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體系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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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體系

存款保險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喜憂參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助于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容忽視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設計合理的、激勵約束對稱的制度體系是最大限度減少其負面影響的關鍵,是存款保險制度研究的重點。鑒于我國的具體情況,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定位以及如何維護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性和可維持性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需要特別重視的環節。

關鍵詞:存款保險體系;存款保險基金;市場退出

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準備建立適合本國國情的存款保險體系。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十七大記者會上表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存款保險制度已列入議事日程。3月5日,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加強金融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從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實踐來看,目前,我國雖沒有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存在著隱性全額存款保險。隨著銀行業的對外開放以及競爭的加劇,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我國的必然選擇。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喜憂參半的制度安排,從國際上來看,各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效果,在整體上的表現是實施成本大于收益,這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許多國家在存款保險制度關鍵環節的設計上存在嚴重的缺陷。要最大限度的收獲其積極作用,需要設計有效的、適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以及如何維護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性和可維持性是我國存款保險體系設計中的重要環節,筆者在參考已有的研究材料的基礎上就這兩個方面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一、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

職能的定位是必須首先要明確的一個問題。國際經驗表明,職能的清晰定位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有效性的憑借和保證。具體來講,其職能不能僅限于為失敗銀行買單,更重要的是要突出其跟蹤監督管理以及最后的接管清算職能,這樣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其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功能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落實。作為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買單人,從維護存款保險基金安全性的角度來講,存款保險機構有動力監督銀行的經營狀況,從而在發現問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積極地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促使其加強風險管理和控制,防止問題向擴大化方向發展。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存款保險機構作為外部化的處置者,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相對于金融監管者作為處置主體具有明顯的優勢。關于這一點,美國的制度安排和實踐經驗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1935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成立,該法和隨后的立法賦予了FDIC極大的獨立監管權和決策權。FDIC作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向美國國會負責,并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其成立后70多年的運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基本上實現了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信心的目的,避免了金融體系動蕩對經濟所造成的沖擊。FDIC成功運作的經驗表明獨立的監管權和清算接管安排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積極作用的保障。在監管職能方面,FDIC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審查,對未達到安全穩健標準的問題金融機構,依據寬容政策指導和幫助問題金融機構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風險控制和管理,以改善其經營狀況。出于監管的要求,FDIC有權力撤銷存款保險機構的被保險人資格。同時,還采用了多個能反映銀行經營風險的財務指標對銀行進行非現場監管,這種非現場監管減少了對銀行的直接干預,從而有助于提高其監管效率。在清算接管職能方面,基于成本最小原則和風險最小化原則的有機結合,FDIC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出多樣化的處置手段,如安排另一家金融機構收購和接管問題金融機構、過渡銀行以及收入維持協議等。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減輕自身所承受的壓力,提高運作效率,FDIC逐步探索利用外部市場來處理問題資產的手段,主要的手段包括公開拍賣與暗盤競標、資產管理合同、資產證券化以及股本合資。通過這些多樣化的處置手段,FDIC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取得了較高的運作效率,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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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喜憂參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助于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容忽視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設計合理的、激勵約束對稱的制度體系是最大限度減少其負面影響的關鍵,是存款保險制度研究的重點。鑒于我國的具體情況,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定位以及如何維護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性和可維持性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需要特別重視的環節。

關鍵詞:存款保險體系;存款保險基金;市場退出

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準備建立適合本國國情的存款保險體系。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十七大記者會上表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存款保險制度已列入議事日程。3月5日,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加強金融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從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實踐來看,目前,我國雖沒有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存在著隱性全額存款保險。隨著銀行業的對外開放以及競爭的加劇,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我國的必然選擇。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喜憂參半的制度安排,從國際上來看,各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效果,在整體上的表現是實施成本大于收益,這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許多國家在存款保險制度關鍵環節的設計上存在嚴重的缺陷。要最大限度的收獲其積極作用,需要設計有效的、適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以及如何維護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性和可維持性是我國存款保險體系設計中的重要環節,筆者在參考已有的研究材料的基礎上就這兩個方面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一、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

職能的定位是必須首先要明確的一個問題。國際經驗表明,職能的清晰定位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有效性的憑借和保證。具體來講,其職能不能僅限于為失敗銀行買單,更重要的是要突出其跟蹤監督管理以及最后的接管清算職能,這樣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其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功能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落實。作為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買單人,從維護存款保險基金安全性的角度來講,存款保險機構有動力監督銀行的經營狀況,從而在發現問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積極地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促使其加強風險管理和控制,防止問題向擴大化方向發展。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存款保險機構作為外部化的處置者,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相對于金融監管者作為處置主體具有明顯的優勢。關于這一點,美國的制度安排和實踐經驗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1935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成立,該法和隨后的立法賦予了FDIC極大的獨立監管權和決策權。FDIC作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向美國國會負責,并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其成立后70多年的運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基本上實現了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信心的目的,避免了金融體系動蕩對經濟所造成的沖擊。FDIC成功運作的經驗表明獨立的監管權和清算接管安排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積極作用的保障。在監管職能方面,FDIC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審查,對未達到安全穩健標準的問題金融機構,依據寬容政策指導和幫助問題金融機構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風險控制和管理,以改善其經營狀況。出于監管的要求,FDIC有權力撤銷存款保險機構的被保險人資格。同時,還采用了多個能反映銀行經營風險的財務指標對銀行進行非現場監管,這種非現場監管減少了對銀行的直接干預,從而有助于提高其監管效率。在清算接管職能方面,基于成本最小原則和風險最小化原則的有機結合,FDIC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出多樣化的處置手段,如安排另一家金融機構收購和接管問題金融機構、過渡銀行以及收入維持協議等。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減輕自身所承受的壓力,提高運作效率,FDIC逐步探索利用外部市場來處理問題資產的手段,主要的手段包括公開拍賣與暗盤競標、資產管理合同、資產證券化以及股本合資。通過這些多樣化的處置手段,FDIC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取得了較高的運作效率,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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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存款保險體系

一、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

職能的定位是必須首先要明確的一個問題。國際經驗表明,職能的清晰定位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有效性的憑借和保證。具體來講,其職能不能僅限于為失敗銀行買單,更重要的是要突出其跟蹤監督管理以及最后的接管清算職能,這樣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其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功能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落實。作為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買單人,從維護存款保險基金安全性的角度來講,存款保險機構有動力監督銀行的經營狀況,從而在發現問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積極地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促使其加強風險管理和控制,防止問題向擴大化方向發展。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存款保險機構作為外部化的處置者,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相對于金融監管者作為處置主體具有明顯的優勢。關于這一點,美國的制度安排和實踐經驗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1935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成立,該法和隨后的立法賦予了FDIC極大的獨立監管權和決策權。FDIC作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向美國國會負責,并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其成立后70多年的運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基本上實現了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信心的目的,避免了金融體系動蕩對經濟所造成的沖擊。FDIC成功運作的經驗表明獨立的監管權和清算接管安排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積極作用的保障。在監管職能方面,FDIC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審查,對未達到安全穩健標準的問題金融機構,依據寬容政策指導和幫助問題金融機構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風險控制和管理,以改善其經營狀況。出于監管的要求,FDIC有權力撤銷存款保險機構的被保險人資格。同時,還采用了多個能反映銀行經營風險的財務指標對銀行進行非現場監管,這種非現場監管減少了對銀行的直接干預,從而有助于提高其監管效率。在清算接管職能方面,基于成本最小原則和風險最小化原則的有機結合,FDIC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出多樣化的處置手段,如安排另一家金融機構收購和接管問題金融機構、過渡銀行以及收入維持協議等。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減輕自身所承受的壓力,提高運作效率,FDIC逐步探索利用外部市場來處理問題資產的手段,主要的手段包括公開拍賣與暗盤競標、資產管理合同、資產證券化以及股本合資。通過這些多樣化的處置手段,FDIC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取得了較高的運作效率,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美國的實踐表明,存款保險機構的銀行監管職能主要表現在對存款保險基金的關注上,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并不沖突。具體到我國,在設計存款保險職能時,應該處理好存款保險機構和銀監會的職能劃分,避免監管職能重復,使得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成為我國目前金融監管不足之處的必要補充。鑒于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獨特的監管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及時有效地監控到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變動,在體系設計上應該能使這一優勢得到充分的發揮。在機構設置上,不論是附屬于國務院還是銀監會,為保證其業務的開展與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協調性和一致性,應當建立央行、銀監會共同參與決策的機制。在清算接管職能方面,存款保險機構的運作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完善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制度安排,實現問題金融資產處和機構處置主體的外部化。長期以來,我國主要是通過政府的全權干預處理來解決問題金融機構的退出問題,從實際效果來看,這種政府主導的做法不僅使政府付出了巨大的處置成本,而且不利于完善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退出機制。從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來看,大部分來自于中央銀行的純信用再貸款,財政處置成本的貨幣化不利于央行超脫于外獨立地執行貨幣政策,對貨幣政策目標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而且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對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要求在提高,這種做法的弊端也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同時,這種處置方式在某種程度上縱容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介入彌補了處置主體和手段的欠缺,通過外部化的處置主體對不良債權的集中管理,提高了處置的效率,同時,也有利于推動處置方式的有益探索,將金融機構的退出引向市場化的運作渠道。二、如何維持保險基金的穩定運作

存款保險基金來源于初始資本金和后續積累的保費收入等資金來源,是存款保險機構賴以發揮作用的物質基礎。一般而言,存款保險機構籌集和管理保險基金應該自求平衡。從各國的實際操作來看,存款保險機構的初始資本金大都依靠財政的投入,并利用定期收取的保費加以補充。當保險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時,允許政府和銀行收回其出資,考慮到銀行承受的成本壓力,保費率一般都確定在比較低的水平上,因此,單純依靠保費的積累是一個相當緩慢的過程。可以肯定的是,相對而言保險基金的規模一定是有限的。如果某個時期有大批的金融機構出現問題,肯定會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雖然許多國家都允許保險基金在因突發情形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時候,可以通過外部融資手段來充實基金,如征收額外保費、通過合理條件向央行、財政部借款或在資本市場上籌資等。但存款保險機構應該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主體,來源于外部的資金是存在使用條件和期限的,出于維護保險基金安全和穩定的角度考慮,如何保持自身的穩定性和可維持性應該是其極為關注的問題。維持保險基金的穩定關系到存款保險制度有效性的發揮,因此,必須采取一定的手段。目前,世界各國大都通過立法形式對運營、管理和安全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我國在設計存款保險體系時,應當重視這一環節,可以適當地借鑒國外的一些規定和做法。美國的代位受償優先權就是可供參考的一個例子。所謂代位求償權是指發生存款保險制度約定的情形時,存款保險機構在按照約定對存款人進行了賠付之后,取得優先于一般債權人的受償權利。代位求償權是美國上個世紀80年代美國銀行業危機的產物,其立法的本意主要在于重新確定債權的清償順序,減少FDIC的處置成本,從其實際的運作來看,這一制度在較少基金支出,維護基金穩定和安全方面發揮了明顯的積極作用,有利于存款保險制度職能的發揮。需要明確的是,存款保險機構不僅是買單人,同時也是債權人。從維護保險基金穩定性和可維持性的角度來講,在救助有問題金融機構時,應該強調強調損失分擔原則,即應該由問題金融機構的股東、債權人和國家財政共同承擔有問題金融機構所造成的損失。1998年以來,我國陸續關閉了一些存在問題的金融機構,采取的手段大都是政府全權干預處理,財政買單,央行墊付資金,這種處置手段使金融機構過多地依賴救助,財政和央行承擔了巨大的成本,沒有較好地體現損失分擔原則,原有經營者和股東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助長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行為。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新的問題金融機構的清算接管者,從維護保險基金安全和利益的角度來講,應該強調對金融機構經營者的監管約束以及對原有經營者和股東的事后懲戒,應該是積極的、有效率的不良債權處置者,這也正是其在處置不良資產方面相對于政府和貨幣當局的優勢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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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存款保險體系思考論文

摘要: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喜憂參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助于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容忽視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設計合理的、激勵約束對稱的制度體系是最大限度減少其負面影響的關鍵,是存款保險制度研究的重點。鑒于我國的具體情況,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定位以及如何維護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性和可維持性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需要特別重視的環節。

關鍵詞:存款保險體系;存款保險基金;市場退出

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準備建立適合本國國情的存款保險體系。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十七大記者會上表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存款保險制度已列入議事日程。3月5日,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加強金融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從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實踐來看,目前,我國雖沒有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存在著隱性全額存款保險。隨著銀行業的對外開放以及競爭的加劇,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我國的必然選擇。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喜憂參半的制度安排,從國際上來看,各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效果,在整體上的表現是實施成本大于收益,這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許多國家在存款保險制度關鍵環節的設計上存在嚴重的缺陷。要最大限度的收獲其積極作用,需要設計有效的、適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以及如何維護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性和可維持性是我國存款保險體系設計中的重要環節,筆者在參考已有的研究材料的基礎上就這兩個方面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一、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

職能的定位是必須首先要明確的一個問題。國際經驗表明,職能的清晰定位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有效性的憑借和保證。具體來講,其職能不能僅限于為失敗銀行買單,更重要的是要突出其跟蹤監督管理以及最后的接管清算職能,這樣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其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功能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落實。作為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買單人,從維護存款保險基金安全性的角度來講,存款保險機構有動力監督銀行的經營狀況,從而在發現問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積極地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促使其加強風險管理和控制,防止問題向擴大化方向發展。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存款保險機構作為外部化的處置者,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相對于金融監管者作為處置主體具有明顯的優勢。關于這一點,美國的制度安排和實踐經驗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1935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成立,該法和隨后的立法賦予了FDIC極大的獨立監管權和決策權。FDIC作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向美國國會負責,并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其成立后70多年的運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基本上實現了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信心的目的,避免了金融體系動蕩對經濟所造成的沖擊。FDIC成功運作的經驗表明獨立的監管權和清算接管安排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積極作用的保障。在監管職能方面,FDIC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審查,對未達到安全穩健標準的問題金融機構,依據寬容政策指導和幫助問題金融機構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風險控制和管理,以改善其經營狀況。出于監管的要求,FDIC有權力撤銷存款保險機構的被保險人資格。同時,還采用了多個能反映銀行經營風險的財務指標對銀行進行非現場監管,這種非現場監管減少了對銀行的直接干預,從而有助于提高其監管效率。在清算接管職能方面,基于成本最小原則和風險最小化原則的有機結合,FDIC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出多樣化的處置手段,如安排另一家金融機構收購和接管問題金融機構、過渡銀行以及收入維持協議等。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減輕自身所承受的壓力,提高運作效率,FDIC逐步探索利用外部市場來處理問題資產的手段,主要的手段包括公開拍賣與暗盤競標、資產管理合同、資產證券化以及股本合資。通過這些多樣化的處置手段,FDIC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取得了較高的運作效率,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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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存款保險體系思考論文

摘要: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喜憂參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助于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容忽視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設計合理的、激勵約束對稱的制度體系是最大限度減少其負面影響的關鍵,是存款保險制度研究的重點。鑒于我國的具體情況,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定位以及如何維護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性和可維持性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需要特別重視的環節。

關鍵詞:存款保險體系;存款保險基金;市場退出

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準備建立適合本國國情的存款保險體系。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十七大記者會上表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存款保險制度已列入議事日程。3月5日,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加強金融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從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實踐來看,目前,我國雖沒有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存在著隱性全額存款保險。隨著銀行業的對外開放以及競爭的加劇,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我國的必然選擇。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喜憂參半的制度安排,從國際上來看,各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效果,在整體上的表現是實施成本大于收益,這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許多國家在存款保險制度關鍵環節的設計上存在嚴重的缺陷。要最大限度的收獲其積極作用,需要設計有效的、適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以及如何維護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性和可維持性是我國存款保險體系設計中的重要環節,筆者在參考已有的研究材料的基礎上就這兩個方面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一、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

職能的定位是必須首先要明確的一個問題。國際經驗表明,職能的清晰定位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有效性的憑借和保證。具體來講,其職能不能僅限于為失敗銀行買單,更重要的是要突出其跟蹤監督管理以及最后的接管清算職能,這樣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其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功能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落實。作為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買單人,從維護存款保險基金安全性的角度來講,存款保險機構有動力監督銀行的經營狀況,從而在發現問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積極地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促使其加強風險管理和控制,防止問題向擴大化方向發展。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存款保險機構作為外部化的處置者,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相對于金融監管者作為處置主體具有明顯的優勢。關于這一點,美國的制度安排和實踐經驗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1935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成立,該法和隨后的立法賦予了FDIC極大的獨立監管權和決策權。FDIC作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向美國國會負責,并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其成立后70多年的運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基本上實現了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信心的目的,避免了金融體系動蕩對經濟所造成的沖擊。FDIC成功運作的經驗表明獨立的監管權和清算接管安排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積極作用的保障。在監管職能方面,FDIC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審查,對未達到安全穩健標準的問題金融機構,依據寬容政策指導和幫助問題金融機構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風險控制和管理,以改善其經營狀況。出于監管的要求,FDIC有權力撤銷存款保險機構的被保險人資格。同時,還采用了多個能反映銀行經營風險的財務指標對銀行進行非現場監管,這種非現場監管減少了對銀行的直接干預,從而有助于提高其監管效率。在清算接管職能方面,基于成本最小原則和風險最小化原則的有機結合,FDIC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出多樣化的處置手段,如安排另一家金融機構收購和接管問題金融機構、過渡銀行以及收入維持協議等。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減輕自身所承受的壓力,提高運作效率,FDIC逐步探索利用外部市場來處理問題資產的手段,主要的手段包括公開拍賣與暗盤競標、資產管理合同、資產證券化以及股本合資。通過這些多樣化的處置手段,FDIC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取得了較高的運作效率,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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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保險體系的建立研究論文

摘要:分析了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在運行框架方面需要解決的問題,探討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對銀行業可能造成的影響。

關鍵詞:存款保險;銀行業;金融監管

1我國要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亟需解決的具體問題

1.1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

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政府出資;二是政府與銀行共同出資;三是銀行業自組存款保險機構。三種方式各有利弊。由政府出資創辦并管理的存款保險機構,其優點是便于政府領導,有很大的權威性,但會加重國家財政的壓力,也不利于調動各銀行的積極性。如由銀行業自組存款保險機構,則在保險機構的權威性方面有所欠缺,也不利于政府的介入及利用其進行宏觀調控,但有助于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第二種方式則兼具另兩種方式的優點,可以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也有利于完善央行的金融監管工具,健全其宏觀調控手段,是一種可能選擇的設立方式。

1.2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是單一職能或是復合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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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過后建立存款保險體系思考論文

【摘要】在國際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今天,為維護金融穩定,我國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即將出臺。而中國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之所以十余年來久議未行,其深層次原因是經濟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本文分析了信息不對稱在存款保險體系中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并提出緩解方案,理性剖析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

【關鍵詞】金融危機;存款保險;信息不對稱

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網承擔著有史以來最為艱巨的任務。金融安全網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功能、銀行審慎監管與存款保險制度。其中前兩者已經在各國維護金融穩定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險制度在不同國家的推進進度則大不一樣。

一、金融危機與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內設立保險機構,由其定期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收繳保險費,以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種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制度是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建設,是減少金融危機對社會成本影響的重要手段。作為一項制度設計,存款保險制度在許多國家被證明是成功的:它可以有效地保護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可以建立對出現嚴重問題瀕于倒閉的銀行進行處置的合理程序;能夠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定。迄今為止,全球約有9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近年來,國際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功能逐步增強,對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系基本保持穩定,商業銀行改革順利進行,公眾對國家經濟發展和金融運行的公信力穩步提升,這都為我國籌備已久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出臺創造了條件。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內需的疲軟、出口的萎靡、房價的高企以及股市的巨幅波動也暗示著中國的金融系統隱藏著極大的風險,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還要經過縝密的論證。十余年來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之所以久議未行,與信息不對稱的普遍存在息息相關。因此,如何緩解存款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是下文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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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存款保險體系保險人道德風險防控論文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一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的同時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因此,需要研究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控制道德風險。本文指出美國和德國實踐經驗有值得借鑒之處。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法律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依照規定的費率向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進行投保,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面臨破產時,由該專門保險機構提供資金援助或者直接向儲戶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護小額存款者的利益,同時也是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補充,是構成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三項重要制度之一。

存款保險制度增強了人們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但是該制度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往往會影響其運行成效,減弱其基本作用。所以應認真研究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產生和存在的根源,從而找到防范道德風險的辦法,進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道德風險的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

(一)存款保險制度和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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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存款保險制度利弊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本文淺談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風險,金融改革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在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中,曾發生過大量商業銀行的倒閉事件:初期每年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為兩位數,1987~1991年平均每年則達到200家,最高一年達到250家。銀行的大量倒閉使得凝聚的人們血汗的儲蓄頃刻間灰飛煙滅,嚴重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統的穩定。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由于投保銀行可以從保險機構取得資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賠,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也極大地減輕銀行的壓力和風險。歷史經驗和國際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抵御金融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國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的戰略調整必須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和風險防范體系,是否應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自然成為了各方關注和討論的重點問題。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為有效借鑒國際經驗,以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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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中存款償付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存款償付制度是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它的解禁是存款保險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金融體系結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實施體現了利益與風險的有機結合,促進一直處于制度性保護之下的金融事業進入以市場機制為先導的公平化、自由化和國際化的軌道。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方面的演進與改革進展,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刻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監管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措施。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于1971年,它在建立金融安全體系以及銀行危機監管和處理銀行危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002年日本在存款保險制度方面進行了重大的政策性調整,即處于凍結中的存款償付制度被解禁,以實施其“存款限額保護”政策。但是,原定于2003年4月起開始實施的定期存款以外的活期存款等流動性存款的解禁被推遲2年,改為2005年4月開始實施。揭示日本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作用與效果以及全面解禁延期的決策因素,有助于準確地把握和理解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變革脈絡和趨勢,對我國今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也有著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一、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機構以及存款償付制度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是1971年依照《存款保險法》制定的。其運作主體是由政府、日本銀行、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職責可概括為以下四點:一是建立金融安全體系,特別是銀行面臨破產時實施資金支援以及保險金賠付。二是充當金融整理財務經管人,經管破產銀行的管理業務和善后處理。三是指導和支援機構子公司及整理回收機構(RCC),使其完成從破產銀行接手的不良債權的回收、整理以及負責經辦原經營者的責任追究等事務。四是對健全銀行實施資金支援以及不良債權的收購和處理。

存款償付制度是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項重要舉措,具體做法是銀行破產時由存款保險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限額償還存款。自1986年起存款償還保證最高金額為1000萬日元及其利息。泡沫經濟破裂后,金融機構破產頻出,金融業萎靡不振,金融危機蘊藏的潛在危險正在慢慢地呈現顯性表現,為維護金融秩序以至整個社會穩定,1996年6月至2002年3月凍結存款償還制度,實施存款全額保護。2002年4月開始分兩個階段實行解禁,恢復存款限額償還。第一階段: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對流動性存款以外存款實施限額賠付。第二階段:2003年4月起,除無息結算用存款外,全部執行限額賠付。由于種種原因。第二階段被推遲2年即2005年4月起執行。

二、日本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目的和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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