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鐵路道口險法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23 08:54:00
導語:保險合同鐵路道口險法律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近年來我國的保險事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其中機動車保險占保險市場份額比較大,但由于我國大多數人對保險認識不足,投保量仍有限,機動車發生賠償事故增多,加之多種因素的影響及保險賠償和保險成本的提高,部分保險企業出現虧損,特別是汽車與火車發生碰撞造成的經濟損失比較大,保險人為防止虧損,規避高額的索賠,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增加附加險鐵路道口險種或者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欄內擬定“汽車與火車發生碰撞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作為特別約定等,致使各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不一致。本文將結合兩個案例對機動車保險合同中的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進行法律分析。
例一:原告將其購置的解放牌營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該單明確了保險額分別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的車上責任險。在保險期限內,原告駕駛員駕駛被保險汽車,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正在行駛的火車碰撞,致使汽車上一人死亡,三人受傷,鐵路機車中破、車輛小破一輛。經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及公安機關認定,被保險車輛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原告認為此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原告未投保附加險鐵路道口險,而拒絕賠償。
例二:原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被告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基本險部分,其中有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另附加險部分,車上責任險。特別約定欄打印有“保險車輛通過火車道口時,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發生與火車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钡kU人未就該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在保險期限內,某日夜間,被保險人在運輸貨物時,由駕駛員駕駛被保險車輛,當被保險車輛行駛至某平交鐵路無人看守道口處,撞在正在行駛的鐵路貨物列車機后第14位、第15位車輛上,造成被保險車輛駕駛室內的被保險人等三人死亡,被保險汽車牽引車報廢、半掛車嚴重破損,同時,該起事故造成鐵路車輛報廢,鐵路線路及道口設備損壞。經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及公安機關認定,被保險車輛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向保險人索賠時,方知特別約定的內容,雙方發生爭議。
原告認為,保險人在機動車保險單中制定的特別約定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無效。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違反了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內容。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事實,亦無法律依據。
要正確處理好這類案件,關鍵在于解決保險中的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是否有效?
一、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的內容是格式條款
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的內容是保險人未與投保人協商,單方決定的,而且長期和重復針對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因此,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的內容是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條款進行了全面、整體的定位和規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對格式條款作了確切的定義。合同法中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贝艘幎ㄊ菍Ω袷綏l款的內容及擬定者的義務加以規定,提請注意必須達到足以使相對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的存在,該項義務的履行必須是在合同訂立完成之前,體現和確立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之間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格式合同中處于弱勢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一方憑借其優勢對另一方當事人權利限制的盤剝,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該條款無效或予以變更。
二、保險合同中的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的內容的性質
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的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欄的內容系發生特別約定的事項后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無權獲取賠償的問題,該特別約定是在基本條款外設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險人實體權利,同時免除保險人實體義務的約定,對投保人關系著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直接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實質是屬于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機動車保險條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擬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約定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特別約定的內容其性質是責任免除條款。
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是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法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規范機動車輛市場行為,督促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同時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作出解釋。
1997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發〔1997〕358號《關于加強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及其附加險的條款和費率開展保險業務,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變更條款內容,不得直接或變相降低保險費率。
1999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保監產[1999]2號發《關于重申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中指出,為打擊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經營行為,重申:凡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各公司一律不得更改保險條款和變更保險費率。因此,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不同與其他的合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是機動車輛保險的法定條款,應當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及其附加險的條款和費率開展保險業務。該法定條款沒有制定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欄的內容,保險公司自己制定的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欄的內容,超出了機動車輛保險的法定條款,與保險法和有關保險規章是相抵觸的。
四、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既是對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對保險人的要求。按照該原則,投保人必須如實向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重要事實作誠實的口頭表達或書面陳述;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業務比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責條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意義,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
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的目的是為將來可能發生保險事故時,獲得賠償,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享有知情權,保險人有義務向投保人作完整詳細、客觀、真實的說明,保險人作出說明時,不僅能提醒投保人閱讀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而且應當對該條款的內容、術語、目的以及適用等作出說明,保險人不得隱瞞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如果保險人事先不明確說明,就違反了保險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實意思,只有保險人向被投保人明確說明,使投保人明確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義,由投保人作出選擇決定是否投保,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否則,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保險人投保的真實意思。
五、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不發生法律效力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并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可能事先擬訂一些不利于被保險人的格式條款,為保護不特定多數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有說明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免除責任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如何理解該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是處理案件的關鍵所在。保險人認為,打印在保險單正面上的特別約定欄內的“保險車輛通過火車道口時,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發生與火車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和保險單正面上明示告知欄內的“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部分”,證明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
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的批復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進行了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指出:這里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險單正面上明示告知欄內的內容只能認定為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個條件。保險公司僅在保險單上的特別約定和明示告知內容,不足以證明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原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該險種已明確了由于碰撞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且事故系意外碰撞事故,保險車輛與火車碰撞屬于保險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碰撞事故。
綜上,機動車輛保險合同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的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特別約定的免責條款無效,從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出臺看,該條款也是違法的,保險合同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的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 上一篇:機關工委科學發展觀的分析檢查報告
- 下一篇:保險市場法律失范論文
精品范文
10保險公司業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