額是看本金,還是看利息?筆者認為:一切應該以實際交付的數額為基準,不能將約定數額作為基準。如:A與B之間約定,貸款40萬元,利息為4萬元,犯罪數額是A與B交付數額,而不能單純以約定貸款數額或者全額為準。其次,在案發之前,若利息已經歸還,計算犯罪總額度時,應將利息扣除。在犯罪總額計算中,若利息并未償還,并能計入總額[4]。在司法實踐時,通常將出資人看做被害人,并且,在多數案件內,都是將其作為被害人處理。然而,文章認為,籌資出資人可作為證人看待,因為,出資人投資行為本身具有非法性質,其所得資金本身違法,即使投資人不是被害人,其損失仍然能夠通過法律追回。對于民間借貸犯罪,在處理案件時,究竟是先民法后刑法還是先刑法后民法呢?本文認為,應向刑法處置,此為司法實踐要求。在審訊階段,若發現存在犯罪行為,應立即終止對侵害人的審查處理,將案件轉到偵查機構,由其審理并處理。(二)刑法應盡可能保護正常民間借貸。須知,民間借貸在我國金融市場占據重要地位,推動著我國經濟發展,若將全部民間借貸作為非法行為處置,將影響民間借貸發展,進而阻礙我國經濟建設。對此,刑法應對正常民間借貸提供保護,降低民間借貸糾紛現象發生。并且,公民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而憲法內明確規定,在所有刑法內,都要認定:正常途徑的民間借貸合法合規,應該加以保護。民法、合同法等的總則內有規定,在開展民間借貸時,若利率與國家規定相符,借貸雙方的民事行為、法律行為符合借貸合同規定,應該被法律承認、保護。因此,在刑事規制中,應該平衡民間借貸、金融安全兩者關系,推動民間借貸穩定發展,以此帶動我國經濟發展建設。(三)民間借貸法制化。為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推動民間借貸穩定發展,法制化是其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與唯一出路。首先,加強政策與制度的引導,降低民間借貸門檻,并不斷完善金融借貸,對微小企業提供融資綠色通道,以便微小企業獲得充足發展資金,推動微小企業穩定發展。其次,加強民間借貸立法,通過對當前法律規范內不協調處科學整合,確定合法行為、違法行為、犯罪行為界限,加強相應罪名設定,為發放貸款行為提供法律支持。最后,公安部門、司法部門與金融部門應制定聯合會議機制,對于合法與非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應區別對待,若民間借貸合法,應著重保護,重點關注,引導其的業務開展,全面落實監管工作,保障民間借貸正常進行。對于非法民間借貸,一旦發現應嚴厲打擊。
四、總結
總而言之,社會在不斷發展,我國各項法律機制逐漸完善,推動了法治國家的建設步伐,保障了社會和諧發展。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為個體戶、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充足資金支持,帶動了我國經濟建設。但是,隨著民間借貸發展,糾紛現象不斷增多,犯罪案件更是屢見不鮮,影響了社會和諧與穩定。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民間借貸糾紛制定合理邊界,影響了民間借貸發展。對此,加強民間借貸刑事規制,推動民間借貸法治化,并保護正常民間借貸,以此降低民間借貸糾紛,推動民間借貸穩定發展,為國家發展壯大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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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海濤.民間借貸糾紛的刑法邊界與刑事規制分析[J].法制與經濟,2017(12):102-103.
[4]李云飛.民間借貸從傳統走向網絡后的刑法規制選擇——以信息保護模式為視角[J].政治與法律,2017(4):54-63.
作者:隋喜鑫 單位: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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