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4 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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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有序實施城市規劃,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市、區(縣)政府委托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儲備計劃,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或者圍墾的土地,先通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礎性建設等予以存儲,再按照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管理儲備糧制度
第一條根據《**縣非常時期糧食市場應急調控預案》(余府發[**]11號)關于建立地方糧食儲備的精神,為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確保地方儲備糧的安全和糧食市場的穩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地方儲備糧儲備,由縣級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代收代儲,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均屬縣政府。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部門不得動用。
第三條地方儲備糧主要用于調控和穩定本縣糧食市場,應對糧食購銷市場化條件下的突發事件和今后各種原因可能引發的非正常情況,保障全縣糧食供應。
第四條縣糧食局負責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工作,規劃地方儲備糧總體布局,制定地方儲備糧的輪換方案并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地方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負責地方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確定的儲備糧儲存規模,在每年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地方儲備糧的所需利費。儲備糧的利費補貼,按照中央儲備糧的標準執行,即: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按每年每公斤原糧0.08元;收購貸款利息按糧食進價成本及銀行當期利率據實補貼;輪換費用按3年一個周期,每儲存1年每公斤原糧補貼0.04元。儲備糧存儲期間,按國家標準規定的正常損耗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損失,由縣財政負擔。儲備糧輪換期間的費用、利息補貼,照常計補。縣財政局應按季預撥儲備糧的利費資金,年度終了后結算,并負責監督費用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在費用、利息補貼落實后,由儲備糧承儲企業向開戶的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解決。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研討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存在的問題
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可以遵守,土地儲備工作的深入開展就受到了限制。土地收購儲備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政府在實行時需要有法律依據來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然而目前,各地土地收購儲備的制度建設都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的,沒有國家統一的標準。不少地方政府把土地收購儲備當成了牟利工具,土地收購儲備對土地市場培育和建設會起到負面作用。在實際土地收購中,不少地方的收購儲備機構常常忽視原有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的合理要求,過度使用政府強制力,強迫原有土地使用者必須接受政府收購土地的行為,或者收購儲備機構在收購土地時,補償價格不合理,以行政手段剝奪原有土地使用者的正常利益。擾亂了土地市場的公平交易。也較大,貸款期限也很難和儲備土地周期相匹配,這種資金渠道很難滿足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制需要以界定土地收益的構成和合理分配政府和原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作為重點問題解決。政府在土地收購中地位強于被收購者,因此土地收購價格偏低,被收購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隨著我國土地市場逐步發展,土地收購儲備的不再只是面向存量建設用地,其面向的范圍和對象不斷擴大,隨之也會出現新的問題。不少地方都將收購儲備用于征轉農用地,雖然一時能夠及時支付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對城市的統一規劃管理也有幫助,但是導致了收購儲備獲得的大量借貸資金涌入農地轉用、征地過程,一旦擬投資建設的項目情況稍有改變,已形成的新增建設用地極易產生閑置浪費現象。
改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對策
遵循科學土地收購儲備程序,采取多種收購方式有利于提高收購運行效率。在土地儲備環節上,應實現效益儲備向發展儲備的轉變,積極探索土地儲備模式,逐步做到向市場提供土地資源。在土地出讓環節上,應遵循公開出讓的原則,儲備土地出讓必須納入統一的土地供應總量計劃,實現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和收益最大化。土地收購儲備投入高、資金需求量大,因此保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穩定發展的首要條件是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來源。資金的籌集、有效的使用、優化投資結構和資金的合理分配是保證資金良性循環的重點。每一項土地收購儲備都應當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經過可行性研究后再采取資金儲備。政府可以讓開發商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性事業發展工程中做出貢獻的同時獲得豐厚的利潤補償。在土地所有權收益優先的前提下也要保證土地經營權的收益。權利機關的監督力度要加強,地方政府應將土地收購儲備年度計劃納入地方人大的報告中。對土地收購儲備機構的業績進行考核不應該單純的以贏利目標,要把集體、公共、經濟效益作為一體的多元化評價體系標準。儲備工作信息公開制度也應建立,避免暗箱操作,收購、開發、儲備和出讓四大程序都應公開透明。經營性開發建設用地和改造等項目用地都統一納入政府的土地儲備范圍,從而合理控制經營性用地總量、確保重點項目供地。根據城市發展和建設需要,統一制定土地供應計劃和土地出讓計劃,保持市場穩定、公開、安全運行,以實現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
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城市均衡發展需要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作為保障。雖然我國多數地區都開始實行土地收購工作,但是國家還并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國家應盡快出臺法律,建立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良性循環。
本文作者:趙偉工作單位:賓縣國土資源局
土地儲備制度調研報告
1996年8月,我國第一家土地儲備機構——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誕生,1997年8月,杭州土地儲備制度開始啟動。2001年4月3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務院15號文件),明確要求“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試行收購儲備制度”。從此,全國各地紛紛成立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工作在全國迅速展開。經過幾年的發展,土地儲備制度是否發揮出積極的作用,還存在哪些問題,就此記者專程采訪了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中心鐘京濤先生,對土地儲備制度的現狀和問題進行了分析;
記者:我國的土地儲備制度經過幾年的發展,其作用和問題體現在哪些方面?鐘京濤:近幾年的實踐證明,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對于培育和規范城市土地市場,盤活企業存量土地,增加政府土地收益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土地儲備機構的建立已有效克服了以前劃撥土地非法入市和多頭供地的弊端,為政府集中統一供地,建立規范有序的土地市場起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國已有1258個市、縣建立了土地儲備機構。
由于關于土地收購儲備的全國性立法仍未出臺,各地紛紛制定了地方性規定,在具體操作上也各不相同,實踐中暴露山一些問題,比如:土地收購儲備的范圍、土地收購價格的確定、收益分配等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收購儲備的范圍問題,目前有任意擴大的趨勢。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建立之初,收購的重點是國有困難和破產企業的原有劃撥土地,其目的也主要是為了解決舊城改造、國企改革中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消化閑置土地(到2000年,閑置土地達11.6萬公頃)等問題,探索利用城市存量土地的新路子。但目前其收購范圍擴大到增量土地,甚至涉及剛剛出讓的國有土地。大量征用農民集體土地,隨意收回土地使用權,嚴重侵犯了農民和土地使用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記者:這一制度以政府壟斷土地供應為特征,如何體現競爭的公平性,如何與WTO規則相對接?
鐘京濤:土地收購儲備以政府壟斷土地供應為特征,從當前來看,收購儲備行為本身是否是市場行為一直是有爭議的,在大部分地區它是行政行為,具有強制力,相對人對補償價格無選擇的余地。但同時,也確實有一些儲備機構涉足二級市場,如廈門土地開發總公司還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新成立的上海市地產集團之下還有上海中星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閔虹集團有限公司等大型國有房地產企業。這些儲備機構作為市場主體,沒有疑問,可以說追求盈利是必然的,但公益如何體現?如何保障其它同類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在當前是很難做到的,別的不說就拿出讓土地限期開發來說,別的企業二年不開發就收回,而對儲備機構來說則沒有限制,可待價而沽,顯然是不公平的,這與WTO的一些基本原則,如國民待遇原則、公平競爭原則、法制統一原則等是相沖突的,
記者:上海的“市場主導”模式和杭州的“政府主導”模式,各自的優勢、缺陷是什么?
管理市級儲備糧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省級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土地儲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土地儲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糧食儲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垂直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中央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中央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糧食儲備管理制度(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并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所轄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四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地方儲備糧工作,確定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制定下達省、市、縣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督促儲備計劃的落實。
國有土地儲備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儲備,增強土地市場調控能力,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儲備,是指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依法收回、收購、征收等方式,儲存國有土地,以備向社會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第四條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第五條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的重大問題。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國有土地儲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