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1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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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交易問題探索

摘要: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長期以來一直是市場被遺忘的,管理層對其存在扮演著默認與打擊得雙重角色,使其交易在邊緣狀態下進行。本文主要通過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存在問題,揭示了此種交易途徑給投資者帶各種風險,同時提出了完善我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制度的措施。

關鍵詞:非上市公司產權交易市場股票交易制度

我國的股份公司作為市場的產物,它的形成主要來自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這一時期是我國股份公司組建的高峰時,但當時法規不夠健全,沒有《公司法》及《證券法》,只要有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起來,并且可以隨便私募資金。這些股份公司中,一些較好且運作規范的股份公司紛紛選擇了上市,但至今仍有一些遺留的公司成為非上市公司的成員之一。第二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至今,一些國有或集體企業為了轉換經營機制進行了股份制改制,他們在改制過程中,大型國有企業采用募集設立方式成立了股份公司,成立之后紛紛選擇在國內外上市,而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大多數選擇了內部職工入股形式。這些小型的股份公司在轉變企業經營機制的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股權設置不夠規范,股票交易陷入尷尬的境地。第三階段是2000年開始在建立創業板的熱朝中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這些股份公司規模小,質地差,知名度低,但這些公司在組建時按照《公司法》要求最少需要有5位發起人股東,一般都是5到10位發起人,公司的注冊資金通常在3000萬元到5000萬元之間。這些公司中有的從開始成立之時,就打算向募集資金,所以在股東構成中設計了適當的人或者皮包公司作為發起人身份,待公司從工商部門完成注冊之后,所謂的原始股的銷售就隨之展開,有的甚至在股份公司籌建期間就開始對外銷售股票,有的在公司成立3年后選擇轉讓。

從我國股份公司建立的三個階段可以看出,由于特定的背景、不同市場運行機制以及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后性,形成了對非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界定模糊,股份轉讓無法可依,造成了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途徑不夠暢通,主要在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但產權交易所進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許多問題。以下通過對產權交易市場的現狀、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程序來揭示交易的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現狀

我國產權交易市場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特殊產物。從建立初期發展到2000年,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出現了一些新變化:(1)許多地方恢復、規范、重建產權交易市場,如上海、深圳、西安、青島等一些地方開展了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業務,河南、廈門、青島、深圳等省市相繼出臺有關政策,允許產權交易市場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權托管、股權質押、增資擴股、轉讓過戶、分紅派息等服務;(2)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在各地迅速建立,如上海、深圳、成都、西安、重慶,但主要角色仍以產權交易為主;(3)一些風險投資公司以及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把產權交易市場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退出的主要場所;(4)產權交易市場呈現統一化趨勢。目前,全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基本上形成了以天津、北京、青島為中心的北方產權共同市場——北方產權交易所和以上海為中心的南方產權共同市場——上海聯合交易所,其他地方性的產權交易場所或者交易中心可以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加入南北兩所成為其會員。但截止目前由于產權交易市場及其會員單位業務比較清淡,為了增加其盈利,紛紛開展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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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單位股票交易的金融學探析

摘要:

通過對行為金融學中的基礎理論——前景理論進行探究,比較前景理論與傳統期望效用理論的不同,揭示前景理論在解釋金融異象中的優勢。同時,結合中國證券市場進行實證分析,選取深圳成指和中小企業板塊中的40只股票為樣本,計算樣本在2004年6月25日——2005年4月1日期間的周收益率,進行比較分析。實證分析結果,得出以下結論:(1)中國股市確實存在“小公司效應”,但在中國股市中“小公司效應”只是一種金融異象,很多情況下收益率與流通股本呈正相關。(2)運用前景理論能夠對“小公司效應”做出合理的解釋。(3)行為金融學是對傳統金融學的完善和修正,而不是顛覆。

關鍵詞:前景理論,行為金融,小公司效應,實證分析

自金融學問世以來,金融學乃至整個經濟學都構建在“理性分析框架”之下,“經濟人”、“理性”等分析前提在經濟學理論中隨處可見。傳統金融學沿襲了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框架,其研究范式、研究模型均置于“理性”框架之內,假設人的行為是完全理性,甚至人們在作金融決策時被想象成具有經濟學家一樣的知識和一致的預期。然而,在20世紀80年代,學者們在實證研究中發現傳統金融理論存在一些無法克服的缺陷,缺乏實證的支持和模型與實際的背離使得傳統金融理論的理性分析范式陷入了尷尬的境地,這不得不使經濟學家們把研究視角投向經濟現象的背后,于是運用心理學及行為分析的理論方法研究金融市場中決策的行為金融學便脫穎而出。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行為金融學的絕大部分研究成果都集中在對資本市場產生系統性影響的投資者決策行為的特征上。行為金融學在對人們的金融行為的研究當中,合理地引入了心理學的分析,成功地解釋了投資者非理性的金融決策行為。

前景理論是行為金融學的基礎理論,是由卡曼尼教授和特維爾斯基共同提出的。它是一種研究人們在不確定的條件下如何做出決策的理論,它主要針對解釋的是傳統理論中的理性選擇與現實情況相背離的現象。行為金融研究學者們通過實驗發現,與期望效用理論相反,大多數投資者并非是金融投資者而是行為投資者,他們的行為并不總是理性的,他們的效用不是單純的財富函數,他們并不總是風險規避的,個人在作決策時是基于財富的變化量而不是存量。前景理論的主要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傳統金融理論關于人具有根據成本收益采取效用最大化的傾向,同時又提出,由于有限理性、有限自制力和有限自利的存在,人們不完全像主流理論所假設的那樣,在每一種情境下都清楚地計算得失和風險概率,人們的選擇往往受到個人偏好、社會規范、觀念習慣的影響,因此未來的決策存在著不確定性。本文就前景理論的基本架構作一探討,并就我國深圳中小企業板塊股票交易進行實證分析。

一、前景理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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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的舉動金融學分析

摘要:

通過對行為金融學中的基礎理論——前景理論進行探究,比較前景理論與傳統期望效用理論的不同,揭示前景理論在解釋金融異象中的優勢。同時,結合中國證券市場進行實證分析,選取深圳成指和中小企業板塊中的40只股票為樣本,計算樣本在2004年6月25日——2005年4月1日期間的周收益率,進行比較分析。實證分析結果,得出以下結論:(1)中國股市確實存在“小公司效應”,但在中國股市中“小公司效應”只是一種金融異象,很多情況下收益率與流通股本呈正相關。(2)運用前景理論能夠對“小公司效應”做出合理的解釋。(3)行為金融學是對傳統金融學的完善和修正,而不是顛覆。

關鍵詞:前景理論,行為金融,小公司效應,實證分析

自金融學問世以來,金融學乃至整個經濟學都構建在“理性分析框架”之下,“經濟人”、“理性”等分析前提在經濟學理論中隨處可見。傳統金融學沿襲了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框架,其研究范式、研究模型均置于“理性”框架之內,假設人的行為是完全理性,甚至人們在作金融決策時被想象成具有經濟學家一樣的知識和一致的預期。然而,在20世紀80年代,學者們在實證研究中發現傳統金融理論存在一些無法克服的缺陷,缺乏實證的支持和模型與實際的背離使得傳統金融理論的理性分析范式陷入了尷尬的境地,這不得不使經濟學家們把研究視角投向經濟現象的背后,于是運用心理學及行為分析的理論方法研究金融市場中決策的行為金融學便脫穎而出。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行為金融學的絕大部分研究成果都集中在對資本市場產生系統性影響的投資者決策行為的特征上。行為金融學在對人們的金融行為的研究當中,合理地引入了心理學的分析,成功地解釋了投資者非理性的金融決策行為。

前景理論是行為金融學的基礎理論,是由卡曼尼教授和特維爾斯基共同提出的。它是一種研究人們在不確定的條件下如何做出決策的理論,它主要針對解釋的是傳統理論中的理性選擇與現實情況相背離的現象。行為金融研究學者們通過實驗發現,與期望效用理論相反,大多數投資者并非是金融投資者而是行為投資者,他們的行為并不總是理性的,他們的效用不是單純的財富函數,他們并不總是風險規避的,個人在作決策時是基于財富的變化量而不是存量。前景理論的主要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傳統金融理論關于人具有根據成本收益采取效用最大化的傾向,同時又提出,由于有限理性、有限自制力和有限自利的存在,人們不完全像主流理論所假設的那樣,在每一種情境下都清楚地計算得失和風險概率,人們的選擇往往受到個人偏好、社會規范、觀念習慣的影響,因此未來的決策存在著不確定性。本文就前景理論的基本架構作一探討,并就我國深圳中小企業板塊股票交易進行實證分析。

一、前景理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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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長期以來一直是市場被遺忘的問題,管理層對其存在扮演著默認與打擊得雙重角色,使其交易在邊緣狀態下進行。本文主要通過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存在問題分析,揭示了此種交易途徑給投資者帶各種風險,同時提出了完善我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制度的措施。

關鍵詞:非上市公司產權交易市場股票交易制度

我國的股份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它的形成主要來自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這一時期是我國股份公司組建的高峰時,但當時法律法規不夠健全,沒有《公司法》及《證券法》,只要有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起來,并且可以隨便私募資金。這些股份公司中,一些發展較好且運作規范的股份公司紛紛選擇了上市,但至今仍有一些遺留的公司成為非上市公司的成員之一。第二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至今,一些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為了轉換經營機制進行了股份制改制,他們在改制過程中,大型國有企業采用募集設立方式成立了股份公司,成立之后紛紛選擇在國內外上市,而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大多數選擇了內部職工入股形式。這些小型的股份公司在轉變企業經營機制的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股權設置不夠規范,股票交易陷入尷尬的境地。第三階段是2000年開始在建立創業板的熱朝中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這些股份公司規模小,質地差,知名度低,但這些公司在組建時按照《公司法》要求最少需要有5位發起人股東,一般都是5到10位發起人,公司的注冊資金通常在3000萬元到5000萬元之間。這些公司中有的從開始成立之時,就打算向社會募集資金,所以在股東構成中設計了適當的自然人或者皮包公司作為發起人身份,待公司從工商部門完成注冊之后,所謂的原始股的銷售就隨之展開,有的甚至在股份公司籌建期間就開始對外銷售股票,有的在公司成立3年后選擇轉讓。

從我國股份公司建立的三個階段可以看出,由于特定的時代背景、不同市場運行機制以及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后性,形成了對非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界定模糊,股份轉讓無法可依,造成了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途徑不夠暢通,目前主要在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但產權交易所進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許多問題。以下通過對產權交易市場的現狀、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程序來揭示交易的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現狀

我國產權交易市場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特殊產物。從建立初期發展到2000年,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出現了一些新變化:(1)許多地方恢復、規范、重建產權交易市場,如上海、深圳、西安、青島等一些地方開展了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業務,河南、廈門、青島、深圳等省市相繼出臺有關政策,允許產權交易市場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權托管、股權質押、增資擴股、轉讓過戶、分紅派息等服務;(2)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在各地迅速建立,如上海、深圳、成都、西安、重慶,但主要角色仍以產權交易為主;(3)一些風險投資公司以及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把產權交易市場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退出的主要場所;(4)產權交易市場呈現統一化趨勢。目前,全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基本上形成了以天津、北京、青島為中心的北方產權共同市場——北方產權交易所和以上海為中心的南方產權共同市場——上海聯合交易所,其他地方性的產權交易場所或者交易中心可以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加入南北兩所成為其會員。但截止目前由于產權交易市場及其會員單位業務比較清淡,為了增加其盈利,紛紛開展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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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交易場所的主要事件

基于信息沖擊分布特征的實證研究

內容摘要:本文研究了中國股票市場的信息沖擊和產生這些信息沖擊的重要事件。在嚴格檢驗分布的共軛性的基礎上,利用廣義誤差分布來識別信息沖擊最為劇烈的時期,并分析這些時期的重要事件。分布檢驗運用了CHENG(2002)提出的基于GARCH模型殘差的特征函數的檢驗方法。主要結論歸納為:我國股市的信息沖擊具有高峰厚尾特征,但其變化服從正態分布,其中最重要的信息沖擊來源于宏觀經濟;政府救市往往發生在信息沖擊最劇烈的時期,且起到了穩定股市的積極作用;基于股市波動最小化的原則,政策延續性比政策本身更加重要。

關鍵詞:信息沖擊;GARCH模型;廣義誤差分布;“5.19”事件

一、前言

我國股票市場成立以來發生了一些重要事件。1997年以來,國內股市已經發生的重要事件包括“5.19”事件、國有股減持、國有股減持停止、B股對境內投資者開放、開設中小企業板塊等等。這些事件引起了股票市場的大幅波動,其中一些事件改變了股市趨勢,時至今日仍然是證券市場的熱門話題。研究它們對深入了解中國股市的運行規律具有重要的理論、現實和政策意義,然而,目前仍然存在如下一些模糊認識:對中國股市影響最大的事件具有什么樣的特征?這些事件的條件和概率是什么?如何客觀評價“5.19”事件對國內股市的影響?等等。本文試圖通過分析股市信息沖擊的分布特征來澄清這些問題。

目前研究中國股市重要事件的文獻就方法而言,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事件窗方法,另一種方法是GARCH類模型或者SV模型(隨機波動模型)。事件窗方法從已知事件出發,判斷股市收益率的分布形態在事件前后是否發生了變化,如果發生了變化,則認為事件產生了重要影響,否則認為事件是不重要的,在實證方面,范龍振等(2001)研究了轉配股上市事件的影響,樓迎軍(2002)研究了B股對境內投資者開放事件的影響,劉力等(2004)研究了股票名稱變更事件的市場反應,等等。該方法的局限性在于主要針對特定事件進行研究,無法窮盡所有可能(隱蔽)的重要事件,更重要的是,它無法判斷事件對股市的影響方向,難以明確肯定事件起到了穩定股市或增加股市波動性的作用。GARCH類模型或者SV模型是一類廣泛應用于金融現象研究的模型,但這一方法的研究重點是股票價格的形成過程,對信息沖擊和重要事件并沒有作太多的深入探討,目前這方面的論文很多,見張思奇等(2001)、胡海鵬等(2002)、陳健(2003)等等,其中一些研究存在瑕疵,徐龍炳(1999,2001),莫揚(2004)做了評論。本文運用GARCH類模型對上證指數進行實證研究,但研究重心從股票價格的形成過程轉移到信息沖擊和重要事件方面,通過詳細檢驗和分析標準差序列的分布特征來識別最為強烈的信息沖擊,并分析產生這些信息沖擊的重要事件。這一方法正好是事件窗方法的逆方法,但避免了它的局限性,在方法論上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對分布的檢驗運用了CHENG(2002)提出的一種基于殘差分布的特征函數的檢驗方法,發現GED和t分布是合理的。主要結論為:我國股市的信息沖擊具有高峰厚尾特征,但其變化服從正態分布,其中最重要的信息沖擊來源于宏觀經濟;政府救市往往發生在信息沖擊最劇烈的時期,且起到了穩定股市的積極作用;基于股市波動最小化的原則,政策延續性比政策本身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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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公司交易問題研究探析

摘要: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長期以來一直是市場被遺忘的,管理層對其存在扮演著默認與打擊得雙重角色,使其交易在邊緣狀態下進行。本文主要通過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存在問題,揭示了此種交易途徑給投資者帶各種風險,同時提出了完善我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制度的措施。

關鍵詞:非上市公司產權交易市場股票交易制度

我國的股份公司作為市場的產物,它的形成主要來自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這一時期是我國股份公司組建的高峰時,但當時法規不夠健全,沒有《公司法》及《證券法》,只要有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起來,并且可以隨便私募資金。這些股份公司中,一些較好且運作規范的股份公司紛紛選擇了上市,但至今仍有一些遺留的公司成為非上市公司的成員之一。第二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至今,一些國有或集體企業為了轉換經營機制進行了股份制改制,他們在改制過程中,大型國有企業采用募集設立方式成立了股份公司,成立之后紛紛選擇在國內外上市,而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大多數選擇了內部職工入股形式。這些小型的股份公司在轉變企業經營機制的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股權設置不夠規范,股票交易陷入尷尬的境地。第三階段是2000年開始在建立創業板的熱朝中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這些股份公司規模小,質地差,知名度低,但這些公司在組建時按照《公司法》要求最少需要有5位發起人股東,一般都是5到10位發起人,公司的注冊資金通常在3000萬元到5000萬元之間。這些公司中有的從開始成立之時,就打算向募集資金,所以在股東構成中設計了適當的人或者皮包公司作為發起人身份,待公司從工商部門完成注冊之后,所謂的原始股的銷售就隨之展開,有的甚至在股份公司籌建期間就開始對外銷售股票,有的在公司成立3年后選擇轉讓。

從我國股份公司建立的三個階段可以看出,由于特定的背景、不同市場運行機制以及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后性,形成了對非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界定模糊,股份轉讓無法可依,造成了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途徑不夠暢通,主要在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但產權交易所進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許多問題。以下通過對產權交易市場的現狀、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程序來揭示交易的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現狀

我國產權交易市場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特殊產物。從建立初期發展到2000年,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出現了一些新變化:(1)許多地方恢復、規范、重建產權交易市場,如上海、深圳、西安、青島等一些地方開展了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業務,河南、廈門、青島、深圳等省市相繼出臺有關政策,允許產權交易市場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權托管、股權質押、增資擴股、轉讓過戶、分紅派息等服務;(2)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在各地迅速建立,如上海、深圳、成都、西安、重慶,但主要角色仍以產權交易為主;(3)一些風險投資公司以及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把產權交易市場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退出的主要場所;(4)產權交易市場呈現統一化趨勢。目前,全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基本上形成了以天津、北京、青島為中心的北方產權共同市場——北方產權交易所和以上海為中心的南方產權共同市場——上海聯合交易所,其他地方性的產權交易場所或者交易中心可以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加入南北兩所成為其會員。但截止目前由于產權交易市場及其會員單位業務比較清淡,為了增加其盈利,紛紛開展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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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貨交易熔斷制度論文

“熔斷”制度,是1987年世界股災發生以后為了控制股票交易風險而產生的一種交易制度。其后,“熔斷”制度又被引入股指期貨市場,它的設立為股指期貨交易提供了一個“減震器”的作用。

什么是“熔斷”制度

所謂“熔斷”制度,就是在期貨交易中,當價格波幅觸及所規定的點數時,交易隨之停止一段時間,或交易可以繼續進行,但價幅不能超過規定點數之外的一種交易制度。由于這種情況與保險絲在過量電流通過時會熔斷而使得電器受到保護相似,故形象地稱之為“熔斷”制度。在國外交易所,“熔斷”制度有兩種表現形式,分別是“熔而斷”與“熔而不斷”。“熔而斷”的含義是當價格觸及“熔斷點”后,在隨后的一段時間內停止交易;“熔而不斷”的含義是當價格觸及“熔斷點”后,在隨后的一段時間內仍可繼續交易,但報價限制在“熔斷點”之內。我國商品期貨交易中已有的漲跌停板制度,與這種“熔斷”制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設置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控制交易風險。

“熔斷”制度的由來

1987年10月19日,華爾街股市出現了大崩盤。開盤之后,道瓊斯指數跳低67點,不到1小時指數下跌104點。由于拋盤數量太大,計算機顯示落后實際交易20分鐘。下午兩點,跌250點,兩小時后收盤,跌508點,由2246.74下跌到1738.74,跌幅達22.6%,市值損失5030億美元。由此引發了全球性股災,美洲、歐洲、亞洲股市應聲而落。集中拋售的狂潮,直接造成了電腦交易系統的癱瘓。當天紐約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積壓的未處理委托長達45分鐘之久。交易受阻,股市的流動性大大降低,報價遲滯已不能反映股市波動的真實行情。在股市交易嚴重堵塞的情況下,股票指數期貨的交易卻在正常運行,股票現貨市場暴跌帶動了股票指數期貨的超跌,這種明顯的價差又引發了股票市場第二輪拋售狂潮。

受全球性股災的影響,香港股指期貨也跟著出現了暴跌,為了減少損失,10月20日,香港聯合交易所不得不宣布停市四天。10月26日開市之后,當天恒生指數又大跌1120.70點,以2395點報收,香港的恒生指數再度下跌了33%。至此,恒生指數與10月1日的最高點3950相比,已經累計下跌了39.37%,多數會員因保證金穿倉而無法履約。香港結算公司2250萬港元,如杯水車薪,完全不起作用,香港政府只好聯絡銀行、經紀公司等單位集資40億港元備用資金,才得以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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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稅制完善論文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現狀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營業稅3種。

(一)股票交易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征稅。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證券轉移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我國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當時是出于穩定股市及適度抑制投機氛圍的需要,其稅率規定為對賣方征千分之六,當年的11月23日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場的變化調整為千分之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定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轉讓的交易雙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稅,由交割單位代扣代繳。1997年,為抑制投機、適當調節市場供求,國務院作出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決定,自5月10日起,將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國務院又作出決定,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四。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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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設立和解散論文

在我國,證券交易所由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在實踐中,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等。其中,證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項主要有:設立目的;名稱;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范圍;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決議解散的,經國務院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解散。如果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則由國務院管理委員會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準解散。

2.證券交易所的職責

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提供便利條件從而保證股票交易的正常運行。證券交易所的職責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審核批準股票的上市申請;組織、監督股票交易活動;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時場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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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印花稅改革論文

一、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歷史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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