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域名保護法律體制優化

時間:2022-12-04 09:17:00

導語:國內域名保護法律體制優化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內域名保護法律體制優化

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確立,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于2002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以下簡稱《解決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下簡稱《程序規則》)為標志。為順應互聯網行業發展的實際,協調域名持有者與商標等民事權益人之間的權益,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于2006年2月14日了修訂后的《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并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將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進一步推向完善。

自域名出現那天起,其巨大的經濟價值與發展空間引發了連綿不斷的糾紛與爭議,為了避免和減少域名糾紛的發生,世界各國和許多國際性組織都在積極探索有效保護域名的法律機制,形成了相對成熟的法律制度,為我國構建高效先進的域名保護法律機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

一、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模式比較分析

(一)美國模式

美國是互聯網發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國家,是發生域名糾紛最多的國家,其對域名的法律保護較其他國家也更完備。

域名爭議之初,由于缺乏專門立法,美國法院的法官只能通過對1946年《聯邦商標法》的擴大解釋來解決域名爭議。1996年,美國對聯邦商標法進行了修訂,頒布和實施了《聯邦商標反淡化法》,這也成為美國法院審理網絡域名糾紛前期的主要法律依據。由于適用《聯邦商標法》與《聯邦商標反淡化法》處理域名糾紛難以滿足現實的需要,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為美國聯邦商標法增添了一個專門的章節。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域名的專門法案,其目的是通過規范域名行為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進而保護經營者的利益,從而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除部分例外規定,法案具有溯及力,適用于生效日(即1999年11月29日)之前、之時和之后的所有域名注冊。法案針對惡意域名搶注行為的規范、緊急措施和對物訴訟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規定。①《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較為周密細致地平衡了商標權人和域名注冊者之間的利益,為商標權人在網絡空間中維護其合法權利提供了新的手段,該法案的出臺標志著美國對域名爭議糾紛解決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調整體系,在世界范圍內具有借鑒意義。

(二)英國模式

英國的域名注冊組織Nominet負責英國頂級域名UK之下的域名注冊,1997年4月公布了與美國不同的域名糾紛解決方案。在此方案中,Nominet將對域名糾紛進行調查,并提出能為爭議雙方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Nominet的決定,可以在Nominet提供的專家名單中指定一位專家對該決定進行評判,Nominet將基于專家的建議作出終局裁決。如果爭議的任何一方對終局決定仍然不滿,經Nominet的糾紛處理機構調解仍達不成協議或無法解決糾紛,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在英國,處理關于域名的糾紛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標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為”為依據,大多數的訴訟中法院同時適用這兩種法律。

(三)日本模式

日本于1997年12月1日公布了《有關域名注冊等事項之規則》,該規則幾經修改,最新的規則于1999年4月1日起實施。該規則規定日本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和單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級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級域名下申請注冊時,按提交申請的先后處理;一個機構只能注冊一個域名,盡可能避免域名糾紛。該規則還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和其他不予注冊的規定。對于責任和發生爭議管轄等該規則規定,凡因注冊機構、其官員、雇員及其他有關任何人員,對于域名注冊之記載與域名服務器運作均不向任何人承擔責任;對由于過錯給注冊人、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的,注冊機構僅負責實際的直接損失,賠償額不超過注冊費。與本規則有關任何訴訟由東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2000年8月21日,負責管理JP域名的日本網絡信息中心(JPNIC)宣布,從10月19日開始,將由工業所有權仲裁中心處理JP域名糾紛。仲裁中心是由日本律師聯合會和辯理士(專利、商標注冊的代辦人)會共同管理的工業所有權仲裁專門機構,關于JP域名的登記,JPNIC采用先申請者先獲得域名的方式,JPNIC已經于2000年5月16日公布了解決此類糾紛的試行方案“JP域名糾紛處理方針”。仲裁中心將成為該試行方案中規定的“糾紛處理機構”。

(四)國際組織對域名糾紛的處理機制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域名糾紛日益增多,在各國紛紛采取域名保護措施的同時,國際組織也做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國際互聯網名稱及地址分配公司(ICANN)在域名保護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1.WIPO的《最終報告》

近年來,WIPO一直關注域名與其他制度的協調問題。自1998年7月開始,WIPO在全球范圍內組織起一場聲勢浩大的關于協調域名與知識產權相互關系的國際咨詢及調研活動并于1999年4月30日正式通過一份題為《互聯網絡名稱及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議題》的報告,即《最終報告》。WIPO在報告中向ICANN以及各成員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推薦了三大程序,即域名注冊規范程序、統一爭端解決程序和域名排他程序。WIPO域名注冊規范程序主要著重于強調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對其自身聯絡信息的詳盡、正確披露,要求管理機構和申請人應通過簽訂域名注冊協議確立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建議應在域名注冊協議中明確聯絡信息的準確及可靠與否將是申請人取得注冊的先決條件。統一爭端解決程序則成為《最終報告》向域名異議人提供的司法訴訟之外的更為高效、便捷的解決途徑,規定了特殊的爭端解決機構——爭端解決服務提供者。為進一步保護馳名商標,《最終報告》決定正式引入域名排他程序,從而將通過《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建立起來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延伸至網絡空間之中。

WIPO的這份報告是國際社會針對域名制度作出的第一個全面系統的規定,它集中了各國不同利益集團的意見,而且考慮到了各個方面利益的相互平衡,因而取得多數人的認同,奠定了后來ICANN制定處理域名與商標間統一爭議解決政策的基礎。

2.ICANN的全球性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機制

1998年10月26日成立的“國際互聯網名稱及地址分配公司”(即ICANN)負責協調互聯網技術參數以保證網絡的通訊暢通,對IP地址資源以及域名系統進行管理和協調,以及監督域名系統和服務器系統的運行,是互聯網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權威機構,是一個非營利性的國際組織,它的成立宣告了美國對域名系統壟斷時代的結束。

ICANN在接受WIPO《最終報告》基礎上,于1999年10月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即UDRP)和《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細則》,為以非司法手段解決全球頂級域名糾紛提供了重要的規則。

與NSI規則、WIPO的《最終報告》相比,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機制在一些關鍵問題上規定的更為具體、嚴密。UDRP規則的簡便快捷是它的一大特色,從申請人發動爭議解決程序到專家組作出裁決整個程序最多不超過42日。由于UDRP規則是利用行政手段解決爭議,因而并沒有剝奪當事人將域名搶注爭議訴諸法院的權利。就目前來看,它對域名搶注糾紛采取統一的強制性的行政手段解決還是比較先進,比較成功的,UDRP運作以來在國際社會中取得了良好反響,許多國家還以UDRP規則為基礎建立了本國的域名爭議解決機制。

1999年11月,ICANN批準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成為首家域名爭議行政處理機構,此后又相繼批準美國“國家仲裁論壇”、美國“CPR爭議解決中心”為域名爭議行政處理機構。值得注意的是,ICANN在2001年12月3日授權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擔任其域名爭議行政處理機構,旨在為國際通用頂級域名爭議提供爭議解決服務,這是亞洲第一家國際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二、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演進

2002年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依據ICANN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的基本精神,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并自此確立了我國的域名保護法律機制。雖然其中許多內容直接來自于《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突破,比如我國域名爭端的民間解決適用于解決域名與所有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之間的沖突,而不僅僅局限于ICANN模式所針對的域名與商標或服務標記權,對于域名與他人的人身權、姓名權、企業名稱權之間的沖突也適用。《解決辦法》提供了一種訴訟與仲裁之外的糾紛處理機制,有助于當事人以較低的成本快速解決域名糾紛,加強了域名爭議解決的可操作性。但是恰恰也是民間解決機制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必須事先對于適用該機制解決糾紛作出約定,而且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即裁決注銷已經注冊的域名,或者裁決將注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而不涉及是否侵權以及侵權賠償的問題。同時,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要服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規定在實踐中不能很好的維護權利人的利益。

為適應網絡時代對域名保護的新需求,更好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修訂后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與之配套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亦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

新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為域名爭議雙方提供了一種快捷、便利、公平、合理及低成本的爭議解決機制,與2002年《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相比,有以下三個重大變化:

第一,首次限定了域名爭議受理的期限。即所爭議的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不予受理相關爭議的申請(《解決辦法》第二條)。這樣的規定有利于保護域名注冊人權利的穩定性,可以督促相關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第二,對“惡意”注冊的概念進行了補充解釋?!氨в谐鍪?、出租目的注冊域名”不再是判斷惡意的標準,注冊者只有向“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得不正當利益”才能被定義為“惡意注冊”[《解決辦法》第九條(一)],注冊者向其他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是合法的投資手段,要受到保護。

第三,明確了域名持有人合法權益。是否擁有商標不能成為簡單衡量域名歸屬的標準,被投訴人雖未獲得相應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如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其域名便可以享有合法的保護。(《解決辦法》第十條)新辦法的實施,肯定了域名的商業價值,加強了對域名持有人的保護,平衡了域名持有人和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這無疑是個進步。但是,我們認為,縮小“惡意注冊”的范圍,將會為以后產生域名糾紛埋下伏筆。長期以來,我國是一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的國家,更不用說對于域名的保護意識。在這樣的背景下,將“惡意注冊”僅僅限定在“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是不合時宜的。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化,判斷一個域名交易行為是否是向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發出的越發困難,這就容易使那些惡意搶注行為規避現行規定逍遙法外。當然,新辦法實施不久,現在對其下斷言未免為時過早,具體效果如何還有待于今后實踐中的證明。

三、構建我國域名法律保護機制的思路

(一)域名注冊管理

1.明確CNNIC的法律性質

1997年6月3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正式組建,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在信息產業部2002年、2004年頒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中,盡管都有“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專門規定,但是CNNIC到底具有怎樣的法律地位,在我國域名管理系統中處于怎樣的位置卻始終沒有明確。

在CNNIC的網站上,關于CNNIC的介紹如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是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于1997年6月3日組建的管理和服務機構,行使國家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職責。CNNIC在業務上接受信息產業部領導,在行政上接受中國科學院領導。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承擔CNNIC的運行和管理工作。由國內知名專家、各大互聯網絡單位代表組成的CNNIC工作委員會,對CNNIC的建設、運行和管理進行監督和評定?!盋NNIC在業務上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在行政上又接受科研機構的領導,這樣的定位越發令人困惑。如果將其視為行政授權機關,將域名注冊看成類似一種行政許可,從而在域名注冊組織與域名注冊人之間形成一種行政授權機構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關系,就必須從法律上明確域名注冊組織具有行政授權機構的地位。法律的明確規定是行政授權的前提,目前法律并無此規定。因此,CNNIC不能視為行政授權機關;如果將其視為具有獨立資格的民間機構,與域名注冊申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可事實上是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承擔了CNNIC的運行和管理工作,CNNIC沒有自己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沒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場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以CNNIC作為被告的案件中,要將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列為被告,由其承擔CNNIC的權利義務。因此,CNNIC根本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CNNIC性質的確定對正確解決域名糾紛,明確域名持有人、域名異議人與域名注冊組織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善我國域名管理系統具有重大意義。我們建議,將CNNIC從中國科學院分離出來,作為我國域名系統的最終管理者,賦予其獨立法人資格,使其成為一個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使其與域名持有人、域名異議人具有同樣的民事主體資格,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承擔同等的法律責任。從世界各國或地區的網絡信息中心(NIC)的地位來看,大多都屬于民間性的商業組織,例如,ICANN、我國臺灣地區的TWNIC。因此,將CNNIC定位為民事主體是符合國際慣例,順應發展趨勢的。誠然,在我國目前的狀況下,如此定位后,CNNIC面臨的責任風險將是巨大的,但在國外域名注冊組織因域名的注冊、使用及糾紛處理而成為被訴侵權的被告早已屢見不鮮(如新西蘭1998年4月一家新西蘭廣告公司控告新西蘭的域名注冊組織Domainz及其“上級主管”ISOCNZ侵犯其商標權。英國1996年Pitman培訓公司訴Pitman出版公司、英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NominetUK侵權)。沒有了行政庇護的CNNIC通過調整,將重視市場競爭的基礎性作用,自覺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從而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域名市場秩序,促進我國互聯網絡的健康發展。

2.堅持“先申請、不審查”原則,強化域名注冊合同

對于域名注冊,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原則是“先申請、不審查”,這一原則被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所接受。該原則滿足了低成本、高效率運行的域名系統的需要,適應了互聯網絡的飛速發展。

然而,隨著域名糾紛的增多,尤其是域名與商標間爭議的頻繁發生,出現了將域名與其他權利沖突歸因于域名注冊程序過于簡單的觀點,提出應當建立域名注冊檢索制度,在域名注冊前應進行相關的檢索,特別是注冊商標檢索,對于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域名不予注冊。這種措施應該說確實有預防域名糾紛出現的效果,但是卻不具有可行性,我國商標注冊實行分類注冊,我國企業名稱、字號按行政地區注冊登記而且全國并無統一的數據庫,如何建立統一索引的數據庫是個技術難題;即使建立了數據庫,如何判斷域名是否構成侵權也是個法律難題;即使這些難題都能解決,域名注冊事先檢索也加重了域名注冊機構的負擔,降低了域名注冊的效率,不能適應互聯網絡的飛速發展,阻礙了互聯網絡的健康發展。因此,“WIPO報告”認為,域名注冊不應當以事先的商標檢索為前提,可以鼓勵域名注冊人自愿進行檢索。

為了減少域名糾紛,與其進行事先檢索,不如強化域名注冊合同的約束力。域名注冊合同是約定域名注冊組織與域名申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只要違反了域名注冊合同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通過事后責任的追究以彌補域名注冊不進行實質審查的不足。因此,域名注冊合同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域名注冊申請人應當保證自己提供的聯絡信息是真實可靠的,如果相關信息變化時要及時更新;域名注冊申請人應當保證在其認知和信賴的最大范圍內域名的注冊與使用均不會直接或間接地侵害任意第三方的合法權利;域名注冊申請人同意在發生與該注冊域名相關的域名糾紛時愿意接受域名注冊組織采取的糾紛處理方式。

(二)域名糾紛解決

1.重視域名糾紛的協調解決機制

從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解決域名糾紛的主要方式是司法訴訟。然而,協商、調解與仲裁作為訴訟外的協調解決機制在民商事糾紛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已經逐漸發展成為與司法制度并存的糾紛解決機制。

“當雙方能夠一起談判,并通過合作解決其爭端時,無論法律的基礎規則是什么,他們的行為都將是有效率的?!庇蛎m紛大量出現在民間,屬于私權領域糾紛,作為平等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通過自愿協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解決糾紛,是完全符合意思自治原則的,同時能夠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減少成本支出。WIPO認為,調解作為沒有約束力的程序對于解決某些域名爭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優勢。尤其當爭議雙方對有關的域名設計均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時,通過仲裁與司法訴訟都難以找到合理的解決方案;而調解則可能在無須認定侵權的前提下為爭議雙方找到共同接受的解決辦法。與調解相同,仲裁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的,只有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程序才能開始。與調解不同,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由于域名糾紛大部分屬于侵權糾紛,因此有觀點認為傳統意義上的仲裁不常用于域名爭議解決。事實上,在發生域名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理性地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方式使糾紛盡快解決。

2.完善域名爭議解決機制

根據WIPO的建議,ICANN于1999年10月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即UDRP)和《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細則》,為以非司法手段解決全球頂級域名糾紛提供了重要的規則——域名爭議解決機制。我國也建立起了域名爭議解決機制,該機制應能夠做到:(1)快速的低成本的解決域名爭議;(2)兼顧各方利益;(3)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自己不去解決爭議;(4)裁決結果可以被域名注冊機構執行;(5)不限制當事人尋求司法解決的權利。域名爭議解決機制的目的不是要替代訴訟或仲裁方式,而是先行快速低成本的解決網絡注冊和使用中大量的“惡意搶注”問題。它不是一種高水平的保護機制,而僅僅是一種基本水平保護機制,它無意解決復雜的知識產權問題,而是將這些問題留給法院和傳統仲裁。域名爭議解決機制在解決域名糾紛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地位,盡管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域名爭議解決機制,但如前所述,該機制還存在一些缺陷與不足,還需要不斷完善,以發揮其應有作用。

3.完善域名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域名糾紛訴訟屬于民事訴訟,因其公權性、強制性和程序性,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因此成為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域名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同樣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程序解決,而且從目前來看,在我國訴訟始終都是解決域名糾紛最重要的途徑,如2000年寶潔公司訴北京天地電子集團案、2004年可口可樂公司訴廣州粵經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案,訴訟幾乎成為解決域名糾紛的首選。

盡管我國沒有域名的專門立法,但是最高院頒布了兩個有關域名的司法解釋,它們的頒布使人民法院對域名糾紛案件的審理有了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有利于統一司法實踐,初步奠定了我國域名糾紛的司法解決機制。需要強調的是,在域名糾紛訴訟中,應當平等保護域名與商標權等權利。我們認為,法律本身就具有滯后性的特點,作為司法審判機關不應囿于法律條文,而應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運用自由裁量權對具體案件作出裁判,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權利應當受到保護,應當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受到同等的保護。

(三)域名立法保護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調節器,新興的網絡經濟要求相應的法律為之服務。域名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獨特的內涵使其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因此傳統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難以滿足域名保護的實際需要。域名法律制度的核心應當是確認、保護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對域名與其他權利沖突進行協調,從而促進網絡經濟的發展。迄今為止,我國域名立法保護還比較薄弱。CNNIC制定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并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民法通則》、《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兩個司法解釋成為了我國法院處理域名糾紛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并沒有對域名有關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對這些法律的適用是原則性的,主要適用的是“誠實信用”原則。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一把雙刃劍,其內涵和外延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和高度模糊性,誠實信用原則如果未形成法規,勢必產生主觀隨意性,存在被濫用的可能和危險。兩個司法解釋倒是針對域名糾紛作出的,但司法解釋實際上應當是針對審判工作中遇到具體應用法律、法令不明確時所作的解釋或解答,而不是設立新的法律。以司法解釋代替立法是我國法律體系存在的一大詬病,需要盡快矯正,長此以往必將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僅僅依靠誠實信用原則和司法解釋處理域名糾紛已經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將司法實踐中成熟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定域名的專門保護法才是最佳方法。

世界上第一部有關域名的專門法案是1999年美國的《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該法案的出臺標志著美國對域名爭議糾紛解決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調整體系。我國應當借鑒美國等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域名保護上的先進經驗,制定自己的域名專門保護法。立法時要避免簡單的拿來主義,互聯網絡雖然沒有國界,調整互聯網絡的法律卻屬于一國的上層建筑范疇,要制定與本國國情、本國法律體系相適應的域名保護法。由于我國現行的有關域名的立法效力等級低下,無法真正有效地解決域名與商標及商號、企業名稱等其他知識產權類型之間的沖突,因此域名的專門保護法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域名的專門保護法中首先要明確域名的法律屬性,這是域名保護的基本前提,要規定域名權的取得、內容、行使與救濟,域名權與商標權等傳統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域名糾紛處理的原則及解決方式,域名糾紛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具體賠償問題等。不僅要規定域名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也要規定他人侵犯域名權行為;不僅要規定惡意侵權行為,也要規定善意情況下的權利沖突;不僅要規定實體規范,也要規定程序規范。只有在有效立法之后,與域名相關利益的保護才能夠有法可依,進而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促進電子商務和互聯網的健康高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