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07: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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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國有企業改制意見
黨的**大以來,各地認真貫徹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積極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和國有企業改制的多種途徑,取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前一階段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不夠規范的現象,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出資人、債權人、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積極探索,又要規范有序。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精神,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范地進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制度,規范運作
(一)批準制度。國有企業改制應采取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準程序,未經決定或批準不得實施。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需預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以下簡稱非國有的企業),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審批暫按現行規定辦理,并由國資委會同證監會抓緊研究提出完善意見。
(二)清產核資。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準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企業改制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準程序。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四)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準。
國有企業改制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國有企業改制進程加快,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應當按統籌兼顧、公開競爭、分類推進及配套改革的原則推進國企改革。目前需要盡快制定改制的基本規劃和政策,進一步完善具體政策。應當在小型企業“進場交易”問題上采取更靈活的政策,對有長期重大貢獻的經營者可以適當獎勵股份;要調整政策允許金融支持改制,按統一規則和分級行使出資產權原則調動各方積極性推進國企改革。
關鍵詞:國有企業改制規范
一、國有企業改制:含義、基本情況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何為國有企業改制
對國有企業改制有多種理解: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
改變企業形態即改變規范企業資本組織關系、治理結構的企業法律形式,如按企業法規范的企業變為按公司法規范的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為股份公司。
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
黨的十五大以來,各地認真貫徹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積極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和國有企業改制的多種途徑,取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前一階段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不夠規范的現象,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出資人、債權人、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積極探索,又要規范有序。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精神,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范地進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制度,規范運作
(一)批準制度。國有企業改制應采取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準程序,未經決定或批準不得實施。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需預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以下簡稱非國有的企業),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審批暫按現行規定辦理,并由國資委會同證監會抓緊研究提出完善意見。
(二)清產核資。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準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企業改制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準程序。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四)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準。
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96號)印發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審批不嚴格,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轉讓不規范,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視不夠等問題。為確保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制訂和審批企業改制方案
(一)認真制訂企業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和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等;改制的具體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情況;職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等。
(二)改制方案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并征得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同意。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外有權審批改制方案的部門及其授權單位,下同)應認真審查,嚴格防止企業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對未依法保全金融債權、落實金融債務的改制方案不予批準。
(三)企業改制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78號)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擬通過增資擴股實施改制的企業,應當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網絡等公開企業改制有關情況、投資者條件等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情況特殊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通過向多個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潛在投資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選定投資者。企業改制涉及公開上市發行股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該單位決定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擬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且職工(包括管理層)不持有本企業股權的,可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授權該企業法律顧問出具。
國有企業改制與工會職能轉變
國有企業改制與工會職能轉變
國有企業改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選擇,它對企業的經濟、政策、文化等各個領域將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在現代企業機制和自由貿易原則的驅動下,隨著外來資本的大量輸入,企業的勞動關系將以更加復雜的形態顯現出來,從而也必將對廣大職工和工會工作產生廣泛和深遠的影響。如何轉變工會職能,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是工會工作者的當務之急。
國有企業改制對職工和工會工作的影響
一、國有企業改制必將帶來勞動關系的深刻變化,對職工的勞動就業帶來了生機,但也將在短時期帶來巨大的沖擊。在一個時期內,企業的結構性失業將成為主要矛盾,對一部分失業和下崗職工再就業乃至生活保障、醫療、子女教育等問題來說,更是雪上加霜。對工會工作來說,無疑也將面臨更多的挑戰。
二、工會的維權職能更加突出,但維權的難度也會增大。職工與企業的利益格局將發生重大變化,勞動關系矛盾將日趨復雜與激烈,工會組織在履行維護職能方面,將面臨著更多的難點和困難。首先是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還有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其次,國有企業改制對部分工人的工資水平有不利的影響,維護職工的工資權是工會的維權重點;再次,由于企業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有可能出現歷史負擔沉重的國有企業的社會保障負擔重,而相當多的非公有制企業都可能出現“拒絕參保”的狀況。
三、工會在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社會事務管理方面參與度將增大,但參與水平也同時要提高。因此,工會干部對國有企業改制后制定的法律、法規、規則和各項協定、協議等,還有一個艱難的學習和掌握的過程,而參與方式的轉變和參與水平的提高也同樣需要有一個適應的過程。
關于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匯報
一、全區國有企業改制工作進展情況
由于歷屆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特別是2005年區委、區政府研究出臺了符合區情實際的延區發(2005)15號、27號兩個文件,對區屬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資產處置、職工安置、負債落實、土地出讓金返還等事項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尤其是關于企業國有資產在對外公開上市出讓前給內部職工優先購買權(內部競價購買)的規定,在賦予廣大企業干部職工尊嚴和權力的同時,極大地調動了他們投身改革的積極性,因而,區屬國有企業改制進展順利。全區62戶國有企業,截至2011年底,有50戶實施了改制(47戶完成,3戶正在進行后續完善),2005年—2011年完成42戶。其中糧食系統23戶國有企業,采取“財政籌集資金,統一標準安置職工,資產統一上市處置”形式改制,職工除區上安置政策外,另享受人均0.5萬元省市專項糧改補貼;延百集團、國貿大廈、解放大廈、藥材公司等14戶企業選擇了資產內部職工優先竟買方式改制;地毯廠,物資總公司等3戶企業選擇了資產公開上市出讓方式改制;城建系統建材廠廠區土地由政府收儲統一開發,職工安置及負債清償資金由土地開發回籠資金解決;新華陶瓷廠廠區土地被市上橋兒溝魯藝舊址文物保護項目征用,職工安置資金市上撥付2000萬元,區上自籌1000萬元。
方案批復正在實施的3戶企業中,公司正在進行債務承接審核;工業品公司競買方案測評(第三次)已通過,正在組建新公司;制革廠正在進行職工安置。涉及企業職工、融資戶及一般債權人近700人的印刷實業公司關閉清算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視支持下已妥善完結。
2013年計劃改制企業6戶。其中水泥制品廠、汽車運輸公司資產評估初步結論已獲得改制領導小組初審確認,企業正在醞釀討論改制方案并進行信訪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奶牛場已擬訂改制搬遷方案,正在進行內部清產核資和新廠選址;水泥廠工作班子調整后,正在進行清產核資;經貿公司、食品公司財務審計及主要資產評估已完成,現在產權界定階段。
尚未啟動改制的企業共6戶:通用機械廠、副食公司、百貨公司、一建公司、開發公司、農機公司。
二、目前企業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6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制訂和嚴格審批企業改制方案
(一)國有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認真制訂,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6號)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準程序,否則不得實施改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國有股不控股及不參股的企業),須報同級政府批準,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必須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建立有關審批的程序、權限、責任等制度;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必須就改制方案的審批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進場交易、定價、轉讓價款、落實債權、職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資料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要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二)企業改制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78號)、《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268號)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其中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的,在采用招投標等方式確定受讓方時,應履行必要的專家評審程序。擬通過增資擴股實施改制的企業,應當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網絡等公開企業改制有關情況、投資者條件等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情況特殊的,經省、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通過向多個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潛在投資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選定投資者。企業改制涉及公開上市發行股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法律顧問或該單位決定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擬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且職工(包括管理層)不持有本企業股權的,可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授權該企業法律顧問出具。
二、認真做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
國有企業改制意見
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確保我市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范地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4〕80號)和《省國資委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制方案的制訂
(一)國有企業改制采取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二)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該改制企業制訂。
(三)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四)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并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浙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的規定報經批準。改制方案未經批準不得實施。
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指導意見
一、改制工作原則
1.堅持改革全面性、徹底性和穩妥性的原則;堅持有利于發展的原則;堅持國有資產不流失和防止逃廢債務的原則;堅持統一指導,分類實施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規范運作的原則。
二、改制范圍和形式
2.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暫不實施改制的企業外,全市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均在改制范圍之內。
企業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組、合資合作、轉讓國有產(股)權和實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
三、改制工作程序
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印發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審批不嚴格,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轉讓不規范,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視不夠等問題。為確保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制訂和審批企業改制方案
(一)認真制訂企業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和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等;改制的具體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情況;職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等。
(二)改制方案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并征得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同意。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外有權審批改制方案的部門及其授權單位,下同)應認真審查,嚴格防止企業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對未依法保全金融債權、落實金融債務的改制方案不予批準。
(三)企業改制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擬通過增資擴股實施改制的企業,應當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網絡等公開企業改制有關情況、投資者條件等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情況特殊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通過向多個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潛在投資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選定投資者。企業改制涉及公開上市發行股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該單位決定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擬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且職工(包括管理層)不持有本企業股權的,可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授權該企業法律顧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