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范文

時間:2023-03-24 00: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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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

篇1

社保分為兩個帳戶,一個是社會統籌,一個是個人帳戶。社保轉移只能轉移個人帳戶,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屬于社會統籌,只能到新單位后由單位繳納后繼續享受所在地的保障。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篇3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事故;重要性

前言:我國一直致力于切實解決農民、工人等基層人民的生活,工作等問題,為建立一個平等幸福的大國而努力。雖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基層人群生活、工作的難題,但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最棘手的就是用工單位發生工傷事故,不僅發生率高,而且工傷后相應的康復、保障等工作也都嚴重的不到位。造成這種現象的是因為從事相關體力勞動、工程建設工作的大多都是工人或臨時用工,文化水平不高,對工傷保險的認識以及對自身的合理權益的維護等方面都存在各種各樣的欠缺,同時我國相應的工傷保險制度的不夠完善、不夠科學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本研究將針對目前工傷事故的發生頻率和從事相關體力勞動、工程建設的工作人員對工傷保險的認識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并簡單總結工傷保險的特征,在探討工傷保險的重要性的同時也為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進提供有效的參考。

1目前工傷事故發生及工傷保險適用程度

1.1工傷事故發生頻率高

在不斷提高安全施工的標準,并專門設立相關部門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的同時,工傷事故的發生頻率卻高居不下。探其根本,這需要從用工單位和作業人員兩方面來闡述。用工單位的人員縮減、急趕工期以及施工建設過程減少成本支出是造成安全隱患的一方面原因,而從事相關作業人員的文化水平和自我保險意識低,實際工作操作不科學、工作經驗不足和長時間從事高難度、大體力工作也是導致工傷事故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

1.2工人對工傷保險的重要性認識嚴重不足

工人對工傷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主要是因為從事相關體力勞動、工程建設的作業人員大多是工人或臨時用工或農民工,文化水平和自我保護意識低,這嚴重阻礙了他們對工傷保險的各種益處的理解,也給工傷保險的宣傳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另一方面臨時用工和農民工身份的邊緣性,既沒有被充分納入工傷保障體系,也被排除在農村保障體系之外,而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還不夠完善,這種種原因嚴重影響了工傷保險發揮實際的用處和工人對工傷保險重要性的認識。同時從事體力勞動、工程建設的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流動性大,而工傷保險制度該方面的不完善也嚴重阻礙了用人單位投保以及工傷保險發揮實際作用。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不論是在確定受保人還是在實際賠償補助方面都存在著許多不足,如缺乏職業康復方面的合理規定,在實際補償時各地區存在明顯的差別待遇,補償測算基數不透明,而規定的一次性補償制度也與工傷家屬需求存在差異,這些在影響工傷保險的實際應用的同時也是工人充分認識工傷保險的重要性的巨大阻撓。

1.3工傷保險對未參保工人的權益沒有保障

部分用人單位的臨時用工沒有參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之間就工傷賠償問題存在糾紛,工傷保險機構不能給出未參保人員在各種待遇執行過程中的指導和參考意見,特別是醫療待遇的執行不夠透明,使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之間存在的糾紛不能及時解決,大部分問題通過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進行解決。

2工傷保險的實際特征和益處

2.1工傷保險的具體含義及特征

工傷保險,顧名思義,即對工傷事故的工人和用人單位提供法律和資金幫助。從工傷保險的服務對象和服務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它主要的實際特征。通過對工傷保險的實際應用及相關的制度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工傷保險以下幾方面的特征。最主要的特征是無過失補償,這個特征避免了之前用人單位推脫無過失不負責等事情的發生。其次則是是工傷保險的強制性、非盈利性以及個人不繳費,這些一方面增加了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責任但降低了用人單位實際賠償成本,一方面也為用人單位提供更全面而強有力的保障。

2.2工傷保險實際應用時帶來的便捷

如果工傷保險能夠實現充分利用,那么它給工人、用人單位以及社會所帶來的便捷則是不可想象的。由于工傷事故發生概率較高多是那些大量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人和臨時用工,一旦他們在工作時受傷,而工傷保險則能很好解決這問題,一方面工傷保險的存在可作為相關的有效證據,一方面也提供了一定的資金支持。除了降低受傷工人的訴訟成本,工傷保險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傷風險成本,這對用人單位和工人都存在明顯的幫助,既分擔了雇主對工傷事故的責任,也為受傷的工人提供了更充分,更持久的保障。工傷保險在實際應用時帶來最大的幫助莫過于有效降低了社會成本,完善了社會保障體系。工傷保險的運作主要通過政府組織機構成立和相關商業保險企業具體運行,降低了用人單位和工人的工傷成本,推動了相關保險行業的發展,也使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加完善、成熟。

結語 通過以上對我國工傷事故發生頻率、我國從事體力勞動、工程建設的相關工作人員對工傷保險的認識水平以及工傷保險的實際利用率等各種情況的總結,我們可以充分意識到工傷保險的必要性。同時在對工傷保險的特征以及所帶來的各種便捷分析過程中,我們也能深刻體會到工傷保險的重要性以及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迫切的需要迫切的完善和改進。所以在我們認清現狀后更要不斷改進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不足,并結合其他國家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過程,制定出適宜、科學的改進措施,從而使工傷保險發揮更充分的作用,為我國從事各項工作的人員的幸福生活和我國強國的建設工作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工傷保險 社會保障 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最早產生也是當前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一,也可以稱之為職業傷害保險,顧名思義它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在工作中遭受到意外傷害以及因職業原因引起職業病比如因長期接觸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傷害后,國家對職工進行的相關方面的醫療救助、工資補償、職業康復等一系列的綜合性保險措施,并對受傷、殘疾以及死亡的職工的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工傷保險制度的實行,對于維持社會安全穩定,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發展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積極應對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用更好的措施解決這些問題,使之更加完善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發展更好的重中之重。

一、現階段工傷保險中存在的漏洞

(一)工傷保險立法方面不完善

無論是哪個制度的實行,最初都是由法律制約的,工傷保險也不例外。現階段工傷保險中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就是其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誤差。例如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中規定的適用對象僅僅是指職工和雇工,而其中并沒有包含雇員或者勞動力,那么這樣的錯誤將會使得勞動力或者雇員在工作中因為其不包含在《勞動法》中所指的職工內,所以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他們因為工作受傷甚至失去生命后,他們自己以及他們的親屬卻不能合理的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到最后爭取的最多也知識享受到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有就是對于個體工商戶或者私營企業中對于職工的參加保險的事項規定不嚴格,導致很多個體戶或者私營企業的老板出于私心,使得很多職工雖然在從事很多危險工作但卻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還有很多,不僅僅是上文中所述的這些,以此,立法方面的完善必須引起政府的重視,以待更好地解決。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

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問題是近年來的熱點問題,政府也相當重視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問題,但是即使如此,根據最新的統計數據我國目前還有大約三分之一的農民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于我國農民工一直保留在傳統的思維模式中,他們自己認為工傷保險對于他們可有可無,參加工傷保險的意義并不是很大。但事實上隨著經濟的飛度發展,農民的工作早已不僅僅局限于在農田工作,而是逐漸離開農村進入工廠或者企業打工賺錢,因此工傷保險對于他們來說有其重要。隨著農名工的數量越來越多,農民工群體越來越龐大,出現的工傷問題也就也來越多,這樣作為民生關注的重點問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不得不被人們所關注。但是,即使這樣,農民工在工作時出現工傷后,因為他們的地位不被人們重視,所以在爭取經濟賠償是非常困難,常常是因工受傷卻不能由雇用單位負責治療以及保障其必要的日常生活。綜合這一系列的問題,現在的農民工已經被列為特殊群圖,在工傷保險制度中給與特別的關注與照顧,但是在現實工作操作過程中仍舊出現了很多不適應農民工工傷保險需求的弊端,農民工的在遭受損失之后仍然不能爭取他們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工傷認定方面存在缺陷

工傷的認定方面也有很大的缺陷,這是一個很現實的重要問題。很多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以后,在確定是不是工傷時就會出現問題,因為在剛開始簽訂雇用合同時的一些模糊條例或者企業或工廠和職工的一個口頭協議,并沒有形成嚴謹的、法律意義上的有效合同,導致受傷后不能證明自己的傷是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的,這樣就很難認定。目前,我國的至少三分之一的勞動關系就是以這樣的形式存在的,因此在受傷之后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的關系的存在,這在工傷認定方面是一個很難解決的難題。尤其是農民工在進工廠做工或者當建筑工人時,這些工作都存在極高的危險性,而雇主又不用正式的簽約合同,導致許多農民工的權益都受到嚴重的侵害。還有,上下班的路上受傷、下班路上突發疾病經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以及出差在賓館突發疾病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的這些情形,到底屬不屬于工傷的范圍,都需要很嚴謹的考量后做出斷論,因此,工傷認定方面的問題還需要及時的探討解決。

二、解決工傷保險中漏洞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工傷保險的立法制度

前文中作者提到過法律是制約人們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對于工傷保險中所存在的一系列漏洞,最根本的解決方式就是完善其立法制度,對于立法方面的完善,首先必須建立以權利公平為原則的工傷保險制度,其次應將所有符合勞動者性質的范圍都約束到法律之中,這樣就可以使得雇主無機可乘,最重要的是可以同時保護農民工、學生、臨時工、雇員這些處在社會各個階層的合法權益,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客觀性;再次,要在工傷保險制度中規定其工作程序,使得勞動者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最好的權益保障;最后,還要在工傷保險制度中單獨分立一個監督機構,這個監督機構不僅監督執行權益保障,還要監督監督立法、收費等,這樣對工傷保險機構進行監督,才能保證工傷保險制度能更加的透明高效運行。

(二)確保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合法權益

農民工在工傷保險中是一個特殊的群體,有很多的企業利用農民工知識水平低、思想觀念落后等缺點,找很多假的借口不與農民工簽訂合同,一旦發生事故便急忙與農民工劃清界限,從此不聞不問。這樣的情況下,政府不得不出臺一些制度,將工傷保險和雇主商業保險相結合,形成統一的工傷保險體系,這樣只要農民工與雇主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農民工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就可以投保雇主責任保險,這樣將極大的維護了農民工的權益。

篇5

工傷保險是由單位繳費的社會保險,不需要職工個人繳費。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工傷預防;費率機制;預防基金

1、我國工傷保險的現狀

總體上看,我國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處于積極的發展完善階段,取得了不俗的成績。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仍然存在如:工傷社會保險覆蓋面太小不能適應社會需求;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太難等等問題和不足。本論文著重討論強調預防優先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所以下面著重論述我國目前工傷保險制度在工傷預防機制上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1.在法律層面上,缺乏涉及工傷預防的具體可行內容

主要表現在針對工傷預防的內容論述籠統、不實,所涉及的內容僅僅是一種籠統、務虛的表述,其具體的指導性和監督性不強,就難以從法律層面促進工傷預防。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工傷保險的法制瓶頸制約了我國工傷預防功能的實現。

1.2.在管理體制上,部門之間職能交叉不清

在我國, 工傷保險的行政管理機構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部門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因此,在工傷預防管理問題上,勞保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之間存在職能交叉,使工傷預防工作陷入了難以充分開展的困境,造成了行政效率的低下。

1.3.在工傷保險的費率設置上,未能充分發揮經濟杠桿作用

從差別費率來看,各省市制定的費率檔次普遍存在少而粗的問題。如此少的費率檔次根本不可能真實地反映各類行業的風險差別,更達不到費率與風險相關聯的目的。同時從浮動費率來看,浮動范圍和評價指標還未形成完全科學的模式。由于浮動范圍有限,費率設置并未嚴格進行系統地科學測算,因而難以有效發揮浮動費率對于企業防范安全事故的激勵作用,也就不能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2、建立以工傷預防為前提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從工傷保險運行的總體來看,貫徹從單純的工傷保險支付向事故預防轉變的思路,使工傷保險管理與事故預防有效地結合,既是工傷保險制度本身的任務和要求,又是工傷保險制度應起到的作用和最終的歸宿。

2.1健全法律體系,保障工傷預防功能的實現

加快制定、公布、印制勞動保護方面的規程與規定。工傷預防法制建設的關鍵,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的“三位一體”工傷保險法律框架,進一步完善工傷預防的法律規定,使工傷預防行政執法做到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從而真正保障工傷預防功能的實現。一方面,轉變現有工傷保險消極補償的指導思想,在立法上明確“三位一體”工傷保險體系建設,強調工傷預防;另一方面,在法律內容上,對工傷預防予以明確化,具體化。例如規定工傷預防的基金支出渠道;明確工傷預防基金的支出范圍,并規范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的使用;制定工傷預防配套的法律法規。

2.2樹立工傷保險管理的整體觀,構建分工明確的管理體制

工傷管理涉及三個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工傷基金管理、運行,勞動安全檢查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安全檢查。三個部門同時對用人單位工傷進行管理,對促進用人單位安全生產,保障職工利益發揮作用。所謂政府工傷管理整體觀是指在提倡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下,從事工傷保險管理的政府部門顧全大局,互相協調配合,共同維護用人單位職工利益的觀念。

2.3科學設定費率,充分發揮激勵作用

必須進一步完善差別費率設置。在現有的“行業風險分類表”基礎上細化,并對所有行業的風險率進行科學測算,把行業合理劃分到風險類別中, 基本做到行業風險與繳費費率一一對應,減少彈性,杜絕出現不同風險等級的企業處于同一費率檔次的不合理現象。從我國現狀考慮,浮動費率標準的確定,宜選用支繳率(企業工傷人員待遇支出占該企業工傷保險繳費的比例)作為費率浮動考核指標,按周期調整費率的上下浮動值。同時,應適當增加費率浮動空間,尤其是增加高風險行業的浮動幅度,有效發揮浮動費率對企業的制約和激勵功能,強化費率機制在工傷預防中的積極作用。

2.4建立完善的工傷保險預防基金機制

據2008 年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年鑒統計,2007 年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62. 6 億元 。我國有統計數據的31 個省市中,2007 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率超過50% 的達到13 個省市,占全部省市的42%。同時從各地方的實踐來看,工傷預防基金的作用是明顯的。全國各地試點的初步做法和成效也為工傷預防基金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經驗。在現有的基礎和條件下,我國可以探索建立工傷預防基金機制,具體建議如下:

1.明確來源渠道,有效保障工傷保險預防基金的來源

為了保證工傷預防工作開展,工傷預防基金必須有穩定的開支渠道。根據我國的客觀情況,我國應在立法層面明確保障預防基金的來源渠道,采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直接提取預防基金的做法。

2.核定提取比例,合理提取工傷保險預防基金

工傷預防的工作可以實行預算制,即在上一年做下一年的工作計劃和資金預算,根據工傷預防工作計劃來確定所需要的資金量。結合近幾年工傷基金收支情況的支收率狀況,國家層面制定出一個標準提取比例,各地方再根據事故發生率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動。

3.明確支出項目,有效使用工傷保險預防基金

從我國的地方實踐來看,由于各地區的情況不同,工傷預防基金項目支出各地是有差異的。總之,清楚列明基金的用途,明確基金的支出項目,規范預防基金的使用是保證預防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基礎。

4.明確考核標準,及時監管工傷保險預防基金

確定預防基金使用情況的考核標準,對于每年用于工傷預防的基金提取比例和支出項目要進行有效的定期監控,及時了解工傷預防基金的使用情況及規律,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總體影響程度,據各地工傷事故發生率的變化和預防基金效果的評估,及時調整提取比例和支出項目,提高預防基金的有效性。

2.5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篇7

一、切實做好新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工作

(一)在做好《工傷保險條例》宣傳工作的同時,今年要把宣傳工作重點放在新《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宣傳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新法規的宣傳工作。

(二)開展一次全市集中宣傳活動,擴大工傷保險的社會影響。開展學習培訓工作。對工傷保險工作人員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等工作人員集中組織開展“一法一條例一實施辦法”的培訓活動。

(三)修改完善工傷保險相關配套政策。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新《工傷保險條例》、新《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精神,修改完善我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工作流程,保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四)認真做好《社會保險法》、新《工傷保險條例》、新《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關于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落實工作。規范工傷保險管理和服務,確保工傷職工權益的落實。

二、以建筑施工企業為重點,不斷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

(一)繼續鞏固和推進礦山、建筑等高風險企業參保工作。各縣(市)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參保情況進行專項調研督查,進一步落實社會保險法賦予的強制措施,依法大力推進尚未參保的各類礦山、建筑施工企業等參加工傷保險。

(二)積極推進各類服務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在繼續做好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企業參保工作的基礎上,要加大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保工作力度,積極推進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服務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三、穩步提升工傷待遇,確保工傷職工共享發展成果

以提高保障水平為目標,在確保工傷職工各項待遇足額支付基礎上,繼續完善工傷待遇定期調整機制,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調整等指標,做好2015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護理費、工亡撫恤金標準的調整工作。

四、積極推行補充工傷保險工作開展

為更好化解工傷保險基金風險,積極探索建立多層次工傷保險體系,根椐省廳要求,著力推行補充工傷保險工作實施.

五、加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加強對工傷認定重點難點問題的研究,搜集整理工傷認定典型案件,并通過案例研討等方式,努力提高各縣(市)工傷認定行政工作的水平和質量。建立工傷保險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對工傷認定重點難點問題的研究,促進工傷認定爭議案件的有效解決。并正確處理好以人為本、和諧勞資和行政認定等多方關系,確保工傷認定結論準確無誤,

加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按照“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材料審核工作。進一步規范開展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完善勞動能力鑒定制度,提高勞動能力鑒定質量。

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統計工作,增強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加強對統計數據的分析,為完善政策提供數據支持。

六、進一步完善工傷費率機制

根椐我市工傷保險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并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七、探索建立工傷職工醫療、職業、社會綜合康復機制。

認真落實人社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康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快推進工傷康復服務體系建設。堅持以醫療康復為基礎、以職業康復為核心,加強對工傷康復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有條件的縣市逐步建立“先康復、后評殘”的工作機制

八、加強基礎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水平。

(一)推動工傷保險信息化進程,按照國家和省要求推動工傷保險網絡建設,健全和完善適應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要求的管理平臺,規范參保信息管理。

篇8

農村姑娘小程前不久隨丈夫一起來城里打工,丈夫在一建筑工地當瓦工,他則在工地給工人做飯,每天中午十點到十二點工作兩小時,下午五點到六點工作兩個小時。工資按小時計算。因為是小時工,工地負責人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養老、醫療、工傷等各種保險都要自己上。因為舍不得花錢,這工地負責人所說的各種保險她都沒有上。最近小程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因為住院治療費用開支巨大,還可能有致殘的危險,小程家人提出讓用人單位分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卻遭到拒絕,請問小程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嗎?

冬 梅

冬 梅:

篇9

一、范圍和對象

我縣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或者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建筑裝潢施工單位的全部人員。

二、目標任務

根據省市下達的工傷保險擴面目標,到年、年底,我縣工傷保險繳費人數分別達到22000、35000人。各鄉鎮、部門單位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考核指標見附表。

三、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各鄉鎮、部門、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工傷保險擴面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扎實推進工傷保險擴面。要建立相應的工作組織,明確工作責任,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緊緊圍繞年度工作目標,狠抓落實,確保我縣工傷保險擴面目標任務圓滿完成。

2、注重宣傳,營造氛圍。要建立工傷保險宣傳活動月工作制度,每年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工傷保險主題宣傳活動。勞動、地稅部門、新聞媒體要精心組織、設計載體,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大力宣傳《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政策和省、市有關規定,使工傷保險工作深入人心,為推進職工參保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3、明確責任,完善機制。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深入開展??h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擴面工作的指導和執法監察,督促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財政、地稅、工商、衛生、民政、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招投標管理、工會等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根據自身工作特點,積極協調配合,努力形成政府主導、各方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篇10

我國工傷保險的保障模式是預防-康復-補償三位一體。通過發揮工傷預防優先,健全工傷康復指導,確保經濟補償充分作用機制,為職工包括廣大農民工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工傷保障。工傷保險堅持職工工傷權益平等、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重點關注原則。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費由其用人單位繳納,參保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堅持先治療康復,后評殘補償的工傷保險原則,重視工傷農民工的工傷康復,保障工傷農民工盡可能回歸社會和生活。工傷農民工享受四類工傷保險待遇,即: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等;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工傷保險保障作用對工傷農民工民生的影響

唐山地區縣域經濟以中小微企業和農、漁、果業為主,從行業上看,農民工主要集中于建筑、礦山、冶煉、水泥、造紙、加工、種植和養殖等人力密集型產業和餐飲服務業。從本地區農民務工情況看,選擇農忙下田、農閑務工、既能顧家又能務工掙錢,在本地(村)工廠就近務工較多。以某縣為例,2012年全縣企業1700家,其中小微企業占1576家,參保農民工達到6.3萬人,占總人口的9.36%,占總從業人數的16.09%,覆蓋農村家庭5.7萬戶。對農村勞動者,工傷保險繼新農合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后,成為惠及農民工個人及家庭的第三位社會保險。2011年1月1日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認定工傷范圍有所擴大,工傷保險待遇大幅提高。以工亡為例,2010年唐山市工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約為16萬元,而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提高到近44萬元,提高了近三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提高了1-2個月本人工資或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擴大。一次功能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住院期間住院伙食補助、住院交通費、住宿費由基金支付。2010至2012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金額有1714萬元上升至4677萬元,年均增長65.01%。(表1)

1.工傷保險對農民工的安全與健康

預防保護工傷預防是工傷保險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對農民工健康權和生命權的保障作用之一。近年來,隨著工傷保險政策的不斷完善,工傷保險知識的普及,勞動監察、安全生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大,企業越來越重視安全生產,農民工越來越關注工作環境和安全操作,使工傷事故發生率逐年降低。2010年至2012年,該縣參保職工人數由3.2萬人上升至6.3萬人,農民工工傷發生率由6.17%下降至3.01%。當前主要問題是工傷保險在預防方面投入少、未形成規范的運行機制。

2.保障傷殘工傷職工基本生活水平

對一般工傷職工和七至十級傷殘工傷職工來講,工傷保險保障及時救治和合理經濟補償后,因工傷對勞動能力影響不大,工傷職工的民生受影響程度較低。六級至一級傷殘職工因傷殘致勞動能力受到較大影響、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下降或喪失、社會心理有一定缺失,本人和其家庭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從現實生活來看,工傷保險的傷殘津貼、護理費標準、工傷康復水平等對工傷農民工民生質量影響大。以一至六級傷殘津貼為例,2008年至2012年發生工傷的傷殘職工實發傷殘津貼為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5.2-56.6%,傷殘職工實際經濟收入雖與在職職工中上等、中等相當,但仍為當地農民平均收入的3-2倍,消費能力為當地農民的4-3倍,職工工傷前后本人和家庭物質生活收入受影響不大。對傷殘等級較高的職工來講,生活護理費為農民月純收入的2-1.5倍,為當地家庭保姆平均工資的1-1.5倍,護理費基本能夠滿足聘用家庭保姆護理的支出或對家庭成員護理的補償。最大的問題是肢體傷殘對傷殘職工生活質量的影響。以肢體傷殘為例,雖然假肢的配裝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由于基金支付標準問題和我國目前假肢技術發展水平不高等問題的影響,假肢還處于較低端的外觀和簡單模擬和活動行走等功能,功能康復和心理康復還不規范。(表2)

3.保障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生活情況

工傷保險規定對工亡職工的經濟補償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2012年,河北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達到49萬元。并向符合供養條件的不滿18周歲的子女、妻(夫)、父母等提供供養撫恤金。標準是工傷職工工資的30%或40%。若按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達980-1309元,收入為當地農民月收入1.1-1.6倍。目前主要問題是供養親屬的年齡限制供養問題。如按照目前政策規定,職工工亡時,若其父母、妻(夫)除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外,如果年齡不到女55歲、男60歲,則不能享受供養親屬待遇,即使此后達到年齡或因意外喪失勞動能力,仍不能享受供養親屬待遇。其二,農民工獨生子女工亡后,對父母的生活影響大,但沒有針對獨生子女的工傷保險傾向性政策。

三、工傷保險保障農民工

民生問題應重點關注的問題工傷保險保障農民工民生問題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發揮工傷預防作用,有效防止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更好地保護農民工。

2.重視工傷康復,關注經濟補償的同時關注生理和心理康復,提高傷殘農民工生活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