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9 2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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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應用標準

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與發展,網絡時代已經悄然來到我們身邊,電子信息開始以各種方式滲入到社會關系中的每個角落,一方面給我們的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動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對我們傳統的訴訟法學以及證據法學給與了巨大的沖擊。電子信息由于其虛擬性和不穩定性,使得我們在對相關的電子證據進行確認時,傳統的證據采用體系顯得有些難勝其職。在我們正在積極推進證據立法的今天,如何為電子證據的采用與確認設計出一套有效的標準體系顯得至關重要。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與特征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

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以及網絡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數字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數據或信息。由于電子信息的便捷,大量傳統的社會關系中的載體如合同書、提單、作品、交易票據在現今都可能轉化為電子文件,并且在產生矛盾訴諸司法的時候并不以書證、物證等證據形式表現,很多時候提交給法庭的是電子證據。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電子證據要求是在計算機操作系統或者網絡信息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證據,并非所有和計算機或者網絡相關的證據都可以稱之為電子證據,只有當證據是以虛擬的形態存在于計算機或者網絡之中的,才能稱之為電子證據,如在計算機的office軟件中打印了一份合同,但其最終是以書面形式的,而非通過雙方電子確認的方式統一的,在此處,計算機或者打印設備是該書證,或者說是生成書面材料的一種工具。對于此類文字材料儲存在計算機里面的,其只不過是書證的一種儲存形式,但不是電子證據。

(二)電子證據的特征

電子證據較其他類型的證據相比,具有許多自身所獨有的特點。高科技性,電子證據是信息時代的產物,是一種高科技的產物。無形性,電子證據不是肉眼所能觀察的,也沒有實物可以保存,其是存在于一定載體介質之上的。易破壞性,電子證據在高科技的作用下,容易被特定的技術掌控,從而毀滅或者篡改。客觀真實性,電子證據必須真實客觀地反映事務的本來面貌,應該作為合法證據的一種,具有真實的效力。此外,電子證據還具有可以大量快速儲存、保存簡便、信息量大、可以反復展示、簡便易操作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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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電子證據立法

摘要:隨著高科技犯罪案件日益增多,電子證據已然成為處理網絡系統犯罪案件的核心。然而,電子證據立法及其證據規則的缺失與滯后,使得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無所適從的局面。要解決電子證據證明力的問題,就要在肯定電子證據獨立的法律屬性基礎之上,單獨立法加以規制。本文擬從電子證據的理論層面入手,進行分析,逐步深入,對電子證據的法律歸屬進行定位,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對電子證據立法及相關問題作出初步探討,以期提供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電子證據立法法律歸屬計算機網絡刑事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電子信息證據對于處理兇殺、盜竊、詐騙、淫穢色情等案件,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我國目前的刑事立法,只在七類證據中的視聽資料稍加涉及一些電子證據的內容。但要凈化電子信息平臺,依賴有關部門的專項行動是遠遠不夠,當務之急是要加快電子證據入法進程。

一、電子證據的理論分析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

目前,理論界對于電子證據的概念并無統一定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電子證據即為電子計算機產生的證據;另一種觀點認為,電子證據即為與電子計算機相關的證據,除了計算機產生存儲的信息之外,還包括計算機模擬結果以及計算機系統的測試結果。從國外立法來看,如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國際國內電子簽章法》、加拿大的《統一電子證據法》、澳大利亞的《電子交易法》,也只是通過詮釋“電子”、“電子記錄”、“電子簽名”、“數據”等用語對電子證據進行界定。從長遠角度,還是要將電子證據概念的范圍擴大一些,包括但不限于計算機機證據、模擬數據等。因此,電子證據的概念可以定義為:是指以計算機、磁性物、光學物或者類似設備為載體,通過使用網絡系統等高科技技術設備生成、發送、接收、存儲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電子數據、信息、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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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證據在檢察實務的作用

摘要:隨著社會進步,網絡迅速發展,電子數據證據出現在檢察機關工作實務中的比例越來越多,新刑事訴訟法對電子數據證據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從電子數據證據含義和特點出發,來闡述電子數據證據在檢察實務工作中的具體應用,進而分析電子數據證據在檢察實務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電子數據;證據;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法

1導言

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電子數據證據在法律實踐中也有所體現。比如在執法辦案檢察實務中的應用就不斷增加,電子數據證據的地位也隨之越來越高。因此,有必要了解電子數據證據的含義和特點。通過了解其含義和特征不僅可以使得電子數據證據和其他證據加以區分,還可以促使電子數據證據在檢察實務中應用更加準確。但是,新刑事訴訟法對于電子數據證據含義和認定尺度有待提高,而且對于電子數據證據的檢察機關人員的專業性也有待完善。

2電子數據證據的含義和特點

我國頒布的新刑事訴訟法中對于新證據種類的規定增加了電子數據證據。檢察實務中要想正確應用電子數據證據作為證據必須明確電子數據的含義和特點。較少有國家對電子數據證據作出完整的定義。其實,電子數據證據就其性質而言,對于客觀事件本身是可以加以證明的,由于電子數據的特殊性,使得它是以數據的形式存在于證據材料中。加拿大就有關于電子數據的法律規定,即《統一電子證據法》,這是通過“數據”、“電子記錄”對電子形式的證據進行概述。電子數據證據其實是一種以電子信息的技術功能為根本而發展起來的可以證明客觀情況的數據資料。在我國,新刑事訴法將書證、電子證據、物證、視聽資料視為同等的地位來予以明確,使得電子數據證據在檢察實務中的應用有了法律依據。目前,我國法律規定電子數據證據的范圍包括通過互聯網聊天產生的聊天記錄,通過網絡的郵件,以及通過瀏覽互聯網網頁而產生的網絡訪問記錄等等。法律關于電子數據證據的具體規定,為實踐中如何應用電子數據證據提供了指導。2.1電子數據證據具有復雜多樣性科技的快速發展,使得人們越來越離不開電腦和手機,人們日常工作和學習都離不開電腦,工作中用圖片或手機上傳資料和圖片也習以為常,就連付款方式也運用到了網絡技術。因此,這也導致了電子數據證據的復雜多樣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貪污賄賂案件中涉及的網絡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2.2電子數據證據具有易損性電子數據證據的載體是電磁設備,由于電磁設備的特殊屬性導致了電磁設備易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如果電磁設備所處的環境溫度過高或過低都會對電磁設備產生影響,這就導致電子數據證據會受到損害。而且電子設備本身的特點也會使其受到破壞,比如在電子數據傳輸和存儲的過程中易被篡改或者刪除,再加上電子數據并不是實體,不具備實體所具有的看得見摸得著的特征,使得電子數據證據即使被損害也很難被發現,進而導致取證困難或者錯誤取證。2.3電子數據證據的不可觸摸性在實務中我們認可傳聞證據,因為那是靠耳朵聽來的;也認可原始證據,因為原始證據眼睛可以看得見。但是涉及電子數據證據,我們卻無法判斷哪些是真實,哪些是虛假。這就需要憑借一定的技術手段來判斷,技術手段的高低也會導致電子數據證據取得的真實性。由于電子數據證據不具有直觀性,難以看見和觸摸,再加上在網絡上,電子數據證據分布是復雜多樣的,所以對于取證是比較困難的,正是由于網絡的廣泛傳播難以保證電子數據證據搜集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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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的證明力研究論文

一、電子證據證明力的概念

1.電子證據證明力的界定

關于證明力的概念,我國理論界的表述有很多種,有的認為是“證據材料在證明事實方面體現其價值大小與強弱的狀態和程度”有的認為是“證據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意義和作用”,雖然這些定義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歸納起含義,我們可以看出證明力應該是一種證據對于待證事實是否有實質性的價值以及這種價值到底有多大的問題。那么有關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就主要是認定電子證據同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以及電子證據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待證事實,即產生證明作用的效果。

2.電子證據證明力與證據能力的區別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是兩個密切相關的概念,兩者很容易被混淆,因而對兩者關系有一個準確的把握對理解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證據能力,是法律對證據資格上的限制,它涉及的是一項證據的可采性問題。證據能力是從多個層面上反映證據特征的。某項證據只有同時具備了證據的基本屬性,才具有證據能力。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電子證據的證據資格問題,即電子證據應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訴訟中的證據。只有當電子證據具備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才具有成為訴訟證據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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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證明力論文

一、電子證據證明力的概念

1.電子證據證明力的界定

關于證明力的概念,我國理論界的表述有很多種,有的認為是“證據材料在證明事實方面體現其價值大小與強弱的狀態和程度”有的認為是“證據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意義和作用”,雖然這些定義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歸納起含義,我們可以看出證明力應該是一種證據對于待證事實是否有實質性的價值以及這種價值到底有多大的問題。那么有關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就主要是認定電子證據同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以及電子證據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待證事實,即產生證明作用的效果。

2.電子證據證明力與證據能力的區別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是兩個密切相關的概念,兩者很容易被混淆,因而對兩者關系有一個準確的把握對理解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證據能力,是法律對證據資格上的限制,它涉及的是一項證據的可采性問題。證據能力是從多個層面上反映證據特征的。某項證據只有同時具備了證據的基本屬性,才具有證據能力。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電子證據的證據資格問題,即電子證據應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訴訟中的證據。只有當電子證據具備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才具有成為訴訟證據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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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

摘要: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各個行業領域都通過信息科技得到了較為深入的發展,在2011年,武漢的銀行爆炸案中,警方也通過微博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廣大群眾參與尋找犯罪嫌疑人,最終使案子成功告破。因此,民事訴訟中也可以充分運用電子證據,從而便利基層法院的工作開展。

關鍵詞:基層法院;民事訴訟;電子證據;司法適用

目前,基層法院的工作力度與工作難度越來越大,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工作強度有所降低,因此應充分發揮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相關作用,才能使基層法院工作能夠得到有效展開,本文并從基層法院角度下探討了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相關運用狀況,望對相關部門有借鑒價值。

一、概念界定

(一)基層法院基層法院是指法院部門在基層中的相關機構管理,主要管理基層事務中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等事務,基層法院的有效鋪設能夠減輕我國法院的執法難度,促進居民生活安定。(二)電子證據電子證據是指通過電子設備與電子信息所展示的相關證據形式,可通過短信,手機等智能設備展示,具有傳統證據不可比擬的優勢。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有效使用,可以節約辦案時間,是未來司法行政的一大發展方向。

二、基層法院電子證據運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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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法規特色分析

摘要:加拿大自1998年《統一電子證據法》頒布以來,在法律界和文件管理界均有相關的原則和標準出臺,以配合提高電子文件作為證據的可采性。從解析《統一電子證據法》和《電子文件作為書證》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和標準,探索加拿大在電子文件作為書證上所遵循的原則和標準。

關鍵詞:統一電子證據法;電子文件作為書證;電子文件立法

一、加拿大電子證據法規體系的構建

加拿大電子文件成為電子證據的實踐史可追溯至1979年《縮微膠片作為書證》(CAN2-72.11-79)標準頒布,首次確認了縮微膠片的證據可采性,至1988年和1993年升級至掃描件的證據可采性。1.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加拿大不僅具有專門的證據立法,且1998年通過次年便開始實施的《統一電子證據法》為電子數據成為證據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依據。《統一電子證據法》是加拿大證據法中的一部單行法,是法律系統在加拿大信息化進程中共同進步的見證。該法僅有9條,從其中的許多條文可以看出,電子數據的可采性認證依賴于其所依托的生成系統。(1)對“電子文件”概念進行界定,要求必須是“在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設備中產生或由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設備存儲在任何介質上的數據,可由個人或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設備讀取或感知”。從對“電子文件”的內涵界定中可以看出,可以作為電子證據的電子文件是以“計算機生成或存儲”和“系統的可靠性”為前置條件的,那些電傳或傳真、常規的數字電話對話因未在計算機系統中產生或未有明確文件信息而不屬于“電子文件”的認定范圍。(2)對法律的適用范圍進行界定。“在文件的可采納性問題上,采用普通法或成文法可能會考慮到根據本法所引證的證據。”將“文件保存系統的可靠性”認定為證據評估的主要方法之一,但不排除法院可通過其他方法對電子文件的來源與可靠性進行認定。(3)對證據完整性的界定。“引入電子文件的人有義務證明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從該認證規則而言,引入證據的人需要證明所引入證據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實性。而從現有的技術方法而言,電子文件生成系統的完備性是電子證據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實性最簡便、最有效的保障。(4)對“最佳證據規則”進行界定。法庭在證據獲取中傾向于“原件”,但在現實中無論是對“原件”的界定還是獲取都十分不易,因而在該法中采取了“功能等同說”和“擬制原件說”①,即“源于特殊系統的電子文件”和“符合特定條件的電子文件的打印輸出物”均可認定為“原件”。滿足條件的“原件”包括通過可靠的系統證明可靠的原件或通過可靠的系統打印輸出的紙質副本。(5)提出誠信推定概念。“假定記錄或存儲電子文件的電子文件系統具備完整性。”法律解釋稱,“系統的完整性是出示真實、完整、可靠電子證據的前提,若系↑蘭臺世界LANTAIWORLD統不完整則可能會遭受對方的質疑而遭受成功的攻擊”,但由一方提出的于對方有利的電子文件或由不受控于任何一方的第三方提供的電子文件則不受系統不完整性限制。該條內容從誠信推定的角度提出了在系統不完整的情況下電子文件可采納的排除性條件,為電子文件可采納為證據提供了另一種解決途徑。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已頒布實施20余年,其頒布后安大略省、馬尼托馬省、薩斯喀徹溫省等多個省份便開始采用該法。從上文逐條解析中可以看出,該法對電子文件的可采性主要依賴于其形成系統和所依托標準和規則,在沒有完整系統的前提下產生的大部分電子文件(除由對立方提供的有利文件或第三方文件)均可受到法庭質疑而喪失其證據價值。因而當事人在電子文件產生系統中所做出的努力(包括完整的生成存儲系統和系統所依托的標準)將會直接影響電子文件作為證據的可采性。KenChasse[1]認為該法的頒布將使傳聞原則和最佳證據原則之間的區別在電子文件上變得毫無意義,因為只有那些通過“系統完整性測試”所形成的電子文件才具備可采性。2.加拿大國家標準《電子文件作為書證》。雖然《統一電子證據法》奠定了電子文件在證據家族中的地位,“但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電子文件的性質和特征不能通過對現有證據法的簡單修改來解釋”,必須從“法律、文書學、電子鑒辯學和檔案學角度”[2]構建和發展新的法規和標準。因而2005年加拿大出臺了《電子文件作為書證》(CGSB-72.34)的國家標準,用以解決電子文件作為電子書證的實踐難題。該標準是由InterPARES項目組牽頭,由信息管理服務中心、加拿大財政委員會秘書處、鐵山文檔服務公司等20多個組織和公司的代表參與完成的,代表了不同領域對電子文件作為證據可采性的關注。(1)提出標準的首要原則。該標準的首要原則是,“組織為應對隨時準備出示其文件作為證據的要求,一直遵守此標準是保證電子文件或電子文件系統完整性證明的重要組成部分”。(2)電子文件可采納為書證的具體要求?!半娮游募恼鎸嵭浴薄半娮游募到y的完整性”“文件在日常工作中形成”“機構文件系統完整性的證明”是電子文件可采納為書證的四個基本要件。“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可根據《證據法》要求提出電子文件需要相關輔助(證人的證詞)予以證明,而形成系統的完整性和保存系統的可靠性同樣也可以證明電子文件的真實性。“電子文件系統的完整性”:與《統一電子證據法》中第五條誠信推定原則一致。“文件在日常工作中形成”:只要可證明文件來源于其日常的業務活動系統,則可認定其為傳聞證據的例外,確保該份電子文件的可采性?!皺C構文件系統完整性的證明”:可通過“來源、同期文件、常規的業務數據、數據輸入、適用的電子文件管理標準、在決策中是否依賴電子文件、與其他軟件協同處理數據、系統變更保留原始文件、保護相關隱私和安全性能”來進行驗證。(3)制定實時更新的電子文件保留體系。為保證在任何時刻都可提供完整的電子文件作為證據,機構的電子文件保留體系應由本機構法律部門與業務主管、文件管理員、IT人士共同給出明確的、詳細的電子文件留存范圍并進行實時更新。系統應保證具有保留、審核、審查和訪問這些電子文件的能力。(4)電子文件系統輸出紙質文件副本的真實性控制。在任何情況下需要輸出電子文件作為紙質文件,都需要考慮紙質副本作為證據的可采性和重要性,因而電子文件從系統中輸出時需要有授權人員的簽名作為副本的真實性確認。(5)由電子文件系統設計和管理人員從作為證據的角度提供文件管理的基本功能需求。該標準要求機構內需建立文件管理項目并有明確可實施的文件管理政策,在有效的技術支撐下設計文件管理程序及形成相關文檔,在文件保障措施下(審計跟蹤機制和備份機制)建立文件質量保障秩序。該標準“貼心地”為機構文件管理各環節描繪了基本的功能需求,機構可以從文件捕獲、數字化到文件分類索引、保存利用,再到文件留存處置、質量保障、保存和遷移等多個環節,保障文件形成系統的完整性和文件的真實性。同時,該標準也從信息技術角度明確保障完整的文件管理系統的安全技術構成,包括數據備份和系統恢復、安全和保護(安全政策、加密、電子簽名、日期時間戳)、文件傳送安全、審計追蹤等。(6)對應用新技術產生或存儲的電子文件進行風險評估。在云計算、社交媒體和移動設備盛行的時代,越來越多的機構開始探索采用新技術生成和存儲電子文件。該標準認為,在采用任何新的技術管理文件之前,均需要評估識別有關的風險和威脅。加拿大國家標準《電子文件作為書證》是從文件管理、法律認證和系統開發等多個角度對電子文件未來作為書證的可能性進行規劃。該標準以“系統完整性”為首要原則,力圖構建一個可實時為機構出具書證的文件管理體系。該標準為每個文件管理環節設置了基本的功能需求,機構可據此進行文件系統規劃。

二、加拿大電子證據法規的特點

1.在立法中明確電子文件生成和保管系統完整性的重要作用。電子文件生成在安全有效的電子文件生成系統內、電子文件生成系統和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有效對接等情況下才能確保電子檔案的來源可靠;在電子文件管理系統流程設計合理、無明顯紕漏的情況下才可保證電子檔案的程序規范;在電子文件管理系統中,相應的元數據、系統日志等相關背景信息完整才能保證電子檔案要素合規。因而電子檔案作為證據可采性的要求是對電子文件生成和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檢驗。從檔案角度而言,電子檔案的證據可采性應考查的是系統的有效性而非文件或檔案個體本身。2.在法律中明確“全程管理理念”。此處所談論的“全程管理理念”是指電子文件全程管理、電子檔案全程管理以及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系統無縫對接全程管理。全程管理是電子文件、電子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的保障。電子文件、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是其作為證據可采性的必要因素。全程管理理念不應僅是學術上的概念,而應通過法律真正貫徹到現實工作中。若忽視了全程管理理念,電子文件系統的完整性只能保障本單位的業務活動、生成的電子文件也僅可作為本單位的憑證。3.協同規劃不同行業的電子文檔系統生成標準。在明確的標準下開發的電子文件生成和存儲系統是被法律認可的完整系統。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規定,雖然不強制使用相關行業標準,但是否采用相關標準將影響法庭對電子文件生成或存儲系統完整性的認可程度,進而影響電子文件真實性的認定。不同行業會形成不同形式的電子文件,其生成方式、文件格式、系統功能需求均有所差異,因而不存在統一的電子文檔系統開發標準。檔案部門應協同其他行業共同規劃不同行業的電子文檔系統生成標準,從文檔管理角度提出參考意見。各單位根據行業標準結合本單位自身情況開發出依托本行業的電子文件生成系統,提升電子文件系統完整性的認可程度,進而提高法庭對電子文件真實性的認定。4.基于電子文件管理開展不同層次立法。從加拿大上述兩個法律法規可以看出,二者是在不同層次上對電子文件作為證據可采性的立法工作。《統一電子證據法》提出的主要是核心原則性內容,《電子文件作為書證》是以可實施性為基礎,二者在內容上互為依托。5.對電子文件范圍的實時擴展。技術的發展使得電子文件類型不斷擴展,對生成或存儲在不同領域范圍、不同應用系統的電子文件應采用包容的理念。加拿大國家標準《電子文件作為書證》對新興技術下產生或存儲的電子文件給出了相對完整的風險評估策略。電子文件法規和標準的制定工作,從微觀層次而言是為了保證機構文件管理秩序,發揮文件的憑證和參考價值,從宏觀層次而言是為了國家記憶、社會記憶的保存和延續。無論從哪一個層次考慮,保障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是上述價值發揮的基礎,而電子文件一旦被采納為電子證據則是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法律認可,因而應從電子證據法律和標準層次角度去不斷調整電子文件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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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立法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數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以新

的形態出現的證據形式,被證據法律實踐與理論研究中的有識之士定義為電子證據。如果要對電子證據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那么電子證據的立法預測研究就理所當然的成為認知的起點。

關鍵詞:電子證據;立法預測;研究

立法預測是立法技術的基本內容之一。文中所稱的電子證據立法技術,是指電子證據立法過程中操作意義上的方法和技能。在研究過程中,除與相關證據法律規定相協調的因素外,它并不涉及電子證據的立法機關、立法權的分配以及立法程序設置等問題。電子證據立法預測作為電子證據立法技術基本內容,就是通過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對電子證據立法的未來趨勢與狀況進行測定。另外,電子證據是信息技術滲透到人類社會各個領域的產物[1](p46-48),立法預測本身亦包含較強的科學因素,二者受意識形態和國家立場的影響較小。因此,在進行電子證據的立法預測研究時,可以采用更廣闊的研究視角,吸取和借鑒別國的相關立法成果。

鑒于信息時代變革的節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與取得方式的飛躍使證據學研究乃至證據立法面臨諸多考驗。在證據信息化的大趨勢下,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數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以新的形態出現的證據形式,被證據法律實踐與理論研究中的有識之士定義為電子證據。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過于被動,各國的法律界都在做證據法上的相關調整。在中國,計算機科學和法學乃至其他相關學科領域的一些專家和學者,也開始了電子證據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進展??梢钥闯?,人類社會各領域尤其是法律領域對電子證據立法有著迫切的需求。為了了解這種需求程度,以及電子證據將對證據法律調整帶來哪些新課題,就需要采用一些必要的預測手段,并參考相關國家的電子證據立法狀況,來預測電子證據的立法趨勢。

一、調查歸納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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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應用管理論文

摘要:近些年來,電子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我們越來越依賴于電子技術產品,信息的存在與取得方式的飛躍使證據學研究乃至證據立法面臨諸多考驗,但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法律卻無明文規定,導致在訴訟中審查和采信電子證據無法可依,在信息化的趨勢下,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證據在證明案件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電子證據的特性、應用等問題做了分析與探討,以引起大家關注。

關鍵詞:電子證據特征應用研究

數字化通訊網絡和計算機裝置使得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統計、等環節實現無紙化。但是,這種信息載體的革命性變革也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單從證據學角度來講,就涉及到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問題。而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又與電子證據在證據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關;電子數據的證據價值在法學研究與法學實踐中得到較為普遍的應用,這也使得討論電子證據法律地位問題的時機日漸成熟。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特征

(一)證據的概念、特性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和科學研究中,人們經常廣泛地運用著證據,常常要舉出自己知道的事實,來證明另一些事實的存在。所以,一般意義上的證據,顧名思義,就是指證明的憑證,用已知的事實來證明未知的事實。但是,僅僅用一般證據的概念來理解訴訟證據還是很不夠的,因為訴訟的特殊性,決定著訴訟證據有其特殊的本質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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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的收藏與穩定

檢察機關在業務工作中,經常會接觸電子證據問題。本文所述電子證據,專指由計算機設備儲存的,經訴訟機關依法定程序作為訴訟證據收集固定的數據信息。隨著計算機被廣泛應用,計算機存儲設備所儲存的數據信息已逐漸成為訴訟證據的一個重要來源。筆者僅就在刑事訴訟中如何收集和固定電子證據問題作些介紹,供同行們參考。

一、電子證據的特點及取證要求

電子證據,除具備一般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外,還有以下幾個特點:

1.證據屬性的多重性。

由計算機提供的電子證據具有視聽資料、書證、物證等多重證據意義。

電子證據的視聽資料意義,是指電子證據能夠通過計算機輸出的畫面、聲音來證明案件事實。例如:影視畫面可以證明歷史現場情況;聲音則可以證明誰在什么場合說了什么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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