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4-03-26 17:43:4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建設工程承包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建設工程承包管理辦法

篇1

第二條在縣境內從事工程建設

(包括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辦理時間

凡在縣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在與業主方簽訂施工合同前,必須到縣勞動保障局辦理民工工資保障金手續。否則,項目相關責任單位不得核發建筑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令。

第四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辦理方式

可采取繳納現金或提供擔保函兩種方式辦理。繳納現金方式以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以繳納現金辦理;擔保函方式由在縣注冊登記,并具有擔保資質的擔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資擔保函辦理。繳納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擔保只對該項目有效。

第五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計算方法

(一)工程合同價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工程,民工工資保障金保障額度為:工程合同價×18%÷工期月數×3個月。

(二)工程合同價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民工工資保障金保障額度為:工程合同價×18%÷工期月數×2個月。

第六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辦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并加蓋鮮章。

2.工程中標通知。

3.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在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補交。

4.擔保公司資質材料。

(二)審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建筑業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后應認真審核,根據工程合同價計算出民工工資保障金保障額度,并出具《縣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審查意見書》。

(三)繳款。建筑業施工企業持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縣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審查意見書》到指定銀行繳款或到擔保公司辦理民工工資擔保函。

第七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管理

(一)民工工資保障金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專戶儲存管理,專款專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建立民工工資保障金繳費情況登記臺賬。

(二)經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牽頭,會同項目所在鄉鎮及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核實存在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且經處理后建筑業施工企業仍不及時支付民工工資的。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縣民工工資保障金劃撥意見書》,并從建筑業施工企業繳納的民工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劃支。

(三)擔保公司民工工資擔保函應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拖欠民工工資承擔保證責任,并對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生的拖欠民工工資承擔保證責任。期間,經核查,存在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且經處理后建筑業施工企業仍不及時支付民工工資的,由擔保公司先行代為支付。擔保公司不及時支付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民工工資保障金先行用于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民工工資,保障金不足的,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令建筑業施工企業在30日內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補足工資支付保障金的等額資金;建筑業施工企業就其民工工資擔保支付了部分擔保金額之日起30日內,應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提供同等擔保金額的民工工資擔保。逾期不按要求和規定補足保障金(以銀行繳款憑證為準)或重新提供擔保的,由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依法責令該工程項目暫停施工,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要求其補繳。

第八條建筑業施工企業

在收到80%及以上的工程合同價款或在工程竣工驗收15日前應將全部民工工資付清,并將民工工資支付名冊和說明于5日內送交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在工地張貼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滿未發生舉報、投訴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資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縣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說明》,業主單位憑支付情況說明方能與建筑業施工企業進行竣工驗收。

第九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退還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三個月后,經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及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該項目工程沒有發生或不存在拖欠、無故克扣民工工資情況后,建筑業施工企業方可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書面申請退還民工工資保障金或解除擔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建筑業施工企業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填報《縣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審查意見書》,通知銀行將所繳納的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建筑業施工企業或通知擔保公司解除擔保。

(二)凡經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或項目所在鄉鎮和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核實存在拖欠、無故克扣民工工資行為的,暫時不予退還民工工資保障金或解除擔保。

第十條獎懲

(一)對連續兩年內在縣承建3個500萬元及以上工程且未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業施工企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下調應繳工資保障金總額2%的保障額度。

(二)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相關部門調查認定,對新中標我縣境內的建筑工程、在過去兩年內曾有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在辦理民工工資保障金手續時,只能以現金繳納方式辦理。

(三)對不按要求和規定補足保障金或重新提供擔保的建筑業施工企業(以銀行繳費憑證為準),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對產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資行為且經處理仍不及時支付的建筑業施工企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其列為不誠信企業,并通報給縣發展改革部門和縣規劃建設部門,作為以后建設領域招投標工作中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縣規劃建設部門要將其不誠信信息在建設網和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此后3年內不得在我縣境內進行投標活動。另外,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依據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縣發展改革局在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工作中

要求工程投標建筑企業必須提交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誠信評價意見,并將招投標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通報給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其它縣屬相關項目責任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各自職能職責和轄區范圍內非政府性投資的招商引資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通報,以便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掌握建設工程信息動態,并追蹤督促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落實。

篇2

關鍵詞:工程;施工;轉包;分包

1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與分包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轉包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第279號令施行)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工程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可以知道其基本形式包括:①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承包;②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

1.2 分包的概念、法定要求及基本形式

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設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將其承包的施工任務的一部分發包給另一施工單位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124號)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對分包的法定要求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1991年12月2日建設部令第15號)第九條、第十條中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分包主體、對象、程序等符合規定的行為方為合法的分包行為。但在現實施工過程中,還存在著大量的違法分包。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①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②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③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④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這些違法分包的具體表現形式將在第三部分具體闡述。

2 建設工程施工轉包與分包、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的的區分

2.1 建設工程施工轉包與分包的區別

轉包,除“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這種形式與發包有明顯的區別外,另一種形式即“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與分包有共同之處:二者都是分別把建設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形下,“轉包”與“分包”就容易混淆。區分二者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審查承包人發包的是“全部”工程還是其中的“部分”工程。“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分別轉給他人的是轉包,如轉給他人的只是專業部分的工程則是分包;如果發包給他人的是肢解以后的部分工程,那也并非轉包,而屬分包,只不過屬于違法分包。二是審查承包人是將承包的工程“肢解”發包,還是將“專業工程”發包。即其發包的對象是“肢解后的工程”還是“專業工程”。所謂“肢解發包”,是把一個建設工程肢解成幾個部分進行發包,該“肢解”的各個部分并非都是“專業工程”;“專業工程”是指整個建設工程中專業性較強或需要進行專業化施工的分部或分項工程。“專業工程”具體種類可參照建設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對“專業工程”的列舉。

2.2 建設工程施工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的的區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分包”的4種情形,其他3種情形不難認定,只有其中的第三種情形“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合法分包形式“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難以區分。其中,如何區分“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和“專業工程”成為區分工程分包是否合法的關鍵。

“主體結構”現行建筑法律、法規、規章尚未對“主體結構”進行定義。學理上解釋一般認為“建筑物的主體結構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構件連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種荷載,建筑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多種材料構成。建筑物的主體工程更是建筑物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上述學理解釋,可以通俗地認為: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是建筑的“骨骼”,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重及傳力體,是工程的主要部分、重要部分。如以房屋建筑為例:梁、柱、剪力墻及樓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就是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屋內上下水、電、煤氣、通訊、閉路、寬帶等各種管道、線路安裝工程,樓地面、墻體抹灰噴涂貼磚、門窗安裝、防水工程,屋面瓦鋪設、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裝等,則不屬于工程的主體結構。專業工程是指非主體結構、需要專業化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參照建設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可以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60種。

2.3 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的區分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專業工程分包規定十分嚴格,對勞務作業分包的規定則十分寬松,導致許多施工承包企業都變相把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勞務作業的名義,或者把專業工程以勞務作業的名義進行分包。因此,區分“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在實踐中顯得十分重要。區分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的關鍵有兩點:

(1)區分工程施工與勞務作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產品的過程”,而且承包人要對施工的工程質量、安全、工期負責,即通常所說的包工、包料、包技術、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勞務工作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施工的勞動”,勞務作業承包人提供的僅僅是勞務,不負責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對其勞務質量、安全及工期負責。如果分包工程發包人與分包工程承包人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但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那就是名為“勞務作業分包”,實為“專業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

(2)區分專業工程與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的“專業工程”,建設部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已有規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勞務作業”,建設部在《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0年3月8日)中也有規定,共有13種。只有分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對象屬于《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中規定的13種勞務作業,才屬于勞務作業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對象是《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專業工程”,那就屬于名為合法的“勞務作業分包”,實為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

3 建設工程施工轉包與違法分包的表現形式

篇3

關鍵詞:工業設備安裝 總承包 管理

中圖分類號:[F28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改革開放以后,在政府主管部門政策推動之下,我國建筑業在工程項目管理方面進行了積極大膽的探索和實踐,越來越多的企業在不斷地創新著項目管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法。EPC模式已成為目前我國工程承包市場上大力推行的總承包模式之一。下面筆者就EPC總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項目管理進行簡單闡述。

1 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內涵、特征、優勢

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是指業主將設計與施工全部委托給一家公司來完成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其中還包括設備和材料的選擇和采購。采用這種模式的時候,業主在招標和訂立合同時以總價合同為基礎,選擇EPC的總承包商,EPC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總成本負責,它可以自行設計或選擇一家設計公司進行技術設計,然后采取招標的形式選擇分包商和設備材料供應商,亦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設計和施工能力完成大部分的設計和施工工作。此模式的特征:(1)EPC總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始終處于核心位置。EPC模式給承包商的主動經營帶來機會的同時也使其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因為承包商需承擔更多的風險責任。(2)業力會受到更多的限制。EPC承包商有按自己選擇的方式工作的自由,而業主只對承包商的工作進行有限的控制,一般情況下不應進行干預。

EPC模式的優勢在于,業主只需要進行一次招標,選擇一個EPC總承包商,不需要對設計和施工分別招標,這樣既減少了招標的費用,又可以使業主方管理和協調的工作大大的減少,而且由于設計和施工是一家單位,就可以進行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工程變更也會相應減少許多,工期較短。而且對業主來說,另一個優勢就是風險主要由EPC承包商來承擔。眼下EPC模式的應用非常廣泛,對于那些工期緊,技術復雜,而又不想增加協調管理和其它工作量的工程項目比較適用。另外,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順應了“小業主,大監理”的發展趨勢。承包商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技術和管理優勢,追求最大經濟效益;業主為了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并減少參與力度,必然要追求項目的最終價格并要求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有利于合理使用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維護有關各方的經濟利益。

2 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面臨的現實問題

2.1 理念上的誤解

大部分人對總承包管理的概念認識尚不清楚,甚至走向了誤區。主要原因是計劃體制之下各系統都有自己的基建隊伍,在行業壟斷、部門分隔的情況下,實施總承包阻力比較大。甚至有人認為,實施總承包管理是施工費用再加上管理費,是一種加大了管理費用的總承包,而總承包管理型公司是皮包公司。另外,在我國目前國情下,業主類型比較多,而且業主的建設目的各不相同,對建筑法、投招標法的運用理解也有所不同,有些業主為了避開有關法規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進行分塊,分段招標,這種情況很不利于開展工程總承包管理。

2.2 機制方面的不完善

目前我國大部分勘察設計、施工企業尚沒有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對應的組織機構,開展工程總承包的組織機構不健全。很多企業在開展EPC總承包時,依然沿用的是以前的施工模式。而且項目管理體系也不完善,在項目管理的組織結構及崗位職責、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文件、工作手冊和計算機應用系統等方面都不夠健全,多數還是運用傳統手段和方法進行項目管理,缺乏先進的工程項目計算機管理系統。在進度、質量、造價、信息、合同等管理目標管理方面同先進企業仍存在較大的差距。另外,相關人才匱乏影響著我國工程總承包的推廣和開展。

2.3 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雖然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已推行多年,但由于觀念上的分歧,目前除了1984年國家計委、建設部頒發的《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以后,就再也沒有制定工程總承包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只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有規定,而對于工程總承包這種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形式,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在招投標管理上,國家有關部門已出臺了《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沒有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辦法。由于對工程總承包沒有相應管理法規、部門規章、實施細則和標準合同文本等,導致了地方政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工程總承包不知道如何規范管理,這些都制約了工程總承包的發展。

3 如何完善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

3.1 加強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宣傳力度,使人們正確認識此模式的本質內涵。工程總承包之所以推行難度比較大,是因為政府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業主對工程總承包的認識不夠到位。在這情況下就必須加強對推行工程總承包的宣傳力度,一是向社會宣傳報道工程總承包的特點、優勢和典型事例,使工程總承包逐步得到社會的認可;二是與有關部門以及企業管理協會等單位,開展不同層次的EPC總承包研討會、研討班,對業主進行培訓。

3.2 完善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內部機制。對于企業自身來說,應當重整組織結構,建立適合EPC管理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并多多學習國外經驗,大力培養滿足EPC管理需要的復合型人才,積極開展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要重視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培訓,以適應國內外工程建設市場的需要。此外還要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實踐經驗的工程設計、設備采辦、HSE控制等方面的人才。企業內部還應該建立起七大控制體系,通過規范項目管理運作,提高工程總承包管理水平,形成標準化管理。

3.3 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建筑市場比較混亂,項目管理極不規范,“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極為普遍。為此必須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類建筑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做到門類齊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疊,遺漏空缺和互相抵觸。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和運用法律、法規的手段,培養和發展我國的建筑市場體系,確保建設項目從前期策劃、勘察設計、工程承發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動都納入法制軌道。在《建筑法》修改時,明確工程總承包的法律地位,增加相關內容;抓緊出臺《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及細則,規范對工程總承包的市場管理,這是當前亟須要做的一件事情。與有關部門一起應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積極培育工程總承包招投標市場;參照FIDIC條件,制定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總承包合同條件范本。

總而言之,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雖然存在一些現實性的問題,但其前景是非常廣闊的,它多集中在石油化工、制造業、交通運輸和電力工業等領域。這些領域的工程項目具有以設計為主導、投資額巨大、技術復雜、管理難度大等特點。我們必須清楚地意識到EPC工程總承包市場將是一個規模大、具有很強吸引力的市場,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是我國建筑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篇4

    省政府同意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建立城鎮職工醫療救助基金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安徽省實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皖政〔1999〕27號)精神,為妥善解決參保人員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現就建立城鎮職工醫療救助基金(以下簡稱“醫療救助金”)提出以下意見:

    一、醫療救助金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地區建立,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含退休人員),都要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醫療救助。

    二、醫療救助金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繳納,或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雙方共同繳納。個人交納的部分一律由單位代扣,由單位統一繳納。具體繳納標準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確定。

    凡符合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單位,繳納醫療救助金,從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中列支。

    三、用人單位應在年初繳納參保人員當年全部醫療救助金,方可享受醫療救助。醫療救助金由地稅部門征收。

    四、醫療救助金主要用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患大病、重病時,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要確定醫療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額。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醫療救助金中解決,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醫療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負擔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確定。

    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可與參加醫療救助的年限掛鉤,對連續參加醫療救助達一定年限的單位和職工,其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由單位或其他途徑解決。

    五、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醫療救助人員的醫療服務管理。對享受醫療救助的人員,就醫、用藥、診療項目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原則上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并根據基金收支情況及病情病種合理確定。

    六、醫療救助金要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

    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救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篇5

一、轉包與分包的定義

(一)轉包的定義。我國法律規定,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盈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我國《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

(二)分包的定義。所謂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必須具備以下資質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有與其從事的建設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有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總承包人在將工程分包時,應當審查分包人是否具備承包該部分工程建設的資質條件。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該分包合同無效。

二、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區別

(一)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定義對比。《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把施工企業按經營承包的范圍分為:總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三種類型。如果我們將每個企業內部人員具體分析,每個企業必須要具備的人員具體分為三類:企業決策人員(法人代表、總經理)、現場管理人員(項目經理)、現場操作人員(勞務人員、一長四員)。因此,總包企業同時具備這三類人員就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只具備前兩類人員。而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企業主要是具備后兩類人員,他們對專業工程和勞務工程進行分包。

那么,我們可以試著這樣界定:①非法轉包可以認為是建設工程中承包人違反法律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通過變更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合同主體或者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②違法分包可以認為是在建設工程中違反約定并且不經建設單位認可,或者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對應資質的分包人,或者將工程分包后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

(二)合法分包應具備的條件。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凡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負責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違法的轉包行為。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①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②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③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許可;④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同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把好分包認可關。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建設單位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承包單位提出分包要求時不予認可。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把好合同履約關。凡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監理人員發現承包單位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應當按照《建筑法》規定,要求承包單位改正或者報告建設單位要求其改正。

三、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法律規定

(一)非法轉包的法律規定。非法轉包按照它的定義可以分為:①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②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28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29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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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 法規 項目管理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工程建設活動日益增多,建設活動的法制要求也顯得尤為重要和突出。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建筑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圍繞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為這些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全體公民切身利益。如建筑業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相關的部門規章有《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等。

然而建筑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因此,在建筑工程的項目管理過程中更要注入更多的法律理念,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已成為建筑業發展的重要內容。我認為應該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嚴格市場準入資格,搞好工程項目管理

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是自建設工程項目策劃開始至項目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完成,通過項目控制,以使項目的質量、造價、進度、安全等各目標得以實現的專業化活動。要做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就必須及時關注我國建設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的變化,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在實際工作中用相關法律、法規來指導我們的實踐。

工程建設活動不同于一般的經濟活動,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直接關系到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責任極為重大。由于建設工程技術要求比較復雜,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專業性、技術性極強,其從業單位所具備條件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因此必須對從事建筑業活動的單位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嚴格的管理,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而從事建筑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近年來,由于市場的不規范,建筑領域里的質量、安全等都存在著嚴重問題,工程款拖欠現象也十分普遍。無序的掛靠,轉包及分包也存在著好多不合法的現象。這些無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

1、關于總包:總承包通常分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兩大類,市場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是施工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在其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建筑法》明確規定了三項禁止:1 禁止無資質承攬工程、2 禁止越級承攬工程、3禁止租借資質承攬工程。在我們的實際中這三種情況都時有發生,尤其是后兩種。這些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使得正常的施工生產的質量、造價、進度、安全等合同要素無法得到保證,增大了發包方的合同風險。因此要依法對總包方進行管理,杜絕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發生。

2、關于分包:為了適應發展變化和激烈的市場競爭,總包方通常會采用分包的方式來轉移風險,更多的依賴外部資源,因此,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就顯得越來越重要。法律規定分包的五個合法條件為:1 總承包合同必須有效 2 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3 分包必須基于合同約定和發包人許可 4 主體結構必須由總包完成5 分包只能進行一次,不得層層分包。目前分包市場還不十分完善,專業分包過細過多將會導致眾多交叉施工,會帶來許多的管理問題,甚至引起糾紛,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這些問題給項目管理帶來的影響。如果在分包管理上任總包方違法分包,那么最終的質量、造價、進度、安全及農民工的工資等都無法得到保障,所以要依法管理總包方的分包行為,禁止不合法的分包行為發生。

3、關于人員資格:《建筑法》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目前不論是項目經理(建造師)還是技術人員,不論安全管理人員、還是特種作業人員,都存在著嚴重的掛證、假證等現象。如有一次去施工現場檢查,監理人員居然不知道工程中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多少。這些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在管理和施工中就可能不懂得如何去正確的去工作,就必然會出現質量和安全問題,出現了返工等可以彌補的問題只是影響造價和進度目標的實現,如果出現重大的質量、安全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則是極大的犯罪。所以,依法嚴格把好從業人員的資格關,是順利達到預期目標最基本的要求。

二、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搞好合同管理

工程項目的管理過程中的一條主線其實就是合同的管理。項目的論證、設計、施工、保修、運行等階段,都依靠合同把各參與方有序的連結起來。要管理好合同,就需要我們正確的解讀我國現行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合同管理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管理、總承包合同管理、建設監理合同管理、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管理、造價咨詢合同管理、招標合同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等內容,而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是施工合同管理。

為進一步貫徹《建筑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施工合同訂立和履行行為,保護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在總結我省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情況的基礎上,我省組織制定了《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實施,該合同能夠最大限度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當合同中出現相互矛盾時,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1、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承包人的中標通知書4、專用條款5、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招標文件。按照這種解釋順序,不論是施工總承包合同、還是分包合同,除了明確其中的“通用條款”外,更應當重視“專用條款”中的某些自主填寫的內容,這往往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如果不引起足夠的重視,會帶來嚴重的后果。

實際工作中,常有因合同簽訂不嚴密而導致的糾紛。如合同中易引起爭議的承包范圍不清的問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問題等。合同中承包范圍一般填寫:圖紙、清單包含的全部工作內容或土建、水暖、電或包工包料。這樣填寫其實都不夠準確,應當盡量的寫詳細。比如:電梯、門窗、幕墻等專業工程是否包含在承包范圍內,其價款是否含在總價中;還有目前我市的電力部門統一標準(90元/m 2)的表前的投資和施工,是否包含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等。如果出現承包范圍填寫不清、價款調整方法約定不明確等情況,就容易引起爭議,并且爭議的數額往往巨大,難以協商達成一致,最終導致走上仲裁或訴訟解決的道路。其他的如采購、訂貨等合同也盡量避免合同簽訂不細致而帶來的干擾,盡量把雙方的責權利表達清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三、共同努力,打造誠信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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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水利工程;招投標;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現狀 

    近年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了投資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設的規模也在逐年擴大。為了確保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公平競爭,打破行業和地方保護,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門從1997年起就全面實行了施工招標投標制。經過3年多的不斷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發包已全部進入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并按有關規定規范運作。去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基礎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都要實行公開招標。上海市水利部門在招標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實行了施工公開招標,同時勘察設計、監理的公開招標工作也全面展開。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計施工招標231個標段,設計招標16項,勘測招標10項,監理招標9項,合計中標價為9.35億元。從招標工作的發展速度來看,主要有4個顯著特點:(1)招標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僅為0.6億元,1998年為2.2億元,1999年為6.55億元,3年中增長了10倍;(2)行業界限已經打破,1997年系統外中標單位僅為10%,1998年上升為27.2%,1999年已達到50%;(3)通過招投標,工程造價降低了10%左右,為國家節約了投資;(4)工程質量也在逐年上升,優良率呈遞增的趨勢,1999年優良率已達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實現了兩個百分之百,即應招標的工程百分之百地進行了招標,應公開招標的工程百分之百地進行了公開招標。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市場運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審批、發包資格審查、施工合同鑒證等建設工程招標過程的管理,并根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中“統一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與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發包管理操作流程》,進一步規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發包管理,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全部進入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奠定了基礎,并確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市建筑市場中應有的專業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統一的大建筑市場中,各行政主管部門互相尊重、彼此協調的格局。 

    建立市場運作程序,是實現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從無序到有序的主要內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運作的程序和管理節點主要是工程報建、工程發包資格審查、勘察設計發包及初步設計審批、監理、施工招標發包、工程合同登記、施工許可申辦,為實現以建設項目為主線的建設市場的閉合管理、簡化辦事手續,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設工程一樣,實行了工程建設項目ic卡制度。該卡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的同時申領,并按照市場的運作程序,辦理各管理節點的手續,每辦理完一道手續,均要打入“y”,表示“通過”,以進入下一道管理節點,若節點單位讀卡后顯示“xx”,則前面的節點尚未完成,該節點管理部門的讀卡機就會揭示建設單位應該先辦理哪些手續,否則該節點單位就無法進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辦”,促使建設單位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2.2 實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中介機構的招標作用 

    在實行招標承包制的起步階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曾具體地管理過建設單位招標活動,這種做法曾為推動招

標投標制起過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建設市場的培養和發展,“事無巨細、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辦做法已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實行政府職能轉變,把應該采取市場手段的事情交給市場去解決,已是大勢所趨。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門組建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招投標機構,把招投標工作中的服務職能從政府職能中分解、轉移出去,機構成立后,充分發揮了專業優勢,具體負責編制招投標文件,提出評標辦法,組織報名、現場監測、答疑、招標、開標、評標等各項工作。

    招標中介機構招標,對于建設單位專業人員不足、業務能力差、或因長期不搞建設項目而不具備常設項目管理機構的單位,可減輕其招標工作的壓力,使其招標工作能在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范圍內運作,并可使建設單位節省大量的工作人員。同時,為了在同行業競爭中生存和發展,招標機構就必須在技術上精益求精,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從3年來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標的情況看,中介機構招標作用的發揮,對規范招投標工作、提高招標質量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2.3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在招投標過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門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六公開”:(1)公開招標信息,招標單位必須在接受投標報名的5d(不含節假日)前,通過“上海熱線”、《中國水利報》、《上海建設工程招投標信息》等相關報刊統一向社會公開招標信息;(2)公開報名投標的條件,并與招標信息同時;(3)公開接受投標報名,在規定時間內,招標單位公開接受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名,接受投標報名的時間不少于1d;(4)公開選定投標單位,每個標段招標不得少于6家,投標單位的選定,分為全部選定和在公開情況下部分抽取兩種辦法,部分抽取的投標單位不能少于2/3;(5)公開評標辦法和程序,招標單位擬定的評標辦法連同招標文件應一起發給投標單位,于投標前公開,在評標、定標的過程中,除規定必須保密的內容外,其程序向社會公開;(6)公開招標的結果,招標結果通過《上海建設工程招投標信息》向社會公布中標單位。 

    為體現公正原則,做到公正評標,技術專家全部從評標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組成

    ,技術標規定為暗標,即投標書中不應有任何隱含投標單位身份的內容,否則為廢標。 

    為確保公開競爭,防止不正當的壓價、串標和泄漏標底行為,合理控制標底價,上誨市水利部門實行了“無標底招標、有標底評標”的招標方法,即招標單位不設標底,只參考定額,并結合市場行情編制出參考工程造價,在招標文件中一并向投標單位公布。評標時,在技術標評審通過的前提下,商務標評審可通過抽定報價算術平均值權數和加權平均工程造價下浮率(此中兩個區間在評標辦法中明確),計算出期望工程造價(即為評標的標底),接近期望工程造價者得高分,技術標和商務標合計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單位。這個方法也稱“制約四方法”,對于制約發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當人為因素,確保招投標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積極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發展設想 

    3.1 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招投標管理體制 

    根據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門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的規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設在局基建處),具體負責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規定;(2)指導、監督、檢查招標投標工作的實施;(3)總結、交流招標投標工作的經驗;(4)組織審查招標人或者招標人的資格;(5)組織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6)審批評標機構;(7)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8)審批評標報告;(9)調解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10)監督承包合同的簽定、履行。 

    筆者認為,根據“小政府、大社會”的政府機構改革原則,政府的主要職能應該是宏觀調控,為完善和規范建筑市場創造宏觀條件,在行政管理上應該由全部直接管理轉變到直接管理、間接管理并存,并最終過渡到宏觀管理,這樣才有利于行政行為的專業化和政府機關

的精簡。根據這個觀點,筆者認為具體負責招標投標日常工作的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職能應該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其主要職責是原上述職責的(4)、(5)、(7)、(10)等項,而政府職責應該是(1)、(2)、(3)、(9)等項。 

    設立專職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主要還有以下優點。 

    第一,使招投標管理工作制度化、經常化、專業化。招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環節多,專業性強,專職的招投標管理機構由于其專門從事招投標管理活動,在人員力量和管理經驗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有足夠的人力和精力對招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市場監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標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標活動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機制下進行,有利于承發包雙方利益的保護。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場的準入,保證市場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場的準入,有些具備市政資質的投標單位雖然兼營范圍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卻沒有主營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關規定,就不能參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投標;有的投標單位在投標時提供了業績資料,但卻是分包工程的業績,或者有同類工程的經歷卻沒有較好的業績等等。專職招投標管理機構通過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關企業及工程動態的資料庫,對投標單位資質、業績的審查將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時發現、解決招投標中的問題,提高招標工作的透明度和質量。專職招投標管理機構人員由于直接、長期工作在招投標第一線,業務水平比較高,經驗比較豐富,比較容易發現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串標壓價、合法不合理等問題,并能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操作性強的解決方法,同時對探索和推廣科學的編標、開標、評標、定標等辦法,嚴格專家評委的資格審查,實行動態管理,提高招標工作的透明度和質量發揮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下的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個交易管理中心和25個分中心,形成了總包、專業、建材、中介4個層次的,覆蓋全市所有區域和部分專業的立體的有形建設市場體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從1998年進入上海市建設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統一管理的,隨著近幾年水利投資的不斷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組建水務局后,上海市水務工程的投資規模從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個億左右擴大到近20個億,建立在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下的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應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為水務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優質服務,并進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單位。行政上隸屬市水務局,業務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導,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務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儲和集中各類水務工程信息、企業狀況信息、材料價格信息、法規政策信息、項目經理、評標專家和其他技術經濟、管理人才的信息等,為發包、承包雙方提供信息服務,解決了過去水務工程招投標信息分散、渠道不暢的問題;(2)場所服務功能,為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提供了一個功能齊全、服務周到、統一、公開,并在一定交易規則制度制約下的承發包場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督;(3)“窗口式”集中辦公服務功能,通過工程報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合同鑒證、質量安全監督等有關管理部門進駐集中辦公,為發包承包雙方提供便利的“一條龍”配套服務,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為承發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證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的成立,將會進一步推進水務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法制化,對建立一個高起點、體系完善、管理科學的水利建設有形市場具有深遠的意義。 

    3.3 加強對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近年來,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機構對保證招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標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一些招標機構依附于行政機關,借用行政權力或行政影響,實行強制,甚至超越權限,越權;為承擔項目無原則遷就招標人的無理要求,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有的招標項目服務質量不高,收費較多等等,為保證水利工程招標工作公正、客觀、有效地進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加強對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凡原隸屬于水行政主管部門的

    招標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財務獨立,人事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真正獨立從事招標業務及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二,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中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從上述的管理分工來看,由于對招標機構的管理沒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就不夠全面、徹底;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只管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對水利工程招投標的管理工作僅進行業務指導,水利工程招標機構服務質量如何,在實際中能否達到水利工程招標的要求等動態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得就不夠清楚、透徹、由于對水利工程的業務不太熟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水利工程招標資格時往往只重視其靜態的資料,不重視其動態的服務質量。因此,應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資格前,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將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聯系起來。 

    3.4 積極推進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3.4.1 逐步推廣合理低價的評標方法 

    合理低價的評標方法,主要是不設標底,由專家評委從最低報價的標評起,以低推向高,逐個論證,如低標者經分析論證認定其技術先進、方案可行、報價合理即為中標,高標者不予考慮,這種方法不僅防止了行政干預、地方或行業保護及腐敗現象的滋生,還解決了目前廣泛采用的標底上下浮動方法的隨機性和不科學性的問題,同時提高了企業工程管理的市場競爭力,從而減輕加入wto以后對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的沖擊。 

    但合理低價的評標方法目前還不能全面推廣的主要障礙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化程度還不高,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價管理的改革暫不具備完全開放、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條件,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工程計價、定價和規則還未制定,所以,建議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價格管理規定》,作為《招標投標法》的配套實施文件,明確工程造價管理承發包及實施過程中,標底價、投標價、評標、定標、簽定合同價及合同價款的調整變更、結算等各環節工程價格的計價規則,明確工程承發包價格的糾紛處理辦法,同時嚴格落實對建筑市場競爭過程中不正當行為的懲罰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是專業性、技術性、經濟性、事務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承發包單位都要有一定的技術、經濟、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別是對招標機構而言,工程造價和法律方面的優秀人才非常匱乏,從事工程造價的專業人士的素質還不能完全勝任合理最低價的評標要求,同時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縮短招投標的時間(一般要求工程招標時間為3個月左右,但現在大部分只用了一個月左右),增加了評標的難度,限制了合理最低價評標的推行。 

    第三,招標機構為了避免承擔評標中出現的錯誤等責任,建設單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設計變更等)而造成中標單位的索賠等諸多麻煩,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價中標方法,所以要盡快制定賠償制度和索賠與反索賠的規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協會以及合同爭議的評審、調解機構,堅決按社會主義市場化的經濟規律和原則辦事。 

    3.4.2 將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機地連接起來 

    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設階段不可分割的兩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文件的編制主要是由招標機構承擔,承包合同管理由監理單位承擔,造成了招標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脫節,這對項目法人的總體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實施過程中,

一方面由于監理工程師未參與招標工作、不熟悉招標文件和合同,在執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進入監理角色,只能邊上崗邊學習;另一方面由于編制招標文件的招標機構不參與合同管理,招標文件編制的質量沒有實踐的檢驗,招標文件的編制水平就很難提高,這給監理工程師進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難,給工程合同變更和索賠帶來很大的隱患,許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與原來招標文件已大相徑庭,違背了招標單位在招標時的初衷。筆者認為,招標工作應與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機地連接起來,雖然目前招標機構與監理公司合并困難較大,不符合現實,但監理工程師作為專家參與招投標工作全過程應該是可行的,而招標機構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可以延續到工程竣工決算階段,由招標機構來參與工程竣工決算的審核。

    3.4.3 引進競爭機制,激勵投標單位向高質量和技術創新方向發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存在著“嚴進寬出”的現象,即招標很嚴,中標很難,中標之后工程質量能否達到投標時的承諾,就沒有很強的約束措施,同時也不影響下次的投標,“嚴進寬出”的后果,使得投標者越來越追求投標的技巧,而忽視企業的業績,筆者認為在加強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時,要引市場優勝劣汰的機制,對那些業績好,獲得國家級、市級工程優質獎的投標單位,應在以后一定時期的招投標中給予評標加分或優先推薦的獎勵,對那些業績不好、發生過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屢次違約的投標單位,應實行評標減分或取消投標資格,以激勵投標單位向高質量和技術創新方向發展。 

篇8

【摘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建筑業無疑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新的增長點。與此同時,在建筑業中所產生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作為一項專業的領域,其法律糾紛顯得更加復雜和難解,尤其是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及認定。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許多法律規范,但面對紛繁多樣的建設合同,由于立法的過急和粗糙,仍然存在許多難以認定其效力的情況。

【關鍵詞】 建設工程;肢解合同;效力認定

一、建設工程糾紛中肢解發包合同的現狀

(一)建設工程糾紛的調查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城市化的進程步伐加快、建筑業迅

猛發展,導致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數量呈快速上升趨勢。

本小組成員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關注到了這個離我們似乎比較遙遠的現象,并通過暑期實習詢問相關法律工作人員和上網查閱相關資料等途徑了解了浙江、重慶、湖北等一些地區有關建設工程糾紛的部分信息,以此希望找出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分歧較大并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理清各種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為統一司法尺度,規范我國建筑市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

通過調查,我們了解到長期以來,我國就存在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問題、建筑質量問題、投資不足問題,特別是投資不足和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問題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正當競爭等問題,這些問題和現象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在司法領域集中反映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又以審理難度大、審理周期長、當事人雙方矛盾尖銳等特點已然成為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點。

其中,建設工程糾紛中肢解合同的效力及認定更是以其復雜的法律關系而成為難點中的重點。比如現行法律禁止轉包、違法分包,但轉包和違法分包仍然是我國建筑市場上較為常見的一種經營現象。轉承包人、違法分包人在經營期間,不可避免地會對外實施一系列的民事行為,如購買建筑材料、租賃建筑設備、委托加工等,并因此與第三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在其債權得不到清償時,應當以誰為被告,發包人、承包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此并未明確規定,因此立法的不完善使得該類案件顯得更加棘手。

(二)建設工程糾紛的特點

1.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爭議標的額越來越大

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爭議標的額越來越大這一特點從側面反映了建筑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突出了建設工程在推動一個地區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起到的舉足輕重的作用。以荊門市兩級法院共審結的建設工程案件來說,2005年至2009年,共審理437件,其中,2006年受案107件;2007年受案125件;2008年受案159件;2009年第一季度受案46件,較2008年同期增長7.32%。該類案件爭議標的總額從2006年的0.93億元上升至2008年的1.54億元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地產建設投資的加大投入,加之建筑市場先天不足,后天管理不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建設工程糾紛在今后一個很長的時期內還會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

2.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訴訟主體難以確定

建設工程糾紛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主要是由合同簽訂的主體和合同的性質決定的。建設工程合同往往涉及勞動、勞務、租賃、合伙、掛靠等不同的法律關系以及分包、轉包等不同的承包方式,所以其法律關系既有民事關系,又有行政管理關系,同時反訴與本訴交叉,導致該類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此外,由于合同簽訂的主體眾多,造成訴訟主體有時候難以確定。

3.案件專業性較強,審理周期長

專業性較強,審理周期長是建設工程案件最典型的特點。該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方面,而此類問題涉及大量財會專業術語、建筑專業術語等審判人員不甚了解的專業知識,這就決定了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的復雜。此外,還有大量的問題需要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專業鑒定,這就直接決定了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周期相對于其他民事案件長。

4.調解撤訴率低,上訴、發改判率高

調解撤訴率低,上訴、發改判率高是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審理過程的顯著的特點。由于糾紛原因復雜,當事人對抗性大,審理的專業性強,而周期長等特點,當事人之間很難達到調解協議,多以判決結案。據統計,荊門市兩級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調解撤訴率達38%,而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調解撤訴率卻低至15%以下 。由于目前調整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規范不完善,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加之法官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導致上訴上訴、發改判率。

5.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建設工程糾紛的發生,往往導致工程項目的無限期擱置,由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致使由該項目帶來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這就直接地阻礙了我國經濟的順利發展。而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到民生安全,工程款的拖欠最終侵害的是大量農民工的利益,勞動者追討工資、集體訴訟、等問題的出現會直接影響我國的社會穩定。因此,這類涉及國計民生的案件一旦訴至法院會引起社會各屆的廣泛關注,處理的結果也決定了司法權威對公眾的影響。

二、建設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一)建設工程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根據《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標的物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即主要作為基本建設工程的各類建筑物、地下設施附屬設施的建筑,以及對線路、管道、設備進行的安裝建設。第二,合同的主體存在有限制。承包人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資格的人。第三,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性。這是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標的為不動產,工程建設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較大決定的。第四,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即法律要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類型作了具體規定,即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二)分包

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經發包人同意后,依法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的行為。

實踐中,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民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依據相關的法律規范,分包的適用條件如下:第一,工程分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發包人的同意既可以是事先在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也可以是事后取得發包人的認可。第二,被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承包的部分工作。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三,分包人須具備相應資質,且只能分包一次。

依據現行法律來看,分包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是合法的行為,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違法分包的情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第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第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第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第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三)轉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根據《合同法》,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 轉包給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轉包行為無效是毋庸置疑的。這也就是說,在我國建設工程領域,所有的轉包行為都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四)肢解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法同時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在建設工程領域,涉及肢解的合同主要有兩類,其一為肢解發包,即將本應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分解為若干部分;其二為轉包中的肢解合同,即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 轉包出去。關于這兩類合同的效力后面將會進行詳細說明。

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領域,所涉及的專業術語主要是以上幾個方面,通過對各個術語的解釋,我們不難看出,一個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合同需要很多的條件,比之其他的民事法律行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之處也顯而易見。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只要滿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法律行為符合法定形式, 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即可。而建設工程合同與其他的民事法律行為相比,其特殊之處更多地體現在法律對于其有效性的約束方面。正是由于建設工程的復雜性、重要性及長期性等特點以及建設工程直接關系著我國的國計民生問題,關系著公民的切身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認定作出了許多限制性規定,尤其是對于無效合同行為的規定。

三、肢解合同的效力認定

在了解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幾種類型之后,能夠明確的是:第一、分包法律行為有合法與違法之分。除了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所列舉的四種違法分包行為,其余的分包只要滿足其適用條件,即為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第二,以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對于轉包的規定來看,轉包這種法律行為應當是無效的法律行為。第三,在肢解合同中,肢解發包行為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而轉包中的肢解合同同樣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法律行為。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對于違法分包、轉包、肢解合同的行為隨處可見。作為我國建筑市場中較為常見的一種現象,一味地以法律明確規定為違法或者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來認定這些行為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作為實踐活動的一種,我們更加注重的應該是當問題出現以后,如何去正確認定其行為以及如何去解決其存在的問題。

由于違法分包和轉包的第一種形式只涉及一個對象,即往往只存在一個合同,所以將其直接以無效的法律行為進行認定未嘗不可,但肢解這種行為所涉及的合同往往不只一個,可能會出現較多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所有的合同都視為無效未免過于武斷。甚至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轉包、肢解等行為是交雜在一起的,在這種處于有效或無效的邊緣地帶的情況下,更不可能一概而論地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不能簡單地以分包、轉包、肢解來直接認定合同就是無效的,具體區分不同的合同行為對于正確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有重大的意義,同時這也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應該認識到的觀念。

舉個例子來說,發包方A將一項工程承包給了B,而B將主體工程轉包給了C,將非主體工程轉包給了D、E以及F,在這樣一個涉及到了五個合同的建設工程中,如何理清法律關系,正確認定合同的效力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以此為例來分析具體的法律行為。

首先,A與B之間存在一個發包合同,只要A、B兩個公司具備相應的資質,這樣一個發包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B與C之間應該存在一個分包合同,根據《建筑法》的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根據《合同法》,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B與C之間的分包應該屬于違法分包中的第三種情況,即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所以,這樣一個涉及工程主體的分包合同應該是無效的。

再次,B與D、E、F之間均存在不同的非主體結構的分包合同,我們細分一下,如果B與D之間的分包合同是經過了發包方A的認可的,B與E之間的合同沒有經過發包方A的同意,而B與F之間的合同雖然經過了A的同意,但是F不具備相應的資質。第一,B與D之間的分包合同只要滿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在不涉及其他違法情況存在的前提下,應該是法律所允許的,B作為工程的承包方可以在經過A同意的情況下將非主體結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D,這是法律認可的分包合同。第二,B與E之間的分包合同未經發包方A的認可,應該屬于違法分包中所列舉的第二種情況,即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因此,B與E之間的分包合同應該是無效的。第三,B與F之間的分包合同雖然經過了發包方A的同意,但是由于A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因此,應該屬于違法分包中的第一種情況,即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因此,B與F之間的合同應該是無效的。第四,如果我們而復雜一樣這個建設工程關系,假設在B與D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存在的前提下,D將施工中勞務作業分包給了G,那D與G之間的勞務作業分包合同是否屬于再分包行為呢?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可以是非總承包方簽訂的,也就是說作為承包方的D也是允許進行勞務作業分包的,因此,D與G之間的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不應該屬于再分包的情況,即違法分包中的第四種: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所以只要滿足G具備相應資質,且D與G之間的合同取得了A的同意,那這樣一個勞務作業分包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從整體來看,B將建設工程發包給C、D、E、F的行為是否屬于轉包呢?是否屬于肢解合同呢?如果該行為屬于轉包中的肢解行為,那么,依據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B所實施的肢解行為無效,那是否必然導致B與C、D、E、F之間所簽訂所有合同均是無效的法律行為。這樣一概而論地判定合同的效力,很明顯具有不合理性。因為,如果作為當事人的D如果并不知道B所為的其他法律行為,或者說假設其他的法律行為是不存在的,即B只與D簽訂了分包合同,而不存在C、E、F這三方當事人,B自行完成了本該由B自己進行的主體結構工程,那么B與D之間的分包合同應當是合法有效的,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現在因為存在著C、E、F這三方當事人,導致由B承包的該工程直接構成了轉包中的肢解,從而導致B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無效,那作為D豈不是無效判定的很冤枉嗎。因此,如果因為B所為的行為構成了肢解而直接認定其所有法律行為無效確實是不合理的,同時也不利于當事人的利益保護。

四、無效肢解合同的合理化轉換

(一)法理依據

契約自由是合同法的靈魂,是合同法固有的理念。合同自由作為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合同區別與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標志,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的合同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范來調整財產流轉關系,大多數的合同條款都是任意性的條款,這也是合同法獨有的特色。只有少量的強制性條款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平正義而設置的。由此可見,合同是以意思自治為主,以強制規定為輔的法律行為,所以在合同法領域,盡可能地使合同有效,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另一項基本原則,為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所必需,同時也是提高效率,增進社會財富積累的手段。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的情況下所締結的合同才會受到法律的強制性干預。

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之處就在于該領域存在著大量的強制性規范存在,鮮明地反映了法律對于該類合同的強制干預。建筑業以及與此相關的房地產業在促進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也涉及到了我國的民生問題,社會安全問題。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建筑市場的行為不規范、投資不足等情況的發生,造成了豆腐渣工程的屢見不鮮、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現象屢禁不止等問題,已經嚴重侵害了建筑企業和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威脅著我國的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這既是一個經濟問題,又是一個社會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因此,在合同法這個任意性規范為主的領域內,出現了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大量強制性規定。在建設工程領域所出現的禁止性規范應該是合同法中為數不多的強制性規范最多的領域。

(二)肢解合同效力的合理化認定

通過對所舉例子的全面分析,我們可以在表面上形成肢解關系的情況下,對于肢解關系所涉及的各個法律行為進行分析,從而不局限于肢解無效的慣性思維。

以以上所舉例子中的B和D之間的分包合同來看,揭開肢解合同這一法律關系的面紗,拋棄肢解這一表面法律關系,而直接看到B與D之間的法律行為。通過B與D之間的法律行為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不難看出B、D之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從建設工程領域所要維護的公共安全和社會利益來看,如果承認了B與D之間的行為合法有效,不僅能夠全面的保護B、D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主體的利益,同時,因為B、D滿足正當主體資格條件,所以不會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威脅到公共安全,此外,由于B、D直接依據雙方的合同約定而彼此履行其義務,不會造成因拖欠工資而侵害務工人員的合法利益問題。而B、D通過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無論出現何種糾紛均可直接依據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這不僅減輕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負擔,使法官不再糾結于合同無效所需要尋求何種救濟方式,更加促進了合同秩序的穩定,使得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得以維護而不被打破。

無論是從合同法的理論角度,還是從建設工程領域的現實角度,對于肢解合同的效力認定均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作為一名法官,作為一名法律人,在合同效力問題的認定上,更應該使其結論具有合理性。

篇9

【關鍵詞】建筑節能;施工管理;質量控制

1 技術與管理的控制

1.1 施工資質

承擔建筑節能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專門的節能工程施工資質,施工企業(總包或專業分包單位)暫應具備相應建筑工程承包資質或專項裝飾資質,專業分包需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

1.2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

按照GB50300 A.0.1制定現場質量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分包管理制度、工程質量檢驗制度,進行人員培訓、技術交底及施工技術標準配備等一系列工作。

1.3 節能施工依據的文件

節能施工的文件包括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范性文件。

1.3.1 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設計變更、引用的圖集等,是工程個體特性的集中體現,需認真領會設計意圖,做好圖紙交底、技術培訓。施工單位應該按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施工,由于材料供應、工藝改變、建設單位要求等原因,需要改變節能設計的需注意:① 建筑節能設計變更實施前應該辦理設計變更手續,并獲得監理或建設單位的確認。②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效果。③ 當設計變更涉及建筑節能效果時,應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并需建設單位重新辦理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手續。④盡可能維護已經審查確定的節能設計要求,減少不必要的節能設計變更。圖集一旦被設計引用,就具有與施工圖同等地位,強制執行。

1.3.2 施工技術標準是對工程共性特性的總體控制,現場施工必須遵守,施工質量控制不得低于標準要求,做好標準的學習貫徹和實踐總結。施工技術標準包括與節能工程施工有關的工藝標準、驗收標準、材料標準、檢驗標準等,不僅包括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JGJ)、地方

標準(DB),也包括企業標準(QB)、施工方案和作業指導書等。現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標準主要有:

《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2007;

《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規程》JGJ144―2004;

《膨脹聚苯板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JG149―2003;

《膠粉聚苯顆粒外墻外保溫系統》JG158―2004。

1.3.3 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包括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是節能施工的綱領性文件。①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建筑節能工程施工內容,需有針對性、統領性,為專項節能施工方案的編制提供依據。②建筑節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建筑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方案需具有符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經監理或建設單位審批。③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需對相關管理人員及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④發生設計變更及施工方法的變更需及時修改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并報批。

1.3.4 法律法規及規章、規范性文件是國家、行業、地方、部門為了統一、推進建筑節能制訂的文件,屬于施工依據的文件,要理清文件中對節能施工的要求。常用文件有: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

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6]第192號);

關于印發《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的通知(建質[2008]第l9號)。

1.4“四新”技術

建筑節能工程采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審、鑒定、備案。施工前應對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藝進行評價,并制定專門的施工技術方案。對于“四新”技術的應用,應采取積極、慎重的態度。

2 材料與設備的控制

2.1 禁限要求: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與淘汰的材料和設備。②建筑節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對材料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不得對室內外環境造成污染。

2.2 管理:明確了建筑節能材料管理各項制度和要求:對外墻外保溫、外墻內保溫材料實施建筑節能材料備案登記。其材料供應商應當有建筑節能材料備案登記。建設工程優先選用建材類行業協會評出的行業質量誠信優勝企業的產品,查驗和了解其質量誠信狀況及相應的不良記錄。文件歸納了禁止或限制生產和使用的建筑節能材料有:禁止使用普通單玻建筑外門窗、不得使用非斷熱金屬型材制作的單玻璃、外墻內保溫不得使用漿體材料。

2.3 進場驗收:材料和設備應進行檢查驗收,并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代表)確認,形成驗收記錄。①對材料和設備的品種、規格、包裝、外觀和尺寸等進行實物檢查驗收。② 對材料和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進行核查――出廠合格證、說明書及相關性能檢測報告、定型產品和

成套技術的型式檢驗報告、進口材料和設備的出入境商品檢驗。③按照規范現場抽樣復驗,建筑節能工程復驗均應為見證取樣送檢。由于部分材料和設備檢驗周期較長,需及早送檢,嚴禁先施工后復驗。檢驗批數量和檢驗項目要滿足要求,防止批量不足或檢驗項目短缺。

3 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

3.1 施工前,加強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編制冬季、雨季等施工技術措施,措施不到位不施工。應對從事建筑節能工程施工作業的人員進行交底和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

3.2 施工時,先做樣板房(間、件),請驗收小組評價合格后推廣施工;施工單位加強自檢與復驗,從人、機、料、法、環五方面予以控制,及時質量測控、糾正不合理偏差;由于建筑節能工程工序多、層次復雜、節點構造多樣,隱蔽驗收非常重要,需及時做好隱蔽驗收;材料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上道工序不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3.3 施工后,建設單位組織好驗收,驗收達不到節能標準的,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3.4 加強成品保護,避免成品損壞或“開腸破肚”。

3.5 正確處理好工期、質量、成本的關系,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保證建筑節能各層的工藝間歇(特別是保溫層施工前要盡量達到墻體干燥),合理安排工期,確保建筑節能工程的施工質量。

3.6 節能保溫設計型式多種多樣,可采用相應節能施工工法施工。目前,相關節能的施工工法有28項(國家14項――1999~2000年度1項,2003~2004年度2項,2005~2006年度11項),可上網查詢。

3.7 節能保溫材料不得長期、避免風吹雨淋,施工后及時做抹面層。

4 質量驗收

篇10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切實保護各項農發項目工程設施正常運行,鞏固開發成果,確保長期發揮效益,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和《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是指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后的運行管理和維修維護工作。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本著“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發揮專業管護和群眾管護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做好管護工作,做到農發項目工程建好一處、管好一處、用好一處,確保發揮工程的長遠效益。

第四條竣工驗收交付管理使用的各項農發工程設施,在使用過程中的更新、維修、管護費用,主要由項目鄉鎮、村、組或歸屬單位(個人)自籌解決。

第五條項目區鄉鎮、村和項目歸屬單位要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工作的領導,層層建立和健全農發項目工程管護機構,制定和落實農發項目管護的制度和辦法,并分門別類地制定出各類農發項目工程管護合同及責任狀,做到組織有力,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第六條項目鄉鎮、村和項目歸屬單位負責與工程管護單位或個人簽訂管護合同,明確管護職責,量化管護目標,規定管護人員報酬及獎懲辦法,確保各項管護措施落實到位。

第七條項目區鄉(鎮)村要利用廣播、黑板報、宣傳欄、群眾會議、宣傳標語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關于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護的通告、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并將管護制度、管護公約等公布于房前屋后,以增強群眾管護意識、調動群眾管護積極性,嚴厲打擊破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設施行為。在項目區形成一個建設工程、使用工程、愛護工程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產權移交

第八條農發項目工程竣工后,經省市級驗收合格,由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登記造冊,分類編號,建立檔案,及時將項目工程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移交項目鄉鎮、村或項目實施單位,辦理產權移交手續,明確產權歸屬和管護責任。

第九條項目鄉鎮、村或項目歸屬單位要迅速將接交的項目工程的管護責任、管護措施、管護合同落到實處,并上報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絕不能出現項目工程無人管理的空檔。

第三章工程管護

第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主要包括水利水電工程、排灌系統工程、農田林網工程、農田機耕路工程、農業機械設施、農業科技設施及農發標志牌等單項工程。

第十一條項目鄉鎮、村或項目歸屬單位負責本地管護組織管理和指導工作。鄉村兩級及歸屬單位都要建立工程設施管護組織,負責本項目區內所有工程設施的統一管護;每單項工程都要固定專門的管護人員,建立管護制度,簽定管護合同。

第十二條工程管護標準

1、水利水電工程管護標準:水利水電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機井、機房、管道、橋、閘、渠道、出水口、電力設施完好,保證正常運行。

2、農田林網管護標準:做到定期修剪,適時澆水,缺樹補栽,跌倒扶正,成活率、保存率均達到90%以上。

3、機耕路管護標準:路面平整,無坑凹、無塌陷,無雜草,無雜物,保持暢通。

4、農機具管護標準:農機具定期保養,及時維修,外觀整潔,設備完好,保持正常作業。

5、工程標志設施標準:標牌標志保持清晰、醒目、完整。

第十三條水利水電工程管護。對機井、機房要落實專人管護或承包管理。電力設施、輸水管道、排澇渠道隨機井、機房合并管理。農田排澇渠道要保證“三度”(寬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時維修、清淤,做到旱能灌、澇能排、排灌暢通。嚴禁在排灌渠道上亂開口子,亂筑檔子,任意取土、隨意損壞或種植農作物,影響通水。

第十四條農田林網工程管護。農田防護林可實行分戶管理、風險抵押、收益分成、簽訂責任書。也可實行樹隨地走、拍賣經營、農戶一次性買斷產權,合同期內有管理權、經營權、所有權。任何人不得隨意毀壞林木,對砍伐、盜移、折損、毀壞等行為,要給予嚴厲打擊和追究經濟責任及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農田機耕路的管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機耕路、作業道改作農田或擅自縮窄路面,不得在道路上開溝、取土、建房、堆放雜物和設置障礙物,保持路面平整,確保晴雨通車。

第十六條農業機械設施管護。對各類農機具實行有償承包經營,簽訂承包合同,落實管護責任。對產權明確歸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進行管理,但必須優先服務項目區。

第十七條農業科技推廣設施管護。由實施單位管理使用,對農業科技推廣形成的設施定期維護,延長使用壽命。

第十八條標志標牌管護。對農發項目主要工程設施統一設置的固定標志、圖案標志及獨立標牌實行統一分類編號,落實管護責任。固定標志和圖案標志隨農發建筑物一并管理,獨立標牌隨道路或渠道合并管理,做到長久使用。

第四章管護資金籌集

第十九條廣辟資金渠道,落實資金來源,結合我縣實際,其工程管護資金,在“誰受益、誰負擔、誰管護、誰維修”的原則下,可從以下幾方面籌集解決。

1、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按照土地治理項目年度計劃中財政資金總額的1%比例計提的工程管護經費。

2、鄉鎮村按照“一事一議”政策,以村統籌,原則上可按受益面積每年每畝籌集三至五元,作為維修管護費用。

3、堅持以工程養工程。如機電灌站、農機具等實行有償服務,從經營收益中,拿出部分資金用于維修管護。

4、從工程承包租賃、拍賣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工程管護。

5、有條件的地方可從村企業純利潤中提取一部分資金,用于農發項目工程維修和更新。

6、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從本村機動地等承包收入中解決部分資金,用于農發項目工程管護。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工程管護經費的管理

1、各種渠道籌集的管護資金,要建立管護資金專帳、專人管理、專款專用。

2、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按年度計劃計提的工程管護經費,由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統籌安排和管理,當年結余經費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3、鄉鎮、村及項目歸屬單位籌集的管護資金,原則上實行“誰籌集、誰管理、誰使用”。

第二十一條農發項目工程管護資金要建立嚴格的管理使用制度。對籌集起來的管護資金,在使用時,要經過各級管護討論使用,嚴禁違規使用或擠占挪用。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項目鄉鎮、村及項目歸屬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條款,充分發揮工程管護人員的聰明才智,積極總結管護經驗,不斷完善和修定本級工程管護的具體辦法和管護制度。

第二十三條各級農發項目工程管護組織要加強對工程管護人員的管理。對工作認真負責,管護成績顯著的管護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于不負責任、管護不力的責任人要進行批評教育,追究責任;對管護工作失職瀆職的,要嚴肅查處,及時撤換;對損壞農發工程設施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責令其賠償損失,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直至工程修復完整;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將對農發項目工程管護工作,實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或檢查,對于各項管理和管護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組織、管理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對管護工作中的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對于各項管理和管護指標未達到規定標準的鄉村,甚至造成工程設施毀壞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管護經費,責令其賠償損失,限期修復,同時要把管護好壞作為鄉村今后申報評審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