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及法律規制研究
時間:2022-06-07 16:03:42
導語: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及法律規制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經歷了40年的壯觀增長,經濟總量相比以往實現了質的飛躍,在世界經濟中的占比也越來越大。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還如初生稚子般,面對如此迅猛的經濟增長速度,略顯得稚嫩和局促。在此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可能是我國某些企業的知識盲區,這些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相關問題或涉及知識產權類經濟糾紛時不知如何應對,能力和經驗都略顯不足。因此,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所導致的壟斷問題愈發嚴峻,對于知識產權合法壟斷權的保護與利用知識產權非法壟斷行為的規制,我們要端正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的態度。
關鍵詞:反壟斷法;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濫用
一、反壟斷法框架下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概述
1.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概述。知識產權濫用一般是指違背《反壟斷法》的規定,行使知識產權凌駕于知識產權所允許的范圍之上的,同時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或者觸犯《反壟斷法》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與《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的。在我國,知識產權是民法賦予自然人的一項權利,因此人們普遍將其視為是一種私權,是法律所賦予知識產權主體享有的、基于其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或產品的一種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存在本身是合法的,但是一些企業或公民的濫用行為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生活中常見的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兩大類:一種是觸犯了《專利法》,一種是觸犯了《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權利范圍是《專利法》所規定的,過多拓寬知識產權權利范圍,是不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的。但是這種情況還尚未屬于《反壟斷法》規制的范圍,單純地只靠《專利法》規制就可以。這里的觸犯《反壟斷法》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發生在知識產權授予后,主要是指在市場經濟中,一些經營者利用自身的知識產權,以簽訂壟斷協議的方式,對市場進行壟斷,目的在于通過對市場產生不當競爭因素,妨礙或者排除競爭的手段,來鞏固自己的支配地位。這些行為對市場秩序造成了強烈的沖擊,如果不加以規制,最終會對市場和消費者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害。任何權利都不得濫用,這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規定,知識產權也不例外,因此,任何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都應當受到相關法律的規制。從主觀方面來看,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分為積極的權利濫用和消極的權利濫用。相比于積極的權利濫用,消極的權利濫用危害性相對較小,主要是消極的權利濫用的行為人在取得知識產權后的很長一段時間不主動行使權利,該行為不會違反《反壟斷法》,所以本文不討論這種消極的權利濫用行為。積極的權利濫用行為則需要行為人在獲得知識產權后,積極主動地去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制造壟斷,損害市場和消費者權益。本文將圍繞觸及《反壟斷法》的知識產權權利濫用行為以及如何規制這種行為和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展開討論。2.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的關系既對立又統一,一方面知識產權所擁有的合法壟斷的屬性與《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具有潛在沖突,是對立的。首先,兩者所代表利益群體就不一樣:一個是公法,代表社會公共利益;一個是私法,強調對個人權益的保護,在某種程度上,兩者在保護利益上是沖突的。其次,立法者設立知識產權制度的首要目的就是鼓勵我國的科技創新,通過授予知識產權主體一定的合法壟斷權來達到保護智力成果的目的。合法壟斷權會限制競爭,一旦合法壟斷超出合理范圍,《反壟斷法》就必然需要對其進行規制,維護市場的穩定和競爭的公平性。最后,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所追求的目標是不一樣的,前者是通過對創新成果進行保護來達到鼓勵創新、提高國家在科技方面的國際競爭力的目的,后者則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宏觀調控經濟,排除那些令市場紊亂的競爭行為,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用自身的合法壟斷權進行不正當競爭,制造壟斷,那就觸犯到了《反壟斷法》,必然會受到其規制。另一方面,《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利益是統一的,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反壟斷法》在對知識產權的合法壟斷做出嚴格規定的同時,又對知識產權合法壟斷適用放寬的特殊對待。因為國家需要創新,對于一個國家的發展來說,科技創新是提高生產力,加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加強對科技創新的保護力度是必不可少的,同時科技創新也給消費者帶來了使用更優產品,體驗科技創新的益處。知識產權可以對創新成果起到保護作用,但當權利人利用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競爭規則,以損害他人利益的方法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限制了市場競爭,那么消費者就無法買到最優的產品,這就不是知識產權制度想要達到的目標了。并不是因為濫用了知識產權而違反《反壟斷法》,而是因為違反了《反壟斷法》,才構成知識產權的濫用。這時候就要通過《反壟斷法》,打擊權利人的非法壟斷行為,恢復市場競爭秩序,還大家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消費者也有更多的選擇機會,進而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經濟發展。3.《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及規制的可行性。《反壟斷法》作為公法,其立法目的是通過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來促進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知識產權則是《民法》所賦予公民的一種私權,是為了保護私人利益而生。其本身所具有的獨占性、專屬性和壟斷性都是法律在授予權利人知識產權的同時也間接賦予了權利人。一旦別人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就可以以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地位對其進行侵權訴訟,保護自身權益。所以,現實生活中存在利用知識產權禁止其他市場主體與其銷售同類產品,排除他人與自身的競爭,獲得更多收益的行為。一般來說,知識產權的使用行為并沒有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破壞,只是單純的合理使用,就不會被納入《反壟斷法》的規制范圍。但是,如果超出這個范圍,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這就屬于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需要通過《反壟斷法》進行規制了。雖說知識產權具有合法壟斷權,但是這種合法壟斷是在法律經過充分的利益衡量才允許的。我們不能把知識產權的獲得和知識產權的行使看成同一個問題,權利人在獲得時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并不代表權利人在使用該權利的時候不會違法。法律對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持消極寬容的態度,并不能因此說明該行為合法。只要權利人破壞了公平競爭,制造了壟斷,就應該受到《反壟斷法》的懲罰。作為《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之間的聯結點,我們可以看到《反壟斷法》規制知識產權領域內的權利濫用行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我國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法》規制的立法現狀
我國并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來對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進行規制,大多是一些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零星條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了技術進出口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條款的類型;2008年頒布實施的《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雖然這些法律中關于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條文松散不成體系,但是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危害終于被暴露在大眾的視野中,也引起了立法機關的關注,并制定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制。遺憾的是,這些規定過于籠統,導致大眾只知其大意,具體到適用上卻犯了難。具體怎么算違反了規定,其邊界在哪里還需立法者多做考量。
三、我國當前《反壟斷法》在立法上對知識產權濫用規制存在的問題
1.在立法上對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制存在缺陷。在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梳理的過程中發現,我國現行法律中多部法律都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了規定,這也讓我們感覺到了立法者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關心。但是知識產權制度有關的規定還是存在些許缺陷,總結起來就是過于分散、涵蓋范圍不夠廣泛、立法時過于原則化不能被大眾理解,導致實際操作中會稍加困難。首先,與知識產權制度相關的法律規定分布過于分散,無法形成一個系統化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除了本文中提到的《反壟斷法》外,只有個別法律條例及其實施規制的個別條款中存在與知識產權制度有關的零星條例。其次,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不夠全面明確,過于籠統模糊,因此在實際操作方面障礙重重。例如,在《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國內DVD行業的專利聯營和交叉許可無從查找。再次就是《反壟斷法》作為規制知識產權制度的主要法律,其中的規定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規制還不夠全面,尚待完善。例如對于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法律后果規定得是否過于寬容,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主要形式有哪些,這些問題都值得商榷。最后,我國現行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立法,法律效力低,制度設計不精細、不科學。除了《反壟斷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的外,其他的均是由國務院及其各部委頒發的部門規章,效力等級方面相較于歐美國家不夠高,缺乏權威性。2.《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規制的不完善引發各種反壟斷問題。任何不加以規制的權利都會帶來無法想象的后果,尤其是在人們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不正當行使知識產權,對市場和市場主體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知識產權的本質是法律授予知識產權主體的基于自己的智力成果所取得一種專有權,知識產權主體基于知識產權可以排除或限制他人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因此知識產權也具有一定的壟斷性質,但是其壟斷程度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得超出這個范圍,給其他主體帶來損害。但是這種合法的壟斷也會對市場競爭帶來影響,其后果必然也會對生產效率和社會整體利益帶來損害。一方面,知識產權的存在和授予本身是合法的,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本身就比一些有形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如果沒有法律強有力的保護,那么權利人的利益保護就無從談起,受到侵害也投訴無門。另一方面,科技的創新必然會引起人們對于創新成果的重視,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特殊的專有權,其行使會對競爭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加以規制,必然會比其他行為更能對市場秩序造成損害。以上問題都是我們在立法時需要權衡的。然而這兩個問題是顧此失彼的關系,如果保護知識產權處于優先保護地位,那么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必然會受到挑戰;如果公平競爭處于優先地位,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利則成了無稽之談;如果我們不規制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這無疑是對消費者和其他市場主體的不公平對待,也違背了市場自由競爭的初衷。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過度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破壞了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這對于其他市場主體來說是不公平的,這也會對行業的發展和社會整體經濟發展造成阻礙,同時也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危及社會共同利益。知識產權的行使如果沒有了限制,那么其后果可以想象。權利的行使應當以不損害他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為原則,這點在憲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而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使得其他市場主體不能夠享有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制定超高價產品,侵犯消費者權益,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的進步。基于知識產權的獨占性特點,知識產權人通過多種手段來達到自己收取不合理許可費的目的,常見的手段有設置搭售、簽訂獨立性回售條款等,這些濫用行為限制了創新,制約整個社會的積極發展。
四、我國《反壟斷法》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完善建議
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各國間的經濟交流越發頻繁,一套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對內可以保護我國的科技創新成果,對外可以吸引外國企業入駐我國。但是我國目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規定大多零散,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這也是我國的知識產權體系一直被外國企業所詬病的一大痛點。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缺失,也容易被外國企業鉆了空子,成為反制我們的理由。想要構建一套健全完備的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規制的法律體系,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司法現狀以及我國的國情是我們要考慮的重中之重,同時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已有的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規制的法律。當然,并不是所有使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都要被規制,我們需要排除那些合理使用知識產權的行為。知識產權本身就帶有合法壟斷的性質,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使用,就不會觸及《反壟斷法》,更不會被規制,這也是國家大力鼓勵科技創新所應給予的保護。國家通過法律給予知識產權權利主體一定期限內的合法壟斷權,是為了大力促進國民進行科技創新,權利主體在獲得知識產權后,可以在法定的范圍內排除或限制其他市場與其競爭,以此獲得收益。這種限制競爭并未達到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程度,屬于法律保護的范圍。但是,如果權利主體利用知識產權進行壟斷,造成市場秩序紊亂,那么就需要《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規制。因此,為了維護我國在世界經濟中的高質量發展,需要完善我國的《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有關規定,填漏補缺,形成統一完備的法律保護體系。
五、堅持在反壟斷法框架內解決知識產權濫用問題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的保護兩者并不沖突,反而具有天然的一致性。知識產權是《民法》賦予的合法權利,然而僅僅使用《民法》中的法律條文來規制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是遠遠不夠的。《民法》屬于私法,當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侵犯到公法的保護范圍時,《反壟斷法》則可以在公法層面對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起到很好的規制作用。兩部法律分別在不同的層面對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進行規制,當然這也是最科學、最有效的解決途徑。一旦知識產權的行使超出了《民法》上規定的合理范圍,《反壟斷法》就可以解決問題。結語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對其的規制僅靠一部法律是無法實現的,需要不同領域的多部法律協同作用。《反壟斷法》作為我國用來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法律,我們需要它來告訴我們什么行為觸犯了法律的邊界,什么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從而讓我們合理去保護和使用我們的知識產權。所以《反壟斷法》的立法動態,是我們應該持續關注的。
參考文獻:
[1]王先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劉春田.中國知識產權評論(第一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3]楊雄文.知識產權濫用的危害及其反壟斷規制[J].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4):43-46.
[4]張偉君.規制知識產權濫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5]唐元明,王立新.淺議知識產權權利濫用的反壟斷法規制[J].法制博覽,2012(01):14+24.
[6]牛司云,馬衛東.反壟斷法視野下對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規制研究[D].青島:青島大學,2017.
[7]張海霞.知識產權濫用法律規制研究———基于反壟斷法視角[D].廣州:廣東商學院,2010.
[8]馮祥.對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思考[J].現代管理科學,2011(01):86-87+99.
作者:任若蘭
- 上一篇:俄狄浦斯情結美妞與怪獸精神分析
- 下一篇:周禮三物之教與教育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