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森林保護法規認識
時間:2022-09-26 06: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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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劉文燕劉婧劉景輝工作單位:東北林業大學空軍航空大學飛行基礎訓練基地社會科學系
森林資源自古就是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是歷代統治者保護的重點。而我國宋代的森林保護法律制度承前啟后,意義重大。其天人合一的立法理念,體現了我國古代思想家對人與自然理解的最高境界;其獎懲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順應了森林資源的實際情況;其維持生態平衡的立法內容,有效保護了自然資源;其公私兼顧的產權結構形式,穩定了封建統治的利益格局。而嚴懲燒毀林木、禁止濫砍濫伐、鼓勵種植經濟作物、限制砍伐時間、鼓勵植樹造林、明確種植目的之規定,也是我國法律繼承中的應有內容,對當代森林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參考與借鑒價值。
一、立法理念的延續
“天人合一”的樸素生態文明思想不但影響了宋朝時期的森林保護法律制度,同樣也是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思想淵源之一,在資源立法方面發揮著它獨特的指導作用。“天人合一”思想主張將自然界和人類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來看待,要求人類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去改變環境并利用資源,同時也要尊重自然規律,在能夠維持好生態平衡的基礎上謀求人類發展,從而建立一種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關系。宋朝時期森林保護法律制度中的“天人合一”思想是從我國更遠古時代的思想發展而來的,而且在當時這一思想得到了理論的更深層完善和實踐的進一步檢驗,這種立法理念不但在具體條文中得到體現,而且當時的統治者也設置了專門的政府機構(虞部)去在實踐中貫徹這一思想。作為當時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特色之一,這一理念得到了延續。現在不斷發展的科學技術使我們對自然的改造能力大大加強,往往會使人類忘記了最古老的“天人合一”思想,而這一思想卻在用其最樸素的方式闡釋著人與自然的微妙關系,可以說在現今社會,它更加能給環境與資源立法者帶來警示作用。“天人合一”立法理念對現今立法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我國現在實施的封山育林、森林分類和禁止濫砍濫伐等森林保護法律制度中依然可以看到“天人合一”立法理念的影子。我們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宋朝時期所貫徹的“天人合一”的環境保護與資源利用立法理念對當代中國的政策制定和資源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這是中國傳統文化思想觀念的強大力量和可繼承性的體現。我們不但要使這一思想發揚光大,更要在未來的環境與資源法制建設中使其得到發展,使它在我國不斷變化的環境背景與社會背景下能夠持續發揮作用,使現代的立法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指導思想的借鑒
宋朝時期獎懲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是當時森林保護法律制度的特點之一,能夠有效動員百姓加入到植樹造林活動中來,對育林護林起到了促進作用。這一指導思想值得我們借鑒,雖然時代背景已經不同,但是獎懲結合這種思想在現代社會依然具有其合理性和適用性。我國現階段的《森林法》中也有關于植樹造林的規定,具體在第八條中規定了對植樹造林進行扶持的政策措施,在第十一條中強調了植樹造林義務有三性,即法定性、義務性和強制性。從這幾條規定中可以看出國家對植樹造林活動的規范力度,但是這些規定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分析了宋朝森林保護法律制度獎懲結合的指導思想以后,我們可以對其進行借鑒,改造之后使其適用于現在的森林法律制度。現法律雖然建立起了營林建林的專項基金,但是除了資金支持之外民眾還需要一定的鼓勵,可以制定獎勵措施或者給予積極造林者相應榮譽,這樣可以激發廣大民眾的植樹熱情。在植樹造林的政策制定上,還要有一個開放的態度,爭取動員更多的人參與其中。適當的獎勵是必要的,從長遠的角度來考慮,廣泛植樹必然會在未來給國家帶來更大的收益。所以宋朝時期獎懲結合的森林保護立法指導思想對現在的資源法制建設具有借鑒意義,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法律制度的合理繼承。
三、生態觀念的繼承
宋朝時期保護森林的范圍廣泛、樹種豐富而且內容全面,充分考慮了自然界的整體生態平衡,這在當時具有先進意義,而且切實有效地發揮了森林資源的多種功能,為我們現代的森林保護立法提供了方向。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越來越重視森林經濟效能的發揮,忽視了森林資源在整體生態平衡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如果我們不加強生態觀念,森林資源保護的未來必將走上一條惡性循環的道路。宋朝時期人們對森林資源的需求確實比現代人類要少得多,但是當時的人們已經懂得如何處理自身對森林資源的各方面需求,并保證它們之間不相互矛盾。而且他們在維持森林資源與其他資源之間的緊密聯系問題上也做出了努力,比如他們深刻認識到了植樹造林與水土保持的關系,知道森林資源是野生動物資源的天然守護等。隨著科技的發展,雖然我們比宋朝時期的人們掌握了更多的知識,卻被急于發展經濟的心情蒙蔽了雙眼。我國現行的《森林法》第四條規定森林資源分為五類,但用于發揮生態效益的森林資源內容比重較小,我國森林保護的重點還是在促進經濟發展上。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做出適當調整,對宋朝時期的整體生態保護觀念加以繼承,采取建設森林生態保護區、增加生態效益林的種類和加大公益林在總體森林資源中的比重等措施,以此來實現維持生態體系平衡和森林保護內容全面的目的。
四、產權結構的啟示
宋朝時期的林業產權結構形式以公私兼顧為特點,充分體現了當時獨特的社會背景,對森林保護起到了促進作用。現代社會的整體背景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宋朝時期獨具特色的林業產權結構依舊能為我們今天的森林保護立法工作帶來啟示。我國現行《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林權的種類和發證規范,我國林權法定種類為6種,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進行登記和發給證書,國家重點保護地區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但是我國現行的林權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在具體實踐中,林權主體和客體劃分的并不明確,使具體條文的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不強。而且林權流轉過程中也存在很多問題,沒有確定的流轉程序可供參考,林權價格也并無權威機關的確定標準,使得很多林農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關機關和人員在進行林權改革的同時,可以從宋朝時期的森林產權結構中得到一些啟示。我們應該更注重私人利益的保護,使林權主體更加明確,確定私人權屬也有利于提高民眾養護森林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應該確定具體的林權流轉規則,統一價格、統一程序有助于整體林權流轉工作的管理和發展。我國的林權改革是一個需要參考多方面因素的過程,傳統的林業產權結構并不完全適應今天的社會,但會為我們提供寶貴的經驗,只有公私兼顧的產權結構形式才會滿足各方面的需求,使整體森林保護法律制度保持良性發展。我國古代森林資源的豐富促成了中華民族的繁榮昌盛,宋朝統治者已經把森林看做是立國的重要基礎之一,制定了一系列的保護制度,這些法律制度都非常有特色,既體現了我國森林資源的情況,也維護了當時統治者們的政治統治。當今森林保護依然是資源保護的一大主題,在我們不斷完善森林保護法律制度的同時,不妨回望歷史,只有尊重傳統、充分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才能使森林保護法律制度得到進一步的豐富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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