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8: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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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金融監(jiān)管探討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存款人利益的直接保護來達到維持金融體系穩(wěn)定的目的,其作用不容忽視。但是,任何制度都有其缺點,信息不對稱導致了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存在,它嚴重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的功效,本文通過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研究,以期找到防范和克服道德風險的方法和手段,為存款保險制度在世界各國的實施奠定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存款保險道德風險存款人投保銀行金融監(jiān)管者

存款保險制度最早興起于美國,后許多發(fā)達國家紛紛引進此制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目前中國也正考慮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存款保險制度中各個主體道德風險的存在,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困難重重,如何規(guī)避道德風險,以使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能夠充分發(fā)揮,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正是在這種大背景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研究一時間成為熱點。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護體系,是一個國家的貨幣主管當局為了維護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業(yè)的穩(wěn)健經營與安全,在金融體制中設置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規(guī)定本國金融機構必須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進行投保,在金融機構出現(xiàn)信用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援,或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與最后貸款人制度,作為金融監(jiān)管的保護性措施,為保護公眾利益,維護公眾信心,維持金融體系的安全穩(wěn)定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同業(yè)之間的一種風險轉移和補償機制,體現(xiàn)了金融機構之間共擔風險、共御危機的一種努力,它通過直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來維護公眾的信心,進而防止銀行恐慌,維護金融安全,明確的救助標準也規(guī)范了這個制度。但是,存款保險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點,其存在的嚴重的道德風險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離不開嚴格的監(jiān)管,這無疑加大了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的成本,并最終轉嫁給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

一、存款保險道德風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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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改制建立思考

一、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1933年美國會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由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設立聯(lián)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為美國境內吸收存款的銀行等存款類機構提供存款保險。美國《聯(lián)邦存款保險法》規(guī)定,F(xiàn)DIC主要承擔提供存款保險,監(jiān)督銀行體系,接管、處置與清算問題金融機構。

繼美國之后,歐盟委員會于1994年頒布了《存款保險制度指引》,要求歐盟的成員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是強制性的,保險限額最低為2萬歐元,并允許實施共同保險安排,但其存款的90%以上應受到保護,保險范圍可由成員國自由決定。部分國家還設定了相對較高的上限。

許多學者也提出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wěn)定金融體系的建議。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在當前新一輪的金融危機前提下,似乎已經漸行漸進。

由于信息不對稱,在金融交易中往往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金融中介的產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對稱,但并不能完全消除。一方面,金融中介機構對借款人的監(jiān)督較零散的儲戶有很大的優(yōu)勢,但完全的事后監(jiān)督卻是不可能的,借款人的道德風險會給金融機構帶來損失。同時,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存信貸膨脹時期的“從眾行為”也導致了其信貸資產質量的惡化。另一方面,從存款人的角度看,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對逆向選擇的擔心,使其在存款時十分猶豫,而一旦個別銀行倒閉,往往導致擠兌現(xiàn)象同時在“好”銀行和“壞”銀行發(fā)生,“感染效應”使整個銀行體系陷入“恐慌”。市場的這一缺失使得政府的介入十分必要,政府一方面強制銀行充分披露有關信息,另一方面通過加強對借款人和金融中介機構的監(jiān)管,構筑金融安全網以穩(wěn)定銀行體系,其中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實施存款保險制度。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傳統(tǒng)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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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機制研討

中國人民銀行在2012年1月號召開的金融工作會議上提出,要進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準備工作。會議提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有利于防范金融機構系統(tǒng)性風險,同時也將對未來利率市場化改革產生推動作用。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按一定比例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發(fā)生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該制度意味著政府對銀行的隱性擔保將變?yōu)橐苑尚问綖橹鞯娘@性擔保,當成員機構發(fā)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嚴格意義上來說,存款保險應該是存款保證保險,是保證保險的一種,屬于保證保險中的確實保證保險。國內學者對存款保險的研究主要從銀行的角度進行研究,本文是從保證保險這一角度出發(fā)探討存款保險制度,以期對我國適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參考建議。

一、存款保險的基本特點

從運行機制上看,存款保險如同普通商業(yè)保險一樣,都是一種風險轉移手段,都為經濟損失提供補償。實際上,存款保險與普通的商業(yè)保險存在很大的區(qū)別。目前世界上有近70個國家采用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更多的體現(xiàn)一種風險回避機制而非風險分攤機制普通的商業(yè)保險是一種風險分攤機制,這也是保險的一項基本職能。相對而言,存款保險雖然也有一定的風險分攤作用,則更多的體現(xiàn)出了風險的回避機制。因為在存款保險中,保險人通常特別強調對銀行在承保前的資格審查和選擇,對不具備條件的投保申請人采取提高承保條件甚至拒賠。同時,保險人通常將存款保險的承保看做是對銀行提供信用的特殊手段。

(二)存款保險的直接目的是保護權利人而非投保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具有三方當事人,即保證人為保險公司,義務人為銀行,權利人為存款的客戶。因為保險人在履行了對權利人的賠付之后有權向義務人追償,而這正是保險人防范經營風險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手段。所以存款保險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而是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二、制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fā)展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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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模式研究論文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的一個新生事物,隨著金融風暴的來臨受到我國金融界的關注,在未來的金融改革過程中,必將成為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的設立必須考慮中國國情,在投保形式、賠付方式和融資方式等方面做出正確的選擇。

[關鍵詞]存款保險投保形式融資方式賠付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機發(fā)生以來,越來越受到金融界的普遍關注。在我國,由于資本市場處于發(fā)展初期,金融改革也剛剛起始,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還是個新生事物。但是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暴發(fā)雖然對我國金融業(yè)特別是銀行業(yè)的影響有限,還不足以令存款保險制度直接發(fā)揮作用,但是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面臨的破產危機已經給我們足夠的警示:我國要發(fā)展和完善金融,必須正視存款保險制度,將這一制度逐步列入金融改革的范疇。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倒閉時,由專門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倒閉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作為保險的一個特殊品種,這一制度包括投保形式、賠付方式、融資方式等多個內容。作為我國金融新領域,我們有必要在這些方面逐個分析。

一、我國存款保險投保形式選擇

存款保險的投保形式有兩種:強制性與自愿性。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優(yōu)點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所以比其他保險方案更能夠保護公眾的利益;但是它剝奪了銀行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力,同時存款人不能自由選擇投保的數(shù)量。在兩種方案的取舍上,首要考慮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目標,由于自愿性方案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參加保險,使得那些偏好風險因而風險更大的銀行更愿意參保,而且為了避免其他銀行“搭便車”,投保銀行總是有動力增大資產風險,這種逆向選擇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不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因此,在我國,采取強制性的存款保險方案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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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問題研究

一、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問題

1、相關法律不健全

部分國外成功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表明,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保障,但是我國至今尚未有任何相關存款保險問題的立法,在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時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2、存在道德風險與信用風險

在隱形存款保險的制度下,銀行的信用等同于國家的信用,只要國家的政治經濟達到穩(wěn)定狀態(tài),存款人的存款就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如果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那么隱性存款制度便過渡成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則可能致使信用和道德的問題出現(xiàn)。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因為風險和收益的高度不對等,所以銀行有可能選取更大風險的投資組合,而成功的收益是歸于所有,但如果發(fā)生虧損,則大部分是存款保險機構來承擔。所以,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出現(xiàn)恐慌維持穩(wěn)定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銀行與存款人的道德風險。

3、金融監(jiān)管難以協(xié)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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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存款保險制度利弊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本文淺談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風險,金融改革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在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中,曾發(fā)生過大量商業(yè)銀行的倒閉事件:初期每年商業(yè)銀行倒閉的數(shù)量為兩位數(shù),1987~1991年平均每年則達到200家,最高一年達到250家。銀行的大量倒閉使得凝聚的人們血汗的儲蓄頃刻間灰飛煙滅,嚴重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統(tǒng)的穩(wěn)定。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由于投保銀行可以從保險機構取得資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賠,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也極大地減輕銀行的壓力和風險。歷史經驗和國際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抵御金融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國正處在經濟發(fā)展的關鍵時期,金融是現(xiàn)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yè)的戰(zhàn)略調整必須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監(jiān)管制度和風險防范體系,是否應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自然成為了各方關注和討論的重點問題。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為有效借鑒國際經驗,以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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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早期糾正探索

一、對投保機構進行早期糾正的探索實踐:聊城實例

(一)早期糾正措施。近年來,聊城中支在推進存款保險制度落地的工作實踐中,針對風險信息監(jiān)測、收集、研判及糾正評估等環(huán)節(jié)進行了積極探索,對促進投保機構健康發(fā)展、維護轄區(qū)金融穩(wěn)定取得了較大的推動作用。1.在風險監(jiān)測上實行“嵌入式”即報。為深入開展風險分析監(jiān)測工作,及時掌握金融機構經營中蘊藏的隱患,有效應對金融運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聊城中支對全轄投保機構開展了“嵌入式”風險監(jiān)測工作。“嵌入式”風險監(jiān)測,是指依據(jù)法定管理職責,通過建立固定聯(lián)系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及時通報當期新發(fā)生的風險苗頭和既定事實,共同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wěn)定。該模式要求縣支行提取不良資產、流動性管理等指標進行實時監(jiān)控,對風險狀況和變化趨勢做出總體判斷和評價;要求各縣(市)支行與投保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jiān)測制度,確定聯(lián)系方式和頻率,確保第一時間掌握風險苗頭、制定應對措施;對緊急重大信息,要求必須做到一事一報、即發(fā)即報、急事急報、特事特報、大事快報。2.在風險報告上要求“預、快”結合。為及時捕捉風險苗頭,聊城中支先后建立了風險隱患排查制度和風險信息快速報告制度,列明了具體排查內容和風險報告事項。排查要求各機構建立常態(tài)化排查機制,每季結合自身業(yè)務特點和外部形勢安排重點項目,結果按照風險點分布、問題集中度和變化趨勢及化解措施等建檔造冊,并報人民銀行。快速報告制度要求各金融機構堅持“預警預報”和“即發(fā)即報”的原則,對于監(jiān)測發(fā)現(xiàn)的風險苗頭和突發(fā)事件第一時間進行書面報告,按“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的原則,及時跟蹤續(xù)報事態(tài)進展及處置結果;對性質復雜且處置時間較長的風險事件,實行日報制度,必要時隨時續(xù)報。3.在責任落實上進行全面明確。聊城中支針對風險監(jiān)測、信息報送、存款保險工作推進、早期糾正“四項內容”制定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責任制度》,建立起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工作分級落實、金融穩(wěn)定工作跨部門協(xié)作的責任體系。組織簽訂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責任書》、《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防范責任書》,明確人民銀行對法人金融機構的13項風險管理責任和9項監(jiān)督管理內容、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9項義務。對投保機構提升風險管理技術水平、落實金融管理政策、推進內控體系建設、完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二)早期糾正成效。1.推動風險化解。針對現(xiàn)場核查出的問題,聊城中支和縣支行兩級人民銀行約見其全部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談話,分析了業(yè)務發(fā)展緩慢和風險持續(xù)暴露的原因,就目前存在的問題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時指定監(jiān)管專員,貼身監(jiān)測該行,保證隨時掌握其數(shù)據(jù)、材料、經營動態(tài)、風險處置進展和重大事項。并督促該行尋求發(fā)起行幫扶,爭取優(yōu)惠政策,盡早處置不良貸款。該行針對人民銀行提出的整改意見和要求,結合自身情況采取了一系列自救措施:一是制訂了具體的不良貸款清收、核銷的壓降措施。截至2017年5月末,該行清收不良貸款近100萬元;二是申請主發(fā)起行承接超出監(jiān)管指標即年末五級分類不良率高于5%以上的部分不良貸款,擬于9月份實施,年底前到位;三是主發(fā)起行委派了專職董事長,選配了行長。推行了首席風險官機制,切實加強風險管理。至2017年6月,高級管理人員已逐步配備到位,待銀監(jiān)部門審批后即可履職;四是制定不良貸款處置落實時間配檔表。2017年8月21日,下發(fā)《存款保險早期糾正通知書》,提出早期糾正要求:一是調整貸款五級分類,如實反映資產質量。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全部納入不良貸款核算,確保貸款五級分類真實準確。二是壓降不良貸款,提升不良資產質量。采取“一戶一策”的策略,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對于無法自身有效化解的存量不良貸款,申請發(fā)起行幫扶,確保2017年末不良貸款降至5%以內,撥備覆蓋率達到150%,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三是加大資本補充力度。進一步制定可行的資本充足水平提升計劃,加大補充力度,確保2017年末資本充足率達到2%。2.實現(xiàn)早期糾正目標。一是對高風險貸款實施名單制管理,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落實專人跟蹤掌握借款人經營動態(tài)及財務狀況,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全力清收不良資產。成立由董事長任組長、行長任副組長的不良清收領導小組,“一戶一策”制定化解方案。2017年全年累計清收不良貸款183.99萬元。二是積極向主發(fā)起行申請重組不良貸款,2017年9月份主發(fā)起行出資422.93萬元重組該行不良貸款3584.13萬元。承接后,該行重點監(jiān)管指標均能達標;截至2017年11月末,該行不良貸款余額427.53萬元,不良貸款占比3.72%。三是改變經營策略,嚴控增量授信風險。堅持“風險可控、支農支小、實體經濟、抵押為主”的授信原則。并強化風險防控、嚴格貸款“三查”制度,加大問責和責任追究力度。最終,該行通過整改,各項業(yè)務平穩(wěn)有序開展,經營逐漸趨于穩(wěn)健,于2017年末達到早期糾正要求,并退出問題銀行名單。

二、基于實踐的幾點思考

(一)從法律上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早期糾正權力。基于審慎監(jiān)管目標的需要,《存款保險條例》(或升格為《存款保險法》)應當明確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投保機構的流動性、資本及風險指標可能觸發(fā)早期糾正標準時可以采取適當?shù)募m正措施,包括:對投保機構股東的監(jiān)管措施;對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監(jiān)管措施;對投保機構本身的監(jiān)管措施;以及對目標機構公司治理結構的監(jiān)管;對目標機構“恢復與處置計劃”持續(xù)更新的監(jiān)管;對目標機構的風險評估等,以解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問題。(二)對存款保險管理機構的早期糾正進行詳細設計。我國《存款保險條例》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權力內容上的原則性設計給《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功能的實現(xiàn)留下了一定的障礙,需要進一步進行充分設計。一是明確早期糾正措施的啟動條件。結合風險監(jiān)測指標內容,明確早期糾正措施的啟動條件。如當不良率率超過2%或資本充足率低于8%時需要進行預警,不良率超過5%或資本充足率低于4%,需要進行限制經營或資產業(yè)務,資本充足率為負,需要進行接管等。在啟動條件的設計上需要做到科學合理、具體全面。二是出臺早期糾正措施相關的辦法與流程。防止投保機構出現(xiàn)風險問題的情況下,不知道如何處置、不會處置,最終造成風險問題得不到及時處置,進而影響存款保險的權威性。(三)進一步明確存款保險管理機構與銀保監(jiān)會的權力配置。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定屬性不明確,與央行、銀保監(jiān)會的關系模糊不清,其監(jiān)管權(早期糾正權與風險處置權)的設計沒有與中國銀保監(jiān)會的監(jiān)管權形成有效銜接、缺少監(jiān)管措施適用依據(jù)和可選擇具體措施的法律指引。因此,需要從立法上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組織構成及其與中國銀保監(jiān)會之間的關系和權力配置,確保實現(xiàn)存款保險制度功能,保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效履行法定職責。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wěn)定局.《存款保險宣傳讀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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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中存款償付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存款償付制度是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它的解禁是存款保險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金融體系結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實施體現(xiàn)了利益與風險的有機結合,促進一直處于制度性保護之下的金融事業(yè)進入以市場機制為先導的公平化、自由化和國際化的軌道。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方面的演進與改革進展,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刻的啟發(fā)和借鑒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監(jiān)管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措施。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于1971年,它在建立金融安全體系以及銀行危機監(jiān)管和處理銀行危機中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2002年日本在存款保險制度方面進行了重大的政策性調整,即處于凍結中的存款償付制度被解禁,以實施其“存款限額保護”政策。但是,原定于2003年4月起開始實施的定期存款以外的活期存款等流動性存款的解禁被推遲2年,改為2005年4月開始實施。揭示日本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作用與效果以及全面解禁延期的決策因素,有助于準確地把握和理解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變革脈絡和趨勢,對我國今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也有著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一、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機構以及存款償付制度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是1971年依照《存款保險法》制定的。其運作主體是由政府、日本銀行、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職責可概括為以下四點:一是建立金融安全體系,特別是銀行面臨破產時實施資金支援以及保險金賠付。二是充當金融整理財務經管人,經管破產銀行的管理業(yè)務和善后處理。三是指導和支援機構子公司及整理回收機構(RCC),使其完成從破產銀行接手的不良債權的回收、整理以及負責經辦原經營者的責任追究等事務。四是對健全銀行實施資金支援以及不良債權的收購和處理。

存款償付制度是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項重要舉措,具體做法是銀行破產時由存款保險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限額償還存款。自1986年起存款償還保證最高金額為1000萬日元及其利息。泡沫經濟破裂后,金融機構破產頻出,金融業(yè)萎靡不振,金融危機蘊藏的潛在危險正在慢慢地呈現(xiàn)顯性表現(xiàn),為維護金融秩序以至整個社會穩(wěn)定,1996年6月至2002年3月凍結存款償還制度,實施存款全額保護。2002年4月開始分兩個階段實行解禁,恢復存款限額償還。第一階段: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對流動性存款以外存款實施限額賠付。第二階段:2003年4月起,除無息結算用存款外,全部執(zhí)行限額賠付。由于種種原因。第二階段被推遲2年即2005年4月起執(zhí)行。

二、日本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目的和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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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改革論文

早在二戰(zhàn)之前,日本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和建議,但遭到銀行當局的否決。戰(zhàn)后初期,隨著日本經濟的重建和復蘇,金融制度和銀行經營體制表現(xiàn)出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需求的傾向,1955~1956年,日本先后發(fā)生3次銀行經營危機、8次信用金庫經營危機。鑒于此,1957年1月,大藏省向國會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和《保全金融機構經營的特別措施法案》等,但遺憾的是兩法案均未能獲得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再次擱淺。

進入20世紀60-70年代后,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時期,經濟的高速發(fā)展對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流通資金不足及企業(yè)運作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問題成為日本政府和金融部門面臨的兩大難題。促進金融體制改革,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可有效緩解此等難題。但是,在引入銀行競爭機制的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建立公平的問題銀行處置機制、維護金融體制穩(wěn)定也成為必須。在此背景下,建立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事宜再一次提上議事日程。

1971年4月,眾、參兩院一致通過了大藏省制定的《存款保險法》,同年7月,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ofJapan,簡稱DICJ)成立,至此,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終于正式建立。該制度成立之初,內部組織機構并不完全獨立,其理事長由日本銀行副總裁兼任,理事長、理事及專業(yè)金融人士(7名以內)共同組成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核心營運委員會。其業(yè)務范圍也十分有限,僅限于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保險金。其原始資本金和存款保險限額也很少,前者僅為4.5億日元,分別由日本政府(財務省)、日本銀行和民間金融機構三方各出資三分之一籌集。后者的上限僅為100萬日元。盡管如此,存款保險制度畢竟在日本建立了起來,這走出了日本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的關鍵一步。

從上述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曲折過程來看,推動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大可有三:其一,經濟的高速增長。如果沒有20世紀60-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可能再度擱置。其二,金融市場的需求。在經濟高速增長背景下,滿足企業(yè)資金需求,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要求催生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其三,政府的風險防范意識。日本政府意識到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提高金融市場效率,雖然可以滿足國內金融市場及企業(yè)的資金需求,但同時也必然使金融風險增大,存款人的利益也受到威脅。正是這一較為清醒的風險防范意識,使日本政府在引入金融競爭機制的同時,適時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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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存款保險體制的構建

一、存款保險制度介紹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30年代的經濟危機使美國1/3的銀行破產,倒閉商業(yè)銀行超過9000家,嚴重影響了金融體系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wěn)定。基于這一背景,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和《國家住宅法》,設立了聯(lián)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聯(lián)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ESLIC),標志著現(xiàn)代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此后,許多國家引入了這一制度。加拿大于1967年設立了存款保險公司;日本于1971年頒布了《存款保險法》,并于同年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聯(lián)邦德國于1976年、英國于1982年比分引入了存款保險制度。大多數(shù)發(fā)達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一部分發(fā)展中國家也設立了這種制度。目前,已有72個國家和地區(qū)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我國臺灣地區(qū)于1982年頒布了《存款保險條例》,由臺灣“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于1985年設立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香港行政區(qū)在2000年就為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做出了實質性的努力,并在逐步真正落實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我國在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幾起國內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事件之后,現(xiàn)已將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列入金融改革和發(fā)展中的一項重要課題。隨著中國金融業(yè)加大金融深化與開放程度,經濟的貨幣化、金融化、自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金融的風險累積就越大,公眾儲蓄存款損失的概率也越大,加之中國加入WTO后,面臨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zhàn),必須快速健全金融體制,特別是包括市場的退出機制,因此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勢在必行了。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

1.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shù)模粗挥性谕侗cy行按規(guī)定繳納保險費后,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xiàn)的,如果只有少數(shù)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guī)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shù)呢熑巍?/p>

2.時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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