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1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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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研究論文
關鍵詞:動物福利、動物保護法、嚴禁虐待動物、普法教育及宣傳
一、在《動物保護法》草案公布后,現階段倍受人們關注的保護客體
今年九月,我國公布了《動物保護法草案》。人們對此草案的出臺形成了兩個派系,贊成及反對的聲音來自全國各地。這兩派分別代表了兩種不同看法及立場,即動物保護法是否應納入我國法律體系以及人對動物所實施的行為是否應受法律限制。這其中包含了對虐待寵物的懲罰和屠宰牲畜應采取人道手段以及如何來處理那些流浪貓狗等一序列問題的規定。
早在2008年,我國就動物保護法律建設性問題在北京舉行了國際性研討會,這體現了我國已經開始重視動物的保護及管理。加強動物保護的法治建設,既可以體現我國對動物保護的決心,同時也體現了我國在經濟建設的同時兼顧精神文明建設。動物保護法的實施,可以提高我國國民的道德素質,促進人類和動物的和諧狀態以及對環境的保護,其對整個社會的意思是不言而喻的。動物保護法在歐洲國家已有一兩百年的歷史了,他們這些國家在動物保護法律方面比我國先進,人們對動物的保護意識也比亞洲國家的人們要強些。畢竟他們在這個法域里是比較成熟的,人們的意識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一般共識。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到有關動物保護方面的只有:1、《刑法》,只對珍稀動物的保護有明文的法律規定及違反此法的相關刑罰處罰【3】;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4】。而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對一般動物的保護意識也開始在大眾中逐漸得到認同并受到關注,動物保護法也因此成為了當今社會的一個熱門話題。
當我國《動物保護法草案》公布后,人們將受此法保護的客體大多數理解為狗狗貓貓,即家養寵物以及生活在居民環境周邊的流浪貓狗這個范疇,同時《動物保護法》對此類動物所作出的篇幅也最多。這種現象是一點也不奇怪的,因為動物保護法要保護的一般是那些生活在我們人類生活周圍的動物。根據就近原則,這些動物是人們在自己生活中可以接觸得到的,并且經常受到人的行為影響的動物。因此,我們需要理性化、人性化地協調人的行為與這些動物之間的關系。我們只有處理好這些就近的動物之后才有可能關注別的領域里的動物。因此,《動物保護法》草案出臺后,人們最關心及爭執最激烈的也就是這些家養的寵物貓狗與流浪貓狗的問題。至于應以何種人道的方式宰殺那些被飼養在棚里的動物(即后期成為人類肉類食品的動物),人們現階段不是很關注。這是因為這些動物已被商業化了(即從這些動物的出生到死亡),確切地說它們是生產線上有生命的產品。因為不管是在國內國外,人們一般看不到它們的生命過程(即從開始的飼養棚到最終的宰殺場),所以即便宰殺過程很殘忍,人們對此也感觸不深。例如法國鵝肝殘忍的制作過程【5】。當然,我們不能否認,等待宰殺的那些動物它們其實也是有血有肉、有神經、知疼感喜的動物。這就是中國人所謂的眼不見,心不煩。而關于對所有野生動物的保護則有賴于國家的相關法規及條例的健全(如禁止獵捕獵殺野生動物、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違反者應受到何種處罰等)。因此,現階段人們關注的焦點也自然就是那些寵物貓狗方面的問題了。但流浪貓及流浪狗其實與人們所飼養寵物的特性相差并不大,所以它們同樣能牽動那些關注動物福利人士的心,同時它們的存在也會令那些受到干擾的人們或是厭惡那些流浪動物的人們產生反感。當然,《動物保護法》實際需要調整的及涉及保護的客體超出了這些人目前關注的范圍,即涉及面更廣,而不只是這些接近民生的動物【6】。
二.如何正確看待《動物保護法》超前說與滯后說
文物保護法規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臺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內地立法啟示
關鍵詞:臺灣地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補償制度
內容提要:順應二戰后多數發達國家均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趨勢,我國臺灣地區于1998年通過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這部法律相對其他國家相關立法,出臺時間較晚,因而能夠較全面地吸收各國相關立法上的有益經驗,可謂近年來各國犯罪被害人保護立法實踐經驗的一個集大成者。綜觀此部法律,在綜合立法的方式的選擇、以社會保險理論作為被害人補償制度構建的理論基礎、在法律中明確以國家主導被害人援助及被害人補償范圍的選擇上引入中國傳統觀念的因素等方面對中國內地相關立法有著極其重要的借鑒意義。
近年來,犯罪被害人保護在我國大陸地區漸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并已取得相當的影響。實務界已有相當強烈的聲音要求建立相關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學界針對此議題的研究也愈發深入,有大量的論著出版,更有一些地區已經開始著手區域性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的建立①。所有這些均體現一種趨勢,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體系的研究與構建已經進入實質階段。臺灣地區自1998年通過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已有十年時間,盡管這部法律不能達致完美的境地,但其對我國大陸的相關立法的借鑒意義仍不容忽視。筆者認為,理由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臺灣地區的這部法律相較于其他已有相關立法的國家出臺時間較晚,在相當程度上吸收了各國立法上的有益經驗,在立意與具體內容設計上均體現一定程度的先進性;而另一方面,臺灣地區與大陸有著相同的歷史傳統、相似的民意背景,相似的法制化進程。筆者認為,對于臺灣地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了解對于我國的相關立法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這種意義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法律的具體內容。筆者認為,臺灣地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既注重國外相關立法所獲得的有益經驗大膽吸收,又兼顧本地區情況進行相應調整;而另一方面,透過對這部法律的研讀,我們可以進一步觀察臺灣地區關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律體系的安排上的總體思路并從中獲得啟發。
一、綜合性立法方式的選擇
西方各國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方面進行的政策安排多由于被害人運動所推動,體現一定程度的被動性,在相關法律的制定上也多是應時之需,而顯滯后與復雜②。西方多數國家對于被害人補償制度都采用專門法的形式,而未將其與犯罪被害人的救助機制一并立法,如英國《刑事損害補償法》、德國《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等。
臺灣地區選擇以一部綜合性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來規定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被害人的訴訟救助、成立被害人保護機構的規定。筆者認為,這對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立法有可借鑒意義。
司法局保護法情況匯報
為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深入開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我局積極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活動,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F將主要工作匯報如下:
一、組織領導、深入學習。
縣普法教育領導小組把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納入工作日程,組織全縣的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帶頭學習,大力宣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普及走上社會化、法制化軌道。
二、形式多樣、廣泛宣傳
1、縣司法局聯合團縣委、縣教育局開展以“預防犯罪、與法同行”為主題的送法進校園活動,舉辦以現身說法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講座50多場,編印下發《青少年法律知識手冊》5000多冊,組織法律知識競賽18場次。
2、組織學校、社區及有關單位結合“12.4”法制宣傳日、安全教育日等活動,以未成年人學生為主體,組織開展
民法總則未成年保護法理分析
摘要:通過分析未成年保護現狀以及《民法總則》中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條的內容,探尋其法理意義?,F代社會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需加強,一例例令人心痛的案件事實警醒我們完善未成年保護制度迫在眉睫。通過文章論述以探求未成年保護的可行之路以及民法可以、應當為未成年提供何種保護。
關鍵詞:《民法總則》;未成年保護;人權
《民法總則》作為我國民法體系的開篇之作,為我國民法體系的發展和完善奠定了堅實基礎。民法典被世界大多數國家奉為人權保障的根本宣言,經過《民法總則》的修訂與完善,在公民權利和人權保障方面進行了補充、發展。尤其是在未成年保護方面,《民法總則》給予了更多重視,同時具有著舉足輕重的法理意義。
1《民法總則》較于《民法通則》的改動
(1)在基本規定方面。在《民法通則》基礎上,《民法總則》愈加明確了法律應當給予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基本合法權益應有的保障,并細致規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原則,同時出于環境保護的需要,新增綠色原則為基本原則。(2)在民事主體方面?!睹穹ㄍ▌t》主要涉及自然人、法人兩類民事主體的法律關系,《民法總則》在這兩類民事主體之上又增加了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的完善也具體體現在:補充了有關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即從十周歲降為八周歲、完善了監護制度。除此以外,法人的分類也修改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種。(3)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一是《民法通則》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權利,延長至三年;二是有關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訴訟時效特殊起算點的規定也作了完善,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能夠讓無行為能力的受害者在具有行為能力后主張權利保護。
2未成年人保護相關闡述
國內域名保護法律體制優化
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確立,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于2002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以下簡稱《解決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下簡稱《程序規則》)為標志。為順應互聯網行業發展的實際,協調域名持有者與商標等民事權益人之間的權益,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于2006年2月14日了修訂后的《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并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將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進一步推向完善。
自域名出現那天起,其巨大的經濟價值與發展空間引發了連綿不斷的糾紛與爭議,為了避免和減少域名糾紛的發生,世界各國和許多國際性組織都在積極探索有效保護域名的法律機制,形成了相對成熟的法律制度,為我國構建高效先進的域名保護法律機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
一、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模式比較分析
(一)美國模式
美國是互聯網發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國家,是發生域名糾紛最多的國家,其對域名的法律保護較其他國家也更完備。
域名爭議之初,由于缺乏專門立法,美國法院的法官只能通過對1946年《聯邦商標法》的擴大解釋來解決域名爭議。1996年,美國對聯邦商標法進行了修訂,頒布和實施了《聯邦商標反淡化法》,這也成為美國法院審理網絡域名糾紛前期的主要法律依據。由于適用《聯邦商標法》與《聯邦商標反淡化法》處理域名糾紛難以滿足現實的需要,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為美國聯邦商標法增添了一個專門的章節。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域名的專門法案,其目的是通過規范域名行為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進而保護經營者的利益,從而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除部分例外規定,法案具有溯及力,適用于生效日(即1999年11月29日)之前、之時和之后的所有域名注冊。法案針對惡意域名搶注行為的規范、緊急措施和對物訴訟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規定。①《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較為周密細致地平衡了商標權人和域名注冊者之間的利益,為商標權人在網絡空間中維護其合法權利提供了新的手段,該法案的出臺標志著美國對域名爭議糾紛解決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調整體系,在世界范圍內具有借鑒意義。
宋朝森林保護法規認識
本文作者:劉文燕劉婧劉景輝工作單位:東北林業大學空軍航空大學飛行基礎訓練基地社會科學系
森林資源自古就是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是歷代統治者保護的重點。而我國宋代的森林保護法律制度承前啟后,意義重大。其天人合一的立法理念,體現了我國古代思想家對人與自然理解的最高境界;其獎懲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順應了森林資源的實際情況;其維持生態平衡的立法內容,有效保護了自然資源;其公私兼顧的產權結構形式,穩定了封建統治的利益格局。而嚴懲燒毀林木、禁止濫砍濫伐、鼓勵種植經濟作物、限制砍伐時間、鼓勵植樹造林、明確種植目的之規定,也是我國法律繼承中的應有內容,對當代森林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參考與借鑒價值。
一、立法理念的延續
“天人合一”的樸素生態文明思想不但影響了宋朝時期的森林保護法律制度,同樣也是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思想淵源之一,在資源立法方面發揮著它獨特的指導作用?!疤烊撕弦弧彼枷胫鲝垖⒆匀唤绾腿祟愖鳛橐粋€統一的整體來看待,要求人類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去改變環境并利用資源,同時也要尊重自然規律,在能夠維持好生態平衡的基礎上謀求人類發展,從而建立一種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關系。宋朝時期森林保護法律制度中的“天人合一”思想是從我國更遠古時代的思想發展而來的,而且在當時這一思想得到了理論的更深層完善和實踐的進一步檢驗,這種立法理念不但在具體條文中得到體現,而且當時的統治者也設置了專門的政府機構(虞部)去在實踐中貫徹這一思想。作為當時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特色之一,這一理念得到了延續?,F在不斷發展的科學技術使我們對自然的改造能力大大加強,往往會使人類忘記了最古老的“天人合一”思想,而這一思想卻在用其最樸素的方式闡釋著人與自然的微妙關系,可以說在現今社會,它更加能給環境與資源立法者帶來警示作用。“天人合一”立法理念對現今立法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我國現在實施的封山育林、森林分類和禁止濫砍濫伐等森林保護法律制度中依然可以看到“天人合一”立法理念的影子。我們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宋朝時期所貫徹的“天人合一”的環境保護與資源利用立法理念對當代中國的政策制定和資源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這是中國傳統文化思想觀念的強大力量和可繼承性的體現。我們不但要使這一思想發揚光大,更要在未來的環境與資源法制建設中使其得到發展,使它在我國不斷變化的環境背景與社會背景下能夠持續發揮作用,使現代的立法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指導思想的借鑒
宋朝時期獎懲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是當時森林保護法律制度的特點之一,能夠有效動員百姓加入到植樹造林活動中來,對育林護林起到了促進作用。這一指導思想值得我們借鑒,雖然時代背景已經不同,但是獎懲結合這種思想在現代社會依然具有其合理性和適用性。我國現階段的《森林法》中也有關于植樹造林的規定,具體在第八條中規定了對植樹造林進行扶持的政策措施,在第十一條中強調了植樹造林義務有三性,即法定性、義務性和強制性。從這幾條規定中可以看出國家對植樹造林活動的規范力度,但是這些規定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分析了宋朝森林保護法律制度獎懲結合的指導思想以后,我們可以對其進行借鑒,改造之后使其適用于現在的森林法律制度?,F法律雖然建立起了營林建林的專項基金,但是除了資金支持之外民眾還需要一定的鼓勵,可以制定獎勵措施或者給予積極造林者相應榮譽,這樣可以激發廣大民眾的植樹熱情。在植樹造林的政策制定上,還要有一個開放的態度,爭取動員更多的人參與其中。適當的獎勵是必要的,從長遠的角度來考慮,廣泛植樹必然會在未來給國家帶來更大的收益。所以宋朝時期獎懲結合的森林保護立法指導思想對現在的資源法制建設具有借鑒意義,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法律制度的合理繼承。
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思考
你是否有過隨口和朋友談論的內容轉眼間就被各種APP推送相關信息的經歷?是否接到過各類從未接觸過的機構賣房和推銷基金的電話?相信生活在大數據時代下的我們多少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而隨著個體意識的不斷覺醒和隱私保護意識的增強,人們對于大數據讓互聯網更加“懂我”的欣喜慢慢消退,隨后更多的是因此生出的被窺探的不適感。
一、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進程
近年來,越來越多個人信息泄露和隱私侵犯的案例給我們敲響了個人信息保護的警鐘,中國消協開展的“App個人信息泄露情況”調查結果顯示,遇到過個人信息泄露情況的人數占比高達85.2%,與之相伴相生的,社會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于今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在人格權編專章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積極回應了大數據時代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也為個人信息權利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堅實的基礎。更令人振奮的是,自2018年起一直備受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下稱草案)終于揭開神秘的面紗,于今年10月21日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中央立法層面接連傳出的好消息向我們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日趨規范化。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亮點解讀
作為第一部系統化規定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民法典對于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緊隨其后公布的草案中在其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下將對比闡述。
首先,二法都明確了個人信息的范圍,但是與民法典相比,草案還特別強調了信息的可識別性——這意味著匿名化處理的信息不在法律保護范圍內,保護信息主體人格權益的立法目的不言而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主旨
所謂的消費者權益是指在社會生產發展的一定階段,在某種商品經濟關系和社會制度下,消費者在進行具體消費行為和完成具體消費過程時所享受的權利和利益的總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有關保護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免受人身、財產損害或侵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消費者權益是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權益之一,對這一權益的有效保護,體現了公民權利的實現和市場經濟的根本特點。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日益重視保護我們每個公民消費過程中的各種權益。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了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重大意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那時起,我國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居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的法律,是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廣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所涉及消費者保護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如由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和其他專門的單行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規中的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組成的有機整體即為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狹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在我國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包括《廣告法》、《價格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等的諸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而狹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是國家對基于消費者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維護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場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說是基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而決定的。消費者的弱勢性,是指消費者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在購買、使用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因缺乏有關知識、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導致安全權、知情權、自主權、公平交易權、受償權、受尊重權、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造成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1.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比較
首先,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作用。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增加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其次,現代市場經濟簡化商品交換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觀要求,使消費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從合同的特征。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這一傳統合同理論,對于消費者來說,已不夠真實。有關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條件是由經營者事先規定的,消費者完全是處于單純地表示接受合同內容的被動地位,無討價還價、參與合同內容形成的自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實質性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個人對組織的關系,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消費者多是單個的自然人,經營者多是有組織的法人,交易其實雙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別是面對集團化的大型壟斷企業,消費者往往被迫接受壟斷高價。生產經營的集團化、跨國化在形成企業大型化的同時也在不斷的增強經營者的強勢地位,加劇著消費者的弱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