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調解注意事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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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國際石油;合同;解決方式
[DOI]10.13939/ki.zgsc.2015.12.160
傳統意義上的國際商事爭議主要有4個類型:國際買賣關系、國際運輸關系、國際保險關系、國際支付關系。近年來隨著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的迅速擴大,工程承包項目的爭議也越來越突顯,石油工程服務合同作為工程合同的一種類型在石油勘探開發中也越來越多。工程服務承包方的設備歸屬,關系,合同本身的問題及工程服務中的質量、工期、成本都成為糾紛的主要內容。如何妥善處理這些爭議和糾紛是石油工程服務方在簽約及后續可能的爭議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本文結合近年來從事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合同管理的實踐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該問題作一粗淺分析和探討。
1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爭議概念
國際石油工程合同,是指注冊地分屬不同國家的石油公司和承包商為完成特定的石油工程相關工作(如設計、鉆、測、錄井等)所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相應地,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爭議,是指國際石油工程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合同權利的行使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對于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與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觀點、意見及請求的法律事實。國際石油工程合同具有工程規模大,設備材料消耗量大,法律風險高的特點,一旦發生糾紛,可爭議隱患處理不當,不僅會帶來承包方巨大的現實損失,也可能為日后的聲譽和利益帶來不利的影響。
2石油工程服務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的現實意義
在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中最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引用是:“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或“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看似簡單而明確的合同條款,還是在操作中經常出現問題。2005―2010年間,印尼石油工程服務市場中三個不同的國際石油工程合服務合同先后出現糾紛,由于服務方(承包方)在當地無公司,鉆機設備出口到資源所在國后,掛靠在服務的東道國公司名下,最終引起了歸屬權糾紛。看似相同的案件得卻得到了不同的結果,甲石油企業兩臺鉆機打得查無下落,乙企業的兩臺鉆機經過3年的訴訟,以對方公司人員承擔刑事責任收回鉆機而告終,丙企業最終以將服務的設備賣給對方作為處置方式。又有在波斯灣地區提供石油工程服務的公司,由于權問題與兩外方發生爭議,引用了爭議解決條款,卻因敘之不明使仲裁條款出現瑕疵,影響爭議的順利解決。因此,在石油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項目及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后,妥善解決的前提之一就是選擇適當的爭議解決方式。
3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爭議解決途徑及訴訟方式的排除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不外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和解合同是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爭議,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糾紛的方法。這兩種解決方式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有權的仲裁機構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訴訟,是指當事人將發生的爭議交由有權的法院,由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爭議,作出有約束力的判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
啟動法律程序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外是訴訟和仲裁兩種途徑。在越來越多的國際商事合同中,選擇仲裁作為最后的救濟方式是大多數當事各方的首選。筆者認為,仲裁也應成為國際石油工程項目中解決爭議方式的首要選擇。
國際民商事,尤其是商事活動中選擇仲裁排除訴訟有很多因素。除了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其本身的主要職能是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引導社會公正外,對純商事活動中的經濟糾紛主要由以民間形式為主的仲裁機構處理,法院通過對仲裁機構的監督行使其司法公正的職能。此外,不同國家的司法制度,如二審終局(我國在二審以外對錯誤案件還可以有再審);不同國家的不同訴訟程序,如訴訟管轄權,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國民待遇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義務不同),國際司法協助;不同國家對外國法院的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不同;訴訟擔保制度;訴訟制度(律師或領事);甚至于外國國家的民事訴訟地位(豁免或限制豁免)都不盡相同或相差甚遠。這種基于國家為主的法院審理方式,與純商事經濟糾紛仲裁裁決的審理方式,使當事人各方省去了若干大量的法律問題的識別。促使當事人選擇解決糾紛的民間機構為源頭的仲裁方式,而放棄選擇訴訟途徑。當然,不排除當事人以自愿原則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方式。
石油工程服務商事活動過程中的現實需要,仲裁是一種更有利的選擇。
首先,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合同也是一種國際商事行為,采取意思自治適合解決糾紛。跨國經營中發生糾紛,通過訴訟解決意味著必然通過某特定國的法院審理,法院是具有很強的性國家司法審判機關,不同國家訴訟規范相差很大,一方面程序問題復雜,實體問題需要甄別。同時商事行為的國際性可以選擇不隸屬于國家強制機關的仲裁機構,這種民間方式可以體現當事方意思自治,只要是雙方契約行為,仲裁結果就可以得到法院執行。這種不受制于特定國家,但結果又有拘束力的仲裁方式符合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的國際性和意思高度自治的要求。
其次,國際石油工程服務特點,仲裁解決爭議是有利于各方的選擇。保持友好關系,繼續合作的可能。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合同是國際商事活動,同時又有別于一般商事活動的特殊性,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的履行地為石油資源國,即世界石油資源國或服務對象的有限性、特定性。一般地,這種工程服務都是在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公司為國際化大石油公司或某國家石油公司提供服務,各方透明性很強,石油工程服務方本著保有乙方的資信、聲譽的要求為甲方服務,在爭議發生后,也不希望就此終結與甲方的關系。
再次,仲裁方式不同于訴訟的特點有利于石油工程爭議方最終目的的實現。仲裁糾紛多以經濟利益為爭議點,仲裁不以政治及其他意圖為目的,因此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同時,當事方通常選擇有石油工程技術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法律專家參與仲裁,這使得裁決有相當的可靠性和權威性。這種既能保證裁決的公正公平又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也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的爭議解決方式,更有利于在解決當事方糾紛的基礎上,實現保護合作各方的合作關系目的的需要。
4國際石油工程合同選擇仲裁方式的注意事項
4.1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仲裁的風險
工程合同的仲裁,和其他國際商事仲裁相似,締約方可以依自愿原則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和選擇仲裁程序,也可以選擇解決糾紛適用的法律。無論選擇哪個國家或地區的仲裁機構,都會有不同國籍的仲裁員通過審理形成有拘束力的仲裁裁決,并可依據1958年達成的《紐約公約》在100多個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但凡事有其利必有其弊。根據國際慣例,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復審范圍僅限于對程序性問題的復審,即審查仲裁協議是否有效、仲裁的范圍是否屬于當事人的授權范圍、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運行程序等。至于實體性審查的問題,由于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自,法院沒有被授權對仲裁裁決進行實體性司法審查,并且仲裁庭的業務是一裁終局,本身是建立在其專業素養、社會聲望之上的,而一旦一個案件的錯誤導致不可逆轉。不論裁定的結果是否于當事方有利,都必須執行,不能申請再裁定或法院審判。而法院的監督也僅限于程序上的監管,也就是說,仲裁形式上和程序上沒有錯誤,法院就不能撤銷,盡管錯誤,當事方也不再有其他救濟途徑。
4.2仲裁契約是合同選擇仲裁方式的要件
同國際上其他商事合同仲裁選擇相同,國際石油工程合同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要件也是有效的仲裁約定,也以書面契約的方式來表現的。仲裁契約是一種明示的雙方合意表示。即當事各方以書面形式明確地表示該糾紛將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這種契約的載體可以是協議書,也可以是仲裁條款,以至于往來函電都可以。各方在該要式約定中明確地表明將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與石油工程服務合同有關的爭議事項交由特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這就是仲裁的嚴格的要件。此外,仲裁條款還有很強的獨立性,即使合同的無效、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可見有效的仲裁約定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書面性;第二,明確的意思表示;第三,特定的仲裁事項;第四,指定的仲裁機構。
在有些情形下,仲裁契約的瑕疵會影響其效力。比如,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管轄,或沒有約定仲裁機構,再比如既約定了法院管轄權條款,又有仲裁條款,或沒有仲裁事項。這些情形都會導致仲裁約定的無效。只有在重新簽訂新的仲裁約定或對不足之處進行補足明確后,瑕疵約定得到修復才具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和石油工程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推薦的仲裁契約表述應當包括:與由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爭議將由××仲裁機構依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爭議雙方有拘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約定中還應當協議仲裁員的構成方式。實務中,常常由于未約定仲裁員的組成方式而必須重新引用仲裁規則由當事人選定仲裁員,耗時很長。
4.3仲裁程序及裁決執行中注意事項
爭議經過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員的審理,做出書面裁決。合同爭議仲裁審理中需要注意的是:該審理過程是否嚴格依據仲裁規則進行,是否是不公開審理,有沒有經過質證。當然,這個過程中,爭議雙方可以積極配合仲裁員(庭)進行有效的調解,以期達到解決分歧爭議的目的。仲裁裁決應當寫明裁決依據的理由。
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審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如果認定仲裁協議無效,法院行使管轄權;二是仲裁審理中的支持措施:應仲裁一方的要求對實施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三是對裁決的撤銷權或不予執行:撤銷只適用國內裁決,程序不足的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由于中國法院有權撤銷本國的仲裁裁決,并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勝訴方和敗訴方都可以行使的權利,因此會造成一些人的錯誤認識,即各國法院都有撤銷仲裁裁決權。對于裁決的審查,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提供了兩種不同層次的裁判權:第一層次為“首要裁判權”,據此權力,裁決地所在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有權審查裁決書的效力,裁決可以被“不予執行或撤銷”;第二個層次是“次要裁判權或執行裁判權”,據此權力,享有首要裁判權的國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約締約國的適格法院依照《紐約公約》審查外國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也就是說,法院對外國的裁決行使否定的權利是通過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權利來實現的。
根據1958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會議通過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種:一是約定無效;二是作為裁決執行對象的當事人,沒有被給予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況而不能對案件提出意見;三是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四是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同當事人間的協議不符,或者當事人間沒有這種協議時,同進行仲裁的國家的法律不符;五是裁決對當事人還沒有約束力,或者裁決已經由作出裁決的國家或據其法律作出裁決的國家的管轄當局撤銷或停止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紐約公約》又規定:依照該執行國家的法律,爭執的事項,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或者承認或執行該項裁決將和這個國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觸。都可不予執行。
參考文獻:
[1]杜新麗國際私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杜新麗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問題研究[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篇2
【關鍵詞】最高投標限價 工程量清單
最高限價是招標人在工程項目招標中設定的最高投標報價,是招標人對工程所期望并有能力投入而進行編制的建設資金限額。本文對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及審查要點進行探討,旨在提高最高投標限價的合理性、準確性;控制工程投資在批復概算范圍之內;為投標單位編制投標報價提供依據,并為協調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經濟糾紛提供依據。
一、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
設計單位在招標計劃申報結束前根據已上傳至ECP平臺的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并在省公司物資部組織的標書審查前3天將其完成。最高投標限價包括編制說明、匯總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規費項目清單計價表、招標人采購材料計價表等。最高投標限價應嚴格按照審定的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其項目特征與工程量均應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保持一致。最高投標限價的下降點:500kV輸變電工程最高投標限價綜合單價下降2%;220kV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最高投標限價綜合單價下降4%。
二、最高投標限價編制的注意事項
招標人采購材料進入綜合單價,但應在總價中剔除招標人采購材料費(ZBCL*綜合單價下浮系數)及其稅金。
帶電跨越電力線時,其定額內費用計列標準:搭設普通鋼管跨越架(跨越10kV~35kV)的帶電跨越措施費,按跨越電力線定額+帶電跨越措施費定額計列費用;采用無跨越架索道封網式(跨越110kV及以上)的,按無跨越架索道封網式定額+帶電跨越措施費定額計列費用。
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描述的交貨方式確定招標人供應材料、設備卸車及保管費的取費費率:500kV輸變電工程材料卸車及保管費1%;220kV輸變電工程材料卸車及保管費0.8%;110kV輸變電工程材料卸車及保管費0.6%;輸變電工程主設備卸車及保管費0.25%(地面交貨按0.125%計列),其他設備卸車及保管費0.35%(地面交貨按0.175%計列)。
在編制π接線路最高投標限價時計列的原線路桿號牌的更換費用應包括桿號牌的采購及安裝費;對側間隔設備銘牌的更換費用按審定概算計列。
變電工程的10kV站外電源費用按配網定額進行計算,并計入最高投標限價中。
變電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中應剔除預制配送件的相應費用,并在招標人采購材料(設備)表中補充預制配送件的費用。(剔除時按扣除標號為C30的混凝土來考慮)
三、最高投標限價的審查及注意事項
建設管理單位在物資部組織的標書審查前組織對最高投標限價進行內審,并提出修改意見。
審查最高投標限價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工程量等是否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保持一致。
審查最高投標限價定額套用是否有誤,計算參數、費率、稅金是否正確。
審查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水平是否符合招標人的要求,最高投標限價與審定概算進行同口徑對比。
審查最高投標限價中暫估價的內容及金額是否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且控制在審定概算范圍內。
審查未計價材料、地材、裝置性材料計價是否合理,人材機各項增減性調整是否按照現行文件進行調整。
設計單位根據建設管理單位的內審意見對最高投標限價進行修改。在省公司物資部組織的標審會上,設計單位根據標審會上的具體要求、工程招標文件的規定以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最終版本,對最高投標限價進行進一步的完善,經建設管理單位審核確認最終版本后提交給招標機構。
四、最高投標限價審查的注意事項
審查最高投標限價中的地形比例、運距等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并控制在審定概算范圍內。
審查最高投標限價是否按規定比例下降:一般在綜合單價中降點,但是對于不競爭費用應還原取費基數。此外,其他費用中暫列金和暫估價不降點,建設場地征用及清理費中的青苗賠償和林木砍伐根據現場情況考慮降點。
審查招標人供應材料、設備卸車及保管費計列是否正確。
篇3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土地轉讓居間協議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土地轉讓居間協議書1甲方:
乙方: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原則;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置換地塊概況
1、甲方一間區域的東北角;
擴建區域的西北角圍墻外,土地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中甲方所擁有的原街坊路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屬于提防的土地面積為____平方米。
2、現甲方愿意將一宗于家昂擴建區域東北角;臨街龍山路,面積為____平方米的土地與乙方一宗于甲方已建區域的東北角、擴建區域的西北角甲方圍墻外,面積為__平方米的土地;進行等面積置換;
3、甲乙雙方自愿置換原屬于對方的土地;
二、違約責任
1、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將逐步把只換回來的土地進行回填,并負責修筑塊石擋土墻,保證乙方廠區的安全,但我方砌筑的擋土墻的墻角將被至原圍墻以外__米
2、本協議為雙方自愿的原則下簽署,協議簽訂之日生效,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擴建區域哦那個被叫、臨街龍山路,面積為___平方米的土地歸乙方所有。
乙方位于甲方已建區域的東北角、擴建區域的西北角圍墻外,面積為___平方米的土地歸甲方所有,雙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況。
三、其他
1、在土地置換過程中,甲方承擔土地契約稅和交易費用。
2、甲乙雙方的土地置換應以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議上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公正單位執一分。
甲方(蓋章):
代表:
乙方(蓋章)
代表:
公正單位(蓋章):
代表:
年月日
土地轉讓居間協議書2甲方: (以下簡稱為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根據__政秘36號文件批復精神,為發展太和經濟,振興城關鎮工業園區,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1、土地位置及價格:甲乙征購城關鎮工業園
土地一塊,東口長 米,西口長 米,北口長 米,南口長 米,溝路地共計 畝。每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費為 萬元,共計補償費 (
)。
2、付款方式:購地總款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三日內一次付清,如超期不付款,合同廢止。
3、甲方征地款付清后,其所征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完全屬于甲方,乙方任何時候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干涉或侵害甲方土地使用權等其他權益。
自征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不得在甲方地塊內取土種植等侵害甲方權益的任何形式的活動,違者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法律責任。
4、甲方建筑時,在同等資質、同等工程造價、同等技術條件下,工程由乙方優先承建或中標。
工廠建成后,廠方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及成品裝卸,在價格同樣的情況下,由乙方人員進行裝卸,但必須符合甲方要求,甲方辦廠招工,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聘乙方人員。
5、此土地辦理使用手續,由甲方辦理,費用由甲方自負。
乙方協助辦理,但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6、此土地只能用于辦廠,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開發建設。
7、以上協議,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簽字后生效。
如有違約,違約方承擔對方一切經濟損失,并負法律責任。
8、本協議一式七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城關鎮、城東辦事處、各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轉讓居間協議書3甲方:湖南__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__鄉龔家灣村 組村民
為切實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湖南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鄉龔家灣村 組村民(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承包租賃乙方在龔家灣村抬填區范圍內水田面積 畝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租賃時間:共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租賃費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由甲方按叁佰元每畝的標準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賃費用每間隔三年根據市場價格變化再協商并進行相應異動。
三、費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須在每年的 月日前將土地承包租賃費用支付給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則視同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使用權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關注意事項:
1、在承包租賃期內,該土地的管理、使用權歸甲方所有,對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無理要求或干涉。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承包租賃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進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進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設的臨時建筑及附屬設施在承包期滿后,甲方必須無條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賃期滿后,甲方必須將該土地按水田標準予以平整恢復,土中的葛種、巖石及其它雜質要清除干凈,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便恢復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__鄉人民政府、龔家灣村民委員會各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土地轉讓居間協議書4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 的 畝荒地由乙方一次性買斷使用權,乙方依法從事農業、養殖業生產等經營。甲方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買斷荒地總面積為畝。其中扣除林帶 畝,水渠 畝,路排渠 畝,員工宅基地 畝,實際買斷面積為 畝。
第二條:荒地使用權
荒地一經買斷,乙方的使用權 年不變,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荒地使用費、交費時間及方式
1、荒地使用費共計
元(大寫: )人名幣。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寫: )人名幣。
2、其余款項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條、乙方在開墾荒地的四周邊角自行定植防風林帶,費用自理。林木成材后,乙方按照《森林法》并經主管
部門審批后采伐,雙方按甲3(叁)乙7(柒)分成。
第五條、甲方權益、義務
1、甲方有權按期收取被買斷荒地的使用費。
2、荒地買斷年限期滿,乙方對在經營期限內投資建設的房屋等建筑、基礎設施、種植的樹木等,限三個月內作出處理后,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3、甲方在用水寬余的情況下,可以給乙方提佛納甘農林用水,按規定收取乙方的水費。
4、根據國家西部開發退耕還林及地區的有關政策,甲方前七年免征乙方的農林特產稅。
5、甲方保證被買斷的荒地沒有產權糾紛。
6、合同期內,甲方保證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與場其它單位同等的待遇。
如農網改造。水利基礎改造、醫療養老保險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7、甲方協調解決乙方的生產、生活用電問題,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及地方投資的除外)。
8、如果國家調整該宗土地使用性質,政府給予的補償,地面附著物補償歸乙方,土地補償歸甲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合同自然終止。
第六條、乙方權利義務;
1、本合同可依法繼承或轉讓。
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2、乙方在買斷荒地使用權范圍內自行開發、利用、經
營土地的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合同期內,乙方買斷荒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不因企業改制、企業經營方式的'轉變而改變。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有保護和桌布改善周圍生態環境的義務,乙方可以不參加甲方的義務勞動。
5、乙方在經營中所有的債權債務、經濟糾紛、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事故等于甲方無關,甲方概不承擔乙方由此引發的任何經濟及其他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乙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否則,配上對方合同履行金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應通過法律或仲裁機構裁決。
第九條、荒地規劃圖作為本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公證處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蓋章: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轉讓居間協議書5甲方:(土地出讓者)
身份證:
乙方:(土地受讓者)
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 的 平方米的土地轉讓給乙方,甲方不干預乙方對該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總面積為 平方米。實際方位 。
第二條:歸屬問題
該土地買賣成立后,甲方必須將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益移交給乙方,其中包括:
1, 永久使用權,無年期限制;
2, 在該土地范圍內建筑房屋;
3, 國家或集體征用土地后的賠償款(限于政策因素,甲方應無條件
協助乙方獲取該權益);
4, 繼承、再次轉讓及與它人置換的權利。
第三條:售價及付款方式
1、第二條
價格條款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土地的成交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寫: )人民幣。
2、其余款項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條、雙方權益、義務
1、甲方收取成交價人民幣元轉讓費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甲方應確保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為其所有,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證明其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2、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為家庭單位所有,買賣成立后甲方任何家庭成員不再享有該土地權益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
甲方子女應該在本合同書簽字并接受本合同條款。
3、甲方有義務在本村內協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時的配套設施,如水、電供應等,費用無需甲方支付。
4、如果在乙方施工的使用土地或在建設過程中,因土地糾紛或政府有關部門對建房干擾,甲方應該出面調解,確實無法繼續建設的,甲方應在3天內將所有的土地轉讓費用全部退回給乙方,為其所已購的建筑材料及人工施工費用承擔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如有違約行為,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六條、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
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
訴訟解決。
2、本合同簽訂責任人:任何變動、死亡、判刑等原因,不會影響此合
同的執行,簽訂人無能力履行時,簽訂人的直系親屬可繼續履行此
合同,合同法人有權處理及使用自己擁有使用土地的權力。
3、該合同違約責任除有約定以外,違約責任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解
決,該合同如有不足之處需補協議,補簽約條款與本合同有效律,
本合同屬無限期(永久展生)有效合同,合同期間如遇集體證收的,
待所有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才能作廢。
第七條、土地平面圖經雙方簽字后作為本合同的重要附件及所有簽屬本合同的身份證復印件附一見。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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