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5 2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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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負擔問題調研
“農民負擔”在我國當前農村發展諸問題中并不是最深層的問題,但可能是最敏感的問題。本次調查在這方面也有不少收獲。
一、農民收人究竟幾何?
眾所周知,我國法定的“農民負擔”水平是以農民收入水平為依據的,即所謂“不得超過純收入的5%”。但農民收入、尤其是扣除生產成本后的“純收入”的計算歷來是統計工作中的難題。在國外農業經濟學中影響很大的組織——生產學派認為,農民家庭經濟中沒有勞動成本概念,因此根本無所謂“純收入”之說,而只能統計出“總報酬”。這種書生之論固然不足為現實統計工作之據,但我們講的農戶“純收入”與企業經濟中不僅扣除了生產過程中物質價值投入,也扣除了勞動價值投入的純收入(利潤)概念是兩回事。如果按后一概念,相當數量的農戶便成了零收入的甚或是“虧本”的“非理性經濟”,這當然沒有什么意義。但作為社會扣除與二次分配的依據,農戶“純收入”不能具有相同數額的企業(包括農業企業)收入那樣的負擔能力,卻是顯而易見的。
這樣的“純收入”到底有多少?這仍然是個問題。本次調查對6省8縣19個社區224戶農戶提出了“您家近年來家庭總收入是多少”的問題,結果只有5縣117戶提供了有效回答。分縣統計如下:
所列是“總收入”,純收入還應減去當年生產成本,但這一項數據只有極少數樣本戶能夠給出,不少農戶直接宣稱這個數字沒法算。一些縣(如眉縣)接受調查的農村基層干部還明確表示他們在報表中“農民人均純收入”一欄實際上填的是農民總收入,不把生產開支剔除。“關于農村的各種指標以農民人均純收入和企業總產值為最虛”,他們自己對這種填法也頗有怨言。
調查中我們試圖與一些農戶算純收入賬,結果還發現了另一問題“近年來由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猛漲和其它原因,農戶生產開支比生活開支上升快得多,農戶總收入扣除本年生產開支還是扣除下年生產開支,結果大不一樣。而在生產信貸不發達的條件下(我們調查的社區中農民極少有用貸款進行生產性投入的),農民本年開支總是由上年收入支付的,相應的本年收入則要用于下年開支。這與我們原來的算法(本年收入減法本年開支)相比,往往又有10~20%之差。
農民負擔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農民負擔不僅是一個客觀范疇,也具有主觀特性;既有量的規定性,也有質的內涵;不僅具有經濟屬性,而且具有政治屬性。農民負擔重的實質是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過度侵蝕;另外,經濟權力主體自身的保護功能弱,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作用形式不規范,政治權力主體與經濟權力主體目標取向的不同等,也是引起農民負擔重的重要因素。解決農民負擔問題關健要建立有效制約政治權力的機制;要提高經濟權力主體的自我保護能力;要規范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作用形式;要整合政治權力主體與經濟權力主體二者的價值取向。
〖關鍵詞〗農民負擔研究
農民負擔是一個歷史范疇。中國歷代王朝的興衰,都與農民負擔問題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新中國成立以來,也一直存在著農民負擔問題,但作為農村乃至全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卻是80年代中后期以來的事情。多年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減輕農民負擔非常重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解決農民負擔問題起到了關鍵的作用。目前,隨著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農民負擔仍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之,任務仍十分艱巨。
一、農民負擔問題的界定
一般來說,我們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門向農民征收的一切稅費,包括稅收(明稅和暗稅)、鄉統籌村提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集資、攤派、罰款等統稱之為農民負擔。如果進一步思考,農民負擔有著更為深刻的內涵。其一,它既是一個客觀范疇,也具有主觀特性。從客觀方面來看,農民負擔是實實在在的物資支出或貨幣支出,沒有這些實際的支出,農民負擔就無從談起。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農民負擔又是負擔主體農民的一種感受。從這個意義上來講,80年代農民負擔問題的提出與農民自身因素的變化有著極大的關系。在體制下,農村的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并由集體統一使用,組織集體勞動,農民個人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生產者。當時收益分配的順序是:⑴全年收獲的收入首先扣除當年生產費用,包括:種子、肥料、農藥、燃料、機耕費、排灌費、農機具維修費及小型農具購置費、耕畜飼養費和固定資產折舊等生產過程中直接耗費的生產資料價值;⑵國家稅收和糧食統購任務;⑶管理費;⑷集體提留;⑸社員分配。在這種收益分配體制下,先進行集體的和社會的扣除,后給社員分配,并不直接由農民承擔負擔開支。因而,農民沒有切身的負擔感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農村普遍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隨之,農民的身份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農民不再是單純的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生產者,而是相對獨立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經濟中是理所當然的財產主體和市場主體,對土地享有充分的經營使用權,直接享受著經營所帶來的利潤。所以,農業經營上的變化引起了農民財產觀念的變化,喚醒了農民的主體意識,使農民增加了對外來負擔的敏感性。
其二,它既有量的規定性,也具有質的內涵。所謂質的內涵,也就是政府同農民的關系問題。只有能給農民帶來看得見實惠的社會變革和經濟改革,才能贏得農民的真正支持。在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廣大農民不僅提供和保證了戰爭物資的供給,而且付出了極大的犧牲,負擔不可謂輕。但解放區的廣大群眾,特別是貧困農民,沒有任何怨言,而是爭先恐后,踴躍輸糧輸人。所以,農民負擔問題有時是用數量說明不了問題的。其根本性在于政府與農民的利益是否完全一致,在于民心的向背。
農民負擔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農民負擔不僅是一個客觀范疇,也具有主觀特性;既有量的規定性,也有質的內涵;不僅具有經濟屬性,而且具有政治屬性。農民負擔重的實質是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過度侵蝕;另外,經濟權力主體自身的保護功能弱,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作用形式不規范,政治權力主體與經濟權力主體目標取向的不同等,也是引起農民負擔重的重要因素。解決農民負擔問題關健要建立有效制約政治權力的機制;要提高經濟權力主體的自我保護能力;要規范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作用形式;要整合政治權力主體與經濟權力主體二者的價值取向。
〖關鍵詞〗農民負擔研究
農民負擔是一個歷史范疇。中國歷代王朝的興衰,都與農民負擔問題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新中國成立以來,也一直存在著農民負擔問題,但作為農村乃至全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卻是80年代中后期以來的事情。多年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減輕農民負擔非常重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解決農民負擔問題起到了關鍵的作用。目前,隨著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農民負擔仍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之,任務仍十分艱巨。
一、農民負擔問題的界定
一般來說,我們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門向農民征收的一切稅費,包括稅收(明稅和暗稅)、鄉統籌村提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集資、攤派、罰款等統稱之為農民負擔。如果進一步思考,農民負擔有著更為深刻的內涵。其一,它既是一個客觀范疇,也具有主觀特性。從客觀方面來看,農民負擔是實實在在的物資支出或貨幣支出,沒有這些實際的支出,農民負擔就無從談起。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農民負擔又是負擔主體農民的一種感受。從這個意義上來講,80年代農民負擔問題的提出與農民自身因素的變化有著極大的關系。在體制下,農村的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并由集體統一使用,組織集體勞動,農民個人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生產者。當時收益分配的順序是:⑴全年收獲的收入首先扣除當年生產費用,包括:種子、肥料、農藥、燃料、機耕費、排灌費、農機具維修費及小型農具購置費、耕畜飼養費和固定資產折舊等生產過程中直接耗費的生產資料價值;⑵國家稅收和糧食統購任務;⑶管理費;⑷集體提留;⑸社員分配。在這種收益分配體制下,先進行集體的和社會的扣除,后給社員分配,并不直接由農民承擔負擔開支。因而,農民沒有切身的負擔感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農村普遍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隨之,農民的身份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農民不再是單純的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生產者,而是相對獨立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經濟中是理所當然的財產主體和市場主體,對土地享有充分的經營使用權,直接享受著經營所帶來的利潤。所以,農業經營上的變化引起了農民財產觀念的變化,喚醒了農民的主體意識,使農民增加了對外來負擔的敏感性。
其二,它既有量的規定性,也具有質的內涵。所謂質的內涵,也就是政府同農民的關系問題。只有能給農民帶來看得見實惠的社會變革和經濟改革,才能贏得農民的真正支持。在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廣大農民不僅提供和保證了戰爭物資的供給,而且付出了極大的犧牲,負擔不可謂輕。但解放區的廣大群眾,特別是貧困農民,沒有任何怨言,而是爭先恐后,踴躍輸糧輸人。所以,農民負擔問題有時是用數量說明不了問題的。其根本性在于政府與農民的利益是否完全一致,在于民心的向背。
農民負擔問題深層次思考論文
我國農民負擔沉重主要是由于長期實行的政策制度造成的。要從根本上徹底解決農民負擔沉重問題,必須對直接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規予以廢除和改革:調整“挖農補工”政策,消除人為剪刀差;廢除城鄉隔離政策,取消“雙重標準”;深化稅制改革,統一城鄉稅制。城鄉居民應在承擔國家稅收和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國民待遇”。農民負擔是指農民向國家、集體和社會無償支付和承擔的一切費用、實物、勞務和壓力的總和。農民負擔問題不僅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存在農民負擔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曾幾何時,農民負擔沉重曾一度發展到“不堪承受”、“民怨沸騰”的程度。如此嚴重而尖銳的農民負擔問題,這不能不引起人們進行深層次的理性思考。筆者認為,我國農民負擔沉重主要是由于長期實行不合理的政策制度造成的。要從根本上徹底解決農民負擔沉重問題,國家決策層應該從更高的層次上、更寬的視野上、更有力的改革上述行政策設計和制度創新:對那些人為制造城鄉有別、工農有別、農民與市民有別的“雙重標準”、直接間接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規果斷地予以廢除和改革,使農民作為共和國公民在負擔國家稅收、享受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接受義務教育、勞動就業等方面,與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一、調整“挖農補工”政策,消除人為剪刀差
建國后,我國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特別是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為了確保工業化優先發展所需的原始積累,國家從1953年開始對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地實行工農業產品不等價交換,隱蔽地獲取工業化所需的原始積累資金,這種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一直持續到現在。盡管1985年國家改農產品統購統銷為合同訂購,但政府憑借行政權力下達訂購任務、壟斷主要農產品收購市場和價格的基本方式并未改變,剪刀差依然存在。據測算,1954——1978年國家通過剪刀差從農民手中獲取5100億元的巨額資金;1978——1991年剪刀差累計已高達12329.5億元,相當于同期農業生產總值的22%;1987——1991年每年剪刀差絕對額高達1000——1900億元,成倍高于改革前的數額,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剪刀差還呈不斷擴大的趨勢,每年剪刀差絕對額都在1000億元以上。這說明本來還很貧困的農民每年還要通過國家“挖農補工”的剪刀差政策向工業、城市和市民支付高達1000億元以上的負擔。這種工農業產品不等價交換所形成的價格剪刀差,給農民造成的負擔時間之長、數額之大,在歷史上都是絕無僅有的;對于至今仍在為溫飽問題而與大自然苦苦抗爭的中國農民來說,是絕對不公平的。但大多數農民并不清楚個中緣由,因為這種農民負擔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特征,在農民看來,國家的統購或合同訂購任務就是“公糧”,而“皇糧國稅、天經地義”,何況國家還是付了錢的(盡管農產品收購價格大大低于其價值、甚至大大低于成本);再加上連續不斷的政治運動和高壓控制,故而未能引起農民外向的強烈不滿。但這種隱蔽地加重農民負擔的做法卻是以農民的長期貧困和農業的長期落后為代價的。
建國后我們在選擇優先發展工業化戰略時,曾將工業化發展分為三個階段:在工業化初期階段,實行“挖農補工”,農業支持工業發展;在工業化中期階段,實行“農工自補”,農業與工業平等發展;在工業化后期階段,實行“以工補農”,工業反哺農業發展。學術理論界普遍認為,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工業化初期階段即農業向工業化提供原始積累的歷史時期已經完成。按理說,國家應該及時調整“挖農補工”政策。但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卻仍然實行工業化初期階段的“挖農補工”政策。這種持續長達半個世紀的挖農補工的剪刀差政策,使農民以自身的貧困支撐起國家工業化的發展、城市的繁榮以及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整整兩、三代農民為此做出了巨大犧牲。可惜現在許多“城里人”似乎并不能看到這一點,或視而不見,反而歧視農民、排斥農民、甚至敲詐農民,這在農民沉重的經濟負擔之上,又加上了更為沉重的心理負擔、精神負擔和安全負擔。而現在身居城市的決策者,也似乎遺忘了他們當年的“諾言”,這是很不應該的。
農業本身是一個比較效益低的弱勢產業,農業生產由于主要受自然界的影響而十分脆弱,其自身的增值和積累的潛力十分有限,農業在市場競爭中的不利地位是顯而易見的。即使是在農業生產力水平相當高、早已實現了農業現代化的西方發達國家,也都一致對農業實行特殊的保護和扶持政策,對從事農業生產的人直接支付農產品生產補貼,以確保從事農業生產的人能獲得平均利潤。“以農業為基礎”,是我國基本國策的第一條;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是我國當前農村稅費改革的首要任務;我國加入WTO,受沖擊最大的是農業,風險最大的是農民。筆者深感全社會應該增強對農民“減負”的緊迫感,農民負擔沉重的問題不能再這樣一年又一年地拖下去。建議國家乘我國正式加入WTO和農村稅費改革之際,取消人為制造的剪刀差,并適應WTO的需要,依照國際慣例和國外對農業實行普遍扶持和保護的做法,直接對農業生產者進行農產品生產補貼,切實保護和扶持農業,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二、廢除城鄉隔離政策,取消“雙重標準”
農村稅費負擔問題論文
摘要:本文認為,稅費負擔過重不是造成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民收入下降的根本原因。農村問題的癥結主要在于長期以來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及政府管制政策的失誤。因此,為徹底解決問題,應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逐步取消對農業經濟的各種不當管制,采取積極措施減少農業人口、增加農民收入,并同時構建合理的財政體制與稅費制度。
關鍵詞:農村稅費負擔政府職能與管制政策財政體制農業人口
近年來政府一直在不斷嘗試、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卻是“減負”年年講,“負擔”逐年增,效果不甚理想。現階段“并稅式”的農村稅費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多地方負擔出現了反彈,似乎陷入所謂“黃宗羲定律”陷阱。實際上,農村稅費負擔涉及兩方面的問題:農民收入與政府稅費。那么,究竟是農村稅費負擔過重導致農村經濟發展遲滯、農民收入下降,還是農村經濟發展過慢導致稅費負擔加重?抑或是隱含著其他因素,使得農民收入增長放緩,農村稅費負擔過重?筆者認為,深層次的原因主要在于長期以來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及政府管制政策失誤。
一、政府職能與政府管制政策問題
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府與市場關系扭曲,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政府的經濟職能還大量留存于市場中,還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著經濟資源的配置權力。政府為了實現對于發達國家的趕超,人為地扶持了眾多違背本國比較優勢的產業。為了支撐這些產業,又必須圍繞一定的發展戰略目標,制定各種管制政策,干預整個經濟體系,形成資源配置機制、宏觀相對價格、微觀決策權“三位一體”的制度結構。實際上,“戰略”本身就是一種系統性的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政策的首要功能是對社會資源配置權的控制。經濟轉軌以后,政府主要通過強化對財政系統和金融系統的控制,來掌握和配置主要的社會資源,在農村也不例外。政府控制大宗農產品和農用生產資料的流通,對勞動力流動直接干預,抑制農村金融發展。其次是宏觀價格信號的扭曲。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品價格的管制逐步放松,但對農產品的干預卻依然存在。政府為了控制糧棉流通,干預農民的具體生產舉措,控制農產品市場和相應的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使農戶對市場需求的具體變化無從判斷。而政府無論壓低還是抬高農產品價格,都是對市場價格的干擾,從經濟上看是沒有效率的。再次是微觀管理自主權的喪失。為了貫徹中央的各種政策,基層政府對鄉鎮企業和農業生產的具體環節多方面直接干預,尤其是對一些糧棉的主產區和鄉鎮企業。政府對農村社會經濟的管制,扭曲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和產出的相對價格,抑制了農村產品和要素市場的發育,阻礙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資源配置,使得農村資源的配置以及農戶的生產、經營決策背離比較優勢,抑制了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村非農經濟的發展,制約了農村經濟的長遠增長。而且,由于信息不對稱,管制政策在政府內部的傳導過程,引起政府規模的自然擴張,政府與民間部門爭奪經濟資源。中央政府管得越多,基層政府越龐大,尋租機會就越多,經濟就越落后。當然,農業本身有其特性,但政府對農村經濟干預政策存在失誤。當市場結構被人為扭曲之后,任何治理結構均告無效,看似正確的法律的實施也無從談起。
好減輕農民負擔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和市委二屆七次全委會精神,確保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更加有效地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農村稅費改革的各項政策
我市從今年起全部免征農業稅及附加,這是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決策。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扎實做好全部免征農業稅的有關工作;要嚴格執行政策,除農村稅費改革后的欠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征收農業稅及附加,確保全部免征農業稅這一深得民心的惠農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要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原則,認真做好鄉村債務清理工作;要深入研究解決農村稅費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快配套改革步伐,防止農民負擔反彈。
二、切實解決農民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進一步做好涉農稅收、價格、收費“公示制”工作。切實加大農村教育亂收費治理力度,認真落實農村中小學收費“一費制”,嚴格執行市里核定的雜費、課本和作業本費收費標準;進一步規范農村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收費管理,嚴禁任何形式的亂攤派和亂收費。嚴格執行農村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明確實施范圍,公布限額標準,加大查處力度,嚴禁任何單位和組織違反規定強迫基層組織超標準、超范圍訂閱報刊。進一步落實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嚴肅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事)件和違規違紀行為,對因農民負擔問題引發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必須嚴格按規定期限上報并及時查處。對隱瞞不報、查處不力,致使案情惡化甚至引發嚴重事件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部門的責任。
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農民負擔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1994年分稅制改革是其分界線。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控制并減少農民稅賦、確定農民應承擔的勞務、精簡機構和人員、財政轉移支付和限制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成本。從政策實施過程來看,農民負擔的增減交替進行、農民負擔增也政府減亦政府、農民負擔項目日益合法化、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制訂多落實少;從政府措施上看,減輕農民負擔為改革開放創造了有利條件,但也有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措施"單兵突進"、農業稅等據實征收不可操作、只給政策基層無法持久執行。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再決策應該做到:構建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構建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構建鄉村良性發展的制度變遷機制。
關鍵詞: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價值評估;公共財政;制度變遷
當前,農民負擔過重是"三農"問題的集中體現之一,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沉重的問題,因而到了必須深入認識,并需要從體制改革入手著重解決的一個重中之中的問題。黨中央和國務院從1985年開始,不斷采取公共政策調整農民負擔,盡可能地減輕農民負擔,但是農民負擔在不斷"減輕"中穩步攀升,問題越積越多,這就不禁讓人們重新審視我們所采取的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的成效。一項公共政策如果從低效方面出現路徑依賴,就需要對這項公共政策進行初始制度分析。
一、農民負擔與農民負擔成為"問題"的歷史背景
認識農民負擔問題,必先認識農民負擔內涵及形成農民負擔問題的歷史背景。
(一)農民負擔的內涵界定
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農民負擔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1994年分稅制改革是其分界線。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控制并減少農民稅賦、確定農民應承擔的勞務、精簡機構和人員、財政轉移支付和限制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成本。從政策實施過程來看,農民負擔的增減交替進行、農民負擔增也政府減亦政府、農民負擔項目日益合法化、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制訂多落實少;從政府措施上看,減輕農民負擔為改革開放創造了有利條件,但也有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措施"單兵突進"、農業稅等據實征收不可操作、只給政策基層無法持久執行。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再決策應該做到:構建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構建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構建鄉村良性發展的制度變遷機制。
關鍵詞: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價值評估;公共財政;制度變遷
當前,農民負擔過重是"三農"問題的集中體現之一,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沉重的問題,因而到了必須深入認識,并需要從體制改革入手著重解決的一個重中之中的問題。黨中央和國務院從1985年開始,不斷采取公共政策調整農民負擔,盡可能地減輕農民負擔,但是農民負擔在不斷"減輕"中穩步攀升,問題越積越多,這就不禁讓人們重新審視我們所采取的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的成效。一項公共政策如果從低效方面出現路徑依賴,就需要對這項公共政策進行初始制度分析。
一、農民負擔與農民負擔成為"問題"的歷史背景
認識農民負擔問題,必先認識農民負擔內涵及形成農民負擔問題的歷史背景。
(一)農民負擔的內涵界定
減輕農民負擔的公共政策剖析
內容摘要:農民負擔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1994年分稅制改革是其分界線。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控制并減少農民稅賦、確定農民應承擔的勞務、精簡機構和人員、財政轉移支付和限制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成本。從政策實施過程來看,農民負擔的增減交替進行、農民負擔增也政府減亦政府、農民負擔項目日益合法化、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制訂多落實少;從政府措施上看,減輕農民負擔為改革開放創造了有利條件,但也有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措施"單兵突進"、農業稅等據實征收不可操作、只給政策基層無法持久執行。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再決策應該做到:構建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構建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構建鄉村良性發展的制度變遷機制。
關鍵詞: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價值評估;公共財政;制度變遷
當前,農民負擔過重是"三農"問題的集中體現之一,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沉重的問題,因而到了必須深入認識,并需要從體制改革入手著重解決的一個重中之中的問題。黨中央和國務院從1985年開始,不斷采取公共政策調整農民負擔,盡可能地減輕農民負擔,但是農民負擔在不斷"減輕"中穩步攀升,問題越積越多,這就不禁讓人們重新審視我們所采取的減輕農民負擔公共政策的成效。一項公共政策如果從低效方面出現路徑依賴,就需要對這項公共政策進行初始制度分析。
一、農民負擔與農民負擔成為"問題"的歷史背景
認識農民負擔問題,必先認識農民負擔內涵及形成農民負擔問題的歷史背景。
(一)農民負擔的內涵界定
農業局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意見
20*年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各項減負和強農惠農政策,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深入治理農民反映的突出問題,清理整頓涉農價格和收費,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探索構建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取得新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涉及農民負擔的亂收費項目仍然存在,損害農民合法權益問題時有發生,農民負擔監管工作任務仍然艱巨。
2009年,是新中國成立60周年,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異常繁重。在這種形勢下,更要提高對減負工作重要性、艱巨性的認識,牢固樹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做到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勁,切實維護農民利益,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確保農村社會穩定,為促進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環境。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針對農民負擔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點,切實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近年來,農民負擔的構成已發生很大變化。根據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當前農民負擔監管工作應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中心,重點監管以下四方面情況:一是明確由政府承擔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費用和所需勞務,是否轉由農民或村集體承擔;二是向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收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業生產性費用和其他費用,有無政策依據,是否超標準、超范圍收取;三是向農民籌資籌勞,是否符合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適用范圍、議事程序和限額標準等規定;四是農民應得到的補貼補助和補償,是否被截留、抵扣或挪用。在農民負擔監管中,要把減輕農民負擔與推進制度建設、事前預防與事后查處相結合,從源頭上控制加重農民負擔和損害農民權益的行為。
二、積極探索,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各省(區、市)要根據中央的要求,抓緊完善本地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議事范圍、議事程序,創新議事形式,強化村民監督。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組織實施的指導和監督。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引導,提高基層干部、農民群眾參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積極性。進一步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已開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的省份,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關制度,積極擴大獎補試點范圍;未開展試點的省份,要積極創造條件,選擇村級領導班子較強、群眾基礎較好的地方開展試點,逐步在全國形成一事一議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激勵機制,健全國家扶持下的農村新型勞動積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