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范文
時間:2023-03-16 1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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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根據課題任務分工,在雙方的工作范圍內獨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各方獨自所有。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時,他方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在課題執行過程中,由雙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雙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他方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雙方共同申請。合作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3.由雙方共同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獨自使用的權利。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技術秘密。
4.雙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獎勵,榮譽稱號和獎金等歸雙方共有。
5.雙方對共有科技成果實施許可、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由雙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應在行為實施前另行約定。
6.本協議不在協議雙方之間建立任何商業上的、合作關系,如雙方希望建立任何商業上的、合作關系的,應另行簽訂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項目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項目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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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順德市北滘鎮蓬萊路美的工業城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證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證號:
合同編號: 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順德北窖美的工業城內
鑒于甲乙雙方簽訂了相應合作合同,為保證雙方的長期合作,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知識產權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對甲方知識產權的使用權限:
(一) 根據雙方所簽合作協議,乙方視情況可使用甲方擁有的或有權使用的以下知識產權的一種或數種:
1、商標權:主合同期限內使用“ ”商標[注冊號:1523735],以下簡稱合同商標;
2、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專有技術):所涉及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項產品設計、技術資料、技術性能指標、技術配方、技術決竅、工藝流程、檢驗方法等;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定價、市場分析、對競爭對手的分析、廣告策略、客戶資料和名單等。
二、乙方對甲方知識產權的保護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商標權的保護:
1.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美的集團《商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正確使用合同商標,有健全的商標管理制度,合同商標標識由甲方同意的廠家負責印刷(費用由乙方支付)。
2.對使用合同商標的產品,乙方有生產權,僅向甲方出售,無權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銷售。
3.乙方不得促使他人或許可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合同商標,不得將合同商標標識提供他人使用,不得任意擴大合同商標的使用范圍。
4.主合同期滿,乙方無權使用合同商標進行生產、銷售,并應銷毀原有合同商標專用的模具、樣板、菲林片等生產工具(費用由乙方承擔)。5.乙方無權將甲方或廣東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地點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已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在全球任何地點進行注冊。
(二)對專利權的保護:
1.對于甲方提供的技術(含外觀),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行將其申請專利;對乙方提供的技術(含外觀),為防止第三方將該技術申請專利,甲方有權敦促乙方盡快將其申請專利,乙方不答復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有效申請的,視為乙方放棄該專利的申請權給甲方,甲方有權指定廣東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申請,但對于取得的專利權,乙方有無償使用的權利,如轉讓,乙方有優先的受讓權。
2.未經約定或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甲方專利號印在為自己或他人生產、使用、銷售的產品上。
(三)商業秘密的保護:
1.乙方在與甲方進行業務交往過程中,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應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許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現泄密事件(包括主動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護不當為第三方獲知)。
2.乙方應有健全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與相關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載體的復制、借閱、分發、回收、銷毀等,應嚴格實行登記、追蹤等相關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雙方合作結束后,乙方有義務將含甲方指定內容商業秘密的相關載體(含復印件)全部交還給甲方。
4.乙方在與甲方進行業務交往過程中,不得通過任何不正當途徑與手段探聽、竊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業秘密。
5.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樣板、菲林等生產工具,在甲乙雙方合作結束后,將上述工具及乙方持有工具復制品全部交還給甲方。
(四)未經協議或甲方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自己及第三方生產、銷售使用甲方知識產權的產品或零部件。
(五)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產品;不得將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識產權的任何模具,工裝等轉讓、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給他人使用;不得將相應的產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裝生產的零配件轉售他人。
(六)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商標權、專利權及商業秘密的行為,乙方有義務提供線索并配合甲方進行調查取證,協助工商、司法機關查處侵權行為。
三、不侵權保證
(一)乙方保證為甲方提供的設計或設計、制造的產品及所使用的設計方案、外觀、技術等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
四、違約責任:
(一)因乙方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或造成商標標識流失等不良后果,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技術或設計、制造的產品及所采用的設計方案、外觀、技術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乙方應對此負責,并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三)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未及時將含甲方指定內容商業秘密的相關載體(含復印件)如數交還甲方的,應向甲方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并仍須履行甲方限期交還上述資料的義務。
(四)乙方運用甲方提供的商標、技術、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為自己或他人生產、銷售產品(包括許諾銷售)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如違約金不足補償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此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潤、市場份額的喪失、品牌損失、重新開拓市場的費用等。(五)不論任何原因,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將甲方提供的知識產權許可、提供、泄露給第三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乙方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計算與上述第(四)項同。
(六)乙方違約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并同時終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五、本協議有效期與甲、乙雙方所簽訂之主合同相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雙方所簽主合同不論以任何原因終止或被解除,則本協議也將自行終止。
六、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承擔的對甲方知識產權的保護義務,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可另行協商,或以《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為準。
八、本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并于雙方所簽的主合同生效條件下生效。
甲方: 乙方:
篇2
談到國際貿易,通常可以分為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兩大類型。貨物貿易又稱為有形商品貿易,服務貿易又稱為無形商品貿易。其實,在傳統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之中早已存在、包容著知識產權貿易,只是沒有將知識產權貿易單獨提出來,加以區分。
我們說到世界貿易組織(WTO),經常會說WTO有三大支柱: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其實,也可以這樣來理解,WTO有三大支柱: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
一、什么是知識產權貿易
(一)知識產權貿易
知識產權貿易,狹義地理解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等內容;廣義地理解還應包括知識產權產品貿易。
知識產權的外延相當廣泛,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生物新品種、商號、地理標記、商品專用名稱、反不正當競爭等。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專利許可、實用新型許可、外觀設計許可、商標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許可、商業秘密許可、生物新品種許可等。
知識產權轉讓主要包括專利轉讓、實用新型轉讓、外觀設計轉讓、商標轉讓、版權(主要是經濟權利的轉讓,許多國家明確規定版權的精神權利不允許轉讓)轉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轉讓、生物新品種轉讓等。
(二)知識產權產品
所謂知識產權產品,就是指那些產品價值主要是由知識產權價值構成的產品,或者說是知識產權的價值占產品價值相當比例的產品,如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影視作品、音像制品、出版物等。一般地說,知識產權產品主要是指版權產品,即產品價值主要是由版權價值構成的產品,或者說是版權的價值占產品價值相當比例的產品。
為什么我們不把專利產品、實用新型產品、外觀設計產品稱為知識產權產品?在初次見到知識產權產品這個概念時,人們往往會產生這一問題。其實道理很簡單,因為專利產品、實用新型產品、外觀設計產品等產品在市場流通的商品中占有相當的比例,而且分布在許許多多、門類不同的行業中,將其作為知識產權產品認定難以與其他產品從產業的角度加以區分。
至于標注有商標的商品,更不能作為知識產權產品加以認定,因為絕大多數在市場流通的商品都是有商標(包括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果將所有帶商標的商品都稱為知識產權產品,那么知識產權產品就要把所有的商品幾乎全部包括了。這樣一來,界定知識產權產品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因此,知識產權產品主要限定在版權產品范圍是有其合理性的,這一限定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取得認可和共識。
(三)知識產權產業
與知識產權產品相對應的是知識產權產業,同樣道理,知識產權產業主要是指版權產業。在知識經濟、新經濟、經濟全球化時代,在版權產品的生產、銷售、提供利用的基礎上,形成了版權產業。版權產業首先是在發達國家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版權產業”(Copyright Industries)或者稱為“版權相關產業”(Related Industry in Copydght),一些國家稱為“文化產業”(CultureIndustries),又稱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文化創意產業”(Cultureand CreativeIndustries)或者“內容產業”(Contentindustries),盡管含義不盡相同,本質上并無太大差別。
“文化工業/文化產業”(Culture Industry)這一概念的明確的文字陳述是西方法蘭克福學派霍克海默和阿多爾諾在1944年的《文化產業:欺騙公眾的啟蒙精神》一文中第一次提出的,此文后來收入《啟蒙辯證法》一書。英國1980年代曾使用文化產業一詞,把文化產業界定為與藝術緊密聯系的產業,將之叫作“藝術與文化產業”。
從本質上講,文化產業是以版權產業為核心的提供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的產業。狹義的文化產業,就是指版權產業,包括出版發行業、新聞業、廣播影視業、網絡服務業、廣告業、計算機軟件業、信息及數據服務業等。廣義的文化產業,除了版權產業以外,還包括藝術創作業、藝術品制作業、演出業、娛樂業、文物業、教育業、體育業、旅游業等。文化產業的核心是版權產業。
美國把版權產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單獨的產業來看待。早在1990年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簡稱llPA)已利用“版權產業”的概念來計算這一特定產業對美國整體經濟的貢獻。
Wl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2003年《版權產業經濟貢獻調查指南》中,按照國際標準產業分類(簡稱ISIC)代碼界定了版權產業。由WIPO界定的四種版權產業分類:核心、部分、邊緣、交叉。
(1)“核心版權產業”,是指那些主要目的是為了生產或發行版權產品的產業。這些產業包括圖書出版、唱片、音樂、報紙和期刊、電影、廣播和電視播放以及計算機軟件(包括商業性軟件和娛樂軟件)。
(2)“部分版權產業”,是指那些有部分產品為版權產品的產業。這些產業從紡織品到家具,再到建筑物。
(3)“邊緣版權產業”,包括將版權產品發行給商家和消費者的產業。這樣的例子有為發行版權產品的運輸服務,以及批發商和零售商。
(4)“交叉版權產業”,是指那些生產、制造和銷售其功能主要是為了促進有版權作品的創造、生產或使用的設備的產業。
IIPA“2004年報告”與以前的9個系列報告不同的是,它采用了新的統計口徑:在以前關于版權產業的九個經濟報告中,IIPA將版權產業分為以下四個部分:核心、部分、發行、版權關系。這是IIPA在1990年的首個報告中發展和界定的。在“2004年報告”中,IIPA仍然使用這四種分類,但為了與國際標準相一致,IIPA采用由世界知識產業組織(WIPO)界定的四種版權產業分類:核心版權產業,交叉產業,部分版權產業,邊緣支撐產業,以上四個部分合稱為“全部版權產業”。
二、知識產權貿易正在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貿易形式
我們之所以說知識產權貿易正在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貿易形式,是基于以下事實:
(一)知識產權貿易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
以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為主要形式的無形商品貿易大大發展。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000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30
年間增加了190多倍。除了技術貿易以外,以商標許可、商號許可、商業秘密許可、版權許可等形式為主要內容的知識產權貿易,也有飛速的發展,并成為知識經濟條件下,實現企業發展虛擬化的主要方式。
20世紀80年代以來,知識密集型產品和服務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越來越多。以美國為例,出口產品中知識產權的含量,1983年-1987年的四年中增加了76%,占美國全部出口產品的44%。
據統計,從1995年WTO開始運行到1999年12月31日為止,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共受理國際貿易糾紛案件185件,其中屬于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19件,占10.3%,位于反補貼糾紛案件(33件,占17.8%)和反傾銷糾紛案件(21件,占11.3%)之后,排名第三位;到2003年10月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共受理國際貿易糾紛案件302件,其中已經結案的國際貿易糾紛案件中,屬于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13件,位于反傾銷糾紛案件(51件)和保障措施糾紛案件(31件)之后,排名第三位,超過反補貼糾紛案件(12件)。
(二)知識產權貿易成為企業的重要經營方式
在傳統的第一產業、第二產業中,企業以開發、制造、銷售產品作為主要經營方式,也就是以經營有形商品作為主業;傳統的第三產業企業,往往以提供各式各樣的服務作為主要經營方式,也就是以經營無形商品作為主業。現在,隨著知識經濟、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一些企業已經將知識產權貿易作為一種重要的經營方式。
大家知道,美國國際商用機器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IBM)1911年創立于美國,是全球最大的信息技術和業務解決方案公司,在20世紀40年代已經進入計算機制造業,1944年,艾肯(Howard Aiken)在美國國際商業機器公司(1BM)的支持下,試制成功世界上第一臺數字式自動計算機“Mark I”。到20世紀60年代,IBM公司營業額已經近6億美元,成為美國最大的公司之一,70年代占據了美國計算機市場的80%。多年來,IBM公司在計算機硬件產業一直位居龍頭老大的地位。
其實,除了經營計算機等IT產品以外,IBM公司在計算機軟件服務業方面也是名列世界前茅,對于這一點,許多人可能就不一定了解。
1969年6月23日,美國IBM公司率先將計算機軟件單獨計價出售,使計算機軟件成為一個獨立的商品,并開始逐步形成一個獨立的產業。1988年,IBM公司軟件銷售額為84.24億美元,占世界總銷售額的34.2%,居首位,緊跟其后的是DEC公司和Unisys公司:1995年,IBM公司總銷售額為760億美元,其中軟件為128億美元,占16.8%。而微軟公司1995年的總銷售額不過才72.7億美元。
1995年6月,IBM公司以35億美元(每股64美元)的巨資收購了已臍身于軟件專業公司前五強的L0tus公司,成為軟件業歷史上影響最大的一起并購事件。2001年,IBM憑借近130億美元的軟件收入成為全球最大的電子商務基礎架構中間件供應商,同時也是全球第二大軟件廠商。目前IBM的軟件業務利潤率已高達81%,占集團總利潤的1/3。
現在的IBM公司,除了經營計算機產品、計算機軟件及服務以外,又增加了一種重要的經營內容,這就是經營知識產權。IBM公司每年在研發方面的投資超過50億美元。在過去連續14年中,IBM一直是全球產生專利最多的企業,其獲得的美國專利數遠遠超過HP、戴爾、微軟、SUN、甲骨文、英特爾、蘋果、EMC等公司專利數的總和,歷史上的一些主要的劃時明都是IBM技術創新的產物。
(三)經營知識產權成為一些企業的主業
據一份研究報告揭示,從1978年到1990年,歐美主要企業的“無形資產”比值從20%提升到了70%。歐美目前擁有眾多的專利技術公司,他們80%-90%的收入來自于專利費的收取和技術轉讓。美國高通公司就是其中一個代表。
美國高通公司(Qualcomm)成立于1985年,最初只是一家很小的技術公司,主要為無線通訊業提供項目研究、開發服務,也涉足一些產品制造。1989年,電信工業協會(TIA)認定了一項名為時分多址(TDMA)(Time Dj―vision MultipleAddress)的數字技術,短短三個月后,當同行業界對這項技術還普遍持質疑、觀望態度時,高通公司推出了在此基礎上建立的用于無線通信和數據產品的碼分多址(CDMA)技術(Code Division Multiple Address即碼多分址技術)。在高通推出CDMA的時候,GSM(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即全球移動通信系統)和TDMA已經一統天下了,當時的幾乎所有廠商也都認為CDMA比起GSM至少落后了兩年。在一片嘲笑聲中,它將全部申請成專利的CDMA技術提交到美國標準組織TIA和世界標準組織ITU,申請被確立為世界移動通信標準。
隨后的5年時間里,高通成功地找到了自己的商業合作伙伴勞拉太空公司以及舊金山太平洋電話公司。在他們的共同努力下,1993年韓國政府宣布建立以CDMA為標準的全國移動通信網絡,最終CDMA成為了和歐洲GSM并列的兩大2G標準之一。如今,高通已擁有6,100多項CDMA及相關技術的美國專利和專利申請,并且已經向全球逾130家電信設備制造商發放了CDMA專利許可。
除了特定手機芯片,美國高通公司基本不生產任何設備和產品,它回收專利部署成本的主要途徑就是銷售技術許可。白1996年為無線通信客戶提供第一個商用CDMA解決方案以來,高通公司已經銷售了超過20億個芯片。2003年,高通銷售的芯片數量達到10億,在短短兩年時間內銷售的芯片數量就達到了20億。目前,在已經商用的CDMA2000 1x(CDMAIS-95系列升級版,中國聯通由CDMA2G向CDMA2000升級的過渡標準)EV―DO的芯片市場上,高通的市場份額高達90%以上。
在《財富》雜志2006年“100家全美最佳就業企業”排名中,高通,思科,微軟和Intel公司的排名分別為第23名,25名,42名以及97名。其中,高通公司已是連續第八年上榜,并以其良好的福利、較低的員工流動率和多元化文化在中型公司排行榜中名列第10。
三、知識產權產業成為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支柱產業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電子出版、數字化、網絡傳輸等高新技術的發展和在文化領域的廣泛應用,大大推動了以版權產業為核心的文化產業的發展,并在許多國家的經濟體系中所占比重快速提升,正在成為各國經濟的新的增長點,甚至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一)美國的版權產業
1990年11月,IIPA委托有關機構首次發表《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報告:1992年9月,發表《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1977-1990年》;此后平均每一兩年均發表美國版權產業系列報告。
報告顯示,1997年,全部版權產業為美國經濟創造了5293億美元產值,占整個國民經濟總產值的6.53%,比1996年增長了7.2%。1999年,全部版權產業為美國經濟創造了6167億美元產值,占整個國民經濟總產值的7.33%,比1998年增長了9.9%。2001年,全部版權產業為美國經濟創造了7912億美元產值,占整個國民經濟總產值的7.75%。1977年到2001年,全部版權業的凈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年平均增長率為6.39%,是同期美國經濟總增長率(3.2%)的2.0倍。
從出口看,1991年核心版權業的出口額是361.9億美元;1996年核心版權業的出口額是601.8億美元,比1995年增長了13.3%,居美國各行業的第一位,超過了汽車及配件(598億美元)、農產品、航天業、計算機業(376.3億美元)等等;1997年為668.5億美元,比1996年增長了11.1%仍居各業之首;1998年為692.1億美元,比1997年增長了3.5%,仍居各業之首,1999年為796.5億美元,比1998年增長了15.1%,仍居各業之首,2001年為889.7億美元,比2000年增長了9.4%,仍居各業之首。在核心版權業中,計算機軟件業發展最快,出口額從1991年的196.5億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607.4億美元,增長率為309.1%;電影業的出口額從1991年的70.2億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46.9億美元,增長率為209.2%。風靡全球的電影《哈里?波特》第一集的制造投入超過3170萬美元,到2004年為止總共收入是12.49億美元,其中最大的一塊來自其DVD的全球利潤(436億美元)。這樣看來,美國版權業特別是核心版權業成為了美國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就業人數最多、出口最多的產業,在美國占了很重要的比重。
據《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2004年報告》提供的數據,2002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的增加值達到6262美元,占GDP的5.98%,總體版權產業增加值為12540美元,約占到美國GDP的11.97%。2002年核心版權產業就業有548.4萬人,占美國就業總人數的4.02%。同年,全部版權產業雇傭了1147.6萬人,占美國就業總人數的8.41%。盡管當年遭遇到盜版和全球整體經濟衰退等狀況,美國核心版權產業中四個部分的海外銷售和出口仍然增長了1.1%,達到了892.6億美元。2005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產值8190.6億美元(占GDP6.56%)。
(二)英國的“創意產業”
1994年,澳大利亞以“創意的國度”(CreativeNation)為核心目標,了澳大利亞第一份文化政策報告。
1994年,受到澳大利亞文化政策報告的啟示,英國成立以首相布萊爾為組長的“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研究相應的文化產業發展問題。1997年,英國提出“創意產業”(又譯“創意經濟”、“創造性產業”、“創意工業”)一詞,在文化、媒體和體育部成立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落實文化產業發展問題,力圖把“文化產業部門”擴大到包括相關的制造業(如電子)。1998年“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出臺“英國創意產業路徑文件”,將創意產業定義為“源于個人創造力、技能和天分,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利用,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產業”;根據就業或參與人數多、產值高或成長潛力大、原創性或創新性強這樣3個條件,選定13個產業作為創意產業:軟件開發、出版、廣告、電影、廣播電視、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化展演、工藝制作、設計、建筑設計、休閑娛樂、生活創意等:提出發展創意產業的5項基本措施:1、加強組織管理,2、加強人才培養,3、加強資金支持,4、扶持文化產品的開發、制造、經銷、出口,5、逐步建立創意產業的財務支持系統。英國的研究模式隨后被許多國家紛紛仿效,其中包括新西蘭及新加坡。
根據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發表的《創意產業專題報告》:在英國,2000年創意產業增加值已超過500億英鎊,占國內生產總值的7.9%,創意產業就已經成為第二大產業,僅次于金融服務業,年增長率是其他產業的3倍,達到9%;提供崗位115萬個,占總就業人數的4.1%。2001年,英國的創意產業產值約為1125億英磅,占GDP的5%,已超過任何制造業對GDP的貢獻;2001年,創意產業占總增加值(GVA)的8.2%。2002年,英國的創意產業增加值達809億英鎊,已經成為僅次于金融服務業的第二大產業,創意產業行業內約有122000家公司在“部際商業注冊機構”注冊。到2002年6月,創意產業雇傭總人數為190萬,其后繼續增長,成為雇用就業人口的第一大產業。以增加值計算,軟件自2002年取代服裝成為最大的創意產業。2003年,英國“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指出,用就業和產出衡量,倫敦的創意產業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已經超過了金融業。一年中前來倫敦的境內外游客在藝術文化方面的花費超過了60億英鎊。
(三)世界文化產業發展概況
約翰?霍金斯在《創意經濟》一書中明確指出,全世界創意經濟每天創造220億美元,并以5%的速度遞增。在一些國家,增長的速度更快,美國達14%,英國為12%。
從國際上創意創業的發展來看,英國、美國、澳大利亞、韓國、丹麥、荷蘭、新加坡等國都是創意產業的典范國家,他們都有自己的發展特色,并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發達國家版權產業在國民生產總值GNP中所占的比重大體是2%到3%。例如,奧地利是2.06%,荷蘭是2.77%,芬蘭是2.92%,澳大利亞是3.09%。到九十年代初,這些國家版權產業占GNP上升到3%-6%,根據1993年的統計,澳大利亞為31%,德國為2.9%,荷蘭為4 5%,新西蘭為3.2%,瑞典為6.6%。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印度,1996年版權產業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5.6%。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估計,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國內生產總值GDP中版權產業所占份額大約在3%~6%左右。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調查,版權相關產業的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美國占12%,新加坡占5.7%,加拿大占5.38%,匈牙利占6.67%。
日本2000年的電影與音樂創收均列世界第二位,電子游戲軟件則位居世界第一。2002年,日本文化產業的市場規模達84萬億日元,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6.5%。2004年,日本動漫產業的年營業額達到230萬億日元,已經成為了日本第三大產業,廣義動漫產業已經占日本GDP(國內生產總值)十幾個百分點。
據2003年公布的一份由新加坡信息通訊藝術部創意產業戰略啟動、由有關經濟學家和咨詢人員完成的研究報告《新加坡創意產業的經濟貢獻》:2000年新加坡創意產業增加值占GDP的1.9%,約為29.8億新幣。如果算上分銷產業,那么新加坡創意產業的總產值約為50億新幣,約占GDP的3.2%。
新加坡創意產業從業人數約為4 7萬人,約占總就業人口的2.2%,另外分銷方面有3.2萬從業人員,也就是說創意產業總從業人數達到7.9萬人,占總就業人口的3.8%:1986年至2000年間,新加坡創意產業平均年增長率為17.2%,高于同期GDP的10.5%的增長率;2000年,新加坡創意產業總出口額達36.7億新幣。
據《2005中國文化產業發展藍皮書》總報告,從總量上看,2003年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所創造的增加值3577億元占GDP的3.1%。2003年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有從業人員1274萬人,占全部從業人員(7.44億人)的117%。如果按照GDP增長持平計算,2004年文化及相關產業創造的增加值將接近3900億。
2003年中國GDP為11-7萬億元,同年,我國圖書、期刊、報紙、音像、電子等出版產業的產值1545.74億元、軟件產業為1600億元,這兩個與版權相關產業之和約占我國GDP的2.7%,如再加上文化娛樂、廣播影視、工藝美術、建筑、信息網絡等其他相關版權產業,估計我國整體版權產業應占當年GDP的5%左右,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
篇3
【關鍵詞】公有產權 私有產權 區別
產權分為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兩種形式。由新制度經濟學的相關闡述可以知道,是否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是區分產權屬性的重要指標,因此也就意味著,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在競爭性和排他性方面存在著差異。另一方面,作為產權的兩種形式,公有產權與私有產權也存在著許多的相同之處。
一、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的相同之處
(一)兩者都是適應當前市場經濟要求的產權形式
當前的市場經濟是以社會化大生產為基礎進行的市場經濟,公有產權必然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產權形式;此外,政府在當期前的的市場經濟中也擔任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以公有經濟作為重要工具的宏觀調控在市場經濟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也意味著公有產權這一產權形式的存在,符合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公有產權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產權形式,但并非是唯一的形式。市場經濟的運行也需要私有產權形式帶來活力。私有產權形式的存在可以完善市場經濟,更好的滿足社會成員的消費需求。
以我國非公企業為例,全國工商聯主席王欽敏曾在全國政協記者會上表示:2012年我國非公企業利潤總額達到1.82萬億元,且在過去的五年里年均增長速度為21.6%,具備很大的發展潛力。非公有制經濟它我們國家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也可以證明私有產權對于市場經濟的重大意義。
綜上,公有產權與私有產權都是適應當前市場經濟要求的產權形式,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兩者相互依托、互相補充,共同推動著國家經濟的發展。
(二)兩者都是所有權與經營權都可以分離的產權
對于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來說,其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都是可以分離的產權,是一種多種具體權利的組合。
產權由所有權、使用權、占有權以及處置權四部分構成。其中,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基本產權,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基本產權主體;占有權和處置權屬于派生產權,同理,其權利主體則為派生權主體。 對于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來說,兩者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都是可以分離的。
二、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的不同之處
(一)兩種產權經濟的行為目標不同
對于私有經濟來說,各企業生產經營的唯一目標是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對于私有經濟體來說,唯一關鍵的就是如何獲取更多的利潤,使自己獲得最大的利益。
相較而言,對于公有經濟來說,其生產經營的主要目標并非是追求個人利益,而是企業甚至國家的利益。因此,在經營的過程中不會將追逐利益獲取剩余價值作為最重要或唯一的目標,而會重視和考慮相應的社會影響。公有經濟的行為目標不僅僅考慮經濟相關的目標,還需考慮社會目標和政治目標等。
由于私有產權經濟與公有產權經濟的行為目標有著很大的差異,也就意味著在對兩種經濟進行評價時,僅考慮經濟指標來比較兩種經濟的優劣是不合理的。應當綜合兩種經濟的特點和行為目標,運用科學的評價機制進行評估和比較。
(二)兩種產權企業在短期行為方面存在差異
公有產權與私有產權付出的道德風險程度存在差異,從理論上來講,公有產權比私有產權更約束產權主體的行為,能夠付出較低的道德風險。
企業短期行為,是指企業的經營者未達到短期的目的而采取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很可能對企業的長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針對企業行為來考慮,通常情況下,私有產權企業出現短期行為的概率較小,而公有產權企業很難避免短期行為的發生。
私有企業的所有權歸個人或家族所有,因此,私有企業發展的好壞與個人經營得好壞有著直接的關系。個人為了使自己獲得盡可能多的利益,會盡己所能推動企業更好的發展,由此短期行為發生的概率將會很小,因為經營者不會為了獲取近期的利益而損害自身長遠的利益。
因此,與私有產權企業相比,公有產權企業更有可能導致短期行為,私有產權企業更多的是長期行為。但其長期行為并不一定都是合理的,只有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長期行為才是合理科學的長期行為。相反,如果違背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那么這種長期行為應當被立即制止。當前,我國的私有企業就存在著許多惡性的長期行為,如為節約成本而生產環境污染嚴重的產品等。因此,對于私有企業的長期行為也應當加強規范,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兩者面付出的道德風險存在差異
公有產權與私有產權付出的道德風險程度存在差異,從理論上來講,公有產權比私有產權更約束產權主體的行為,能夠付出較低的道德風險。
亞當?斯密提出了經濟人假設,認為經濟人就是以完全追求物質利益為目的而進行經濟活動的主體,人都希望以盡可能少的付出,獲得最大限度的收獲,并為此可不擇手段。在經濟交往中,人們總會體現出義等行為特征,甚至出現“搭便車”的現象。而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中,也考慮到了機會主義行為傾向的問題。加之資源的稀缺性特點,必然會引發對稀缺資源的爭奪。
從這個角度來考慮的話,公有產權較私有產權需付出的道德風險更少些。公有產權分為國有產權和集體產權。對于集體產權來說,財產在法律上為集體所有,集體內的每個成員都平等地享有這種權利,但個體不擁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集體產權具有財產的不可轉讓性。而國有產權歸國家所有,我國家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因此,不同于私有產權,公有產權可以較好的解決由于利己主義而造成的資源浪費等問題,可以很大程度的降低道德風險。
參考文獻:
[1]陳淑英.產權明晰:公有產權與私有產權異同辨析[J].經濟學家,1997.
篇4
而此前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已經表示,今年國土部將不讓小產權房現象繼續蔓延。“清理小產權房的工作,我們會嚴格地保護農民的正當權益,同時依法依規行政,為大規模地清理小產權房做好準備?!?/p>
事實上,從2007年起,小產權房問題就已經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并屢屢下文禁止。不過,隨著不少城市推行限購政策,不受限購約束的小產權房卻變得更為活躍。
在2008年8月,相關報道就指出有關部門已對全國部分城市小產權房問題進行了抽樣調查,并已起草報告上報國務院。
為何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卻還大有市場?中國指數研究院(華中)副院長胡超表示,吸引購房者的主要原因是低廉的價格,這也折射出高房價下購房者的無奈。
某地產經紀人告訴記者:“小產權房的價格比一般小區至少便宜一半,由于其交易不合法,因此交易信息一般不會掛在網上,只是內部流轉。”由于不能辦理兩證,購房者可與房東簽訂協議保證其權屬,雙方交易相對簡單。
他認為,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比較大?!靶‘a權不能辦理貸款,客戶一般需要一次性付清,購買壓力大風險也增大,關鍵在于,萬一集體土地被國家收回,購房者很難得到賠償?!?/p>
“異化”的小產權房
盡管沒有產權證,但在城市房價高漲的刺激下,小產權房已逐漸成為除商品房和保障房之外的另一種城市房屋供應類型。在利益誘惑下,購買者也從最初的農民、拆遷戶擴大到城市普通市民甚至富豪階層。曾有媒體報道,小產權房在深圳和北京等房價較高的城市已經形成熱銷的局面,最多的已達到房地產市場銷售總量的1/5。
面對小產權房的蔓延趨勢,不少地方明令叫停。如何處理已建小產權房并讓群眾接受,又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成為政府部門十分頭疼的事。武漢國土部門的一位負責人頗感無奈,“政策限制無法阻止小產權的交易,一是價格很誘人,二是小產權房已經不是個別人的買賣,而是形成了一張復雜的利益網?!?/p>
眾多業內人士指出,小產權房最初是滿足拆遷農民和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但如今已經逐步“異化”為中高檔房甚至別墅,成為少數人攫取暴利的工具。
雖然小產權房從一開始就處于灰色地帶,并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產權,但近年來,由于小產權房在價格上具有明顯的優勢,再加上一些開發商蠱惑性的宣傳,小產權房推出后銷售形勢很好。據清華大學經濟研究所蔡繼明教授的一項研究顯示,很多城市小產權房曾占到當地房地產市場的20%,有的甚至高達40%。
小產權房無序滋長蔓延,不僅違反土地管理法律及相關政策,也影響到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發展。“由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大量小產權房半公開地銷售買賣,也給日后出現問題的處理帶來麻煩,給社會穩定埋下隱患。”地產經紀人小張如是說。
“難啃的骨頭”
無論如何,面對新一輪小產權房建設的頂風違法,是任其“生長”還是迎難而上,這既需要有關部門敢于“破題”,更考驗其智慧。
小產權房成為“難啃的骨頭”有多種原因:部分小產權房是歷史原因形成的,很難做到一刀切;全國小產權房將近60億平米,法難責眾;處置小產權房關系到基層權力、民生和社會穩定等一系列問題;現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不支持小產權房……
但是,小產權房難“啃”也要去“啃”,而且要盡快去“啃”。小產權房問題如果繼續拖下去,問題將越積越多,例如:小產權房引發的法律糾紛、農村集體土地被變相侵占的問題、對城鄉土地規劃利用總體布局的破壞、對相關部門公信力的損害以及小產權房的安全隱患問題……
那么,如何終結小產權房亂象呢?
僅僅依靠事后的查處是不行的,還須事先不斷釋放明確信號,趁早“封死”小產權房的前路。一些地方小產權房為何成為發展難題,很大程度上緣于當地部分領導在處理小產權房問題時態度含糊不清、猶豫不決,甚至暗含幾分曖昧心理。加上一些專家學者的不當言論,更給人們以小產權房可能會“分類處理”等假象,憑空增添僥幸心理,并刺激更多的人加入到購買小產權房之列。
留存與否
按說產權只有有無之分,不應有大小之別,因此,牽涉復雜、鑒定困難的小產權房格外引人注意。同時,據市場機構統計,目前我國現存的小產權房建設面積已超過60億平方米,相當于房地產行業近十年來的開發總量。
那么,數量龐大的小產權房的產權未來是否能變大呢?民間各種說法均有,比如:價格低,法不責眾,小產權可轉為大產權。
如今,小產權房是否留存,是否轉為大產權,都頗受爭議。因為小產權房已經不單單是個別業主的利益所系,住房制度改革、政府公信、社會公平、法律尊嚴都面臨挑戰。
篇5
被動遷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方因城市建設需要,將乙方自有房屋動遷,乙方對安置的新房要求產權調換,雙方就產權調換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動遷房屋坐落______區______街______號 ,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經評估機構評估重置價為人民幣______元/平方米。合計______元。
二、安置新建房屋坐落______區______街______號______棟______單元______層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單方工程造價為人民幣______元/平方米。合計______元。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新安置房屋單方工程造價減原自有的房屋重置價差額人民幣______ 元付給甲方。
三、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新安置房屋產權移交給乙方。
四、甲、乙雙方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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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地產權;產權排他性;產權沖突;制度變遷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11)D1-0089―05
產權的本質就是權利的排他性與否。對于轉型期的中國農村而言,最重要和最緊迫的莫過于農地產權。目前的農地產權制度直接導致農民利益受損和資源低效配置,以致國家實施的眾多政策均未能使農業獲得長期而快速的發展。所以,深入闡明產權排他性與產權制度變遷的關系,對于準確把握農地產權制度變遷規律,明確我國農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方向,實現農地產權制度的有效供給具有重要意義。
一、排他性權利為核心的產權結構解析
由于權利的價值決定了所交換的物品的價值,因此,藏于理之后的排他性權利爭奪才是交易的本質。既然產權是物掩蓋下的排他性的權利關系,是不同所有者不出讓除他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占有、使用、控制某物的能力,所以,“產權是所有者和所有權的各項權利的法律安排”(Posner,1971)。但在交易成本為正的世界里,不同的權利界定,產權明晰的程度不同,資源配置的效率也就不同。由于權利關系即制度形式與資源配置效率相對應,交易成本拓展為經濟制度運行的費用,因此,制度變遷至關重要。
但制度并非都以效率的方式演進。權利在本質上是利用資源影響他人的力量。權利結構的變動過程就是資源分配和利益格局重塑的過程(姜軍松,2010)。權利主體的權利資源運用就是成本與收益比較的理性選擇。既然資源配置直接關聯利益與效率,那么,人們總是努力確立有利于自身最大化的權利規則。當排他性權利結構與利益格局相吻合時,社會就達至穩定和效率。但由于諸多歷時和共時期間社會財富并非處于最大化創造狀態,財產、企業和國家權利制度就應運而生且不斷調整,內生的權利及其相互關系便規范和制約人們的競爭、合作方式以及利益差別??梢姡Y源配置取決于制度,而制度背后的關鍵因素是權利行為能力。制度均衡是權利主體關于排他性權利結構的暫時性妥協安排。權利人持有資源越多,就越能制定出有利于自身的剩余控制和分配的權利制度,弱勢主體的應然權利就越有可能被無端剝奪,得到的排他性實然權利也就越少。正式權利制度和非正式權利制度的供給都是如此。現實非對等的權利結構決定了非排他性的社會權利合約,也決定了權利制度以非效率方式演化。
既然權利主體期望增強權利的排他性程度,那么,產權制度變遷就應當以排他性權利的形成為核心。人們通常認為產權只具有排他性、可分解性和可轉讓性3個特征。然而,將收益性從產權特性整體中排除的觀點是不可取的,因為排他性平等權利結構與公平利益結構及效率變動方向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國外學者如波斯納、阿爾欽和平喬維奇都認為,排他性產權人有動力去使用資源是為了實現帕累托最優。西方學者忽略了現實經濟中強者對弱者收益權的干擾和侵蝕。也有人駁稱科斯定理的致命缺陷在于忽視產權的財富效應,效率的提高并不意味著產權變動必然招致社會福利的改善(吳玲,2005)。此觀點并不全面和周延,因為全面性產權效率與整體性社會福利改善具有一致性,部分利益集團的產權收益實現只能達至部分效率的提升,而對非排他性權利主體的激勵是不夠的。忽視收益性的產權結構不是公平正義性產權安排?,F代產權應當將公平收益性納入其基本特征范圍,否則,現代產權理論難以言之圓滿。
既然產權是基于資源配置和利益分割的排他性權利的安排,那么,排他性權利界分就是產權構建的起點和終點,也是產權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排他性產權是特定權利人對具體產權的唯一享有,因此,完整的產權首先是排他性權利。但產權是權利束,因而完整的產權必須包括排他性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產權的分解性和轉讓性,既是產權排他性的合乎邏輯的具體延伸,也是產權主體行使排他性權利的直接結果。就產權的分解性而言,它是基于排他性權利的分解性,也是行使支配性和處分性排他權的具體表現;就產權的轉讓性而言,它是基于排他性產權而形成的產權交易性,也是實現排他性主體利益目的的手段,還是排他性產權運行的具體表現樣式。產權的排他性、分解性、轉讓性和收益性都是產權的基本特征,共同構成產權的完整內涵。排他性是產權的核心特征,分解性是排他性的具體表征,轉讓性是排他性行使的直接手段,收益性是排他性的最終目的。既然排他性是產權結構及其特征中的基礎性范疇,產權制度變遷就應當以構建排他性為關鍵突破點。農地產權制度變革無疑應當恪守排他性產權運行邏輯。
二、中國農地產權的弱排他性
排他性農地產權結構需要產權主體獨享排他性產權及其相關權能,但中國的農地產權由于受到多重強勢權利主體的侵犯,不僅農地所有權排他性有限,而且農地產權權能也存其弱排他性機制傳導下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非排他性。
農地所有權缺少排他性?,F行法律規定導致農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憲法》籠統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而《民法通則》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權法》卻將農地界定為兩級或三級農民集體所有。由此,農地到底歸屬何種主體所有不得而知。又由于農村地權缺少完善登記制度,國家和農村土地邊界模糊,農地所有權非排他性問題不可避免。同時,農民集體并非民法所確立的3個民事主體之一,農地所有權在實踐中受到地方政府和村組干部的實際控制而無排他性可言。所有權、經營權和股份權屬于不同的產權范疇和權利安排,且相關法律也規定農民集體是農地產權的所有者,但《民法通則》卻規定鄉(鎮)農民集體可以擁有土地所有權。這就為鄉鎮干部對本應由農民享有的排他性所有權實施實際控制權留下了制度缺口。最后,幾乎所有涉及農地所有權的法律都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從事對農村土地進行的租賣交易行為,農地交易只能通過征用方式完成。這為國家侵入排他性所有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農地使用權排他性較弱。依據現行法律,政府享有超限農地開發權和用途管制權,農民的使用決策權遭受法律和情境性行政公權的雙重傷害?,F行農地征用制度剝奪了農民的土地開發權,農民無法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自主使用土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屬于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不同利益主體,但現行法律并未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村組干部作為“內部人”擁有農地的絕對控制權,農民個體難以行使決策性農地使用權;“社區成員權”的制度內核在于以行政而非市場手段配置農地資源,故農地承包經營權雖然其期限延長至三十年,但不得不依人口變動而進行周期性平分調整,情境性行政
控制趁機干預農地承包經營合同,并使弱物權性農地承包經營權更顯債權特性,農民難以獲得真正的農地財產保障權;國家靜態性糧食安全行為偏好使得現行法明令禁止農民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從而縮小了農地使用范圍,干預了農民土地使用權的理性選擇,從而大大壓縮了農地使用空間。在殘缺不全的農地產權結構中,農地使用權排他性不強。
農地處分權排他性不強。在農地所有權處分權能上,《土地管理法》規定農地所有權交易只能通過行政征用方式讓渡,農民集體及個人不得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農地所有權。這樣,農民集體無法排他性地決定農地集體所有權的命運,其處置權必然單方向轉歸國家所有,農民集體也就不能同商業集團和個人在城市化過程中展開理易,排他性處分權權能的缺失成為農民貧困的制度性根源。農地承包經營權處分權能,因具有定限物權性質,理當具有足夠排他特性,經強勁吸收后具有準所有權的品質。然而,現行法對農地承包處分權亦給予相當限定,農民在農地承包經營中的處分權不夠充分?!锻恋毓芾矸ā泛汀掇r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民集體之外的市場主體承包經營的須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發包方同意。這就使得農地處分權排他性在行政公權和村組干部的干預下大為降低,并成為目前農地流轉成本居高不下的產權根源。
農地收益權排他性有限。農民的剩余索取權無完全排他性而言。國家土地征用產權安排使農民無法與國家及城市商業集團進行平等自由交易而獲取所有權收益,也無法進行非農建設獲取農地所有權增殖收益,還無法同其他農民集體自由交易而獲取農地所有權的財產性和經營性收益;農民因“內部人控制”問題而在征地收益權方面遭受傷害;農地承包者無償或低償使用土地的安排致使農地所有權收益受損,并增加了集體公共產品供給成本,造成農民收益的隱性流失。農民社保權缺失和農地使用中專用性投資的沉沒成本使得農民難以通過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等方式獲取更多潛在收益;農民在農業經營企業中因企業控制權常歸于村鎮干部和外來投資者共享而難獲排他性剩余收益。農民宅基地產權既不能抵押,也不能賣給市民,導致農民無法獲取財產性收益和經營性收益。
三、農地產權弱排他性下的產權沖突
既然中國現行非均衡農地產權制度是一個全面性的非排他性產權結構,是非對等權利行為能力結構現實的必然結果,那么,在農地非排他性的產權博弈中,強勢一方勢必侵蝕弱勢一方的利益,進而引發產權沖突。中國農地產權非排他性產生的產權沖突集中表現在征地交易中權益各方對利益的抗爭上。
城市化使土地和地產的價值不斷飆升,日趨巨大的利益開發空間成為權利主體爭奪的“公共領域”(Barzel,1989)。財產權利是產權人“自己直接努力、他人企圖奪取和政府予以保護程度的函數”(Barzel,1989)。因此,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農村集體和農民四大權利主體對公共利益勢必展開激烈的爭奪。為保證農地利用的整體效用最大化,尤其是為保證國家戰略資源糧食的安全,中央政府必須對農地非農化和土地開發產權嚴加控制,并通過土地開發收益的分割,彌補農地使用正外部性的漏損。但中央政府并未恪盡職守,雖然農地保護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但實施效果卻差強人意。究其根源,在于中央“上收財權,下放事權”的財政改革造成地方政府的財政困境,而農地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弱排他性,使得強勢的地方政府不僅可以通過征地交易來規?;鼐鹑≈糜诠差I域的開發收益,而且可以采取對土地開發中弱勢主體的產權擠壓來尋求替代財源,形成當下扭f}i1的“土地財政”,農民的地權收益由此而被嚴重侵犯和剝奪。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沒有對農地產權的外部性進行補償。從理論上說,任何農地都有非農化的潛在開發收益,因而,任何土地都有非農化開發的要求。只要出現非農開發收益大于農地使用收益的經濟環境和條件,農地的非農開發就會啟動,而要限制農地的非農開發就必須對農地使用進行補貼或提高農地的使用權收益來消除它們之間的“利益誘因”。受農地使用權收益排他性微弱的影響,中央政府棄用這一產權平衡機制。結果,低下的農地使用權收益使得農民集體和個人都有強烈的愿望和要求開發農村房地產,爭奪置于公共領域的財富。中央政府由于沒有構建農地產權結構的排他性,導致權益各方對公共產權的激烈爭奪。
地方政府擁有從征地交易中攫取農地發展權收益的特權。土地從農村用途轉變為城市用途、從農業用地轉為工業和商業用地、從集體用地轉為國有用地時價值大增。改變土地使用屬性的權利即“土地發展權”本該屬于農民,但由于農地使用權和處置權的非排他性,政府壟斷了土地征收權,也就壟斷了土地在不同屬性之間配置的權利,從而也就擁有了直接進入公共領域攫取公共產權的特權,將開發權及其附著其上的收益據為己有。作為中央政府的人,地方政府與農民交易土地無可厚非,但前提條件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且給予公正合理的產權補償。而地方政府的征地交易恰恰就在于這一前提的缺失。農地所有權的弱排他性使得地方政府的強制征地暢通無阻,而農地收益權的弱排他性,又使得政府對被征土地可以實行統一的低價補償(錢忠好等,2007)。農民雖有正當的權益要求,但由于農地產權殘缺,排他性微弱,權益訴求被斷然拒絕,而地方政府則因其權威而對征地“合理合法”,得以獨自攫取農地產權屬性重新配置所帶來的巨額外在收益。并且,地方政府還因這一收益的異常豐厚,反復產生低價征地的產權激勵,不斷限制、擠壓和剝奪農地的集體和私人產權,從而表現出“與民爭利”的產權沖突。
對于農村集體特別是城郊集體土地,由于農地的使用權收益遠低于非農使用權收益,這就強烈促使農村集體改變農地產權屬性;另一方面,土地征用后,使用權和開發權(處分權)屬于政府,額外的發展權收益權被政府完全攫取。這就自然要問: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是否應該包括土地發展權?農村集體土地的潛在開發權收益是否應該被承認?如何實現?依據城市蔓延、精明增長理論,在現代化的交通、通訊和多商業中心的情況下,農村尤其是城鎮郊區土地價值同樣重要。所以,按照市場運作方式,農村集體土地的價值開發和實現應由市場機制調節,政府應通過財產稅、城市規劃和開發許可等手段加以控制,以實現土地開發利益,均衡土地增值收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但現在的問題是,農村尤其是城郊集體土地要么被政府低價征收,發展權收益悉數落入政府囊中;要么土地被限制開發,對其潛在的開發權收益不予承認和補償,其結果必然是農村集體自行開發來實現其產權收益,比如農村小產權房的過度開發等。從統籌規劃和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來說,農村集體開發房地產是違法的,但從權益實現來看,這種開發又是產權主體對財產權利加以保護的正當抗爭。農民集體違法捍衛其產權的努力,完全由農地產權結構的弱排他性所導致。
盡管《土地管理法》規定政府征地交易對農民造成的產權損失必須補償,但法律對補償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使地方政府在產權補償的決策上擁有超量的自由裁量權,在農地發展權收益弱排他性的條件下,農民只能得到極低的產權補償。隨著產權沖突的日趨激烈和升級,中央在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中大幅提高了產權損失的補償標準,但由于《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補償款歸集體所有”,因此,農民能夠獲得多少征地補償取決于農村的治理機制。受產權博弈力低下的制約,農民獲得的補償遠少于村集體。為提高農地產權損失的補償,中央政府在2004年首次提出被征用土地補償主要用于農民而不是村集體的決定。但即便如此,土地產權補償仍然是按照土地原有用途進行簡單的倍數補償,由政府單獨規定并強制執行,體現政府意志,沒有體現農地發展權要求,農地發展權收益仍呈弱排他性。因此,在產權補償談判中,農民只獲得征地補償的5%~10%,村級集體得25%~30%,而60%~70%為各級政府部門獲得(溫鐵軍等,2006)。這就導致各級政府部門受益、農民權益嚴重受損的局面。據估算,中國20多年來的低價征地,至少使農民蒙受了2萬億元的損失(陳錫文,2002),其結果必然導致農民的產權抗爭??範幹ち页潭龋蓮臒o數農民向上級政府上訪投訴、對當地政府訴諸法院以及暴力抗爭中得到詮釋(王道勇,2008)。
四、中國農地產權排他性優化變遷路徑
中國農地產權結構的弱排他性,使得產權沖突異常激烈。為消除農地產權沖突,實現農地資源優化配置,使農民低成本運用市場機制,農地制度變遷應當以排他性權利的構建為核心而展開。
(一)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
解決農地產權非排他性問題,首先應當明確農地所有權主體歸屬。目前農村土地主要歸屬于村民小組所有,這應成為農地集體所有權主體的主要形式,村級集體因持有土地有限而只是農地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次要形式;取消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凡已歸屬國有的農地仍舊由國家所有。我國目前農民集體雖被賦予名義農地所有權,但它不是現行法律所確立的民事主體,也完全不是一個具有自治機制的法人組織。因此,應當通過修訂法律明確農民集體的法人主體地位,允許農民集體進行農地所有權買賣和互換,實現農地所有權的平等交易。對于集體成員不愿、不宜和放棄承包及有償轉移原有承包的土地,農民集體有權拍賣、招標和公開協商等交給農民集體內外成員或單位承包,亦可自己直接經營。農村集體可將農地使用權集中轉包和入股,但不得違反現有農地承包產權主體的意愿。法律應當對兩種公有土地所有權在物權法上實施同等保護措施,構建農地等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完善農地所有權的物權保護方式,切實加強對農地集體所有權排他性的保護。
(二)明晰排他性的農地發展權
農地產權沖突源于沒有明晰農地發展權,本該屬于農民的發展權收益被強勢的他方攫取。因此,在農地產權的優化變遷中,應當設置“土地發展權”,將這一權利屬性顯性化。土地發展權引入后,應將土地發展權和直接開發權兩種屬性分開。土地發展權屬于農民,農民依此產權屬性獲取農地開發的增值收益,從而永久確立農地發展權收益的排他性。中國正是由于農地發展權的缺失,才導致征地交易中農地發展權收益被嚴重低估。這樣既不能對公共產權進行有效保護,也不能對政府征地交易形成成本約束,從而引發激烈的產權沖突。農地公共產權被過度攫取不僅在于地方政府壟斷了土地征收權,更在于中國土地發展權的缺失。通過土地發展權收益的實現和分割,一方面可以確立農地發展權收益的排他性,顯著增加農地征收成本,遏制農地公共產權的過度攫取,有效消除產權沖突;另一方面,通過明晰農地發展權,可以強化農民行使土地產權的能力,削弱地方政府隨意支配農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的權能,從而消除因土地屬性轉換而產生“暴利一暴損”的財富再分配效應,嚴格控制農地非農開發的比例和時序。
(三)構建物權性農地承包經營產權制度
農地承包經營產權難以與公權和農地所有權相行不悖。立法應當賦予農地承包權以物權性質,使其結構具有近乎所有權的全部產權權能。為此,應當將農地承包經營權名稱適時變更為集體農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同享名分;建立永久且有償的農地承包經營產權制度以消除其久存的非排他性,通過取消預留地制度徹底物化農地承包經營產權,適時取消農地承包經營期限制度;通過構建農地有償使用制度,使之與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相呼應,真正實現農地集體所有者權益,并克服目前集體組織在自公共物品供給中的集體行動困境;全面賦予農地承包經營產權權能,明確農地經營規模的最高具體限額,取消有關轉讓須經發包人和政府同意的規定以消除其非排他性;明確規定城鄉男女平等享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允許農民享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能,適時取消農地優先承包權以降低道德風險等社會交易成本;待條件成熟時,將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升格為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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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產權房 土地管理制度 房產利益
一、小產權房的概念
時展到21世紀,對于農村土地,最熱的爭議點莫過于小產權房的問題。其實小產權房并非法學術語,現行法律法規也未曾正式使用,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關于小產權房,目前通行的概念主要有三種。第一種:小產權是針對開發商所擁有的初始產權而言。商品房在建成之后售出之前,開發商享有的商品房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購買商品房之后取得的產權是從這種大產權中分離出來的,故稱為小產權。第二種:產權大小是按照房屋再轉讓時是否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還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這樣,普通商品房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第三種:產權大小按照產權證的頒發機關來區分。國家房管部門發放產權證的商品房是大產權,鄉鎮政府頒發產權證的房屋是小產權ⅰ。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第一和第二兩種情形下的小產權房都是合法的。而第三種情形的小產權房合法與否是目前爭論的焦點問題,本論文所說的小產權房均指第三種小產權房。因此本論文中的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由享有該土地所有權的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單獨開發或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合開發建設,并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制作房屋產權屬證書的房屋。這種房屋產權證書沒有國家房管部門蓋章,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故稱為小產權。這里的“小”是指產權不完整或者說產權有瑕疵(uncompleted/flawed property right)。
案例1:1999年12月,上海浦東新區龔路鎮龔豐村農民楊某,將自己的兩層私房以12萬元的價格賣給本市市民陳某。2006年,楊某向法院要求法院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愿意如數返還陳某的購房款。但是法院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當事人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基礎上所為的真實意思表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2008年重審時仍然維持初判。
案例2:畫家李某2002年在北京通州宋莊鎮辛村店村以4.5萬元的價格買下了當地農民馬某的房屋及院落。2006年底,馬某訴請法院,要求收回房屋。2007年7月10日,法院判決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馬某可以收回房屋,但向李某支付18萬多元的房屋補償款。
以上案例中的房屋買賣事實一樣,但產生的法律效力卻截然不同。這就是當今的熱點問題——最具有爭議性的小產權房。
二、小產權房的現狀
小產權房的出現和存在從10多年前就開始了。從賣房者的視角看,其前身是“村民自建房、出租或少量出售為改善生活條件”。但實際情況隨著社會經濟大潮的推動,這部分自建房的性質開始發生了變化。比如在1994年,香堂村就開始公開出售200平米左右的村建別墅,售價當時僅為5萬元一套。當時一些明星,藝術家們為了休閑或養老就到郊區縣購買別墅或農家院,由于他們當時購買大多不是作為第一家居使用,所以也并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和重視。然而時間到了2003年左右,由于城市房價普遍偏高,眾多工薪階層也加入購買小產權房的行列,而且他們購買的小產權房大多是作為第一家居甚至永久家居的。受利益驅使,目前加入小產權房開發的房地產商以及樓盤也為數不少。據資料統計,在全國范圍內,小產權房達到全國實有村鎮房屋建筑面積的30%,其中村鎮住宅約50多億平方米。由此可見小產權房在全國之整體發展態勢,其深遠影響不得不引起政府及社會各層的高度重視和關注。
三、小產權房形成原因
小產權房目前是社會熱點問題,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折射的社會矛盾是深層次的、制度性的。
1.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源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土地資源城鄉二元化管理體制。我國法律對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實行不同的管理體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即通常所說的二元化管理體制。我法律規定城市土地可以通過市場直接進入流通,而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只有在政府或國家通過征用的方式才能進入流通。這看起來似乎是對農村土地的特別保護,但實際上是對農村土地自由流轉的一種特別限制。目前農村的這種土地流轉制度不是在我國市場經濟中自發形成的,而是國家在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為了實現社會資源的集中而構建的一項特殊制度安排。這項制度是以犧牲農村的利益來維持和促進城市的發展的。我國自建國初就確立了農村為城市服務的策略。改革開放30年之后,中國農村和城市之間收入差距越來越大,“三農”問題逐漸成為了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得不正視的一個問題。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是農村在改革開放經濟建設中沒有自己的市場主體地位,農村和農民仍然服務于城市經濟發展。僅就土地制度而言,為防止農村地產市場對城市地產市場的沖擊,為了維護城市和國家在地產市場的巨大利潤,國家繼續通過嚴格的土地管制制度將農村集體土地固定在農村,日后通過合法途徑征收后轉變為國家所有,繼續城市和國家對農村永遠的剝奪。如今,城市化進程已經可以安排更多的農業人口就業,到了工業回饋農業,城市回饋鄉村的時候了。小產權房合法化以后,許多以傳統農業為謀生手段的農民就可以轉化為城市居民,減少對農村土地的繼續使用,也對我國新農村的建設提供了條件,真正實現城鄉統籌發展。
2.小產權房的出現亦是村集體在市場經濟充分發展,在巨大利益的驅動之下不可避免產生的后果。農村小產權房之所以被我國法律認定為非法,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這些住房在興建時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而這筆高昂的土地出讓金正是城市土地在建商品房時必須繳納的。農村小產權房之所以價格低也正是因為沒有繳納這一筆高昂的土地出讓金,所以小產權房無法獲得國家房產部門的房產證的最終原因也在于此。小產權房不交納土地出讓金,也逃避了各種土地稅費,這樣房價僅僅是由建設成本加出售利潤;另一方面,小產權房在建設中沒有了權利尋租的土壤和條件,腐敗成分減少,相比城市房屋,售價可以降低40%以上。集體土地被征用的價格和土地建成城市商品房的價格之間巨大的差異,使得集體土地所有者受巨大利益的驅動,甘愿冒風險,以超出法律的形式主動進入市場以獲取利益最大化,實現土地增值最大化。所以說,小產權房的出現亦是村集體在市場經濟充分發展,在巨大利益的驅動之下不可避免產生的后果ⅳ。
3.小產權房是農民對現存利益分配格局嚴重失衡的一種挑戰。小產權房是農民對現存利益分配格局嚴重失衡的一種挑戰。小產權房禁而不止折射的正是社會各利益團體對農村將近10萬億的土地財富分配格局的博弈和重塑過程。
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而只能由政府或國家通過征收來實現的。村集體是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但卻不是市場主體,沒有處分所有物的權利。通過國家征收的模式,使得國家不僅成了國有土地的所有者,也成了集體土地所有土地的實際處分者。農村集體成員實際上被剝奪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中最關鍵的處分權。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確認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根據所有權的一般理論,所有權具有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核心。所有者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是最終實現其所有權價值的重要途徑。《物權法》第39條也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我國集體所有制下的農民卻失去了對自己所有物的最終財產處分權。
如果政府限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范圍和方式,讓集體土地只能用于農業耕作,那么就應該取消現在的政府慣用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嚴格禁止政府將農村征收來的集體土地轉包給開發商用于商品房開發,除非這種征地是出于國防、抗洪、搶險救災之類的重大險情需要;而且在征地費用的分配上也極為不合理。地方政府為什么樂于把成片成片的農村地區給征出去呢?因為地方政府打著為改善村民生活條件的旗號,實際上他們自己獲得了頗豐的征地補償款,占20%~30%;最可憐的農民最終獲得的補償款僅占5%~10%。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都不得不為我國農民卑微又悲慘的處境嘆息。
由于城市建設用地的日益緊缺,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稀缺性資源,逐漸突出其獨特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所以說,集體土地進入城市房地產謀取市場高額利潤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雖然國家政策對農村土地用途有著嚴格限制,但村集體畢竟也對本集體土地享有獨立的,排他的所有權,而且現在村集體土地上也存在越來越多的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及宅基地,這也為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城市房地產市場留下了一個靈活的缺口。
4.城市自然發展催生了小產權房的出現。我國從1998年開始全面停止實物分房,實行住房貨幣化。目前我國城市居民解決住房問題主要是通過地方政府主導模式,即地方政府壟斷土地供應,開發商壟斷房屋供應,因為政府只向開發商提供建設土地,所有人必須向開發商購買房屋。這種雙重壟斷的典型的刺激投機行為,是導致城市房價一直居高不下的最根本原因。這種失衡一方面造成了城市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要求無法得到滿足,另一方面也為城市周邊農村廉價的小產權房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機遇,成為催生小產權房迅速發展的首要因素。
城市的飛速發展也催生了不同的住房需要,除了城市中低收入者對廉價住房的需求外,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也加劇了老年人對退休養老住房的需求?,F在的大城市已經不再是老年人養老的最佳場所了,這些老年人也就希望在郊區附近購買一套廉價小產權房養老;還有些商人,由于生意需要辦公地點,他們就購買鄉鎮小產權房作為公司辦事處或辦公地點,有些甚至還把直接購買小產權房賣給員工,一并解決了他們工作和居住的問題,也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更有一些高收入者想在鄉鎮購買別墅或建度假村之類的,遠離城市的喧囂,滿足了高收入者對寧靜生活的需求。
現在由于農村僅僅依靠農業生產已經難以維持日益發展的社會生活了,農村還有很大一批漂流一族在城市打工。勞動力已經外出務工,農村大量的房屋都在閑置中,閑置的房屋由于多年無人居住,維護,極容易毀損。很多農村人其實都希望出售老房屋。但由于國家政策不允許這些小產權房合法出售,這些房屋就只好閑置,并任其毀損。另一方面,這些外出務工的農村人即使手頭有了些積蓄,基于全國小產權房政策的限制,他們也不能在他鄉的當地購買住房安居樂業。這樣就變成了那邊不能賣,這邊不能買,變成了永遠的蝸居一族,租房一族,無法實現“我想有個家”的愿望。另一方面,城里就業形勢嚴峻,有些大學生就下鄉找工作了。這些大學生持有城市戶口,不像農村居民,在農村還有自己的一塊宅基地可以建房居住,他們只能在城里購買商品房才能實現“居者有其屋”的愿望,他們沒有辦法在農村就地買房甚至結婚安家。這種人為阻斷農村和城市交互發展的做法是社會發展規律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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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權利限制;運行機制;利益衡平
雖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帶來科技的進步,經濟的增長和社會的發展,但完善的法律可以創建出科學、合理、高效的制度作為科技進步的孵化器。 知識、法律、經濟三者有機結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刺激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因此,完善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的立法,使其在符合憲法、民法的原則的前提下適應不斷更新的知識和科學技術的保護,是實現利益兼顧之衡平原則的重要途徑。
一、遵循民法基本原則,制定知識產權的原則框架
知識產權的私權性決定了其必須受到民法基本原則的限制,在民法的框架體制內運行。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禁止等原則的效力貫穿所有的民事活動中,包括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都不得違反這些原則。而同時因知識產權的自身特點需要建立一套適應其遵循、促進其發展的特殊原則。
利益衡平原則:以促進人類社會進步和文化技術的傳播,有利于技術知識的產生者與使用者的互利,并達到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為宗旨的利益衡平原則 ;
合理使用原則:在部門法的規定范圍內善意行使知識產權,不得濫用其既得權利的合理使用原則;
動態分析原則:部門法沒有涉及到的各類型權利間的沖突解決以原則上保護在先權利,并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的動態分析原則;
適用性原則:以利益衡平原則為基礎,知識產權權利保護期限的設定需突出有利于社會的發展原則 ;這些原則都可明確成文,從而使知識產權制度更具彈性和適用性。
二、增強法律的現代化,不斷更新完善專門法
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很多新生事物涌入了知識產權領域。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商標、專利和版權外,信息技術、數字技術、生物技術、網絡域名、商業方法、集成電路、數據庫、傳統知識、遺傳資源、民間文學等詞語不斷豐富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對象 。知識產權的各專門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知識產權保護的難點之一就在于及時準確地確定和擴大權利的客體與范圍,知識產權應有足夠的適用的具體規范以供選擇。我國的知識產權法起步晚,技術力量弱,因此各法律專門委員會應加強包括法律人員、科技專家以及貿易專家的隊伍建設,借鑒他國的成功經驗,更新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專門法,明確法律規范,增加法律的確定性。
明確法律概念。對于存在一定共性但個性差異較大的情況,我們可以倚仗原則性的條款加以包含,但出現在專門法中的條款應該是具體解決個體權利保護的依據,因此需要明確法律概念,以避免可能因含義模糊所產生的歧異,造成權利人與潛在權利人的不必要的智力與財富的耗費,減少社會資源總體的浪費。
增加保護客體。傳統意義上的如作品角色名稱,作品名稱;新生的如域名、基因等遺傳資源信息、民間文學、商業方法、傳統知識等都應該列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給予合理的保護 。
制定較高層次的專門的軟件及數據庫保護法。在遵循憲法、民法及知識產權法特別原則的基礎上對各類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加以合理限制,最大程度避免可能引起的權利間的沖突。從促進文化科技傳播、造福人類角度考慮,最大程度的產生社會利益應該是解決軟件的著作權與專利權之爭的切入口,借鑒二者的優勢制定較高層次專門的軟件及數據庫保護法規。
三、以健全的反壟斷法規范知識產權權利的行使
知識產權的公益性又需要法律的調整,我國目前正著手制定第一部反壟斷法,現行的相關法律是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它雖然對設計知識產權的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作了一些直接或間接的規定,但這些規定與實際情況有較大脫節,而且極為散亂、不明確,缺少可操作性,因此迄待專門的反壟斷法的出臺。
第一,反壟斷法應側重于對壟斷行為的規制。建立統一體系,以原則性條款與列舉形式明確反壟斷法規范的壟斷行為 。
第二,對某些性質模糊,難以確定是否構成壟斷的行為,必須在慎重考慮企業的行為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后果等因素后,綜合其合理性加以判斷。
第三,利益權衡上側重于對社會主體利益的長遠性、全局性保護。一般說來,當權利人在行使知識產權超出法定范圍,與反壟斷法通過保護竟爭所要實現的社會整體目標相沖突時,反壟斷法便優先適用,以對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加以必要的限制,在保護這種權利的同時,防止和控制其被濫用,從而彌補傳統民商法調整的缺陷,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調控和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
四、正確處理知識產權國家保護與國際公約遵守間的關系
科技的進步一旦離開國際社會的合作將難以實現。國際公約向發展中的國家開啟了了解高新技術和與世界手牽手的機會,但同時也將超前的不適應發展中國家國情的規則一并塞到他們的手中。因此,為維護國家利益,作為發展中國家一員的中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性地加入一些國際公約,或提出保留條款。對此也有相應之規定:“關于行使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的有效和適用的辦法,同時考慮到各國法律體制的差別”;“承認最不發達國家在其國內實施法律及其細則方面享受最大程度靈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們能夠建立一個堅實和有效的技術基礎”。因此,對于某些權利的保護,我們也可以不同于某些發達國家的高度保護主義,而是在有利我國知識技術發展的前提下,采用較低水平的保護。
總之,限制權利的目的不在于取消權利,而在于實現權利;不在于消減和縮小權利,而在于擴大權利,只有這樣,人們才能在模式和法治系統之內確定權利的合理邊界。
作者單位:邯鄲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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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我國人力資本產權運行過程
探討人力資本產權關系,必須首先探討人力資本產權的運行,所謂人力資本產權運行是指通過人力資本產權的運動(即人力資本形成、配置及使用)以實現人力資本合理配置的過程。人力資本產權運行過程包括產權界定、產權配置和產權經營。
產權界定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人力資本投資主要有兩種類型,即福利性質的投入和功利性質的投入。我國的義務教育制度就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人力資本投資,其產權屬于國家。高等教育逐步改為功利性質的投入,由個人、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投資形成。從某種意義上說,對個人的人力資本投資可以看作由國家股、企業股和個人股三大部分組成,排斥任何一方都是不科學的。
人力資本具有創造性(非機械性),人力資本創造力的本體性(非整體性)和創造力的無限性(非可計量性)構成了人力資本的三大特點。人力資本所具有的創造性以及創造的無限性,尤其是這種創造性的無限性和本體性特點,必然導致它的另一個更加重要的特點,即人力資本的自有性。這種自有性存在于人的身體之中,發揮在人的頭腦之中。人力資本的自有性必然首先導致排他性產權要求。
但是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由于福利性質的人力資本投資的主體是國家或社會,投資客體是全體公民,從而在一國之內,人力資本投資主體放棄對人力資本產權的要求”,即國家投資所有者缺位這種說法我認為是不正確的。我國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仍比較低,教育資金比較缺乏,75%以上的人口是農民,要提高整體國民素質,需要大量的福利性質的投資。國家關心的是人力資本投資所能達到的綜合效益,更傾向于從福利角度來體現國家投資的社會平等化,以促進社會進步,同時注重與國家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相配合,達到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這種福利水平的投入并不強調人力資本的所有權,但不是由此所有者缺位,只不過是所有者隱性化了而已。根據產權經濟學理論,一種資本的所有權,一般歸這種資本的投資者所有,并且憑此而具有收益權。計劃經濟條件下,人力資本產權歸國家所有,國家包辦一切。事實證明,這種體制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消極怠工、效率低下的根源在于人沒有自。改革開放以后,國家的所有者地位放開,人事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允許自主擇業,滿足了人力資本排他性的產權要求,從而使我國的經濟蓬勃而富有生機,國家也由完全的所有者地位改為部分所有。通過人力資本承載者的自主擇業創造財富,從而滿足國家、企業和個人的收益需求。
產權配置由國家統包統配的分配方式導致人力資本的配置體制的日益僵化,人力資源浪費現象、在其位不司其職等現象比較嚴重,其必然隨著改革的進展被現在的“雙向選擇”所替代。人才市場上的價格信號自動地對人力資本產權的配置作出引導,同時價格信號的不斷變化波動使得人力資本產權優化重組不斷發生,實現人才供需動態平衡,以保證人力資本產權配置的高效率。適應這種改革,我國的檔案管理制度和戶籍管理制度應逐步放開。
產權經營人力資本產權經營是產權運行的實際操作階段,即人力資本承擔者利用人力資本產出價值的過程。在我國現階段,人力資本的產權經營還缺乏活力,缺乏相應的競爭激勵機制,往往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隱性失業普遍存在,應引入競爭激勵機制,讓市場來規范他們的行為,合理管理,爭取充分利用人力資本產權。
二、人力資本產權收益分配的設想
根據“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人力資本產權收益需在國家、社會、企業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根據國家投資的特點與目的,國家的收益只能通過普遍征收的稅收來增加整個社會的福利。個人一般從單位領取工資、獎金以及其他性質的收入。除了國家稅收和個人收益之外,人力資本承載者所創造的收益歸單位所有。
以大學畢業生的收益為例,主要依靠功利性質投資的收益分配和主要依靠福利性質投資的收益分配之間的差別,通過以下兩個圖來比較。(假設前提是:這兩種投資所帶來的總收益相同。)
其中圖(A)表示要依靠功利性質投資的收益分配,圖(B)表示主要依靠福利性質投資的收益分配。I代表個人的收入及企業投資的成本,II代表國家的稅收收入,III代表企業的凈收入。
篇10
信息科學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雖仍屬年輕學科,但已形成諸多共識和定論,并日漸滲透到包括法學在內的其它研究領域。因此,在法學研究中借鑒、運用信息科學的原理時,就不能完全不顧及信息科學中已經實踐檢驗的成果,更不能曲解信息科學的基本原理,以服務于某種預設的結論。
1、“信息”是什么?
首先,不能簡單、籠統地認為“信息是物質的屬性”。隨便翻開一本信息科學的書都可以看到,這句話至少有兩層相互關聯的含義:1、信息如同時間、空間、運動等,是一切物質都具備的普遍屬性,這是就任何物質形態而言;2、針對具體某個物質,信息則是該物質屬性的反映、表征。這樣說很容易遭到反詰:如果該物質的屬性未被反映、表征,是否就不存在該物質的信息?其實這是一個“偽問題 ”。因為任何物質都處于絕對運動之中,彼此間必然相互作用,因此,特定物質的屬性,即該物質內、外部的運動狀態和方式必然對其他物質的運動產生影響,在其他物質上留下“痕跡”,或者說必然被其他物質反映出來,沒有哪一種物質的屬性是不被反映的。所以,信息是“一物的屬性在其他物質上的反映、表征”。正因為存在這種反映與被反映的關系,物質之間才是普遍聯系的,否則,所謂的聯系將是空洞而無法成立的。也正因為信息是“一物的屬性在其他物質上的反映、表征”,所以信息必然以某個物質為載體,若甲物的屬性被反應到乙物上,則乙物為甲物信息的載體。
形象地講,一物的屬性在其他物質上得以反映,就如同水中月。 水面反映、表征了月亮的形狀、亮度等屬性,形成水中月這一關于月亮的信息,換個角度說,是月亮在水中的“再現”。顯然這種再現并非月亮物質實體的再現(月亮并未離開夜空而進入這塊水面),因此關于月亮的信息并不是月亮本身。這說明,特定的物質與該物的信息是完全不同的,信息表征物質的屬性,但絕不是物質本身。同時也不難看出,一物的屬性被其他物質反映后,該物并未喪失其屬性,該物本身更不會喪失。正如水面反映、表征了月亮的形狀、亮度等屬性,但月亮并不因此就失去了原有的形狀和亮度,更不會因此就沒有了月亮。
2、信息的幾個特征
某特定物質(甲物)的運動對另一物質(乙物)的運動產生影響,或者說甲物的屬性被反映于乙物之上時,必然引起乙物運動狀態和方式的變化或差異(其實由于是相互作用,甲物的運動也受到乙物屬性的影響從而產生變化,在此我們僅以乙物為觀察對象),因此也有人(如艾什比、烏克蘭因采夫等)認為信息就是這種變化、變異。由于乙物與其他更多的物質也處于普遍聯系之中,相互影響、彼此作用,所以乙物運動狀態和方式上所產生的變化(即甲物屬性的反映或直接說——關于甲物的信息)同樣會在其他更多物質上被反映出來,而且與甲物直接互相影響的絕不止乙物一個,所以,甲物的信息被直接或間接地傳遞到多種多樣的物質上,這就是信息的傳遞性,是信息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梢?,物質的絕對運動及由此而形成的普遍聯系必然導致信息的傳遞。無論在無機界、有機界還是人類社會,信息的傳遞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而且,信息的傳遞不僅可以在空間發生(如偵察蜂將某朵花有蜜的信息通過不同的飛行動作傳遞給其他多只工蜂),也可以在時間上發生,如DNA中代代遺傳的生物信息,信息在時間上的傳遞也被認為是信息的存貯。
當然,信息的傳遞有賴于信號。然而,信號只是完成信息傳遞的形式(所以信號被認為是信息的“運載工具”),信息則是信號的載荷內容,二者并不相同。同一信息可由不同信號傳遞,如電信號、聲信號、光信號等,但無論使用何種信號,該信息自身都同時發生著傳遞,而不能認為傳遞的只是某種信號。例如,某動物發現天敵來襲時,既可以號叫這種聲頻信號向同伴傳遞“有危險”這一信息,也可以突然的奔跑這種光頻信號向同伴傳遞“有危險”這一信息,無論使用號叫還是奔跑,結果都是將“有危險”這一信息傳遞給同伴,可見,被傳遞的絕不僅僅是信號,信號只是信息傳遞時所采用的形式,信息本身才是真正被傳遞的內容。 而且,也可以看出,信號絕不僅僅是 “人的創造物”。
由上述對信息傳遞性的介紹不難發現,由于物質間的普遍聯系,特定的一個信息能夠傳遞到多個不同的物質,這些物質還可以將該信息繼續向更多的物質傳遞,而提供該信息的各個物質并不因此失去這個信息,簡單講,同一信息可以同時附載于多個不同的物質之上、同時存在于多個空間,或者說,同一信息可以有多個載體物,載體物的變換不影響該信息本身,這就是信息的共享性,又稱無損耗性、可復制性,也是信息與物質最主要的區別之一。任何物質,在同一時間只能存在于一個空間,因此,對物的利用方式與對信息的利用方式迥然相異。認識到這一點,對研究知識產權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另外,既然信息是對某物質屬性的反映、表征,那么,就有可能是“失真”的,即該物質的屬性未被如實地反映出來,從而不能表征該物質真實的運動方式和狀態,這被稱為信息的可偽性,也是信息與物質的重要區別。信息科學上將這種“失真”的反映稱為虛假信息、偽性信息。虛假信息在自然界中屢見不鮮,如“變色龍”通過隨環境變換自身顏色這種光信號向其天敵發出“我不在這里”的虛假信息,使自己的真實地理位置不被如實地反映出來;人類社會中更是廣泛存在著各種虛假信息,如“增兵減灶”、“指鹿為馬”、假冒商品(此處之“假”恰恰不指向該有形商品,而指向該商品的產源信息)等等。尤須指出,虛假信息一旦形成,就是一種客觀存在,不依人能否意識到其虛假性為轉移,換句話說,無論人們是否對其真偽做出判斷或做出何種判斷,已出現的虛假信息都是對某種運動方式和狀態的不真實反映,因而是“偽”或“假”的。可見,虛假信息之“偽性”與人的主觀認識無關,是一種確定的客觀存在,正如假冒商品,無論人們對其產源作出何種判斷,該商品上所標示的產源信息(即假冒的商標)都是對該商品真實產源的虛假反映。
3、“信息”及其相關概念的名稱
“信息”在英文中是“Information”,來源于拉丁語“Informatio”,意為“使…接收、感知”,可見其與信息的概念有著天然的聯系。與信息相關的概念包括知識(Knowledge)、情報(Intelligence,有時也譯為Information)、消息(Message,有時也譯為news)、信號(Signal)、數據(Data)等。信息學界普遍認為,知識、情報、消息、數據均屬于信息范疇,分別指涉不同內容或不同形態的信息,信號則是信息的傳輸形式。特別是“情報”一詞,曾經被廣泛使用,但后來考慮到應借助于"信息"涵蓋面大于"情報"的特點以拓寬有關的研究與工作領域,并避免因混用Intelligence與 Information而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誤解,原使用“情報”的許多場合已改用“信息”,例如,據新華社1992年9月20日北京電,國家科委決定,采用"科技信息"的稱呼取代原來的"科技情報",并決定將該系統內從事科技信息收集、整理和服務的工作機構隨之改名:"國家科委科技情報司"改為"國家科委科技信息司","中國科技情報研究所"改為"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等。
4、知識屬于“信息”范疇
知識學認為,知識是人類關于自然界、人類社會及思維方式與運動規律的認識、經驗的總和,簡言之,是人類對于客觀世界運動狀態和方式的一種特定的反映和概括。知識產生的物質基礎是具有高度思維能力(高度發達的智力)的人腦。作為一種物質存在,人腦的內部組成物質及其作為一個整體均處于絕對運動之中,并與客觀世界普遍聯系、相互影響著,因此客觀世界的運動狀態和方式必然反映于人腦,這種反映顯然是一
種信息,必然引起人腦內、外部運動狀態和方式的種種變化。由于人腦具有高度發達的智力,能夠對上述關于客觀世界的信息進行概括、抽象、整理(這些都是人腦內部特殊的運動、變化方式),從而形成對客觀世界本質性、規律性的反映,即所謂的“知識。”可見, 知識實質上是人腦內部的物質間相互作用及其作為一個整體與外部客觀世界彼此影響的“痕跡”和反映,因而是一種信息。但知識不是關于客觀世界簡單、直觀的反映(信息科學上稱“自為信息”)——這種信息在其他物質,特別是其他生物中也能產生而非人類獨有。知識作為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是經由人類獨具的思維能力深度加工過的、濃縮的系統化了的特定信息。反言之,正是由于人類具有高度發達的智力,才產生了對客觀世界前所未有的、系統化的反映,即“知識”這種優化的信息。從這個角度說,任何知識都是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信息科學上稱“再生信息”)。所以,學者們常把信息與知識的關系比作兩個大小不同的同心圓,信息是外層圓,知識是內心圓,這形象地表明了知識與信息間的種屬關系,知識屬于信息范疇,是信息的一部分。但就人類社會而言,知識是信息的核心。既然知識是一種特定信息,所以知識具有信息的一切屬性,如前述的傳遞性、共享性、可偽性等等,質言之,知識之所以可被傳遞、共享,正因為它屬于一種信息。其實,認定知識屬于信息,有一種更簡單的推導辦法:當代科學界、哲學界普遍認為,物質、能量、信息是構成這個世界的三大基本元素,知識顯然不是物質、能量,若再非信息,還能是什么?可見,如果堅持將知識排除于信息范疇,或者說知識本質上不屬于信息,顯然違背科學甚至違背科學中的常識。
二、 關于知識產權
如前所述,任何知識都是人類在與客觀世界彼此作用的過程中憑借智力創造的成果,其本質是一種特定的優化信息。因此,將保護特定智力成果的權利稱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很有道理的;將此種權利譯為“知識產權”,揭示了知識與智力成果的同構關系,也難謂不當。進而言之,基于知識(智力成果)本質上是一種特定信息,將知識產權確定為一種“信息產權”,更是順理成章的。當然,正如知識只是信息的核心部分而非其全部,知識產權也只是信息產權的核心部分,信息產權的范圍大于知識產權的范圍。另由于“知識產權”早于“信息產權”出現,因此可以認為信息產權是知識產權的擴展。
認識到知識產權的客體屬于一種信息并了解了信息的一些基本屬性,就可以(至少有助于)理解知識產權的性質和特征。應當指出,一種權利的內容設計會受到歷史、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但主要依賴于其權利客體的屬性。原因在于,不同客體產生的利益不同、其能承載的利益實現行為方式也不同,所以不同客體上設定的權利必然不同甚至大相徑庭。
1、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 民事權利(私權)
Trips前言中明確指出,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對此鮮有爭議。但是,由于人類對信息的認識遠遠晚于對物質、能量的認識,更由于信息與物質、能量之間本質性的差異,因此,相對于以保護物質(能量)的歸屬和流轉為主干的傳統民事權利原則理念、規范體系而言,知識產權有著太多的特殊性。顯例之一即為不少知識產權的得喪變更是由行政權力這種公權決定的,而非“私法自治”,由此也使得知識產權法中含有大量行政程序性條款,因為對信息內容的判斷、價值的評定等比對物的判斷、評定復雜得多、困難得多。僅鑒于此,知識產權與傳統上歷來作為純粹實體性私權的普通民事權利之間的差異已不需多言、不容否認。另需強調的是,在當今信息社會、知識經濟的時代背景下,信息(知識)的重要性愈益突顯,其價值已呈超越土地、機器甚至資本價值之勢,但對知識產權、信息產權的關注程度與此卻難以相適應,因此知識產權乃至信息產權尤其需要“特別”的重視。
2、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亦稱“排他性”。所謂排他性,是指特定客體上的利益只能由特定權利人排他地實現,即任何其他人均被排除于該客體利益的實現可能之外?;\統地講,物權、人身權等均具備排他性。但稍加分析,即可發現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具有特殊品格,不應淹沒于其他權利的排他性概念之中。試以排他權之典型——物權為例。任何物均不具有共享性,某特定物在一個時間只能被特定主體控制。因此,特定主體只要排他地控制住該物本身,自然也就可以排他地實現該物上之利益,因為其他人皆因與該物脫離而不能實現該物所生之利益,亦即被排除在該利益實現可能之外;反過來,要實現特定物上的利益,必須控制住該物本身,不能落入他人之手,否則,該特定物上之利益無從實現,所以“對物的支配、控制”在物權的內容設計中永遠處于統帥地位,易言之,物權由保障特定主體排它實現特定客體物上利益的權利演變為保障該主體排它支配、控制該客體物本身的權利。應該說,對物權而言,其排他性內容上的這種轉換并無不當,因為在物權領域,客體上利益恒與客體物同在,不加區別并無大礙反倒更易于觀察 (物只能在一處)。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這種特定的信息,具有共享性。因此,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建立在對“客體”與“客體上利益”進行區分的基礎上,允許客體(某特定信息)的共享,同時運用法律的強制力將該特定信息所生利益確定地配置給法律認可的特定主體(權利人),質言之,非權利人可以掌握某特定信息,但不能實現該特定信息所生之利益,該信息上利益只能由特定主體憑借“法律上之力”去排他地實現。同樣由于信息的共享性,非權利人掌握了權利人的特定信息(客體)后,權利人并不因此失去該信息因而仍然可以排他地實現其上利益??梢?,知識產權是 “客體共享,利益排他”,這意味著不必通過配置客體再間接地配置客體上利益,而是直接對客體上利益進行排它性配置。物權則是通過“客體排他”間接地完成“利益排他”。由此應不難看出知識產權排他性的特別之處。
3、知識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
誠然,可以認為權利都是無形的。但長久以來,物權特別是其中的所有權均被視為“有形”財產權。羅馬法上“物的分類”將多種權利列為“無形物”(暫不論其將權利與權利客體混雜安排),卻未將有形物的所有權劃入“無形物”中。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正是針對此而提出的。由于物權權利內容表現為對物本身和物之控制的保護,物權與客體物只能始終保持同在,至少也要“推定”如此,所以特定物之所在即為物權之所在,或者說,物權總與一個看得見的“物”在一起,或者說總有一個有形的“外殼”,蹤跡確定,非常直觀,易于觀察也易于辨識,因此稱為“有形” 財產權。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特定智力成果這種信息,具有共享性,因此知識產權客體常與該權利本身發生分離,知識產權客體之所在并不能成為判斷知識產權之所在的依據,這是將知識產權稱為無形財產權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雖然智力成果作為信息對物質具有依附性,但除極個別例外,特定智力成果上的知識產權的變動與該智力成果載體物上的物權的變動各自遵循不同法律規則,或者說,特定智力成果的載體物承載著一個并不以該物自身為客體而是以其上特定智力成果為客體的專有權,因此該載體物之所在一般亦不能決定知識產權之所在,這是將知識產權稱為無形財產權的另一個主要原因,也是知識產權不能適用占有、準占有、取得時效等物權制度的主要原因。簡單講,作為某一知識產權客體的同一智力成果隨處可見,該特定客體上的權利卻蹤跡難覓,既不能依該智力成果之所在確定權利所在,更不能依該智力成果的載體物之所在確定權利所在,或
者說,知識產權缺少一種有形的“外殼”,因此很容易讓人覺得知識產權無蹤無影,所以稱之為“無形” 財產權。
4、知識產權的“法定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作為一種特定信息,具有共享性,從時間上說,這意味著不同時間的人可以共享同一個智力成果,甚至幾乎可以認為該智力成果是永存的(當然也有某智力成果隨載體物的滅失而滅失的特例),僅以此為據,該智力成果上的專有權應可永遠存續,知識產權并無“時間性”可言。但是,任何知識的進步必然是以已有知識積累為基礎的(現時任何智力成果的權利人也是在已有的知識積累基礎上完成智力創造進而取得專有權的),智力成果上的專有權若永遠存續,意味著其他人尤其后世人將無法利用這些智力成果,顯然這將阻塞知識的發展之路,說嚴重些,人類的子孫將深陷各個知識專有權的囹圄中而無從進步,這顯然有違人類追求進步的公益。換個角度講,知識產權若無時間限制,將使知識產權人向全社會索取的回報遠遠超過其對社會做出的貢獻,極不公平。因此,法律斷然為絕大多數知識產權設定了時間上的限制,一旦期限屆滿,原來專有的智力成果自動進入公有領域。可見,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法律直接設定的。物權中沒有類似的“法定時間性”,因為任何物質都有其存在終結的自然時刻,不可能被子子孫孫共享,因而可以說,物權的時間性不言而喻,無需明定。可見,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法定的,而非自然的,因此,不能籠統地講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應該講知識產權具有“法定時間性”。
5、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智力成果作為一種信息具有共享性,因此,一個特定的智力成果可以同時存在于多個不同的國家或特定地區。但是,各國家、地區這時對在此同一智力成果上是否設定知識產權、設定何種知識產權以及所設定的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如果設定某種知識產權)等問題的答案顯然不可能相同,具體說,在甲國被設定此種知識產權的某個智力成果,在乙國及其他更多國家中可能被設定彼種權利甚至不被設定權利,即使被設定相同名稱的知識產權,其具體權利內容也不會完全一致,可見,該特定智力成果雖同時存在于各個國家,但在這些國家中所得到的 “知識產權待遇”不同,而且彼此獨立、互不影響,因此,就該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問題必須分別單獨適用各個具體的“權利登記地法”或“權利主張地法”;反之,任何一個特定物都不可能同時存在于多個國家、地區,所以其上物權在一個時間只能也只需要適用特定的一個“物之所在地法”。換句話說,不同國家、地區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個物設定物權,卻可以在同一時間對同一智力成果設定不同內容或不同類別的知識產權,或者說,同一智力成果上的知識產權在同一時間因地域不同而呈現不同樣態。這一比較充分顯示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也說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作為一種權利的特點與法律的地域效力雖有聯系卻絕不能混淆——各國物權法也有相應的地域效力,但物權卻沒有地域性的特點。當然,知識產權地域性特點的形成也有歷史原因,此處不贅。
6、知識產權客體的“可復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