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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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婚姻法中的共同財產關系
【摘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經濟是一定時期內社會關系的客觀反映?;橐黾彝ゲ粌H實現著人口再生產的職能,而且在社會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反映了一定社會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本文從婚約的效力、男女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重婚引起的財產糾紛、離婚時的子女撫養財產糾紛等五個方面論述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關系。
【關鍵詞】婚約的效力同居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重婚財產糾紛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兩性和血緣關系的社會形式。它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成為配偶的結合,婚姻家庭不僅實現著人口再生產的職能,而且在社會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反映了一定社會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與社會利益休戚相關,如果家庭問題處理不好,矛盾激化,最終會直接或間接地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
1.1關于婚約的效力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在我國,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沒有法律約束力,無人身約束力,可憑雙方或一方的意愿隨時解除?;榧s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不等于可以視婚約為兒戲,以不負責任的態度輕率地訂立和解除,更不允許以訂婚為名索取錢財或玩弄異性,否則,應視其情節依法處理。
對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解決。對屬于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受的財產,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原則上應歸還受害人,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以結婚為目的所為之贈與(包括定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傊?,應本著公平、公正、互諒謙讓,團結友愛的原則妥善處理這類財產糾紛,它從側面也折射了我們為人處事的魄力和氣度。對于未同居生活的,或給一方家庭造成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后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論文
摘要:有關夫妻財產的范圍及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是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的核心問題,在實踐中如何對離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處理,關系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本文首先結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介紹了夫妻財產的范圍;然后對離婚中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原進行了論述;最后,對夫妻財產的分割方法進行分析,并結合財產分割中的幾個常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闡述。
關鍵詞: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分割是與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相應產生的。隨著我國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完善,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越來越新,認定和處理也越來越困難,它所體現出來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處理的好壞關系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作為離婚的重點也倍受關注。
一、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有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這些規定緊緊地同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聯系。一方面強調了法律規范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在當代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化的情況下,采取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意思自治。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處理判決。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必須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準確地劃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的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雙方領取結婚證開始到婚姻關系終止時的這段時間。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類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兩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至此,我國的婚姻法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已形成了較完備的體系。夫妻財產關系是此次婚姻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財產關系主要包括夫妻財產制度、夫妻間的扶養關系與繼承關系。夫妻財產關系從屬于夫妻人身關系,在夫妻關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婚姻家庭中其重要性愈益提高。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身關系開始弱化,財產關系逐步加強,因此,夫妻的財產關系,越來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為此,筆者就個人對我國的夫妻財產關系淺薄認識,發表一些個人見解。
【關鍵詞】夫妻財產、夫妻法定財產、夫妻約定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夫妻撫養義務、夫妻遺產繼承權。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制度。包括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國夫妻財產制的形式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或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約的形式,確定其婚姻財產關系的制度。
一、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既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時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梢?,我國的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它具有的特征:①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必須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②夫妻共同財產必須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合法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所有權開始于婚姻關系成立之日,消滅于夫妻關系終止之時。所以,除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屬于個人特有財產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舉一案例:趙某(男)與李某(女)結婚已11年,11年來,李某任勞任怨,將家務事全部攬到自己身上,一心幫扶丈夫的小說創作事業,故趙某在小說創作方面小有成就曾先后出版過三部長篇小說。不料,時至今日,趙某卻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與李某離婚。對于離婚,李某也表示同意。但趙某又有一篇長篇小說已完稿,且正在與出版部門洽談出版事宜。李某認為其中同樣凝聚著她的心血,其著作權李某也應該分享。李某能否分享丈夫的著作權?筆者認為:“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包括署名權等人身方面的權利和取得稿酬等財產方面的權利。人身方面的權利只能由作者專有,妻子。不能分享。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完全可以分享丈夫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但是,由于該小說現在尚未出版,稿酬收益尚不確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適當照顧?!睋?,李某同樣無權分享其財產權益,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李某有權要求法院給予適當照顧。
夫妻對共同財產權的行使。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币勒者@些法律規定,夫妻對法定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1、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權。占有是指權利主體對財產的實際管領和控制的事實。2、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使用權。使用是指特定權利主體根據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損壞物的本身或其性質的前提下對財產加以使用。3、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管理權。對夫妻共同財產在原則上有夫妻共同管理,但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由一方單獨管理或雙方輪流管理。4、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收益權。收益是指對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利益的權能。5、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處分是指權利主體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進行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探究論文
摘要:夫妻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清償的法律程序;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前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以均等原則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本文就財產分割問題進行一個較具體的原則分析。
關鍵詞共同財產夫妻財產分割法律程序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是夫妻婚姻關系的終結,也是夫妻財產關系的結束。涉及到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不斷豐富,名目也不斷增加,使得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也越來越困難。夫妻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清償的法律程序;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也明確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前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以均等原則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切身利益,應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淺議論文
摘要夫妻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清償的法律程序;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前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以均等原則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關鍵詞共同財產夫妻財產分割法律程序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是夫妻婚姻關系的終結,也是夫妻財產關系的結束。涉及到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不斷豐富,名目也不斷增加,使得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也越來越困難。夫妻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清償的法律程序;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也明確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前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以均等原則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切身利益,應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契約分割論文
論文關鍵詞:共同財產契約分割
論文摘要:“婚姻家庭法”是研究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和與此相關的法律現象的科學。而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重心之一,尤其是夫妻財產與社會經濟等相關因素又緊密相連,因此需要對夫妻財產制進一步研究,使其完善。
在當今,各國都很重視婚姻家庭的穩定,并從立法上予以規范。由于經濟、政治、文化等原因的變化,導致婚姻家庭的矛盾和糾紛變得更加復雜。因此完善《婚姻法》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而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對于《婚姻法》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因為經濟是影響婚姻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剛剛修訂的《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制度做出了新的規定,較原來立法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一些規定仍顯疏淺,對于其法律適用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筆者現就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提出幾點立法構想。
一、結婚時夫妻財產契約化的立法構想
夫妻財產契約化要求立法者一方面充分體現當事人之間平等、自由、自愿的基本精神,同時也不得違背民法的相關原則及婚姻的宗旨。結婚時有關夫妻財產的契約在立法上可以按照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分作如下規定:
1.實質要件
新婚姻法不足及措施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婚姻法》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立法不足補救措施
【論文摘要】新《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也同時存在著一些不足,這是需要逐步完善的一個重要方面。對夫妻財產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既可以通過進一步修改《婚姻法》達到,也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制定行政法規來實現。
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新《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上不僅增設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細化了約定財產制,而且還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違反夫妻財產制的行為設置了補救措施和法律責任,這無疑對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復雜的夫妻財產問題是一大進步。但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仍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我們采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它。本文結合國外民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上的立法經驗,聯系我國民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擬對此作一簡要探討。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概況
夫妻財產制亦稱婚姻財產制,是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基本制度,其內容涉及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和對外財產責任等問題。日]《婚姻法》所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盡管主摹休現在人身關系方面,但財產關系方面也是不可忽視的,而夫妻財產制度又最能表明夫妻在家庭中的實際地位,所以一直為社會所關注。我國歷來頒布的《婚姻法》都比較注重這一點。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第23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這種夫妻財產制度亦即一般共同財產制(z1。由于當時的社會性質是新民主主義社會,所以這種單一的共同財產制對于婦女地位的提高,社會的穩定,社會生產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我國婦女經濟能力的增強,新型夫妻財產關系的出現,1950年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問題上所采取的單一的一般共同制(而且只在離婚時這種財產制度才體現出來)己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1980年全國人大頒布了新中國的第二部《婚姻法》。在其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3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边@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由于法定財產制實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盡管學術界一致認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過于寬泛,但不可否認,這種財產制度在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正確處分夫妻的共同財產,維系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夫妻中弱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當時立法的背景是計劃經濟,對夫妻中合法的個人利益明顯考慮不夠,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夫妻婚后財產的性質、來源、內容、種類日益復雜,人們的婚姻觀、財產觀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因此,以前那種單純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己不能反映時代的要求:而約定財產制又太簡單,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十分不便,所以夫妻財產制的完善就被提上T議事日程。經過各界幾年的努力,在21世紀的第一年新的《婚姻法》終于與世人見面了。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7,18,19,39,40,41,42,47條上。新《婚姻法))在法定財產制中不僅增補了個人特有財產制,而且還對個人特有財產制和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的內容進行了列舉,增強了其在實踐中的操作性;在約定財產制中又對約定的財產范圍(婚前或婚后財產)、約定的具體形式(婚后所得共同制、分_._.、_二,、_‘_._二①、,、,、.、_.、一_別財產制、混合財產制一)、約定的方式(書面形式)、約定的效力(不僅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而且還具有對抗知道該約定的第三者的效力)進行了具體的規范;在夫妻財產分割中,不僅繼承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合理原則(協議為主,訴訟為輔),而且還考慮了農村中夫妻財產分割中的具體情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對因一方的特殊貢獻或生活困難而增加了夫妻財產補償權或獲得對方支助權利的具體規定,還對違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行為制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同時,新《婚姻法》在第12條還對因非法同居所引起的財產分割進行了具體規定。因此,這次《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上的修正是極其成功的,它對正確處理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其意義將是深遠的。
淺談夫妻財產制度論文
【論文關鍵詞】婚姻法夫妻財產
【論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的范圍。夫妻關系包括夫妻財產關系和夫妻人身關系。夫妻財產關系雖然是夫妻人身關系的派生物,但是卻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內容?,F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內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經或正在從親屬身份法向親屬財產法傾斜,顯而易見在我們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在夫妻關系中顯得更為重要。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幾年離婚率呈直線上升趨勢,越來越多的已婚人士因為種種原因而選擇遠離婚姻。這樣就使在財產的處理上引起了嚴重的分歧。有些人因為擔心以后的婚姻出現問題在結婚前就做了婚前財產公證,我們不能否定這種做法,但是在中國人的傳統理念中,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為日后的感情裂縫埋下了“炸藥”。但是這樣的做法卻可以避免夫妻財產處理不當的問題產生。而一般的人是不會在婚前考慮這樣的問題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現問題,那么擺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當然我們都希望這樣的問題不會產生,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不愿意面對而選擇逃避。
1950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說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1980年的婚姻法則對此作了重大調整,第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訂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夫妻財產再次做出了修改與完善。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從而形成了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在結構上彌補了我國婚姻立法中僅有共同財產而沒有個人財產的不足。
夫妻財產制度健全措施論文
摘要:夫妻財產關系是夫妻關系中的一個核心問題。本文就修正后的《婚姻法》所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夫妻專有財產制度和夫妻約定財產制度予以論述,以評價該法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度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夫妻專有財產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度,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和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法律制度。[1I1981年《婚姻法》(以下簡稱舊《婚姻法》)第十三條對比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確定了以共同財產為主,約定財產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
這種高度概括性的規定是與改革開放前中國的社會歷史條件和家庭生活狀況相適應的。在中國社會已經發生巨大變革的今天,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婚姻家庭關系都發生了不可逆轉的變化,一方面家庭觀念淡化,家庭凝聚力減小,夫妻關系動態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在實踐中不斷受到挑戰,離婚率上升,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家庭財產出現了價值高檔化,品種多樣化.所有權復雜化和消費途徑多元化的特點。人們的財產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基于這些變化,上世紀9O年代以來,修改《婚姻法》,建立新型夫妻財產關系的呼聲日益高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多次總結專家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了《婚姻法》修正案,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簡稱新《婚姻法》)對婚姻家庭制度的許多方面予以發展和完善。對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它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地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創立了夫妻專有財產制,健全了夫妻約定財產制,本文擬就以上問題提出看法,以求拋磚引玉。
一、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善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是夫妻關系中的重點,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財產關系中的重點。舊<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對改革開放以前和改革開放早期的中國來說是合乎國情的。因為當時人民并不富裕,勞動所得除供家庭人口的生活以外,所剩無幾,所以大多數人沒有清晰的財產權利意識,沒有夫妻財產與家庭財產區分的意識,甚至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往往被視為感情破裂的征兆,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收入渠道的豐富化和多元化。除勞動之外,多樣的投資活動日益蓬勃發展,接受繼承和贈與的財產普遍存在,家庭財產逐漸豐富有余。夫妻之間要求設立分別財產或設立更為詳細的所得共有制益膨脹,其目的在于保證個人更自由地從事經濟活動而不受配偶的干預。也在于個人劃分家庭債務和個人債務的連帶責任的需要等。在舊體制下形成的舊《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規定不夠確切;使之越來越難以解決在新的形勢下,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出現的紛繁復雜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引起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