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07: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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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合同

[錄入者:笛聲悠揚|時間:2007-08-1412:44:56|作者:|來源:|瀏覽:1627次]

(供德中兩國公司之間貨物銷售使用)

合同號: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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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的銷售合同

合同號: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賣方:

地址:

公司所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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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汽車貨物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以及其他有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正常的道路貨物運輸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及相關的貨物搬運裝卸、汽車貨物運輸服務等活動,應遵守本規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汽車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實行貨物聯運的適用本規則。拖拉機及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承運人,是指使用汽車從事貨物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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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供銷合同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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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運輸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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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貨物買賣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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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擔貨物運輸合同

甲方(托運方)

聯系人:聯系人手機:聯系人電話(傳真):

乙方(承運方)

聯系人:聯系人手機:聯系人電話(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貨物委托乙方承運有關事宜。經過友好、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1、甲方委托乙方承運貨物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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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自動進口許可辦法

第一條為了對部分貨物的進口實行有效監測,規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貨物進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將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內的商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根據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進口貨物實行自動許可管理,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其目錄。現行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附后(見附件一)。

第四條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包括具體貨物名稱、海關商品編碼,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確定和調整。該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

第五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自動進口許可分級發證機構名單》附后(見附件二)。

第六條《自動進口許可證》(樣表見附件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樣章見附件四)由商務部負責統一監制并發放至發證機構。各發證機構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專管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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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物運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汽車貨物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以及其他有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正常的道路貨物運輸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及相關的貨物搬運裝卸、汽車貨物運輸服務等活動,應遵守本規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汽車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實行貨物聯運的適用本規則。拖拉機及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承運人,是指使用汽車從事貨物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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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的運輸管理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開戶行:開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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