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保險體系的建立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2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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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了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在運行框架方面需要解決的問題,探討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對銀行業可能造成的影響。
關鍵詞:存款保險;銀行業;金融監管
1我國要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亟需解決的具體問題
1.1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
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政府出資;二是政府與銀行共同出資;三是銀行業自組存款保險機構。三種方式各有利弊。由政府出資創辦并管理的存款保險機構,其優點是便于政府領導,有很大的權威性,但會加重國家財政的壓力,也不利于調動各銀行的積極性。如由銀行業自組存款保險機構,則在保險機構的權威性方面有所欠缺,也不利于政府的介入及利用其進行宏觀調控,但有助于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第二種方式則兼具另兩種方式的優點,可以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也有利于完善央行的金融監管工具,健全其宏觀調控手段,是一種可能選擇的設立方式。
1.2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是單一職能或是復合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的單一職能是指該機構主要履行出險時的保險賠付職能,不履行其它職能。復合職能是指該機構除承擔出險時的保險賠付職能外,還承擔日常檢查等監管職能以及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接管等更為全面的職能履行。采取單一職能或是復合職能決定了存款保險機構的功能定位以及它與央行、銀監會之間的關系。
1.3存款保險的范圍
從目前的情況看,基本上,居民存款和企業存款應納入存款保險的主要范圍。但政府存款(財政性存款)、同業存款、金融機構股東存款和高管存款是否納入保險范圍仍有待商榷。另一方面從參保機構的范圍看,各類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郵儲銀行都應該納入保險范圍,但外資銀行在華的分支機構是否也應納入保險范圍也未有定論。
1.4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
一種標準是按照人均GDP(2005年我國人均GDP約1700美元)的3倍金額進行賠付,第二種標準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額賠償的標準賠付。按這兩種標準,大約每位存款人的獲賠上限為4-5萬元,這樣的賠付金額顯然較低。而根據央行近幾年來對關閉的證券公司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一系列措施來看,還有一種賠付可能是將賠付標準定為10萬元人民幣,即10萬元以下全額賠付,10萬元以上9折收購。事實上,賠付上限要根據存款的具體結構來進行詳細測算,比如存款在50萬、20萬、10萬、5萬以上分別占比多少,金融機構要繳納多少保費,才能確保破產時能夠支付存款人的損失,這些都需要相當多的數據支持和統計分析。
1.5存款保險的方式
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如以強制加入的方式則需制訂法律法規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如以自愿加入的方式則可能有些風險隱患較大的中小金融機構為降低經營成本會選擇不參加存款保險,那么存款保險體系存在的基礎就過于薄弱,達不到預期目的,也不利于存款保險體系的順利運轉。
1.6保險費率的確定
即實行固定費率制或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制。保險費率的確定涉及到存款保險基金的目標水平、被保險銀行的承受力等問題。實行固定費率制簡便易行,尤其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初,固定費率制易于推廣操作和接受。但固定費率制下保險金額取決于存款總額,與銀行自身的經營與資產風險無關,在風險控制方面存在天然缺陷。實行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制可以促進銀行加強自身業務和風險控制,提高資本充足率,增強資產流動性,但是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銀行信用風險評估制度以及監管部門的配合。否則,沒有完整準確的銀行風險評級,沒有配套監管措施,實行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制就沒有操作的基礎。
2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的影響
2.1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對宏觀金融環境的影響
首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實現市場化的風險分擔機制,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形成自我發展能力,構建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機構體系。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的是一種隱形的存款保險制度,即由國家政府向國有銀行提供國家信用,國家在事實上承擔存款保險責任,對市場退出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實行優先償付和全額收購政策。這對保護居民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發揮了重要和積極的作用。但是在這種制度下,中央銀行承擔的無條件全額償付責任最終實際上轉移給了納稅人和公眾,并以基礎貨幣的形式進入金融體系,這將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發育成熟以及金融體系的長遠發展。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目前銀行股權結構改變了過去單一的國家股權形式,呈現出日益多元化的趨勢,在這種形勢下,如果仍由國家來承擔銀行經營的損失和風險,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需要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形成一種市場化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風險補償體系,由各利益相關者共同承擔銀行的經營風險,從而增強市場主體的風險意識,發揮市場約束作用,形成正向激勵機制。另外,在確保金融體系安全的情況下,引入存款保險制度還將改變存款人對國家信用的依賴,進一步促進銀行業的市場化改革,同時增強公眾對中小銀行的認識和信心,解決國有銀行與其他中小商業銀行事實上不平等競爭的問題,有力地促進中小商業銀行健康發展,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體系。
其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促進金融機構的優勝劣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多采取行政接管或關閉的方式。由于沒有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和規范化的退出機制,導致處置過程漫長,每一案例均為個案處理,賠付方案也無一定之規,應退出的機構還往往退而不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將使問題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于市場之中,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提供賠付,促使問題金融機構的順利退出,并將其對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在差別費率制下,不論保費最終是否轉嫁到存款人身上,都將有利于以市場化方式對金融市場的“優等生”“差等生”實行鑒別、分類和選擇。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由于必須繳納較高的保費,將可能陷入經營不善——高比例繳納保費——成本上升(存款來源減少)——經營業績惡化的惡性循環之中。而風險程度低、市場聲譽好、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則可能進入經營良好——低比例繳納保費——經營業績表現更出色的良性循環之中。這樣,就拉大了不同風險程度銀行經營業績的差距,由市場來選擇“好”銀行與“壞”銀行,實現自然優選,促進銀行業努力降低風險,減少成本,提高利潤,增加效益,有利于銀行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2.2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人的影響
從存款人的角度看,以存款類金融機構繳納的保費限額補償市場退出機構的所有存款人,在確保存款人利益的同時還可以有效減輕國家負擔,增強市場主體尤其是大額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使其慎重選擇存款機構和產品,從而發揮市場的約束作用,穩定銀行業發展的預期。金融活動往往有著信息不對稱的特性,數量眾多的普通金融活動參與者可能缺乏足夠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有必要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予以特別安排。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通過制定合理的存款保險賠付上限,可以保證中小存款者在金融機構關閉時能夠得到及時的全額補償,顯著增強存款人信心,有效避免因個別金融機構倒閉或突發事件而引發的存款擠提和存款流動,穩定金融業發展的預期,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公務員之家
2.3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對微觀金融主體的影響
首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必須對各家存款類金融機構征收保費,無論是實行固定費率制或差別費率制,都將在事實上增加銀行的經營成本,從而影響銀行經營業績及股東回報,影響的程度取決于保費比例和其它相關規定。這里,我們可以區分兩種情況來分析,一種情況是銀行將這部分保費轉嫁給存款人,從表面上看不會增加銀行的現金成本,但在實行固定費率的存款保險制度下,將不利于中小銀行存款業務的發展,因為在繳納保費金額同等的條件,顯然存款人將更為樂意選擇機構網點多的大銀行。而在實行差別費率的存款保險制度下,則相對不利于風險程度高的銀行業務發展,如前文所述,風險程度高的銀行由于必須繳納相對高比例的保費,轉嫁給存款人將使存款人的收益大受影響,而其經營不善的狀況也暴露于市場選擇之下,影響其業務的開展。另一種情況是銀行不將這部分保費轉移給存款人,自身消化這部分增加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仍要保持原有的收益水平,無疑對銀行的經營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戰。當然銀行也有種種規避保費繳納的方法,比如一家銀行的資金來源包括對公存款、居民個人存款、同業存款以及各種主動負債等,倘若繳納的保費基數范圍僅限于公司與個人存款,那么適當增加同業存款和各項主動負債,就可以有效規避同樣金額下公司與個人存款類資金來源應繳納的保費,從而減少支出,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保費支出對銀行整體績效的影響。此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能造成存款轉移、集中或分流,影響銀行資產負債結構變化進而影響風險控制。目前,由于具體相關規定尚未明確出臺,這些間接影響的程度和范圍還難以分析和判斷。
其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監管將更加嚴格。一方面,實行差別費率制,保險費率的確定與繳納和投保銀行的風險狀況密切相關,客觀上要求監管機構進一步強化對各商業銀行的監管,變靜態監管為動態監管,必然增強各種現場與非現場稽核的約束,監管手段將更為豐富與多元,包括定期報送各項業務報表與不定期檢查等,都將成為監管常態,以利于更加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和了解各家銀行的情況。另一方面,建立存款保險體系,成立存款保險機構,有可能在人行、銀監會之外又增加一個監管機關。存款保險機構有可能被賦予一定的監管職能和權利,對投保銀行實行強有力的監管,在監管手段上也比原有的監管機構更為豐富,如可能采取警告、提高保險費率、停止為其新增存款提供保險等各項措施以引起被監管者的注意,配合人行、銀監會實施更為有效的監管,有力地防范道德風險。但是,考慮到這項制度對各方面的影響較大,預計相關法規制訂部門會綜合各方面情況,盡量在保險制度實施的同時平緩對銀行經營層面的沖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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