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0 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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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農民資金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根據惠民資金管理“一線實”工作要求,經縣政府同意,現就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上下聯動、橫向協調”原則,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真正形成“分工科學、責任明確、層層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確保惠民政策和資金管理落實到位。
二、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
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必要性
摘要:由于世貿組織規則不允許其成員對本國或本地區農業生產進行直接補貼,因此,通過補貼農業保險從而實現對本國農業生產的有效合理保護,成為市場經濟國家扶持本國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在已經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4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大部分都通過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進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補貼,用以保障本國或本地區農業經濟的發展。因此,根據我國的國情可以看出,政府財政補貼對發展農業保險,乃至于整個農業經濟都事關重大。
關鍵詞: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必要性
我國的農業保險在經營過程中一直面臨兩難的局面,市場化的經營模式導致農業保險的供需不平衡。一方面,對農戶來說,農戶收入低,負擔不起農業保險的保費支出,造成農業保險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對保險公司來說,農業保險賠付率高、損失額大,保險公司難以承擔巨額的保險賠款,造成很多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意經營農業保險產品,農業保險的供給乏力。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發展歷程都表明,要保障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必須依靠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大量補貼或者是由政府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因此,在我國現階段農民無力負擔農業保險保費的情況下,政府給予充足的財政補貼,對發展農業保險和穩定農業生產都十分必要。
一、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則要求
世貿組織限制各成員國對本國的農產品實施直接價格補貼,對生產和貿易產生扭曲作用的“黃箱”政策必須進行削減。而在允許的范圍內對農業保險進行財政補貼則屬于世貿組織允許的“綠箱”政策,因此大部分國家都對農業的支持政策進行了調整,將傳統的以價格補貼為主的直接保護政策轉變為由財政補貼農業保險來間接保護本國的農業經濟。我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也必須遵守世貿組織的規則。目前,我國財政對農產品價格方面的補貼和直接對農業企業的補貼每年達到數百億元,如果可以將這種直接補貼的成本轉移到對農業保險的補貼上,則在保障我國農業發展的基礎上也能夠滿足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
二、財政補貼農業保險,有利于增加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
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績效分析
農業保險可以說是有效維系農業發展,并且確保農民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基于這種農業保險的有效落實,因為很多農民意識不到保險的重要性,進而也就很難進行全面采購和應用,針對這一問題,我國采取了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方式,進而也就能夠促使農民能夠享受農業保險的積極作用,減輕農民經濟損失。這種財政補貼農業保險方式的應用對于農民而言必然是極為有利的,但是在具體落實中同樣也需要進行績效評估,確保公共管理的有序性。
一、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績效概述
針對財政補貼農業保險進行績效評估其實已經受到了高度重視,其也是研究財政補貼實際效益的重要手段,能夠較好評價財政補貼農業保險是否能夠帶來福利凈收益,對于其中可能存在的各類問題進行有效發現和優化。結合當前我國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績效評估工作落實,其需要切實把握好以下幾個基本要點內容:(1)明確績效評估主體。對于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落實,必須要重點明確績效評估的主體,這也是保障該項工作有效執行的重要前提條件。一般在當前實際落實中,相應評估主體主要有政府部門和社會評估機構兩類,這兩類績效評估主體的操作落實條件和具體流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在實際操作中進行有效關注。對于政府績效評估工作的落實,其需要由不同級別的政府正對其相關資金的到賬和實際應用狀態進行評估分析,并且充分考慮農民的實際效益,促使其能夠圍繞著最終效果做出評價;而對于社會評估機構的參與落實,其除了由受益農民群眾做出反應和評估之外,專家機構的評估是比較重要的一種方式,其需要首先保障相應評估工作能夠較為公正準確,具備第三方性質,充分提升績效評估的價值。(2)明確績效評估客體。所謂的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績效評估客體也就是主要對象和目標,其在實際評估處理中主要就是針對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資金使用效果進行分析評價,了解其實際應用水平是否滿足于前期預期,對于整個資金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進行詳細分析,最終也就能夠充分了解其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效益。(3)明確績效評估內容。對于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績效評估工作落實,還需要重點加強對于績效評估內容的明確,這種績效評估內容并非是指簡單的對象,而是應該進行細化,促使其能夠將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各個方面結果都進行詳細掌握,比如對于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就是需要進行重點績效評估的三個核心內容,也是需要呈現的核心指標所在。這種績效評估內容的呈現同樣也需要促使其能夠表現出較為理想的規范性效果。
二、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發展建議
在未來我國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發展落實過程中,為了更好提升其落實效果,必須要圍繞著當前存在的各類問題進行控制,其中較為核心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點:首先,必須要嚴格控制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額度,避免出現補貼率過高而導致財政資金短缺的問題,促使其公共資金運轉較為合理流暢;其次,還需要重點圍繞農業保險監督機制進行不斷完善,促使其相應農業保險能夠得到較好應用,對于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資金濫用,或者是騙取財政補貼的問題進行嚴格控制,充分提升財政補貼資金的應用實效性;最后,對于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品種進行擴大同樣也是未來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其需要進一步提升財政補貼的設計范圍,并且還需要體現出一定的差異性和針對性,對于一些條件較為惡劣的環境作物更是需要進行重點關注,更好提升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最終效益。
三、結束語
森林保險財政補貼方式探討
摘要:森林保險是處理林業非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機制,目前我國森林保險尚未形成多種財政補貼形式,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針對現有財政補貼方式的困境,提出建立森林保險特別賠償基金、健全森林保險補貼激勵制度等優化財政補貼方式的初步設想,以期促進森林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森林保險;補貼激勵機制;可持續發展
林業是露天作業的行業,容易遭受各種自然風險;林業生產經營周期長,容易遭受各市場和政策風險。森林經營的高風險性使得森林保險已經成為分散和管理林業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1]。理論研究基本一致認為:林業產業的正外部性,直接決定了森林保險的準公共產品性質。通過發展政策性的森林保險,可有效地補貼林農,起到對林農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同時也補貼了環境和生態,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2]。而從實踐來看,目前已經實施了森林保險的國家(如瑞典、芬蘭、日本、美國等)都對本國森林保險提供了財政補貼支持[3]。因此,政府的財政支持是森林保險發展的內在需求和重要保證。但是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簡單地依靠財政補貼支出解決森林保險的全部問題是不現實的,應綜合考慮公共財政的扶持能力和林農的收入水平[1],優化財政補貼方式,建立利益激勵機制和相關配套制度,提高補貼效率,逐步實現森林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一、現有森林保險補貼方式
我國早在1984年就開始了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但由于采用商業性保險的辦法,其發展緩慢,難以形成規模。2004年至今中國開始新一輪森林保險試驗和發展。啟動了政策性森林保險試點工作,明確政府在保費補貼、保險風險分擔等方面予以支持[2]。在此背景下,政策性森林保險的各項試點工作在全國逐步展開,福建、江西和湖南均開始了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如福建省,森林火災的試點地區商品林保險費率調整為3‰。對投保面積在6.67hm2以上(含6.67hm2)的種植大戶,種植戶個人承擔80%保費,省財政給予20%的保費補貼;對投保面積在6.67hm2以下的一般種植戶,種植戶個人承擔60%保費,政府給予40%保費補貼(省財政承擔30%,市、縣(區)財政承擔10%);對無發生森林火災的種植戶,在續保時給予保費下浮50%優惠。另外,省級承擔保費的安排風險補償金,并入原有風險補償金,當保費賠付率超過時,人保財險公司與省財政的風險補償金按比例分擔。江西省規定商品林保費和公益林保費分擔比例分別是:商品林按省財政20%,縣財政10%,投保人70%;公益林按省財政30%,縣財政10%,投保人60%。森林火災保險保費由省財政廳按照“按實補貼、一年兩結”的方法,統一和人保財險江西省分公司結算。省財政承諾對參加森林火災保險的投保人,優先考慮其貸款擔保和林業貸款貼息等[4]。2009年中央財政在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地區(福建、江西和湖南),試點再補貼30%的保費(要求省財政最少補貼25%)。從中國森林保險的實踐看,主要采用的財政補貼方式是對投保人的保費補貼及對保險人免征相關流轉稅,少數省份在賠付率過高時,省財政承擔一部分損失。這些補貼方式確實對中國森林保險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此種補貼方式對提高參保率和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作用有限,激勵作用不明顯。如已經開展了政策性森林保險試點的福建、江西和湖南三省,財政給予投保人保費補貼的情況下,2008年,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三省,森林投保面積分別為全省森林面積的3%、6%、23%[4]。承保面小導致大數法則難以起作用,也就難以分散風險、降低保險成本和改善承保條件,對保險公司經營效益有不利影響,保險公司缺乏積極性長期、穩定開展該項業務,也抑制投保人有效投保需求。也就是說,現在的政策性森林保險的補貼方式并沒有有效地解決森林保險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不足這一最為主要的矛盾。
二、現在森林保險補貼方式的不足分析
財政補貼資金發放與管理方案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文件(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特制定我市個人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發放與管理的實施方案。
一、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
(一)凡是在《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21號)下發后,即2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暫定),在我市市區范圍內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辦房屋所有權證的二手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市內外購房者,所購房屋符合《實施意見》要求的給予相應的購房財政補貼。
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不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圍土地上住房交易價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
財政補貼助力農業保險機制分析
摘要:農業作為我國的基礎產業,同時又是發展薄弱的產業。其發展是實現我國戰略性轉型、進而突破中等收入國家陷阱的關鍵。農業保險作為我國發揮對農業“適度保護”的工具,對實現農業現代化具有巨大的潛在影響。現階段,國內不同產區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定義還需進一步明晰,農業保險與財政補貼聯合互動機制還缺乏適應性及規范性。政策性農業保險助力農業發展亟需一個更有效益的財政補貼體系,以提升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以期農業保險在我國倡農薦農政策環境下取得重要突破。
關鍵詞: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聯合互動
農業保險具有分散農業經營風險、促進農民增產增收的作用。根據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相關要求,我國深入推進農險橫縱比,不斷拓寬覆蓋群體,積極創新農險險種。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首先明確了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表明實現財政補貼與農業保險的聯動發展機制的完善和優化,是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促進農業保險服務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的關鍵。
一、財政補貼與農業保險互動運行機制分析
(一)財政補貼引入機制。作為一國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財政補貼以再生產環節為標準,可分為生產補貼,流通補貼和消費補貼。生產補貼中對于農業生產資料補貼直接體現某階段或某時期我國對于農業產業的扶持,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農業生產力。然而,這一傳統財政補貼方法有著明顯的弊端,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市場失靈。財政補貼通過與農業保險的串聯互動相對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將財政補貼引入農業保險,在充分發揮國家宏觀調控作用的同時,可給市場機制的運作留有較大的空間,以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二)運行體系分析。我國農險財補作用的主體仍是農戶,由政府直接給予農戶一定的保費補貼,這部分比重較高,較小比例通過給保險公司成本補貼、稅收優惠等方式發放。針對保費來源,目前我國采取的大都是多層次政府保費補貼聯合互動的方式,具體為以下三種分配類型:一是固定型保費補貼比例分攤,即對于省內不同的地區政府設定固定的保費補貼繳納比例,其余部分由國家統一財政撥款補齊。二是差異型保費補貼比例分攤,即不同省份的省、市、縣地方政府根據一定的指標劃分財政補貼費用繳納比例,這種分配方式避開了固定式的、一刀切的弊端,實用性更強。三是機動型保費補貼比例分攤,即地方政府結合自身實際,自主協商確定保費補貼比例。在以上三種分配模式中,后兩種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納入到分配考慮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區域間財政補貼不公現象。在財政補貼與農業保險聯合互動機制中,確定合理的財政補貼分攤主體、分配方式及分配額度,是農業保險能否發揮作為我國政策性支農、惠農工具作用的關鍵。何種財政補貼模式能體現農險財補的公平性,保證其具有較高的風險保障水平,以實現財政補貼助力農業保險優化的目的,是現階段我國需要解決的難題。(三)財政補貼與農險結合的特性分析。農業保險與財政補貼的結合具有內在合理性,原因在于農業保險具有高賠付率、高風險性、高溢出性的特性。一方面,農業產業災害頻發,保險公司承受風險過大,開發動機小;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強外部效應,削弱了農民投保動機。所以農業保險市場常表現為供需同缺的情況。這是農業保險社會效益的高溢出性決定的,其必須與財政補貼結合發揮作用的特質。同時相對于其他險種,農險財補也是政府扶貧的重要工具。農業作為我國的基礎產業,近幾十年遠遠滯后于其它產業的發展,機械化和科技化水平與發達國家差距較大,此種形勢下,農業保險助力精準扶貧戰略顯示著其巨大的潛力。然而,現階段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水平還處于低端,開發險種不足、政府保費補貼機制設計尚未規范化。
二、指標分析
農業當前財政補貼問題及對策
一、我國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的演變
財政對農業給予有效補貼,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采取的旨在保護和發展農業的一項重要政策。所謂財政補貼支農,就是指政府利用財政補貼方式支持“三農”發展。我國財政對農業的補貼始于20世紀50年代末,最早以國營拖拉機站的“機耕定額虧損補貼”形式出現,之后逐漸擴展到農用生產資料的價格補貼、農業生產用電補貼、貸款貼息補貼等方面。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的制定實施受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政治經濟制度、國家財力和不同時期農業農村發展目標任務影響,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政補貼支農政策大體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78年~1994年)是現行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的形成時期。第二階段(1994年~2002年),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發展時期。財政補貼支農逐步增加,加大了對生態建設的支持,加大了對農村改革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的支持。第三階段(2003年至今)是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的創新時期。除了已有的政策繼續執行并加大力度外,提出并開始實施公共財政覆蓋農村政策,新增教育、衛生、文化補貼支出主要用于農村,同時在基本建設投資包括國債資金方面加大了對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改變財政支農方式,對農民實行直接補貼;改革農業稅制。
從2004年起,國家財政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結構,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并不斷加大對部分地區種糧農民的良種和購置農機補貼力度。財政部統計顯示,2006年全國糧食直補資金達到142億元,比2005年增加約10億元,其中13個糧食主產省(區)126.8億元,均占本省(區)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良種補貼資金40.7億元、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6億元,分別比2005增加2億元和3億元。
我國還將繼續加大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力度。這一補貼制度是財政部去年以柴油配套調價為契機,綜合考慮柴油、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動因素,針對種糧農民農業生產資料增支而新增的綜合直補。2006年,中央財政共安排125億元對種糧農民柴油、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增支實行綜合直補,使7.28億種糧農民直接受益。這是財政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又一重要舉措,對減輕因柴油、化肥等農資價格變動對農民種糧收益的影響,穩定農民種糧收益,促進糧食生產,確保我國糧食安全,意義重大。
二、當前我國財政補貼支農存在的問題
我國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經過多年的演變、調整和發展,財政支持“三農”政策框架體系已經顯現。但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當前我國財政補貼支農政策還存在以下問題:
政策性財政補貼農業保險論文
一、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的現狀剖析
(一)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聯動,財政補貼規模日益增進
地方省級和市縣財政也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不同比例落實配套資金。截止2011年底,地方各級財政累計撥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達到200億元。
(二)中央和地方補貼相輔相成,財政補貼險種各有側重
我國農業保險承保品種近百個,除中央財政選擇的15個補貼險種外,地方財政還選擇地方特色險種進行補貼。中央財政補貼險種一般是關乎國計民生、保障人民生活、影響農民收入、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的主要種養殖業品種等。2007年中央財政選擇玉米、水稻、小麥等5個種植業保險險種和能繁母豬作為保費補貼的試點,在此基礎上,逐年在不同省區增加新的補貼險種。2013年補貼險種達到了15個,包括糖料、馬鈴薯、青稞、森林和天然橡膠、育肥豬、牦牛等險種。中央財政的保費補貼惠及了除北京、上海之外的大部分地區的主要農牧產品。地方財政在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財政實力、農業政策,選擇具有地方特色、高效的經濟作物等給予保費補貼,開展特色農業保險。例如山東省除納入中央財政補貼的小麥、玉米、棉花3個險種外,還對蘋果、蔬菜大棚、蜜桃、西瓜、奶牛、黃牛、養鴨、能繁母豬等8個品種給予地方財政補貼;上海市對食用菌、羊、淡水養殖、鮮食玉米等21個品種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三)中央和地方財政因地制宜,財政補貼區域和比例逐步增加
個人購房財政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德府發[2008]3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德府發[2008]39號)文件(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特制定我市個人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發放與管理的實施方案。
一、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
(一)凡是在《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下發后,即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暫定),在我市市區范圍內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辦房屋所有權證的二手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市內外購房者,所購房屋符合《實施意見》要求的給予相應的購房財政補貼。
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不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圍土地上住房交易價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
新能源汽車消費財政補貼政策分析
在當今社會中,汽車是人類重要的代步工具,隨著經濟的進步,生活質量的提升,人們對汽車的需求也進一步擴大。而傳統燃油汽車排放尾氣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對人們的生活以及健康帶來了很大的影響,且石油價格不斷上漲,能源緊缺,為了節能減排,導致各國都紛紛著手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于中國來說,石油超過50%是依賴進口,依據今年3月份最新的文件《中國油氣產業發展探究析和未來展望報告藍皮書(2018—2019)》,目前中國原油加工總量和石油表觀消費量都已經超出了6億多噸,石油對外依存度甚至達到了69.8%,這對中國的能源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風險。所以,推動純電動型、燃料電池型、插電式混合動力型等現代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是中國汽車領域發展的核心目標,對于加快推進中國整體經濟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具有關鍵性的作用。
1中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現狀
近年來,中國逐漸占領世界市場,目前已經成為世界范圍內第一大新能源汽車市場大國,新能源汽車屬于中國的一種戰略性發展新型產業,現在正經歷一個非常重要的市場發展期。在這個期間,中國政府不斷出臺扶持政策,在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和消費等各個環節發揮作用,對該市場的成長和成熟起著深遠影響。其中,財政補貼政策作用顯著。1.1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研發推廣階段。在2009年,新能源汽車在北京、上海、重慶、長春、大連、杭州、濟南、武漢、深圳、合肥、長沙、昆明、南昌這13個試點示范推廣,并針對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給予了相關定額補貼。隨著中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范圍不斷擴大,新能源汽車逐漸向全國普及。在2010年,中國正式發行了《關于開展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運行的通知》,政府部門針對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情況制定了一次性補助的措施,試點城市為上海、深圳、杭州、合肥、長春這5個城市。與此同時,政府的補貼范圍也包括新能源汽車的相關基礎設施建設。1.2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逐步退坡階段。2013年起,中國進入了全新的新能源汽車施行應用階段。政府先后出臺一系列政策,在購置補貼、研發生產、技術創新、懲罰機制、監管管理等各個方面給予支持,涉及各個產業鏈環節,首次提出財政補助采取逐年退坡機制。到2015年時,《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運用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相繼出臺,政府部門不斷實行新能源汽車推廣運用以及財政補助策略,進一步明確了補貼的對象、產品和標準,補貼主要針對消費者,對產品和企業做出了更加確切的要求,實施清算,加大了監督與核查。但是,在財政補貼額度下降的同時,退坡機制幅度加大。在此期間,四部委將會根據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成本等一系列因素適時調整補助政策。此后,中國不斷調整完善補貼政策。中國最近出臺的新能源汽車財政政策是今年3月份政府部門的財政部、工業部以及信息化部、科技部以及發展改革委機構經過共同協和之后公開發行的《關于逐步健全新能源汽車推廣運用財政補貼政策的相關通知》。《通知》指出,新財政補貼政策將會分為兩個階段執行。第一個階段,也就是(2019年3月—2019年6月),這是一個過渡階段,在這個過渡階段內,基本上全部相關車型的補貼退坡幅度都在逐步增加,補貼的基準跟2018年時相比,平均大約退坡了50%,并且補貼基準將會一直持續到2020年底才會真正完成退坡。首先把實際的純電動乘用車總量作為主要例子,在中國新能源汽車的續航里程問題上,2018年時的續航里程總共達到了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政府部門進行的補貼金額也達到了3.4萬元左右,對于續航里程在300~400公里的,政府也給予了4.5萬元補貼,而到了2019年政府對續航里程在250~400公里的車輛僅給予1.8萬元補貼,可見補貼退坡了60%。其次,電池能量密度的門檻也進一步抬高,與2018年相比,純電動乘用車每單位的電池電量補貼的最高限額由原來1200元每kWh跌至550元每kWh,下降的幅度約為50%。第二個階段(2019年6月起)為正式執行期,在此期間,地方購車補助將會取消,補貼將更多地面向保障基礎設施以及提升經營服務質量等方面。《通知》進一步優化了技術指標,完善了補貼標準和清算制度,加強了監管。總體而言,中國的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目前處于退坡直至完全退出的勢態,雖然在2019年時期補貼退坡幅度較大,但從新政上仍然可以解讀出中國扶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決心以及堅持以先進技術、可靠的質量及安全作為保障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結構,促進產業升級。
2中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效果
2.1新能源汽車產銷規模增加。在國家財政補貼政策的持續大力支持下,2011—2018年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迅猛,產銷規模不斷增加。如圖1所示,2011年中國新能源汽車全年累計產銷分別為8300輛與8200輛;2012年,產銷分別上升為1.25萬輛與1.27萬輛;在2013年時期,累計產量和銷量再度分別增長1.75萬輛以及1.76萬輛。2011—2013年,產銷量保持較快增長,同比分別增長110.8%,114.6%。2014年開始突破,產銷數量超過7.8萬輛和7.47萬輛,和2013年相比增長345.7%與324.4%。數據顯示,2014—2015年產銷量呈爆發式增長,同比分別增長335.9%,343.11%。在2015年,總產銷量各自突破了34萬輛以及33.1萬輛,跟往年相比總體各增長了335.9%和343.1%。到2016年時由于受政府部門的補貼政策退坡狀況的波及,整體增長逐漸處在一個平緩階段,總計產銷量分別達到了51.7萬輛和50.7萬輛左右,跟之前相比各自增長了大約52%和53.2%。2017年,產銷量再度增長到79.4萬輛和77.7萬輛,同比分別增長53.6%與53.3%。截至2018年底,中國整體新能源汽車市場需求量打破了100萬輛的記錄。總產銷各自實現了127萬輛以及125.6萬輛,比之前各增長了大約59.9%和61.7%。2014年以來中國新能源汽車產銷規模急劇增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財政補貼范圍擴大。在2013年以前,中國的新能源汽車領域當時正在經歷第一階段的推廣發展時期,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的運行試點地區僅局限于上海市、長春市、深圳市、杭州市以及合肥市這5大城市。2013年以后,中央政府部門在2013年的11月份、2014年的1月份這兩個不同的時間段公開了兩大類新能源汽車推廣運用相關城市的具體名單,新能源汽車推廣運用的相關城市逐漸擴增至全國范圍內的88個城市之中。綜上中國新能源汽車財政政策實施的主要正效應是推動了新能源汽車產銷規模的大幅度增加。2.2自主研發能力提升。財政補貼的政策目標之一是希望通過技術進步促進產業發展,在多重扶持政策下,鼓勵企業提升產品的技術水平,以優質產品開拓市場。目前中國新能源汽車研發創新和產業發展取得長足進步,具體表現在新能源汽車企業專利申請量和專利轉化的進步。2.2.1新能源汽車企業專業申請量增加。從一方面來說,跟那些不能選擇進入新能源汽車領域和運用舉薦車型目錄的企業相比,在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中的汽車生產企業對于各類不同的、與新能源汽車有關的專利申請總量顯然在不斷增加,伴隨著這一基本政策的不斷推廣和運用,最終的成效也日益顯著。2.2.2新能源汽車企業專利轉化的進步。從另一方面而言,在針對這種新能源汽車專利轉變成切實產品(新能源類型汽車)時所實行的實例探析過程可知,被并入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域目錄的有關企業在實行技術革新發展的過程中,也在積極努力地實施專利成效的轉型活動,把這些相關的運用發揮到全新的車型方面,增強相關產品的整體技術水平,以便于能夠達到入選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域相關目錄的基本條件,進而希望能夠在日后持續上報一定數量的新能源車型,爭取到財政部門持續補貼的資質[1]。2.2.3中國新能源汽車領域優質企業的技術成就顯著。(1)吉利汽車的技術儲備在中國新能源汽車領域處于領先地位。于2018年上市的吉利博瑞GE,完成了最新戰略的信息釋放,在“多元化”新能源戰略中,吉利將坐擁混合動力、插電式混合動力、純電動、甲醇汽車多種技術儲備,成為國內新能源車企中產品布局非常全面的汽車制造商。在對甲醇替換燃料問題上,吉利已經連續研究了12年的時間,現在已經實現了4款甲醇動力的發明以及14款甲醇轎車的發明,所獲得的專利也達到了將近一百。氫燃料電池技術方面,吉利預計也將會在2025年推出采用氫燃料電池的量產車型。(2)比亞迪在磷酸鐵鋰電池領域的技術研究創新方面,具有全世界最為先進的技術水平。比亞迪從2008年開始,相繼了F3DM、K9、秦、唐、宋、元和超級豪華型電動車—騰勢(其和戴姆勒實行融資)等主要的新能源汽車,而且最先制定了“公交電動化”的實施發展戰略。2011年后,比亞迪擁有了第二代動力總成技術,作為一個以電池起家的企業,團隊在TID系統的基礎上加上電動機和動力電池,研發出一系列新型的具有強大動力、總油耗少、長遠純電里程的全新現代化DM雙模混動型體系,這也是當前比亞迪的全部王朝體系DM車型混合動力型匯總集成的原版。(3)奇瑞基本實現了新能源汽車領域的產業化發展探究目標。根據相關統計資料,在2001—2005年這一階段中,奇瑞把國家相關的863項目作為根本載體,聯系了國內最為先進的名校和科研地,自行擔負并實現了多個863電動汽車中心項目的相關研發課題和內容;在2005—2008年這幾年時間內,把經過科技部審批構建的“國家節能環保型汽車工程技術研發中心”作為整個項目的中心點,確立了健全的節能環保和新能源汽車研究體系、世界一等的新能源試驗中心、研制中心,全方位學習了新能源汽車領域的重點中心技術、特定技術以及試驗證實技術;到2009年1月時,奇瑞公司所發起的“節能環保型汽車技術發展平臺有關建設項目”榮獲“國家科技領域進步獎一等獎”的獎項。2.3產業發展路線逐漸明確。關于中國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最優路徑,業界一直存在著爭議。2007年,國家“863”科技專項將新能源汽車納入其中,投入20多億元研發新能源汽車。同年11月《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準則》正式實施,新能源汽車有了規范的行業準則,是國家真正鼓勵市場化的開始。自“第十個五年規劃”起,在中國的每個五年規劃中都有新能源汽車的發展規劃,從“十五”到“十三五”,中國新能源汽車的產業發展方向逐漸明確。具體表現在電池能量續航能力的成熟,成本的不斷縮減,充電樁的完善等方面。2.3.1縮減成本的同時電池能量密度提升,續航能力成熟。例如在中國實行“十三五”階段,鋰離子類的電池完成了一系列相關的技術發展升級,新型的鋰離子電池所含有的單體比總能量提升了至少一倍,高達350Wh每kg,總成本縮減了50%,大約為0.6元每Wh,電池系統比總能量提升了一倍,大約為250Wh每kg,總成本也縮減了一倍,大約是1元每Wh;動力型電池完成了智能化的制作目標,續航為400公里的純電池型汽車的整體經濟實用性以及運用便捷性特質和之前那些傳統的燃油車型大體上相同。2.3.2充電樁政策日趨完善。除了電池,和消費者緊密相連的充電樁建設也在發展路徑下不斷完善。直至2015年,中國國內的公共電動類型汽車的充電樁總數量只有4.9萬多個,根據相關的政策規定,一直到2020年底,中國未來總計建立私人和公用型的充電樁可達到480萬個,以及1.2萬個公用的公交出租充換電站。即在未來的各種住宅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如停車場、機場都會配置足夠的充電樁,同時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也將加大研發,最大程度提升充電效率。技術路線的不斷清晰有助于良性市場競爭環境的建立,并為新能源汽車行業引入更多的優質企業。
3中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