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管理范文
時間:2023-04-11 15: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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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機動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相關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調控措施)
本市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發展需求和環境保護實際情況,對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管理
第五條(安全技術要求)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中的電動機功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中的汽油機排量等推薦性項目,在本市強制執行。
第六條(產品目錄)
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而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質量技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編制。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目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質量技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部門編制。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向社會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產品,并適時更新。
第七條(變更技術參數)
已經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技術參數發生變更的,負責目錄編制的部門應當重新進行核定。
生產者擅自更改定型技術參數的,其相應產品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第八條(銷售承諾)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納入產品目錄,符合本市登記上牌條件。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因未納入產品目錄無法在本市登記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貨。
第九條(禁止拼裝、加裝、改裝)
禁止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改變非機動車排氣裝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換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非機動車的消音、限速、尾氣處理裝置;
(五)其他更改非機動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
第十條(舉報投訴)
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對調查屬實的違法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查處情況通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一條(協調配合機制)
公安機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協調配合的執法機制。
公安機關發現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應當及時通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對阻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理。
第十二條(環保要求)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殘疾人輪椅車的更新補貼)
本市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更新補貼制度。已經登記上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送交指定單位回收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章非機動車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登記車種)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車執照(以下稱非機動車牌證):
(一)電動自行車;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人力三輪車;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
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實行自愿登記,其所有人申請登記上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登記上牌)
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單位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其他非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
(三)非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所有人申請登記上牌的,應當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登記上牌的特殊要求)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僅限于符合條件的下肢殘疾人員申請登記上牌,每人可以登記一輛。
人力三輪車僅限于市政、環衛等單位因作業需要申請登記上牌。
第十七條(登記上牌)
對申請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查驗。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登記并發放非機動車牌證;不予登記上牌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非機動車牌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八條(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更換車身、車架的;
(二)因質量原因更換整車的;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更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動力裝置的;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發生變動的。
第十九條(轉移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非機動車的受讓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人力三輪車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第二十條(注銷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被盜、遺失、滅失或者因質量原因退車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牌證換領、補領)
非機動車牌證損壞、滅失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二條(外省市非機動車登記)
外省市號牌非機動車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開和便民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機動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向社會公布,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非機動車登記管理,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十五條(登記辦法)
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非機動車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通行車輛)
下列非機動車可以上道路行駛:
(一)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
(二)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機動車。
應當登記上牌的新購車輛,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后15日內臨時通行。
禁止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七條(牌證使用)
駕駛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隨車攜帶行車執照,并按照規定安裝非機動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八條(基本安全要求)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第二十九條(一般通行規定)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的規定和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范圍內行駛。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
(三)不得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橋梁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五)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轉向燈的開啟轉向燈;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六)不得實施其他影響安全行駛的行為。
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特別通行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第二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周歲;
(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三)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三十一條(載人規定)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第三十二條(載物規定)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人力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道路停放)
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設置規范,編制本區、縣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規劃,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落實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工作,并組建專門管理隊伍,加強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車站、碼頭、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其管理者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地,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第三十五條(非機動車保險)
本市鼓勵非機動車駕駛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退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及其銷售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駕駛無牌無證的非機動車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的,以及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其他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機動車未停放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現場予以清理。
第四十條(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監督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行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登記、通行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非機動車違法通行行為的;
(三)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過渡期管理措施)
對本辦法公布前已經購買但因未納入產品目錄不能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通行憑證的,可以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上道路行駛,并遵守有關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守安全規定,按車道行駛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橫過機動車道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行駛時速限制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篇2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山人聽泉”為你整理了這篇關于市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近年來,隨著沅江市區機動車保有量的增長,停車需求與供給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車壓力越來越大,停車亂象日益嚴重,已影響道路交通暢通和城市居民生活,市民反響強烈,停車難的問題幾乎成了一大新的城市“公共危機”。為緩解城市停車壓力,進一步加強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本文對沅江市區停車現狀及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調查分析,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途徑。現將城市停車管理有關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停車管理現狀
(一)基本情況。沅江市城市規劃區面積25平方公里(至2020年),建成區面積1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7501人,暫住人口73365人;機動車保有量46230臺,其中,摩托車13430臺;道路通車里程248公里。無大型社會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僅有生態停車場6個、停車位134個,道路臨時停車泊位2660個;居民住宅小區、單位院落停車位約82000個。
(二)停車現狀。沅江市城區機動車違停現象普遍,從靜態方面客觀分析,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一是占用道路長時間或臨時停放,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二是占用單位、小區公共空地、內部通道長時間或臨時停放;三是占用公共停車場、社會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長時間停放;四是占用消防通道、背街小巷、微循環路長時間停放或臨時停放。從動態方面客觀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城市出租汽車上下乘客不靠路邊停靠,隨意停車上下乘客,或臨時占用公交車站點停靠;二是公共汽車不進入專用停靠站點上下乘客或在站點停車待客,其他社會車輛占用公交車停靠點位臨時停車;三是一些車輛經常在交叉路口和斑馬線、網格狀導流島臨時停靠,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根據抽樣調查顯示,主干道違法停車數9/輛公里,次干道違法停車數12輛/公里,支路15輛/公里。
二、停車難及違停現象嚴重的成因分析
(一)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意識淡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停放、停靠管理規定,但部分駕駛人素質低劣,渺視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隨意停車、違法停車、亂停亂靠,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這是導致城市停車亂象繁生和道路交通不暢的主觀原因。
(二)停車需求與供給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除部分行政機關院內有比較充足的停車位外,公用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文化娛樂、餐飲休閑、商場或商業街區擁有停車場地的不到20%;公共停車場、社會停車場嚴重缺失;居民小區、居民集中居住街區停車場位(庫)嚴重不足,有的幾乎是空白;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也十分有限。這是停車難和違停現象嚴重的客觀原因。
(三)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嚴重滯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擴建。近年來,我市投入了大量的資金用于城市建設和管理,城市框架不斷拓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但是,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的停車場建設卻被忽略,沒有引起足夠重視,雖然城市整規多次修編,將城市交通規劃和停車場規劃納入了城市整規,在城市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卻沒有按規劃實施,忽略了停車場的建設和地位,導致城市在不斷擴大,機動車保有量在不斷增長,而停車場地嚴重缺失。另一方面就是規劃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沒有對停車規劃引起足夠的重視,更沒有按停車位配建標準嚴格把關。在規劃執法過程中,對擅自改變規劃的查處力度不夠,有的居住區、商業場所在規劃時有足夠的停車場位,但沒有按規劃執行。如廣通大酒店的地下停車場未經批準改成了KTV包廂,華天水立方大酒店的地下停車場改成了地下商場,導致入住酒店的旅客將車輛到處停放。停車場規劃建設滯后和城市規劃管理執法不嚴,是導致停車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居民小區停車場(庫)被閑置。城市建成區內,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均規劃建設了足夠的停車場(位),如日月星城、新時空、東方名居、湖景1號、新外灘等居民小區,停車場位足夠供居民停車。但是,因為停車場位的權屬關系,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復雜,開發商將停車場位出售,物業收取停車管理費等方面的原因,開發商、物業與業主之間沒有達成共識和思想上的一致,業主不愿意購買停車位或交停車管理費,長時間停放在院內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更多的車主將車輛長時間占用小區周邊道路(包括行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放,人為造成公共資源長時間被個人無償占用,而且嚴重影響公眾正常出行和交通秩序、市容環境。新時空小區、東方名居小區、湖景1號小區、新外灘小區的車輛經常長期停放在運河路、金橙路、桔園路、獅山路,市民反響強烈,已妨礙了人們的正常生活。
(五)宣傳引導和交通管理執法力度不夠。從主觀方面分析,相關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交警部門對機動車違停的危害和嚴重后果宣傳不夠、不全面,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停車管理宣傳缺乏針對性和創新性,對機動車違停的整治,雖然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如現場查糾、移動抄牌、強制鎖車、拖移現場、電子監控和視頻監控實時抓拍,但執法力度還是偏小,對違停車輛特別是嚴重妨礙正常交通的未及時拖移現場,僅靠抄牌處100元罰款,對車主而言“不痛不癢”,沒有威懾力。
三、破解停車難題的建議
解決停車難題、治理機動車違停應堅持治標治本、標車兼治的原則。治標,就是要強化城市交通日常管控勤務,加大機動車違停查處力度;治本,就是要實施城市停車專項規劃,加快停車設施建設步伐,挖掘和利用停車資源,解決停車場位嚴重不足的問題。
(一)健全城市道路交通綜合協調機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內容,是項比較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和行業,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權與責的高度和統一。因此,必須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領導掛帥、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城市道路交通綜合協調機制,定期召開城市交通例會,研究解決城市停車管理方面的具體問題。自然資源及規劃和住建部門要統籌考慮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用地分布,在規劃審批時要嚴格把關;公安交警部門要嚴格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估機制,自然資源和住建部門密切配合,從源頭上把好關。目前,首要任務是依法編制、、實施《城市專項停車規劃》。
(二)加快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步伐。現階段城市停車場配建標準是原建設部、公安部1988年頒布的《停車場規劃設計(試行)》以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過去的標準已不適應面臨的汽車發展形勢,亟待修改。應根據2013年頒布實施的《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修改停車場定額和配建標準,按照小汽車發展趨勢和機動車保有量及百車用戶率預測,以1.5—2倍于擁車量的停車泊位進行修改。對于規劃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建筑以及住宅區、辦公樓、公共設施和文化娛樂、餐飲休閑、購物中心等商業場所,必須考慮足夠的停車場地并留有余地;除道路停車和建平面停車場外,應鼓勵建地下車庫。同時,要充分發揮市場導向作用,多渠道建設停車場,按照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建立誰投資、誰建設、誰受益的投資機制建設停車場。停車場屬于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應當給予政策扶持和優惠。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入停車場建設,以求多渠道吸收資金發展停車場。如采取減免土地出讓金,提供優惠貼息貸款,減免稅收等方式,提供政策和資金扶持。
(三)合理利用道路時空資源增設臨時泊位。針對中心城區停車需求與有限的停車泊位供給矛盾突出的實際,利用道路(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空間資源設置臨時停車泊位。根據路上停車對動態交通的影響及臨時停車泊位設置的條件,合理進行規劃,確保停車泊位數與道路比例協調相一致。因此,不能全部將臨時停車泊位設置在某一條主干道或支路次路兩側,應該在路網比較均勻地分布,按道路沿線土地利用性質分布狀況,盡量設置在高停車需求率產生路段。同時,應充分考慮在道路上設置臨時停車泊位是在道路通行能力有余的情況下,為解決突出的停車問題而采取的一種簡便廉價的方法,主要以現有交通量為準。利用道路時空資源緩解城市停車難的問題,還必須完善相應的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停車管理誘導系統,提高泊位利用效率,暫時緩解停車需求與供給的矛盾。
篇3
一、實施停車收費的管理范圍和路段
在城區部分道路紅線范圍內的車道、人行道及部分臨街單位門前場地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一)長寧大道:海慧路至泉口路段。在道路東側機動車道和部分人行道空地內設置臨時機動車及部分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二)工商街:繼續實行該路段單向通行,在道路南側設置臨時小型機動車停車泊位。
(三)金蝦路南段:海慧路至中天街段。改禁止機動車通行路段為商家進出貨通道,在道路西側設置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東側設置臨時摩托車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四)象山大道:象山一路至長坂坡橋段。在道路兩側非機動車道部分路段(市政府、市政協、市人大門前左右50米和公交專用通道除外)及部分人行道空地上設置臨時小型機動車停車泊位。
(五)府前街:工商街至中天街段。對路段西側部分人行道進行適當改造,設置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及部分摩托車、自行車停車泊位。
(六)象山一路:長寧大道至象山大道段。在道路兩側機動車道設置臨時小型機動車停車泊位。在遇群藝館大型活動時,泊位取消,供活動停車使用。
(七)海慧路西段:象山大道至龍泉渡槽段。在道路兩側機動車道和部分人行道空地設置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
(八)塔影路:白云大道至團結街段。在道路南側機動車道和部分人行道空地設置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
(九)天鵝路:白云大道至廣場花園小區段。在道路南側機動車道設置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
(十)雨霖路:白云大道至象山大道段。在非機動車道上設置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
(十一)象山二路:在機動車道南北兩側,設置臨時機動停車泊位。
(十二)虎牙關大道:虎牙關鐵路橋至總干渠段。在道路兩側部分人行道空地內側設置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
(十三)新城路:西起象山大道,東至城南新區十字路口。在道路機動車道西側,設置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
(十四)深圳大道:虎牙關大道至象山大道段。在道路兩側部分人行道空地內設置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
據初步測算,可用于實行收費管理的停車泊位1909個,其中道路可勘劃泊位828個、臨街單位的門前場地泊位1081個。
二、停車收費的主體和標準制定
(一)明確收費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省財政廳、物價局(財綜發[]4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道路機動車停車費的征收和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市財政局委托市城管局具體實施收費管理。
(二)確定收費標準。按照“統一劃線、統一標準、統一主體、統一收費”的原則,對道路機動車停車收費實行計時收費管理,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負責制定收費標準并上報省相關部門批準實施。擬定小轎車停車2小時以內的每車次收費3元,2小時至4小時的每車次5元,超過4小時每小時加收2元,每車每日收費最高不得超過15元。停車時間在15分鐘以內不收費,當晚22:00時至次日早07:00時實行免費停車。
三、停車泊位的勘劃和收費管理人員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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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機動車排放管理法規政策回顧
中圖分類號:X-65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截至2012年底,南京市機動車保有量達到156.5萬輛。大氣環境污染狀況表明,由于機動車的排放,目前南京市環境空氣呈現煤煙與交通復合型污染特征,灰霾、臭氧、PM2.5等這些與機動車排放密不可分的環境空氣指標目前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為應對日益嚴重的機動車尾氣污染問題,南京市在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政策,以更好地治理污染,保護環境。
1.我國機動車排放管理
我國對機動車排放控制管理起始于上世紀80年代初,起步比較晚。但發展很快,經過近30年的發展,目前已形成約90余部較為完整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南京市機動車排放管理的主要上位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的綜合性環境保護基本法,是制定其他環境法律、法規的基本依據。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兩項最基本的任務是保護和改善環境與防治污染與其他公害。從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污染者付費、開發者保護、利用者補償的原則;公眾參與原則;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等五項原則對環境保護的職責和權利作了明確規定。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專門性環境保護法律,于1988年6月10日施行,經1995年、2000年兩次修訂。從機動車制造、在用車使用和維修、燃油質量、監督檢查等幾個環節,分別作出了規定。隨著我國機動車保有量以及產銷量快速增長,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以及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在新車及在用車排放控制、燃油品質、交通規劃與限制等方面已不能適應目前的形勢要求。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車輛尾氣排放是必檢項目,在實行環保標志的城市,車輛定期檢驗中的排放檢驗實行單獨檢驗,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車輛檢驗排放不合格,車輛檢驗為不合格。在沒有實行環保標志的城市,排氣檢驗與安全技術檢驗合二為一,仍然由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測。
2.南京市機動車管理法規政策回顧
南京市機動車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近年來邁出三大步:2005年《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設“機動車污染防治”專章;2007年以市長令形式出臺《南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大實施《南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其中電子環保標志管理、高污染車輛淘汰、公眾參與、油氣污染治理、企業車輛排放納入環境行為評價等一系列創新舉措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條例的頒布實施為依法嚴格監管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2.1 《南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規定在本市初次登記上牌和外地轉入的機動車,不符合本市執行新的排放標準的,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由政府采購的公務車應當符合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物排放標準;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包括新車控制、在用車定期檢測、環保標志、路檢抽檢、維修治理等方面,規定各部門互相配合,做好機動車污染防治的“源頭”和“龍頭”控制;檢測和治理方面,從檢驗機構資格委托、檢驗機構日常運行、檢測設備使用和維護、檢測人員業務技能、對違法檢驗活動的處理及環保部門日常監管等方面,全面規范和強化了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
2.2機動車排放標準
2008年是南京市機動車排放標準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在報經國務院審核批準下,南京市環保局聯合南京市交管局了《關于在本市初次登記上牌的機動車實施“國Ⅲ”標準的通告》,根據國家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階段)》(GB18352.3-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標準,自2008年1月1日起,初次在本市登記的相關車型必須達到國Ⅲ標準。2010年12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自2011年1月1起,在南京辦理注冊登記的相關機動車,參照國家的標準,必須達到國Ⅳ。2013年2月21日,南京市環保局聯合南京市交管局了《關于輕型柴油車、重型汽油車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南京辦理注冊登記的相關機動車,參照國家的標準,必須達到國Ⅳ。
2.3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
南京市的標志發放工作起步較早,而且具有特殊性。一開始南京市使用的是綠藍黃三色標志,具體規定是:黃色標志(國I以下),藍色標志(國I,國II),綠色標志(國III,國IV),不分汽柴油車。2010年11月26日,南京市環保局會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停止核發機動車藍色環保標志的通告》、《關于啟用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關于對南京市在用機動車核發環保分類標志的通告》等相關文件,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南京市停發藍色環保標志,完全與國家同步,采用全國統一環保標志,分為綠色和黃色兩種環保標志。對環保分類標志的核發、換發、補發等面進行嚴格的規范,并且提出對核發環保分類標志有異議的車輛,可以到南京市環境保護局指定的鑒別機構申請技術鑒別,按照南京市執行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檢測。
3.小結
機動車排放法規的實施,是一項涉及政府、企業和用戶的系統工程,其中政府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工作的作用至關重要。十一五”以來,南京市在機動車排放法規實施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從新車環保準入、在用車定期檢測、環保標志管理、高污染車報廢淘汰等環節上對機動車排放進行全過程管理,機動車環保監管工作已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交通管理;行人依法管理;行人違章;非機動車
[DOI]10.13939/ki.zgsc.2016.32.191
在現實的交通管理中,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違章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像電動車在斑馬線外橫穿馬路,行人違規跨越護欄,可以說司空見慣,這些違法行為在國內的城市不斷出現,并且違規者數量極為龐大,是引發交通擁堵、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危害不亞于機動車所造成的損失。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是要對非機動車的管理,從思想上引起足夠重視。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
1 努力培養公民全民守法、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意識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這實際上是對全民守法內涵高度概括,反映在交通管理中,就是要樹立遵守交通法律的良好習慣。如何培養遵守交通法律的良好習慣呢,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是培養不敢違反交通法律的“畏法”境界;第二,培養公民遵守交通法律的良好習慣;第三是樹立內心層面的“尊崇交通法律”的尊法境界。
第一、培養不敢違反交通法律的“畏法”境界,做到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違法處理同樣嚴格,加強對輕微違法行為的執法,讓公民樹立起遵守交通法律的良好習慣。目前在交通執法過程中,普遍存在著重機動車違章處罰,輕非機動車管理,對于電動車、行人違章闖紅燈的行為視而不見的現象。這其實是在執法過程中,所暴露的重要問題,對非機動車和行人輕微違法行為的輕處理態度,使法律缺少了應有的權威和威信,反而不利于公民樹立遵守交通法律的習慣。法律早有規定:對于行人“闖紅燈”行為可以處50元以下罰款,可實際上,卻因執法成本過高和技術層面的困難重重,讓懲罰長期流于形式。當人們發現闖紅燈很少受到懲罰,利己主義意識就唱了主角,“大家都違法闖紅燈,自己不闖,就顯得挺傻”,自然也就成了人們違法闖紅燈的借口和想法。交通法規在人們的心目中,缺少了崇高的尊嚴,這種“法不責眾”的社會風氣一旦形成,是很難扭轉的。所以,無論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的違法行為,都要求執法的嚴格,用違法的不良后果去警示旁人,樹立法律權威,從根本上提高違法成本,使之轉化為公眾的主觀自覺行為。再以新加坡為例:他們的城市環境有口皆碑,但治理上相當嚴苛:第一次闖紅燈,罰款200新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闖,最重可以判半年,就是要通過嚴格的立法和日常生活中“小事”的規范執法,體現法律的權威。
第二層次是把自覺遵守交通法律作為一種習慣,體現的是公眾對交通法律權威的尊重和認可,這個層次強調人們對交通法律、交通秩序的主動維護,在全社會形成一種共識,任何時候把遵守交通秩序當成一種習慣,就像吃飯、睡覺、呼吸那樣,成為民眾平常的需求,并遵守之。
第三是樹立內心層面的尊法境界,這是更深層次的要求,它體現的是公民對遵守交通法律的高度自覺和理性認同,是公民發自內心的對法律的尊崇。
2 制定城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
實現良好的交通秩序,離不開基礎設施等硬件建設,也離不開擁有交通管理權限的各個政府部門通力協作,盡職盡責,更離不開城市千萬居民的鼎力支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牢固樹立交通安全意識。如何提高機動車駕駛人的守法意識?行人及非機動車管理,是一個難點問題,也是城市交通管理迫切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建立城市《文明交通信用辦法》,讓市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切實樹立文明交通的觀念,可以有效減少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發生數量,幫助行人、機動車駕駛人及非機動車駕駛人樹立安全意識。為此,結合城市實際,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可以由公安部門牽頭,聯合本市文明辦、信用辦、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住建部門、交通部門、城管部門、人民銀行等相關職能部門,確立了以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全民參與,個人和單位文明交通信用分級管理體系,并以市政府的名義印發《城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
《城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可對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認定為構成失信行為(前提是交通違法行為多次發生而不改正),交通違法失信行為可分級認定為一般、較重、嚴重交通失信行為,通過實施對個人交通失信信息共享應用、部門和單位聯動失信懲戒、企業安全信譽等級評定等制度,對駕駛人、所有人實施相應的聯動懲戒。這種聯動懲戒表現在:個人交通信用情況作為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招錄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勞動用工以及勞動模范、優秀黨員、優秀公務員德行考評的重要參考;納入文明單位評比、企業安全生產考核、交通運輸市場準入資格考察等;將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納入有關保險費率浮動依據。將個人交通信用信息作為銀行信貸的參考內容,如果交通違法行為頻繁而不改正,銀行可考慮適當提高信貸利率和成本,從而大幅杜絕和減少交通失信行為,發揮社會監督制約作用。
《文明交通信用辦法》的出臺是構建社會誠信管理體系、強化遵守交法的自我約束力,形成良好社會誠信風尚,提升廣大道路交通參與者文明交通素質、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作用具體來說,第一,能夠統籌文明交通工程與創建文明城市、文明單位等工作的關系,將單位人員、車輛文明交通情況納入文明單位考核內容,落實各地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單位的文明交通責任。第二,制定城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各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能夠針對發現的問題,研究落實整改措施,約談部分失信單位、個人,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不斷提升城市文明交通程度。第三,通過每年媒體、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城市文明交通信用指數測評結果,政府、單位和公眾能了解自身文明交通狀況,促進地方政府重視、社會關注、人人踐行文明交通。第四,將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的發生數量,極大緩解城區交通易堵、易亂等城市頑疾,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全市交通秩序順暢、安全形勢平穩。
3 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
電動車作為不少城市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具有重量輕、便捷快速、價格成本相對低廉的特點,所以,在全國范圍內電動車的保有量是巨大的。但是,電動車這種新生事物,一方面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便捷,另一方面,因其龐大的使用人群和立法管理方面的不健全,是引發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確實有必要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建議:其一,針對不同行業的特殊要求,制定電動車進入市場的標準,例如,對于快遞行業,允許適當提高電動車的載貨量等標準;其二,可以研究制定電動車的相應的牌照管理制度,給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車發放牌照,將電動車納入統一監管之下;其三,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前提下,創新電動車違章的處罰方式。
篇6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年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為:“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準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并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新增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內容為:“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接口。
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七、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八、第四十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九、將第五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十、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交通部”改為“交通運輸部”,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年8月8日起施行。
篇7
關鍵詞:混合動力;耦合技術;驅動技術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9.014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是將電力驅動技術與燃油驅動技術相結合的車輛,它采用的C電耦合系統的動力耦合技術來實現二者之間的相互轉換,耦合動力技術的形式不僅決定了混合動力汽車的工作方式,也決定了汽車功率分配的途徑,并且對整個汽車的動力性能、經濟性能,還會對汽車的排放性能產生影響。
1 混合動力汽車的耦合形式及功能
混合動力汽車是燃油動力與電力動力的混合體,它的主要特點是車輛能夠隨車攜帶多個動力源,在具體的工作過程中,要求動力源能夠根據汽車運行的情況和諧工作,相互補充。根據混合動力汽車的運行方式,可以將其耦合系統分為純電動動力驅動、燃油驅動、混合動力驅動三種模式。因此,混合動力車輛的耦合系統具有如下功能:
(1)汽車動力合成功能。動力耦合系統的動力合成功能要求能夠有效的合成輸出多個動力源,以滿足汽車的電力動能與燃油動能的要求,因為電力動力與燃油動力的特征不同,在動力合成的過程中,各個動力源不能相互干涉,并根據汽車的做功情況,采用不同的驅動技術來輸出動力。
(2)動力分解功能。混合動力汽車在汽車行駛的過程中,要能夠自行的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在汽車行駛的過程中,需要對動力進行分解,一部分用于對發電機發電,給蓄電池充電,一部分用于驅動車輛行駛。
(3)制動能量回收功能。為了提高混合動力汽車的能量使用效率,提升汽車整體的燃油經濟性能,耦合系統要能夠回收汽車制動時產生的動能,對汽車制動能量的可以采用發電回收與液壓儲能兩種方式。
(4)提高汽車的燃油經濟性能。耦合系統能夠控制發動機的負載和轉速,使汽車能夠保持均勻的動力,保證發動機在合理的區域工作,提高汽車的燃油性能。
2 混合動力汽車動力耦合技術分類
由于混合動力汽車主要以燃油與電力混合為主,也就是說混合動力汽車的動力源主要以內燃發動機與電力電動機兩種。在一些低速、頻繁起停的工程車和公交車上采用的液壓混合系統,它們的動力源主要以內燃機與液壓馬達為主,根據混合動力的形成原理與結構,可以將混合動力耦合技術分為如下幾種類型:
2.1 齒輪式機械動力耦合系統
這種混合動力耦合系統主要以齒輪式機械動力耦合系統為主,一般采用的行星齒輪耦合機構,它主要有兩個自由的旋轉速度,太陽齒輪、行星齒輪以及齒輪圈在工作的過程中,能夠以不同的速度旋轉,以便于有效的對汽車的動力進行分配與匯聚,實現混合動力的節能效果。例如豐田Prius轎車的混合動力系統(THS)是典型的單排行星齒輪式機械動力耦合系統,它的耦合系統主要由單排行星齒輪機構構成的耦合系統,如下圖1所示:
從圖1可以看出,發動機輸出軸與行星架相連,發電機轉子與太陽輪相連,它們之間能夠配合運動共同工作,電動機的外齒圈通過鏈條與后橋相連,與汽車的發電裝置結合在一起,可以實現發電機與電動機的配合工作,既可以形成發電機,也可以根據汽車運行的情況形成燃油驅動設備。隨著混合動力技術的而發展,在單排行星齒輪動力耦合技術的基礎上,已經出現了雙排雙模、三排行星齒輪動力耦合技術,并在很多混合動力汽車上得到了應用。齒輪式機械混合動力耦合技術的系統結構比較復雜,在技術實現上控制難度較大,而且該類混合動力系統受到機械加工工藝與制造精度的限制,以及新材料的研制與控制技術的落后等原因的影響,致使齒輪式機械混合動力耦合技術的應用存在瓶頸。
2.2 電磁式動力耦合技術
該類技術主要采用的是非接觸式的動力耦合技術,是運用電磁力對動力系統進行耦合的混合動力系統,根據電磁耦合的工作方式,可以將電磁式動力耦合技術分為串聯式電機動力耦合技術與雙轉子電磁式動力耦合技術。
(1)串聯式電動機耦合技術。該耦合式集成動力技術采用的發動機輸出軸與汽車發電機的轉子轉軸直接采用串聯的方式進行連接,在二者之間也可能通過離合器進行連接,這樣汽車的電動機與發動機之間采用同軸轉矩疊加方式進行動力耦合,即電力驅動與燃油驅動通過疊加。可以看出,該類混合技術動力系統具有機構緊湊、可靠性高、成本低等優點,在一些中高檔的混合動力汽車中經常用串聯式電動機耦合技術作為驅動技術。
從目前對串聯式電機集成動力耦合技術的應用來看,輕度、中度的混合動力耦合技術在混合動力汽車耦合系統應用比較廣泛,但是,采用輕度與中度混合耦合技術對于汽車的燃油性能不高,這不符合低碳環保的要求,在具體的應用中還不是十分廣泛。因此,發展適度重度混合動力耦合電磁式技術是未來混合動力發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2)雙轉子電機動力耦合系統。該耦合系統的工作原理主要采用雙轉子電機進行工作,電機的內部結構比較復雜,在其內部有兩個轉子與一個定子,這樣內轉子與外轉子就可以形成一個內發電機,而外轉子與定子又可以形成一個外電機,這樣就形成了雙電動機進行工作。因此,從這個結構上說,它形成的雙電機的結構模式,即雙轉子的電機動力耦合結構,可以有效的將機械能轉換為電能。雙轉子電機動力耦合技術優點是系統控制靈活,結構比較緊湊簡單,成本造價比較低,相對于其他電機來說,它的功率密度與轉矩有了很大的提高,能提高汽車的燃油經濟性能。尤其是作為多端口機電能量轉換裝置,為制動能量的收集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采用雙轉子電機動力耦合技術可以有效的協調系統的內外兩個電機協調工作,采用該技術能夠代替混合動力汽車的變速箱、起動機與發電機的諸多功能,使得混合動力汽車實現無級變速和多種工作模式的功能,提高整車的安全性與經濟性能。
2.3 液壓混合動力耦合系統
液壓混合動力耦合技術系統主要由電力驅動技術、液壓傳動技術、燃油驅動技術等組件構成,它一般有并聯型混合動力耦合技術與混聯性液壓混合動力耦合技術傳動裝置構成。它是由液壓變量馬達、液壓變量泵、高壓蓄能器等組件構成,該混合動力耦合技術具有良好的制動能量回收、發動驅動等混合驅動的性能。在液壓混合動力耦合系統中,液壓油是液壓混合動力的驅動介質,在耦合系統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液壓混合動力耦合系統的動力聚合與分配同時通過液壓介質的控制來實現的。
液壓混合動力耦合技術是混合動力汽車的重要發展方向,它的節能性能比較好,該技術結構簡單,蓄能的密度高,整車的成本也比較低,在回收制動能量的過程中,沒有化學能與機械能的相互轉化,這樣能夠有效的保證蓄電池的電能在制動時不會被損耗,而且蓄電池的功率密度也比較大,而且制動能量的轉換速度比較快,能量的回收率也比較高,能夠有效的提高混合動力整車的燃油性能,減少尾氣的排放量。
3 結束語
混合動力耦合技術的發展是發展高性能混合動力汽車的重要技術,在未來汽車發展的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對混合動力技術的種類與功能進行探究,指出了混合動力耦合技術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優缺點,在未來的研究中,需要從動力耦合技術系統進行開發與研究,這樣才能有效的促進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同樣混合動力控制的智能化與混合動力車輛結構的集成化也將是未來混合動力汽車的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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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幾十年來,汽車尖端技術研發一直聚焦于兩大主題,節能與減排。未來10年內,世界各國油耗和排放法規都將進一步加嚴,給各大主流汽車企業帶來越來越嚴峻的挑戰。
從油耗法規上看,到2020年,歐盟針對乘用車的CO2排放將控制在95g/km(約為4.1L/100km),日本針對乘用車的CO2排放將控制在105g/km(約為4.5L/100km),美國針對乘用車的整車油耗將控制在5.5L/100km。中國正在實施的第四階段油耗法規規定,到2020年乘用車平均油耗限值為5L/100km ,屆時中國的油耗限值將比肩歐美日。到2025年,中國將會進一步加嚴油耗限值,乘用車油耗可能限制為4 L/100km。
從排放法規上看,中國也在不斷趕超歐美。歐盟將從2017年開始,實行新的歐六c排放法規,美國將從2017年開始,實行第三階段排放法規(Tier3)。中國也將從2017年開始,全面實行新的國五排放法規,并且不斷加速法規更新步伐。2020年,中國將實行國六a排放法規。2023年,中國將實行國六b排放法規。國六b排放法規不但各排放物限值會比歐六c還嚴格,而且將采用全新的、更為嚴苛的WLTC測試循環(類似美國測試循環),可能會成為最難的排放法規。
所以,預計2025年前后,中國的油耗和排放法規將走在世界最前沿,驅動全球汽車發動機技術革新。同時中國將繼續保持汽車產銷第一大國的地位,國際主流汽車企業和發動機技術研發公司將針對中國市場需求開發最新技術和產品,在中國市場首發。中國自主品牌企業將失去可跟隨的國外先進技術路線和產品,必須通過自主創新同步達到最嚴格的法規要求。
形勢如此嚴峻,如何應對?是繼續研發和采用更多內燃機的節能環保新技術,并適度采用混合動力技術來不斷優化傳統動力系統,還是選擇徹底放棄傳統內燃機,用基于電動車技術的新能源汽車來完全取代?我們處在一個關鍵的十字路口。
近年來,圍繞如何提高發動機熱效率、降低機械損失、采用電氣化手段降低整車油耗,各汽車公司和研發機構開發出眾多新技術,例如,提高熱效率可以采用大角度VVT+Atkinson循環、快速燃燒系統、高壓縮比、大流量低壓冷卻EGR、350bar直噴、可變氣門升程VVL、可變壓縮比等技術;降低機械損失可以采用增壓減缸小型化、DLC涂層、可變排量機油泵、新一代活塞和活塞環涂層、缸孔涂層、低黏度機油等;電氣化可以采用電子水泵、電子機油泵、電子節溫器、12V啟停系統、48V輕度混合系統、電子增壓器、停缸、混合動力、插電式混合動力等技術。眾多技術路線效果各有千秋,成本千差萬別,并且技術成熟度也有所不同。合理選擇技術路徑的組合,既能夠滿足油耗和排放法規的嚴格要求,又能夠將成本增長控制在用戶可接受范圍內將是未來主機廠面臨的重要挑戰。
進入新世紀以來,地球溫暖化和大氣污染成為舉世矚目的熱門話題,各國油耗和排放法規逐年加嚴,催生出一系列的新技術和新產品,評價發動機技術先進性的行業發動機評選變得格外引人關注。沃德十佳發動機評選在北美市場影響力巨大,代表北美市場的風向標。
增壓、減缸、減排量是北美市場的大趨勢,中型車以四缸渦輪增壓發動機代替六缸自然吸氣發動機,大型車以六缸渦輪增壓發動機代替八缸自然吸氣發動機。小排量增壓發動機整車油耗優勢明顯,并且動力性不減。混合動力和純電動逐年增加,混合動力采用的發動機均為小排量自然吸氣發動機。采用電氣化技術后,整車油耗有大幅度的改善。
“中國心”年度十佳發動機評選是與北美的沃德十佳發動機評選和歐洲的國際年度發動機評選齊名的世界三大發動機評選之一,代表中國市場發動機技術趨勢及制造水平。在中國市場上,1.6L以下小排量渦輪增壓發動機成為主流,2.0L左右排量成為中型車主要動力,自然吸氣發動機越來越少,混合動力在市場已嶄露頭角,未來將成為一種趨勢。小排量有利于降低整車油耗,經濟型車油耗集中在6~8L/100km,中型車油耗集中在7~10L/100km。
沃爾沃發動機成為增壓小型化發動機的典范,近兩年均成功評選為沃德十佳發動機和"中國心"十佳發動機,并且動力性占據絕對優勢。
縱觀國內外發動機技術發展趨勢,針對國六排放及下一階段油耗法規,筆者認為,有三條技術路線值得重視:增壓小型化技術路線,提高發動機熱效率技術路線和提高電氣化水平技術路線。
增壓小型化技術路線
發動機匹配增壓器后,可以大幅增加發動機的動力性,這樣較小排量的發動機就可以達到原來大排量發動機的動力性,使汽車的加速性和最大車速不受影響。但是在車輛大部分行駛工況的中低速中小負荷范圍內,小排量發動機比大排量發動機工況點更接近省油區域,車輛更省油。
發動機增壓小型化的核心零部件是渦輪增壓器(機械增壓器匹配較少),可以說渦輪增壓器的技術水平會直接影響發動機增壓小型化后的效果。
經過多年的發展,渦輪增壓器技術有了長足的進步,從最初的簡單增壓系統,到后來的中冷增壓系統,直至目前采用的低慣量轉子增壓器、單渦輪雙渦管增壓器、VTG變截面增壓器等,增壓比一直呈上升態勢,目前大部分增壓發動機增壓比都在1.5~2.0左右。增壓比直接影響發動機增壓小型化的程度,而且未來隨著技術的進步,增壓比有可能會進一步提高。所以,增壓發動機也會朝著深度小型化方向發展,來獲取更大的節油效果。
提高發動機熱效率技術路線
提高發動機熱效率是發動機開發過程中永恒的主題,近10年來提高發動機熱效率的手段很多,從最初的VVT、可變截面進氣歧管等技術發展到目前采用的高壓縮比(12以上)、雙段VVL、Atkinson循環、缸內直噴等技術,發動機的熱效率也能夠從原來的32%左右提高到目前的38%。
未來,眾多新技術的采用,例如大流量低壓冷卻EGR技術、連續VVL技術、停缸技術、快速燃燒技術、350bar高壓直噴技術等,并且隨著降摩擦技術的進一步發展,會進一步提高發動機的整體熱效率,直接帶來整車油耗的大幅度降低,單純依靠發動機改進實現第四階段油耗目標完全有可能。
提高電氣化水平技術路線
在發動機眾多運行工況中,只能在中等轉速中等負荷工況區域實現最佳油耗,即省油工況,其余大部分工況的油耗會大大增加,但車輛行駛過程中,工況變化非常大,大多數情況下,并不能使發動機工作在省油工況范圍內。發動機或動力總成電氣化的目的就是利用電氣及電子技術,調整發動機工作工況,使其盡量工作在油耗低的工況內。
發動機電氣化程度不同,能夠調節發動機工況的水平也不同,當然復雜程度也不同。從簡單到復雜依次可采用12V啟停系統、48V混動系統、輕度混合動力系統、深度混合動力系統(HEV)、插電式深度混合動力系統(PHEV)。
12V啟停系統實現最為簡單,只需加大啟動電機功率和增加電瓶容量,車輛行駛過程中,能夠在臨時停車時關閉發動機來消除怠速油耗,預測能夠降低3%~5%的整車油耗,這是多數廠家推出的新發動機的標配技術。
48V混動系統未來兩年內會在歐洲市場廣泛采用,48V混動系統需將電池系統加大至48V并加大容量,同時配備BSG電機或ISG電機作為發動機輔助動力源來參與驅動。48V混動系統實現也較為容易,因其電壓仍在安全電壓下,所以仍可采用低壓電力標準,但在48V電壓下,配備10~12kW電機成為可能,這樣不但可以實現啟停,還可以實現電動助力、能量回收、電動巡航、發動機負荷點轉移等功能,預測能夠降低10%~15%的整車油耗。而且,在48V電力系統下,整車原用電單元均可升至48V以獲取進一步節油效果,例如:大燈、電子空調、電子水泵等。48V混動系統具有明顯的性價比優勢,與更高級的高電壓混動系統相比,只有30%的成本,卻能實現70%的節能減排效果,對價格敏感的中國市場尤其合適。
輕度混合動力系統需采用60V以上的高電壓電池系統,電機功率也可以進一步加大,輕度混合系統除了能夠實現啟停、電動助力、能量回收、電動巡航以外,動力輔助程度更高,可以提高發動機負荷點轉移效果,更大程度實現動力輔助,但輕度混合動力系統由于動力耦合方面的限制,不能完全實現全方位的動力輔助驅動。
深度混合動力系統(HEV)需要采用較為復雜的高電壓電池系統和更大功率的電機,深度混動系統可以實現任意比例的電機-發動機扭矩耦合,可以實現全方位的動力輔助驅動,保證發動機大部分情況下都運行在省油工況。
插電式混合動力系統(PHEV)除具備HEV的功能外,增大了電池組的容量,使其可以利用普通電源充電,這樣可保證汽車能夠進行一定公里數的純電驅動行駛,其綜合油耗可以進一步降低。
不斷提高動力總成電氣化水平對降低整車油耗作用非常大,但受制于成本、技術、專利、國家政策等等因素,主機廠在特定的階段應當選擇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高性價比方案,使其產品具備成本優勢。
沃爾沃Drive-E是增壓小型化典范
這次活動上亮相的沃爾沃Drive-E 系列發動機是增壓小型化的典范。其汽油機系列,均采用同一種架構(相同缸間距、缸徑及沖程),通過匹配不同的增壓器來獲得不同的動力,達到功率扭矩分級的目的。
Drive-E 系列發動機采用了很多上述的先進節能減排技術,例如:電氣化、渦輪增壓和雙增壓、中置直噴、大角度雙VVT、電子水泵、可變流量機油泵、智能活塞冷卻噴嘴、低張力活塞環、DLC涂層挺柱和活塞銷、涂層缸套、PVC涂層活塞、低黏度油等,這些先進技術使其具備相當優異的性能表現。以配備渦輪增壓的沃爾沃T5發動機為例,相比同級別發動機,具備明顯優勢。
下圖是沃爾沃T5發動機(2.0L排量)萬有特性和某2.0L先進渦輪增壓直噴發動機萬有特性,從圖中可以看出T5發動機有明顯的扭矩和油耗優勢。
最大扭矩方面,在中等轉速區域,沃爾沃T5發動機比某2.0L直噴增壓發動機要高10Nm左右。而且在高轉速大扭矩區域,沃爾沃T5發動機扭矩保持性非常好,扭矩并未隨發動機轉速升高而下降明顯。這使其整車具備強勁的高速行駛能力和高速加速能力。
低速扭矩方面,沃爾沃T5發動機增速相比某2.0L直噴增壓發動機要快很多,沃爾沃T5發動機1500rpm時就可以獲得310Nm左右的扭矩,而某2.0L直噴增壓發動機1500rpm只有250Nm左右的扭矩。這使其整車具備強勁的起步加速及中低速加速能力。
篇9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并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并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
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有關維修經營申請者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
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經營資質、經營范圍、經營地址、有效期限等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本章規定許可條件、標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準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并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同質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接口。
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加強從業人員誠信監管。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從業行為管理,促進從業人員誠信、規范從業維修。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
、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2016年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細則解讀
可自由選擇修車點
新規決定,對2005年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提出十項修改意見,其中,強制指定4S店維修、維修只能換原廠配件等要求被視為違規。
據了解,修改意見中,比較受關注的有三項。第一,車主可以自由選擇修車地點。規定顯示,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車主到指定維修點保養或修車。
第二,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新規還稱,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今年2月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如果汽車生產者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公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將被通報,并提請國家質檢部門和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撤銷相關車型CCC認證證書。
維修成本有望降低
“看來以后我可以自由選擇維修店給我的極光做保養了,這樣我每年的維修保養費會省不少。”市民劉先生告訴記者,買車時,4S店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其后續保養維修必須在相關品牌4S店做,不然出了質量問題廠家不負責。
“我去4S店正常做一次小保養需要2300元左右,做4萬公里的大保養則需要5000元左右。”劉先生表示,這還不包括維修,如果車子遇到一些小問題,維修一次隨便都要幾千元甚至上萬元。
羊城晚報記者昨日采訪一汽車維修廠的技術經理了解到,劉先生的車型在該店做一次小保養僅需1200元左右,做一次大保養則需2300元左右。也就是說,在汽車修理廠的維修費用會比4S店便宜五成左右。“通常情況下,任何一款車在維修店維修保養都會比在4S店做低。”一大型連鎖維修店的技術經理稱。
事實上,新規定實施后,不僅在維修店修車降低養車成本,在4S店的維修保養成本亦有可能降低。以前在4S店修車,基本都會被要求用原廠配件,這樣價格就會高得離譜。
有數據顯示,有些品牌的零整比高達1273%。數字背后的意義在于,如果更換這款車的全部配件,所花的費用可以購買12輛整車。 業內人士認為,在打破壟斷、轉型升級的時代背景下,同質配件的出現開辟了中國汽車配件流通的新模式,也能有效降低消費者的養車成本。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二、在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五款:“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并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三、將第八條修改為:“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并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將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有關維修經營申請者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七、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經營資質、經營范圍、經營地址、有效期限等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本章規定許可條件、標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八、將第三十一條第五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同質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九、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十、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加強從業人員誠信監管。”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從業行為管理,促進從業人員誠信、規范從業維修。”
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篇10
關鍵詞:電動汽車;電池管理系統;SOC;均衡
1 引言
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正在發生著改變。汽車作為一種便捷的交通工具已經在城市交通工具中占據了主導地位。然而隨著能源緊缺、原油漲價以及城市環境污染的日趨嚴重,傳統的燃油式汽車正面臨著重大的危機。在這種情況下,車用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成為業界研究的重要課題。在新能源體系中,電力能源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電池管理系統主要用于保護和管理電動汽車的電池資源,不僅要保證電池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可靠,而且要合理均衡的使用電池以達到延長電池的使用壽命。電池管理系統是駕駛者與電動汽車之間溝通的紐帶,對于電動汽車的性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文章的主要目的是配合電動汽車的研制,研制適用于電動汽車的安全可靠、抗干擾能力強的電池管理系統。實現對電池電壓、電流、溫度數據進行采集,SOC計算,電池狀態檢測,實現人機交互等功能的電動汽車電池管理系統。
2 BMS系統模型
根據電池管理系統的功能需求,將BMS分成了五大模塊:主控模塊、顯示模塊、采集模塊、均衡模塊和上位機模塊。系統模型圖如圖1所示。
圖1 BMS系統模塊圖
2.1 主控模塊
主控模塊用于控制整個BMS的運行,通過CAN總線、串行總線、SPI總線等與顯示模塊、均衡模塊和采集模塊進行通信。控制并協調各模塊的工作,完成對電池組總電壓、總電流的統計與計算,實現對SOC的計算,根據用戶指令完成電池的充放電工作,將采集到的數據存儲到U盤存儲器中。同時通過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分析,診斷出系統當前的運行狀況,對系統錯誤或故障進行提示。
2.2 顯示模塊
顯示模塊主要用于提供用戶查看系統運行狀態數據,向用戶進行報警提示等作用。除此之外,顯示模塊還具有系統參數設定功能。
2.3 上位機模塊
上位機模塊主要用于實現歷史數據的導出功能。同時提供用戶對歷史數據的分析功能。最后,還應該提供系統參數設定功能,以U盤為傳輸媒介向主控模塊提供系統參數信息。
2.4 均衡模塊
充電電池存在使用壽命問題,長期不均衡的使用電池會造成部分電池壽命下降的問題,從而影響整個電池系統的運行。均衡模塊實現當電池箱內電池電壓不一致超過規定值時(及長期消耗部分電池的電量),在充電電流小于一定值后,可自動對電池進行均衡,保證各電池之間使用量的均衡。
2.5 采集模塊
采集模塊實現對電池組進行電壓、電流、溫度的采集工作。整個管理系統由多個采集模塊功能,每個采集模塊用于控制一個電池組,可測量16節電池端電壓及16個測量點溫度和1路風扇控制,安裝在每個電池箱內。
3 BMS系統實現
3.1 元器件選型
處理器芯片:R8C/23 群瑞薩單片機。
電壓采集:ADS1146IPW數模轉換器。
溫度采集:CD4051BM。
均衡控制:74HC595。
CAN通信:SN65HVD1050。
U盤讀寫:CH376。
顯示屏:DMT80480T070_18WT液晶觸摸屏。
語音報警:WTH080,LM386。
3.2 硬件設計
由于電動汽車用電環境復雜,有很強的電磁干擾從而影響信號在線檢測與控制系統的正常工作。為了減小電磁干擾采取如下措施:(1)在瑞薩單片機和CAN總線收發器之間加入高速光耦隔離器,同時增加共模電感,熱敏電阻等保護措施,電路圖如圖2所示;(2)為了避免底線竄擾問題,將單片機工作電源與電動車電源地線進行隔離;(3)數字溫度傳感器使用屏蔽電纜封裝,并將屏蔽地搭鐵,CAN總線選用屏蔽雙絞線;(4)PCB板制作盡量加大線間距,以降低導向間的分布電容并使其導向垂直,以減小磁場耦合,減小電源線走線有效面積及選用性價比高的器件等。
圖2 CAN總線收發器電路圖
3.3 軟件設計
在SOC的估算上采用的是現在比較成熟的方法。根據電動汽車的工作狀態(駕駛、靜置、充電),分別采用安時法、開路電壓法進行SOC估算,在采用安時法簡單有效的基礎之上,在特定條件下采用加權安時法進行SOC校正,消除安時法帶來的累計誤差。
在軟件設計過程中采用了多種抗干擾設計:數字濾波算法、冗余法、軟件陷阱發、看門狗等技術,防止程序失序,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4 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