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保護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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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保護條例

篇1

洛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主要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保護、保存工作。

財政、教育、園林、衛生、工商、旅游、檔案、民族宗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社會組織、人民團體應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指導、督促成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對尚未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開展搶救、記錄、傳承等保護工作。

第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第七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

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實行嚴格保護。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特點和現狀,實行分類保護。對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九條 對于存續狀態受到威脅、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加強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并建立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建立數據庫、檔案庫,修繕建(構)筑物和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

第十條 對于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并可以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產性保護項目現狀、市場情況,制定扶持政策,積極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用。

第十一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較好的傳統村鎮、街區等特定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該保護區應當保持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不得擅自改變與其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

第十二條 對于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五)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建設;

(六)指導其依法保護享有的知識產權;

(七)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各類專業人才。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業特點的招聘條件和培訓大綱,引進、培養社會專門人才。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門人才。應當支持和鼓勵中小學校通過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建立社會傳承基地,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結合牡丹文化節、河洛文化旅游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等,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十七條 未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八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利用,應當尊重其真實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傳統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其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市、縣(市、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二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被舉報或者經檢查發現不履行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學、宣傳、出版、研究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將個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或者實物捐贈給國家的;

(三)對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檢舉、揭發、制止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行為有功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和申報原則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篇2

[論文關鍵詞]古城 消防安全管理 問題 立法建議

中國四大古城分別為云南麗江古城、安徽歙縣古城、山西平遙古城和四川閬中古城,同時各地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古鎮或遺址。四大古城和這些古鎮、遺址都是中國千年文化的傳承。在現代商業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古城以其悠久的歷史文化底蘊、特有的建筑風貌和人文風情,成為了熱門的旅游地。然而,眾多的游客,各種商家集聚,以及古城特有的木式建筑使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也成了現代消防的一大難題。通過分析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問題以及現行古城保護條例對消防安全的忽視,建議出臺專門的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來實現古城消防安全正是本文著力研究的內容。

一、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眾多古城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存在著一些共性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七個方面:

(一)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安裝問題

古城內因旅游業的興起,大多數家庭院落被改造成賓館、餐館,但與其配套的消防設施沒有進行相應的改造,部分室內消防栓使用的是居民生活用水,未接入市政管網,導致消防用水流量不夠、水壓不足。城市建設中也未加強市政消防設施的配套工作,最大的問題是消防用水,市政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的配置安裝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就無法有效保護木質建筑;部分城市對市政消防設施不能及時維護,設施蝕銹、損壞等現象嚴重,造成消防設施無法使用。

(二)建筑自身耐火等級和耐火性能問題

古城區內建筑多數為木質結構,室內采用木質材料搭建木閣樓及上下樓梯。隨著歷史的推移木質材料陳舊風干,有些腐蝕、腐爛。根據科學統計現代建筑的火災荷載是20kg/m2,而木質建筑的火災荷載是500kg/m2以上。按照現行消防規范,此類建筑耐火等級為四級,加之古建筑群體是相連建造,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處置不及時很容易引發火燒連營,后果不堪設想。

(三)監管主體和責任單位(人)自身管理問題

對于古城鎮管理單位普遍存在責權不明確的問題,在古城居住的居民、經營商家、文物保護單位和景區景點的管理主體是不同的,但因管理單位較多,比如工商、文化旅游、公安、安監、街道辦事處、城管等諸多部門在參與管理,這就造成對存在的消防隱患找不到具體負責的單位主體,單位之間相互推卸責任,使消防安全問題無法得到有效整改。

(四)火災自防自救能力問題

古城的不少居民和商家大都抱著經濟至上的思想,普遍存在消防法制意識不強的問題。近年來,雖然各地消防機構加大了社區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但沒有做到入腦、入心,大部分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仍很淡薄,嚴重缺乏消防基本常識和火災預防與自防自救能力。

(五)疏散條件和疏散能力問題

古城內因歷史原因,街道普遍過長,而進入居民的巷道狹窄,一旦發生火災,稍大型的消防裝備無法攜帶進入,大大降低滅火效率,同時,也為疏散居民和物資帶來極大的困難;隨著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一些古城居民為依靠旅游資源增加收入,在古城城區內私搭亂建房屋,開設飯店、商鋪,盲目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造成防火間距嚴重不足,消防通道不暢,給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帶來了新的火災隱患和問題。

(六)應急備用供電系統問題

古城鎮建筑面積相對較寬廣,城市街道狹窄,數量多,人員居住相對密集,商業經營較多,小商品相對存放量大,發生火災后,城市供電斷電,造成大面積停電,沒有獨立的應急備用供電系統造成火災撲救、人員和物資疏散困難,容易造成火勢蔓延,群死群傷的概率大大增加。

(七)新改擴建(修復)工程項目與國家技術規范沖突的問題

現代建筑和古建筑在設計理念和施工方式上都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古建筑往往相連建造,街道和間距相對狹小,與現代建筑設計規范有著很多矛盾沖突,古城鎮在新改擴建或修復工程中往往采取仿古建筑的要求,使用相同材料,建設仿古格局,這就與現有建筑設計規范要求不相符,不能滿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我國現行古城保護條例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內很多古城專門制定了保護條例,如:山西的平遙、大同、晉陽、云南的麗江都制定了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的閬中也制定有古城保護條例,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以第18號公告頒布了《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2007年11月,閬中市又出臺《<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這些條例對古城的消防安全建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結合實務工作詳細分析后,發現這些條例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古城保護范圍的責任單位概括而籠統,看似有責任單位,但是又未明確具體的管理職責和權限。條例中往往只是簡單地概述一下涉及的部門,至于哪個部門具體負責的事務則沒有明確,甚至執法主體都存在混淆。部分保護條例中明確在保護范圍設置獨立的執法單位,行使執法機構權利,但未明確怎樣依法行使,造成執法主體不合法的情況出現。

二是保護條例變成商業管理規范。條例重點內容顯示的是對建設和經營的統一要求,如要求怎么建設、應該采用哪種建筑風格、只能采用哪些顏色等等。如,《<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共五章36條,它重點是再次明確了古城保護范圍,并對古城保護區分成了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對古城內建筑的建設、修繕、審批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對古城內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機動車輛等也作了詳細規定,把在古城內15種禁止行為作了詳細的界定,對古城保護、資源開發、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壞古城保護的違法行為處罰等。保護條例應該主要是保護而不是修建,這是所有條例規范內容上出現的嚴重偏離。

三是消防管理內容普遍含糊其辭,缺乏防火管理和防火檢查的主體。從保護條例目的本身來看,應該規定采取怎樣的有效方式將消防管理工作滲透到每個居民院落和商家,應該如何堅決預防和及時處置火災事故的發生,這才能達到保護古城建筑的目的。然而,對此條例沒有涉及。以《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為例,該條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只有兩條:第7條:“古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應逐步完善。”第12條:“古城保護區禁止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是缺乏古城保護范圍的消防整體規劃規定。消防安全是一個整體安全,對古城消防尤為明顯。首先,由于古城區內建筑多數為木質結構,室內采用木質材料搭建木閣樓及上下樓梯。由于木質結構耐火等級低、火災荷載重,所以火災風險高,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處置不及時很容易引發火燒連營,后果不堪設想。其次,古城建設較早、電線線路往往設置不合理,負荷不足,容易短路起火;再次、古城消防設施設備、網管建設等較為落后,不能滿足現代多商家營運和防火滅火的需要。可見,古城消防整體規劃是古城安全的重要環節,應該在保護條例中予以明確。

五是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所有具體項目都未涉及。在條例中,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專職消防隊伍建立,建設消防站(點)、消防裝備建設、消防通訊保障設施和消防經費等實質性問題全部未予以明確。

綜上所述,我國各地制定的古城保護條例內容大多是指導性規范,偏離保護實質,尤其缺乏消防安全管理的實質和可操作性規定。

三、完善古城消防保護的立法建議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專門適用于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為解決古城保護問題,各地人大往往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了相應的保護條例。從上文總結可以看出,這些條例雖冠以“保護”一詞,但更多的是商業規范,離消防安全保護更差之千里。且以行政指導、建議為主,缺乏具體規定,缺乏操作性。而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別于現代建筑的特殊性,我國更應針對古城出臺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管理規定中,應明確以下幾點內容:

(一)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應當要求當地政府明確居民院落、經營商戶、物業管理單位的消防職責和落實具體的管理部門,便于各地消防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執行。

(二)古城所在城市在城鎮規劃中應制作消防專項規劃

目前各地古城在城鎮規劃中尚未對消防進行專項規劃,往往只在整體規劃中城市給水項目中簡單概述一下消防給水,這就造成城市建設中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沒有執行依據和具體參數,導致城鎮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城市功能未配套,古建筑體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將先進的管理經驗注入到古城鎮消防安全管理中

從2009年伊始全國陸續開展了防火墻工程,提出政府四項制度、消防監督隊伍四個、農村四個基礎和企事業單位四個能力建設;2012年提出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這些先進管理經驗得到了全國范圍的廣泛認可,取得了不可替代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效,但是城市的發展和古建筑體間的時代矛盾導致這些先進的管理經驗未能有效注入。

(四)對古城鎮的商家住戶進行戶籍化管理建檔造冊

古城鎮幅員面積不同,但是消防管理的內容幾近相同,對營業的商家和居住在居民院落的居民建立專門的消防檔案時非常必要的措施之一,有了消防戶籍化檔案的建立和登記,我們可以掌握整個古城的基本情況,有利于消防的集中培訓和宣傳教育,更好地宣貫消防法律法規和逃生自救知識。

(五)明確建立專門的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工作

目前,消防法只針對距離公安消防對教員、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要求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這極大地限制了古城消防保護的發展,應當明確古城鎮建立專門的義務消防組織或者專職消防隊伍,明確消防職責范圍,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消防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開展滅火演練和實施滅火救援等消防工作,并由當地消防機構指導業務工作或者歸屬當地消防機構管理,消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六)根據古城鎮特點明確新改擴建建筑要求

篇3

[關鍵詞]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傳承;非物質文化保護

一、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

赫哲族是居住在黑龍江的人口最少的少數民族,黑龍江省同江市是赫哲族的主要發祥地之一,現有赫哲族1560人,占全國赫哲族總人口的1/3以上,主要居住在街津口和八岔兩個赫哲族鄉。赫哲族有自己的語言,但是卻沒有自已的文字,其豐富多彩、富有特色的民族文化主要是靠口頭說唱、舞蹈的形式來表達。赫哲族民歌有10多種,如喜歌、悲歌、古歌、漁歌、獵歌、禮俗歌、情歌、搖籃歌、敘事歌、新民歌等;神話,如:《莫日根射日》、《月亮》、《北斗》、《彩虹》、《山神的傳說》、《虎的傳說》等;說唱文學,如伊瑪堪;“阿康布勒”是赫哲族舞蹈的總稱,傳統的民間舞蹈有“天鵝舞”、“薩滿舞”、“姐妹舞”、“魚鷹舞”、“篝火舞”等;樂器主要是手鼓和腰鈴;獨具特色的赫哲族節慶及民俗活動的有“烏日貢”、“溫吉尼”、祭江、放河燈等;赫哲族的民間游戲及傳統體育項目有50多種,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培養勞動技能的有“追鹿”、“刺野豬”、“叉魚賽”、“跳冰排”、“拋繩賽”、“賽船”、“射箭”、“游泳”、“地箭”、“投激達”等;體能訓練方面的有“拉纖賽”、“舉人賽”、“角力”、“跳繩”、“跳遠”等;模仿動物動作的有“學野山羊跳”、“學兔跑”、“學熊跑”、“學松鼠跑”等;少兒游戲有“鼓舞”、“編繩花”、“玩嘎拉哈”、“推冰磨”等;大型綜合性游戲有“叉草球”、“擋木輪”、“曲棍球”、“杜烈其”等。以上有些體育活動如射箭、劃船、叉草球、摔跤等,已成為“烏日貢”大會上不可缺少的具有民族特色的體育比賽項目。赫哲族曾經是以打漁為生的少數民族,飲食習俗主要以魚肉為主,“蹋拉喀”( “剎生魚”)、 “拉鋪特喀”(魚片)、“蘇日阿克”(刨花)、“達勒格切”(烤魚片)是具有其民族特色的飲食習俗。赫哲族的傳統手工藝,主要有魚皮、樺皮、魚骨、木雕等制作技藝,街津口鄉的文化傳承基地和民俗村、四排鄉的民族風情園,都是赫哲族的主要文化場所。在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赫哲族特有的一種說唱文學形式—— “伊瑪堪”被入選,佳木斯大學圖書館在構建三江流域歷史文化數據庫過程中,以黑龍江省同江市街津口和八岔兩個赫哲族鄉為研究案例,對赫哲族的民風、民俗、民歌、民間文學進行了調查與整理。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借鑒與參考。

二、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現狀

隨著我國民族政策的制定,對于少數民族文化的傳承與保護逐漸提到了日程上來并且給予了政策上的支持,赫哲人的文化自覺意識與民族意識也在不斷地加強。從解放初期開始,民族工作者就開始對赫哲族文化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形成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文獻,如《赫哲語簡志》、《赫哲族社會歷史調查》和《赫哲族簡史》,改革開放以后,成立了“搶救赫哲族民間文學聯合調查組”,對赫哲族的民間文學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收集、整理,獲得了大量的一線資料,并形成了百余篇的研究論文和三十余部的專著。在世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及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都可以看到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保護的影子。“赫哲族伊瑪堪”、“赫哲族魚皮制作技藝”及“樺樹皮制作技藝”已經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并確定了赫哲族傳承人。“魚骨工藝”、“魚皮鏤刻粘貼畫”、“樺樹皮畫”、“赫哲族嫁令闊”、“赫哲族薩滿舞”、“赫哲族烏日貢大會”、“赫哲族叉草球”、“赫哲族特侖固”、“赫哲族說胡力”、“赫哲族天鵝舞”、“赫哲族剪紙”、“赫哲族傳統婚俗”、“赫哲族食魚習俗”、“赫哲族傳統服飾”均已被列入省級保護項目,并分別確定了傳承人。在同江市建立了“中國赫哲族博物館”、“赫哲民族文化村”、“中國赫哲族網站”、“赫哲族歷史文化資料庫”,成立了“赫哲族文工團”、“赫哲族少兒藝術培訓中心”、“赫哲族研究會”、“伊瑪堪藝術團”、“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等,饒河縣四排鄉則建立了“赫哲族民間風情園”。

從以上對赫哲族非物質文化保護取得的成就來看,應該說,從國家、省政府及民族自覺角度已經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一些傳統文化由于失去了其存在的物質條件和經濟條件,正處于瀕臨滅亡的境地,如“伊瑪堪”這種說唱文學,通過上世紀50年代調查,有10多位歌手會唱,到80年代只有5位。2003年5月,最后一位歌手尤金根也離開人世,目前只有幾位80多歲的老人憑借自己的記憶,能夠唱出其中的幾個片斷。民族語言一旦消亡,對于沒有文字只有語言訴民族來說,就失去了傳承的載體。再者,法律的缺失,重重“靜態保護”,輕“文化生態環境”的整體保護、缺乏科學性保護等等,這些都是對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障礙因素,因此研究對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傳承與保護的對策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對策

1.建立傳承人生存狀況評估體系

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活性載體,特別是對于那些沒有文字的民族,保護好傳承人是最關鍵的因素,政府部門應該對傳承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民間技能等)、經濟狀況(經濟收入、居住狀況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情況(如確定了幾個項目的傳承人及傳承人人數、年齡段、傳承的技藝等)進行調查形成檔案,對其采用科學的動態管理,及時解決傳承人遇到的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問題。對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已經確定了幾位,他們是:國家級的傳承人有吳寶臣和尤文鳳,分別是伊瑪堪和魚皮制作技藝傳承人;省級傳承人有天鵝舞的傳承人吳玉梅、魚骨工藝傳承人孫玉林、赫哲族婚俗傳承人吳福勝、魚皮貼畫傳承人尤偉玲;市級傳承人有口弦琴傳承人吳奇、魚皮服飾技藝傳承人尤俊麗、宗教禮儀傳承人孫玉森、稠李子餅傳承人付興珍、杜烈其傳承人畢紅兵。

2.法律保護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最根本的方式是立法保護。中國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十分重視,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出臺之前,一些省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如《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福建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北川羌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護條例》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內容不具體,沒有普適性。2006年我國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并于2011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填補了法律的空白,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了法律的支撐。

3.創新保護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性質和類型進行創新性保護。傳統手工技藝如魚皮制作技藝、樺樹皮制作技藝、魚骨工藝、魚皮鏤刻粘貼畫、樺樹皮畫等可以采用生產性保護方式,不僅可以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也可以改善傳承人的經濟狀況,使傳承有了積極性;伊瑪堪這種口頭說唱文學很難對其開發利用,可以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將老藝術家們的說唱內容錄制下來制作成音頻、視頻的文件進行保存。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對赫哲族的一些民俗、瀕臨危險境地的口頭語言、民俗、音樂和表演進行搶救性保護;對于赫哲族的飲食習俗也可以通過市場化將其發展成一種特色小吃進行傳承與保護。民俗旅游也可以促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國赫哲族博物館”、“赫哲民族文化村”、“赫哲族民間風情園”這些都可以作為旅游景點,通過對有形物質的開發,激活其中所蘊含的非物質文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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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圖書館 網絡傳播權 網絡獲取 合理使用 遠程傳遞

在全媒體時代,著作權人的作品依賴網絡和各種終端以更快速、便利、廣泛的方式向公眾傳播。網絡、計算機與多種移動媒體出現以前,關于紙質作品的出版發行行為著作權人與編輯出版社有嚴密的合約保障,出版社再版發行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移動網絡與媒體終端普及應用之后,數字化作品以著作權人不知并且無法控制的方式大量上傳至共享網絡、下載、復制、傳遞并傳播。“圖書館作品使用行為,也由閱覽與復制延伸到作品的表演、放映、廣播、展覽、信息網絡傳播等方面。”為了控制數字化作品的傳播行為,各國紛紛修改著作權法或增添著作網絡傳播條例鞏固著作權人對作品控制的私有權、限制公眾對作品獲取的公有權。圖書館作為文化、信息、知識的集中與擴散中心,通過網絡平臺為讀者提供信息移動服務時受到大量著作權的限制和著作權人的訴訟。鑒于此,圖書館界應更巧妙、有效、充分地利用現有著作權法律框架為讀者提供信息網絡服務。

1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衍生于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十條(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即著作權人有權控制公開發表的作品向公眾傳播的方式,可以通過有線或無線傳播途徑使公眾選擇時間和地點獲取作品。區別于傳統紙質復印方式的傳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切入點主要在于擴展了作品的提供方式和傳播形式,是適應新復制技術和傳播技術而生。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專門解釋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法律適用的法律條文,共27條,全面闡釋作品在以有線或無線網絡傳播技術下的保護與傳播。

在造紙術與印刷術發明、普及之前,作品傳播的數量在有限的技術之下通過人力抄寫復制,傳播行為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實體相傳,傳播范圍有限;在造紙術與印刷術普及之后,作品的復本制作從人力抄寫進化為機械電光復制,傳播數量大幅提升,但傳播行為依舊局限在人與人之間的實體相傳;互聯網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改變了作品擴散的范圍、速度和方式,從一份文檔變成兩份文檔只需頃刻之間,傳播行為不需實體交換,通過二進制代碼的轉化和網絡傳送即可。在信息技術進化過程中,關于作品向公眾的擴散行為,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始終維持其立法宗旨——保持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而鼓勵作品的生產和交流,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這個平衡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中一方面加強對公眾獲取作品的權利限制,另一方面豁免公眾獲取作品的責任,即法定權利限制與合理使用制度分別維護的著作權人和公眾之間的權利平衡保持,這個重要杠桿長期以來維系著著作權人、信息傳播者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2圖書館適用的相關權利限制與解讀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認可,并支付報酬”。這一條款總綱性地規定除合理使用制度以外,任何通過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必須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并且向權利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2.1權利限制

關于圖書館類機構的專門規定,排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的情形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從而將圖書館這一主體與其他權利限制的主體明顯區分開來。

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以下6項情形,圖書館可在一定條件下適用而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屬于合理使用范疇:①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②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③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公開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④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而該作品只能通過信息網絡獲取;⑤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⑥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2.2權限解讀

其一,從可免責的圖書館信息服務空間來看,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第七條規定,圖書館可提供數字作品的信息服務對象僅限于本館館舍內的服務對象。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廣泛應用之前,“本館館舍內”是指圖書館物理空間館舍內,即實體建筑之內;而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廣泛應用的時代,圖書館亦通過互聯網絡向讀者提供遠程移動服務,擴大了圖書館使用的疆域限制,使得圖書館的服務范圍不止局限于實體建筑之內,是物理館舍和虛擬館舍的統一。在這種背景下,“本館館舍內”單純指代實體建筑的服務空間已經略顯窘迫,同時排除了圖書館館舍外廣大公眾(讀者)對相關數字作品的方便獲取或接近,未能匹配圖書館公共服務精神中的“讀者至上”、“書是為了用的(在網絡環境下即數字資源是為了傳遞使用的)”原則,也使得實踐中對公眾開展的館際互借和文獻傳遞這種服務形式,在網絡環境的運用下失去了法律依據。

其二,從可免責的圖書館信息服務內容來看,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圖書館通過信息網絡可以提供的數字化作品的范圍限于“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這里所稱的“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是指圖書館通過接受捐贈、購買等方式擁有的公開出版的電子圖書資料等。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作品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以數字化形式復制”是指通過電子掃描等方式把原來的印刷作品轉換為數字信號保存在電子介質上。

這個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圖書館可以通過網絡提供的數字化作品的范圍。依據此條款,圖書館只能提供公開出版的有限數字資源,提供未出版的圖書館特色館藏數字化服務因而失去法律保障。不僅阻礙圖書館數字化服務進程,同時剝奪了公眾通過網絡使用圖書館資源的權力。由于《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將圖書館在可免責情況下提供的數字信息資源范圍僅限于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將圖書館收藏的沒有出版的數字化作品(如電子版的學位論文等)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圍之外,從而限制了社會公眾對特定信息的獲取。

其三,從可免責的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來看,重在“適量和少數”,即適當適量引用和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傳遞少量作品。“傳統著作權以‘復制權’為核心,但是在數字環境下,引起糾紛與更受關注的多是傳播,往往傳播才影響到權利人的利益。”國家圖書館曾遭遇美國化學學會數據庫(ACS)的警告,并封掉IP地址禁止向其讀者提供下載數據庫資源,警告理由即國家圖書館讀者使用下載軟件在短時間內系統并超量下載數據庫內全文文獻,因此圖書館在數字資源傳遞時務必注意傳遞的數量。

其四,從可免責的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目的來看,我國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重在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圖書館不得直接或間接獲取經濟利益,圖書館享有合理使用的基礎是具有公共文化服務的職能,如果偏離這個職能,合理使用即失去了生存環境。同時,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教學科研,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為盲人提供其能感知方式的作品,或集會講話,以此為傳播目的都屬于合理適用范圍,不需征得著作權人許可,不需支付報酬。

3圖書館數字信息網絡傳播權限度的有效運用

圖書館在數字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對傳播權限度的運用首當遵循一個原則,即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權利,不能違反著作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內容。圖書館應以可免責的傳播內容、行為、目的為考量而達到有效運用。

3.1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條例》

數字圖書館區別于傳統圖書館服務的最大優勢,也是數字圖書館提供服務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過網絡實現跨區域向公眾提供數字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所需的數字資源。傳統圖書館的服務由于物理空間被限制在圖書館的實體之內,隨著網絡和數字技術的發展,圖書館在資源共享、信息傳播等方面提供了便利的工具和渠道,打破了空間限制。然而著作權和網絡傳播權保護制度“通篇以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利內容、權利的合理限制、權利損害后的補償與救濟機制為立法線索展開”,成為限制圖書館公共文化機構跨物理館舍服務的又一瓶頸。因此,在條例制定過程中,以圖書館為代表的公共文化機構從履行公共文化傳播職能的角度出發,要求為圖書館等建立特別的豁免制度不失為過,盡可能允許圖書館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提供適量作品。尤其是“本館館舍”之外的那些出于“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以及“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目的而少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的公眾。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是著作權人的權力行使,而不是限制圖書館用戶的服務范圍,否則合理使用制度在實踐中的意義難以得到體現。

國外關于適用于數字環境中的圖書館版權法及其應用已有先例。澳大利亞曾在2000年頒布版權法修正案,相應制定了適用于數字環境的圖書館法規。新法規中圖書館可以數字化版權作品,無需征得著作權人許可,更無需支付報酬,將圖書館的空間和服務范圍延伸至數字環境。

歐盟信息社會版權指令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重心調整為鼓勵公眾的信息獲取權,并做出規定:“本指令應當進一步協調作者的向公眾傳播權。對該權利做廣義的理解,即它覆蓋了所有向傳播發生地之外的公眾進行傳播的行為。”

3.2充分利用“除外”條款

盡管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中嚴密地規定了各種限制和合理使用制度,但是種種條文在除外條款下是不發揮作用的,應該按照當事人有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履行。如當事人與出版社約定,在一些情況下可以不通過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報酬。這里的“一些情況”首先強調對作品的合法使用,其次不乏一些作者與出版社約定公眾可以通過圖書館網絡獲取其作品。一般情況,在出版之前,出版社與作者簽訂好協議,同意將其網絡傳播權授予出版社,由出版社代為行使。這樣在出版社獲取電子作品使用權時,可以省去大量與單獨著作權人協商的精力,取而代之的是出版社同時獲取一批電子作品的使用權。

3.3文獻傳遞“一對一”

讀者通過網絡獲取圖書館數字資源有兩種情況,一方面是圖書館將有序組織的資源及鏈接放置網絡,供不特定的人群下載;另一方面是信息用戶將特定信息需求傳遞給圖書館員,圖書館員將相應的信息資源傳遞給用戶。就前者來看圖書館將合法出版的數字資源面向公眾廣泛提供的服務行為,無論是否有人實際下載,只要是未經合法授權放置于可被多數人群瀏覽全文或下載、獲取全文,即屬于侵害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斷行為人的傳播行為是否侵略了著作權人的網絡傳播權,其中一種是看這種傳播行為是否向公眾公開地傳播了作品。圖書館可以根據條例第六條內容作為免責規避,為研究人員提供少量已發表作品視為合理使用范疇。從信息網絡傳遞行為來說,這種服務模式并沒有將數字資源向不特定公眾群體開放獲取,是一對一的傳遞,并且有數量控制,從信息網絡傳遞的目的來說,是為特定用戶的科學研究。因此圖書館應當避免以公開的方式在網絡環境下提供數字信息獲取服務。以一個圖書館員對一個用戶的信息需求方式,合理控制傳遞數量,將數字信息提供給用戶。

目前高校圖書館的局域網一般能覆蓋本校區的地理范圍,但教師、學生在家中需要數字資源卻無法在圖書館的主頁上自助獲取;同樣公共圖書館的用戶跨出館舍外也無法獲得圖書館數字資源。通過文獻“一對一”的傳遞,在圖書館內建立傳遞館員,專職在網絡上接受用戶的信息請求,館員在圖書館館舍內通過郵件傳遞給用戶,這種模式規避了法律限制又滿足了用戶的數字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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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Our country many provinces released the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is local folk literature art, and has made the good progress. However takes folk literature art big province the Hebei province actually appears bogs down. Therefore, we must protec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the advancement culture big province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Hebei”, realizes a Hebei quickly better development.

關鍵詞:河北省

河北省位于華北平原、東北平原以及西北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交匯處,自古以來就是漢族與其他少數民族雜居之地。燕趙河北,文化底蘊異常地深厚,不僅擁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也擁有眾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燕趙兒女寶貴的精神財富和智慧結晶,也是中華文明的瑰寶。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藝術品種,如河北梆子、評劇、冀東皮影、樂亭大鼓、吳強年畫、昌黎地秧歌等不僅在當地稱為一寶,有的還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然而,河北省雖是民間文學藝術大省,卻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強省。在當今如火如荼的經濟發展熱潮中,河北省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措施。而由于法律的強制性、普遍性、權威性等特征,我們的當務之急就是找一條符合河北省實際情況的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道路。

一、民間文學藝術國內保護現狀

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中,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網絡域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都能不同程度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有學者用知識產權體系中的著作權和鄰接權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我國的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有學者提出用商標領域的法律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①也由學者主張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②

我國在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的立法狀況體現在:1997年,根據《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國家版權局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草稿)》,規定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永久性的保護,該條例還確定了由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門行使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復制、發行、公開表演等授權的職責;2000年5月,云南省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專門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地方性法規《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1年,國家文化部起草了《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草稿)》,并正在進一步的修改之中;2002年7月30日,貴州省頒布了《貴州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實施;2004年5月6日,蘇州市人民政府舉行的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蘇州市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方法》;2004年12月1日起,四川省也開始施行《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

二、河北省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河北是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大省。河北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種類繁多,在已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518項中,河北省占了39項,其中:民間文學類2項、民間音樂6項、民間舞蹈3項、傳統戲劇12項、曲藝3項、雜技與競技5項、民間美術5項、傳統手工技藝1項、民俗2項。雖然,這些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還不足以不能完全包括河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毫無疑問,它們是河北非物質文化杰出和典型的代表。

但是,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環境日益受到現代知識的蠶食。這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 河北的情況也不容樂觀。如果對河北省列入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進行一番實地調查了解, 你會不難這其中的問題:

(一)、政府的保護力度不夠

政府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用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嚴重不足,不能保證保護工作順暢的進行。例如:對武強木板年畫的拯救和保護工作不容樂觀,一些珍貴的年畫流失到了海外,也由得散落在民間,很難收集。鑒于此,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是很難對他們進行收集和整理的。也正是由于政府投入在這方面的資金不足,嚴重地阻礙了保護工作的有效進行。使一些民間文學藝術的搶救工作僅停留在形式上、口頭上,沒有真正的落實。2、對我省的民間文學藝術缺乏整體的認識,管理混亂。河北省雖然是民間文學藝術的大省,民間文學藝術多種多樣,地域性也很強,但是,我省還尚未進行全面系統的普查,沒有一個系統明晰的記錄。雖然我省已經正式發行了《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圖典》,但也是對省內的第一批省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介紹,還不起不到實質的作用。

(二)、對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保護力度不夠,后繼乏人

目前,河北省部分珍貴的民間文學藝術正面臨著失傳、滅絕的緊急狀態,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受到市場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影響,法律不能更好的發揮對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保護作用,同時,由于現代意識對文化意識的沖擊,年輕的一代熱衷于西方的圣誕節、情人節、醉心于肯德基、麥當勞等,后繼乏人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在當代社會里,“現代化”與“多元文化”的矛盾仍然存在。對一個民族來說,民間文學藝術是本民族基本的識別標志,是維系民族存在發展的動力和源泉,如果沒有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存在和堅持,它就會不可避免地消亡。為此,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民間文化傳承人的權利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

(三)、立法滯后,位階太低

云南等省同河北省一樣,都有著豐富的民間文學藝術,但是河北省卻沒有像云南等省那樣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地方性法規,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在我省建立。雖然,目前河北省可以在《文物保護法》的框架下保護文物,但僅依此對相關案件的審理太過籠統,且操作性也不強,再加上如果在執法中存在執法不嚴的情形,將會使我省的文物保護受到嚴重的損失。

三、河北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

(一)、加強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重要現實意義

1、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是民族精神延續的重要內容,大傳統賦予民族的是精神和思想,是“父親文化”,以民間文學藝術為主要內容的小傳統賦予民族的則是情感和血肉,是“母親文化”。民間文學藝術集中體現了勞動人民的智慧和才智,它激活了民族主體文化,并與之一道構成了民族傳統。因此,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有利于增強各族人民之間的情感,進而增強民族團結和民族凝聚力,有利于推進文化大省的建設,實現河北的快速發展和飛躍。

2、全面的收集、整理并保護、傳承好這些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對于宣傳河北,開放河北,提高河北的知名度有著重要的意義。我省這些極為豐富、極為珍貴的民間文學藝術,深受國內外人士的歡迎和喜愛,這給全國乃至全世界的人們認識河北,了解河北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平臺,使河北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大大的提高。

3、加強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是現代社會進步的潛動力。民間文學藝術是文化科學創新之源是每一個民族的母體文化。民間文學藝術是傳統文化的“根”,是發展民族文化之魂,是當代文化、科學進一步發展的創新之源。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弘揚是中華民族復興偉業的必經之路,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是民族自尊心的一種重要體現。當世界確認中國和平崛起的時候,我們的文化自信有了新的基礎,中國傳統文化正處于艱難的但又充滿希望的解構與重建過程中。建設好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民間文學藝術,是弘揚民族精神,增進民族認同,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復興中華民族的必經之路。

(二)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途徑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民間文學藝術種類消亡的緊急狀態說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筆者認為,我省應盡快制定《河北省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根據河北民間文學藝術的不同特點,從不同的角度來保護,如用著作權、專利權、商業秘密、商標、地理標志等方面的法律來保護。關于該條例的大概框架,筆者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見。

1、立法目的

對河北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目標是通過全國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完備的法律制度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使河北極為豐富和珍貴的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發揚。

2、保護的原則

(1)綜合保護原則。河北你、民間文學藝術的內容極為廣泛,對它的保護要采取綜合的手段。如可以用著作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等等。同時,也應結合每個具體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形態,考慮具體的與之相對應的保護方式,進而達到對其全方位的保護。

(2)最優保護原則。當對同一種的民間文學藝術形態有多種保護方式時,就出現了保護方式的沖突或重疊,為了減少保護成本和提高保護效率,我們就應該選擇用最優的方式。例如,對一種河北民間文學藝術形態的保護,可以用專利權對其進行保護,也可以用商業秘密對其保護,但是,如果不公開該項民間文學藝術對其保護更為有利時,我們則應該選擇商業秘密保護的方式。

目前,《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列入省人大2007年重點立法調研項目。省文化廳將進一步協助省人大及省政府法制辦做好調研工作,推動《條例》的早日出臺,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打造法制保障平臺。各地也可結合本地實際,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制化保護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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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歷史文化街區;建設

昆明是全國首批24座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歷史文化豐厚。然而歷經近百年的拆建,昆明古城已經風貌不再,引來社會市民的一致批評和持久反思。歷史文化街區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標志,是一座城市的“根”和“魂”。加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建設也是昆明內生性發展和建設世界知名旅游城市的必然選擇。按照國家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必須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昆明歷史文化名城面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開發不足地嚴峻形勢。

一、昆明歷史文化街區建設現狀

昆明已納入保護建設的歷史文化街區有3個:文明街(省級)、南強街(市級)、晉城古鎮上下西街(市級);歷史文化地段有7個(全部為市級保護):官渡古鎮、祥云街、云南大學、震莊、翠湖周邊、大觀公園、龍泉寶云。全市575項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相當一部分集中在上述各街區、地段。在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建設方面,昆明市做了不少工作,但也面臨一系列尷尬和困境:

(一)繼承了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但保護意識不強,古城風貌難尋。昆明作為首批24個歷史文化名城,是我國歷史文化最具代表性的城市之一。但傳統街區在上世紀90年代大量拆遷,房價上漲更是壓縮了歷史建筑和古城空間,昆明無可避免地走向千城一面,城區已很難感受到歷史文化名城的氣息。

(二)出臺了相關法規,但時間滯后,執行不嚴。2004年后省、市才出臺相關法規,包括:《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昆明市文物保護條例》等,此時,昆明老城區已基本被拆完,保護對象已非常有限。2008年《昆明總體規劃修編(2008-2020)》深化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2010年編制了專項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遺憾的是出臺時間過晚。另一方面,名城保護軟、經濟指標硬的問題一直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普遍存在。

(三)開展了保護與恢復重建工作,但政策支持不力,利益訴求多元。2000年以來,昆明完成了三大文物保護工程;2003年至今,開展了文明街、南強街兩個街區的保護與更新。但是面臨如下棘手問題:首先是政府對街區建設的政策不穩定給建設帶來困難。以文明街區最為典型,2004年行政區劃調整、土地政策變化使得原來區政府承諾的經費補助和劃撥搬遷安置土地等都沒有兌現。其次是缺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設的標準和政策。有關部門依據的城市規劃建設審批標準和政策不適用于傳統街區。如開發商通過購買居民二手房的方式進行恢復重建,但是土地從住宅用地轉換為商業用地卻久拖不決。第三是歷史文化街區在居民(或單位)搬遷、管理運營、盈利實現方式等各方面與地產項目截然不同,政府、企業、居民的利益和價值訴求復雜多元,都影響著街區建設進程,急需高位統籌。

二、推進昆明歷史文化街區建設的對策建議

針對昆明歷史文化街區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應著重從一下幾個方面加以重視和解決:

(一)高位統籌,協調各方。強化政府在街區建設中的調控力,加強組織建設,建立政府牽頭、人事相符的組織構架。成立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下設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直接領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更新領導小組,加強高位統籌和組織協調。一是加強市級部門間的協調。做好審批協調,針對法規不對接、政策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明確權限,協調審批,減少阻滯。二是加強與開發商的協調。做好服務和監督,確保街區建設按規劃實施;對建設進行方向性指導和保護性監督,最大程度減小建設活動對歷史遺存的損害。三是加強居民與企業的利益協調,動員居民配合城市改造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實施搬遷,并按照實際情況,達成多方共贏的補償方案。四是協調產權單位搬遷。對各級級行政事業產權單位和街區現代建筑拆遷、歷史建筑更新以及開展活動等進行有效協調。

(二)規劃引領,突出歷史文化保護。推進“多規合一”和“多規對接”。依照《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要求,積極推動市和區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各類規劃與歷史文化街區專項規劃的對接,從規劃層面做好設計。做好歷史文化街區與周邊規劃的協調。

(三)創新管理,完善審批監管。規劃、建設、環保、消防等部門應認真研究,解決行政主管部門用現行城市建設標準規范要求傳統街區建設,對歷史文化街區建設形成阻礙的問題。分析現行城市建設規范的標準與傳統街區的差異,尋找在傳統街區恢復建設中實施現行建設標準的路徑,及時解決街區建設中標準扯皮、要求矛盾、審批困難等問題,推進審批進程。

(四)建立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設的長效機制。一是落實主體責任。各級政府應承擔起歷史文化街區建設的主體責任,堅決杜絕以經濟項目置換歷史街區和重申報、輕管理,把管理當負擔,甚至把保護工作和責任轉移給開發商的不當行為。二是凝聚發展合力。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各相關部門要形成上下通暢對接、左右協調互動,分級管理、層層落實的責任體系。文化、文產等部門要從提升旅游文化內涵角度出發,支持一批代表性非遺和文化創意項目進街區并形成政府牽頭、企業參與、社團協同的機制。三是加大投入。要把歷史文化街區建設作為公共文化和產業項目,納入財政預算給予專項補助。同時整合現有各類涉及文物保護的資金,并從市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列支項目。通過建立多重經費保障機制,逐步解決兌現文明街區等建設經費補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經費空缺。四是納入問責機制和目標考核。按照國務院相關要求,對維護歷史文化街區不力或不作為的,納入市、區(縣)兩級問責機制。在經濟社會發展及專項考核中,設置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納入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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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原始宗教;繪畫藝術;可持續發展;策略

原始宗教泛指人類的初期形態,包括萬物有靈意識與靈魂觀念、圖騰崇拜、自然崇拜、祖先崇拜、神鬼信仰等宗教觀念,以及由此產生的巫術、禁忌、祭儀等一系列宗教行為。在宗教學領域,原始宗教通常與人為宗教相對應,指人類在氏族社會時期基于社會信仰需求的自發性宗教形態。本文所言的“原始宗教”主要指各少數民族的本土或原生性宗教。所謂原生性,是指該宗教形態自發產生于民族社會的遠古時期并一直傳承和延續到近現代,主要承載了該民族發展歷史中的宗教意識和文化表達,它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民族宗教的“文化流動性”[1]和民族傳統文化的延續性。

作為一種意識形態的文化,往往要通過一個物化的過程才能讓人感知,形象是巫術和原始宗教最基本的物質條件。[2]研究原始藝術的西德學者赫伯特?屈恩認為:藝術跟宗教一樣,也是揭示神靈永恒奧秘的一條途徑,是接近神靈的一種方法,繪畫一開始就必然同宗教膜拜連帶在一起。[3]藝術起源的“巫術說”和大量宗教與藝術的考古史證,展現了宗教與繪畫在發生和發展過程中的依存關系,而文化在物質和精神層面的相互滲透,使繪畫成為原始宗教觀念的重要表達方式,宗教意識也成為了早期繪畫藝術精神的內核。因此,原始宗教、繪畫和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之間的關系,成為我們探討原始宗教繪畫可持續發展策略意義的重要前提。

一、云南少數民族原始宗教及繪畫藝術的基本形態及特征

從文化與環境的雙向關系出發,文化地理學者認為,自然地理環境是文化系統發展的基底。云南多山地,且山地與坪壩結合的地理環境特征,致使少數民族社會與經濟發展不平衡,形成了復雜多樣的民族宗教形態。從本文所定義的民族傳統原始宗教的范疇看,主要有藏族的苯教、納西族的東巴教、彝族的畢摩教、普米族的韓歸教、白族的本主信仰等等。從原始宗教發展的階段性看,云南還保留著大量的以“萬物有靈”觀念為核心的原始形式,包括以直接崇奉山、石、水、火等自然物為特征的自然崇拜和動植物崇拜,如佤族祭奉的最大神靈就是山神“鹿埃姆”和“鹿埃松支”,而藏族、普米族、納西族摩梭人都有崇拜牦牛的習俗,壯族、布朗族、苗族、傈僳等民族則甚為崇拜神林、神樹;同時還包括具有原始氏族社會遺留特征的圖騰崇拜,如彝族、白族、拉祜族、納西族、怒族等都有崇拜虎的現象。此外,鬼魂崇拜、祖先崇拜、生殖崇拜及巫術、禁忌信仰等也是云南少數民族原始宗教的基本內容。

云南少數民族原始宗教在上述內容和表現形式上的復雜多樣性,使宗教繪畫藝術具有了“多樣且復雜的精神內涵和模棱兩可的外在特征”[4]。實際上,所謂的“模棱兩可”正是指原始宗教繪畫藝術具有原生性特征的多樣化表現形式。原始宗教繪畫藝術就其畫面的表現形式而言,可以分為崖(巖)畫、壁畫、文獻經籍繪畫、紙布繪畫以及吞口畫、祖妣畫、盾牌畫、文身藝術等內容。

二、云南少數民族原始宗教繪畫文化的保護與開發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全球化、現代化和城市化的世界性大背景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生存環境正在遭受空前的沖擊。云南少數民族原始宗教繪畫,作為一種民族傳統藝術文化也面臨著衰退、復興與變遷進程。其可持續發展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保護和開發兩個層面。

(一)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

對原始宗教的觀點雖然不一,但從對地方民族傳統文化,或早期宗教文化的物質遺產,或地方民族早期藝術文化的物質和包含在其中有關人類早期繪畫技藝等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保護的多維視角出發,國家、各級政府和民間社會力量都在極力采取各種措施來保護地方少數民族文化。就云南省而言,其保護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政府的立法保護和制度保障。在《民族區域自治法》、《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等全國性法律的支撐下,云南省于2000年5月在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通過了我國首部專門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5],并于2000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由此為原始宗教繪畫藝術在內的云南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奠定了法律基礎。同時,在該《條例》的基礎上,云南省部分地州又根據自身的民族文化情況作出相應的調整和補充,而施行了《云南省維[6]西傈僳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8年)、《云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12年)、《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12年)等地方自治條例。另外,云南省還對部分民族優秀文化的保護制定了相關法規,其中2006年頒布實施了《云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并明確指到對東巴繪畫藝術為重點保護對象。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的頒布和施行,對云南少數民原始宗教繪畫藝術的保護從民族傳統文化的層面得以保障,并為宗教繪畫的收藏、搶救、研究、保護和開發等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時,相應于這些法律法規而制定的保護和獎懲等方式為民族宗教繪畫的整理、開發和利用奠定了制度保障。

其次,保護模式的形成。在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下,各類地方組織和各界人士,尤其是民族文化工作者都積極投入到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事業中,并逐漸形成幾種文化保護模式。模式一,為學術化的保護模式。即依托相關研究機構、科研基金支持,在眾多專家學者的努力下積極通過田野等方式調查有關原始宗教繪畫的遺跡,搜集、整理相關的圖片和文獻資料。如中國民族學家楊成志20世紀20年代調查彝、白、苗等民族時得到彝族古籍一本,上面配有插圖。1957年云南省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組在原碧江縣發現怒族古巖畫后,有民族學、考古學專家于1965年在滄源佤族自治縣境內又發現巖畫。其中一些考古學家研究過巖畫的形成年代、內容等問題。[7] 1981年率先成立的麗江東巴文化研究院,先后出版了《東巴文化藝術》、《納西族東巴文字畫》等多部東巴繪畫圖冊,使麗江掀起了學東巴文、畫東巴畫的熱潮,逐漸形成一種保護和傳承民族文字和繪畫藝術的模式;模式二,為教育化的保護模式。即建立民族文化傳習館、民族文化傳承基地、民族文化與學校教育機構相結合。如著名作曲家田豐就于1995年以個人力量籌資創辦了云南省首個民族文化傳習館,并通過各民族中老年藝人帶青年的形式,讓學員到館系統整理和研習本民族的傳統藝術,為云南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傳承開辟了一種模式。麗江市就在興仁、黃山、白沙等小學設立傳承民族文化精品教育基地,采取教師、學生、學者共同參與的方式編寫鄉土教材,并開辦東巴象形文字、東巴繪畫等課外興趣班等教學方式傳承民族文化。模式三,為博物館模式。這一模式被普遍運用于原始宗教繪畫物質形態遺產的保護。云南省博物館繼續收藏展示文物性質的民族民間美術品,云南省群眾藝術館擁有可觀的民間美術實物資料,新建的云南民族博物館、昆明市博物館、麗江東巴博物館、個舊市博物館也集、整理、收藏云南民族民間美術品,其中不乏少數民族原始宗教繪畫的作品。模式四,對繪畫主體的保護,即繪畫傳承人的保護。1997年,文化部同意云南省群眾藝術館接受美中藝術交流中心的資助,啟動云南民族民間美術調查項目,云南省文化廳也發出《關于在全省開展民族民間美術和民間藝人調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級文化館、群眾藝術館積極開展調查工作。至1999年,云南省各地調查組共獲得210多名民間藝人資料和相關的美術資料。云南省文化廳1999年6月23日以民族民間高級美術師、美術師和民間藝人三個級別對166位民間藝人進行命名,表彰33個調查民族民間美術先進集體和103名先進個人。[8]這些保護模式成為了原始宗教繪畫的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機制。

如上所述,在各級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以及在研究機構和民間組織的積極努力下,民族宗教繪畫藝術文化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護和傳承。但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是保護機制不完善,從法律、政策和經濟層面都缺乏激勵機制。其次,是保護手段的現代化程度低,對圖片、圖像資料數字化資料收集還限于靜態的相機拍攝地方法。這種方法的缺陷是無法建立對繪畫工藝和過程信息的資料收集,不利于其文化非物質層面的保護。措施的實施的全面性不夠。目前,只有納西族的東巴繪畫的保護形成了從立法、機構和非物質文化傳承人的完整體系,其他民族的宗教繪畫藝術保護體系都不完整。最后是研究體系的專門化、系統化不夠。對云南少數民族原始宗教繪畫藝術文化的研究是具有模糊性的,即:對其的保護工作是放在對地方民族文化的整體之中。理論和實證研究都缺乏系統的框架和方法。

(二)開發現狀及面臨問題

對云南少數民族原始宗教繪畫藝術文化的開發,主要集中在民族藝術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中。前者的主要途徑是把原始宗教繪畫的形態元素,如形象、色彩等,運用到其他領域中。典型的有張志禹、李忠翔設計的云南民族博物館的門頭的大型浮雕[9],就是抽象運用了原始宗教繪畫形象中的“虎”的圖騰形象。對于在旅游中的開發,各民族地區都通過原始繪畫藝術的吸引力來開發旅游產品,或進行特色文化景區的建設。在麗江古城,大量的東巴象形文字結合東巴原始宗教木牌畫得形式,被開發成為旅游紀念品。麗江的東巴谷旅游景區中,東巴原始宗教繪畫“神路圖”以大型景觀石刻的形式被展示出來。

伴隨著原始宗教繪畫藝術被作為一種獨特的地方文化資源的開發,一方面是使人們看到這種文化的價值,在推動了對其的保護和發展的同時,又起到阻礙和制約的作用。這表現在:其一,物質環境的開放,帶來了外來文化侵襲,原始宗教繪畫的多元特征越發明顯。一方面使原始繪畫具有多元要素而藝術形態更為豐富;另一方面又造成的民族宗教繪畫藝術的“趨同化”或“同質化”。其二,當代人對原始宗教的不同態度也引發了民族宗教繪畫在傳承和保護上的爭議。少數民族群體和民族文化工作者在積極采取措施而保護著傳統文化,而部分缺失民族文化背景的人們則將原始宗教與原始人類、原始社會及落后文化聯系在一起,從而貶低了包括繪畫藝術在內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存在價值。其三,伴隨著旅游產業商業化的開發,使原始宗教繪畫逐步失去反映創造主體的情感和意識,而轉化成迎合客體需求的內容和形式,逐漸喪失了“原生性”與“民族性”。

三、云南少數民族原始宗教繪畫藝術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針對上述提及的問題,發現少數民族原始宗教繪畫藝術要實現有效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有待社會各界的共同解決。其中,必須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從政府層面,加強開發和保護少數民族原始宗教繪畫的立法執法工作,擬定和頒布有關于少數民族原始宗教繪畫藝術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及政府條例。

2.從研究層面,轉換觀念,把云南少數民族宗教繪畫作為一種早期文化現象,做到研究的多維視野。讓人們從物質和精神層面充分認識其文化特征、存在價值和意義。

3.注重保護手段中現代化技術的運用,加強信息化、數字化、動態化建設。即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將原始宗教繪畫藝術以圖片、音頻、視頻的形式存儲于網絡數據庫中,建立民族宗教繪畫的數字化資源庫,以實現對這些珍貴資料的永久保留與傳播。同時,還可以利用計算機的動畫和虛擬現實技術模擬瀕臨消失或已被損壞的原始宗教繪畫,實現對該繪畫藝術的數字化保護。

4.應依托早、初、中、高教育體制,培養民族繪畫藝術的高等教育人才和保護原始宗教繪畫技藝的傳承人,使美術教育與民族傳統繪畫藝術文化相結合而互動發展,豐富和發展相關產業。

5.從繪畫藝術的角度出發,帶動宗教文化向審美文化視野的轉化,促進云南文化旅游的深度開發,并有效處理原始宗教繪畫資源的開發和保護的關系。

四、結語

原始宗教作為氏族社會的伴生物,往往是全民信仰的宗教,[10]深刻影響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文化的發展。因而,對其繪畫藝術文化的保護具有多重意義。首先,原始宗教繪畫藝術的挖掘、傳承和利用增加了我國傳統美術文化的民族性與多元性,使傳統繪畫主流元素與少數民族原始繪畫的非主流因子互動融合而發展;其次,隨著對民族繪畫文化構成價值的深入理解,在原始宗教繪畫藝術物質形態的保護過程中,同時有效地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民間諸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再者,隨著民族傳統宗教繪畫藝術的開發和利用,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加深了與全球化和現代化接軌的程度,使少數民族的原生性文化有了面向世界、與先進民族文化平等對話的機遇和權利,因而也極大地促進了各少數民族的民族自尊心與自信心,提高了民族意識并促進其文化自覺,最終從少數民族成員自身的角度,更為有效地保護和傳承民族傳統繪畫藝術。人類文化的形成必然受到自然環境、社會和經濟發展階段的制約。社會都在發展變化,體現其特征的文化特點也隨之變化。均衡是相對的、暫時的,變遷才是絕對的、永恒的。[11]采取何種策略解決好開發與保護之間的矛盾,是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注釋:

[1]孟慧英.再論原始宗教[J].民族研究,2008(2).

[2]龔田夫.巫術與原始藝術[J].百科知識,2007(15).

[3][蘇]烏格里諾維奇.藝術與宗教[M].三聯書店,1987:42.轉引自馬奇.藝術的社會學解釋――普列漢諾夫美學思想評述[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47.

[4]湯海濤.云南民族美術學[M].云南大學出版社,2004.

[5]李華.云南少數民族民間繪畫發掘保護及存在的問題[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3).

[6]陳凡,汪林.云南民間美術在現代環境藝術設計中的運用價值研究[A].云美論叢[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

[7]佟德富.原始宗教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J].宗教與民族,2002(1).

[8]宗曉蓮.布迪厄文化再生產理論對文化變遷研究的意義――以旅游開發背景下的民族文化變遷研究為例[J].廣西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2).

[9]納西族社會歷史調查(二)[M].民族出版社,2009.

篇8

【關鍵詞】文化產業 文化科技產業 專項立法 產業調節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自2012年11月我黨全面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及文化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以來,我國的影視業、音像業、動漫業、演出業、設計業、美術品業、廣告業、旅游業、會展業等文化產業各主要部門均獲得顯著的成長,大大推動了我國產業結構、財政收入結構、居民消費結構、經濟增長結構、經濟發展環境的優化,在相當程度上推動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重大轉型。實踐已經證明并將繼續證明:數字化、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高新技術廣泛運用于文化產業之中,產生新型的文化科技產業。文化科技產業在我國亟待培育圖謀發展,文化科技發展專項立法問題提上日程。

出臺《文化科技產業促進法》可以對產業經濟的發展起到保障作用、引導作用、服務作用、規制作用。尤其是在文化產業基本法缺位的情形下,更應分門別類制定文化產業的具體部門法,狠抓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完善有關的市場準入和登記制度、市場交易制度、市場管理制度。

通過對產業結構的宏觀調控,促進資源的靈活流轉與合理配置,提高宏觀經濟效益,實現國民經濟的永續成長。它與反壟斷法分進合擊,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增進市場機制的效果。“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促進法》,就是文化產業立法領域內的獨特且重要的專項產業立法。”①推動文化產業領域內科技的發展以及科技成果向文化產業的轉化,促文化產業轉型升級,推文化產業開疆拓土,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在我國兼具單項產業促進法以及單項不景氣產業對策法的屬性。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的可行性調查分析。近年來,我國在文化產業立法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廣電產業出臺了《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電影產業出臺了《電影管理條例》等;出版產業出臺了《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等;網絡產業出臺了《電信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演出娛樂產業出臺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藝術品產業出臺了《拍賣法》、《文物保護法》等;廣告業出臺了《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文化旅游產業出臺了《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等。上述法律法規,多與文化科技產業立法有關,有的還屬于文化科技產業立法。此外,我國在技術合同、專利、科技等方面的立法進展,也是有目共睹。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包括哪些內容

確立產業結構調節制度。產業結構調節是首要任務且居于核心地位,是促進產業之間以及產業內部各部門之間資源合理分配的制度。盡管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迅猛,統計數據驕人,但是核心層和內緣層比重過小,層與相關層比重過大,產業結構堪憂。可以通過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推動現代高新技術的研發及運用,大力改造傳統文化業態,切實培育發展新興文化業態,助推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

設置產業組織調節制度。產業組織調節是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目標是使產業內的企業運行具有活力,在保護有效競爭機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取得最大經濟效益,其旨趣不同于反壟斷法。我國如對文化科技產業作專項立法,確應設置產業組織調節制度,不斷適應經濟自由和資源最佳配置的需要,完善市場機制,平衡社會經濟效益。引導文化科技企業做大做強,組建企業集團,發展規模經濟,提高規模經濟效益,優化文化科技產業結構。例如2011年騰訊入股華誼,互聯網大企牽手娛樂大企,加速了文化科技領域內的企業合作,倡建開放型的策略聯盟,吸納優質資源,壯大聯盟的整體實力。

規定產業技術調節制度。產業技術調節是靈魂,其目的在于促進產業技術進步,以產業技術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引領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我國已通過的關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技術推廣等法律都體現了高科技產業、農業等領域的產業技術法立法相對比較發達。與之相比,文化產業領域的產業技術法立法幾近空白,亟待立法建制。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該緊密圍繞數字技術、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傳播技術等重點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對文化科技產業的技術調節制度作出系統的規定。對于技術經費的投入、技術信息的交流、技術保密、技術獎勵、技術標準等事宜,均應有所規范。逐步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激勵文化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完善增值稅制與企業所得稅制,對符合規定的文化科技企業采行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措施。此外,倡導與推進產學研合作,吸引和培養文化科技產業的操作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

宣示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攸關文化科技產業的存亡絕續,其意義可謂是至深且巨,版權保護尤是如此。文化科技產業多屬于核心版權產業、相互依存的版權產業。我國如欲大力發展文化科技產業,必須全面完善知識產權的主體制度、客體制度、權項制度、利用制度、管理制度、保護制度,嚴格保護版權,創造優質的法律環境。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當引導文化科技企業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到企業的科學研究、組織生產、經營流通等各個環節之中,構筑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產業鏈條,激發文化科技企業生產文化產品、提供文化服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應當強化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提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的聯合執法能力和執法效率,提高政府的市場監管能力,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的權益,有效保障文化科技產業的發展。應著力建設包括版權登記、版權交易、版權咨詢、版權、版權認證、版權調解仲裁等內容的綜合服務體系,并且建設由版權公共服務機構承擔的作品版權信息庫和版權使用監控系統,繁榮文化科技服務市場。

完善法律責任制度。“產業調節法多表現為零散性、即時性的法規、規章,法律責任制度的規定往往不夠完善,對此應予正視。”②責任主體方面,不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亦應包括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為推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可以規定經濟公益訴訟機制,并且規定對行使公益訴訟權的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給予必要的保護和適當的獎勵。責任形式方面,固然不可缺失行政責任形式。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可以規定一些特別責任形式,如取消從業資格、使其信用下降等。以綜合性為其顯著特征的產業調節法,法律責任形式亦應具有綜合性,能充分救濟權利人及有效維護社會公益。歸責原則方面,一般情形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定情形適用嚴格歸責原則。對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公務人員職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可徑直規定為過錯推定原則。

(作者單位:南昌理工學院政法學院)

【注釋】

①李昌麒:《經濟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80頁。

篇9

因本人有孕在身,預產期為x月x日,現需要回家休息,調養身體。特向領導申請辦理請假手續,x月x日回來上班,請假時間為4個月。目前本崗位的工作已移交給xxx同志,經過近期的培訓,xxx同志已經完全可以勝任本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關心和照顧,真正體現了人文化主義。

特此申請,望領導審批。

申請人:xxx

xx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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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產假的規定為:女職工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篇10

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內涵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早期曾經長期被稱為“智力成果權”,后來民法通則作為對法律概念定義方面最為普遍引用的法律規范之后就通行“知識產權”這一稱謂了,而目前學界普遍采用的通說都以獨創性為實質要求、保護客體具有非物質性,在一定地域范圍內有期限地加以保護作為認識知識產權概念的幾個重要特征,在這一點上法學教科書都是以此為依據給知識產權下定義的。在學術界,學者們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作出的定義都不盡相同,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它是知識產權行政機關開展執法活動的總稱”①,“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必須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最終目的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打擊侵權行為,維護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②,在上述文獻中,學者們采用的定義語言方式各有不同,但各有自身的出發點,都強調行政機關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需要法定授權,主要采取行政查處手段,目的是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維護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人身權益和財產收益。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項舶來品,始于改革開放之初,經過30多年的制度的建構和發展,目前主要集中于著作權領域、商標領域、專利領域。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采取“雙軌制”模式,即對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既重視行政機關保護手段的發揮應用,也不排斥司法領域的救濟途徑,所以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制度。以此為導向幾個部門法律,即《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權法》都在其法律文本中都做出了關于行政保護的專門安排,而且隨著法律歷次修訂形成了以行政處罰手段為中心,重視處罰程序法公正公開,構成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內容體系。

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意義

藝術作品,是通過藝術體驗和藝術構想創造出來的產物,藝術創造者通過創造的意愿和行為來實現靜潤心靈。《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明確規定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并列舉其眾多的表現形式,如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和建筑作品、影視作品(包括電影以及電視劇等其他形式的影音作品)。在保留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方面持支持觀點的文章無一不詳盡地闡述了行政機關采用保護手段的有益性:“行政機關處理案件以積極主動態度為先,可以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責令賠償損失和沒收侵權工具、罰款等措施,而且這些措施一經作出即可付諸實施,在訴訟期間一般不停止執行”③,“知識產權糾紛多數量大,對執法人員專業要求特別高,而行政機關具有職能分工明確、效率高和比較專業化的特點,便于當事人根據不同的知識產權糾紛直接到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請求處理,故行政保護能夠適應客觀要求”④。上述觀點都關注到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優勢,當然以行政救濟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問題并不排除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選擇機會,行政保護只是對司法的有益補充,兩者有所區別,互不矛盾,當然這意味著在具體實施中萬不能以行政代替司法,要極其注意行政手段的邊際,這樣才能發揮行政保護的優勢,避免其因運行不當所產生的風險。

三、云南省藝術作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實踐

云南省作為全國少數民族最多、文化多樣性最為突出的省份,擁有豐富多彩、特點鮮明的民族民間文化,充分展示出云南各族人民的生存智慧和非凡創造力。民族民間文化作為產生創造具有民族民間特色藝術作品的源泉,對藝術作品的產生有極大的題材供給、技術支持作用,在這樣特殊的省情下進行藝術作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本身就具有特殊的意義。筆者對云南省藝術文化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考察,例如省文化廳2014年“文化遺產日”系列宣傳活動上,通過“讓文化遺產活起來,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為主題,并不單純進行知識產權的普及宣傳活動,而是與現實環境結合在現場直接與公眾互動,進行民族民間文化音樂的演唱或演奏、美術作品展、非遺展,專家文物鑒定和欣賞,普法宣傳等項活動,展示出云南省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從上述新聞報道中看出,我省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還是相當予以重視的,云南省的傳統藝術作品多從民族、民間文化中汲取養分進行構思創造,因此加大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在客觀上將有利于激發人們創造的靈感,更好地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調動作者的創作激情,推動全省藝術作品的保護與發展。在云南省地州執法方面,以西雙版納州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經驗最為典型,該州通過對文化市場領域開展整頓秩序、對出版物銷售市場、音像制品市場、互聯網上網場所、娛樂和演出場所、電子出版物市場全方位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加大對主要商業區范圍針對監督和打擊力度,使西雙版納州的文化產業實現了良性循環,特別是針對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對進出口的文化產品加大執法檢查,凈化了版權環境和文化產業的發展,規范了公共文娛場所經營秩序,保障了州內文化市場的文明與健康。這是云南省通過采取行政執法手段打擊版權侵權行為的有利舉措,是云南省近年來為數不多的行政執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突出案例。從另一層意義上來說,規范文化市場的合法經營,通過加大對藝術作品的行政保護力度促進文化產業的良性發展,從而創造出更多優秀藝術作品形成產業良性循環的氛圍,這對豐富全國文化產業都是至關重要的。在云南省的地方文化立法中,有兩部比較重要的地方性法規,一部是于2000年5月通過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另一部《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也于2013年3月獲得通過。這兩部法律條文中都有一些對藝術作品進行行政保護的規定,然而其類型限于民間的和傳統范圍內具有非遺性質的藝術作品。另外《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遺的保護工作,并直接對其職責進行了詳細列舉,這是在地方立法中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保護的詳盡規定,同樣《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第五條也要求地方政府重視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并且需要納入當地國民經濟規劃;這些都是云南省地方立法作出的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積極而有益的探索。但是同時我們看到云南省雖然在制定和實施關于文化遺產行政保護方面有著成熟的立法經驗,但這都是關于行政法方面原則性規定,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條文依然是少之又少,還須進一步在地方立法中細化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

四、云南省藝術作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具體對策

藝術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不同類型的藝術作品在利用法律手段保護時有細微差別,但多數藝術作品采取著作權的保護原則與方法進行保護,《著作權法》明確規定我國采用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作品是否公開發表不是獲得版權保護的前提。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對著作權的侵權舉證存在著重重困難一直是影響藝術作品的司法保護的作用得以有效發揮的障礙,而學者對是否保留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爭議也并未停止,但從現有行政保護的實際效應、行政程序的經濟方便和快捷以及并不影響司法保護救濟途徑的運用觀點下很多人仍然持贊成意見;而對于藝術作品占有市場經濟應用巨大價值的實用藝術作品而言,我國現階段還沒有直接在法律中明確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模式和具體規定,實用藝術作品是套用美術作品的類型來加以保護的。借鑒國內其它省份的先進做法對于云南省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提高行政執法的能力和水平是大有裨益的,這都會有利于云南省文化產業、藝術作品的發展。在此上海浦東新區在全國開先河,通過成立統一的執法機構來改變“多頭執法”的現狀,做到“一個部門管理,一個窗口服務,一支隊伍辦案”。這也給云南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體制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省份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該區根據著作權法和實際地域情況,于2004年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著作權管理條例》,這是對上位法實施的區域細化,有利地指導了著作權行政執法與司法,對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是極為有益的。基于對其他省份的考察和云南省的實際情況,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改善:首先,政府行政機構進行合理布局與整頓,設立統一知識產權執法機構,加強執法力量,合理利用行政執法手段;其次,省屬相關部門制定藝術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細則,注意學習省內外已有的成功經驗,吸取失敗案例中的不足和教訓,這將對具體指導省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有現實意義;再次,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改革力度,加大文化藝術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力度;最后,重視著作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行政機關和公檢法機關不斷深化合作,加大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查處和審判,遏制知識產權犯罪擴大的態勢。

五、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