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內地立法啟示

時間:2022-11-30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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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內地立法啟示

關鍵詞:臺灣地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補償制度

內容提要:順應二戰后多數發達國家均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趨勢,我國臺灣地區于1998年通過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這部法律相對其他國家相關立法,出臺時間較晚,因而能夠較全面地吸收各國相關立法上的有益經驗,可謂近年來各國犯罪被害人保護立法實踐經驗的一個集大成者。綜觀此部法律,在綜合立法的方式的選擇、以社會保險理論作為被害人補償制度構建的理論基礎、在法律中明確以國家主導被害人援助及被害人補償范圍的選擇上引入中國傳統觀念的因素等方面對中國內地相關立法有著極其重要的借鑒意義。

近年來,犯罪被害人保護在我國大陸地區漸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并已取得相當的影響。實務界已有相當強烈的聲音要求建立相關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學界針對此議題的研究也愈發深入,有大量的論著出版,更有一些地區已經開始著手區域性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的建立①。所有這些均體現一種趨勢,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體系的研究與構建已經進入實質階段。臺灣地區自1998年通過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已有十年時間,盡管這部法律不能達致完美的境地,但其對我國大陸的相關立法的借鑒意義仍不容忽視。筆者認為,理由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臺灣地區的這部法律相較于其他已有相關立法的國家出臺時間較晚,在相當程度上吸收了各國立法上的有益經驗,在立意與具體內容設計上均體現一定程度的先進性;而另一方面,臺灣地區與大陸有著相同的歷史傳統、相似的民意背景,相似的法制化進程。筆者認為,對于臺灣地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了解對于我國的相關立法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這種意義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法律的具體內容。筆者認為,臺灣地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既注重國外相關立法所獲得的有益經驗大膽吸收,又兼顧本地區情況進行相應調整;而另一方面,透過對這部法律的研讀,我們可以進一步觀察臺灣地區關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律體系的安排上的總體思路并從中獲得啟發。

一、綜合性立法方式的選擇

西方各國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方面進行的政策安排多由于被害人運動所推動,體現一定程度的被動性,在相關法律的制定上也多是應時之需,而顯滯后與復雜②。西方多數國家對于被害人補償制度都采用專門法的形式,而未將其與犯罪被害人的救助機制一并立法,如英國《刑事損害補償法》、德國《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等。

臺灣地區選擇以一部綜合性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來規定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被害人的訴訟救助、成立被害人保護機構的規定。筆者認為,這對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立法有可借鑒意義。

綜觀當代各國的被害人保護法律體系都體現一種趨勢,即蘊涵三種政策取向③,即:(1)通過改良刑事訴訟程序法以加強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保護;(2)建立國家補償方案輔助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財產上的恢復;(3)建立相關機構協助被害人參與訴訟或提供其他幫助,以安排各種具體制度。這是近年來各國在被害人保護理論所取得的一個基本共識。筆者認為,在既有的刑事司法模式未產生根__本性變革之前,欲最大程度地實現被害人權利并滿足其需要,以這三種政策綜合體現的被害人保護法律體系是最佳選擇。通過考察各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體系構建的過程,我們發現各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體系都不是一次性建立的,大多國家的被害人補償方案與建立被害人協助機制先行于刑事訴訟程序的改良,且多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借此,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隱含一種政策制定上的策略。分析犯罪被害人保護問題之所以能成為西方各國的刑事政策改革的議題,其背后都隱藏著民意要求,政策的調整是對民意的一種反應。而在所有針對被害人保護的民間的運動中,民意大多都集中表達對現行的刑事司法的不信任,進而要求對被害人的狀況進行改善。應對此現象,西方各國在對刑事政策中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問題的處理大多都先以出臺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為開始。其目的除其表面所宣示的社會安全的維護、補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及社會保險制度的不足外,而隱藏于背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希望借此可以體現國家充分保障其人民權益的精神,提升民眾對于司法的依賴。

一般而言,每個國家、地區在構建犯罪被害人法律保護體系時,均會根據各自不同狀況進行政策性安排。大多采用專門立法方式的國家的被害人補償制度因建立較早,而無法在立法中一次性地完整體現當代形成的犯罪被害人保護體系建立的共識,立法者也當然無法做到體系性思考。這表現為,這些國家只能以分階段、分別立法的方式構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律體系。對應于臺灣地區,相關立法啟動的時機在于當代世界各國犯罪被害人保護體系的總體發展趨勢相對明朗的階段,因而其能更容易檢討、借鑒各國相關立法,獲得更好的立法效果。筆者認為,這是臺灣地區在訂立本地區第一部專門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律時選擇以綜合性立法的方式的主要原因,這能體現立法的科學性與經濟性的要求。

更進一步,筆者認為,該法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且作為臺灣地區的首部關于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專門法律,更為理想樣態應該是集犯罪被害人權利法、被害人福利法于一體的綜合性法律,由其統領以后有關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性立法。近年來,被害人學的研究成果使世界范圍內對于被害人的基本權利已經建立共識,并且聯合國大會于1985年通過了《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此背景下,臺灣地區沒有抓住有利契機,將被害人權利寫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不能不謂一種缺憾。

當今,大陸地區沒有一部專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筆者認為,大陸地區立法時可借鑒臺灣地區經驗考慮先訂立一部綜合保護法,而且可更進一步,制定一部基本法。這部法律應當涵蓋犯罪被害人的基本權利、補償制度、程序保護中的基本原則、被害人的幫助機制建設等方面的內容。理由在于,近年來對于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護問題,學界關注較多,對于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與權利的研究成果頗多但轉化到實務領域的較少,因此如使整個刑事法體系逐步吸收這些成果必須有強有力的基本法支持。

二、在被害人補償制度的建構上采納社會保險理論為理論基礎

一般來說,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的理論基礎大體存在四種學說,即損害賠償理論、社會福利理論、社會保險理論與保護生活理論。所謂損害賠償理論,其源于“社會契約論”,強調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義務,況且國家獨占犯罪處理權,因此應當具有維持安全、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犯罪的發生是國家未盡其應有的義務,理應承擔被害人因被害所受的損失。社會福利論是基于流行于西方社會的福利理論的影響,論者認為,國家的任務之一是應建立完善的社會安全體系,以改善社會中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況,犯罪的被害人被視為弱勢群體,社會應對他們提供救助,國家有義務提供對被害人的補償,對被害人的幫助與照顧是社會福利政策應有的內容。社會保險理論認為,犯罪是人類社會無法避免的現象,因而社會的每個成員,都存在遭受犯罪侵害的風險,因此由所有人承擔因犯罪所帶來損害的義務,對遭受犯罪侵害者予以補償,是社會全體對被害人所承受的危險的共同分擔,體現分配的正義。保護生活的理論認為,國家有責任對所有生活困難的人提供各種救濟,但如果被害人的生活并未陷入困境,考慮國家財政情況與救助的必要性,國家可不予救助。簡而言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的宗旨在于解決因犯罪被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犯罪被害人的經濟問題。

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以何種理論為立法根據,直接影響被害的補償范圍。采用損害賠償理論,則只要發生犯罪事件,無論大小,國家均應對犯罪被害人予以補償。如采保護生活理論,被害人未因犯罪被害而陷入生活困境時則無須提供補償。而如采用社會保險理論,只要犯罪被害人符合一定條件,即可以申請補償,不以其是否生活困難為條件。損害賠償理論由于賠償范圍太過廣泛,任何國家的財力均無法實現,因此沒有被任何國家在立法時采納。而保護生活理論與社會保險理論均得到相應的立法例支持,如韓國采保護生活理論支持立法,日本則持社會保險理論。

臺灣地區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第11條規定,依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可見,臺灣地區的犯罪被害補償制度采社會保險理論為立法理論基礎[1]。

法律在制定上的最佳選擇是存在法的共識性認識與本國實際情況完美結合。各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均反映本國立法時的具體現實。因此,我們在考察某個國家或地區具體制度時,必須透過其具體內容而深入分析其所處的歷史背景。在某些法律制度上的安排,盡管美國、英國等法制化相對發達國家做法值得學習借鑒,但并不代表這些國家法律中的所有內容都可取的,那些法律總會存在或者與其本國現狀有某種程度上的偏差、或者與我國的實際不符的情況。實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對于國家補償制度采用保護生活理論。這使部分人可能認為有些發達國家都采取這樣的原則,中國大陸地區在綜合國力并不優于那些發達國家的前提下也應采用保護生活理論。但筆者認為,恰相反,我們更應采取社會福利理論的觀點。理由在于,與有些發達國家的大部資源存于民間不同,大陸地區大量的資源被政府所壟斷,而且經過二十幾年發展,國家財政積累大量剩余資金且犯罪率較低,因此目前大陸地區完全有能力承擔這筆開支。

三、在法律中明確由國家建立犯罪被害人幫助機構

多數建立犯罪被害人幫助機制的國家采用國家與社會兩個層面構筑犯罪被害人幫助體系。多數國家選擇以集社會力量為犯罪被害人提供幫助,政府僅在政策方面提供引導。以日本為例,日本民間在1990年成立“東京強奸被害人救助中心”、“性暴力救援支持聯機”以提供性犯罪被害人電話商談的協助。而后,又有1992年日本東京醫科齒科大學的“犯罪被害商談室”、1999年水戶的常盤大學的“水戶被害人援助中心”及1996年4月在大阪基督教青年會(YMCA)內所設置的“犯罪被害人商談室”,這些陸續建立的民間組織是提供被害人所需要幫助的主要力量。直到1998年,一個名為“全國被害人支持網絡”全國性民間對于被害人援助的組織方形成,該組織成長甚為迅速,由成立時的8個組織,在二年后已增至17個組織[2]公務員之家。

而臺灣地區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明確規定:“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這體現了臺灣地區對于犯罪被害人的幫助機制采用以政府主導而兼收社會力量的模式。筆者認為,這是一種符合臺灣地區的社會狀況的選擇。臺灣社會自上世紀70年代向民主社會轉型,雖經歷二十幾年時間,但強政府、弱社會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政府在多數社會事務中仍居強勢地位,民間社團組織雖有所發展但仍不具備單獨承載此項任務的能力。因此,臺灣地區在這部法律中明確了政府在犯罪被害人幫助機制中的主導地位,通過建立官方機構開展此方面工作。

同時,我們注意到,我國大陸目前社會結構正從一直集中于政府集權的一元結構到“國家———社會”的二元結構的轉變,社會力量開始逐漸成長。但在短時期內,大陸地區的強大社會力量無法迅速形成。因此,這一時期,很多事務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推動。而犯罪被害人幫助機制也不例外。因此,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們應當借鑒臺灣地區的經驗,建立一個由政府主導的犯罪被害人幫助機制,由政府暫時組建機構投入資金、培訓人員,待時機成熟時考慮更多依賴社會力量。

四、犯罪被害人補償范圍上的廣泛性與吸收中國傳統觀念入法的特點

多數國家的被害人補償制度的適用對象都與臺灣地區相同,規定為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的遺屬及受傷者本人,但可申請補償的傷害程度則因具體國情不同而有兩種做法,有限定為重傷的,如日本、韓國;也有不作限制的,如英國、德國。臺灣地區基于政府財政能力及補償必要性上的考慮,采用日、韓做法。

而在申請補償的原因行為,臺灣地區不同于多數國家,將過失犯罪行為也包括在內。筆者認為,這更體現一種公平對待,因為犯罪被害人受到同樣的傷害,只是因行為人主觀方面不同而差別對待不合乎人的一般觀念。其他國家在此內容設定時僅從賠償范圍擴大造成財政困難角度出發,而與法的基本精神不符,影響了民眾對該法公平性的認同。

而在申請補償金的遺屬的第一順位,與日本和韓國比較,臺灣地區的該法同樣擴大了范圍,將父母列入。臺灣地區與大陸一樣有著子女對父母贍養的道德與法律義務,從一般人的倫理觀念來看,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甚至高于配偶間的關系。而從社會實際來看,臺灣地區盡管近年來經濟取得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現實上是上代的臺灣地區的居民大多數依靠自己的子女享受當代社會的繁榮,傳統上父母對成年子女的經濟上依附關系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筆者認為,這一方面體現中國傳統“孝”的觀念入法,強化法的宣示作用,另一方面也與臺灣地區實際情況相符合。

注釋:

①為救助刑事案件中經濟特困的被害人,上海擬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金制度,最高補償可達5萬元。記者日前從上海市高院對政協委員的答復中獲悉,目前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并已上報上海市政法委。公務員之家

②自20世紀60年代起西方社會興起被害人保護運動,民間開始建立被害人支持機構為犯罪被害人提供幫助。此背景下,美國官方開始著手犯罪被害人保護立法,出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提供被害人的補償并著手在刑事程序中改善被害人的地位。因此,各種被害人保護政策散見于諸多法律文件中。這在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下是合理的。

③在各國的刑事政策教材中,對于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問題的探討都是從這三個方面進行,而綜合學界見解與各國刑事政策之現狀不難得出這一結論。

參考文獻:

[1]許福生.刑事政策學[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441頁.

[2]謝協昌.犯罪被害人保護體系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畢業論文,2005年版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