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1 18: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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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問題

國企公司制改革產權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國有資本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及其產權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產權改革問題仍然是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中具有理論和實際價值的重要問題。對產權問題的認識首先是科學、正確地理解“產權清晰”的基本含義,其次是認識產權改革在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中的作用。在由國有企業改造而來的公司中,國有資本產權清晰的關鍵在于法律對國有股權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是否明確;法律對公司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是否明確。這不僅是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而且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得以發揮其作用的重要條件。

關鍵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產權產權清晰產權改革

在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中,國有股權主體設計和創制的困難最易引起人們的重視,也容易被理解為是操作上的問題。但這歸根到底是由國有資產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及其產權關系的復雜性所決定的,因此,產權改革仍然是國企改革中具有理論和實際價值的重要問題。

對產權問題的認識至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如何科學、正確地理解“產權清晰”的基本含義,二是如何認識產權問題與國企改革的關系。筆者的觀點是,產權清晰就是在現代企業形態管理和經營國有資本的過程中,國有資本管理經營系統中各機構作為國有資本的產權主體(投資主體,經營主體)必須同時是權利主體、義務主體及責任主體。而產權清晰對于國有企業通過公司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經營機制,提高效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什么是產權?從目前國內學者的諸多論述看,應當說這一概念使用的范疇相當寬泛,但凡提及財產或財產權利問題,特別是在討論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所有制、所有權、經營權等問題時,總會出現對這一概念在不同學科領域內、在不同意義上的使用。單就法律角度而言,我國法學界對產權的認識就各不相同:如認為產權是所有權;產權是物權;產權是經營權;產權是有關財產的一切權利,包括所有權各項權能、現代經營權以及知識產權等〔1〕。

從西方產權經濟學派對產權理論的研究來看,R.H.科斯的《社會交易費用問題》、H.登姆塞茨的《關于產權的理論》及A.A.阿爾欽的《產權:一個經典注釋》等產權學派的代表作均對產權的定義及其功能作了概括和論證〔2〕(P.97、P.166)。由于財產運行制度本身的特點,產權學派的研究及其結果不僅僅局限于經濟學領域,而是深入到了法學領域〔3〕。如果以筆者的粗淺認識對產權經濟學家的觀點作一簡單的綜述,那么,產權是具有明確歸屬的財產在運用中形成的一系列權利,它可以按效益最優原則進行不同安排,而這種安排將影響處于其中的不同主體的行為方式,因此產權是現代社會資源運用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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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法律問題和對策

摘要:近年來,由于我國房價不斷上漲,我國城市和農村的住房保障體系不夠完善以及小產權房低廉的價格等,小產權房交易現象與日俱增。同時,小產權房交易中的法律問題也日益突顯,如集體土地所有權尚不明確、政府對小產權房的監督管理缺失、小產權房買受人面臨法律風險等。因此,針對小產權房中的法律問題,應通過重構不合理的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分類處理不同類型的小產權房問題,并通過加強政府監管來解決。

關鍵詞:小產權房;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流轉

小產權房問題涉及我國的住房問題,是關系民生的大問題。然而目前關于小產權房的法律規定仍存在模糊地帶,對小產權房交易的監管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如果處理不好小產權房的相關問題,很可能產生一些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不利于我國社會的發展。因此對小產權房相關法律問題與對策進行研究很有必要。本文從小產權房的概念和特征出發,通過探討小產權房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法律問題,對小產權房相關法律問題提出對策。

一、小產權房概述

(一)小產權房的概念

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之中其實并沒有小產權房這個定義。小產權房是相對于大產權房而言的,是一種不完全的產權房。小產權房通常建立在集體所有的農用地上,而不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國有建設用地。因此,由于小產權房缺少法律上的支撐,沒有辦法取得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明,在流轉的過程中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阻礙,無法像普通商品房一樣隨意流轉。此類房屋在土地利用上的不合法導致了房屋利用的不合法,因此稱其為小產權房。綜上所述,所謂的小產權房是指建設在非國有建設用地上,由于沒有按照規定使用土地而沒能取得國家房地產部門蓋章的房屋產權證明,在商品房交易市場中受到轉讓限制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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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問題論文

入世后的中國國際法院要嚴格執行已經符合WTO規則的各項知識產權國際法律,認真將國際法律的各項規定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中貫徹實施。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積極、慎重采取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

新修改的專利國際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國際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新修改的著作權國際法第四十九條、商標國際法的第五十八條都明確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訴前向人民國際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新修改的著作權國際法第五十條和商標國際法第五十七條比專利國際法更進一步規定了訴前的證據保全。專利國際法通過司國際法解釋也完善了證據保全的措施。為正確適用修改后專利國際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最高人民國際法院頒布了《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國際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對申請人資格、案件管轄、適用條件、擔保、因錯誤申請而導致的損害賠償等問題,均作了詳細規定。最高人民國際法院對著作權國際法和商標國際法也將作出類似具體解釋。各級國際法院在具體執行時,一定要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凡符合條件的申請,要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立即執行,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駁回。對侵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在采取這一措施時,應當特別慎重。必須強調的是,在適用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要注意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盜版等侵犯商標權、著作權行為表現形式上的區別。假冒、盜版的行為一般比較明顯,易于辨別認定。而專利侵權行為常常不易判斷,需要以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技術進行對比。同時在侵權情節與行為人主觀方面也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上就很難一律在48小時內作出執行某項措施的裁定。為了嚴肅、準確地實行這一措施,對在48小時內不能決定立即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可在48小時內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確定的時間接受詢問,然后再作出裁定。在對付盜版假冒等侵犯商標權、版權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強調迅速快捷,做到嚴格遵守國際法律規定的措施實行期間,不得拖延。對被申請人提出的有關復議申請,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不得延誤。

關于當事人起訴和國際法院依國際法受理立案時,以及在以后的訴訟中,人民國際法院能否適用臨時性停止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問題,必須明確的是,有的同志認為過去我國國際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今后,對于當事人在起訴時和以后的訴訟期間申請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可以適用《最高人民國際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國際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停止其他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國際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國際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的裁定,并予以執行,以依國際法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國際法權益。有新司國際法解釋的依照新的規定執行。

人民國際法院無論采取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或者訴訟期間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以防證據滅失或者被藏匿等。由于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人民國際法院在對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進行證據保全時,要注意保證有熟悉知識產權審判業務的審判人員參加,以確保能把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保全下來,為案件的順利審理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考慮到專利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對于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案件,應當依國際法一律由對專利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的國際法院受理,著作權和商標權糾紛一般也由各地中級國際法院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國際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較豐富的知識產權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辦理,以保障各項知識產權國際法中的該項制度得以準確地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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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知識產權刑法問題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技術當前已經進入千家萬戶當中,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卻出現了諸多形式。我國刑法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犯罪做出了明確規定,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即使存在于網絡環境中,也需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得到應有的制裁。本文首先論述了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概念,根據我國當前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的刑法立法問題,提出了我國知識產權在網絡環境中必須借助刑法得到有效保護的合理措施,希望有利于我國網絡技術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知識產權網絡環境刑法

當前,在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時大多依據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來進行,網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網絡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具有一定難度,尤其是通過刑法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面臨更多阻力。在司法與立法當中,我國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網絡技術發展一日千里,網絡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不斷涌現新問題,我國刑法立法速度與網絡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需求明顯不符,導致網絡環境中的法律條款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利用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簡介

(一)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概念的界定。最近幾年,我國互聯網技術得到了迅猛發展,當前已經進入社會各個領域的應用當中,并廣泛引入了數字網絡技術與大量科研成果,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尤其是利用我國刑法對其保護的問題。在過去較長時期內,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當前已與時展不相適應,其沒有設計關于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因此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要加快立法步伐。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雖然網絡環境中存在著大量信息,并為信息傳播創造了有利條件,但這些變化沒有引起原來信息使用者的注意,信息使用習慣并沒有改變。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涌現出大量不同的信息載體,如果一味應用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明顯不足,沒有意識到當前社會關系的變化。要想保證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必須要基于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行修正,所以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原來的知識產權保護目的相同。筆者重點研究的是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認為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定義為:在網絡環境中,權利人依然擁有使用、處理自己知識產權的權利。此定義主要包括二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網絡環境中的權利人依然享有原來的知識產權;第二,是充分借助網絡環境這一載體表現出來的知識產權。(二)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概念的界定。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指的是利用我國刑法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防止知識產權在網絡環境中遭到侵犯與破壞。世界各國也存在著大量知識產權侵犯現象,因此針對網絡環境這種特殊介質制訂了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時,刑法是最為嚴厲的處罰措施,是最能引起犯罪人重視的法律條款。因此,通過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內容。關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當前大量專家學者對其爭論不休,還沒有形成統一意見,有的學者認為其屬于對網絡知識產權的犯罪,有的學者則認為其指的是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犯罪,更有的學者認為其屬于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犯罪,雖然沒有針對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統一意見,但基本內容是一致的,均指的是通過互聯網技術達到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目的,對于犯罪后果較為嚴重的要利用我國刑法給予嚴厲懲罰。筆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指的是借助互聯網技術而進行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犯罪。自大的范圍來講,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同時兼具工具犯與對象犯的特點,但應該以工具犯為主,指的是借助互聯網這一工具,也可以理解為利用網絡開展的傳統犯罪。雖然網絡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產權犯罪范圍相同,但也存在一些與傳統知識產權犯罪不同的特點。(四)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要特點。1.犯罪客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主要針對擁有合法權利的公民知識產權,其中包括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的知識產權。2.犯罪客觀表現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自表面上看犯罪人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利用互聯網技術非法得到其知識產權,并且為權利人造成了嚴重后果。知識產權是屬于權利人的,只有在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享有,其他人沒有使用此項知識產權的權利。3.犯罪主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主體是人或單位,單位的主要內容指網絡服務商與網絡內容生產商,這一內容明顯區別于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罪。

二、我國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中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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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案件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類案件中證據的提交、質證、認證工作在審判程序中的重要性也越來越明顯地體現出來。尤其是知識產權案件的證據,由于這類案件標的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點,因此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對各類證據的提交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下面筆者針對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包括軟件著作權)這三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談一些看法。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類案件中證據的提交、質證、認證工作在審判程序中的重要性也越來越明顯地體現出來。尤其是知識產權案件的證據,由于這類案件標的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點,因此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對各類證據的提交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下面筆者針對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包括軟件著作權)這三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談一些看法。

一、關于原告提交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證據的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由于客體的不同,可以將民事案件分為若干類,而各類不同民事案件中的證據又與該類案件的自身特點緊密聯系,因此,要正確把握各類案件中證據的使用方法不僅要了解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意義上證據的特點,也要了解該證據是在哪一類案件中應用以及該類案件的特點,并在此基礎上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準確把握該類案件對證據的特殊要求。

與有形財產權的客體不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成果,它具有以下五個特點:1.大多數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其中人身權主要指署名權、名譽權,而財產權主要體現在所有人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從而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2.由特定機構依法律程序授權或確認。如經審查后專利局授予申請人專利權,商標局核準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的著作權等。3.獨占性或排他性。大多數知識產權是由法律賦予的一種獨占性權利,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將構成對權利人的侵害。4.地域性。知識產權是國內法,在一國獲得的知識產權只有在該國范圍內受到法律保護,除本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國際機構授予的知識產權。5.時間性。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屆滿,權利就將終止。

鑒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當事人在提交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證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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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產權式酒店管理問題及路徑

(一)建立對開發商的審批和監督機制

產權式酒店作為新興的投融資工具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制,目前只能接受我國傳統房地產法律規范的規制,這成為其在我國發展的主要障礙。出于對非法集資可能性的擔憂,地方政府對于產權式酒店的發展都持謹慎態度。因而建立產權式酒店特殊制度的首要問題即在于規范開發商的行為,完善審批和監督制度。具體體現如下:在審批時,開發商的資金實力、信譽如何,開發房地產的經驗都應作為關注的重點。同時,還應査明開發商對于產權式酒店未來的經營模式是否具備可行的計劃,對產權式酒店的投資收益和可能發生的市場風險有無合理的預測等。另一方面,還應保證開發商對其承諾的投資回報是否有充足的資金實力作為后盾,或者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對投資者的投資回報予以擔保(如引入擔保公司等)。

在開發過程中,對開發商的違規操作,如將商業性質的建設用地擅自變更為住宅性質的用地等應進行嚴格且充分的監督,同時對于集資詐騸也應進行深人的防備。當然,僅由政府對開發商進行單一監督還是遠遠不夠的,應逐步建立起多元的監督模式。可以采用適當的方式將投資者納入監督的模式中,基于自身切身利益的考慮,這種監督的效力是顯而易見的。此外,由媒體主導的輿論監督也將產生重要作用。

(二)完善投資回報擔保制度

開發商售房廣告中宣稱的高額回報率是影響投資者做出投資產權式酒店決定的重要影響因素。由于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發展尚不完善,出于對產權式酒店市場發展的考慮,應允許開發商對投資者的投資回報進行擔保,但必須要求雙方主體就此簽訂明確的擔保協議。發生法律糾紛時,對于此擔保關系可以適用我國擔保法或其他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第三方專業擔保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協議約定由第三方公司承擔對髙額回報的,開發商應與第三方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開發商與酒店管理公司多存在關聯性。當由于起初對投資回報過于樂觀地估計,投資者所得收益無法達到約定的回報水平時,開發商即將所有責任推給幾乎沒有什么責任能力的酒店經營者,借以逃脫自己的法律責任。此時開發商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應利用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直接向開發商主張權利,由開發商對投資者承擔其承諾回報與現實回報之間的利益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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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貿易中的價值評估問題探討

摘要: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價值評估面臨著諸多難題,要直面價值評估難題探尋解決對策,全面提升國內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水平,為增強貿易市場競爭實力服務。本文分析了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價值評估特點、意義與原則,對價值評估的影響因素、評估方法的利弊及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建議進行了探討,希望能為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提供參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貿易;價值評估;問題

全球化經濟背景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作為重要交易對象份額逐年增加,涉及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產品與服務比比皆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在世界范圍內流動的重要產品,在價值評估領域遭遇到了諸多問題,加強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價值評估方法與對策研究,對于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國際貿易、企業市場競爭與生存有重要價值。下面對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的價值評估問題做簡要探究。

1.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價值評估特點、意義與原則

知識產權評估本身屬于資產評估范疇,是對知識產權本身在不同時期的價值做出正確判斷,是當前知識經濟時代的一種典型表現,知識產權評估強調其未來可能帶來的利益,因此評估看重產權本身的最具潛力的價值,而單單并非當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識產權的評估本身要注意與其相聯系的各種權利、利用方式的應用。國際知識產權評估本身具有針對性、估價性、時效性與參考咨詢性。針對性主要是指其同資產評估一樣圍繞特定產權、特定目的開展評估活動,比如為企業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購、產權轉移等提供服務。估價性是知識產權評估在特定交易條件下以科學的評估方法與邏輯突出其在某段時間內的價值。時效性是指知識產權本身在保護期或者權力時效期之外價值受到影響。參考咨詢性是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結果只作為重要參考意見存在,而并非最終的決定性結果。國際知識產權評估有利于加強貿易雙方對產權價值的正確認識,為產權司法保護提供切實依據;產權評估為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產權保護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貴重資產流失;產權評估有助于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加快現代企業制度的應用與實踐;產權評估可為國際貿易投資與企業決策提供重要參考意見;產權評估適應了國際貿易市場規范化發展需求,有助于加強產權保護,完善評估方法、促進市場交易規范化。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要遵循相應原則,以確保評估活動的科學化與規范化,確保評估結果的可用性。知識產權評估原則主要以替代性原則、變化性原則、預期收益原則、一致性原則為主,在遵循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價值評估活動才能夠更加公平、合法,保證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真實性與可用性,有助于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交易與管理。

2.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價值評估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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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侵害知識產權犯罪問題

摘要:本文以研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及意義為基本切入點,主要闡述了世界主要國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和范圍以及我國開J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內容和范圍。并根據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犯罪態勢變遷的現狀,總結歸納了目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所面臨的挑戰。

關鍵詞: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知識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總體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數字千禧版權法》規定,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規避權利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禁止電子盜竊法》規定,在數字環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定,盜竊商業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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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摩擦知識產權問題論文

摘要:在中國越來越多的加入全球經濟化浪潮中的因素推動下,中美兩國政府已經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兩國經貿發展所帶來的影響。實際上,改善知識產權保護的環境,不僅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也是中國自身的需要。中國已經把自主創新上升到國策,未來中國將向創新型的國家發展,要做到這一步,必須解決好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本文在參考了大量學者相關文獻的基礎上,系統分析了中美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糾紛產生的原因,并針對性提出了一些參考性策略方案。

關鍵詞:執法力度權利人市場行為保護意識

一、中美知識產權制度比較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它賦予創造者于一定期間內對其智力成果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通常包括著作權(或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其對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在改革開放前的幾十年里,中國的知識產權問題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1978年以后,特別是中國自1986年開始復關談判以后,中國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到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WTO的第143個成員時,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基本上已經全面與世界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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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技術的知識產權問題綜述

知識產權和誹謗之爭是網絡爭議案件的主要方面,各國法院所受理的網絡爭議中,知識產權案件特別是網絡商標爭議占有重要地位。隨著網絡技術手段的革新和世界范圍內對網絡技術手段應用程度的不斷深人,書籍報刊、電影電視、音樂美術、軟件程序等享有版權保護的作品,日益以電子數據的方式通過互聯網等網絡技術手段,在世界范圍有償或無償地得以傳播。被用以拓展市場業務范圍,產品或服務信息廣告、表明產品性能和經營者商譽的商標,在網絡技術背景下更獲得前所未有的影響力。與此相應,為便于網絡使用者登錄互聯網而發展起來的域名體系,在商標制度之外,亦體現出某種類似于商標的便于人們識記的性能或特殊利益。而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使用特定字眼或名稱所注冊域名的存在,有可能引起其他網絡使用者的誤解或誤導消費者,同時也可能導致某實體或相關商標持有人,因他人搶先注冊的原因,而無法以其自身名稱或其所持有商標為核心字眼注冊域名,并使其不合理地蒙受損失。

一、版權和鄰接權

版權和相關權利涵蓋人類創造性財富的廣泛領域,依該領域最富影響的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各種形式的創造性寫作、計算機程序、數據庫、音樂影像作品、繪畫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所有文字和藝術作品,都受版權保護規則的調整;鄰接權則包括任何將原始文字、藝術作品推向公眾從而進一步創造的價值,這包括表演權、錄音錄像制作權和廣播組織權等。電子數據技術可將所有此類素材數字化,并通過互動性的網絡技術手段加以發表、傳播、復制和儲存。在當今信息技術條件下,互聯網已成為世界范圍內最大的復制平臺,人們在不損毫原作質量的情況下,可以在數量上不受限制地復制版權和鄰接權作品,并可瞬間在世界范圍內得以傳播。

版權和鄰接權作品被加以數字化并通過網絡廣泛傳播的事實,在國際國內層面給各國現行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帶來新的沖擊與挑戰。首先是對因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而出現的,新型知識產權作品形態及利用方式該如何加以定性,某種特殊的數字化作品利用方式是否受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無論在理論上抑或是在實踐中都可能還是個未知數。從現行國際國內知識產權法律規則加以考察,版權人或鄰接權持有人享有某種授權他人使用的控制權或獲取某種報酬的權利,這其中自然關涉復制、制作和以一定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而當電子技術手段使享有知識產權的作品得以通過網絡廣泛傳播和被加以復制時,所謂的復制或公之于眾等此種基本行為,該如何加以定性則難免令人質疑,是否每一次對相關作品的復制、瀏覽、傳輸等利用行為均屬版權保護法律調整之列?依《伯爾尼公約》之規定,任何方式或形式的復制均屬公約調整之列。由此,對數字化的版權作品的利用均屬公約保護之列,然而電腦內存對相關作品的短暫緩存,能否成其為版權保護法律制度下的復制,在國際國內法律層面仍不無疑問。

此外,近年來在網絡版權和鄰接權領域所產生的一些系列重要問題,亦引起了網絡使用者、國際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部門的充分關注。諸如電子背景下版權保護的范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電子背景下表演者的權利、數字電影電視與電臺制作發行人的權利、在線版權信息鏈接重置與下載、數據庫及數據信息來源者的權利保護、一定系統范圍內成員共享音樂與影視作品、電子背景下的授權使用與電子版權管理等,凡此種種因為網絡信息技術應用所引起的版權及鄰接權保護問題,在給電子商務注人新的生命力的同時,也給理論研究及國際國內立法與司法實踐部門帶來迫在眉睫的沖擊與挑戰。

二、商標與其他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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