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3 05: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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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險

機動車輛險理賠分析論文

一、機動車輛險理賠中主要適用的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

機動車輛險是一種財產險,性質上是補償損害的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保險賠償,用于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壞,但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償金的數量等于實際損失、保險金額以及保險利益三者中的最小值。

(二)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指的是在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自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是一種權利代位,是保險人擁有代替被保險人向責任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對于保險人實施代位求償權有以下前提條件:一是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和第三者必須同時存在損失賠償請求權;二是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三是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因此在索賠中是否使用代位追償原則是可以選擇的,主要取決于被保險人的意愿。

二、機動車輛險在理賠中的方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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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風險防范論文

[論文關鍵詞]機動車輛保險風險管控盈利能力

機動車輛保險作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重要支柱險種,2006年以來,車險保費收入占產險保費收入比例一直維持在70%左右,且車險賠付率直線上升,且仍有繼續上升的趨勢(見表1),經營效益卻持續下滑,其經營發展狀況直接關系到我國非壽險業做大做強目標的實現。全面提升經營機動車輛保險的核心競爭力,始終是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車險經營風險,提升車險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財產保險公司的重要任務。本文將從承保風險、理賠風險、財務風險、新《保險法》對車險的影響等方面進行分析機動車輛保險經營中的風險防范。

2006年-2009年5月江蘇省揚州市車險業務發展情況表1

年份

200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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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險賠付率高緣由以及決策

一、車險經營現狀不容樂觀

機動車輛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大支柱險種,近幾年,我國車險保費收入穩步增長,且增長比例穩中有升。2000年以來,車險保費收入占財險保費收入比例一直維持在60%以上(見表1)。各財險公司的車險業務量占財險業務的大部分,對車險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公司的發展,各家公司在積極調整險種結構的同時,仍把車險放在重點。但是自2000年以來,車險賠付率直線上升,且仍有繼續上升的趨勢(見表2)。賠付率增長過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結果導致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過大,支出超過預算,公司的贏利水平明顯下降,車險“高保費、高賠付、低效益”的經營現狀,對整體業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產生消極影響。隨著我國機動車社會保有量的迅速增長,機動車輛保險的規模不斷發展壯大。如何在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堅持速度與效益并重,加強經營管理,降低車險賠付率,既保持良好的發展速度,又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對于產險公司有著重要意義。

二、車輛賠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斷上升

統計資料表明,目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居世界第一位;我國萬輛汽車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當于法國、美國、日本等國的14到22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車輛事故率還處于較高水平,約為發達國家的十幾倍。

(二)承保條件寬松,承保質量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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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險賠付率高原因分析論文

[摘要]車險保費收入占產險保費收入比例一直維持在60%以上,是財產保險的一大支柱險種,但是自2000年以來,車險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潤貢獻度與其保費占比嚴重不匹配,車險“高保費、高賠付、低效益”的經營現狀,直接影響到整體產險業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此,如何在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堅持速度與效益并重,加強經營管理,降低車險賠付率,既保持良好的發展速度,又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正越來越引起各家財產保險公司的高度關注與重視。本文通過分析機動車輛險賠付率高的現狀和原因,提出降低車險賠付率的對策和措施。

[關鍵詞]機動車輛保險;賠付率;經營管理;經營策略

一、機動車輛險的經營現狀

機動車輛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大支柱險種,近幾年,我國車險保費收入穩步增長,且增長比例穩中有升。2000年以來,車險保費收入占產險保費收入比例一直維持在60%以上(見表1),各產險公司的車險業務量占產險業務的大部分,車險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公司的發展,各家公司在積極調整險種結構的同時,仍把車險放在重點。但是自2000年以來,車險賠付率直線上升,且仍有繼續上升的趨勢(見表2)。賠付率增長過快最直接的結果導致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過大,支出超過預算,公司的盈利水平明顯下降,車險“高保費、高賠付、低效益”的經營現狀,對整體業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產生消極影響。隨著我國機動車社會保有量的迅速增長,機動車輛保險的規模不斷發展壯大。如何在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堅持速度與效益并重,加強經營管理,降低車險賠付率,既保持良好的發展速度,又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對于產險公司有著重要意義。

二、車險賠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斷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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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風險管控分析論文

一、車險承保風險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總關口,承保質量如何,關系到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和經營效益的好壞,同時也是反映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致。目前市場上的絕大部分保險公司都以追求規模、追求保費為目標,在保源有限增長、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各公司迫于業務壓力,展開非理性價格競爭,導致車險“高返還、高手續費、低費率”現象愈演愈烈。為了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一味地追求業務規模和發展速度,向保戶開出諸多優惠條件,甚至不惜犧牲公司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對承保質量的高低漠然視之,不僅增大了承保標的風險系數,降低了車均保費,同時也為以后的理賠工作帶來諸多隱患,致使承保效益進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個問題:

一是業務基層只要數量不問質量。長期的思維定勢,致使業務基層單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價格競爭上,承保管理環節相對薄弱。面對業務發展和市場競爭壓力,“拾到籃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經營單位特別是基層一線。不符合承保條件的車輛仍可按正常標準承保,部分車輛“套用條款”現象屢禁不止,保戶為了“節省”保險費,往往采取“套用條款”投保的行為,變相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從而改變車輛條款適用類別。如:人為將營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性質承保、家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承保,由此雖然實現了保費收入的增長,但業務質量參差不齊。

二是承保政策執行力不夠。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驗車承保。基層展業單位對驗車承保重視不夠,對投保車輛根本不進行檢查驗車,片面輕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員又無力顧及,造成諸多風險漏洞。

因此,車險迫切需要在經營上實現由大到強、由量到質的轉變。要求我們必須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合規經營,防范風險,實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風險選擇能力,提高保費充足性,推動業務質量的持續改善。

一是合規經營,嚴控違規風險。開展合規經營教育,樹立效益第一的意識。隨著保險市場主體不斷增多,保險競爭日趨激烈,競爭手段單一、經營數據不真實、市場秩序不夠規范等問題逐步暴露出來,影響了保險業的科學發展,為止,保監會以保監發[2008]70號文件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規經營,規范市場秩序。江蘇保監局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推出五項監管新舉措,重拳規范車險市場秩序,實施了“四高”(業務非正常增速高、展業成本高、綜合賠付率高和市場不良反映呼聲高)指標為核心的產險分支機構分類監管辦法,建立了保險公司月度監測指標制度。根據月度監測獲取的數據將各產險分公司分為低成本擴張型公司、低成本收縮型公司、高成本擴張型公司、高成本收縮型四類,并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通過檢查式調研、約見談話等方式,進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對存在違法違規和惡性競爭行為的公司,堅持從嚴從速查處,有效防范了系統性風險。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也從6月20日起降低手續費用,商業車險10%-12%。保險公司要自覺遵守行業自律,特別是在市場中起主導作用的公司要引領市場,降低違規經營成本,規范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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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險賠付率高原因分析論文

。基層展業單位對驗車承保重視多,落實少,對投保車輛根本不進行檢查驗車,片面輕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員又無力顧及,造成諸多風險漏洞,通常表現為先出險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類別,以單方事故為最;按險別以加保車損險或提高車損險保額,增加盜搶險、火災爆炸自燃險,增加玻璃單獨破碎險為多。

3.對存有道德風險的車輛視而不見。部分保戶為騙取保險賠款,鋌而走險,不擇手段,挖空心思,以達到騙賠的目的。保險公司為業務發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麻木不仁,無形之中縱容了道德風險的存在和蔓延。

4.部分車輛的“套費”現象嚴重。部分保戶為了“節省”保險費,往往采取“套費”投保的行為,變相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從而改變車輛條款適用類別。如:人為將營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性質承保、家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承保,造成保險公司的不必要的損失。

(三)車險理賠環境不理想,違章駕車行為屢禁不止

1.責任認定顯失公平。對涉及第三者損失的雙方交通事故,交警對雙方責任界定時,有時會將“車輛保險”因素考慮進去,參加保險的車輛一方所劃定的責任比例往往很高,若雙方車輛均參加保險,那么投保險種齊全的一方將“享受”高比例的責任“待遇”,這種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來界定的責任比例,在保險理賠實務操作中屢見不鮮,保險公司對此也只能有苦難言。

2.對待保險欺詐行為打擊不力。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了保險欺詐的嚴重后果,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形形色色的保險詐騙行為往往沒有付諸實施,對查出的欺詐案件大多以歸還所騙取的保險金了事,基本沒有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予以懲罰,無形中助長了保險詐騙案件的屢屢出現,嚴重威脅著保險公司賴以生存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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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機動車輛保險是我國保險市場上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近年來其保險費收入一直位居財產保險業務的首位。與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相適應,機動車輛保險經營一直執行的是全國統一的條款費率。隨著財產保險業務的發展,保險市場的逐步成熟及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費率管制的弊端日益顯現。保監會2001年開始對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在廣東和深圳試點的基礎上,將在全國推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將會使我國財產保險面臨新的挑戰,同時也會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管制的弊端

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是從20世紀50年代初隨著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恢復國內財產保險業務以來到80年代末,保險市場主要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保險市場是完全壟斷的市場,人保本身既是管理者也是經營者,保險公司的總公司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分支機構執行費率并可在一定范圍內享有費率浮動權。90年代以后,特別是1995年以來,隨著保險市場上經營主體的增加,競爭加劇,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存在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和中介人炒作保險公司等惡性競爭行為,保險監管部門開始對機車險條款費率的實行嚴格監管。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為保險費率的嚴格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保險法》第106條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機動車輛保險作為保險監管部門認定的主要險種,其條款費率由保險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只能執行。特別是19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以后,針對機車險市場的無序競爭局面,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整頓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規章制度,在除深圳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統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監制機動車輛保險單,打擊機動車輛保險的違規行為。不可否認,實行這種高度集中的費率管理體制,在保險市場不發達、保險經營主體的內控和自律能力較差、消費者保險意識不強的情況下,便于操作和管理,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場秩序。但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其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違背了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

保險費率是保險產品的價格,合理的價格要求既反映價值,又調節供求。統一的保險費率扭曲了價格對保險產品供需的真實反映與調節作用,偏高的費率勢必在誘發隱蔽的價格戰的同時,抑制了有效的保險需求。一是由于保險費率修訂的權利不在保險公司,當市場需求發展變化后,保險人不能根據市場的變化對費率進行調整,只有等監管部門來調整,使保險費率對市場的反映失靈。二是統一費率是一種政府制訂的壟斷價格,監管部門在制訂費率時,考慮到測算的偏差和費率調整的時滯性,在對未來損失率進行測算時,往往作比較保守的考慮,使費率水平偏高,保險公司在壟斷價格的保護下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等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行為,這就是這些年來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惡性競爭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給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為保險公司無權調整費率,當某類保險標的的賠付率偏高時,使保險公司不愿承保該類保險標的。如機動車輛保險中的個人營業性貨車,在現行費率條件下,很多保險公司往往拒保或附加苛刻的條件限制承保。

(二)違背了保險費率的公平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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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指南

財產保險公司

投保指南

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正式實施。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最受關注。上海提前一個月統一實施《上海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和費率》。與此相配合的“上海市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也正式啟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條規要求,上海將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費率,與行車安全狀況、保險事故及交通違章違法行為記錄實行掛鉤浮動,原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和費率停止使用,各家保險公司的機動車輛的第三者責任險條款和保費將全部統一。新條款是使上海市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基準費率,而浮動費率主要參考交通違章的種類、交通違章的次數、保險公司的理賠數額、理賠的次數等因素確定上下限。

車輛投保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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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鐵路道口險法律分析論文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近年來我國的保險事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其中機動車保險占保險市場份額比較大,但由于我國大多數人對保險認識不足,投保量仍有限,機動車發生賠償事故增多,加之多種因素的影響及保險賠償和保險成本的提高,部分保險企業出現虧損,特別是汽車與火車發生碰撞造成的經濟損失比較大,保險人為防止虧損,規避高額的索賠,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增加附加險鐵路道口險種或者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欄內擬定“汽車與火車發生碰撞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作為特別約定等,致使各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不一致。本文將結合兩個案例對機動車保險合同中的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進行法律分析。

例一:原告將其購置的解放牌營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該單明確了保險額分別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的車上責任險。在保險期限內,原告駕駛員駕駛被保險汽車,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正在行駛的火車碰撞,致使汽車上一人死亡,三人受傷,鐵路機車中破、車輛小破一輛。經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及公安機關認定,被保險車輛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原告認為此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原告未投保附加險鐵路道口險,而拒絕賠償。

例二:原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被告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基本險部分,其中有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另附加險部分,車上責任險。特別約定欄打印有“保險車輛通過火車道口時,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發生與火車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保險人未就該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在保險期限內,某日夜間,被保險人在運輸貨物時,由駕駛員駕駛被保險車輛,當被保險車輛行駛至某平交鐵路無人看守道口處,撞在正在行駛的鐵路貨物列車機后第14位、第15位車輛上,造成被保險車輛駕駛室內的被保險人等三人死亡,被保險汽車牽引車報廢、半掛車嚴重破損,同時,該起事故造成鐵路車輛報廢,鐵路線路及道口設備損壞。經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及公安機關認定,被保險車輛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向保險人索賠時,方知特別約定的內容,雙方發生爭議。

原告認為,保險人在機動車保險單中制定的特別約定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無效。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違反了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內容。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事實,亦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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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汽車保險制度改革及其影響

「摘要」本文簡要介紹了我國汽車保險的現狀及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體系改革。同時還論述了改革對費率體系、保險產品、監管方式銷售渠道等方面的影響。

「主題詞」保險汽車改革

1引言

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和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我國汽車保險業務蓬勃發展起來。目前,汽車保險的保險標的除了最初的汽車外,已擴展到所有機動車輛。盡管如此,世界許多國家至今仍在沿用傳統的汽車保險險名,而我國則將汽車保險更名為機動車輛保險。因此,本文對汽車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不作嚴格區分。

2汽車保險制度的改革

2.1汽車保險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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