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范文

時間:2023-03-24 0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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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

篇1

合同編號: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為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貸款期限自 至 。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附:號《抵押合同》項下:

抵押物清單

抵押物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產權證書/編號:

處所:

抵押物評估價值 萬元

已經為其他債權設定抵押額度 萬元

備注:

篇2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于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并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合同為憑,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事項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________牌_________型汽車_________輛,車輛牌號為:_________,發動機號為:__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__。上述用于抵押的車輛為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于登記后如有粘貼標簽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應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上述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后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于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占有人對于抵押物必盡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稅費、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與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條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甲方保證決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于指定處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險,并應以乙方為惟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如限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徑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例計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并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事時。

(二)未經乙方允準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簽被損毀時。

(三)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五)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六)乙方依前5項規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徑行強制執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乙方占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行之。

十一、甲方應覓具經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并愿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對于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于甲方業務財務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供給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并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訂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訟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的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除本合同所訂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業所訂與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愿遵守,決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屆期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簽字):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簽字):_________

篇3

【關鍵詞】房地產抵押;擔保

實踐中,房地產抵押后,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對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上進行他項權記載,并同時頒發《房屋他項權證》、《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但是對于辦完抵押登記后,這證件到底應該由誰保管,是抵押人處還是抵押權人處,放在哪方保管更能平衡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實踐中雙方當事人態度上存在著一定的分歧。

一、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所有權證》是房地產管理機關頒發給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房屋的所有權。《房屋他項權證》和《土地他項權證》)是房地產管理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等他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他項權利人依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在實踐中,對于《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包括土地的兩證,以下同)由誰保管,抵押人、抵押權人分別保管,還是一并由抵押權人保管,不同的抵押權人其采取的做法是不同的。由于實踐中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的情況更多一些,所以筆者對幾家知名銀行的房屋抵押情況進行了了解。調查的結果是各家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時,對于《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由誰保管,具體的做法由各家銀行決定。有的銀行只保管《房屋他項權證》,有的銀行連同《房屋他項權證》一并收取保管。

二、房產抵押現行狀況評析

一種制度是否具有正義性,常常取決于它是否能兼顧各方利益,能否平等地對待各種利益主體。法律的價值就在于能否最大限度的維護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平衡。房屋抵押登記制度亦應如此。

(一)根據現行部門規章規定對抵押權人利益的保護是不利的

根據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部門規章),由于抵押權人手中只持有他項權證,這使得一旦其債權出現實現的風險,只能根據我國現行《擔保法》的規定實現抵押權。《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而法律的現行規定對抵押權人權利的保護似乎有所欠缺。

就算抵押權人可以憑借《房屋他項權證》實現抵押權,但手里壓著很多不能還款的房子,要去變現,拍賣,變賣,去找人收購,在變現過程中的人力、物力、財力使自身的經營業務發生偏離,對抵押權人來說,這樣的成本是不是太高了呢?這對抵押權人來講,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產權證掌握在抵押人手中,根據《擔保法》第53條的法律規定,抵押權人要實現抵押權,首先要與抵押人進行協商,也就是說,一旦我們和抵押人達不成協議,那么我們只有唯一一條實現抵押權的途徑,那就是向法院提訟程序。下面幾種情形即可予以證明:

1、我國民法實行的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原則,在私法關系中,強調主體的意思表示,減少國家干預。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按照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和“約定大于法定”的一般民法原理,只要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愿達成的雙方約定,就是雙方之間的法律,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即約定大于法定,但以不損害公共利益為限。

2、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根據仲裁的排他性,一旦當事人雙方選擇了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

3、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事先對抵押合同進行了公證,即此合同若經公證機關賦予公證效力的債權文書,那么當事人可以憑借公證的執行證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經訴訟程序即直接進入法院的執行程序。根據我國《公證暫行條例》第24條的規定,經過公證處公證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借款合同、還款協議等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義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即可不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證明活動。

三、尋找權利的平衡點:對平衡各方權益的建議

任何良好法律制度的構建都必須尋求其內部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一旦發生糾紛,法律就要權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保證其利益平衡,從而維護市場的交易安全和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但對于房屋抵押《房屋所有權證》到底由誰保管的問題,通過上述我們的分析,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都不能很好的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平衡,那么我們能否尋找到雙方權利的平衡點呢?就此,筆者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一)立法層面:一方面,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權利證書究竟放在哪方保管尚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是在國務院部門規章中予以規定,而部門規章的效力較低,部門規章效力低的現實直接造成了其適用范圍和力度的不足。所以,需要國家通過立法來彌補此處的空白,給予明確的法律規定,以更好的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完善我國的擔保制度。另一方面,在我國《物權法》中應明確規定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無須通過訴訟的方式,抵押權人只要提出了抵押權登記簿的副本即可直接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以保證快速、便捷的實現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加快抵押物的流轉。如果債務人或者抵押人對于抵押權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存在等實體法律關系有異議,應當提起異議之訴,或者由抵押人對債權人、債務人合并提起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二)行政管理層面:權利憑證可由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進行保管,并出具保管證明。

根據上述分析,抵押的權利憑證放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和不便,那么我們能否通過某一中間機關來解決此問題呢?筆者認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為抵押登記的主管機關是解決雙方利益平衡的最佳權利平衡點。房地產管理部門作為第三方當事人保管《房屋所有權證》可以同時保護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的利益,有效地維護抵押權人、抵押人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抵押人的設立抵押之后,進行他項權標注,自己保管無實際用途,抵押人此時對其房屋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權,其處分權受限。一旦遺失,不光要補辦所有權證,還要重簽抵押合同補辦他項權證。補辦所有權證、他項權證手續繁瑣,且同時給抵押權人也帶來很多麻煩。

另一方面,抵押權人在登記機關設有他項權后,希望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證。若把《房屋所有權證》放在房地產管理部門這樣具有政府公信力的行政機關,抵押權人抵押權也可以較為容易的實現。一旦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盡快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四、結語

為了確保抵押登記的信息公開、互聯、共享,為潛在交易人提供一個開放的信息公示平臺,使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迅速、便捷、低成本地查詢房產(抵押物)的狀態及相關信息,及時作出自己的判斷,這不但有利于市場交易的安全和效率的提高,同時對于抵押權人的權利也可得到較好的保護。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抵押貸款;信息不對稱;擔保;效果

一、引言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實行擔保。抵押是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

貸款抵押的作用和現狀,已有許多論述。當借貸雙方之間出現信息不對稱時,抵押和擔保既有利于解決銀行面臨的逆向選擇,也有利于借款人避免銀行的信貸配給(Stiglitz&Weiss,1981,1986;Besanko&Thakor,1987;藍虹,穆爭社,2004)。辦理抵押貸款可加大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個人違約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勵(InwonSong,2004)。

我國抵押貸款發展較快。據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聯合調查組對國有商業銀行10個縣級以上機構2000年末貸款情況的統計調查,其中信用貸款占貸款余額的28.58%,擔保貸款占71.42%(其中抵押貸款41.45%)(竇廣涵,劉昱,2004)。

如何衡量抵押貸款的實際擔保效果?抵押貸款是否具有普遍的實際擔保效果?實際擔保效果的主要影響因素如何?本文通過實證研究進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

二、研究綜述與概念設定

1研究綜述

國外研究國外實證研究表明,因為在貸款清收過程中可以出售抵押物還貸,貸款抵押能夠提高貸款償還水平,實現較高的貸款回收率(Carty,1998;Gupton等,2000;G.Kabance.,2001;KEmery.,2003;J.Franks,AdeServigny,SDavydenko,2004;JGrunert,MWeber,2005)。從多國數據比較來看,抵押物對貸款回收率的影響,因破產法及對債權人權利的影響、抵押物的種類、抵押物的價值評估方法及重評頻率的不同而表現出明顯差異;宏觀狀況對抵押物變現價值有顯著影響(J.Franks,AdeServigny,SDavydenko,2004)。Franks等人的研究對影響因素進行了識別,但沒有對影響的大小進行定量測算。

國內研究內抵押貸款的研究文章主要采用了定性分析、列舉歸納的方法。研究集中在存在的的歸納(王志成,2002;蘇建軍,2004;王國恩,2004;)、抵押物價值評估質量(鹿亞芹,2003)、評估、登記費用高(葉春茂,胡友生,葉向東,1996;李瑞麗,2000)、抵押物種類的選擇(朱建華、楊曉榮,1997)、以物抵債的限制條件(王春玲,2004)、快速變現的限制(程鳳朝,2004;左利英,2005)、法定清償順序的影響(王國恩,2004)、抵押物破產受償率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8;隋軍等,2002;四川省政府體改辦調研組,2003)等方面,缺乏對抵押物擔保效果進行系統實證研究的文獻。

2概念設定

抵押貸款名義保證率:=抵押物評估價值/抵押貸款金額,其倒數即銀行平常所稱的“抵押折扣率”。

抵押貸款實際保證率:抵押物處置收入凈額/抵押貸款金額,本文將其定義為“抵押貸款實際保證率”,并以該指標來衡量抵押貸款擔保效果。

貸款回收率:=1-貸款損失率

抵押物評估價值變現率:=抵押物變現凈值/抵押物評估值*100%

三、與結論

(一)樣本及處理

本利用銀行已處置完畢的抵押貸款檔案資料,共取得廣東地區貸款抵(質)押物處置有效樣本1799個,涉及貸款金額70.9億元,覆蓋當地各個行業與地區;貸款發放時間1984-1999年,貸款抵押辦理時間1995-2002,抵押物變現時間1996年至2004年。

為提高的準確性,對數據進行了如下清洗處理:

1、剔除了無效抵押數據。

2、對明顯異常數據進行了核實修正:(1)剔除了原數據中貸款金額低于3萬元的數據;(2)對實際擔保率大于400%的數據進行了逐戶核實。

樣本的基本情況如下表:

表1樣本基本情況一覽表

變量樣本量均值標準差25%50%75%最小值最大值

實際擔保率(%)179948.8843.5516.0036.5076.40-10.50333.33

評估價值變現比率(%)179939.8438.9912.9228.9956.60-57.50375.00

融資金額(萬元)1799395.01986.0833.20102.00335.00317640

處置時間(月)179954.1431.5529.0048.0072.000180

處置成本率(%)95920.4521.785.7712.3127.78.19144.93

(二)主要結論:

1、樣本總體的實際擔保效果不服從正態分布,為偏態雙峰分布,其分布直方圖如下:

實際擔保率的均值為48.88%,顯示擔保的平均效果欠佳;標準差43.55%,效果波動大,穩定性差;分布明顯向低端(10-20%)和高端(100%)集中,顯示大部分效果很差,小部分效果好;分布呈現雙峰分布,說明可能存在某種或某些系統性因素。

2、評估質量基本呈現向低端集中的β分布特征,評估質量差,評估質量對擔保效果有顯著影響。

從銀行角度看,評估質量(評估價值變現比率)的理想分布應是一個均值大于或等于100%的正態分布,而且標準差越小,評估質量越穩定。

評估價值變現比率的實際分布情況如下圖:

從上圖來看,分布基本服從β分布,評估價值變現比率越低樣本比率越高,評估價值變現比率均值僅為39.84%,評估質量很不理想。

進一步對評估質量與擔保質量的相關關系進行分析,兩者之間的Pearson相關系數為0.545,雙尾顯著性檢驗系數為0.000,數據顯示兩者存在顯著相關關系。

3、處置時間呈現近似正態分布,與實際擔保效果無明顯相關關系

處置時間的分布如圖,呈現近似正態分布,其均值為54.79月,標準差為32個月。處置時間長,一方面是因為部分抵押物本身產權不完善,另一方面主要是1999年以前抵押物處置市場發育程度很低。

對處置時間長度與實際擔保率進行相關分析,數據顯示,雙方相關關系顯著的假設不能得到支持(Pearson相關系數為-0.006,雙尾顯著性檢驗參數為0.806),即從實證數據看,不能認為處置時間是實際擔保效果的重要影響因素。

4、貸款金額與實際擔保效果的相關關系獲得數據支持

對融資金額與實際擔保率進行相關分析,數據顯示,雙方相關關系顯著的假設得到支持(Pearson相關系數為-0.123,雙尾顯著性檢驗系數為0.000),即從實證數據看,融資金額是實際擔保效果的重要影響因素,雙方呈負相關關系。大額貸款抵押的實際擔保率總體上低于小額抵押貸款的實際擔保率,一是大額抵押物評估技術難度更大,二是其評估更易受借款人影響,三是大額抵押物與小額抵押物相比,市場需求面窄,更難變現。

5、處置成本率呈現β分布特征,與實際擔保效果的相關關系獲得數據支持

處置成本率的分布如圖,呈現β分布特征,其均值為20.45%,標準差為21.78%。由于數據的β分布特征,處置成本率數據主要集中在15%以下的區間里(低于12%的數據占了50%),處置成本率較高的,主要是小額抵押物、劃撥土地等。

對處置成本率與實際擔保率進行相關分析,數據顯示,雙方相關關系顯著的假設得到支持(Pearson相關系數為-0.306,雙尾顯著性檢驗系數為0.000),即從實證數據看,處置成本率是實際擔保效果的重要影響因素。

6、不同種類抵押物實際擔保效果呈現明顯區別

不同種類抵押物實際擔保效果區別明顯。不動產的回收率總體上高于動產的回收率,具體如下表:

表2:部分種類抵押物實際擔保率統計指標

項目樣本數均值標準差25%50%75%最小值最大值

居住用地1771.4349.0425.0070.91103.3117.65198.70

居住用房48959.1143.6623.9350.00100.00-5.88293.33

商業用地5755.3340.7420.0044.25100.001.16130.60

用地20748.2839.8817.6335.7077.72-2.94222.67

商業用房44347.2648.6915.2534.8264.85-4.44333.33

辦公用房5646.2139.7415.9131.0074.24-10.5187.5

工業用房44041.8039.5412.2330.3958.51-3.45287.10

設備7429.3730.278.0217.3740.72-4.00100.00

7、多元線形回歸分析結果討論

研究試圖對實際擔保率與處置成本率,融資金額,評估價值變現比率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回歸模型1,2,3均能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1的F檢驗,其決定系數R2約為于0.4。

四、改進抵押貸款管理的政策建議

1、提高抵押物評估工作質量。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第一,由銀行而不是作為抵押物評估委托人;第二,建立與落實評估機構與評估人員評估質量的記錄與考核制度;第三,建立與落實抵押物的評估期限管理與重評估制度;第四,建立銀行內部評估審核制度,并實行嚴格的任職資格管理。

2、區別對待不同種類、不同地區、不同金額的抵押物選擇與評估折扣率。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建立不同種類、不同地區、不同金額抵押物擔保效果檔案,在此基礎上制定種類、地區、金額區別對待的評估折扣率;第二,對不同種類、地區、金額的抵押物評估價值審核實行區別授權,嚴控高風險種類和地區。

3、選擇抵押物和評估折扣率時,必須考慮抵押物處置成本率的影響。

篇5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合同為憑,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事項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稱、數量、特別標志、說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稱及方式及所在地,詳粘附于本合同的標的物明細表。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于登記后如有粘貼標簽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應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前開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后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于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續存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占有人對于抵押物必盡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稅、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與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條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甲方保證決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于指定處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險,并應以乙方為惟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如限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徑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例計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并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事時。

(二)未經乙方允準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簽被損毀時。

(三)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五)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六)乙方依前5項規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徑行強制執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乙方占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行之。

十一、甲方應覓具經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并愿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對于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于甲方業務財務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供給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并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訂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訟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的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除本合同所訂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業所訂與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愿遵守,決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屆期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簽字):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簽字):_________

篇6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名 稱:

法人代表: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一致,就乙方以 使用權提供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信守。

第一條 抵押物基本情況

本房產座落于 ,甲方于 年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為: 。登記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用途為 用地,使用年限為 年,使用終止日期為 。

第二條 借款金額及支付方式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如實際借款金額有出入,以劃款憑證為準。 甲乙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抵押登記,并辦理合同項下債權公證。抵押登記和債權公證辦妥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甲方把上述借款打到乙方指定賬戶。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乙方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整個借款期間,甲方指派專人定期監督借款資金用途,乙方給以配合。如乙方確需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四條 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1.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生效日為甲方借出款項實際到達乙方指定賬戶之日。

3.乙方指定賬戶為:

開戶名:

開戶行:

賬 號:

3.期滿時乙方應將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費用全部結清;如乙方需續借,應提前15日提出申請,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再續簽協議;如果乙方提前還款應提前15日提出申請,在雙方協商一致并經甲方出具同意函后乙方才可以提前還款,但是已付利息不予以退還。

4.借款年利息為: , 即每月利息為: 元。

5.利息支付方式: 。

6.乙方應在借款到期后將借款本金并按月將利息匯入以下指定賬戶:

開戶名:

開戶行:

賬 號:

第五條 抵押登記

甲乙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抵押登記,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完成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文件交甲方保管。

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5日內協助甲方到法定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到期不償還借款的本金也不續簽借款合同,乙方構成違約,乙方除了按照合同利息約定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有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未按期足額支付,即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前清償全部債務,清償全部債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證書、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乙方擔保財產等。

3.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視情況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4、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乙方聲明及保證

乙方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乙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且甲方已經獲得簽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內部和外部的批準和授權。

二、乙方提供的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資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乙方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違約行為、訴訟、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三、乙方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處分權。該抵押物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且不存在任何爭議,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質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強制性措施。

四、本合同項下乙方的一切義務對其繼承人、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并、改組、更改名稱等后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及上級單位任何指令的影響。

第八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篇7

貸款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貸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 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  (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抵押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大寫):。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由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人簽訂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 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貸款期為:個月,即自起,至 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 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議,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貸款 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  年月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 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廠家: __________________。

3.型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點: __________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日期和數額發放貸款。

2.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3.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給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 ,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篇8

經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下稱貸款方)與_________(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根據《借款合同條例》和中國_________銀行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種類)貸款(大寫)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還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計算。貸款利率如遇國家調整,按調整后的新利率和計息方法計算。

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 期 用 款 計 劃

分 期 還 款 計 劃

日 期

金 額

日 期

金 額

第二條 貸款方應在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前提下,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的加息同。

第三條 借款方愿遵守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規定,并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分,按規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條 借款方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并以_________(詳見清冊),上述財物的所有權歸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現作價_________元,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財物。借款方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又無特定理由的,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財物,從中優先受償。對不足受償的貸款,貸款方仍有權向借款方追償。

第五條 抵押財物由_________保管。抵押期間,借款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抵押財物,不得重復設置抵押。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抵押財物的保管方應當保證抵押財物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期間,發生抵押財物毀損、滅失的,由保管方承擔責任。

第六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和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

貸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均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帳戶中扣收。

第七條 貸款到期,借款方不能歸還貸款本息,又未與貸款方達成延期協議的,由貸款方按照規定程序處理抵押財物,清償貸款本息。從逾期之日起至貸款全部清償前,貸款方按規定對未清償部分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隨時可以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八條 在借款方抵押財物之外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時,借款方愿以其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先償還所欠貸款方的貸款本息。

第九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需要訴訟的,向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按有關仲裁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貸雙方各持_________份。

借 款 方

借款單位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經辦人 章

開戶銀行及帳號

貸 款 方

貸款單位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篇9

抵押權制度是一項古老而傳統的擔保制度,在整個擔保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由于我國立法中未規定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因而抵押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發生競合時應如何處理,成為理論與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試圖通過本文對此類問題加以探討,并提出一點自己的看法。

一、抵押權與抵押權

我國《擔保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允許一物之上多次設置抵押,因此就會發生一物之上數個抵押權競合的情形,從而引發抵押權實現順序的問題。關于此問題,各國立法不盡相同,主要分為兩種觀點:1.抵押權順序固定主義。即先順序的抵押權消滅時,后順序的抵押權仍然固定于原來的次序而不遞升。德國、瑞士的民法采用此說。2.抵押權順序升進主義。即先順序的抵押權消滅時,后順序的抵押權因先順序抵押權的消滅而依次遞升其順序。法國、日本的民法采以此種觀點。我國《擔保法》第54條對此問題規定為:“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的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該條款雖然對抵押權順序問題未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115條第2款中規定:“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從此解釋以及我國實務中的做法來看,應當認為我國現行法采用的是抵押權順序升進主義。比較這兩種立法,其區別主要發生在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不足以清償所有抵押權所擔保的債務,而先順序的抵押權已因債務的清償或抵押權人的拋棄行為而消滅之時。例如,甲以房屋為乙提供50萬元抵押擔保,其后又為丙提供50萬元抵押擔保,如果房屋拍賣價款僅70萬元,則乙可完全受償,而丙只能受償20萬元。假如乙的抵押權因債權受償而消滅,則以順序升進主義,丙可完全受償;而以順序固定主義,則要先扣除乙第一次序的50萬元,而后丙仍然只能受償20萬元。

比較以上兩種觀點,筆者認為采納順序升進主義更加合理。在固定主義情況下,允許抵押人將空位出來的先順序抵押權再次為第三人抵押,且此第三人得享有先順序抵押權人的優先權,對后序位的抵押權人是不公平的,因為,為第三人再次抵押,仍需進行登記,而此登記后于原后順序抵押權人的登記,卻可以對抗后順序抵押權人,這與登記的對抗效力原則是相悖的。

此外,筆者認為,《擔保法》第54條中規定: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這實際使得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具有了對抗抵押權后成立且未登記的第三人的效力,這與本法第43條第2款所述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的規定是相互矛盾的。考察國外立法中,對于未登記的抵押權發生競合時,規定各抵押權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無論成立先后,均處于同一順位。建議我國立法于今后修改擔保法時,也應以此參考。

二、抵押權與質權

從我國立法中可以看出,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只能發生在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押上。由于質押以占有為公示,失去占有,質權即不成立,因而有效的質押都具有對抗效力,動產抵押則不同,沒有登記公示,也不一定無效。沒有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由于沒有公示,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即使成立在先,其優先效力也后于質權。對此,大家沒有什么異議。而對于登記了的抵押權,因法律賦予其與質權一樣的對抗效力,在與質權相競合時,何者優先就需要法律事先作出安排了。對于此問題,有過以下三種觀點。

1.質權優先。羅馬法上有所謂“同等情況下占有人優先”的原則,根據此原則,質權優先于抵押權。但是當時羅馬法中不存在登記制度,抵押權不象質權那樣具有公示性,因此被認為是一種極為危險的權利,在此情況下,質權具有對抗力,當然優先于抵押權。

2.抵押權優先。此說認為抵押權經過公共機關的登記,具有公示性和對抗力,應當優先于質權,以維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及登記機關的權威。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的規定,即是采用此說。

3.設置在先者優先。此說認為在抵押權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與質權何者優先,應根據兩權設置的先后定之。先設置者,優先行使權利,兩權同時設定時,具有相同的效力,此時按抵押權人與質權人的債權比例對抵押物的變價進行分配。對于此觀點,學術界看法不一,主要是對這兩種權利何者設置在先以確定二者能否發生競合的認識不同。分為兩種情況:首先,先押后質。對于此情況我國法律未作規定。一些學者認為:就抵押物設定質權,則須移轉占有,系與動產抵押本質不合。“筆者認為,同一動產之上先設定抵押權后,由于抵押權的設定不以轉移占有為生效要件,抵押人對于抵押物的剩余價值仍然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所有權,以此剩余價值設定質權,當然無害于抵押權。即使質權人的債權先到期而未受清償,也可以將抵押物變價后,扣除用以擔保抵押權的那部分,而以剩余價值清償質權人。也就是說,此時抵押權的效力優先于質權。其次,先質后押。此種情形各國立法均無明文規定,我國臺灣民法學界明確采否定見解。對臺灣的觀點,我國大陸學者有不同的看法,認為同一動產上設定質權之后,再設定抵押權,前者以占有標的物為必要,后者不以占有標的物為要件,因而無所謂有同一動產標的物上兩個占有權利存在的情況。此為權利的成立與權利的行使之區別,屬于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筆者認為,同一動產上設立質權后再對剩余價值上設定抵押權是合理的。特別是當標的物價值很大時,設置質權后,往往還有大量剩余價值,如果不允許質押人以其設定抵押權,將大大地降低質物的融通資金的功能,同時也會使得質押人不愿意選擇質押方式的擔保。然而臺灣學者的考慮也是有一定道理的。當抵押權先于質權實行之時,質權人將如何行使其優先受償的權利呢?筆者認為,由于擔保物權是對標的物的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且具有物上代位性,因而可以將標的物由質權人和質押人主持拍賣,從變價款額中預留出用以質權擔保的部分,并將此部分交由公證機關提存,以繼續用以質權擔保,再將剩余價款用以清償已到期的、有抵押權擔保的債務。而對于質權先于抵押權實行之時,則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主持拍賣,將拍賣款項清償質權人后,再將剩余部分交公證機關提存,用以繼續抵押擔保。

三、抵押權與留置權

按現行法律規定,留置權只能發生于幾種特定的合同關系中,《擔保法》第84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雖然立法中對留置權發生的情形限定在幾種,但實務中,留置權與抵押權發生競合的案例卻大量發生,且大都是抵押人先設定抵押后,將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加工、運輸、保管等,很有可能不能清償修理費、加工費、運輸費或保管費,從而產生留置權與抵押權的沖突。對于二者競合時的效力問題,理論上有三種不同觀點:1.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時,根據二者設立或實現的先后來決定,設立在先的其效力優先于設立在后的;先到期的先實現,效力也優先。2.留置權優先。即無論抵押權是否在留置權發生之前設立或實現,留置權人都可就標的物變價優先于抵押權人獲償。3.留置權人如為善意,則留置權雖后于抵押權而發生,其效力也優先于抵押權;否則,其效力應后于先設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第2款采納第二種觀點。而我國臺灣地區的《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5條規定,抵押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抵押物時,不得對抗依法留置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該規定顯然采納的是上述第三種觀點。

在我國學術界,大部分學者支持第二種觀點,認為留置權應優先于抵押權,理由如下:

1.留置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應當優先于通過約定產生的抵押權。

2.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合同而產生。在履行這些合同時,留置權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勞務服務,且其費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權人預先支付。假如留置權人享有的留置權不能優先于抵押權,那么不僅不能實現其付出的勞動價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預付的費用也不能得到補償,這就會迫使留置權人采取預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權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預先支付價款,這樣一來就會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費用。

3.留置權人提供的材料和勞務,將使標的物的價值增值,這顯然是有利于債務人;同時優先保護留置權,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權人的。

4.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修理費、承攬費、運輸費等,而該費用往往數額較小;拍賣、變賣留置物以后所獲得的價款,在扣除了上述費用以后常常會有很大的剩余,抵押權人可以就這些剩余的價值受償。

5.留置權人所承擔的風險要大于抵押權人所承擔的風險。在留置期間,留置物或者抵押物會發生毀損滅失以及被分割等危險,留置權人要承擔所有的風險;而由于法律賦予抵押權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的風險則是有限的。

筆者非常贊同上述理由。另一方面,筆者還認為,《擔保法解釋》第79條的規定應當看作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應適用,但在特殊情形下,則未必能夠維護法律的公平。例如,當抵押人與他人惡意串通,為對抗抵押權而在抵押物上設置留置權或為了隱藏、轉移抵押物而以保管、運輸等方式故意發生不必要的留置權時,則不應保護留置權人的優先權。由此,對于《擔保法解釋》第79條所述留置權人應當理解為善意的留置權人。

四、抵押權與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雖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條件(通常是價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償)成就之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后,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制度。

在國外立法中,所有權保留與讓與擔保制度共同組成非典型擔保的兩種主要形式。由于我國立法中嚴禁流質契約,而讓與擔保實質上屬于一種流質契約,因此,讓與擔保制度在我國并未被采用。但所有權保留制度則被我國立法所采用,如我國《合同法》第134條之規定,以及對分期付款和融資租賃的規定。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中,由于所有權暫不移轉,出賣人仍可在標的物上設置抵押擔保,出賣人就是抵押人。此時,在所有權轉移之前,不可能發生抵押權與所有權保留的競合,只是出賣人設置的抵押擔保期限,不可長于所有權轉移的最后期限,否則應視為非法處分他人之物的行為而認定無效。但是所有權保留買賣的交易意圖在于實現標的物所有權在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移轉,買受人在完全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前享有指向所有權的期待權,因此就很可能發生抵押權與買受人的期待權之間的沖突。下面,根據兩種權利設置的先后順序,分別加以討論。

第一,先設定抵押后進行所有權保留。我國《擔保法》第49條中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可見,我國法律承認動產抵押物得再為所有權保留買賣,但對二者優先效力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并未作出規定。對此,有學者認為:在不動產抵押的情況下,由于法律規定須經登記抵押權才生效,故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買受人應當是明知標的物上設有擔保物權,并非善意第三人,故抵押權設置在先,因而應當行使于前;在動產抵押的情況下,由于動產抵押不以登記公示為生效要件,故分為兩種情況:1.動產抵押已進行登記的,所有權保留買賣的買受人已被告知標的物上有抵押權的存在,則同不動產規定一樣,抵押權優先行使。2.動產抵押未進行登記的,未經公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而所有權保留買賣的買受人完全可以不承認標的物上抵押權的存在,從而在條件成熟時,取得對標的物完整的所有權。

第二,先進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后設定抵押權。對于此種情況的處理,有學者認為也應分兩種情況:1.所有權保留已進行登記時,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期待權應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要滿足買受人對標的物的需求,標的物上就不應再設定動產抵押,否則買受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2.所有權保留未進行登記時,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期待權并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而完全有可能出現善意第三人在標的物上成立抵押權的情況。此情況下,如果動產抵押權已登記,則抵押權優先于買受人的期待權;如果動產抵押權未登記,應認為成立在先的買受人期待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動產抵押權。

上述觀點均具有一定的道理。但筆者認為,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而所有權保留并不具有,故即使在標的物已登記的情況下,如果仍優先滿足所有權保留買受人的期待權,對于抵押權的行使也沒有損害,因為,抵押權人仍可對抵押人所獲得的價款行使抵押權,這樣對于所有權保留買受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都可以滿足,也使得物盡其用,在買受人的手中發揮最大功能。另外,筆者并不認為在動產抵押未進行登記時所有權保留的買受人就可以優先行使權利,由于買受人與抵押權人均未公示,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況下,可按合同生效先后順序確定權利行使順序;但由上所述,為使買受人和抵押權人均滿足各自利益,而又物盡其用,最好還是優先滿足買受人的期待權。

篇10

聯系方式:

借款人:(乙方)

聯系方式:

風險提示:

借款、還款都必須注意保存好相關的書面證據。一般而言,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可能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原告主張債權時,如無法提供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格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元整。

風險提示:

借款數額肯定要寫的,大家也都會寫,只是要注意數額應該用大寫,并標上幣種。在大寫的旁邊再附注小寫,并寫上小數點。這樣做主要是防止數額被更改。寫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擔心數額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擔心借款人說數額被你改過。

2、本合同下借款期限為____________,自放款日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實際借款日以借據或轉賬憑證為準。

風險提示:

借款時間是認定借款期限和訴訟時效的重要依據,也是認定借條事實的重要因素,應該在寫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沒寫年份,一旦發生糾紛,難以確定具體的時間。如果你是借款人,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應當用漢字大寫:如:二〇xx年三月十六日。

第二條 利率、費用

1、借款月利率為____________%,公證、評估、管理、律師等前期費用另行計算。

2、計息方式為按月支付,到期付清本金和剩余利息。

風險提示:

利息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但如最終引發糾紛,對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過年利率24%,人民法院會給予保護;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但如果約定的年利率為24%--36%,借款人已經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還。

第三條 借款用途:

第四條 提款方式

合同各方協議選擇以下第____________種方式提款;

1、第一種,現金方式交付____________(大寫),此種方式以借款人出具的借據為準;

2、第二種,轉賬方式交付____________(大寫),此種方式以出借人出具的轉賬憑證為準,此部分由借款人書寫。

第五條 還款方式

合同各方協議選擇以下第________種還款方式:

1、借款到期一次還款;

2、分次還款。

第六條 合同各方承諾和確認

1、借款人提供給出借人的資料真實、合法。

2、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監督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積極配合與協助各方對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產經營和資金財務活動進行檢查、調查和監督并如實介紹情況)。

3、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時如實提供財務報表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分析說明、注冊會計師查帳審計報表以及有關附表、報表附注等相關事項。

4、借款方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公證費、評估費、管理費、保險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費用。

5、借款人不得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改造、分讓或聯營、合資合作、產權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設立子公司或對外作股權式投資以及申請停業、歇業、解散等行為。

6、借款人未經合同各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企業章程和經營范圍進行重大變動,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為第三方提供足以對外其財務狀況功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擔保。

7、借款人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強制執行、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有關事項,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8、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第七條 轉讓

1、出借人無需征得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出借人權利的轉讓應當書面通知借款人。由于出借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質押登記的,抵押人、出質人應予配合。

2、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八條 獨立性

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條款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出借人未按約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按應出借金額每日萬分之一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超過十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該合同下已經支出的評估、抵押、公證等費用由出借人全額彌補。

2、未經借款人書面同意,出借人如需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應提前10日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按實際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另出借人支付一個月的利息作為提前收回借款的違約金。

3、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借款,除按約定利率繼續支付利息外,每日向出借人支付萬分之五的罰息;逾期30以上的日加收____________元違約金,并按罰息利率支付代償期間的利息同時出借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處置抵押、擔保物主張自己的權益。

4、為促使借款人及時還款,本合同下履約保證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元整,合同期限內借款人按時(提前)還款后全額退還,超出借款期限產生逾期的不予退還,該條款中的保證金與上述中違約金同時存在。

5、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款,利息按照約定利率按實際用款日期結算(每月為/30天),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但該合同下已支出的管理、擔保、評估、抵押、公證等費用不予退還。

風險提示:

除違約金的約定外,為了保障款項的回收,還可以就借款設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動產,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第十條 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質押、擔保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抵押權、質押權必須辦理登記或交付才能設立的,相關條款和內容自簽訂之日起成立,于登記或交付之日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還清本金、利息、罰息及所有其他從屬費用之日終止。

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必須辦理登記),并由各方簽訂相關的展期協議后,本合同項下才相應展期;在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合同繼續執行。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風險提示:

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如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借款到期次日開始計算。到期有催討的,從催討次日重新計算,但須保存催討的證據;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后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 其他

1、本合同項下借款借據、委托協議、展期協議、催還款通知或其他債權債務憑證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出借人、借款人、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風險提示:

為了確保簽名的真實性,應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而且復印件上還應當讓債務人簽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為身份證也有假的,如果有蓋手印會更好。尤其是在簽名潦草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出借人(自然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年月日

借款人(自然人簽字、法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