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體育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2 08: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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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體育論文

篇1

摘要:在懵懂地度過自己的大一,大二之后,一般都會在大三的時候開始思考自己的前途問題。大學畢業以后是到底是選擇參加工作還是選擇繼續深造--考研?同學們都會開始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和自身實力的評估進行一系列的衡量和取舍。當然在了解自身的前提下也面臨著非常嚴峻的現實問題,比如各種工作崗位的飽和;比如國家對研究生招收政策的放寬。這樣也直接造成研究生的含金量的降低。許多大學生們的思想混亂,究竟是該先就業?還是該繼續深造?就成了他們必須首先面對的現實問題。

關鍵詞:教育;大學生;考研;影響因素

引言:

大家都知道的,因為社會的發展而引發對學生的一系列相關要求,前些年各高校為適應社會發展形勢而采取了各種措施,今年,雖然各國包括我國都仍然受到金融危機余波的影響,我國仍然采取了擴招考研生的措施,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雖然擴招政策可以擴大研究生的規模或者數量,但是報考的考研生生源方面來講沒有前幾年那么好,并整體質量呈現出一種下降的趨勢。顯然社會對研究生價值的認可度也隨之降低。如今,選擇考研的大多數學生對于考研也早已不是單純做學問的態度,而是混合各種性格、價值觀、人生觀在一起而產生的綜合反映,當今社會在不停的向前發展,隨之對人才的需求與要求也肯定會越來越高了。

一、調查目的及對象

為了盡量更準確和更深入的了解大學生的考研的一些情況,和把握大學生對待考研這項選擇的態度,當然也是為更多的有志向考研的即將畢業大學生朋友們提供一些有效參考信息,我特對西華師范大學,綿陽師范學院,西南科技大學等本科院校的部分在校大學生進行了一次關于大學生考研傾向的調查。該調查的實施者是由我為主,朋友幫助為輔的調查,調查時間是2014年3月,歷時一個月。現在簡單陳述一下相關經歷。本次調查方式主要為問卷式調查為主。采取訪問相關同學及包括網上收集資料等多種形式為輔的形式。力圖讓調查結果更豐富更科學。本次調查過程中,我們復印了問卷樣本80份。問卷問題設計比較全面和合理,基本能實現問卷的目的,回收78分,所以回收率基本達到99%,在隨機發放的80份問卷中,問卷的主題包括了許多不同院系不同專業的同學,這樣利于問卷結果更科學。其中,男生人數29人,占總數比例27%左右,女生人數51人,占總數比例63%左右。

二、關于大學生考研動機的調查結果分析

(一)不同類型的考研者在考研動機上存在的差異性分析

1.首先性別影響著大學生的考研動機

根據80人樣本調查,結果發現:從考研動機來說,男生和女生之間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表現為男生的考研動機顯著強于女生。原因可能是:傳統的觀點認為男性比女性的力量更大,所以其應擔當的責任也就越大,榱四蓯視ι緇岱⒄溝囊求和在擺脫在競爭中被淘汰的命運。男性迫不得已必須增強自己的實力。相反,女性在社會責任的承擔這塊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要小一點。一般認為女性的主要責任是在家里相夫教子。而不必像男性一樣必須參與到社會競爭的洪流中。因此,男生的考研動機比女生強些。

2.專業不同也影響著考研者在考研動機的不同

以文科生和理科生為例來講,據調查結果表明:兩者在考研動機上存在著顯著的差異。理科生的考研動機顯著強于文科生。原因可能是:理科生由于受知識結構和知識內涵的影響,他們更注重培養自己的抽象邏輯思維能力,所以他們對自己有更清晰的認識,更理性。而文科生學的是人文知識,受知識結構和知識內涵的影響,文科生一般更注重的是內心體驗,從一定角度來講,也就是更看重某件事給自己帶來的感受而非利益。因此,理科生的考研動機顯著強于文科生。

三、關于大學生考研的延伸分析與影響因素

(一)從人數和年級結構分析考研意向,從問卷的調查結果來看,絕大多數同學都傾向于考研。被抽取的80人樣本中高達65%的同學明確表示愿意考研,占21%的同學也表明不會考研。而是選擇其他方式,比如就業、創業或者家境好的同學選擇出國留學。約有14%的同學還在猶豫是否要選擇考研。大三的被調查學生中有48%的人已經決定考研;而大四選擇考研的人數過半,表示曾經有過考研意向的人更高達89%。所以結果表明,越接近畢業,有考研意向的同學比例越來越高。

(二)諸多具體因素影響著大學生考研的抉擇。包括內在因素、社會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等等幾個大的因素

當代大學生富有生機活力,但相應的也承受著來自各方面的更加大的社會壓力,如就業壓力、家庭壓力、養老壓力等等。受到的壓力必然反應在行動上,從而到底要不要考研,經濟允不允許,家庭條件允不允許等都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而“找到一個好工作”和“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成為確定考研的動力和誘因。然而有些大學生不夠清醒,不能清楚地認識自身的個性、特長等。在沒有認真思考過的情況下,盲目隨大流。考研的目的也是參差不齊的,甚至與正確的價值觀相違背。造成很多人思想混亂,在考研的過程中很容易走上歧路。

1.當今大學生普遍具有較高的考研熱情,很大程度取決于其內在素質

從本次調研我們了解到,大多數大學生之所以勇敢的選擇考研這條道路,和其自身的內在因素是分不開的。本次調查中,在回答“為什么選擇考研”時,30%的同學選擇了“為了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價值”。這表明,他們選擇考研是希望通過考研來開發自身的潛能,證明自己的實力,在考研中得到鍛煉、提高,以實現自我價值;29%的同學選擇了“讀研有利于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有利于將來開展科研工作”。這表明當今大學生的成就動機水平較高,求知欲強烈,希望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從而更好的服務于工作,服務于社會;

2.社會因素是大學生選擇考研與否的重要因素

社會因素影響著大學生考研與否的決定,社會因素總結概括出來包括兩個大的方面,一是國家的政策,法規。二是社會的就業壓力。從國家的政策,法規來說,是促進大學生考研的。所以國家政策,法規促使越來越多的學生參加研究生考試。從社會的就業壓力方面來說,現實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專科生無人問津,本科生供大于求,研究生供銷兩旺。所以大學生就業難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于是許多同學希望通過參加考研而為自己獲得更高的文憑和更大的競爭力以求取得自己理想的工作。所以,社會的就業壓力也迫使越來越多的學生加入到考研的隊伍中來。

另外,家庭等因素也影響著大學生考研

借以此篇文章,預祝我們考研的同學能夠在即將到來的考試中取得好成績;而選擇直接就業的同學也要確定好自己的目標,堅定信念,抓實專業知識,能夠在即將到來的就業之旅中占有一席之地。

參考文獻:

[1]朱寧波,郝麗娜,李亞文.關于大學生考研動機問題的調查研究[J] . 遼寧:遼寧師范大學教育學院,16029.

篇2

【論文摘要】學校體育是培養優秀運動員后備力量的重要基地,是造就優秀運動員的“搖籃”。本文主要闡述學校體育的地位和作用,體育教學的特點和體育教師勞動的特殊性,并進一步分析體育教師的勞動價值。

“四肢發達,頭腦簡單”。是上世紀80年代以前一部分人對體育教師常用的說法,也許當時的體育教師就是這般情形,我們不去考究,岡為80年代以前中國的體育還未興盛,民生水平并不富裕。可是現在,有人曾想把體育教師上課的課時打八折,也就是說,1節體育課等于其他文化課的0.8節,是不是也可以這樣理解,一個體育教師等于0.8個其他文化課老師?可見,當今社會對體育教師的勞動價值還是有不少模糊的認識,就連個別從事教育工作的領導也沒把學校體育擺在應有的位置,有的還認為體育只是讓學生打打球玩玩而已,體育教師從事的只是簡單的勞動。有這樣的認識,當然不會對體育教師的勞動價值有正確的評價。本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希望引起社會更多人的關注。

一、學校體育的地位和作用

體育教師從事的是學校體育工作,學校體育的地位和作用決定了他們的勞動價值。書中有云:學校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中,對培養身心健康和具有現代意識、精神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學校體育又是國民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體育、競技體育和終身體育的基礎,是發展我國體育事業的戰略重點,它對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具有積極作用。每個的成長,或長或短都必然經過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學校生活,才離開學校走向社會,參加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成員體質的強弱關系到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快慢,同時更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強弱盛衰。體育鍛煉是影響人們體質強弱的一個最重要、最積極的因素。而學校體育正是在這方面既為未來的社會勞動者打下了一定的體質基礎,又使他們掌握了一定的體育鍛煉知識和練習方法。歷數國內外優秀運動員,無一不是在學校體育這個“初級階段”的基礎上攀登體育高峰的。因此,可以說學校體育是培養優秀運動員后備力量的重要基地,是造就優秀運動員的“搖籃”。學校體育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競技體育是國力盛衰的體現,群眾體育是民族強弱的標志,而學校體育是二者的基礎。顯然,體育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體育教學的特點和體育教師勞動的特殊性

評價一個人的勞動價值不可忽視他所從事的專業的特點和從事的勞動的特殊性,離開這一點,就不能客觀正確地評價他的勞動價值。體育教學的特點和體育教師勞動的特殊性是相對于其他教學而言的,其特點在于其他課程的教學主要是通過思維活動使學生掌握教師所傳授的知識技能,而體育教師雖也要傳授知識技能,但它主要是通過各種身體練習進行的。學生在反復練習中,通過身體活動和思維活動的緊密結合來掌握體育的知識技能,并在練習中收到增強體質的實效。這樣,在體育教學中就是有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高度結合,理論與實踐的高度結合的特點。

體育教學的特點決定了體育教師的勞動特點。一般教師是以腦力勞動為主,而體育教師的勞動從表面上看主要是由示范動作、保護幫助、組織訓練等體力勞動所構成。但是構成這些表面形式的實質卻是潛在頗大的腦力消耗。知識技能的獲取、技術戰術的掌握、示范保護的完成,對教學中學生各類既有個性又有共性的復雜情況的分析,綜合和處理、對教學手段的選擇和運用等,都是分析、判斷、記憶、思維、想象等大量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相結合,以腦力勞動為基礎,以體力勞動為表現形式的一種特殊勞動。這種特殊勞動體現在:

1.體育除作為潛在形態勞動所必須的知識技能的儲蓄外,他們還必須不斷地為維持和提高這種水平而付新的勞動。誠然,其他教學也有這種需要,但卻遠不如體育教師表現得這么明顯、突出和迫切。因為人的體力退化較知識的老化要快得多,人的運動青春是短暫的。也岡為如此,國家才給予優秀運動員優厚的報酬和獎勵,在國際比賽中設立巨額獎金。到一定年齡后,體力下降鍛煉停止就會動作呆滯,技術生疏,課前不進行運動技術的備課,課堂上表現不出應有的示教水平。這些都是體育教師勞動的特殊性。

2.由于學生體質、性格、技能的明顯差異,體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必須做到因材施教、因人制宜、個別輔導、區別對待。這與其他教學相比,體育教師在這方面所花去的勞動量要大得多。另外,體育老師在廣闊的露天課堂上,要經受風雨寒暑等惡劣環境的考驗,這較拿支粉筆在室內教學不能不說要辛苦得多。

3.對體育教師勞動的評價與其他學科亦有不同之處。如評價體育教師的教學科研成果就不能單從多少來看,更重要的是要有“活”的標準,即學生體育“三基”的掌握,體質的增強,運動人才和運動成績的提高。因為體育人才的培養和提高運動成績也是學校體育和體育教師的主要任務之一。這點往往被人們所忽視,有的學校在評價體育教師時就出現了不設崗或拿體育教師的勞動與其他教師的勞動作橫向比較,用一般教學程序備課、講課、作業批改、實驗等來衡量。認為體育教師既不批改作業又不做實驗,很清閑。殊不知,體育教師除完成體育教學外,還要承擔課外活動、運動訓練、運動競賽等大量工作,而這些工作往往是在其他教師下班后進行的。

4.從體育教師勞動范圍的廣度和勞動作用的深度來看,在同等條件下,體育教師的勞動比其他教師的勞動有著更大的教學效應。因為從體育教師勞動作用的勇敢頑強、堅忍不拔、吃苦耐勞、機智果斷、活潑樂觀等優良品質,也將對學生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

篇3

【摘 要 題】文論建設

【英文摘要】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literary ontology protrude the visual angle of "literature is human learning"Through the display of the contradiction procedure that deeply hides in man's natural character,literature greatly enriches man's spiritual world,strengthens man's consciousness,displays many possibilities for the richness and development of man's nature,thus proves the subject of "literature is human learning".From the understanding of deepest level,it may be considered that the subject is the literary ontology.Therefore,the reform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modern literary idea can not only stop the exploration of literary main body nature and literary value theory,they should be promot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iterary ontology.

【關 鍵 詞】文學本體/生命本性/文學價值取向/人生觀念/文學的層次品位

Literary ontology/life natural character/direction of literary value/human life idea/the level grade of literature

【 正 文】

進入新世紀以來,人們在反思既往、探求未來發展中,既感受到20世紀歷史巨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又體察到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自身及人與人之間正面臨新的矛盾和沖突:一方面,人們比以往任何時代都更重視科技的不斷發展,經濟水準的不斷提高,物質條件的不斷改善;另一方面,人們也比以往任何時代都更警惕人自身的物化、工具化、異己化,力求通過高揚人文理想,使人文精神與科學精神相礪相長,促進人超越異化而獲得全面發展。從而顯現了未來的變革不僅是物的變革,更是人的變革;人要有力地作用于社會變革,就須在變革中不斷完善自身。因此,人的全面發展問題,不但是人類文明發展的中心問題,也是當代文化(文論)建設的旨歸。

當代文學審美實踐越來越明晰地顯示了文學(文論)的變革、創新,始終與人的全面發展問題相伴隨、相融合的特點,進一步確證了《文學是人學》的命題,從最深層的意義來理解,可以認為是文學本體論的命題,即文學本體和人的生命本體相關聯,應把文學放到人的生存發展的根基上,與人的自由解放聯系起來加以考察。那種回避人的問題的文論是膚淺的,而缺失文學維度的文論則是片面的。

文學與人的生命本性,與人的生存發展究竟具有怎樣的聯系和意義?或者說人究竟何以需要文學?這也許只有循著人的生命活動的本質特征去思考探求。

人的生命活動可以說有兩個基本指向。一是指向自我肯定和自我實現;二是指向自我解放。

首先,人類最基本的活動是改造或創造對象世界,求得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無論主體自覺與否,這種生命活動本身就是人的本質力量的一種實現和確證。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說:“實際創造一個對象世界,改造無機的自然界,這是人作為有意識的類的存在物的自我確證。”由于人是有意識的,他不僅面對著一個外部客觀世界,而且還有一個自身的內部精神世界,因此人就不僅在現實中,而且要求在精神上肯定自身。現實的肯定方式是改造客觀世界的物質實踐活動,而精神肯定的方式則比較復雜,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文學藝術活動。馬克思說:“藝術創造和欣賞都是人類通過藝術品來能動的現實的復現自己,從而在創造的世界中直觀自身。”[1](P125)這里指的就是人在精神上的自我肯定和確證。

人的本質力量特別是精神本質(比如某些復雜的意欲和情感),作為一種潛能,無不時時在追求著實現。尤其是當現實的實現遇到障礙時,便往往轉化為假想的亦即精神方式的實現。人類童年時期創造的文學藝術,如壁畫和神話,雖不無符咒意味,但主要還是表現某種當時無力實現的幻想,比如,把實際上還不能戰勝的野牛殺死,把干旱、洪澇等自然災害征服等等,這實質上是人類要求征服自然的意志愿望在想象中的實現,是一種精神上的自我肯定。隨著人自身物質實踐能力的增強,想象也可以轉化為現實的創造,如飛天、奔月、遠渡重洋都已成了今日的現實。這樣,能夠在現實中得到肯定和實現的東西一般說來就不再需要在想象中尋求實現和肯定了。所以馬克思說,任何神話都在想象里并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隨著這些自然力的實際上被支配,神話就消失了。

從人類的發展趨向來說,一方面,隨著人類物質能力的不斷發展,就可以更有效地改造和創造對象世界,使自己的某些愿望需求在愈來愈大的程度上得到滿足,使自身的某些本質力量得到現實的肯定和實現。與之相應的另一方面是人的精神世界、精神本質也會隨之不斷發展和豐富,如果說人們在改造客觀世界方面無限可為,而精神上的某些追求如人類相互間的愛與理解,社會生活的合理,愛情的甜美豐富等,卻也許難以完全在現實中得到實現和肯定,或者說它們具有永遠不可窮盡的內涵。因此人類就不僅永遠需要在現實中實現和肯定自己,而且也永遠需要在精神上實現和肯定自己。這也許是文學藝術作為人的精神本質自我實現和肯定的一種方式,將和人類共存下去的一個方面的理由和根據。

其次,人的生命活動不僅追求自我肯定和實現,往前推進一步,他還追求自我解放和超越。文學藝術活動作為人的自由自覺生命活動的一種方式,也就不僅與人的自我實現自我肯定的要求相聯系,而且在更深刻的層次上和人的自我解放和超越的追求相聯系,從而展開和生成著它多方面的豐富本質。

人的解放包含著互相聯系著的兩個方面,即自我精神上的解放和人的現實解放。文學藝術活動作為一種精神領域的活動,當然首先和人的精神解放相聯系并顯示自己的意義。人是惟一有精神的存在物,而人的精神往往比肉體更容易受到傷害,在人們的現實生存中,被壓迫的地位處境,自由生存權利的被剝奪,還有生活中遭遇到的各種挫折打擊,都會帶來精神上的痛苦、煩惱、苦悶、壓抑,或者導致精神的麻木,靈魂的扭曲,主體意識的失落等等,使人的精神被嚴重束縛,甚至成為精神變態的人。這種精神上的壓迫狀態往往會生發出一種內驅力,尋求自我精神的解脫或解放。這種自我精神的解脫或解放,可以有兩種最主要的方式或途徑,這就是宗教和文學藝術。宗教給人送來上帝的關懷或天國的幸福,使人的精神得到撫慰,這是一種外力的拯救;文學藝術活動則使人在自己創造的審美想象的世界中得到精神的寄托,這是一種自身的超越和解放。由于這種自覺的超越和解放,就有可能使人的精神本質得到復歸,被束縛的精神力量得到釋放,使主體意識得以喚醒,而這正是爭取人的現實解放的必要前提。

毫無疑問,任何精神解放都只具有相對的意義,都不能代替現實的解放。馬克思曾深刻指出,解放是一種歷史活動,而不是思想活動。只有在現實世界中并使用現實的手段才能實現真正的解放。不從現實中獲得解放,精神上也不可能最終得到解放,因此人的精神解放和現實解放總是相聯系的。文學藝術活動雖然直接與人的精神解放相關,但由于人的精神解放畢竟要導向現實解放,因此文學藝術活動也必然要指向現實,與人們爭取現實解放的活動相聯系。

正如馬克思所說,人的活動一開始總是從個人出發的,人的解放也往往總是從爭取個人的解放開始的。然而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任何個體都不是孤立存在,而是處在復雜的現實關系之中的。因此,個體解放雖然具有某種相對獨立的意義,但在根本上又都只能是社會解放,都只有通過改造社會,改造現存關系才有可能實現。而要改造現實社會關系,就不是靠某一個體,而要靠一個社會群體協調努力才能奏效。這樣,個體解放就和群體解放,和整個社會的解放聯系在一起了。文學藝術活動雖然從它的本性而言是一種個人的活動,但是當個人的生命活動指向爭取自身的現實解放從而與群眾的社會活動相聯系的時候,也就自然而然會超出個人狹隘的自我實現、自我解放的意義,就會指向對社會生活的參與,對現存關系的揭示批判,對社會變革和人的解放的思考等等,這樣個人創造的文學就具有了普遍的社會意義,具有了社會意識形態的特性,對于它的創造者來說就帶來了一個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的問題。文學藝術活動這種由個體意義向社會意義的衍化,顯然不能認為是它的本性的異化,而恰恰是它的本性的一種合乎邏輯的自然延伸和展開,因為它是和人的生命活動的展開,和人的自我解放追求相一致的,是一種更高層次的自我實現。當然,對于文學藝術的創造者來說,個人精神上的自我實現、自我解放與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之間確實有一個如何統一和契合的問題,而這則與創造者的主體自覺意識相關。

人的生命活動是一個無限的過程,人的解放也具有無限的內涵。馬克思曾經強調,所謂人的解放,是意味著“一切屬人的感覺和特性的徹底解放”。這就不僅包括人的現實解放,即改造不合理的現實社會關系,使人獲得生存自由,甚至也不只限于擺脫精神上的束縛壓抑,而且也包含著使人的一切精神感覺、精神特性的徹底解放和自由發展,比如耳朵成為音樂的耳朵,眼睛成為形式美的眼睛等等,這樣,人才真正實現“以全部感覺在對象世界中肯定自己”。文學藝術活動作為人的自我肯定,自我實現,自我解放的一種方式,就不僅對一定歷史范疇內人的現實解放和精神解放具有特殊意義,而且在人的一切屬人的感覺和特性的徹底解放,即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中無限可為。而這也許是文學藝術活動具有永存的意義和無限發展可能的又一個方面的理由和根據。

文學活動既然是人的自由自覺生命活動的一種實現方式,那么人們的文學觀念就在根本上與他們的人生觀念相通,或者更確切地說,人們的人生觀念往往決定著他們的文學觀念。

有史以來的人生觀念雖然千差萬別,但總的說來大概有兩種主要取向,即“兼濟”與“獨善”,或者叫“兼濟人格”和“獨善人格”。所謂“兼濟人格”,其人生指向是心懷天下,面向社會,改造現實,解放大眾,而自身價值的實現就體現在改造社會解放大眾的事業上,自身的解放也包含在群體的解放之中。“獨善人格”的人生指向則是面向自我,追求自我個性的解放,自我價值的實現,自我人格的完善。在生活實踐中,對于不同的個體來說,有的也許偏于強調“兼濟”,有的也許偏于追求“獨善”,有的也許是兩者復雜交織互相轉化,形成了人們人生活動的千差萬別。

和人生觀念的這兩種主要取向聯系,在文學觀念上也同樣存在著這樣兩種指向,即“為社會人生而藝術”和“為藝術而藝術”。前者主要指向參預現實變革和大眾解放,后者主要指向追求自我肯定、自我實現和自我完善。從整個文學史和文論史的發展看,可以大致分辨得出這樣兩種主要傾向和潮流;而從具體作家的創作和理論主張來說,則同樣存在種種復雜情況:有的偏于強調為社會人生,干預生活,參與變革;有的偏于追求自我表現;有的則二者兼取,在不同的條件下有不同的側重。正是由于人們在人生觀念及其文學觀念的指向上存在這些差別,因此帶來了文學創作上的種種復雜現象以及文學基本觀點上的幾乎無盡無休而又難分高下的爭論。

總之,關于文學本體論的思考,使人們知道文學活動是和人的生命活動相一致的,一定的文學觀念并不是人們隨意杜撰和隨便選擇的,而是和人們的人生觀念相關聯的。在實踐中,根據一定的主體性條件又往往會引出不同的價值取向,這樣,文學觀念就實際上一方面聯系著文學主體論,另一方面聯系著文學價值論。因此,由文學本體論的思考就還要分別推及對文學主體論和文學價值論的進一步認識。

文學主體性是和人生觀念相聯系,和人的實踐活動相統一的。因此,考察文學主體性還應當從現實主體性入手。

主體性是人在一切活動中作為主體所具有的特性。人類一切活動的實質是人自身的生命活動,那么,主體性具體說來就是人在自己生命活動(包括現實活動和精神活動)中所具有的自由自覺的特性。所謂自由,指人的活動不聽命于任何外部力量,而是根源于主體的自由意志,是自發的;所謂自覺指人對自己的活動及其目的意義有著清醒充分的意識,而不是盲目依從的,這種主體的自覺意識就是主體意識。人在現實中的主體意識指人能夠意識到自身在現實中是怎樣的和應該是怎樣的。人是有意識的存在物,他不僅能夠認識外部世界,更重要的還在于具有自我主體意識。從人類史的角度看,人類意識的發展,人的自我意識、主體意識的萌發經歷了相當漫長的過程,然而只是到了人們逐漸具有了一些自我主體意識的時候,人的生命活動,包括對自我實現自我解放的追求,才逐漸變得自覺起來。不過從個體方面看,情形又顯得復雜得多,就是說現實生活中每一個體是否具有自我主體意識或這種意識的程度如何往往是千差萬別的,因而也就帶來了人們生命活動和人生追求上自覺程度的差別。

人的主體意識往往首先表現為個體意識,因為人的存在首先是個體的存在。通常所謂人的發現、人的覺醒也總是從個體意識的覺醒開始的。人的主體意識雖然首先表現為個體意識,但并不僅僅具有孤立的個體意義,因為任何個體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社會關系的總和,是處在復雜的群體關系之中。因此,所謂意識到自我是怎樣的和應該是怎樣的就包含著意識到自己所處的現實關系是怎樣的以及合理的社會關系應該是怎樣的。這樣,對于一個個體來說他就首先在自己的意識中將自我的存在和他人、群體的存在聯系起來,同時也將自我的生存發展要求與群體的生存發展要求統一起來,并進而在實踐上使自我個性解放與群體社會解放相協調,只有在這種個體意識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凝聚成民族主體性,形成民族解放的浪潮。如果個體意識僅僅只局限在意識到個體的自我人生價值,孤立地追求個體的自我實現、自我解放,那就有可能導向“自我中心主義”,并且最終也許會因為孤立的自我實現自我解放的實際上難以實現而使這種個體意識在悲觀中重新歸于沉落。當然這里并不否認個體意識和個性解放本身的相對獨立意義,比如在封建專制極權統治壓抑和否定個體、個性的條件下,個體意識的覺醒和強化,個性解放的追求都是對不符合人性的現實的直接反抗,是人的解放的一種形式,但它終歸要匯入民族社會解放的潮流,否則仍將走向自我迷失。轉貼于

文學主體性是指人在文學活動中作為主體所具有的特性,即主體在文學活動中自由自覺的特性。文學主體性同樣和主體的自覺意識相關,即一方面意識到自身是文學活動的主體以及文學活動對于自身的意義;另一方面意識到文學本來是怎樣的和應該是怎樣的。人們的文學觀念實際上就根源于此。

文學主體性其實并沒有確定不變的內涵,由于人們的主體意識有著不同的層次意義,文學主體性也實際上有著不同的層次品位。

前面說到,人的覺醒總是首先從個體意識的覺醒開始的,基于這種覺醒,個體便走向追求自我肯定、自我實現、自我解放,而這往往是整體意義上人的解放的開端。但是,當人的主體意識還停留在比較狹隘孤立的個體意識層次的時候,這種所謂主體性就實際上有一定的局限。由此推及文學主體性也同樣是如此。基于單純個體意識的文學主體性當然也表現為某種自由自覺的特性,但這種自覺不過是單純個體意識的自覺,這種文學活動的自由也往往是個人精神上的某種自由,或者說只是在審美境界中獲得精神上的解脫和滿足,比如“自我表現”論的文學觀念及其創作追求就主要是把文學活動當作單純表現個人生命意志和情感體驗的一種方式;文學主體性理論和“自我實現”的文學觀念也實際上是把文學活動視作個體人格價值、精神本質的一種自我實現和確證。這種從比較單純的個體意識出發的“自我表現”和“自我實現”,在個體人格比較高尚的條件下,也許可以表達某種超出個人意義的情感,如對他人以至對人類的愛;而在個體意識比較褊狹的情況下,則往往會限于表現一己私情,有的甚至可能把某些生命本能、感性當作人的生命本質來表現和追求,從而導致人欲橫流,這實際上是主體性的淪落。因此,基于單純個體意識的文學主體性雖然也不失為一種主體性,也表現為某種自由自覺的特性,但它的意義畢竟有限,因而還只是一種較低層次品位的文學主體性。

更高層次品位的文學主體性則是基于充分的個體意識和清醒的時代意識、民族意識的有機統一。如前所說,真正清醒自覺的主體意識應當是在自己的意識中將自我的存在與時代生活環境聯系起來,將自我的生存發展要求與民族群體的發展要求統一起來。在這種充分的個體意識和清醒的時代、民族意識有機統一基礎上形成的文學主體性,就超越了狹隘的“自我中心主義”,從而獲得了更為豐富博大的內涵。以這種主體性來對待和參與文學活動,那么文學就不僅僅只具有表現自己的意義,甚至也不只具有實現自我的某些精神本質(如想象、意志、愛等等),而且也是爭取和實現自身及民族群體現實解放與自由全面發展的一種方式。因此文學就不只具有個體活動的特性和價值,而且具有社會的特性和意義。即使是對于個體自身來說,與那種單純追求精神個體的自我實現、自我解放相比,這種包含著整個現實人生的自我實現、自我解放無疑具有更全面深刻的意義,與這種生命活動相聯系的文學也必然具有更豐富的內涵和更旺盛的生命活力。因此我們說,這種超越了狹隘個體意識和精神特性而指向人的全面實現、全面解放、全面發展的文學主體性是一種更高層次品位的主體性。

由于文學主體性事實上具有不同的層次品位,那么文學活動作為人的自由自覺生命活動的一種方式,它所追求的人的自我實現、自我解放也往往有著不同的品位和意義,而且文學上的所謂生命意識、懺悔意識、憂患意識等也可以有不同層次的含義,即它既可以是以自我為思維中心而生發的,也可以是對包括自身在內的整個民族和人類命運的關注思考而形成的,前者可能導向個人的享樂追求,后者可以升華為一種崇高的人類責任感和使命感。因此,我們在談文學主體性的時候,籠統地主張以人為思維中心,強調自我實現,自我解放及種種主體意識還不夠,還應當進一步區分文學主體性及種種主體意識的不同層次品位。文學主體性的品位不同,文學活動所能達到的境界也會有很大的不同。由此觀照新時期以來的文學,可以說它的每一個進步都與主體意識的覺醒、主體性的強化相聯系,那么它的某些失重和浮泛也同樣與文學主體性的層次品位不高相關。

如前所說,人的精神活動和現實生存實踐活動之間實際上并不隔絕,而是相互聯系,雙向流動轉化的,那么對于文學活動的價值,也許就不能僅僅從精神需要方面,還應當從人的本體存在,從整個現實人生的發展需求來理解。根據現實人生的不同發展需求,文學活動也許可以說有兩重主要的價值取向或價值功能。

首先,從比較消極的方面來說是補償調適功能。所謂“補償”是指對人生缺憾(缺乏或失落了某些東西)的某種彌補和償還。從人的生存發展愿望來說,沒有誰不追求人生的充實和生活的圓滿,然而現實人生本身卻往往難以盡如人意,構成這樣或那樣的人生缺憾。這些人生缺憾在現實活動中得不到補償,那么就往往導向在精神上,在文學活動中以審美想象的方式實現補償。比如有生理缺陷的人缺乏正常人的人生生活,由此往往會生發出強烈的補償愿望,當他們從事文學活動的時候,便很容易借助于這種方式實現心理補償。我們看到,主體在哪個方面缺憾最甚,便在這方面表現出特殊的審美追求:失明者偏愛于描繪明麗的景物和繽紛的色彩;失聰者則鐘情于節奏和旋律;肢體殘缺者更愿意表現人的強健體魄和自由活動等等。而且,由于傷殘者一般都有一種深層自卑心理,而在文學中則往往偏于塑造自尊自信意志堅強的人格。這種現象從表層來說是主體精神意志的投射,從深層心理來說則根源于對自卑心理的克服和補償的愿望。再如,一般人在生活中如果缺乏或失落了什么,在文學中也往往會有相反的表現:一個缺少家庭生活溫暖的作家可能描寫出一個又一個完善幸福的家庭;在愛情生活上屢遭不幸的作家可能編寫出一個個美麗動人的愛情故事;懷才不遇的作家可能不停地表現“金榜題名時,洞房花燭夜”的喜悅等等。俗話說:“畫餅充饑”、“望梅止渴”,《聊齋志異》中異史氏曰:“觀其容可以療饑,聽其聲可以解頤”,都可以說是對人的缺憾補償心理及其文學審美創造(也包括審美欣賞)的一種樸素說明。此外,關于“調適”,是說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遭遇到某些打擊、挫折和壓迫,使心理失去平衡,這樣就需要進行精神上的自我調節,使之適應于現實的生存發展,這時文學活動也就成為一種特殊的調節方式,發揮某種調適功能。比如人在現實中受到打擊、被現實力量所否定,便往往在文學活動中尋求自我肯定;由于現實生存環境的不合理,人在精神上感到苦悶、壓抑,也往往借助文學活動加以宣泄釋放,一吐積郁,以獲得某種精神解放;有時由于過度勞累也會帶來精神上的緊張疲勞,失去平衡,文學審美活動也可以使人的精神得到放松,恢復平衡,如此等等。總的來說,補償調適主要在尋求心理平衡。從這個意義上說,文學審美的世界是不安靈魂的棲息所;也正是在這一點上,文學藝術和宗教的比較研究成為可能。

其次,從比較積極的方面來說是建構激發的功能。“建構”與補償相對應,是對更高尚完美人格,更健康完美心理,更富有意義的人生的一種自覺追求和塑造;而“激發”與調適相對應則是對人的主體意識,積極的人生進取精神,變革現實的意志和情感力量的一種主動呼喚與激勵。正常人都有向善向美的天性,有美化生活、豐富人生、完善自我,實現自由全面發展的愿望和要求,雖然這種愿望要求在現實中的實現有種種局限,卻可以轉化為文學審美活動中的積極追求。它一方面表現為主體從自己的人生價值觀念出發,對健全、崇高,理想的人格及其一切合乎人性的東西、合理的人生生活進行肯定性的塑造和描寫,從普羅米修斯式的崇高人格到浮士德式的進取精神,從簡·愛的生命意志到安娜的人性追求,從鶯鶯、杜麗娘的純潔鐘情到寶、黛的叛逆反抗,從高爾基的雨中海燕到郭沫若的火中鳳凰,直到當代文學中喬光樸、陸文婷等人格類型。當然,其中有的作品充分描寫了某種人格人性的自由現實,也有的作品展示了人生有價值的東西的毀滅,這種悲劇性的描寫往往包含著對不合理社會關系的深刻批判,在痛惜中更顯出對有價值人生的肯定與呼喚,從而具有更強烈的激發力量。另一方面則是表現對異化心態,畸形人格,扭曲了的靈魂及一切違反人性的事物,不合理人生生活的否定性描寫和批判。比如古代神話中對眾惡神的描寫,各民族文學中對種種丑惡人格的刻畫:莫里哀筆下的偽君子、慳吝人,果戈理《欽差大臣》、《死魂靈》中的人物,岡察洛夫寫到的奧勃洛摩夫,魯迅筆下的阿Q等。展現人性人格的異化和扭曲,實質上還在于喚起、激發人們對自身的反思,讓人警惕自身的異化,超越自身的局限,去建構健全的心理、人格,去追求合理的人生生活。

一般說來,在文學審美活動中,人在美的事物面前往往有一種心理壓力,一種失落感;而在丑的事物面前則有一種恐懼感,這意味著主體在對對象的觀照中內含著對自身的發現和反思,由此也生發出自我超越的愿望,從而導向重新塑造自己。因此,積極的文學審美活動就不只在尋求心理的平衡,而在于激發自身向善向美的意志情感力量,追求自我發現,超越、重塑,使人變得高尚完善,從而以更積極的姿態面對和投向現實人生。克萊夫·貝爾曾說,雖然審美情感是置于生活之外和之上的,所以從中可以逃避生活,但當步入審美情感世界的人回到人情事物的世界時,他已經準備好了要勇敢地、甚至是略帶一點蔑視的態度面對這個世界;“被藝術品的純審美意味激動著的男女,總是以一種激動和興奮的心情走進外部世界,這種心情使得他們對于在他們周圍發生的事情更為敏感了。這樣一來他們就有可能更為強烈地感受到人生的意義和生活的可能性前景。”[2](P155-156)這種審美活動對于文學創造主體和文學接受主體都有同樣的效應。其區別在于,創作活動是主體追求自由發展的生命本性的一種自覺投射和實現,它內含著主體的自我觀照,自我呼喚,指向主體人格的自覺建構與激發;而欣賞活動則是主體追求自由發展的生命本性的自覺迎合與投入,它內含著主體的自我發現與反思,從而導向主體人格相對被動的建構與激發。

文學的這兩重價值取向或價值功能,雖然在層次品位上有比較消極和比較積極的區分,但應該說都與人的生存發展需求相聯系。我們知道,人生有兩個基本向度:生存指向現在,發展指向未來。立足于現實生存,人們面對的現實和自我也許將永遠是不完善的,生活往往會有波折,人生難免會有缺憾,心靈也時常可能發生傾斜,因而精神上以文學審美方式實現的補償調適也許是永遠不可缺少的;而著眼于未來發展,自我有無限的可超越性,精神人格也有無限的可塑性,人生更有無限的發展前景,具有生命活力和自強意識的主體也許永遠不會滿足于生存現狀,永遠不會放棄對健全人格和完善人生的追求,這種自覺追求在精神方面就往往轉化成為文學審美活動的建構與激發,并最終影響人的現實生存與發展。因此,文學的這兩種取向都有其存在的根據,也各有其自身的意義和價值。

從文論史的情況來看,人們在文學價值觀念的這兩重取向上似乎各有偏取。比如,那些把文學活動和個體的生存意義相聯系的人們往往比較偏于著重文學的補償調適功能,如康德、席勒、尼采、叔本華、弗洛伊德、王國維等;而那些把文學活動和社會變革、人的解放與發展相聯系的人們往往比較重視文學的建構激發功能,如俄國民主主義的批評家們和馬克思、恩格斯、魯迅等。從創作方面的情況看,不同的作家也往往有不同的價值取向和追求。也許正是由于這種文學價值觀念和價值取向上的差別,帶來文學上幾乎永無止境的爭論。而人們這種文學價值觀念或價值取向上的不同歸根結底又和人們不同的人生價值觀念、主體性的不同層次品位有著內在的聯系。不過問題也許還有另一個方面,如前所說,文學活動首先是精神領域的活動,是人從精神上自我肯定,自我實現的一種方式,因而它的價值也首先是精神價值。但是,人的精神活動和現實實踐活動應當是相互聯系的,主體經過精神、心理上的重新調整和建構,無疑還應當指向適應和改造現實,爭取現實的解放和自由生存發展。然而實際上,對于有些人來說,卻往往容易把文學審美活動當作逃離現實、退回內心的方式,滿足于自己的“審美”解放,陶醉于自,由的審美境界,以至于忘記或放棄了現實的解放與發展,這應當是文學價值論研究中值得引起注意的一個問題;也是當今文學(文論)建設中應予重視的重要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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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學評論 意義 寫作方法

【中圖分類號】I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4)01-0007-01

文學評論是作者對所讀文學作品的一種文學感悟,是一種美學感知行為。文學評論既可以是對作品的積極的贊許,也可以是對作品的質疑,又可以僅僅只是對作品的欣賞表達。如何表達對文學作品的感受完全體現在文學評論的寫作水平上,文學寫作要求有創造性的審美思維。

1.文學評論的意義

文學評論是一種對美、對藝術的欣賞,對文學讀者有著很高的影響力,不僅可以吸引讀者品讀備受評論的文學,而且可以通過評論進行文學交流,各抒己見,就相拼一瓶好酒一樣,每個人都可以品出文學作品中不一樣的味道。例如,現當代文學作品評論中比較有影響力當屬“紅學”。紅學以《紅樓夢》和作者曹雪芹為研究和考證對象,紅學分為舊紅學和新紅學,新紅學當屬現當代的文學評論。新紅學以為代表的考證派,考證出作者曹雪芹是曹寅之孫,紅樓夢是其自傳。但最隨著時間的推移,考證派的這種觀點由原來的被大眾普遍接受,到慢慢受人質疑,這種質疑一方面來自紅學內部其他派別的指正,一方面則是現當代文學評論的力量。

2.現當代文學評論的憂愁

2.1現當代文學評論出現空洞

文學是一種語言文字藝術,是社會文化的表達方式,文學評論則是監督這種表達方式的有利武器。然而現當代的文學評論則呈現出“于浩歌狂熱之際中寒”的尷尬局面。這種空洞現象的出現有兩方面原因。原因之一文學評論的隊伍聲勢浩大,然而所能評論的文學要么過于集中,要么就是缺乏評論,整體展現出供過于求的現象。原因之二則是文學評論家內部有一部分語言表達力顯現出懶散、浮乏的效果,使得文學創作者和作家為主體文學創作團隊對文學評論的效果有所質疑。

2.2現當代文學評論缺乏考證

現當代文學評論圈中是一種混論的現象,有一般讀者和非文學評論的作家,也有文學評論的專業人士。兩大派別對文學的評論有著不一樣的遭遇。專業人士熱衷于文學評論,但是卻并沒有受到重視,他們遭受到無人喝彩、乏人問津的凄涼景象。一般讀者和非文學評論的作家又對現在文學評論圈中所出現的言不及義、缺乏責任的評論產生厭煩之心。如此而言,現當代文學評論缺乏真實性的考證,考證文學評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考證文學評論者的責任感。

2.3現當代文學評論存在不對稱的現象

不同的文學評論家不同的視角和立場,對文學所產生的情感則不同,所給與的文學評論也不同。有了不同的文學評論結果,就使得大眾對這些不同的文學評論結果有著不同的看法,有著不同的選擇。這就導致現當代文學評論出現分化現象,出現不同的派別,有著不同的競爭,這是文學評論圈中的不對稱。同時,文學評論也存在著寫作和接受、生產和消費的不對稱、不均等現象。就寫作和生產而言,文學評論的對象越來越紛繁嘈雜起來。隨著歷史的積累,可利用的評論理論資源越來越豐富。評論中所針對的問題的方向越來越多向性,有著不同的視角,不同的理解方向。總之在現當代文學評論寫作正在全面的提高和加強中。但是文學評論的生產環節,由于跟不上寫作進步的步伐,往往達不到文學評論寫作所要求的技術含量,當將文學評論寫作作品傳播,希望得到大眾的認可,希望得到好的回應時, 往往出現橫遭冷眼無人買賬的尷尬局面。因此,現當代文學評論存在著寫作和接受、生產和消費的不對稱、不均等現象。

3.提升現當代文學評論的方法

3.1端正文學評論態度,嚴格按照評論標準進行

現當代文學評論作品中出現的種種陋習,嚴重影響了現當代文學評論的質量。文學評論是一種嚴謹的工作,其社會效應不容小覷,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端正的文學評論態度是文學評論者進行評論時首應具備的素質。要保證文學評論不能虛頭巴腦,追尋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言不及義。要確保文學評論作品對文學負責,對大眾負責,對社會負責。其次,文學評論者要求掌握評論的標準。文學評論的標準有政治標準、思想標準、歷史標準、社會標準、藝術標準、美學標準等。只有熟悉這些標準,評論者才能夠在限制的范圍內更好的評論文學作品,才能夠對大眾、對社會負責。

3.2增強文學評論寫作能力,改善文學評論的陋習

文學講究一種底蘊,越是豐富的底蘊,越能夠寫出好的好的文字藝術。文學評論也是一種文字藝術,也需要豐厚的文化底蘊。要將強文學評論的能力,首先應該通過閱讀來增強評論者的文化底蘊。閱讀既要有廣度又要有深度,既要點面結合,又要深淺結合。同時,通過閱讀能夠幫助讀者更好的理解文學作品本身的含義,避免品論著不假思索、不找邊際、胡亂評論的現象發生。好的文學評論需要有明確的視角,清晰的思路。文學作品歌給與讀者不同的感觸、不同的疑問。選擇哪一方面作為評論的視角是評論者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選定文學評論視角后,就需要明確評論思路、評論范圍。這一過程中需要深思熟慮,是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這一過程中需要評論者細細定奪,需要花大力氣、下深功夫,需要讀者擁有發散性、創造性思維。

3.3注意文學評論中的細節

文學評論的是一種客觀特色,必須客觀實在。文學評論應當實事求是,要對作品中所給與的內容進行評論,不得憑空想象添加評論內容,缺乏客觀存在性,缺乏考證性。在文學評論寫作過程中,要防止述而不議的現象。在確保評論的內容客觀存在的基礎上,還要保證對所評論的內容有自己深刻的理解,有自己想要標的內容。要避免冗長和枯燥,要適當引述和介紹評論對象。

4.結語

現當代文學評論有著獨特的形勢,存在著相應的需要解決的陋習,作為具有社會話語責任、社會效益的文學評論應當得到不斷的提升。文學評論既要符合實事求是,又要不斷地與時俱進,跟上時代的步伐,只有這樣才能夠打破現當代文學評論所出現的不對稱現象,加上文學評論者不斷的自我提升,才能夠使文學評論跟好的發展,發揮文學評論推廣文學的作用,發揮文學的社會效益,給與大眾文學作品的向導性,使社會整體文學水平不斷進步,走向更加繁榮的高層。

參考文獻:

[1]李林榮. 文學評論的惶惑和擔當[J].粵海風.2009(6):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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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違法性論是刑法理論的試金石,研究違法性判斷的基準問題,對于形成學派論爭,全面推進中國刑法學的發展有重大意義。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思考違法性問題的路徑不同, 由此導致犯罪成立范圍、認定犯罪過程、犯罪和刑罰的關系、刑法和社會的關聯性都不相同。(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充分考慮特定時期的社會現實、規范期待,注重刑法的行為引導功能,是合理的理論。根據這種違法性論,違法性判斷的核心是行為,法益侵害只是決定“行為性質”的要素;刑法不是單純為了彌補損害,而要著眼于讓國民養成規范意識,防止損害再次發生。當代中國刑法學應當以(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為基點來建構, 以回應社會需要,促進公眾的規范認同。

中國刑法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逐步得到規范發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制約理論發展的“瓶頸”問題。例如,源自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是否合理?探求立法原意的刑法解釋方法是否妥當等等,都需要仔細研究。不過,無論是采取蘇聯的“四要件理論”體系,還是贊成大陸法系的“三階層理論”,在刑法學研究中都不能回避如何進行違法性判斷的問題。因為即便按照現有的“四要件理論”,也要在犯罪本質部分研討違法性,在排除犯罪性事由部分確定違法性的實質標準,而這些問題,都與違法性評價直接相關。犯罪一定是符合分則罪狀規定并具有違法性的行為。與違法性判斷有關的問題,簡而言之是刑法上的判斷究竟應該重視行為,再附帶考慮結果,還是只看重結果即為已足?是單純對造成損害的行為進行懲罰,還是讓國民養成規范意識,注重防止損害再次發生?而這兩方面的問題展開來說就是:(1)判斷違法性的基準點究竟在哪里,是行為還是結果?(2)違法性判斷是事前的還是事后的判斷?(3)判斷違法性的邏輯順序是什么,是沿著行為一結果的順序思考問題,還是僅僅根據結果就可以得出行為違法的結論?(4)違法性判斷與公眾規范認同感的養成之間存在何種關聯?(5)判斷違法性的基準點如果不同,會對刑罰論產生哪些影響,犯罪和刑罰之間存在何種復雜糾結?上述諸點,要么在中國刑法學中沒有得到深入探討,要么是懸而未決的問題。然而,這些問題都涉及刑法基本立場,在刑法學中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性質。思考上述問題的方法或者路徑不同,可能導致人們對如下問題的認識有所不同,例如,犯罪成立范圍、認定犯罪的思維過程、犯罪和刑罰的關系、刑法和社會的關聯度等。所以,辨析違法性判斷的基準問題,對于形成“學派論爭”以及全面推進中國刑法學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本文的基本觀點是:在現代刑法理論中,存在(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的學派對立。在行為無價值論的基本理論構架內思考違法性評價基準問題,不僅在理論上能夠自洽,而且充分吸收了法益侵害原理的合理之處,緊扣當前中國社會的現實,因而具有合理性。在當代以及未來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中國刑法學應當以(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而非結果無價值論為核心來建構,從而實現刑罰積極的一般預防功能,維護規范的有效性,促進公眾對刑法規范的認同,實現刑法的價值。

一、違法性判斷的對象基準

按照實質的違法論中的結果無價值論,違法性是指某種事實、狀態被法給予否定性評價。如果某種行為造成法益侵害后果,或者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就可以肯定其具有違法性。違法評價的對象基準是廣義的、客觀存在的結果(法益侵害后果或者危險),該評價只是對一定的事態或者結果在法律上做出判斷,與侵害事實是否由人所引起無關,人的行為或者物的行為,都是違法評價對象。①至于行為者的行為樣態是什么,其對于可能發生的法益侵害事實是否知曉,這些都對行為的違法或者適法毫無影響。

與結果無價值論存在明顯差異的是行為無價值論。由于將違法性僅僅界定為規范違反的觀點存在很多不足,所以,一元的行為無價值論受到廣泛批評。在今天,得到很多學者所贊同的是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本文所討論的行為無價值論也是這個意義上的理論。按照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的觀點,評價犯罪的對象基準是:行為以及結果,其中對行為的評價是核心。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認為,對于違法性的判斷,應當以結果無價值論為基礎,同時,作為對結果的違法性的限定,也應當考慮行為對于社會通常觀念的脫離或者偏離。為了促進社會生活的發展,即使實施了某些客觀上可能有害的行為,但社會如果能夠容忍類似行為,那么就不能認為其違法。換言之,單純從后果上看可能違法的行為,如果是為了確保社會生活充滿活力地發展所必需的,對社會秩序的損害極其有限,或者沒有違反作為行為基準的規范的,不需要作為違法行為看待。在這個意義上的行為無價值論具有限定結果無價值論的功能。

結果無價值論將評價犯罪的基準定位于與人的行為無關的客觀結果,其主要考慮是:即便是無過失的個人行為,以及那些根本不能稱得上是“行為”的人的身體動靜、自然現象以及動物的舉動,都可能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有侵害,或者存在造成損害的客觀危險。②而只要行為或者舉止對一定的生活利益有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可能性,就應當肯定其客觀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的違法狀態,對其進行違法評價就是可能的。據此見解,在客觀的事態可能形成法益侵害結局之時,即便該侵害行為不是來自于人,為保護自身的利益而進行的正當防衛也能夠得到肯定。所以,學者明確指出:結果無價值論可以從理論上肯定對物防衛。③

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在看待行為的違法性問題上,會存在很大差別。例如,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抓捕,但其向司法機關交代曾經搶劫他人價值高昂的金戒指,贓物保存在自己家中。警察乙、丙、丁按照甲的供述去其家里搜查,并未找到贓物,后來便根據領導的安排帶著甲去其家里進行搜查。甲進入自己家里后,先后指認多個藏匿贓物的地點,但均未找到該贓物。最后,甲聲稱贓物藏在電視柜最下層盒子里堆放的雜物中,且只有自己才能找到,便要求警察為其打開手銬。乙、丙、丁沒有辦法,便給他打開手銬,并緊緊跟隨在甲的身后。甲彎腰跪下取出電視柜中放著的一個盒子,打開盒子后,以極快的速度將盒子里早就藏好的毒藥放入口中吞下。乙、丙、丁趕緊將甲送往醫院,但甲仍然死亡。警察乙、丙、丁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以下簡稱“警察被控玩忽職守案”)?結果無價值論認為,乙、丙、丁的行為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結果,具有違法性。當然,因為被告人甲的自殺,乙、丙、丁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可能性,從而否定其玩忽職守的責任。結果無價值論之所以這樣思考問題,其主要考慮是:一方面,結果無價值論主張刑法規范從形式上看是一種命令、禁止規范,但是,這些規范背后一定隱藏著需要保護的生活利益,包含著立法者的價值選擇。在這種背景下,刑法規范作為評價規范發揮作用,以確定何種生活利益需要刑法加以保護。評價規范先于命令、禁止規范存在,違反評價規范的,就具有違法性;違反命令、禁止規范的,就具有責任,由此確保違法性和責任的區分,以肯定與責任無關的違法。另一方面,將客觀的、“透明”的、單純的、確定的有害事態作為違法評價的中心,對實體事實進行判斷,能夠確保判斷對象的唯一性、不變性,確保思維的一貫性,確保刑法介入的準確,有助于保持司法中價值觀的統一。在今天社會不斷發展,正統的價值觀不斷受到沖擊的情況下,堅持法益侵害說是保證刑事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手段。④

但是,行為無價值論認為,由于結果無價值論在認定行為的違法性時,完全不考慮行為的樣態,不考慮行為所伴隨的意思,拋棄主觀要素,因此該理論并不妥當。有學者指出:“不法的意義并不僅限于行為給法益造成了某種實際損害即結果的無價值,而同時也決定于具備構成要件行為的目的性、行為的其他特征與主觀意圖等,也就是行為本身的無價值。實害犯中如果沒有實現結果的無價值,而具備了行為無價值,就構成未遂;如果實害犯中具備了結果無價值而無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無價值,就不具備不法本身,而不出現可罰的問題”。⑤刑法中一些條文的設計與法益侵害自然有關,但是,其可能更多地考慮了懲治規范違反行為的要求。例如,在日本《刑法》中,對遺棄因老幼、疾病需要扶助者,區別為單純遺棄罪(第217條)和保護責任者遺棄罪(第218條第1項),對前者規定為1年以下懲役,對后者規定為3個月以上5年以下懲役。對此,不是只從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這種法益的侵害的觀點就能夠說明的。立法者是在重點考慮了身份者的義務違反這種行為無價值之后對犯罪進行了區別規定。因此,違法的行為舉止是否存在,主觀的意思或者認識如何,認識到行為違法還是適法,都與違法性判斷有關。在前述“警察被控玩忽職守案”中,如果按照行為無價值論就會對所有事實(行為與結果)作統一的、整體的評價:乙、丙、丁在甲的房間是否已經察覺到其舉止異常,或者事先是否已經感覺到甲對其藏匿贓物一事反反復復,明顯不符合常理。如果有類似感覺,仍然沒有保持警覺,沒有及時制止甲的自殺行為,乙、丙、丁的違法性當然存在;如果有警覺且保持高度警惕,但僅僅由于甲自殺之心過于迫切, 自殺舉動瞬間完成,吞服的藥品毒性太強,任何人在當時情況下都難以制止甲的自殺身亡的后果發生,那么,警察的行為并無違法性。因此,不是僅僅因為有死亡后果就認為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人基于何種主觀認識,實施何種行為,也左右著違法性判斷。

我認為,在很多情況下,僅僅以結果或者危險是否發生作為違法性判斷的對象基準,并不是全面的觀點。只有同時以行為(包括伴隨的主觀要素)、結果(法益侵害或者危險)作為判斷對象,才能有效地防止刑法評價對重要的要素的遺漏。因此,在評價犯罪的對象基準問題上,行為無價值論是合理的。例如,甲著手實施暴力準備婦女乙,而丙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開槍將甲射中身亡,客觀上制止了甲乙的犯罪行為。丙客觀上制止了甲的不法侵害,但是丙的殺害行為出于犯罪的故意而實施,其是否成立正當防衛,就是一個問題。行為無價值論要求行為人必須有防衛意思(防衛意思必要說),防衛意思是主觀的正當化要素,對侵害人實施的急迫、不正行為有所認識,才能成立正當行為,從而否定偶然防衛的存在。因為在偶然防衛的場合,行為人畢竟是基于犯意而實施一定的行為,如果將這種情況認定為正當防衛會傷害國民正常的規范感覺。所以,偶然防衛成立故意犯罪。至于是否一律成立犯罪既遂,則是可以進一步討論的問題。結果無價值論則認為,違法性的實質在于法益侵害,客觀上沒有法益侵害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即使行為人內心為惡,刑法也不處罰不會造成法益侵害的行為。因此,正當防衛的成立,防衛者無須具有防衛意思,只要從客觀上觀察,是對侵害行為進行防衛即可(防衛意思不要說)。根據結果無價值論,會得出偶然防衛不成立犯罪的結論。但是,我認為,基于行為無價值論的防衛意思必要說是有道理的。“世界上所有的法律體系,在事實上都對自我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辯護要求一種主觀要素,這種做法看來是正確的。”⑥刑法規范是容許規范,行為人對于防衛正當性有所認識,有防衛的意思,其對行為的規范容許性才能有所認識。從規范違反說的角度看,要求防衛人有防衛意思,對于凸現規范的存在,有其獨特價值。按照這種觀點,本案中的丙就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

結果無價值論認為如果考慮行為,肯定行為樣態以及伴隨行為的主觀要素,違法判斷的明確性、可感性就會喪失,違法判斷和責任判斷的區別就會變得比較模糊,但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強調對行為的判斷在違法性評價中的核心地位,對于保持違法性判斷的客觀性、明確性并沒有影響。因為在(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中,重視違法判斷對于公眾行動的提示、指引功能。刑法無論如何要讓公眾知曉如何行動才是法律不反對的,明確在行為時適法和違法的界限,其存在才有理由。換言之,違法性實際上就是對“行為”的基準做一種提示:某一身體動靜正是因為違反了作為“一般性”的行為基準而存在的規范,才具有違法性。正是行為,以及行為的規范違反性才是評價的基礎;行為能夠被一般社會觀念所容忍的,難言違法。⑦在前述“警察被控玩忽職守案”中,無論是誰,無論他如何注意,只要他是人而不是神,都難以預見甲要實施自殺行為,對應的,警察的結果避免義務就根本不可能履行。從刑法的行為指引以及對公眾規范信賴的確保出發,認為引起該結果的行為是違法的,就是不合理的結論。由此可見,以行為為基準的行為無價值論,仍然能夠提供關于違法性判斷的客觀標準,表示哪些場合刑法的介入是被允許的,哪些場合刑法的介入是讓人難以接受的,這樣也能夠確保擁有不同價值觀的國民能夠結成規范共同體,經營其共同生活。

二、違法性判斷的要素基準

符合分則的罪狀規定的行為,都是類型化的違法行為。進行罪狀符合性判斷,實際上就是在作類型化的違法性判斷。為了準確劃定作為違法類型的罪狀范圍,從法益保護論出發對刑法進行客觀解釋,對其文言加以擴張或者縮小,是實質地判斷構成要件符合性時不可或缺的內容。應當說,在進行類型化的違法判斷時,不考慮所有的主觀要素,罪狀的外延的確可能更加明確。但是,其代價是沒有主觀要素的限定,類型化的違法行為的外延也可能相應擴大。由于結果無價值論重視客觀的結果要素,肯定因果行為論的意義,違法性的外延過大,所以最后只能依靠責任來限定處罰范圍,這是該理論的一大特色。⑧例如,A騎摩托車快速行駛,撞倒了騎自行車的B,B將行人C的財物撞壞。按照結果無價值論,B有毀壞財物的違法行為,具有違法性,只是由于其在當時沒有責任能力而否定其責任。不過,如果不考慮一般人主觀上避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對因果關系的限定就是難以進行的。換言之,不是從人的預測可能性、回避可能性出發,要限定違法的范圍,就是不現實的想法。但是,罪狀是刑法規范的法律表現,而刑法規范既是裁判規范,但同時也是行為規范。那種無限定的(類型化的)違法概念,對公眾而言,在明確告知違法行為處罰范圍、指引選擇合法行為等方面,難以發揮實際功能;對司法官員而言,違法性所具有的根據分則條文限定處罰范圍的構成要件指導機能也可能喪失。需要承認,刑法中大量的違法性要素,如“竊取”、“猥褻”等,都必然包含了主觀的要素。如果對于誤把他人的手表以為是自己的手表拿走的行為認定為竊取,把基于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意思而實施的撫摸被害人胸部的行為認定為猥褻,從而肯定罪狀的符合性,肯定行為的違法性,都可能出現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情況。因此,在違法性判斷過程中需要考慮一些主觀的要素。

不過,即便承認主觀要素的存在,對于“違法是客觀的”這一基本命題還是應當維持,違法性判斷應該盡可能明確和直觀,這是客觀違法性論的當然結論,對此,(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也不反對。但是,一方面,并不是真的如同結果無價值論所講的那樣,排除主觀要素,就一定能夠達到違法性判斷的客觀性、明確性。另一方面,違法性判斷絕不可能像自然科學研究那樣精確。在行為無價值論看來,主觀的違法要素對于違法性的程度有影響,但是,其并沒有否定違法的客觀性。從立法者的角度看,刑法規范當然最后要作為裁判規范發揮作用,是一種評價規范。但是,從公眾的角度看,刑法規范意味著對人的行為的引導,是意思決定規范,也是行為規范。在現代社會中,各種各樣的沖突隨時存在。為消除社會沖突,降低社會風險,保持社會平穩,產生了形形的社會規范。個人不能離開社會、群體而獨立生活,個人作為社會中的一員,理應遵守相應的行為規范,個人生活的意義因為規范的存在而凸顯出來。規范界定行為性質,塑造個人,約束個人舉止。對于違反規范的行為,必須給予相應懲罰,社會秩序才能形成。法律規范與社會形影相隨,刑法是一定社會中允許或者禁止公民實施特定行為的規則。⑨以這種規范為背景,違法自然就意味著對規范的違反。所以,(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的違法性判斷,是在堅持法益侵害說的基礎上,為進一步限定處罰范圍而考慮主觀的違法性要素。由此可以認為,故意反映了行為人從作為行為基準的規范中脫離的強度;行為人的意圖、動機、目的,以及由這些主觀要素所決定的行為樣態(舉止的異常性、手段的極端殘忍性)對于違法性的程度,也會產生重大影響。⑩

承認主觀要素也是違法性判斷的要素基準,就還需要進一步回答以下質疑:(1)如果承認主觀要素,應當如何處理違法性和責任的關系?違法性判斷的任務是確定處罰的對象,明確哪些行為值得處罰。與此相對,責任是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行為人的意思決定進行非難,譴責其在能夠形成反對動機之時,沒有抵制其犯罪的意思決定。違法性中包括主觀要素,并不必然動搖違法的客觀性。其實,如果硬將本屬于構成要件違法性階段判斷的要素,后移到責任要素中才加以考慮,違法性和責任才真有可能發生混淆。行為無價值論贊成客觀的違法性,但認為在違法性判斷中需要考慮足以影響違法性程度的主觀要素。承認主觀要素,并不等于肯定主觀的違法性論。構成要件只是違法類型,而不是責任類型的觀點是妥當的,這樣即使將主觀要素納入違法性判斷中,違法性和責任的界限也還是清楚的,因為包含主觀要素的違法性是以社會一般人為標準所做的應當如何行為的判斷;而責任是以個別具體的行為人為標準所做的是否可能為一定行為的判斷,要在理論上區別違法性和有責性仍然比較容易。(11)在犯罪論體系上,有不少學者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類型,同時是責任類型(違法一有責類型說)。(12)但是,如果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類型,同時也是責任類型,構成要件和責任之間存在如此密不可分的關系,那么,對于犯罪成立與否,僅就構成要件是否符合進行一次判斷似乎就足夠了,將犯罪成立要件分為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意義可能也就喪失了。此外,對于責任能力這樣重要的責任要素,在構成要件要素中要加以考慮,事實上是不可能的。(13)肯定構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為責任認定提供了基礎,要從論理上由構成要件該當性推導出有責性,推理過程經常會中斷。因此,認為構成要件只是法律所確定的當罰類型的觀點或許更為可取。(14)(2)將主觀要素作為違法要素是否多余?有人可能認為,故意、行為的意圖、目的等主觀要素可以通過對客觀的法益侵害的考察揭示出來,把客觀要素作為違法性要素就已經抓住了要領,再去討論主觀的違法要素屬于畫蛇添足。但是,認為主觀要素蘊含于客觀要素之中,把主觀要素當作客觀事實的狀況證據,這只是司法實務上可以使用的推理、認定方法。在實體法上,如果某一種事實能夠根據其他客觀事實推定出來,那么,該事實在理論上就沒有作為獨立要件而存在的價值。如果認為主觀要素因為依附于客觀要素,而成為構成要件要素以及犯罪成立理論中的多余部分,主觀要素在理論上的價值就喪失了。(15)例如,故意殺人行為是基于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實施高度危險行為,與只是本著傷害意思實施的行為,在很多場合都能夠區別。但是,要判斷故意殺人罪的客觀違法性,還是需要考慮基于故意的殺人行為的客觀樣態。再比如,控制人質的行為,不聯系索取債務的意思,就難以區分非法拘禁和綁架;傷害行為,不聯系取得財物的主觀意思,就難以區分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強拿硬要的行為,不聯系尋釁滋事的意思,就難以區分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收購贓物行為,根據事前有無通謀的行為樣態,認定其違法性(盜竊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此外,對于洗錢罪,刑法將其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而非妨害司法秩序罪中,也是充分關注了其行為樣態:行為發生在金融領域,在從事金融活動中實施,最終危害司法秩序。如果不強調支配行為的目的、意思,要全面揭示作為違法類型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就可能會增加很多困難。在評價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違法性時,對于危害后果、導致該后果的手段、支配該行為的故意、動機和目的都是在實踐中合并加以分析的。 (3)承認主觀的違法性要素,應當如何處理刑法和社會倫理規范的關系?將主觀要素納入違法性判斷中,考慮故意、動機、目的以及與此相關的行為樣態的做法,容易招致的批評是:這樣的違法判斷可能超越單純的主觀去考慮行為人的心情,容易演變為倫理型行為無價值判斷。(16)但是,完全否認違法性具有違反社會倫理規范的側面的觀點,也很難說是一種實事求是的態度。刑法規范本身包括禁止規范和命令規范兩大類,前者主要針對作為犯,后者主要針對不作為犯;無論是禁止規范還是命令規范,都是對人的義務的強調。刑法為了保護法益而設置了為數較多的規范,有的規范的存在與倫理無關,取決于立法者的政策選擇,大量行政犯的規定就說明了這一點。但是,在刑法規范中,由義務組成的規范的很大部分與道德規范重合,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即便承認刑法規范是裁判規范,立法者在制定這樣的規范時,已經吸納了公眾所認同的社會倫理規范。司法裁判必須尊重這些倫理規范。所以,認為結果無價值論就一定迥別于社會倫理規范,并不符合事實。行為無價值論與道德的結盟并不是理論上刻意追求的結果,在很多時候“純屬巧合”。更何況,行為無價值論并不僅僅依據社會倫理規范就認定行為的違法性,而是說只有在行為既侵害了構成要件所預設的法益,也違反了社會中作為行為基準的規范時,才能給予違法性評價,即只有違反社會倫理規范的法益侵害行為才屬于違法。

三、違法性判斷的時間基準

結果無價值論是在客觀的事態發生之后,進行事后的確認,從而做出違法性判斷。根據這種思路,違法性判斷的時間基準是結果時,而非行為時,刑法評價總是事后的,是回溯性的思考,是向后看的,屬于針對已然發生的犯罪所采取的對應措施,其不著眼于對將來的犯罪預防。(17)

相反,行為無價值論判斷違法時所掌握的時間基準是行為時,其重視通過揭示行為時點的違法、適法的界限來發揮違法性判斷自身的提示機能、告知機能,以回應罪刑法定的要求,同時規范地、積極地進行一般預防。藤木英雄認方,違法性判斷不應當從結果發生以后才開始,更應當從事前的事實入手。所以,違法性的實質不完全是結果無價值還應包括行為無價值,危害行為的樣態,其具體的選擇手段、方法等都應加以評價,換言之,與社會相當性的程度相脫離并侵害法益乃是違法性實質之所在。(18)川端博則指出,刑法規范主要是作為行為規范而存在的,在違法性判斷上,以一般人為對象的行為規范的特征具有重要意義。需要根據行為“時”行為人的主觀來確定違法性的有無。(19)行為無價值論對行為性質的評價比結果無價值論明顯有所提前。對于某種行為,如果以行為時為基準,認為其屬于為滿足社會生活的必需而實施的行為,就不能肯定其違反規范,不能認為是違法。離開行為時業已存在的、一般人所認可的社會生活上的基本規則,要確定行為違法是不可能的。基于傷害的意思將被害人推倒,造成重傷,自然是違法行為。但是,足球運動員、拳擊隊員在各自的比賽中即使偶然造成對方傷害,不能認為是違法。戀人間接吻的行為,即使有違背對方意思的成分,一般社會觀念上也不認為其違法。但是,基于猥褻的動機,強行和對方接吻,就可能具有違法性。對于行為違法與否,需要根據行為當時規范被違反的程度來判斷。(20)行為時已經存在的刑法規范被違反,是判斷違法的重要指標。

我認為,將違法性判斷的時間基準定位于行為時,而非結果時是妥當的,主要理由在于:(1)在有的情況下,以行為時為準可以縮限違法的范圍。有的學者認為,在犯罪的認定上,應當堅持在違法性階段考慮結果無價值,在責任認定階段考慮行為無價值。由于侵害法益的結果是現實的、可以測量的,其認定相對客觀,所以,首先根據客觀要素確定違法性的范圍,然后根據行為人的主觀要素確定其責任的有無和大小,對于合理地限定犯罪成立范圍,切實實現刑法保障人權的機能具有重大意義。(21)但是,我認為,堅持事后判斷是否一定就能實現保障人權的目標,并非沒有疑問。現代社會同時是風險遍布的社會,行為一旦實施,總是會導致或大或小的后果,以事后的法益侵害為由進行違法性判斷,幾乎所有的行為都會具有違法性,由此導致違法性的外延過廣,可能不當干預公眾的行動自由。(22)因此,在利用刑法進行違法性判斷時,必須顧及社會生活的現實和規范的效力,考慮行為是否脫離要求公眾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規則,然后才能得出判斷結論。認定行為的違法還是適法,不是根據觀念的、利益衡量之下的超越歷史的事后判斷,而是結合行為本身做與社會的現實需要相適應的、經驗的、事前的判斷。(2)凸現刑法規范對國民行為的引導功能。不可否認,刑法規范主要是裁判規范,其行為規范的特征在現代社會應該被弱化。如果不看重刑法規范作為裁判規范的性質,司法裁判的正當性就可能受到質疑,絕大多數判決就不可能得到尊重和執行。但是,問題的另外一個側面是:在我國,規范的重要性歷來沒有得到重視,為數不少的國民長期適應于過一種“特事特辦”的沒有規則的生活,在很多時候去通關系,走后門,而不是根據規則經營社會生活,刑法作為行為規范的功能自然難以充分發揮;在裁判活動中,任意運用裁量權的情況并不罕見,刑法作為裁判規范的機能在很多時候也被架空。但是,隨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為進一步推進現代法治建設進程,應該強調提高法的可感知程度,縮短公眾和刑法規范之間的距離感,把刑法規范真正作為引導、規制國民行動以及國家司法機關行為的規范看待,使之能夠在自己或者他人實施某一項作為或者不作為時能夠切身感受到刑法規范的基本價值取向;同時對司法官員的裁判行為進行約束,以逐步實現根據規則治理國家、懲罰犯罪的目標。(23)(3)和罪刑法定的要求相契合。有的人可能會認為,如果在責任階段再考慮命令、禁止規范,就可以保持在違法性階段只對法益侵害或者危險是否存在做事后的判斷。這種觀點似乎有道理,因為在有責性中的確需要考慮規范違反問題。但是,在違法性階段考慮行為規范是否被違反,其針對的是社會一般人在規范面前是否當為的問題;而責任判斷中的規范違反,則考慮的是具體行為人在特定情境中可能如何行動的問題。違法性判斷中的規范違反,與行為是否在刑法上值得加以處罰有關,與行為是否該當作為違法類型的構成要件有關,最終涉及罪刑法定原則。而罪刑法定主義不是要到責任階段才考慮的問題,行為規范的違反也就不是責任的問題。一個違法概念,如果在行為時點沒有告知行為者以及可能處于該位置的公眾違法、適法的界限,和罪刑法定主義以及刑法規范的一般預防要求并不相契合。行為無價值論為了滿足罪刑法定的要求,為了實現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要求公眾遵守規范,在行為時點就提前告知公眾行為適法、違法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換言之,行為無價值論重視行為時的判斷(事前的判斷);而不是在事后,在事態逐漸明朗之后才考慮違法與否。在前述“警察被控玩忽職守案”中,無論警察怎么注意,都不會預見罪犯會突然自殺,都難以在極短的時間內采取應對措施,如果認定警察的這種行為違法,將對警察必須如何作為才可能適法的要求作為一般的行為規范看待,要求國民遵守類似的行為規范,刑法就是對“神”而不是人發出守法的“呼吁”,刑法的目的和機能就會淪為沒有意義的東西。

四、違法性判斷的邏輯基準

違法性判斷的邏輯順序是“由因及果”,還是反過來“由果推因”?對此,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存在爭論。

行為無價值論思考問題的路徑是:從對行為的考察出發,結合考慮行為的相關樣態,沿著行為發展的軌跡進一步分析結果的存否、大小。這和結果無價值論思考問題的方法是恰好相反的。結果無價值論采用逆向思維方法,從業已被發現的結果倒推,考察該結果是否存在,以及結果的大小;同時,要分析引起結果的原因是否存在,原因和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條件關系。結果無價值論對問題的分析到此為止,至于引起該結果的原因是人的行為,還是物的行為,在所不問;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的主觀側面,更不在結果無價值論的考察范圍之內。

我認為,基于(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違法性判斷的邏輯線索是從行為到結果,而不是相反。因為刑法規范是專門為人所設計的,人的行為是規范意欲調控的唯一對象,如果不用規范來控制人的行為,法益保護就會經常落空。行為無價值論特別重視揭示在行為實施的當時,行為違法、適法的界限,重視發揮違法判斷的提示機能、告知機能。由此一來,對違法性的認定,就必須將行為設定為思考問題的邏輯起點,必須和規范違反相關聯,通過規范來確保人不實施違法行為;以最終通過規范效力的確證來控制人的行為,從而實現法益保護的刑法任務。

結果無價值論之所以強調違法性判斷上的回溯性思考,主要是其擔心“由因及果”的做法會導致倫理評價滲入刑法判斷中,導致刑法和道德關系的混淆。我認為,對此還要辯證地加以審視。歷來的行為無價值論認為,保持重要的道德規范的效力,是社會存續的基本條件,需要用刑罰的手段來確保人們遵守這樣的道德規范,將社會倫理規范完全從刑法中剝離,事實上難以做到。當然,在很多時候,也并不是非得要凸現倫理道德的意義,才能要求人們遵守規范。

此外,還需要回答的是:結果無價值論邏輯思維的起點和終點是統一的,都是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由此法益侵害說的重要性得以凸現;行為無價值論贊成“由因及果”的邏輯思考順序,其是否有漠視法益概念,否認法益侵害說重要性的嫌疑?對此的回答是:結果無價值論重視法益侵害說,行為無價值論也并不否認法益侵害說的重要性。結果無價值論以刑法的任務是保護法益為前提,把違法性判斷定位于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為了確認法益是否需要保護,對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的判斷成為對事態的事后的、客觀的判斷,這成為違法性判斷的核心。但是,在有的場合,對法益侵害性或者危險性沒有影響的事實,從周延地保護法益的角度看,在做違法性判斷時也需要加以考慮:行為是否容易被他人效仿?如果允許某種行為實施,會對社會產生多大的負面影響?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是否有必要確認其違法從而加以禁止?審慎對待這些與行為伴隨的、在行為時已經出現的因素,從而決定是否對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這是行為無價值論的旨趣。離開對這些與行為、結果相關的因素的評價,不可能在刑法上得出合理的結論。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升格。如果僅僅從法益侵害上看,交通肇事行為造成的后果已經形成,對逃逸加重處罰從法益侵害說的角度看,沒有多少道理。有的人會說:如果肇事者逃逸,被害人有死亡的危險,所以應當給予較重的處罰。但是,肇事者即便未逃逸,留在現場,但不救助的,被害人也有死亡的危險;肇事者積極救助,但是現場離醫院很遠,送醫來不及的;或者送到醫院后,醫生的救助來不及的,被害人也有死亡的危險。以上,對于被害人的法益侵害性(生命、身體的危險的有無、程度)可能是相同的,未逃逸的為什么不加重處罰?這從具體的法益侵害性或者危險性的角度難以做出合理的解釋。實際上,行為無價值論解釋類似問題就會顯得比較容易:結合行為人的肇事行為、逃逸行為,可以看出行為人的違法性程度要比未逃逸者要高。而對逃逸行為的判斷,需要從行為出發,結合當時其逃避法律追究、不救助被害人的意思來進行。此外,根據結果無價值論的邏輯思路進行司法判斷,在實踐中,容易導致一些錯誤。例如,對侵害人身權利的犯罪,司法人員往往從有無死亡結果發生出發,反過去看被告人是否實施有意地促成他人死亡的行為,來決定是否成立故意傷害致死,從而不當地擴大了故意傷害罪的適用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使得過失致人死亡罪基本上沒有適用的空間,行為人輕輕拍打被害人身體的某個部位、推搡被害人、打人耳光等誘發被害人死亡的,都可能被錯誤評價為故意傷害罪,這明顯是不妥當的。(24)

行為無價值論如此思考問題,并沒有否定刑法的任務是保護法益。正是為了更加周延地保護法益,在評價上,才應當以行為為出發點;在手段上,才應當將禁止一定行為的規范或者命令實施一定行為的規范明確地告訴公眾,同時對違反規范的行為進行處罰,引導公眾遵守規范,通過規范來控制人的行為,使之在規范的指引下過一種有規律的生活。(25)因此,越是要更好地保護法益,就越是應該強化公眾的規范感覺和規范意識,促使或者強制其不實施違反規范的行為。同時,對具有侵害法益意圖的故意行為,就應該給予比其他行為更為強烈的禁止。唯其如此,刑法保護法益的目標才能最終實現。

五、行為無價值論與中國刑法學的立場

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的爭論,影響深遠,而絕非學術上無謂的“口水戰”。事實上,“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的對立的背后,隱藏著學者的國家觀、法律觀、人生觀的對立”。(26)不必諱言,目前中國刑法學的通說對很多問題的看法,缺乏理論的一貫性,沒有形成明確的理路,沒有達到自覺地站在行為無價值論或者結果無價值論來看待問題的高度,而且刑法學在根子上是屬于主觀主義的。(27)而這是與現代法治國家所堅持的刑法客觀主義立場相悖的學術定位。現代國家的刑法學從總體上看是客觀主義的,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都是客觀主義內部的對立學說,是西方的刑法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學派之爭偃旗息鼓之后所形成的新一輪學派論爭。我國刑法學通說一方面與結果無價值論之間總體上存在抵牾之處;另一方面在很多時候比(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走得更遠。在這種背景下,中國刑法學的立場定位就有一個取舍問題。

在我看來,如果考慮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我國刑法學通說采用主觀主義的思考方法來認定犯罪,肯定不是長久之計。所以,擺脫刑法主觀主義的幽靈是我國刑法學的當務之急。但在告別刑法主觀主義之后,立即就有一個是按照行為無價值論還是結果無價值論建構違法性論以及相關刑法理論的問題。要使我國刑法理論突然從相對較為“激進”的主觀主義退守到相對“保守”的結果無價值論,或許轉型的幅度過大,刑法面對犯罪浪潮高漲的態勢必然顯得力不從心。所以,比較務實的態度是:修正現有理論中超越行為無價值論的、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有關的部分,以客觀行為為邏輯起點,結合行為樣態和心態,以及行為造成的后果或者危險,來判斷行為的違法與否。這樣的刑法立場,自然就是行為無價值論。

在當前中國,采納行為無價值論可能帶來以下積極影響:(1)刑法判斷中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之間存在時分時合、極其復雜的糾纏關系,現有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不能充分展示刑法思考的邏輯進程,不能滿足分層次評價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的需要,由此帶來現有的平面、封閉式犯罪成立理論需要進行“階層化”改造的問題。(2)對刑法的存在價值可能會形成新的思考:刑法不是單純在他人做了“壞事”以后用來施加懲罰的“大棒”,而是應當充當公眾行動的“指示牌”,這樣刑法對于社會和個人才是有意義的實在。(3)承認刑法作為行為規范的特征,公眾就能夠通過刑法的指引遵守規范,假以時日,在中國能夠形成一種刑事秩序。總起來說,由于(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在違法性判斷上有很多比結果無價值論更為優越的地方,同時其能夠包容法益侵害說的內容,能夠回應中國當下社會發展的階段性需要,因此,在當前以及未來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中國刑法學應該立足于行為無價值論來建構。要使行為無價值論在中國立足,需要討論行為人對于作為行為基準的規范的違反問題,需要分析法益概念在行為無價值論中的地位問題,需要強調違法性論和刑罰論之間的緊密關聯問題。

(一)刑法學必須以行為的規范違反性為核心

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直觀地看是該行為是否造成損害后果。但僅僅作這樣的判斷還很不夠。即便存在法益侵害,如果法所預定并禁止出現的一定的行為樣態不存在,也不能肯定違法性,刑法就是通過這樣的方法來限定處罰范圍,劃定犯罪圈,防止處罰面過廣,這是行為無價值論的要求。例如,《刑法》第221條所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其法益侵害表現為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但是,如果行為沒有故意,不呈現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的樣態,違法性不具備。再比如,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方法,沒有猥褻的意思,不試圖滿足變態心理,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違法性不能具備。又如,出于善良動機的父母教育子女的行為,即使明顯不妥當,也通常排斥虐待罪的成立。此外,眾多犯罪類型的不法內容不僅僅是由破壞或者危害了被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所決定的,而且也是由行為實施的方式和方法決定的,相關犯罪種類的固有的應受處罰性恰恰存在于其中。例如,刑法對財產的保護不是針對每一種想象的損害,而只是針對特定的非常危險的犯罪種類來規定的。以欺詐方式造成的財產損害是詐騙,以強制方式造成的財產損害是敲詐勒索,以違反誠信的方式造成的財產損害是背信,刑法并沒有規定一般性的侵害財產權法益就是犯罪。危害道路交通的行為除要求造成財產、人身損害外,還要求嚴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并以疏忽的方式實施,如果只考慮法益侵害,這一表明犯罪行為特征的方式和方法也許是不好理解的。(28)在醉酒后擅自進入他人房間的行為,是屬于非法侵入住宅,還是有盜竊、或者殺人的意思,甚至是單純走錯了房間,都是行為無價值論特別強調的,僅僅根據法益侵害說或許不好解釋。而行為無價值論對此的解釋卻變得比較容易:從明確犯罪成立范圍的立場出發所做的限制,也是刑法規范自身已經內含的設定。

因此,法益侵害性遠遠不能囊括違法性的全部內容。違法性的核心是對行為是否違反規范加以判斷,并在肯定這種違反之后,進一步對造成的客觀損害進行評價。與結果無價值論相同,行為無價值論仍然強調客觀地判斷行為的違法與否。行為能力、是否具有行動的自由等基于個人的因素不能避免結果發生這個意義上的行為和結果的關系,對于違法性的肯定完全沒有意義。這就是說,違法性判斷的對象,是人能否基于其意思改變因果過程,抵制結果的發生。違法性判斷對于社會一般人將來確立行為基準有幫助,使其在未來可能處于行為人的地位時,不會實施類似行為。這樣的違法性論,才有助于積極的、規范的一般預防的確立。所以,要肯定違法性,就需要考慮規范被遵守(其反面就是被違反)的可能性。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對犯罪本質的解釋,也必須從規范違反說入手:犯罪是對隱藏于生活利益背后的法規范、社會同一性以及公眾規范認同感的公然侵犯,而不僅僅是對法益本身的侵害。(29)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中國社會目前仍然處于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突出,確立并嚴格執行規范是我們目前的當務之急。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社會正在發生某種斷裂。斷裂的真正含義是,社會制度框架已經不能容納這些破碎的部分,沒有辦法把它們連為一體了。在這種斷裂的基礎上,又形成了一種以強力和不公正為特征的社會結構。由此導致公眾的信任缺失。系統的信任缺失實際上是對社會秩序和規范的不信任。如果國民對規范和秩序的信任出現問題,社會生活就會處于混亂的狀態。“信任結構解體之后出現的不是規則的建立,而是以強凌弱格局的出現……社會會處于一種完全沒有信任結構的狀態,這時候人們就需要建立規則。在普遍不信任的基礎上建立的新規則,可能會有利于形成一種普遍性的信任結構的建立”。(30)規范以及規范意識的缺乏,使利益關系的確立變得不可能,法益保護自然無從談起,此時討論結果無價值論就顯得有些文不對題。因此,需要特別強調確立國民的法規范意識,通過刑法穩定和維護規范,以彰顯行為無價值論對于建設法治國家更具有特殊的價值。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加劇,人口流動頻率加快,生活條件發生變化,個人的生活壓力增大,生存意識、價值觀念乃至整個社會思潮都在發生劇烈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價值觀念崩潰,是非善惡的基礎發生動搖,哪些行為可能是犯罪、哪些不是犯罪的社會通常意識可能受到沖擊,出現違法性“空洞化”現象。例如,在很多地方,基層官員的犯罪化、流氓化和黑社會化并不是特例,僅僅在法益侵害后果發生后動用刑法進行懲罰,往往于事無補。為了防止特定歷史時期犯罪現象的蔓延,需要在犯罪的實質評價過程中,貫徹行為無價值論,以此來培植國民的法規范意識。只有堅持規范違反說,國民才會逐步承認:因為犯罪行為擾亂了刑法上保障規范合法性的期待,所以成了一種需要排除的東西。換言之,刑法最終要保護法益,但是,要達到這一目標,必須先考慮我們是否缺乏通往這一目標的橋梁,如果沒有合理的渠道達到刑法目標,就必須先搭建“基礎”。確立規范,培養國民的規范意識,對反規范行為進行懲處,就是最終實現法益保護目標的基本步驟。在這種前提下,刑法首當其沖的任務是使一個被規范所確定的秩序穩定化。刑法的適用表征著對事實的調查、行為人動機的確定、責任和刑罰之間關聯性的判斷等。刑罰表明了對有缺陷的行為的態度,承受了刑罰的無價值行為揭示了如下命題的真實性:必須普遍地把這種行動作為一種不值一提、不可再次經歷的行動選擇來看待。(31)

(二)將法益侵害納入行為無價值論的范疇

法益侵害說的優點是能夠將客觀的、“透明”的、單純的、確定的有害事態作為違法評價的中心,對實體事實進行判斷,有助于保持司法中價值觀的統一;此外,法益理論為司法者劃定了認定犯罪的基本步驟:對于刑事違法行為只能在形式上確定其符合構成要件之后,才能去證明其侵害了立法者所要保護的現實利益。因此,法益侵害說以及結果無價值論對于貫徹刑法客觀主義立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也是基于刑法客觀主義立場的刑法理論,其顯然不能排斥法益侵害原理,更不排斥法益概念。毫無疑問,“對于沒有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行為,不管其行為樣態如何,即使行為人的內心再惡,行為本身對社會倫理秩序的違反再嚴重,也不具有違法性。”(32)換言之,行為雖然具備一定的樣態,但是,刑法條文所預定的法益侵害性沒有發生的,該行為不是處罰的對象。刑法在這里只對“具備違法的實質的”行為進行規范違反的評價。當然,需要指出,在行為無價值論的理論視野中,這種意義上的結果無價值、法益侵害性,都不具有獨立的存在價值,都是作為決定“行為性質”的要素來看待的,其只不過是行為無價值論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行為無價值論自然包括客觀的要素,該要素(客觀的法益侵害性或者危險性)是刑法規范所設定的客觀標準,是評價行為的規范前提。例如,要考慮罪的規范是否被違反,就需要同時考察現實的被害人被的事實是否存在,這事實上是啟動違法性判斷“程序”的前提。被害人以及被害的事實如果不存在,罪的規范對行為人自然不能適用,考慮違法性判斷就是毫無意義的事情。按照行為無價值論“規范違反性有無的判斷,必須以行為時為基點進行決定(事前判斷)”的思路,違法性判斷歸結起來就是:以法所客觀設定的、現存的行為規范為前提,對該規范是否被違反,是否造成了損害事實進行事前的判斷。在這里,法益侵害只是被視作判斷規范是否被違反的資料、要素看待,并不具有獨立意義。

(三)確立與行為無價值論匹配的積極預防理論

在我看來,任何自詡為合理的違法性論,都必須以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現實為背景,考慮合理的犯罪預防,同時兼顧處罰范圍的限定與社會中存在的報應要求。結果無價值論以法益侵害性或者危險性來界定違法性,試圖建構一種以不變應萬變的違法論,造成刑法理論不能回應中國當下劇烈的社會轉型所帶來的諸種問題,從而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脫節,難言妥當。雖然理論上對于(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是否具有一貫性有各種各樣的批評,但是,其將違法性判斷和特定歷史時期的規范期待、公眾的規范認同相關聯,著眼于發揮規范對于公眾的行為引導功能,是合理的理論,其對犯罪論的積極影響自不待言,對刑罰論也有深遠影響。通常的研究將犯罪論和刑罰論拆分開來討論,認為其是相互關聯不大的問題,但是,這是一種誤解。犯罪是和刑罰對應的概念,合理的違法性論必定與能夠充分發揮其效果的刑罰論相勾連;反過來,離開對刑罰的相關問題的認識,要清晰地揭示犯罪的違法本質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違法性論和刑罰論之間唇齒相依。

前述分析表明,結果無價值不但不能取代行為無價值論,而且應該被融入行為無價值論當中。結果無價值論強調報應的側面,刑罰理論以相對報應論和特殊預防來展開。行為無價值論支持一般預防論,而且強調積極的、規范的一般預防。行為無價值論認為,刑罰是對規范破壞者的反駁。刑罰必須被正面地定義:刑罰是規范效果的展示,展示出規范破壞者的代價。刑罰用以實現受破壞規范的穩定化,而維持規范能夠作為社會交往的遵循標準。這就是刑罰的積極的一般預防功能。之所以說是“一般”,是因為刑罰效果針對所有人;之所以稱為“積極”,是因為刑罰的效果不在于利用刑罰的恐嚇,而是在于訓練公眾的規范意識和對法的認同感。(33)換言之,刑罰的目的是要穩定因犯罪行為而受破壞的秩序、信賴,通過罪責的歸責及處罰的施加,使信賴法規范的正當性得到確認,使公眾因為規范的有效性而產生安全感,將因犯罪而被破壞的規范效果再度鞏固起來,借以維持公眾對規范的信賴。刑罰的正當性在于以這種積極的方式來維護法秩序的穩定。(34)這種刑罰理論,對于引導公眾形成規范感覺,養成規范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因而值得肯定。基于行為無價值論的積極預防論,在立法和實踐中都得到了承認。例如,由于與犯罪既遂相比,未遂的違法性程度要低,所以行為構成犯罪,但在未遂的場合不處罰的情況也就大量存在。又如,根據共犯從屬性的要求,要處罰教唆犯和幫助犯,就要求有正犯的實行性存在,正犯的行為樣態決定了對共犯的處罰與否。立法的這種態度對于保證積極的一般預防的實現至關重要。而這也表明積極的一般預防的中心地位是不能被否定的,行為無價值論揭示了違法的實質,由此實施的處罰才具備前提,沒有行為的規范違法性,不能實施處罰,也不能引導公眾養成規范意識,不能實現規范的一般預防。在這個意義上,刑法理論應該支持積極的一般預防論。在這個大前提確定之后,為了考慮附加的要素,以及限定處罰,再來考慮結果無價值的要求,考慮報應和特殊預防的要求。當然,刑罰的報應和一般預防之間有相互制約和配合的關系。僅僅根據行為的規范違反性質來確定處罰,難言正當,結合結果無價值論來限定處罰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為考慮了法益侵害,(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自然不能無視刑罰論中報應的側面,根據一定結果是否發生來肯定刑罰的正當根據也是理所當然的,由此可以保持處罰范圍的相對明確。

注釋:

①前田雅英:《刑法総論講羲》(第4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06年,第50頁。

②結果無價值論認為,從違法性的本質是法益侵害的因果引起這樣的因果行為論出發,違法判斷的著眼點并不一定是人的行為。換言之,刑法中的構成要件并不僅僅是以人為原型設計的,違法性也并不僅僅是對人的行為的評價。動物、大自然所引起的法益侵害具有違法性。例如,逃出籠子的老虎將人咬死,按照因果行為論,其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具有違法性。但是,從責任論上看,對動物、大自然給予命令或者禁止,進行譴責毫無意義,所以,在這些場合責任被否定。

③參見西田典之:《日本刑法總論》,劉明祥、王昭武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22頁。

④周光權:《法治視野中的刑法客觀主義》,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18頁。

⑤李海東:《刑法原理入門(犯罪論基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7頁。

⑥喬治·P.弗萊徹:《刑法的基本概念》,蔡愛惠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33頁。

⑦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東京:成文堂,2005年,第8頁。

⑧贊成結果無價值,就應該在刑法因果關系問題上堅持徹底的條件說。但是,由于條件說確定的因果關系范圍過于廣泛,況且,在出現介入因素的場合,用條件說并不能處理案件,所以,各種修正理論出現。這些理論的出現,與結果無價值論背離,而更多地體現了行為無價值論的思路。

⑨周光權:《刑法總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頁。

⑩例如,使用暴力手段捂死因患有精神病而無比痛苦、治療費用高昂且沒有治愈希望的親人的行為,和采用非暴力手段殺人,例如拔掉瀕死病人的輸氧管的行為,導致的法益侵害后果雖然都相同,但是,前者因為手段惡劣,違法性程度理應重于后者。

(11)福田平:《刑法総論》(第3版增補),東京:有斐閣,2001年,第137頁。

(12)大塚仁:《刑法概説総論》(第3版),東京:有斐閣,1997年,第118頁;団藤重光:《刑法綱要総論》,東京:創文社,1990年,第98頁。

(13)當然,刑法中的個別罪名在構成要件中類型化地考慮了通常作為責任要素存在的期待可能性。

(14)山口厚:《刑法総論》(第2版),東京:有斐閣,2007年,第32頁。

(15)如果認為所有的主觀要素都可以通過客觀要素還原,那么,責任要素的故意也成了客觀要件,這樣,所有的犯罪要素中的主觀要素都沒有存在必要了。

(16)西田典之:《日本刑法總論》,第98頁。

(17)堅持結果無價值論,又認為刑法能夠達到預防的目的,應當是一種相互矛盾的觀點。事實上,從結果無價值論的立場出發,會得出刑罰報應以及特別預防的結論。根據結果無價值論,無法實現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因為在其違法論內部,以及在犯罪論內部,“根據一般人的基準或者公眾的認同程度來確定行為準則是否被違反”這樣的判斷的理論位置缺乏,規范的一般預防自然難以實現。

(18)藤木英雄、板倉宏編:《刑法的爭點》,東京:有斐閣,1987年,第9頁。

(19)川端博:《違法性的理論》,東京:成文堂,1990年,第75頁。

(20)當然,此時需要附帶考察法益侵害狀況。

(21)黎宏:《刑法總論問題思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9頁。

(22)如果法益概念無限擴張,我們甚至可能得出這樣的結論:為了保護身體法益,使一個在危險的河流中漂流的人的生命、身體不會出問題,就需要在刑法上處罰漂流者的探險行為!因為法益概念本身可能是無限定的,哪些利益在生活上重要,哪些不重要,有時很難決斷。我們就可以說個人必須關心自己的健康狀況,努力增進健康,以確保其在更長的時間內對國家和社會作出貢獻。此時,個人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而不是身體權利本身成為“法益”,這種“法益”的所有者就不再是漂流者本人,而是國家或者社會。在現代社會中,刑法預計要處罰的侵害、威脅“法益”的行為過多,確定一般的“法益”概念,將其作為刑事立法的界限,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針對現代社會中過剩的刑事立法,法益保護原則難以發揮阻止作用,它既不可能給刑事立法劃定界限,也不可能使刑事立法正當化。刑法的正當化問題,總是和特定時代的社會規范相對應的。

(23)對此更為詳盡的分析,參見周光權:《論刑法目的的相對性》,《環球法律評論》2008年第1期。

(24)陳興良、周光權:《刑法學的現代展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534頁。

(25)在日本刑法學中,通說認為毀損名譽罪的公然性是指行為的公然,而非結果的公然,從而限制傳播性理論的適用,認定向特定、少數人散布事實而有傳播可能性的,不具有犯罪性,從而保障個人的言論自由。這種思考邏輯和行為無價值論從行為向結果進行推理的進路相符合。

(26)黎宏:《刑法總論問題思考》,第38頁。

(27)例如,形式化地看待實行行為的著手、弱化實行行為的功能、限制不可罰的不能犯的成立范圍、承認共犯獨立性、過于看重支配行為的意思等。

(28)參見耶塞克、魏根特:《德國刑法教科書(總論)》,徐久生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295頁。

(29)周光權:《刑法總論》,第44頁。

(30)孫立平:《轉型與斷裂——改革以來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20頁。

(31)的確,如同有的學者所說的那樣,肯定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背后隱藏著一種國家觀念:一方面,是在經濟高速發展之時,強調規范的意義,重視國家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立法和司法上,也承認法益的功能,考慮保障個人的行動自由(參見黎宏:《刑法總論問題思考》,第17頁)。我認為,行為無價值論與國家觀念之間存在這種關聯對于當前中國社會的發展而言,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32)參見張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場》,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63頁。

篇6

本學期我校藝體組在學校的直接領導下,通過全組教師的共同努力,藝體科目的教學教研水平不斷得到提高,科研氛圍越來越濃厚,全組教師的自身修養及理論水平都得到了提高。回顧本學期藝體組的工作,在平穩中發生著變化,在理性中綻放著激情。

一、重視常規工作,回歸理性教育。

通過在管理方面不斷地實踐總結,藝體組依據學科多,專業強的特點,本期繼續采取了加強備課組的分層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好每周半天的教研活動時間,教研的效率明顯提高,得到了大家的好評,備課組內的教研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富有實效,本學期藝體組積極響應學校教研室的號召,使得教研活動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即理論學習-任務布置-問題研究-集體備課的四步曲教研模式,各位教師在其中都發揮了自己的主觀能動性,氣氛和諧,效果明顯。

我們的體育組,在骨干教師的帶領下,會同新教師的超前思維,使得教學效果顯著。學生在課內課外的各項活動中不僅鍛煉了身體,增強了體質,也學到了過硬的體育技能,培養了意志品質和團隊精神,使體育課成為深受學生喜愛的一門藝體學科。

我們的音樂組在本期提出了以培養學生的學習習慣、行為習慣為教學主要目標。素質教育并不僅是唱歌跳舞的教學,而是對學生思維品質、意志品質的教育。

美術組本期在加強美術課堂教學的管理的同時,積極調整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美術組本期的教學活動也一改過去傳統的教學方法和活動形式,一方面把活動游戲引入課堂,另一方面突破教室的束縛,增加室外寫生次數,充分利用校園這個大環境,組織學生觀察實踐。

所有的學科組都根據學校制定的小組互助教學的課堂改革模式進行了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下一步更好的教學打下了基礎。

二、轉變觀念,積極開展課外興趣小組的輔導

本學期,我們分學科組建了全校范圍的田徑、籃球、乒乓球、足球、器樂、聲樂、舞蹈等興趣活動小組。各位教師根據自己負責的項目制定了具體的輔導計劃,按計劃輔導,使小組活動經常化,既提高了學生的專長水平,又避免了“臨陣磨槍”的被動局面。受到學生的歡迎,也為提高學校的藝體水平打下了基礎。

三、積極發揮學科優勢作用

在本學期的教學工作中,本組各學科教師除完成好教學工作外,還積極配合學校中心工作,開展好各種活動,充分發揮了不同學科的優勢作用。

本學期,音樂教師認真組織學生的文藝活動,并積極輔導,先后參加了學校教師節文藝匯演,縣教師節文藝匯演等多個文藝活動,并有節目獲獎。音樂組的老師還參加了全縣的音樂集體教研活動,為全縣的音樂教學獻計獻策,貢獻自己的力量。蔣玉娟老師在孫秋霞老師的精心指導下,迅速成長,經過了一個學期的磨練,已經能夠適應課堂教學的各項要求,駕馭課堂的能力明顯提高。高秀云老師被學校評為“教壇新秀”,并且獲得了市級“校園之星優秀教師”的榮譽稱號,輔導的學生獲得市級“校園之星最佳上鏡獎”。

美術教師認真輔導有繪畫專長的學生,先后參加了校、縣多個比賽活動,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另有學生作品在縣、市有關比賽中獲獎。美術組的老師還參加了全縣的音樂集體教研活動,為全縣的音樂教學獻計獻策,發揮自己的能力。本學期,王秀軍老師被評為學校的“教學能手”,并且組織了美術組的老師外出進行了寫生活動,舉辦了寫生匯報展和迎新春繪畫展,不僅提高了自身水平,也為全校師生帶來了繪畫的藝術美感。

體育教師成功地組織了學校秋季田徑運動會,參加了縣中學生籃球賽,獲得男隊第二名,女隊第四名的好成績,全縣廣播操評比活動獲得了優勝學校的榮譽稱號。本學期王紅梅老師獲得“山東省體育教學能手”的榮譽稱號;張偉平老師被學校直接確認為“學校教學能手”;張華營老師被評為“學校教學能手”。張華營、項樹濤、高紅蓮老師獲得東營市體育教師基本功比賽一等獎,趙立明老師獲得二等獎;王紅梅、張華營老師的體育論文獲得山東省第三屆體育科學大會二等獎,趙立明獲得市二等獎,項樹濤獲得市三等獎。王紅梅、高紅蓮老師還參加了東營市健美操、舞蹈教練員的培訓,并且順利的取得了教練資格證書。高紅蓮老師還參加了市級體育與健康預防艾滋病的優秀教案評選活動。

另外,藝體組的各位老師還分級部分別組織了適合自己學生的活動,豐富了各級部的課余活動,并配合學校團委、政教處共同舉辦了第三屆“校園文化藝術周”活動,發展了學生的個性,豐富了校園文化,展現了當代中學生的青春風采。

四、對本學期教研活動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