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縣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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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它突發事件等情況的本地產原糧(稻谷)、成品糧(大米)、食用油。
第三條縣級儲備糧糧權屬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縣級儲備糧的規模和品種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擬定縣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縣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第五條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糧食出入庫質量由縣質量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管,出入庫糧食質量由相關法定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后才能進行出入庫認定。
第八條農發行長順縣支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承儲企業具體負責縣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定期統計、分析縣級儲備糧儲存管理情況,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縣人民政府、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及農發行長順縣支行。
第二章儲存管理
第十條縣級儲備糧由具備條件的糧食企業承儲。承儲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一定倉容量規模的倉庫,倉庫質量性能、儲存條件良好,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中對糧倉的要求,安全設施齊全,具備相應的倉庫配套設施;
(三)庫區交通便利,不處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澇地區,防汛基礎設施良好,庫區環境整潔、布局合理;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職糧油保管、防治、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且持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五)具有檢測糧食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必需的基本檢測儀器設備和場所,具備檢測糧油儲存期間糧食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手段和條件,具有糧情測控系統、機械通風系統和適合當地氣候環境條件的科學保糧手段。
(六)銀行資信、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違紀經營記錄,沒有發生過儲糧安全和質量事故;
(七)審核機關認為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符合第九條規定的糧食企業,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報經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審核同意,取得縣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儲備糧計劃下達后,縣發展改革局要進一步完善縣級儲備糧管理制度,對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承儲企業和計劃發生變化時,應由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聯合審核發文。
第十二條承儲企業應嚴格執行有關糧食管理的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規章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必須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縣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三條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數量,不得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不得因管理不善或延誤輪換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不得以縣級儲備糧油作為財產進行擔保抵押或債務清償。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在進行儲備糧收購入庫時,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在依照指令拋售時,不得高價售出低價入帳;不得以舊糧頂替新糧,不能以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五條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和農發行長順縣支行按照各自的職責,定期或不定期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儲備糧儲備費用標準實行包干制度,由縣財政局按規定標準半年一次撥付到承儲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原糧(稻谷)保管費用標準為每年每噸100元據實結算;貸款利息按照銀行同期政策性貸款利率按實進行結算;輪換費用(含中轉收購資金利息、損耗、價差等)包干費用為200元/噸/年。
成品糧保管費、銀行利息、輪換費用(含資金利息、損耗、輪換價差等)按10萬元/百噸/年包干結算。
食用植物油:保管費每年300元/噸。輪換費用(含中轉收購資金利息、損耗、價差等)包干費用為200元/噸/次。
第十七條縣級儲備糧保管費及輪換費、利息補貼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出現突發事件動用縣級儲備糧時,超出年度輪換計劃及其補庫數量部分所發生的費用參照輪換包干費用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縣級儲備糧原始入庫成本由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共同負責核定,并聯合下達給承儲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原始入庫成本。
第四章輪換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儲備糧輪換應遵循有利于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承儲企業必須根據縣級級儲備糧的質量狀況,向縣發展改革局提出輪換申請,由縣發展改革局結合糧源質量情況,適時安排年度輪換計劃。經縣發展改革局實地審查同意后組織實施。
縣級成品儲備糧實行動態輪換制度,每年輪換次數不少于4次(每季度一次)。在輪換周期內,根據實物頂替,動態輪換原則,按時先入后出保持數量、先入先出保證質量、均衡有序、降低費用的模式,由承儲企業自行確定輪換時間。不得因輪換和其它原因造成縣級成品儲備糧庫存架空、空庫和虧庫。
食用油輪換實行動態輪換制度理,以質量檢查為依據,對不宜存的糧油,必須進行輪換;對宜存糧油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超過儲存規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輪換、降低費用的原則進行輪換。
第二十條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根據縣級儲備糧儲存年限和質量狀況實行輪換備案制度,于當年適時提出年度輪換報告,報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和農發行長順縣支行審批后,由縣發展改革局下達輪換計劃并組織實施。
對規定儲備期內出現不宜儲存的縣級儲備糧,由承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并及時提出輪換意見報縣發展改革局,縣發展改革局根據承儲企業的輪換申請意見在15個工作日會同縣財政局和農發行長順縣支行及時審查予以批復,由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實施輪換計劃。
第二十一條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可以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自主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要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承儲企業可以將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輪換結束后,由承儲企業將輪換完成報告及入庫糧油的倉(罐)號、數量、產地、收獲時間、質量檢驗報告單等相關資料及時報縣發展改革局并申請驗收和備案,同時抄送縣財政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備案。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聯合驗收合格后,由縣財政局核發相關費用。
第五章儲備糧動用
第二十三條縣發展改革局根據糧食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及《縣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加強糧油市場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建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縣或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它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條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具體方案,動用方案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發展改革局下達動用計劃,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所涉及的費用,專戶掛賬、專項核算,由縣財政局核批撥付。
第二十五條緊急狀態下,縣人民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啟動應急預案。由“縣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縣級儲備糧動用后要及時補庫。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提出補庫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補庫計劃,由原承儲企業具體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和質量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政策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承儲企業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有權調閱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具體管理資料、經營管理的有關票據、憑證和檔案資料;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監督檢查中,如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時,應及時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承儲企業的負責人簽字。承儲企業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或事后審計。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對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質量監管部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及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質量監管部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及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二條農發行長順縣支行應當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接受農發行長順縣支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其實施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及時報告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四條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質量監管部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承儲企業發生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縣發展改革局責成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并追究承儲企業和主管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經濟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或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農發行長順縣支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經濟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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