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區別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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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區別研究管理論文

關鍵詞:1貪污罪2法律適用3.侵犯財產

論文摘要

隨著經濟體質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種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名目繁多。這些經濟組織的出現,有力的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加快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但是,這些經濟組織在進行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中,往往容易出現類似貪污行為的問題,如何確定這些行為是否構成貪污行為,是擺在司法工作面前的一個新的問題,也是司法機關正確定罪量刑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對于準確的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保證經濟體質改革的順利進行,以及現代化建設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這篇論文從刑法學的角度闡述了什么是貪污犯罪,以及貪污罪的幾種構成要件,又對與貪污罪容易混淆幾種侵犯財產罪(盜竊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做了詳細的分析和探討,使讀者能夠清楚的看出貪污罪與侵犯財產罪的區別。對學習、認識貪污罪有很大的幫助。

貪污罪是一種職務犯罪行為,它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破壞了廉政建設,是關系到黨和政府是否變質的重大問題。

隨著經濟體質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種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名目繁多。如:個體專業戶、個人合伙、以及其他經濟聯合實體。這些經濟組織的出現,有力的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加快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但是,這些經濟組織在進行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中,往往容易出現類似貪污行為的問題,如何確定這些行為是否構成貪污行為,是擺在司法工作面前的一個新的問題,也是司法機關正確定罪量刑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對于準確的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保證經濟體質改革的順利進行,以及現代化建設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貪污罪的一般構成要件概述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務的行為。它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幾點:

第一、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它經濟管理公共財務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它經手管理公共財務的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見刑法第93條)首先,根據刑法和其它法律規定,國家各級權利機關、司法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其次,在勞動管理制度中享有工人待遇的人員也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例如:國有企業保管員是工人待遇,在適用貪污罪中就應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所謂從事公務,就是公共事務,帶有管理財經性質的職務活動,就以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是這種犯罪的主體特征。再次這種犯罪的主體還應包括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例如:國有企業的普通工人接受廠方委托,擔任采購工作,利用采購工作之便非法侵吞公款。這種情況就是接受委托從事公務,當然這種委托應當就是法律規定范圍的委托,所以應當視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由此可見,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是區別于一般工人、農民和其它人員的主要特征,也是把握這類犯罪主體的重要標志。

第二、貪污罪的對象只能限于公共財物。這是貪污罪不同于盜竊、詐騙等其它侵犯財產罪的又一個重要特征。所謂公共財產是指:“(1)國有財產;(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3)用于扶貧和其它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4)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見刑法第91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實際上這類企業的部分財產是國家財產,因而這類企業中的貪污行為理應以貪污公共財產論。另外,貪污國家、集體、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種行為實際受損失的只能是國家的有關部門。例如:鐵路運輸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盜竊死人所運物資。這種情況私人物資的損失,實際上應由鐵路部門賠償,可見受損失的只能是鐵路部門,所以這種行為應當以貪污公共財產論處。

第三、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這是貪污罪區別于盜竊,詐騙等其它侵犯財產罪最重要特征。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范圍內的合法條件。例如:國有企業財會人員利用經營賬目和現金之便,用涂改賬目的方法攫取公款,保管員利用保管物資之便竊取物資等。而不是指一般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對作案環境熟悉等方便條件。如:會計人員利用熟悉本單位環境的便利條件,趁值班人員的疏忽盜竊公款。這種行為就不能視為利用職務之便,而事實上這種行為也根本沒有利用他合法的職權范圍,而是利用了他所熟悉的地理環境,為盜竊行為的實施提供了方便,所以,這種行為應視為盜竊的行為,不能視為貪污行為。由此可見,是否利用職務之便是貪污最和其它犯罪相區別的本質特征。

貪污行為的實施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一般來說,指侵吞、竊取、和騙取或者其它方法。

侵吞是指直接的、公開的、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某單位干部,以合法的身份長期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拒不歸還。這種行為就是直接地、公開的、非法的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應以貪污公共財產論處。

竊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將公共財產非法占有的行為。這種方法在貪污行為中是最常見的一種,也是危害比較嚴重的一種。例如:國有企業保管人員利用保管財物的便利條件,以非法竊取自己所保管的公共財物。這種行為的主要特征是直接的侵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關系。

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欺騙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里的欺騙方法有兩種,即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所謂虛構事實,就是捏造本來不存在的實施,來騙取受害單位的信任。如:財會人員利用涂改賬目貪污公款。所涂改的賬目就是虛構事實。所謂隱瞞真相,就是行為人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造成受害單位產生錯覺,以達到貪污之目的。如:國有企業采購人員采取虛報冒領的方法從中貪污公款。這種方法就是隱瞞真相的方法。所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兩種方法。至于貪污罪中其它方法是上述三種方法所不能包括的。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種情況就是其它方法的貪污犯罪。

上述三個基本特征相互聯系,缺一不可。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侵犯的對象只能限于公共財物,而國家工作人員之所以能夠貪污公共財物,關鍵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是貪污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和其它侵犯財產罪相區別的重要標志。

二、關于貪污罪的“監守自盜”和盜竊罪

貪污罪的監守自盜,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種盜竊行為和刑法中的盜竊罪是有嚴格區別的。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認為不使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在一般的侵犯財產罪中盜竊與貪污是不難區別的,而在個別的尤其是企業所有制性質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二者就難于區別了。例如:某合伙企業的保管員,利用保管財物之便,竊取合伙組織的財物。這種行為應該定為什么性質呢?在適用法律上就出現了新的問題。

首先,在這種行為能不能適用貪污罪,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而這種行為的主體是合伙企業的成員,包括長期的和臨時的,固定的和聘用的。貪污罪侵犯的對象只限于公共財產,而這種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全體合伙成員的財產,貪污罪的本質特征是利用職務之便,而這種行為是利用企業對合伙成員的分工,也就是工作之便,所以兩者在很大程度上有相似之處,但是,從內容上加以分析,二者則完全不同。

1.如前所述,貪污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或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而合伙組織內部的監守自盜只能是合伙組織內部成員,而非合伙成員顯然是不能利用合伙企業工作中的便利條件的。延誤定罪主體必須是特定的,這種特定的主體范圍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是不能紕漏的。

2.貪污罪侵犯的對象只限于公共財產,這種公共財產刑法第91條也有明確規定的,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用于扶貧和其它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這里難于區別的是,什么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合伙企業是否構成社會主義的集體企業。集體所有制經濟是部分勞動群眾占有的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經濟組織。它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勞動者對生產資料的占有關系在同一組織內部是平等的。而個人合伙企業則未必平等,他只能根據合伙人員投入財產的數量而定。第二、歸集體使用的生產資料,只能供該集體成員為了他們的共同利益而共同使用。勞動產品是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進行的。而個人合伙企業在生產資料的使用上與集體企業有相似之處,但是,他的前提條件必須為了合伙成員自己的利益。在產品分配上也不必然的實行按勞分配,而是根據個人投資的多少和勞動貢獻兩者的結合而確定利潤的分配數額。第三、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上之存在于同一集體組織內部。而個人合伙企業由于投入的資產數量不同,也不可能完全同工同酬。由此可見,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占有形式是確定經濟組織性質的標準。而個人合伙企業的生產資料是由勞動者個人占有,其形式是由個體組合而成,在產品分配上是按份其有,所以合伙企業的性質是個體經濟的特殊形式,企業財產只能是私有財產,而企業本身不占有財產。但是并不排除在某一階段,合伙企業占有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這是企業從事生產和再生產的必要,從整體上把握應該是按份其有。

3.貪污罪最本質特征就是利用職務之便,所謂職務,就是帶有管理性質的,根據委派、任命、群眾選舉或者工作分工,職務的性質不同,種類也有所不同。如會計、保管員、營業員等,其工作分工為管理經濟或經營經濟,所以也應視為一種職務。職務的性質與貪污的手段是有密切聯系的。如:保管員只能利用保管財物的職務之便,不能利用涂改會計賬目的手段,否則不能視為利用職務之便。而合伙企業只有工作中的分工,這種分工還很難視為職務。

第一、合伙企業的利潤是按份分發,資金管理屬于個人。

第二、合伙的財產是按份共有,各自所有的財產有明確的劃分。

當然,合伙企業的財產,在生產中是共同使用,在產品分配上并不排除管理共有財產的必要性,而這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管理從整體上來看是有本質區別的。所以,利用工作之便與利用職務之便二者也是有不同內容的。以上分析說明,這種行為不能適用貪污罪。能不能適用盜竊罪呢?我任務可以適用,其理由如下:

1.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上例中行為人主觀上顯然是以非法占有合伙人財物為目的,只是在手段上利用了工作中的方便條件,達到了占有的目的。

2.行為人采取了秘密竊取的方法,直接的將合伙企業的財產非法占有。

以上兩點充分說明,這種行為適用盜竊罪比較適宜。

三、關于貪污罪的“騙取”和詐騙罪

貪污罪中的騙取,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種騙取行為和刑法中的詐騙罪也有嚴格區別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權利。簡單的說,就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關系。它包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以及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上述三種財產所有權關系,否則不能構成詐騙罪。

第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用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從而“自愿地”把財物交給犯罪人。欺騙的方法有兩種:虛構事實的方法和隱瞞真相的方法,行為人使用上述兩種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都可構成本罪。

貪污罪和詐騙罪在一般的司法實踐中是不難區別的,但在個別情況中就容易混淆。如:某合伙企業的會計利用涂改賬目的方法,非法獲取該組織現金。這種行為表面上看來是貪污行為,但認真加以分析,是有本質區別的。

1.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合伙企業不存在國家工作人員。相反,詐騙罪的主體則不一定是國家工作人員,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詐騙罪的主體。合伙企業的成員一般都可包括在此范圍內,所以上述行為符合詐騙罪的主體特征。

2.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關系,這種公共財產是根據企業的性質而確定的,合伙企業財產屬于個體私有財產,不存在公共財產問題。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財產的權利關系,對象是公私財產,當然包括合伙企業財產。所以,上述行為為符合詐騙罪的客體特征。

3.貪污罪的本質特征是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之便通常是指主管、經管、公共財物的便利、其職務是公開的、合法的。而合伙企業由于財物屬于個人所有,這種企業不存在職務,其不同的只是工作中的分工,正如所述,利用工作之便和利用職務之便是有根本區別的。而詐騙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人用欺騙的方法,這種方法包括兩種,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使受害人產生錯覺,以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這種行為的“涂改賬目”本身就屬于虛構事實的一種,所涂改的賬目和涂改等候賬目必須有一個是虛構的采用這種方法實現非法占有的目的,這符合詐騙罪的本質特征。

以上分析說明,上例中的行為以定詐騙罪適宜。

四、貪污罪的“侵吞”與民事侵權行為和職務侵占罪

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收國家保護。侵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對輕微的侵犯公民財產的行為,只能是民事侵權行為,不能構成犯罪。在如:合伙成員甲,借用該組織財物而長期不還,這種行為在全民和集體組織中應視為貪污行為,而合伙企業內部應視為民事侵權行為,其理由如下:

1.甲的行為是借貸行為。所謂借貸,就包括要約和承諾,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2.出借人是合伙成員而不使合伙組織。甲某所借的財物是生產資料,不可能是產品,因為產品是按份分發,當然應當包括甲某其中的一份,如果他本人的份額不足時,只能向其它合伙人求借。生產資料是合伙企業在一起使用的,而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是合伙成員個人所有,所以借用生產資料也只能向其它合伙成員求借,是一種合伙成員與合伙成員之間的借貸關系。

3.這種行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輕微。借用人在和出借人的承諾下,將財物占有,在出借人的承諾階段應視為合法占有,只是由于某種原因,借用人破產而拖欠不還,或者由于借貸手續不全而導致借用人賴帳等等。這就不難看出,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過錯。所以,對于這種情況只能追究行為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而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但是,以借用為手段,占有他人財物后逃之夭夭,或根本無歸還之意,賴帳等,應該視為詐騙行為,情節嚴重的應該追究行為人詐騙犯罪刑事責任。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它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它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必須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合法財物。

2.職務侵占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它單位人員才能構成,而且這些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4.職務侵占罪主觀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

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二者在形式上基本相同,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侵占的客體不同,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刑法第91條規定的公共財產,而職務侵占罪只能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產,這種公司、企業性質:股份制或私營企業

2.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刑法93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則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它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3.構成兩罪的數額標準不同: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高于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

因此,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在形式上基本相同但有本質上的區別。

貪污罪之所以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以貪污論,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性質所決定的,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因此必須加以特殊保護。憲法第12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區別于資本主義制度的重要表現。因此侵吞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行為,必須以貪污罪論處。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貪污罪的法律適用,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具有管理職能,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它人員不能構成貪污罪的主體。貪污罪侵犯的對象只限于公共財物,是否成為公共財物,關鍵是把握經濟組織的所有制性質,國有財產,集體所有的財產都是貪污罪侵犯的對象,否則不構成貪污罪而成為其它犯罪。利用職務之便變異貪污罪的本質特征,國家工作人員之所以能夠貪污公共財產,關鍵是利用了合法的職權范圍,事實隱蔽的、非法的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所以必須嚴厲打擊這種削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危害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犯罪行為。以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憲法第13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的同時也必須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勝利成果。個人合伙企業理所應當的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這是我國憲法明確確認的。如何準確有效的保護合伙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以上分析可知:合伙成員利用工作之便侵吞該企業財物的,應視為民事侵權行為,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或者實行必要的行政處罰。利用工作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合伙企業財物的行為,應以盜竊罪論處。同樣,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合伙企業財物的行為,應以詐騙罪論處。行為人實施非法占有合伙企業財產的手段是確定該行為性質的標準。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種經濟組織也在不斷變化,個體性質經濟組織的聯合和發展,有可能使企業的性質發生變化,當然伴隨著企業性質的變化,犯罪性質也相應變化。所以,我國的立法工作也應跟上新形勢的發展,以完善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

參考資料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法制出版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法制出版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國法制出版社

3.《刑法學》作者:趙秉志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4.《憲法學》作者:焦洪昌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5.《經濟法學》作者:潘靜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