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治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21: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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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治理

村鎮建設治理站述職述廉報告

各位領導、同志們:

大家好!

村鎮建設治理站工作在建設局的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高度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各相關單位的幫助支持下,全體村鎮建設人員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相關村鎮建設法律、法規,圍繞市委、政府提出的城鎮化戰略目標,團結協作、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積極開展本職工作,一至十月份村鎮建設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現就本年工作作以下述職述廉報告。一、村鎮建設治理系統基本情況

村管站現有干部11人,其中男同志6人,女同志5人。職務職稱構成情況為:事業單位治理人員3人,工程師3人,經濟師1人,助理工程師3人,助理經濟師1人。現有3人借調外(1人在天宣路,1人在垃圾處理場,1人在規劃科)。27個鄉(鎮、街道辦事處)分別設立村鎮建設治理所或綜合辦公室,有村鎮建設治理人員1**人,其中男同志94人,

女同志12人,具有專業技術人員38人,工人59人,其它人員9人,聘用制干部12人,在崗不在編的有13人,在編外單位借調的有3人。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治理條例》、《**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治理實施辦法》、《建制鎮規劃建設治理辦法》等政策法規,我站的主要工作職責:

1、在市城轄區內,負責貫徹實施有關村鎮規劃建設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具體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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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淺析及治理對策

違法建筑是城市、鄉村現代化建設中一個毒瘤,此類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城鄉經濟的發展。下面我就違法建設的形成與治理談些看法。

一、什么是違法建設:

(一)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違法建筑包括:

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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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鄉村治理探討

近年來,黨中央對深化農村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指出要加大強農、惠農、富農力度,推進農業現代化、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提高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水平。因此,如何改進和完善鄉村治理,推動鄉村治理走向現代化已經成為深化農村改革必須面對的時代課題。目前,相關研究已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眾多學者分別從不同角度,運用不同研究方法,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見解。但不管從哪個層面、哪個角度進行研究,都繞不開治理主體。本文擬以鄉村治理主體為觀察視角,通過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次的觀察,辯證分析當前鄉村治理存在的機遇和面臨的挑戰,并對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提出若干思考。

一、新農村建設背景下的鄉村治理契機

(一)宏觀制度性治理主體由“汲取型”向“服務型”轉變我國正由“汲取型”向“反哺型”轉變,尤其近幾年,黨中央在強農、富農、惠農方面持續發力,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如農業供給側改革、農村土地“三權分置”、保護生態綠色發展、精準扶貧、美麗鄉村建設等。圍繞著“五個全面”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及“五大”發展理念,加大對鄉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利于鄉鎮政府更好履行發展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使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面貌不斷改善,農業結構更加優化。基層鄉鎮政府也在積極轉變觀念和職能,強有力地貫徹執行黨中央頂層設計,從過去“全能型”包攬一切的政府向提供公共服務職能轉變。如在經濟職能上,減少對經濟過多的直接干預,更多轉向為“三農”服務,通過提供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等措施,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在創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培育本地經濟組織、完善農業補貼政策、整合統籌資金、推動農業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社會管理職能上,協調不同利益主體和不同價值取向、化解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能力不斷加強。比如在執行征地拆遷、遷址重建、土地流轉政策時,更加科學、理性,依規依法,避免簡單粗暴行政。同時,還有選擇地吸納社會力量參與網格服務管理。在履行公共職能方面,不斷完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如體育場、休閑公園、文化廣場、老人活動室的修建等,大大豐富了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由于國家和基層鄉鎮政府為鄉村治理走向現代化努力“瘦身”和“健身”,一方面不斷簡政放權,另一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既能有效節約治理成本,又能更好激發鄉村其他治理主體的活力。同時,基層黨組織由“黨弱村弱型”向“黨強村強型”轉變,習多次強調基層黨組織的重要性和職責,并大力整頓和建設基層黨組織,使基層黨組織得到了明顯改善,逐步形成“黨建村強”的良好態勢。在領導方式上從“強制命令型”轉向“基層服務型”,暢通連接群眾“最后一公里”;在工作方式上倡導基層創新,打造基層黨建特色;在隊伍管理上推行嚴進寬出的黨員管理機制和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制度;在責任追究機制上在黨委書記為第一責任人的架構下,細分責任內容,建立黨建工作“責任清單”,實現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由“虛”到“實”、單項考核向整體評估轉變[1]。村民自治組織正由“形式民主”邁向“真正自治”。學者肖唐鏢認為,基層自治制度設計是美好的,但“農村的村務管理還存在管理不科學、決策不民主、監督不到位的情況,農民只有形式上的權利”[2]等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全國各地村民委員會不斷開展創新,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和影響力逐步增強。如廣東清遠、湖北秭歸、廣西河池等地積極探索村民自治重心下沉到自然村、村小組的治理模式,設立村民理事會、黨群理事會、服務站等治理單位,激活了村民自治的內生動力,還有河北青縣的“村代會常任制”模式,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會形式,四川巴州的民主監事會制度等。村民自治的大膽創新探索正一步步朝著調整治理結構和制衡權力的方向努力,越來越靠近自治的實質內容。(二)中觀民間組織治理主體由“旁觀者”向“參與者”轉變中觀民間組織包括新型經濟和非經濟型社會組織。隨著黨中央帶領農民增收致富、產業脫貧、加快農業現代化等一系列措施的實施,孕育和催生了一個個新型經濟型組織,如龍頭企業、農業合作社、專業協會、專業農場、“互聯網+”等組織。鄉村經濟型社會組織正在成長為一個強有力的治理主體,能有效彌補政府在市場和公共服務方面的不足,在聯結政府、市場和農民關系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促進鄉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素質和責任感、認同感等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非經濟社會組織種類多樣,如宗族組織、宗教性組織、鄉賢理事會、環境保護協會、老年協會、文娛協會,等等。他們在不同領域中滿足不同主體的需求,在生活互助、社會救濟、生產協作、化解社會矛盾、豐富生活、文化傳承等方面承擔了部分制度內治理主體的功能,在鄉村治理中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三)微觀治理主體由“被動治理”轉向“主動參與”微觀治理主體主要分為鄉村精英和普通村民。馬克斯•韋伯把鄉村精英定義為:“那些具有特殊才能,在某一方面或某一活動領域具有杰出才能的社區成員,他們往往是在權力、聲望和財富等方面有較大優勢的個體或群體。”[3]隨著現代化建設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很多鄉村精英流向城鎮和大都市,他們通過帶回資金和技術,傳播現代觀念等方式,與鄉村建立聯系,并主動謀求改善鄉村落后貧窮的狀況,打破了傳統鄉村權威格局。他們推動著鄉村的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事務發展,在村民中有較高的威信和號召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人際關系熟絡,具備治理鄉村的能力。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特別是互聯網在鄉村的普及,大大密切了鄉村與外部世界的聯系。“信息化使得鄉鎮政府無法壟斷信息資源,從而使鄉政府唯一的權威地位受到挑戰,各種信息的快速流動,使農村更多地了解外部信息。使得原來的治理模式難以持續。”[4]普通村民可以通過各種微信群、公眾號、民情信箱、一鍵舉報、APP惠農軟件、網絡問政等不同形式,迅速了解國情、地情和各種信息,加大對其他治理主體特別是制度內治理主體的監督力度。同時網絡又大大拉近了村民與政府之間的距離,激發了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的熱情,增強了責任意識、參與意識、民主意識、維權意識。新農村建設的發展,大大加快了農業現代化和農村城鎮化的進程,人口流動增強,內外信息交流頻繁。原本封閉、靜態、同質化的鄉村日益向開放、動態、異質化轉變,大大解放了村民的思想,帶來了新思想、新觀念,村民的素質和見識不斷提高,日益由依賴走向獨立,由保守走向進取,有利于增強農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體地位。

二、新農村建設背景下鄉村治理面臨的挑戰

(一)宏觀制度設計與具體實踐存在偏差的矛盾國家治理能力和體系的現代化轉型,旨在革除政府一元單向管理的模式,建立由政府、市場、社會和民眾多元交互共治的體系。要求制度內治理主體更多承擔提供社會服務、公共產品及基礎設施等職能,來滿足鄉村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求。但鄉鎮政府作為國家最基層的一級政府,要貫徹執行國家或上級政府下達的各項方針政策,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任務。上級政府通過人事、決策、考核、財政等方面加大對鄉鎮政府的管控力度,并且要求“鄉鎮黨委一把手負責”、實行“一票否決”制度,這種壓力使鄉鎮政府往往又重新扮演著“全能政府”的角色,把主要精力用于完成上級各項任務,從而削弱其對公共服務職能的履行。另外,村委會既要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又要接受鄉鎮政府的指導,甚至幾乎異化為鄉鎮政府的人。村委主干成員的待遇也由縣財政統一撥放,實行坐班制等,使村委會日益趨向行政化,而違背其作為自治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初衷。有的鄉村采取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肩挑”或是由村委會主任擔任黨支部副書記等方式,使黨組成員和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結果往往出現自上而下的國家授權對自下而上的民意授權的侵奪,“出現‘一事一議’形同虛設、集體債務化解無望、土地爭奪矛盾凸顯等困境。”[5]由此,制度內治理主體往往面臨著兩難選擇,鄉鎮政府在“全能型”和“服務型”之間搖擺不定,出現理念與實踐脫節的現象;村委會在“自治化”和“行政化”間進退兩難;基層黨組織既要總攬全局又要“大小一起抓”。所以如何為制度設計創造一個良好的運行機制和環境,使其真正落地生根,需要鄉村治理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二)中觀社會組織蓬勃興起與發育不健全的矛盾要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必須實現對鄉村社會內部各方力量的有效整合,形成合力,達成良好互動。而鄉村社會組織在其中起著上下溝通和縱橫聯系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的鄉村治理仍是以國家主導下的推動型為主,鄉村社會組織雖然蓬勃興起,但發育不健全。經濟組織不少處于“弱、小、散”的狀態,規模不大、發展程度不高、資金和人才缺乏。在群眾中的影響力和威信也不夠,影響其對鄉村事務的參與和治理。植根于鄉村社會的村規民約,比較容易得到認同和遵守,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和可操作性,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但也容易喚醒與現代法治意識相左的傳統宗族意識和封閉的共同體意識,給依法治村帶來阻礙,甚至引發沖突。還有隨著鄉村社會階層的分化,價值取向更趨向多元,“許多傳統的亞文化現象開始興起,如宗族和不同信仰的宗教組織,在鄉村開始流行。”[6]影響鄉村社會,也會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帶來一定沖擊。鄉村社會組織幾乎同時具有正、負雙重功能,如何有選擇地發揮其正功能,彌補政府與市場治理的不足,同時又有效抑制其負功能,使其不成為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阻礙,也是擺在鄉村治理面前的又一難題。(三)微觀治理主體意識逐漸覺醒與治理能力不足的矛盾微觀層面的治理主體主要包括鄉村精英和普通農民。我國新農村建設造就了方方面面、各具特色的鄉村精英,他們在推動鄉村經濟發展、帶動村民致富,推進民主政治發展、加強監督及化解鄉村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都發揮著積極作用。但精英治村也有其弊端,容易利用自身的經濟優勢、政治資源或社會關系,破壞正常民主選舉。學者劉軍寧認為:“任何權力精英都有淪為專制者的傾向,這種傾向是否會變成現實,就要看與這些精英搭配的制度是什么。”[7]因此,如何規范和約束精英的行為,提高其治理覺悟和能力,任重而道遠。精英治理遭遇的另一挑戰是本土精英的大量流失。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城市化進程的發展,大量的鄉村精英涌向大都市或城鎮,在城市成家立業,逐漸脫離了與鄉村的內在聯系,大批的青壯勞動力外出務工。鄉村的人口結構日益走向老齡化和低齡化,出現“治理無人”的局面,地越種越荒,屋越蓋越空,如何留住精英,成為鄉村治理急待解決的問題。農民是鄉村治理最廣大的動力源泉,但村莊原子化的存在,又極大地削弱了農民的力量,他們無力把握村政和市場。受傳統小農意識的影響,民主觀念不健全,參與鄉村治理的目標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解決自身眼前的利益,缺乏社會意識和公共精神。習慣于依賴政府和村干部,“仍然存在等、靠、要和怕競爭、怕風險、怕負責的現象。”[8]甚至或以非理性方式表達訴求。因此,必須革除這些消極面,發揮出真正動力源泉作用。

三、新農村建設背景下鄉村治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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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治理與農職類院校信息化建設探討

近年來,隨著IT話題的興起,IT治理這一概念也逐漸進入企業家、單位管理層的視野中,使相關利益者認識到IT治理的重要性和前瞻性。與此同時,構建合適的IT治理框架、發揮信息技術優勢對我國各行業尤其是農職類院校整體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IT治理的定義

美國IT治理協會對IT治理的定義是:“IT治理是一種引導和控制企業各種關系及流程的結構,這種結構安排,目的在于通過平衡信息技術及其流程中的收益和風險,增加企業價值,實現企業目標。”[1]我國有一種觀點認為,IT治理是政府或企業能否采用有效機制,使IT應用能平衡信息化過程中的風險,完成組織賦予它的使命,確保實現組織戰略目標的過程。雖然對IT治理有很多不同說法,但其中不乏相似點。首先,IT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是從較高層面對IT治理的一種深度認識;其次,IT治理是通過選擇適合自身的IT治理工具監督企業管理層在IT戰略上的結構、過程和聯系,以此確保這種運營模式是否處于正確軌道上;最后,其目的是為了更好規避企業投資風險,使公司的IT投資與戰略目標一致,為企業創造更大價值。從中可以看出,IT治理在世界各企業中興起并運用,而行政事業單位,尤其是學校對IT治理的關注和運用都比較滯后。因此,在信息化越來越強大的今天,各行各業都應重視IT治理對自身信息化發展所帶來的價值。

二、幾種常見的IT治理工具

IT治理工具是基礎性技術,也是指導組織合理高效運營的結構框架,組織既可運用已經開發成熟的標準,也可結合自身情況創建出適合自己的一套治理框架。這些標準有的是能很好實現IT治理的基本方法、最優實踐、手段或模型,有的已成為實際標準,組織可從中獲得有益信息及幫助。目前,運用較為廣泛的IT治理工具主要有ITIL、COBIT、SixSigma、ISO17799等。

(一)信息技術基礎架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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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理現代化建設調研報告

基層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石。當前,基層治理正經歷由單向管理向多元化、參與式治理的創新轉變,構建與我縣相適應的治理體系,確保基層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針對基層治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從政策層面加以解決、從業務層面加以指導、從經費層面加以保障的務實舉措,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在創新中突圍、在共治中拓展、在法治下前行。

一、基層治理體系建設的基本情況

(一)完善協商制度機制,推動基層治理體系創新。

規范議事范圍及參與主體。凡涉及村(居)務、財務的重要事項,都要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商議和表決。參會人員由村(居)民代表、村(居)“兩委”成員、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各村(居)民小組組長組成,普通村(居)民可以自由到會旁聽。涉及外來人員的議題外來人員代表列席會議,確保村(居)民代表會議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二)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確保協商決議公開。

實施陽光村(居)務工程,凡協商決策需要村(居)委會落實的事項,均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第一時間公開,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隨時收集村(居)民意見,解答村(居)民疑問,對村(居)民的不同意見作出解釋。設定每次村(居)民代表會議的第一項議題為反饋上一次會議決策的落實情況,確保協商決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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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建設領域治理方案

根據《縣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會議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主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創新、科學務實的精神,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集中治理與加強日常監管相結合,堅持圍繞2008年以來的投資項目進行全面排查,著力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民政對象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階段目標和責任分工

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所要達到的價段目標是:通過專項治理,使民政系統干部職工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程序,依法進行工程的申報、立項、審批等環節,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行政行為更加規范,落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預防腐敗現象易發的勢頭,營造良好的工程建設秩序和建設環境。

責任分工:民政局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全責,組長為第一責任人,副組長負分管責任,辦公室承擔上傳下達及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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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揚塵治理分析

摘要:當前,大氣污染問題已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焦點。如何有效防治大氣污染,是當前環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施工中所產生的揚塵污染已然構成大氣污染的一部分。筆者結合工作經歷,從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的產生及揚塵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出發對揚塵治理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揚塵治理措施,為控制揚塵污染提供一定參考。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揚塵治理

近年來,我國多地區爆發大氣污染現象,大氣污染問題已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通過對大氣污染源進行分析,得出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產生的揚塵是造成大氣污染的主要成因之一。本文通過對建設工程施工進行剖析,從施工中揚塵污染的產生和施工揚塵防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等方面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治理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治理措施,為控制揚塵污染提供一定的參考。

1建設工程施工大氣污染主要來源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大氣污染主要來源于:(1)土石方開挖、邊坡施工等產生的揚塵;(2)現場銑刨、既有道路拆除等產生的揚塵;(3)施工現場道路未全部硬化導致運輸車輛在行駛中產生的揚塵;(4)建筑材料(如砂子、水泥、石灰)、建筑垃圾等在裝卸、堆放過程中產生的揚塵;(5)渣土清運過程中由于裝載過多等原因出現撒漏產生的揚塵;(6)運輸車輛未及時沖洗,導致車輛帶泥上路造成的污染;(7)施工現場焚燒瀝青、油氈、油漆桶、橡膠、塑料袋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造成的大氣污染。

2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控制目標及揚塵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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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社區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

黨的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共享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人人有責、人人盡責是人人共享的前提,人人共享是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結果。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共享指明了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要求和標準,這是對中國特色社會治理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每一個人既是社會治理的對象,更是社會治理的力量,都有參與社會治理的責任。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應以城鄉社區為重點進行實踐培育。

社區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最佳單元

“社區”一詞是從“community”翻譯過來的,本意是“共同體”。“社”是指有聯系的一群人的集合,“區”是指地理空間,因此,社區就是一群有聯系的人在一個特定區域生活、工作形成的共同體。社區是小社會,是社會的一個基層單元。社區的特征是人們交往聯系較多,相互熟悉,有共同的社區意識,有較強的社區認同感。一般情況下,社區是自然形成的,是人們自由選擇的結果,往往需要經歷一個較長的時間。因此,一個成熟的社區需要時間的積淀。“社區”在中國流行和興盛是改革開放以后的事情。隨著城市國有企業改革深化,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變成了沒有單位的“社會人”。社區服務、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的實踐應運而生,不斷向縱深推進,承接從傳統單位制剝離出來的生活服務等功能。理想的社區應該成為居民物質和精神文化的生活家園,解決“單位人”之后“社會人”的后顧之憂,使“社會人”成為有所依托、有所依靠的“社區人”。說,社區雖小,但連著千家萬戶,做好社區工作十分重要。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基礎在基層、根本在社區。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從小切口入手,精心謀劃、因勢利導,由局部到整體,循序漸進、穩步推進。因此,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應該把建設社區共同體作為抓手和重點。城鄉社區建設存在重“區”輕“社”現象隨著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職”“住”分離成為常態。城市小區產權關系日益多樣化,小區住戶之間的異質性大大增強,居民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化,彼此缺乏認同感,沒有形成親密的社區共同體。農村人口大量外出務工經商、進城落戶,村莊社會結構急驟變化,農村人口空心化、老齡化現象加劇,村莊共同體建設受到嚴重威脅。20世紀80年代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城鄉社區建設進入了快車道。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就社區公共服務、社區治理頒布了多個重要文件,各地社區治理創新實踐如火如荼開展,硬件建設水平和質量不斷提升,涌現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社區治理先進典型。但是,總體而言,普遍存在重“區”輕“社”、有“區”無“社”的問題,社區共同體建設較為滯后。正是由于社區居民之間缺乏有機聯系,本來應該由社區自己解決的事務往往還是按照傳統的習慣推給政府,使得政府治理的負擔越來越重,其結果是政府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做了大量工作,卻很難滿足居民紛繁瑣碎的訴求。因此,加強社區共同體建設,破解重“區”輕“社”問題,既是破解社區治理難題的重要任務,也是培育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重要抓手。

多措并舉推動社區共同體建設

增強社區居民共同體意識,增進社區內部凝聚力,建設社區共同體,進而建設更大范圍、更高層次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一要加強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在加強城鄉基層黨組織建設的同時,選好配強居(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不斷探索新形勢下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新路徑,提升居(村)民委員會服務轄區群眾和民主管理的能力。二要制定好社區公約。組織社區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充分發動社區居民廣泛參與討論,將制定公約的過程,變成一次社區居民共識形成的實踐。三要開展社區教育。通過社區道德講堂、社區文化廣場等平臺開展公民道德、家庭倫理、社區意識培養等活動,使人們明是非、知敬畏,夯實共同體的道德、文化基礎。四要開展社區活動。善于“抓兩頭、帶中間”,組織老人、孩子開展親子教育、孝老愛親、鄰里互助等活動,以“小手拉大手”“老人連子女”的方式,通過子女和父母將社區團結在一起。五要搭建社區參與平臺。留出合適的室外廣場和綠地,室內閱覽室、棋牌室、文化活動室等。在城市,可以組織廣場舞舞蹈隊、治安巡邏隊等;在農村,可以組織留守人員關愛組織、婦女禁賭會、紅白喜事理事會等公益團體。六要挖掘和整合社區資源。通過居(村)民委員會將城鄉社區各個單位、各類社會組織、各類資源充分挖掘和整合起來,為建設社區共同體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七要加大對社區建設的支持。上級政府不僅要幫助建設好基層“兩委”班子,還要對他們的工作給予經常性指導,加大資金和物資投入力度。同時,防止交給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過多行政事務,影響其群眾性和自治性。

妥善處理社區共同體建設中的三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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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治理方案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印發*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3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全面排查治理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及分級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穩定好轉。

二、排查的重點內容

(一)建筑施工企業

1、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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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現代化制度建設分析

摘要:社會工作是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的重要專業手段,具有獨特專業優勢。要順利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就必須增強社會工作的參與可能性。要增強社會工作在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中的參與可能性,而其最根本的就在于加強制度建設。可以說,制度建設是社會工作參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關鍵一環。加強制度建設,既利于增強社會工作在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中的參與機會,又利于提升社會工作在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中的參與能力。推進社會工作參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制度創新,必須建立和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社會工作機構身份制度、社會工作專業能力建設制度、社會工作社會認同等制度。

關鍵詞:社會工作;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制度建設

市域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石(陳一新,2018),是將風險隱患化解在萌芽、解決在基層的最直接、最有效力的治理層級,是基層社會治理的中心環節(陳成文,2019)。在社會學意義上,市域社會治理指在設區的城市區域范圍內社會治理主體(黨委、政府、群團組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公民)在形成合作性關系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社會控制手段(黨建、法律、道德、心理、科技、民規民約)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達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目的的一種樞紐性基層社會治理(陳成文、張江龍、陳宇舟,2020)。自2019年10月黨的四中全會提出“加快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戰略目標以來,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已被提上黨和政府的重要議事議程,成為新時代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目標。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包括治理理念、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它以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為行動目標,以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為制度目標的整體性社會發展過程(陳成文、陳靜、陳建平,2020)。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既要抓好推進理念、體系、能力建設,又要抓好推進主體建設。作為推進主體之一,社會工作具有獨特專業優勢。要順利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就必須增強社會工作參與的可能性,而根本的途徑在于加強制度建設。

一、研究背景

社會工作在幫助弱勢人群、維護社會公正、整合社會關系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新時代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它通過直接服務、政策倡導、發展性參與、倡導傳播協同合作的精神等形式參與社會治理,促進治理理念、治理機制、治理體制、治理體系和能力等方面創新(王思斌,2016a)。關于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何以可能”“何以可為”這一類的問題,一直是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的必要性。有學者認為,社會工作是遵循以人為本、助人自助、平等公正的專業價值觀,在社會服務及社會管理等領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和社區,整合社會資源、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的專業和職業(王思斌,2016a)。另有學者認為,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四大戰略任務,即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工作都可以有效介入并從中發揮獨特的作用(李迎生,2014)。還有學者認為,現代社會治理創新必須“嵌入”社會工作方法、理念和制度等,只有“嵌入”社會工作的社會治理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社會工作是社會治理的重要載體,在目前的社會治理背景下,在激發生活困難群體的潛能、促進流動人口的社會融合、促進犯罪人員的再社會化等方面,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陳成文、趙杏梓、張麗芬,2015)。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的現狀。有學者認為,由于社會工作本土化歷程的漸進性,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機制尚未成熟,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在深度與廣度上都是有限的(王思斌,2016b)。社會工作實踐主要圍繞社會政策實施、社會服務提供、服務效果達成展開,通過服務整理的經驗和訴求很難嵌入到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的決策機制中(陳成文、何蛟龍、周靜雅,2015)。同時,專業化、國際化與復合型的社會工作人才缺乏,還不能充分施展社會工作應有的創新、研究、管理與決策功能(王思斌,2019a)。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的制約因素。學者們對于導致社會工作在社會治理中參與不足的制約因素有著不同的研究。社會工作介入社會管理的機制尚未健全、缺乏制度保障、長效動力不足(李迎生、方舒、衛小將、王婭酈、李文靜,2013);政府和社會的認識不足導致社會工作、社會工作人員身份感缺失(王思斌,2014a);整合性制度體系尚未搭建,協商、調節、道德約束機制的精細化不夠(王思斌,2014b);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本身還不完善,法制水平低(關信平,2017);缺乏社會工作精準嵌入社會治理的彈性制度保障(吳浩宇、崔占峰,2019);存在保障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培養與發展的制度缺陷(王思斌,2016b);缺乏嚴格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精細化的社會福利制度(王思斌,2019b);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對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立促進不夠(關信平,2017)。促進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的具體路徑。學者們從自身學科背景提出不同看法。推動社會工作立法,制定社會工作職業準入制度(李迎生、方舒、衛小將、王婭酈、李文靜,2013);形成科學化、法治化、規范化社會工作職業法律體系,依法提升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素養、職業技能、專業權威和職業聲望(袁光亮,2016);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工作知識與制度體系(何雪松、楊超,2019);社會工作積極融合與嵌入社會治理結構的同時,需不斷提升“自治理”能力,促成社會工作制度體系的完善(王思斌,2012)。綜上所述,雖然學術界已經關注了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的可能性、現狀、影響因素和具體路徑等問題。但是,從總體上看,已有研究大多囿于一般化的對策研究,很少涉及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的深層次結構因素,即制度因素。事實上,所謂社會工作參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就是指社會工作嵌入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結構之中。這種“嵌入性”是指外部因素對社會工作參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約束,并受到嵌入其中的制度因素固有屬性的影響。因此,深入探討社會工作參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制度建設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開拓價值。

二、制度建設:社會工作參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關鍵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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