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00: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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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調整

【背景鏈接】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個人所得稅調整再次成為關注的熱點。北京市政協建議,應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廣東將向中央申請建立與地區物價水平、通脹系數相掛鉤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浮動機制,提高廣東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而在15日的搜狐經濟學人月度論壇上,多位財稅專家建議,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未必需要提高,但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決策層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擴大納稅群體。專家同時也指出,目前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極為有限,需從稅制上加以完善。

【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收入差距擴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日趨明顯。稅收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籌集收入,二是調節收入分配。但尷尬的是,對于個稅征收來說,兩個功能基本上都沒有表現出來。

第一,個人所得稅收入不高,2014年個稅收入占總稅收的比重為7.13%,此后一直徘徊不前,而2014年則下降至6.26%。

第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很少,在全國7.8億從業人口中,只有6000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約占從業人口的7.7%,在我國全部人口中有12.7億左右的中低收入群體不納個稅。從這個角度說,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不合時宜。從世界各國個稅征收情況看,還應降低個稅免征額。因此,如果說降低個稅免征額不現實的話,同樣提高個稅免征額也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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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思路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攀升,居民個人收入不斷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越來越多,財政收入中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呈逐年上升趨勢。當然,這也使得貧富差距逐漸拉大。為了確保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穩定發展,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開始實施:征稅方式由分類計征改為綜合計征與分類計征相結合;在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的同時,增加了6項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擴大較低稅率的級距,縮小高稅率級距。這些改革更為惠民,給個人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多空間。文章對個人所得稅改革政策進行分析,提出相關策略,希望能為相關工作人員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提供依據,為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提供重要參考。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改革;個稅籌劃

現階段,居民個人收入形式多樣化,收入水平日漸差異化。之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已無法滿足當今社會經濟和人民高水平的生活需求。《個人所得稅法》歷經七次修訂,旨在充分發揮其對貧富差距的宏觀調控工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發展。此次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使減稅的“天平”向中低收入者傾斜,讓數千萬個稅納稅人享受了個稅改革的“福利”。個人所得稅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影響著社會收入的再分配,居民稅后所得是其生活的經濟基礎。納稅籌劃可以提高居民個人的稅后所得,研究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極其重要,但大多數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不了解或意識不足。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使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更為廣闊。

一、個人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性

(一)個稅籌劃有利于減輕個人稅收負擔,提高個人收益

開展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是減輕稅收負擔,追求利益最大化。居民個人所得額直接影響應交個稅稅額,個人所得稅繳納額直接影響居民最終可支配收入,影響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進行納稅籌劃,能夠讓個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情況合理足額安排扣除項目,切實維護自身權益,提高個人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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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征稅模式論文

摘要:個人所得稅是調節社會分配的主要稅種,是貫徹社會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我國,個人所得稅雖幾經合并與改革,但從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國際稅收現狀等角度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仍然存在諸如課稅模式老化、邊際稅率過高、課稅項目劃分不清、計征方法和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征管效率低下等問題。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必須對其進行改革,筆者認為應采取綜合稅制、單一稅率、以家庭為計稅單位、重新界定征稅范圍、改進征管手段等政策措施,以使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更加完善。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單一稅率制

一、選擇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和稅率制度

目前世界上普遍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混合所得稅制,其中多數國家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我國現行所得稅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曾一度被認為是合理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稅制既容易造成不同項目、不同所得稅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不平;又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分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等不利于稅收征管的問題。那么,我國究竟應選擇怎樣的稅制模式?不少人認為,目前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差,征管水平低,只能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待條件成熟后再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筆者同意選擇綜合所得稅制的觀點。因為這種稅制將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大大擴展了,包括各種形式的收益,不論是勞動所得還是資本或偶然所得,不論是現金所得還是實物所得,也不論是應計所得還是已實現所得,都要包括在應課稅所得之中。綜合所得稅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符合量能負擔的原則。

在稅率的設計上,筆者主張積極嘗試單一稅率制度。從理論上講,單一稅率制度具有稅率單一、消費稅基和更加“中性”的特征,同時還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納稅人額外負擔。首先是稅率單一。在單一稅率制度下,所有或絕大多數納稅人都按設有一定免征額的單一稅率納稅,在免征額之內不征稅,超過免征額部分實行單一稅率。其次是消費稅基。這主要是因為所得稅的稅基是由GDP減去投資后的余額即消費額來確定的。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是指在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對其用于投資支出的部分免稅,僅對用于消費支出的部分征稅,如工薪所得的稅基是工資、薪金和補助金額減去稅收免征額、個人投資之后的余額。這樣有利于進一步鼓勵社會投資,促進經濟增長。第三,稅制更加“中性”,主要是指實行單一稅率要求取消或減少特定類型消費或投資的稅收優惠,以免使得所得稅稅基受到侵蝕,從而更有利于經濟發展。因此,西方學者也把單一稅率的這種特征稱為“整潔的”稅率制度。第四,單一稅率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納稅人的額外負擔。一方面,在單一稅率制度下,實行標準扣除、單一比例稅率、納稅人的投資支出可一次性扣除等措施,這樣,納稅人可完全根據市場規律作出經營選擇,而不必考慮稅收因素,有利于納稅人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從而提高社會經濟效率;另一方面,在單一稅率制度下,通過提高稅收免征額,使一些低收入家庭能夠完全免稅,可以促進縱向公平。通過普遍納稅,加強監控,減少了尋租、逃稅和任意減免稅收等行為,更容易獲得橫向公平;同時通過實行單一稅率制還有利于消除雙重征稅等弊端,鼓勵人們更多地投資和工作,從而刺激經濟增長。

當然單一稅率制也存在調節功能不強等弱點,但瑕不掩玉,從公平和效率角度看,單一稅率制將在不久的稅收實踐中充分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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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人所得稅與薪俸稅的比較分析

【摘要】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修訂,將部分類別進行了合并,征稅類別相應減少,征收方式發生變化,納稅人明顯減稅,這一改革有利于擴大消費。最大的亮點是借鑒了國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增加了專項扣除,扣除的范圍和金額較大。文章從新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稅率、免稅和扣除費用等方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薪俸稅(以下簡稱香港薪俸稅)進行了比較分析,得出了有關的結論。

【關鍵詞】香港薪俸稅;個人所得稅;稅率;扣除費用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人所得稅法),提高了納稅的起征點,并對征收范圍進行了調整,對征收的級距進行了調整,對中低收入人群降稅明顯,體現了稅收公平和調節收入的作用。同時,新個人所得稅法借鑒了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增加了專項扣除。本文將從新個人所得稅法征收范圍、稅率、免稅與扣除三方面與香港薪俸稅進行比較分析,以有利于稅法的進一步改進與完善。

一、征收范圍的比較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香港薪俸稅實行綜合征收。所謂薪俸稅是對個人來自香港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雇傭、受雇及工作等所賺取的個人收入征收薪俸稅。任何人在公司任職或者受雇而獲得該公司的股份,通過轉讓該權利而獲取的收益都要根據香港薪俸稅繳稅。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堅持屬地的原則,僅對在香港地區取得的任職、受雇及工作等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獲得的任何個人所得即使匯入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也不會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一點有別于我國內地的個人所得稅。修訂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所得稅分類較多,達11類,修訂后調整分為6類,將原個人所得稅中的有些類別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類征稅項目進行了合并,稱為“綜合所得”;將原來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兩類征稅項目,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中變更為“經營所得”一類,刪除了原來的個人所得稅中“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以及承租經營所得”這兩類征稅項目,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其分別計入“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這兩類。有些分類不變,如“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與修訂前一樣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依然采用分類征稅方式征收,具體內容詳見表1。通過以上對比可以看出,香港薪俸稅內容清晰、簡單明了,其征收方法更簡便和人性化;新個人所得稅法依然有6類。在征收方式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薪俸稅是按年征收,而我國內地是按月預繳或者按次征收,征收方式比香港薪俸稅繁瑣。

二、稅率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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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意識健全

[摘要]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不完善,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對公平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發揮。本文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征管納稅意識稅務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穩定器”。個人所得稅作為直接稅,是調節公平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我國自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收入調節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但由于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歷史較短,而且我國還處于經濟體制轉軌的特殊時期,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中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不斷出現,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對公平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發揮。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代扣代繳和個人自行申報制度不完善

1.代扣代繳制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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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探究

[摘要]在個人所得稅法方面,政府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間保持平衡。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應該遵循輕稅原則,降低稅負,并且合理分配納稅負擔。政府可以適當調整稅率、稅收起征點、納稅模式和納稅申報單位等內容。這樣的改革應該是漸進的過程,這個過程應該持續一個很長時期。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率;模式

1994年以前,中國有三部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分別適用在中國工作的三類納稅個人:對在中國境內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適用修訂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對中國居民適用《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對中國企業主適用《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雖然這三部舊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但它們之間互相抵觸,在執行方面也有問題。因此,1994年,三部舊的個人所得稅收法規經過修訂,合并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這次修訂簡化了中國個人所得稅制,提高了行政執行效率。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以及由中國各級稅務管理機關的有關稅收征管的通知,構成了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體系。由于國家經濟發展和國民收入結構的變化,國家有關機構正考慮對個人所得稅制度做進一步的改革。本文主要探討個人所得稅在稅率設計、稅收起征點、納稅模式和納稅申報單位等四方面的問題,為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進行初步理論探索。

一、稅率設計

稅率是衡量一個稅種對社會影響的關鍵因素。國家確定稅率需要考慮國民的負擔、國家財政需求、稅收成本和經濟發展狀況。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基本上是超額累進稅率或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形式。有少數國家采用單一的比例稅率。中國內地的個人所得稅,在稅率上也采用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形式,即按所得的種類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超額累進稅率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累進稅率按收入高低,分級課稅,體現了稅收的縱向公平;而比例稅率則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

個人所得稅稅率采用超額累進制,理論上有助于稅負公平,即收入高的人多交稅,收入少的人少交稅。但中國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效果不好。200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社科文獻出版社共同的社會藍皮書《2007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中表明,中國收入最高的20%人口與最低收入者的實際收入差距約18倍,且差距仍在向縱深發展。這說明中國高額累進稅率所預期的縱向公平目標不僅沒能實現,反而加劇了縱向不公平。中國高額累進制沒有發揮作用,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國公民收入來源多樣化,稅收管理手段落后,以及金融系統難以掌握納稅人收入實際情況,這都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以高稅率納稅缺乏實際效用。另外,中國公民納稅意識淡薄也是原因之一。這些情況短時間內是很難改變的。因此,中國空有高稅率之名,而無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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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全額扣繳申報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落實個人所得稅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發揮個人所得稅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加強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的重要意義

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是20**年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方向。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是貫徹依法治稅原則,落實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的要求,也是落實“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繼續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進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建設的內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經驗充分證明,做好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主動權。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優化納稅服務、增強公眾納稅意識、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的重要性,將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抓緊抓好。要切實加強領導,根據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推廣應用、當地稅源結構、征管條件等情況,結合不同地區、行業、高收入群體的特點,統籌安排推進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計劃,加快擴大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覆蓋面的步伐。

二、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為加快擴大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覆蓋面步伐創造條件

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必須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適應工作量大的特點,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安全快捷地處理和運用有關數據。各級稅務機關要把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作為擴大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覆蓋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對數據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實現管理系統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同步良性發展。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92號)的部署和要求,應用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當務之急是各地要盡快全面啟動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的實施工作,逐步解決推廣應用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快實施進度,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創造必要條件。在推廣應用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過程中,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要同步跟進,做到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推廣應用到哪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就覆蓋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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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個人所得稅改革基本狀況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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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個人所得稅措施論文

摘要:文章從個人所得稅在制度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入手,探討了個人所得稅問題,并構思了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以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稅收管理稅率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面過窄、偷稅漏稅現象嚴重,收入比重偏低。個人所得稅在課稅模式、費用扣除、稅率以及稅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現狀,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經濟運行功能的充分發揮,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及收入分配結構不相適應。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分類所得稅制存在弊端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將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按不同來源分類,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稅率的一種所得稅征收模式。當大多數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較單一且收入水平較低時,宜于采用這種模式,但當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時,采用這種模式就難以控制稅源,也難以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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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論文

摘要: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們國家現階段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重要理論指導。和諧社會是一種整體性思考問題的觀點,要求我們在各個領域的工作中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統籌各種社會資源,使社會協調發展,逐步縮小貧富差距,最終實現社會公平。2005年10月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案修正案的決定,就是國家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之法律規定的政策取向。但是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工作,免征稅額的調整只是相對簡單的問題,尚有一系列重大問題需要認真研究。

一、個人所得稅的功能

稅收職能由稅收的本質所決定,是稅收作為一個經濟范疇所具有的內在功能,具體表現在稅收的作用。稅收的功能具有內在性、客觀性和穩定性特征。稅收的基本功能具體為組織財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資源配置與宏觀調控功能。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收范疇,其基本功能同樣為組織財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經濟調節功能(或資源配置與宏觀調控功能)[1].

1.個人所得稅的組織財政收入功能。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所獲取的各項所得為課稅對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課稅,稅基廣闊,因此個人所得稅便成為政府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2.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場經濟是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質量和多少進行分配,往往會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從而影響社會協調和穩定,進而損害效率。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的重要工具。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主要是通過累進稅率進行的,在累進稅率下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個人所得稅適用的邊際稅率不斷提高,從而低收入者適用較低的稅率征稅,而對高收入者則按較高的稅率征稅。這有利于改變個人收入分配結構,縮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

3.個人所得稅的經濟調節功能。微觀上,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的勞動與閑暇、儲蓄與投資、消費等的選擇都會產生影響。宏觀上,個人所得稅具有穩定經濟的作用:其一,自動穩定功能或“內在穩定器”功能,指個人所得稅可以不經過稅率的調整,即可與經濟運行自行配合,并借這種作用對經濟發生調節作用;其二,相機選擇調節,在經濟蕭條或高漲時,采取與經濟風向相逆的稅收政策,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扣除、優惠等進行調整,實行減稅或增稅的政策,從而使經濟走出蕭條或平抑經濟的過度繁榮,保持經濟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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