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產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16: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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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產

公共財產管理規章制度

(一)辦公設備、日常辦公用品的購置,由各處室編制計劃,交辦公室匯總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研究,辦公室按照局長辦公會研究結果組織實施。

(二)一般設備單價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800元以上的公共財產購置前,由辦公室填寫《增加固定資產備案監督表》提請派駐紀檢組長審查備案。

(三)辦公室依據備案結果,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組織采購。

(四)固定資產自投入使用時,辦公室應及時安排有關人員造冊登記,加強管理。

(五)電腦等辦公設備登記管理由計算機審計處負責,保管使用責任明確到人,不得隨意外借;辦公家具等其他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登記管理。

(六)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損壞、丟失的,有關責任人員應及時報告,并主動提出修復意見,報經局長辦公會研究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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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門公共財產管理研究

摘要:本文從公共受托責任的視角,從公共受托責任的內在要求、我國政府公共部門的現實要求、國際形勢的推動三個方面論述我國政府公共部門加強財務管理的必要性,并對加強公共部門財務管理提出了兩點建議。

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非盈利的政府部門和非盈利組織,統稱公共部門。政府公共部門承擔著全體社會成員的受托責任,掌握和運用公共資源,行使公共權力,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資源的籌集、分配、使用、管理等是政府公共部門的主要財務活動。在民主社會中,受托責任意識的增強推動了政府公共部門加強對財務活動的管理。本文擬從公共受托責任的視角,針對我國政府公共部門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論證我國政府公共部門加強財務管理的必要性。

一、關于公共受托責任

受托責任(accountability)是受托人在委托——受托關系中所負有的責任,它包括民主政府、公司治理以及社會秩序等方面的責任。當受托責任關系建立以后,受托人應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辦法嚴格按照當事人的意志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義務。

按照現代民主政治的一般理論,國家權力的本源在于人民,在全體社會成員的授權下,政府行使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承擔向社會提供企業(或個人)不愿提供、不能提供和無力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責任。由于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廣泛性,政府也就對全體社會成員承擔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受托責任。這種由公共權力的委托而產生的受托責任可稱為“公共權力受托責任”。政府行使公共權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需要耗費一定的資源,必須以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為其行使公共權力提供資源保障,在民主政治制度里,通常以公共預算的方式,進一步授權政府通過征稅等渠道從社會公眾那里取得公共資源,并由此形成政府對公共資源的使用和管理的受托責任這可稱為“公共資源受托責任”或“公共財務受托責任”。其中,公共權力受托責任是原生性和終極性的,而公共資源受托責任是派生性的,這兩者的有機組合就構成通常所說的“公共受托責任”。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公共受托責任具有雙重性。政府公共受托責任實現的過程是,政府把從社會取得的公共資源,按照人民的意志“投入”到社會需要的公共領域,經過“產出”、“成果”、“影響”幾個階段,最終實現政府因公共權力而承擔的受托責任。政府的受托責任即公共受托責任,通常被解釋為政府從事各項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義務,或者是“對資源或活動從公眾那里轉移給政府當局而應負責任的一種轉換”(GASB,2002)。

二、我國政府公共部門加強財務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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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分析論文

一、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否限于公共財產

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第2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依照本法第382條、第383條(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由于這里的"本單位財物"既可能是公共財產,如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也可能是國有與集體、個人、外資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經濟,還可能純粹是私有財產。于是就產生了如下問題,即在"本單位財物"表現為純粹私有財產的情況下,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究竟是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還是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否限于公共財產?要解決上述問題,關鍵在于如何理解第271條第2款規定的"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人認為,"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構成貪污罪",即無論財產性質,一律成立貪污罪,并且認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已經由單一的公共財產擴大到公私財產的范疇了。①

筆者認為,"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符合第382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定貪污罪;不符合第382條規定的貪污罪構成要件但符合第271條第1款的,定職務侵占罪,即貪污罪的犯罪對象仍限于公共財產。

從世界范圍看,關于貪污犯罪的對象,各國和各地區規定不一。有的規定為財產,如法國刑法典規定為公私款、物品、武器、器材、軍需等,巴基斯坦《1947年防止腐敗法》、印度《1947年防止腐敗法》和《1988年防止腐敗法》均規定為任何財產;有的規定為公共財產,如前蘇聯刑法典規定為國家財產、公共財產,西班牙刑法典規定為公共財產或財產,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為公款、其他動產物品等。②我國臺灣地區規定貪污犯罪的對象除公共財物外,還包括私人財物、公債和其他不正當利益。③

我們認為,在我國,貪污罪的犯罪對象限于公共財產。因為,從刑法理論上看,由于刑法的強制力最為強烈,刑法的適用解釋關系人的自由、財產以至生命等重大問題,因此刑法解釋必須符合謙抑性原則。④所謂謙抑是指縮減或壓縮。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應當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謙抑性已成為現代刑法追求的價值目標之一。⑤刑法謙抑在質的方面著眼于刑法調整范圍的有限性、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在量的方面則意味著最輕刑罰要求的滿足。⑥謙抑主義表現在刑法解釋上面,就是指在定罪、適用刑罰的解釋中,要采用"緊縮"的態度,以控制處罰范圍和處罰程度。具體到現行刑法條文中,第382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是貪污罪,犯該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但對性質近似的職務侵占罪,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或其他單位的成員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最高法定刑僅為15年。由此可見,若將"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理解為一律構成貪污罪,可能會導致某些宜定為職務侵占罪的情形被定為貪污罪,不利于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不利于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價值。因此,對"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應該理解為,符合第382條規定的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理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不符合第382條規定的貪污罪構成要件的,則不宜以貪污罪論處。即貪污罪的犯罪對象限于公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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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責任與政府審計的職責探索

【摘要】公共責任的范圍及其擴展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事項范圍及其調整,公共責任的要求及其發展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目標層次及提高,公共責任的民主性質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報告要求及提高。

【關鍵詞】公共責任;政府審計;職責

公共責任(PublicAccountability),也稱公共經濟責任、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公共會計責任,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門對公共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責任。政府審計職責是得到法律確認的審計機關承擔的任務和責任,也可以理解為得到法律確認的審計機關所擁有的事權。它包括審計事項范圍、審計目標層次和審計報告要求三個方面的內容。

現代政府審計是適應監督公共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公共責任關系是現代政府審計存在的客觀基礎,因此,它對政府審計的影響就是全面的,當然它也深刻地影響著政府審計職責的確定。公共責任決定了政府審計的基本職責就是對公共資產的管理、使用者所承擔的公共責任進行監督和報告;界定政府審計職責范圍的基本標準就是公共資產所涉及的領域。具體來說,公共責任對政府審計職責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共責任的范圍及其擴展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事項范圍及其調整

政府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初期,公共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各級政府官員,公共財產主要取自于公民的稅捐,主要用于國家機器的運行,公共責任的范圍主要是財政收支事項,因此,早期政府審計職責的事項范圍主要是政府財政收支事項,財政審計成了政府審計職責中最早的、基本的和“永恒的”審計事項。例如,英國于1866年6月28日頒布了著名的《國庫與審計部門法》(ExchequerandAuditDepartmentAct),開創了近代政府審計成文法的先例,但對公共賬目委員會的職責只規定了三項:對國庫日常收支的控制、審查;對財政撥款賬戶的審計;對撥款賬戶之外的賬戶的審計(《世界主要國家審計法規匯編》,第280—282頁)。178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設立財政部決議,規定財政部設立審計官,負責審計政府各機構報送的會計賬簿(魏禮江,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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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責任與審計職責的確立探索

【摘要】公共責任的范圍及其擴展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事項范圍及其調整,公共責任的要求及其發展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目標層次及提高,公共責任的民主性質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報告要求及提高。

【關鍵詞】公共責任;政府審計;職責

公共責任(PublicAccountability),也稱公共經濟責任、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公共會計責任,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門對公共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責任。政府審計職責是得到法律確認的審計機關承擔的任務和責任,也可以理解為得到法律確認的審計機關所擁有的事權。它包括審計事項范圍、審計目標層次和審計報告要求三個方面的內容。

現代政府審計是適應監督公共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公共責任關系是現代政府審計存在的客觀基礎,因此,它對政府審計的影響就是全面的,當然它也深刻地影響著政府審計職責的確定。公共責任決定了政府審計的基本職責就是對公共資產的管理、使用者所承擔的公共責任進行監督和報告;界定政府審計職責范圍的基本標準就是公共資產所涉及的領域。具體來說,公共責任對政府審計職責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共責任的范圍及其擴展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事項范圍及其調整

政府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初期,公共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各級政府官員,公共財產主要取自于公民的稅捐,主要用于國家機器的運行,公共責任的范圍主要是財政收支事項,因此,早期政府審計職責的事項范圍主要是政府財政收支事項,財政審計成了政府審計職責中最早的、基本的和“永恒的”審計事項。例如,英國于1866年6月28日頒布了著名的《國庫與審計部門法》(ExchequerandAuditDepartmentAct),開創了近代政府審計成文法的先例,但對公共賬目委員會的職責只規定了三項:對國庫日常收支的控制、審查;對財政撥款賬戶的審計;對撥款賬戶之外的賬戶的審計(《世界主要國家審計法規匯編》,第280—282頁)。178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設立財政部決議,規定財政部設立審計官,負責審計政府各機構報送的會計賬簿(魏禮江,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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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土地征用犯罪對策

隨著我國高速公路建設投資力度的加大,高速公路已逐漸成為我國交通網絡的大動脈,但是伴隨著高速公路的開工建設一些“有心人”將征地補償款當成了“唐僧肉”,爭相來食,在大肆蠶食鯨吞的同時,在體驗到“一夜暴富”喜悅的同時,等待他們的是法律公正的審判。

日前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8件貪污、挪用征地補償款的案件,案值共計人民幣40余萬元,上述數字的背后代表了國家的損失,同時也體現出征地補償已成為職務犯罪的重災區。在這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常在案件的定性與犯罪數額的確定上產生分歧,筆者借此文淺談此類犯罪的定性問題,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此類犯罪主要涉及四個罪名,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與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在認定上,一個重要的區別點在于:犯罪對象是否為公共財產。《刑法》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公共財產的范圍:(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征地補償費用的構成: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助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地補償費用在流轉過程的不同階段,即在支付前后(進入村財務帳目)和分配前后的屬性是不同的。從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來源看,凡經政府批準征地以及轉讓給國有單位用地所得到的補償費用,其款項主要來源于政府或國有單位,因此,在進入村財務帳目之前,征地補償費用屬于國有財產,對此沒有異議。但是,在進入村財務帳目之后,則需要具體分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經濟組織所有”。因此,土地補償費支付后,即進入村財務帳目后,就屬于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系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

其次,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在分配后顯然歸附著物和青苗所有人所有,屬于私人財產,對此不可能成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犯罪。至于在進入村賬務賬目之后分配給所有人之前,村基層組織對此只是協助人民政府進行暫時管理,沒有所有權,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因此屬于公共財產。

最后,征地安置補助費的情況比較復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征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的補助費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可見,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后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成為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二是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三是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后兩種情形在支付后,屬于個人財產,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犯罪構成客體已經不復存在了。因此,后兩種在費用分配或者處置后不涉及農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犯罪問題。而第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征地安置補助費則成為關于適用立法解釋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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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區別研究管理論文

關鍵詞:1貪污罪2法律適用3.侵犯財產罪

論文摘要

隨著經濟體質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種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名目繁多。這些經濟組織的出現,有力的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加快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但是,這些經濟組織在進行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中,往往容易出現類似貪污行為的問題,如何確定這些行為是否構成貪污行為,是擺在司法工作面前的一個新的問題,也是司法機關正確定罪量刑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對于準確的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保證經濟體質改革的順利進行,以及現代化建設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這篇論文從刑法學的角度闡述了什么是貪污犯罪,以及貪污罪的幾種構成要件,又對與貪污罪容易混淆幾種侵犯財產罪(盜竊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做了詳細的分析和探討,使讀者能夠清楚的看出貪污罪與侵犯財產罪的區別。對學習、認識貪污罪有很大的幫助。

貪污罪是一種職務犯罪行為,它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破壞了廉政建設,是關系到黨和政府是否變質的重大問題。

隨著經濟體質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種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名目繁多。如:個體專業戶、個人合伙、以及其他經濟聯合實體。這些經濟組織的出現,有力的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加快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但是,這些經濟組織在進行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中,往往容易出現類似貪污行為的問題,如何確定這些行為是否構成貪污行為,是擺在司法工作面前的一個新的問題,也是司法機關正確定罪量刑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對于準確的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保證經濟體質改革的順利進行,以及現代化建設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貪污罪的一般構成要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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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業局機關辦公樓管理規定

1、機關門衛、機關值班人員(含森林公安及門衛)在崗期間,負責辦公樓安全保衛工作。

2、要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治安防范意識。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

3、上班期間出入請隨時鎖緊門窗。

4、自行車一律存入自行車棚,擺放整齊。

5、下班時都要把文件、重要資料放入卷柜或抽屜里鎖好。仔細檢查,關閉所有水電設備開關及門窗(含防盜鎖),包括科室內及所對走廊窗戶。

6、相關的財務科室金庫的庫存現金要按照有關規定存放,不得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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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辦公樓管理實施方案

一、安全管理

1、機關門衛、機關值班人員(含森林公安及門衛)在崗期間,負責辦公樓安全保衛工作。

2、要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治安防范意識。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

3、上班期間出入請隨時鎖緊門窗。

4、自行車一律存入自行車棚,擺放整齊。

5、下班時都要把文件、重要資料放入卷柜或抽屜里鎖好。仔細檢查,關閉所有水電設備開關及門窗(含防盜鎖),包括科室內及所對走廊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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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改革論文

「摘要」在我國,各級政府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所體現的人民意志對公共財產行使管理經營權,從而對人民負有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政府審計的職能就是對這種公共受托責任進行鑒定和評價。現階段的我國政府審計制度,由于其原有的局限性,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要求。縮小審計范圍、突出重點;強化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建立“一署二線”審計架構;增強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觀念是我國政府審計改革的方向。

「關鍵詞」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政府審計獨立性

2004年6月23日,審計署公布了最新年度的政府審計報告。報告以短短萬言曝光了大量問題,在社會上引發了“風暴”般的效應。“審計風暴”暴露出來的審計體制上的諸多漏洞,再一次引起了人們對諸如政府審計起因、審計現狀、審計改革等多方面的關注。

一、我國政府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概說

貫穿于現代政府審計的受托經濟責任是一種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現代政府審計不但因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而且因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

什么叫公共受托經濟責任?1985年5月,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第三屆大會發表的《關于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指導方針》的東京宣言中,給其賦予如下的定義:“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是指受托經營公共財產的機構或人員有責任匯報對這些財產的經營管理情況,并負有財政管理和計劃項目方面的責任”。并在其序言中,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內容作了原則性的解釋:“一是公共部門和政府追求發展所用開支不斷增加,公營企業的發展,地方行政當局自主權的擴大,這種公共開支成倍增加的公營企業的大批涌現,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所承擔的受托責任的內容和范圍已擴大到更為廣泛的領域;另一方面,隨著社會民主意識的加深,人們對提高公營部門的效益和明確支出的受托經濟責任的要求愈來愈高”。受托管理公共資源的機構或人員,由于其資源或資金主要由國家或地方提供,由此便產生了與這些提供資源或資金有關方面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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