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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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規定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篇2

【關鍵詞】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TU75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071(2012)07-0298-02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時展的客觀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訂后所做出的多處重大調整和修改,對我國的消防事業將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消防法》在強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責任的前提下,重點突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后監督,相應弱化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前行政審批職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的生產使用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但從當前的施行情況來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條文尚缺乏更具體明確的解釋和指引,各地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尤其是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面比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對新修改條文的執行尚處于摸索實踐階段,如果不及時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的處理意見和工作建議,將會對執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本文通過對《消防法》施行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和分析,嘗試探索解決問題的相應對策和改進措施。

1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依據《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基層消防機構紛紛反映在相關規定的具體適用上遇到一些問題,分別有:

1.1 關于備案。當前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有如下一些問題反映出來:

(1)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設計備案需提交的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范圍。對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當地政府、城建規劃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否認定為106號令中規定的規劃許可證明。

(2)建設單位針對同一工程重復進行網上申報備案的處理。目前,基層消防部門反映,有部分社會單位在網上對同一建設工程多次備案,有些是因為第一次備案被抽查到,而場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當事人采用加后綴等方式進行第二次備案;有些單位是因為備案信息不準確或不齊全被管理人員刪除后,進行第二次備案;還有的單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員進行了重復備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沒有被抽到),如何處理。

(3)關于施工許可在申報備案中的必要性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按《消防法》和106號令,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后七個工作日內申報消防設計備案,但有些小型的場所,按照建設部的規定,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如何備案?

(4)關于逾期不提供備案抽查要求的資料的處理。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當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不齊全時,消防機構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但對建設單位逾期不補齊資料的,消防部門應當如何處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

1.2 關于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檢驗。室內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被抽查到的,應提供裝修、裝飾材料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而該工程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時,由于結果是在消防網上辦事大廳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裝修材料抽樣送檢事宜。備案的內部裝修工程,裝修材料如何送檢?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或者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往往難以驗證其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

1.3關于申報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資料。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106號令規定的申報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中不包括相關的圖紙,不利于驗收和備案抽查。

1.4 關于審核驗收的標準。有的基層消防機構認為,106號令第9條、18條等處均有明確表示,對消防設計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審核。是否意味著消防機構在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只要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的總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進行審驗把關就可以了?

1.5 關于自動消防設施單獨申報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部分內部裝修工程增設的自動消防設施可否單獨申報消防手續。

1.6 關于單體建筑的判定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地下室與首層及二、三層的樓層商鋪為連體的建筑,上面住宅分為若干棟,總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此類建筑是否屬于單體建筑,是否需要申報?執法實踐中這類建筑設計類型經常出現。

1.7 關于新規定施行后業務的銜接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訂后實施前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但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屬于備案抽查范圍的工程,若在“網上辦事服務大廳系統”中備案時沒有抽中,如何處理。

1.8 關于建筑物(或場所)整體和局部申報業務的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指出,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仍未能明確建筑物作為整體申報消防手續和局部的場所申報的關系。實踐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內分設的一些小場所不審驗將會由于備案未抽中而留下隱患。

2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從我省各地調研的情況看,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主觀上的理解和學習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的規范性解釋等客觀原因。具體主要體現在:

篇3

【關鍵詞】 消防行政許可 消防備案 分析 前置條件

1 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備案前置條件內容及涉及的部門統計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條至十二條以及《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設計審核備案應當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有以下幾種:1)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2)建筑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和消防設計文件;3)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4)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5)屬于改建(含室內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工程的,應當提供建筑所有權(使用權)證等確權文件。這五大前置條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計單位、政府和城鄉規劃部門、住建部門等。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三條以及《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應當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有以下幾種:第一、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第二、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第三、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第四、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第五、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這五大前置條件中涉及到設計單位、消防產品和設施的檢測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

(3)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條以及《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八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中應當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有以下幾種:第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第二、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第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第四、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第五、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這五大前置條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防部門、設計單位、消防產品檢測單位等。

2 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備案受前置條件影響的主要原因

2.1 互為前置的法定條件被打破

一些地方政府為加快發展,以政府“重點工程”、“引進工程”為名,在項目建設前期,采用協調會等形式要求各部門提前介入會審,在前置性文件缺乏的情況下,工程提前“上馬”,先開工建設后補辦手續,待其補辦正規手續時,建筑多已施工或完工,先天患或已成既定事實,當按照消防法律程序辦理消防許可和消防備案時,建設單位又以政府文件或相關會議紀要做依據回避,通過政府層面協調,突出強調工期和民生問題,使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備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利于消防審核、驗收工作的正常開展。

2.2 消防業務的參差不齊難改變

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備案是一項專業技術工作,要求技術人員應有相對的穩定性,以便于工作經驗的積累。尤其是實行備案抽查制度以來,大量的備案抽查工作在消防大隊辦理,這對基層消防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現行的消防體制從制度上造成了專業人才的流失,平均每兩三年就進行一次崗位調整,人員流動性大,造成消防行政許可的技術權威性不高。另外,自設置消防行政服務窗口以來,窗口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參差不齊,消防基礎理論知識缺乏,也沒有一線消防執法的實踐經驗,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消防基礎業務不熟悉,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亟待提高。

2.3 中介機構的服務規則不規范

雖然消防中介機構在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機制上管理缺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于消防中介機構的性質、地位,開業條件、應負何種責任,則無明確規定,限制了其發展;資質管理上不規范,作為消防中介機構所需的條件不明確,造成操作上的不規范。消防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和水平不高,消防中介機構的種類不齊全、數量偏少,借用資質和濫用資質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國家對檢測質量缺乏有效監督,《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后,公安消防部門弱化了對檢測企業的監督管理,一些檢測企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無原則、無條件的隨意出具合格檢測報告;還有的企業自己施工,自己檢測,檢測結果缺少公正性。

3 如何減小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備案前置條件對消防工作的影響,實現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備案的效率提升

3.1 適當取消建筑工程行政許可和消防備案的前置條件

一些群眾對舊建筑進行改建、擴建,如臨街的一些建筑物改建成商場或娛樂場所,按規定需進行消防報建時,一定要有國土部門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和規劃部門的規劃證明文件,但由于這些建筑物都是很早建的,根本提供不了規劃部門、國土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證明,造成業主來回跑很多趟,都辦不齊消防報建手續。根據公安部在2008年下發的《公安部關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許可中有關前置條件問題的批復》要求,對一些“合法”的“老建筑”,取消建筑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前置條件,建設單位申報建筑工程消防審核時,除政府有明文規定外,不再硬性要求提供規劃、國土等部門的證明資料,只需提供與消防安全直接相關的初步設計資料,符合建筑防火的規范要求,實現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備案的科學性。

3.2 實行簡易審核程序

對火災危險性較小且規模較小的建筑工程項目實行簡易審核,符合簡易審核條件的建筑工程,申報單位只要填寫好相應的申報表,各級公安消防部門窗口受理申報資料后,由具有審核崗位資質的建審員當場審核送審資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在預制的公文稿上填寫法律文書,當場辦結,并將申報資料存檔備查;不符合要求的,退還資料,完善資料后重新申報,實行簡易審核程序當場辦結,大大縮短了審批期限,方便人民群眾,實現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備案的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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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建筑竣工驗收程序備案

根據建設部的[2000]142號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建設部令第78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核驗制改革為備案制,即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通過辦理備案手續得到確認。但在實際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些現場工程師還不了解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不熟悉《暫行規定》及《暫行辦法》,不清楚各參建單位要做的工作和該完善的資料,因此,僅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1、竣工驗收階段的基本工作

1.1施工單位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1.2施工單位編寫工程施工質量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項目經理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1.3監理單位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

1.4勘察、設計單位編寫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并由項目負責人和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1.5建設單位組織完善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消防、環保、防雷、節能、分戶、檔案專項驗收。

1.6建設單位向工程各參建方和質監站發送竣工驗收通知書,明確竣工驗收時間。

1.7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參見單位分別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接受有關單位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

1.8竣工驗收合格后,參建各方人員共同簽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

1.9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在15天內向建設工程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小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

2.2協助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消防、環保、防雷、節能、分戶、檔案等部門的驗收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

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

2.5記錄、整理、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編寫工程竣工檢查報告,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2)項目總監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3)驗收合格后,由項目總監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3.2專項驗收

(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勘察機構進行項目的測繪,并按要求出具項目竣工地形圖、項目竣工地下管網圖、房屋竣工面積測量報告及實測圖、工程竣工驗線回單、以及電子文檔,填寫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申請表,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竣工圖(建筑部分)、竣工工程部分實物照片等資料,到項目所在地規劃局辦理規劃驗收手續,規劃管理人員到現場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2)建設工程綠化驗收:根據規劃要求的綠化率并按綠化施工圖施工完成后,邀請項目所在地市政綠化管理處工作人員查看現場,確認綠化種植滿足要求后出具單項專業驗收證明。

(3)公安消防驗收:向項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門報送竣工驗收申請表,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邀請項目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人員現場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檢測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辦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到項目所在地環保局提交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申請表、并附相關資料,環保管理人員現場查看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批復。試生產期滿后,建設單位再報項目生產環境保護申請表及有關檢測資料等,邀請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和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5)防雷驗收:向項目所在地氣象部門防雷中心提交竣工驗收申請書,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邀請相關管理人員現場查看檢測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防雷驗收合格證和檢測報告。

(6)分戶驗收: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對房屋每戶的空間尺寸,結構外觀尺寸,門窗安裝質量,墻面、地面和頂棚面層質量,防水工程質量,給排水系統和電氣工程安裝質量,通風空調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填寫相關驗收資料,經質監站抽查合格后形成分戶驗收會議紀要。

(7)節能驗收:填寫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申請表,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報項目所在地建委節能辦公室進行資料和現場查看、檢測合格后,頒發相關建筑能效標識與證書。

(8)空氣質量檢測: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房屋內部房間進行檢測,其相關檢測指標合格后出具房屋空氣質量檢測報告。

(9)白蟻施工驗收:工程基礎開挖階段經有資質的白蟻防治機構對基礎進行白蟻防治施工后,出具白蟻施工驗收報告。

(10)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向項目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申請表,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目錄要求報送資料經檔案館相關人員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辦理建設工程檔案接受證明書。

3.3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各參見單位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驗收小組長宣布工程竣工驗收成員單位及驗收小組人員名單。(1)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2)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3)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施工單位自評質量情況,監理、地勘、設計單位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4)建設單位驗收小組長宣布驗收結論。(5)質監站發表竣工驗收監督意見。(6)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各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簽章。

3.4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建設工程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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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驗收管理

中圖分類號:C35文獻標識碼: A

一、技改項目申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生產性項目和輔公用設施(指項目建筑工程)已按照設計要求建設完成,質量驗收合格并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聯動負荷試車合格,能夠生產出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的產品;

(3)、生產準備工作能夠滿足投產的需要;

(4)、環境保護、消防、勞動安全衛生、節能等設施按照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完成,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單項驗收合格;

(5)、項目所有相關資料均按國家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歸檔,能夠滿足生產使用、維護和后評價的需要。

二、技改項目工程質量驗收的管理

影響項目建筑工程質量的因素很多,涉及項目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各階段。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依照項目建設所在地方政府的管理要求,進行項目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的招投標工作,選擇具有資質的相關單位進行投標. 經過規定的評標程序確定中標單位。

同時建設單位要及時建立相關管理制度,規范建設過程控制,將質量責任落實到各級責任人,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其中設計階段是工程項目質量控制的前提,監理和施工階段是工程質量控制的核心.嚴格對項目工程的基礎、主體、完工三個結點進行嚴格質量檢查,并按照當地政府相關規定做好組織和過程管理工作。

項目在建設的全過程中,應由設計單位為工程建設提供安全、應用的設計文件;監理單位按照施工圖紙及有關規定嚴格監理;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文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展現了設計意圖,從而為工程實體質量提供有效保證,滿足設計并達到設計目,符合現行驗收規范規定。

在建筑工程完工后,需要對建筑施工質量進行驗收。整個驗收工作的工作量大,任務繁雜,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經過不斷學習和積累工作經驗,總結出了自己的一套適用的方法。首先,形成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為五大責任主體的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其次,對照設計檢查實物完成情況;最后,對照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嚴格把關,對存在疑問環節都嚴格對工程質量進行測量。在實際工作中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處以數據作為標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并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經過專家進行項目建筑質量的竣工驗收評估,出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

三、建設工程環保驗收管理

建設項目竣工的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當地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和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

為了確保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家頒布了兩項制度,即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體制。環保驗收是“三同時”的歸納與總結,對污染源的控制以及實現環保目標,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建設單位對于環評和批復必須全面貫徹落實。建設項目中的環評批復執行標準是一個強制性的標準,這就意味著一定要執行。

然而對于其所給出的具體環保舉措,可以在建設過程中與創新中貫徹,針對一些不切實際的要求,應該靈活變通。

污染物排放標準如果出現了一定的改變,就是原有排放標準被新排放標準所替代,驗收依然采取執行環評報告批復規定中的有關標準,具體參照新的排放標準進行驗收。

驗收條件:1、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2、環境保護及其它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符合主體工程的需要。3、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4、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條件,包括:具備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登記表和設計文件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6、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7、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有關規定的要求。8、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9、環境影響報告書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消減其它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所在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采取“區域消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四、建筑工程安全消防驗收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裝單位必須委托當地具備資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對消防設施及電器設備進行技術檢測,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消防技術檢測報告;建設單位應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填報《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以及竣工圖紙及初驗、中間驗收、施工記錄、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送原審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一般在10個工作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并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五、建筑工程檔案驗收管理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項目開工6個月內、項目檔案預驗收后1個月內和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后1個月內,分別填寫“項目及項目檔案和資料情況表”、“項目檔案預驗收情況表”和“項目檔案正式驗收情況表”。為此,各項目建設單位須每年填寫“項目及項目檔案和資料情況表”報省(市)檔案局,使之及時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做好檔案指導工作。

基建檔案是一個總類,應該包括基本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檔案、基本建設工程的施工檔案和基本建設工程的竣工檔案。而基本建設工程檔案是項目建設過程中直接形成的有歸檔價值的文件,是整個項目工程的核心部分,其反映了項目工程內在質量評定的依據,反映了項目工程的內在質量。為此,對重大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且各級檔案管理行政部門要主動地做好對所在地重大建設項目檔案工作的指導,做到早期介入、中間檢查、最后驗收。這樣,重大建設項目檔案就能管理好并順利通過驗收。

六、建筑工程竣工決算管理

項目工程決算審計是在建設方、施工方出具的《工程結算報告》的基礎上,依據項目建設單位的要求,由具有相關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項目工程造價真實、合規為目標,以工程量計算、定額套用、相關費用( 包括現場管理費、臨時設施費、企業管理費、勞保費、定額編制測定費、計劃利潤、稅金) 的計取和材料價格核定為主要內容,實現每個環節的質量控制。

項目在完成了工程質量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做好該項目的工程決算審計工作。要組織相關人員全力配合審計人員做好審計工作,在項目審計開始前,要進行充分介紹建設項目基本概況,提供項目建設過程的有關情況資料。在建設項目工程審計時,要求項目審計單位選派精通基建工程審計業務,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定額、組價原則和程序人員擔任主審。同時,要做好項目審計工作的調度,確保審計客觀公正。在審計組進審時,凡是與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相關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審計人員,一律實行審計回避,不得參與。

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完成后,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數據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款項結算。

七、技改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技改項目的建筑工程竣工以及設備投資完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后,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托當地具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對技改項目進行專項審計,主要是對技改項目的資金來源和實際完成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審計結果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于項目資金投入不足、建設內容發生變化以及其他因素影響項目建設拖期,不能按照計劃如期進行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調整,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按照調整后的項目方案內容進行各項驗收,并進行專項審計。

八、竣工驗收總結報告

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由項目實施單位向項目審批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起草竣工驗收總結報告,并備齊以下材料:

(1)、項目簡介和立項背景;

(2)、投資完成情況。包括投資決算和審計報告,分析概(預)算執行情況,考核投資效果等;

(3)、項目改造內容完成情況;

(4)、工程質量及工藝技術設備運轉情況。包括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衛生、節能設施等單項驗收情況;

(5)、項目改造后工藝水平、生產能力,產品水平、質量等情況;

(6)、生產準備情況。包括工裝制造、材料供應、外協件質量及人員培訓等;

(7)、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項目的情況;

(8)、經濟效益情況;

(9)、主要問題和主要經驗教訓。

(10)、竣工驗收的依據及其他有關附件

九、結語

綜上所述,技改項目竣工驗收是一項復雜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每個項目的設計、監理、建筑施工質量、設備采購等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管理工作的涉及面比較廣泛,為了將項目完工后的各個單項驗收工作及時到位,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設立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制定明確責任目標、分解落實到人、有效組織協調、規范地履行好相應的職責.順利完成對各個階段的驗收任務。 最后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內專家對技改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經過專家組的咨詢和評價,對整個技改項目的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以及達到的效果作出專業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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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消防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消防工作,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航運、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專業公安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統籌城鄉消防發展,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三)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四)制定消防宣傳計劃,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配備消防裝備;

(六)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和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規劃;

(四)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六)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

(七)撲救火災,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八)依法承擔災害事故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委托實施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和消防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教育、人力社保、規劃、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商委、新聞出版、國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質監、衛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類學校和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隱患整改的能力;

(四)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宣傳教育的能力;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滿足撲救場地滅火救援的需要;

(七)依法組建、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演練,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八)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前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四)不亂堆、亂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學習、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六)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第十五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民用機場、大型發電廠、大型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三)儲備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大型儲油、儲氣基地;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管理單位;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單位。

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組建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專職消防隊確需撤銷的,應當經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教育訓練計劃,開展業務訓練,建立執勤制度,并在責任區內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發生火災時,應及時撲救。

專職消防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組織,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隊。

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器材,組織消防演練,承擔火災自救工作。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城鎮應當制定消防規劃。消防規劃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內容。

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中確定的消防隊(站)和設施用地,應當予以控制預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占用。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消防設計文件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由專家評審的消防設計建設工程,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三條 經依法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已備案的消防設計發生變更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依法經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對設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交具備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對相關系統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用火、用電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二十四米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業主共同負責,并確定責任人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行統一管理。

建筑物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調、指導業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督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建筑物的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維護和管理共用消防設施、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暢通、開展防火安全巡查、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制定并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等消防安全防范的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場所。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設有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業主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并委托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單位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對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定列支;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三十一條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消防驗收以及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裝修材料應當報送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第三十二條 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或者滅火劑。

建設工程的消防產品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對產品質量實施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無法判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查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

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查處,并自檢查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抄告質監、工商部門。質監、工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并在處理后五個工作日內抄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鎮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的設置應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十四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標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船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及有關要求行駛,并配置危險貨物標志和相應的滅火設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應當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和科學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重要隧道、橋梁應當設置和完善必要的防火、滅火和搶險救援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城鎮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時期嚴禁用于生產、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場所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須實行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政府鼓勵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聯網。

第三十九條 大型儲油、儲氣罐等易燃易爆裝置和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從事明火作業,必須事先報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辦理明火作業手續,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專人現場監護,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條 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據消防通道和妨礙消防車通行。

第四十一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設置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災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立即組織、引導乘客疏散。

各類停車場應當根據停車規模配置一定數量的消防設施設備。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點部位的安全距離內、垃圾道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災及人員傷亡的場所焚燒物品。

第四十三條 消防車(艇)和消防設施設備,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消火栓和取用消防用水,不得在消防水池內放養家禽和向池內傾倒垃圾雜物。

距市政消火栓五米半徑內不準設置固定設施。因施工可能影響消火栓使用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設立醒目標志。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 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城鄉消防規劃要求,合理規劃、建設和改造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無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且無消防車通道的街道和大面積棚戶區,建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需要,修建或者完善消防供水設施。

第四十五條 因道路施工或者因停水、停電、切斷通信線路可能影響滅火救援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六條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一)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人員密集場所的保安人員、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由用人單位或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二)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三)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工作的人員應當由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七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滅火行動、通訊聯絡、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措施;

(三)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措施。

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在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病人的相應措施。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消防演練;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在開展消防演練時,應當有針對性地培訓員工在火災或者災害事故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有序疏散的技能。

單位、物業業主及使用人應當配合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演練。

第四十九條 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及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技術咨詢、消防安全評估、火災損失核定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的消防技術服務資格的執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評審。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和引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火災高危單位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和非法占用消防通信設施。

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當立即疏散人員,并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參加滅火救援工作,并提供物資支援。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工作人員必須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搶救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五十二條 消防車(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執行其他搶險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船)和行人必須避讓,并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艇)迅速通行。

消防車(艇)免繳行駛、停靠等費用。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干擾和阻攔:

(一)使用各種水源及供水設施設備;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員轉移;

(四)拆除使火災蔓延或者阻礙滅火進行的建(構)筑物,使用臨近的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通信、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六)撲救火災需要采取的其他緊急事項。

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在滅火救援中,因采取強制排除險情給第三方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與應急救援時,現場總指揮可以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五十四條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火災事故調查,協助統計火災損失,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處理火災現場。

第五十五條 消防職業活動中消防員的職業健康,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對在滅火救援、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和撫恤救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擅自變更的;

(三)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四)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第五十八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單位擅自變更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驗收后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二)已備案的消防設計變更后,未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未報送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不依法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職責的;

(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二十四米時,施工單位未根據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

(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

(三)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屬于有關單位未事先安排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有關人員擅離崗位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組織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關人員未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場所或者違法的消防產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通過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

(二)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故意刁難,不予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

(三)故意拖延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安裝單位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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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方驗收”的法律淵源及其實踐中的爭議

由于商品房交付沒有法定統一的交付條件規制,有人總結目前關于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條件,歸納起來有四種觀點:一是以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五方主體驗收合格為準;二是以取得建設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備案為準;三是以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為準;四是以開發企業取得初始登記(大確權)的權屬證明書為準。

“五方驗收”源于2000年生效的國務院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該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勘察、施工、工程監理五方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基于此,在商品房買賣中,有的開發商提供的合同中約定:“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符合下列第(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約定的裝飾、設備標準;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約定的裝飾、設備標準。3.由出賣人、設計方、施工方、工程監理方、勘察方五方驗收合格”。這三個條件,第一個條件商品房經誰驗收合格,沒有規定清楚,很模糊。第二個條件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而國務院在2004年5月19日了《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將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這就意味著綜合驗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條件,“條件2”屬于無效的條件。第三個條件“五方驗收合格”看起來很保護買受人利益,經五個單位驗收合格,房屋質量應該有保證。開發商把條件3作為交房條件,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買受人往往在締約時認可“條件3”作為交房條件。而在此五方驗收合格的交房條件的實踐中,很多商品房根本不具備交房條件,房屋存在很多質量問題,一方強行公告交房,一方拒絕接受,糾紛由此不斷。

二、房屋建筑驗收合格的不同法律淵源

關于房屋建筑驗收的法律淵源很多,筆者匯總后仔細分析歸類,發現并存有房地產和建筑兩套法規體系,而且從效力等級來看分別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政府規章。法律法規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兩方面對房屋建筑交房條件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我們進行文本梳理和對比如下。

1.房地產法體系關于房屋建筑驗收文本梳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什么是竣工驗收合格,由誰驗收?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據此商品房的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主導進行行政許可驗收。對于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條例》第18條還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第17條的規定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綜合驗收。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綜合驗收比竣工驗收更嚴格,驗收考核的范圍更廣,超出了房屋建筑質量本身。為防止綜合驗收影響房地產業發展,2004年,國務院取消了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行政許可制度。地方上為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了規定,如長沙市在《長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建設單位向質量監督站領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并在竣工驗收前7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質量監督站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進行的工程竣工驗收。”

2.建筑法體系關于房屋建筑驗收文本梳理

《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什么是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

國務院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這一條被認為是規定“五方驗收”的正式法律淵源,無須建設主管部門主導和參與,有利于建筑市場的高效率。第49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中只是備案權,沒有主導性行政許可權。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第5條規定,“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四)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五)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建設部的《辦法》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規定也只是備案權,沒有規定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導的行政許可權。

綜上可見,房屋、建筑法定的驗收標準兩套法律體系規定不統一。而商品房的驗收標準是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中最為重要的環節,但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從建設工程管理和房地產經營管理兩個方面規定了不同標準,而且兩類標準的使用范圍與關系又極不明確。開發商和購房者往往因各取所需,而造成交房糾紛。

三、兩套法律體系的法理關系及其適用空間分析

1.法理分析

房屋與建筑從邏輯關系上看,屬于屬種關系,建筑是屬的范疇,房屋是種范疇;房屋包含于建筑之中,是建筑中的一種。房地產法體系與建筑法體系也是屬種邏輯關系,這種關系表現于法理上就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一般法和特別法規定不一致的,在特別法特定的法律范圍內優先適用特別法。這是法律運用中解決法律沖突的基本方法之一,已成共識。因此在解決前面關于房地產法體系與建筑法體系關于對房屋建筑驗收程序、驗收合格條件規定不一致時,商品房的交房驗收應該適用房地產法體系關于交房驗收的規定,即必須由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主導組織進行驗收,履行行政許可監督功能。而不能由建設單位自己主導組織驗收,然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非商品房的房屋建筑則實行建筑法體系,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己主導組織相關參入建設的單位分項驗收,并由建設單位自行取得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然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主導審批驗收。

2.法理背后的事理

建筑中的商品房,是由開發商(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的,開發商與其他四方是承攬合同關系而且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相對房屋預購人來說五方是個利益共同體,共同開發建設商品房。如果法律容許“五方驗收”,那么五方就會置買房人利益于不顧,由于共同利益使然,作為建設單位的開發商是想盡辦法縮短工期,便于資金周轉率提高,其他四方為了能盡快從開發商手里結算工程承攬業務款項,因此“五方驗收”可能成為五方坑害買受人利益的合謀。法言有云“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五方驗收”等于五方自己給自己驗收,怎么能起到真正的驗收效果呢!所以房地產法系基于此事實規定了由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主導,組織進行驗收的制度,這樣就保障了行政職能部門的行政許可審批監督權的及時行使,也體現國家重視民生、保障民生的重大政策。在高度資本主義的美國,也沒有對房地產資本放縱,美國規定房屋只有經過竣工驗收,形成真正意義上的不動產,并拿到入住證,才可以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收取房款。美國是不容許買“樓花”的。入住證是在商品房全部完工后,開發商報請樓宇局檢查,合格后由政府部門頒發證明文件。可見美國商品房交付條件之一也是要經過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查和監管,而不是由開發商自行組織驗收合格即可交付。這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監管商品房建設和交易的經驗。

建筑中的非商品房建筑,建設單位往往是房屋或建筑的未來所有者、使用者,這種房屋或建筑建成后不是用來賣給別人的。基于此事實所以建筑法體系規定了由建設方自行主導“五方驗收”的竣工交付驗收備案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與其他四方雖是承攬合同關系,但五方不是利益共同體,建設單位與其他四方的利益是對立的,其他四方工作不合格,損害的是建設者的利益,因為建設者是房屋或建筑的永久、長久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組織的五方驗收,建設單位會錙銖必較于房屋建筑質量的。如學校建設教學樓,學校對教學樓的竣工驗收當然會十分嚴格,因為教學樓不是出賣給第三人的,而是建成后自己使用的。所以建筑法體系不再把建筑主管行政部門作為驗收的主導者,政府主管部門行政權力主動缺席,充分相信建設單位能維護好自身利益,從而減輕自身負擔,騰出精力監管其他需要監管的事項。這是房地產法體系與建筑法體系立法的精微事理所在,也是為什么要立兩套法律體系的目的所在,不明于此,就不能正確定爭止紛。

3. “五方驗收”不能單獨成為商品房交房條件

綜上,可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經五方驗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開發商)合格交付買受人使用”適用法律是錯誤的,違背了房地產法體系作為特別法優先適用的法律適用規則。另外, “五方驗收”作為商品房交房條件也違背了《城鄉規劃法》第45條,該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即商品房要“經驗收合格”的前提是要符合規劃條件,要取得規劃部門的認可文件。“五方驗收”作為交房條件也違背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五方驗收”作為交房條件也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3條等規定商品房驗收合格的條件之一必須是消防驗收合格。上述規定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五方驗收”主要是針對建設工程質量而進行的檢查,對于購房者來說,所購房屋除質量合格外,還要具備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房屋周圍的公共設施、綠化、物業管理等都要滿足居住使用的要求,僅質量驗收合格不能說明商品房已具備了交付使用的條件。因此,“五方驗收”合格便視為達到房屋交付條件的合同約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從合同法角度看,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買房者在締約時沒有修改余地,合同約定房屋經五方驗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開發商)合格即交付買受人使用,屬于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可認定無效。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如長沙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第8條有關交付條件中僅僅只有兩項,并沒有“五方驗收”,即該商品房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大參建主體聯合驗收合格即可交房規定。顯而易見,“五方驗收”是由部分開發商自行添加上去的,利用買房人法律知識、相關信息欠缺和房地產法體系與建筑法體系關于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條件規定不一致而設置的,看上去很正義的陷阱,其目的就是為了規避我國有關商品房交付的強制性規定。而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基層法院認為合同中的“五方驗收”交房條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一致的表示,予以認可,根本沒有對法律進行仔細研讀,沒有對房地產法體系與建筑法體系立法的精微事理作區分,也沒有深諳兩套法律體系的立法目的的所在,流于合同的表面與形式就進行了裁判。

參考文獻:

篇8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好工業園區消防工作是推進工業園區建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提高對工業園區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對工業園區消防工作的領導,嚴格落實政府和部門消防安全工作“一崗雙責”制。各地在研究制定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和工程建設政策時,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不得制定與消防法律法規相沖突、影響工業園區消防工作發展的政策和規定。要將園區消防工作與園區規劃部署和經濟建設同部署、同實施、同考核,確保消防工作與工業園區建設發展相適應。要及時研究解決當地工業園區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積極探索和建立工業園區消防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科學制定和執行消防規劃。嚴格落實消防行政審批,切實控制火災隱患源頭

要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各地在規劃建設工業園區時。編制既符合實際又適度超前、既突出重點又兼顧全面的消防規劃,使工業園區功能布局合理。要將消防規劃納入總體規劃同步實施,確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礎設施與其他市政設施同規劃、同建設、同實施。對已經建成的園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本著“適度整改、全面完善、重點防范”基本原則,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對新建的園區,堅持從源頭把關,嚴格依照消防規劃要求,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地抓好建設。對園區內的建設工程,要嚴格申報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等審批手續。對不符合工業園區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國土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用地手續,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按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項目,未申報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項目,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房產部門不得頒發相關房屋權屬證書;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企業,安監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經消防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公安消防機構要依法予以查處。對給予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的及時將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情況抄送到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依法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要通過部門之間密切配合和齊抓共管,杜絕園區建設工程先天性火災隱患的產生。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規范消防安全管理

明確園區消防工作責任,各地要加強園區消防工作領導。要通過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等形式,把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各單位、各部門。園區內企業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機構,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和巡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要認真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值班操作人員、從事火災危險性作業人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操作等人員參加消防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要主動做好服務,幫助指導園區制定并落實消防規劃,建設好公共消防設施;督促指導園區企業申報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并開展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將園區企業按規模級別納入日常消防監督管理。

篇9

一、工作目標

落實《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實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結合《房屋建筑和人員聚集場所安全風險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和城市建設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度聚焦重點領域、重要場所,集中組織開展住建系統冬春火災防控工作,切實加強我州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管力度,強化源頭管控,全面排查和消除建筑工地、房屋市政工程、物業服務、燃氣管理等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任務

(一)加強建設工程消防審查

驗收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以及全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工作會議要求,結合前期開展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專項檢查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建設工程相應責任,切實加強源頭管控,杜絕先天性火災隱患。重點檢查建設工程存在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未按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等四類違法行為。(牽頭科室:勘察設計科、質安科)

(二)深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控

嚴格落實《關于加強今冬明春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重點檢查電工、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存在無證上崗和違章操作行為;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是否規范,配電設備、設施、電纜電線等是否采用合格產品;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設備及器材等是否配備完好,應急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樓層臨時消防系統是否同步安裝使用;施工現場保溫材料、塑料模板、安全密目網及活動板房等材質防火等級、阻燃指標是否達標;易燃可燃物品安全管理是否集中堆放并規范管理,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設置消防車道、臨時給水、應急照明,并配備滅火器材、設施;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技術措施和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大對城區老舊小區管線、老舊小區改造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堅決杜絕情況不清、野蠻施工等發生消防安全事故。(牽頭科室:質安站、質安科)

(三)深入開展重點領域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活動

一是加強老舊小區消防安全治理。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冬春兩季要組織開展全面徹底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重點對建筑年代較長、建設標準較低、失修失養嚴重的房屋進行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對整體危險和局部危險的房屋堅決停用或拆除。要組織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消防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工作,建立完善消防隱患風險點臺賬,制定落實消防隱患防范措施。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切實保障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通道正常使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用電用氣檢查。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嚴格按照規定做好電梯保養維護工作,加強高空墜物安全防范工作。對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等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做好安全隔離、防護和維修工作。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充分利用宣傳欄、公告欄、櫥窗、板報、電子顯示屏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安全生產知識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房屋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防范的責任意識。(牽頭科室:房產科)

二是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要求,以建筑高度超過24米(約8層)的建筑為重點,進一步增強高層建筑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消防安全意識,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高層建筑的消防通道安全暢通率達100%,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完好率達100%,消火栓給水系統完好率達100%,新投入使用的消防設施設備合格率達100%,消防安全管理建章立制率達100%,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重點對高層建筑中的供電安全、廣告牌安全、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安全、樓道亂堆雜物堵塞消防通道安全、樓頂管理安全、無證經營場所管理安全等進行全面摸底排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統一進行核對,逐一進行梳理,摸清區域內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尚未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高層建筑進行匯總,并按隱患的輕重緩急程度進行分類;對存在隱患建立專門的管理臺賬,責任主體原則上是建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由其業主委員會作為責任主體,進一步加強指導,督促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落實。(牽頭科室:房產科)

三是加強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火災防控治理。按照燃氣場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督促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加強燃氣場站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進一步落實燃氣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檢查各種設備、管道、閥門及連接處有無跑、冒、滴、漏現象;各種工藝指標是否正常;滅火設施、器材配置是否齊備充足;電氣線路、設備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等內容。督促檢查各燃氣經營企業完善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裝備和隊伍,提升燃氣專業應急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加強城市(縣城)供水、污水、垃圾等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規范運行。(牽頭科室:城建城管科)

四是加強易燃可燃彩鋼板建筑整治。要對人員密集場所、冰雪游樂設施尤其是違規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夾芯板材,且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拆除或更換合格材料。重點對消防設施配套不足、消防通道堵塞、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夾芯彩鋼板搭建等用作經營的房屋開展排查整治,消除經營性房屋消防安全隱患。(牽頭科室:城建城管科、房產科)

五是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電動自行車充電、停放安全管理,推動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電設施,推動既有住宅小區安裝電動自行車智能充電設施,合理規劃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區域,從源頭上解決電動自行車亂停亂放、私拉亂接電線充電帶來的消防安全隱患,強化提升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能力。(牽頭科室:城建城管科、房產科)

六是切實落實物業管理火災防控責任。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認真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積極主動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做好消防安全風險防范、排查和處置工作。加強物業服務員工應急處置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培訓,提升物業服務企業應急處理能力,并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小區配電室、單元配電箱柜和電梯使用等安全防范,確保設施設備運轉正常有效。(牽頭科室:房產科)

七是加強農村房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完成用作經營的農村房屋、非經營性農村人員聚集場所房屋消防安全隱患重點排查整治,同步啟動其它農村房屋的排查整治。(牽頭科室:村鎮科)

(四)持續推進消防“生命通道”暢通

工程建設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全州打通“生命通道”機制整治行動方案》要求,積極配合推動開展車位配建、增建和規范管理,對現有居住小區內部設置的停車位進行科學調整,新建公共停車場和新增車位,推動加強停車設施建設。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企業安全責任清單參考模板(1.0版)》,扎實做好清單制定、推行、實施,按相關規范要求維護消防疏散通道暢通。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彈性停車、錯時開放、潮汐停車和共享停車等停車措施。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相關部門落實消防車通道標識化管理,對亂搭亂建、私自停車等影響消防通道的行為及時進行處置。同時,引導群眾對消防車道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提高群眾參與意識。(牽頭科室:房產科)

(五)強化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地處林區、山區、臨山的建設項目以及分布在林區、山間的市政公用設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工地、城市山體公園和臨近山體的公園消防安全管理,嚴格火源管理和動火作業,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牽頭科室:質安科)

(六)加強冬春期間消防宣傳工作

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冬春期間,在行業系統內組織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訓和疏散演練。在元旦、春節、“兩會”等重要節點,開展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及時向重點單位負責人、管理人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要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調整宣傳思路,營造良好氛圍,主動應對新形勢、新問題,積極探索網絡媒介、直播平臺等無接觸消防宣傳手段,拓寬消防安全宣傳的受眾面,全力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牽頭科室:質安科)

三、工作步驟

(一)部署發動階段

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業務工作開展一次消防安全風險形勢研判會,針對轄區建筑工地、老舊小區改造、物業管理、傳統村落等隱患易發、多發場所或領域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分析研判,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任務、措施和責任。

(二)組織實施階段

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聚焦重點領域、重要場所,全面排查整治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違法行為和建筑工地、房屋市政工程、物業服務、燃氣管理等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分類列出問題隱患清單和整改責任清單,照單履責、照單檢查、照單督導、照單銷賬,形成工作閉環,全力抓好冬春火災防控各項任務落實。

(三)總結分析階段

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總結冬春火災防控工作情況,開展自查自評、固化經驗做法。要對前期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隱患整改完成情況開展“回頭看”,強化跟蹤整改,落實閉環治理,進一步健全完善火災防控長效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深刻認識做好冬春火災防控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措施,深化協作機制,確保轄區內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火災防控措施全面覆蓋、不留死角、落到實處,按時保質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三個必須”要求,切實擔負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隱患的政治責任,把責任層層分解,抓好貫徹落實。要加強督導檢查,對措施不落實、問題突出的部門和所屬行業企業,要綜合運用通報、約談、警示、提醒等手段,推動工作落地見效。

篇10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