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置法范文

時間:2024-02-01 18: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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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法

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五)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六)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條、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五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閑置土地。

建設用地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不得批準占用農用地。對閑置土地利用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采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地儲備。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八條、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項目;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設項目,并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閑置土地宗地檔案,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

篇2

一、土地閑置的行政調查

《辦法》第5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辦法》第6條對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包括的內容作了規定: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3.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4.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6.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辦法》第7條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閑置土地調查的方式包括:1.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即證人證言;2.現場勘測、拍照、攝像即勘察筆錄和視聽資料;3.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及其他審批資料即書證;4.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即當事人陳述。進行行政調查的主體是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非人民政府。行政調查對土地使用權人并未產生權利義務的實質影響,因此,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調查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可以提訟。

二、土地閑置的行政確認

根據《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為防止土地使用權人采取假動工手段而規避法律,《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辦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1/3。《辦法》第9條規定,經調查核實,符合閑置土地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出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認定書是行政確認的一種表現形式,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該法律文書,其拒絕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等有效方式進行送達。《辦法》第10條規定,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包括: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3.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4.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5.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辦法》第11條規定,閑置土地認定書送達后,作出認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行政確認的主體是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非人民政府。閑置土地的確認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因此,該行政確認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土地閑置的行政處罰

土地閑置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以人民政府名義對其進行制裁,因此,征繳土地閑置費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罰。《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5條也有相關規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的具體形式和操作未做細化規定,《辦法》第14條規定,因土地使用權人開發資金不足或者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1.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辦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2.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辦法》對處罰主體進行調整,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人民政府,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職權的問題上,作為下位法的規章不得改變職權。事實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作出處罰決定區別于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因此,《辦法》第14條規定的職權對執法實踐是誤導,將導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難以得到司法審查的支持。

《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規定,較大數額罰和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進行聽證,征繳土地閑置費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屬于較重的行政處罰。聽證主體即處罰主體人民政府向行政相對人發出擬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告知通知書和擬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告知通知書。而《辦法》第15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筆者認為,《辦法》規定的聽證主體違反行政處罰“誰處罰誰聽證”原則。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要求;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4.公開聽證;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6.聽證委托;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8.制作聽證筆錄;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辦法》第16條規定,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3.決定的種類和依據;4.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辦法》第8條規定,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情形包括:1.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2.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3.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4.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5.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6.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屬于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經核實后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選擇下列方式處置:1.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期限、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2.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3.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閑置土地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4.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5.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6.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辦法》第13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土地出讓合同定性為民事合同,出現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按照變更、解除合同原理處理。

《辦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閑置土地業已設立抵押權,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害于抵押權保護。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或者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罰決定不僅僅是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的問題,而是應當銜接好抵押權的有效保護。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企業破產法原理,稅收優先于民事債權,民事債權優先于行政處罰。人民政府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罰決定不得對抗抵押權。

《辦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這既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也是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

四、土地閑置的行政強制執行

《辦法》第17條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辦法》第18條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眾所周知,《土地管理法》沒有賦予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強制執行權,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設定進行了規范和限制,因此,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設定注銷登記強制執行權缺乏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在相應的司法審查中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權應當由法院強制執行,即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后國土部門再行注銷登記;征繳土地閑置費屬于金錢罰,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金錢罰的強制執行主體也是法院。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在處罰決定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3

一、我市土地利用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略)

一是企業規劃意識不強,隨意性較大。

二是容積率偏低,投資強度不足。

三是竣工投產滯后,產出率低。

四是因用地和拆遷等問題未能及時得到解決,而影響企業開工。

二、充分認識清理閑置土地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開展閑置土地清理,盤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是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在國家實行宏觀調控政策,收緊“地根”,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以來,清理閑置土地就是一項重要內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也作了明確規定: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二)開展閑置土地清理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必然要求。閑而不用是土地資源的最大浪費。目前報批工業用地項目,主要是靠通過土地整理和宅基地整治來獲得建設用地折抵指標。近年來,我市通過土地整理共獲得折抵指標21597畝,宅基地整理獲取建設用地復墾指標1615畝。但大家知道,土地整理難度已越來越大,新增有效耕地面積已十分有限,且上級分配給我市的折抵指標報批建設用地的額度,在短時間內不可能放開。去年僅為1132畝,今年也將與去年持平。因此,如何來解決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緊缺這對矛盾,如何來解決土地供應這一缺口,如何使土地資源不再是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唯有靠不斷挖掘土地潛力,走節約和集約用地這條道路。而閑置土地清理是挖掘土地潛力的關鍵環節,也是盤活土地存量的有效途徑。

(三)開展閑置土地清理對促進我市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初步掌握的土地利用情況,全市目前不包括閑置廠房,經農轉用而閑置的土地有2000余畝。如能合理利用這些土地,將可帶動投資1.6億元以上,產出的效益也將十分可觀。通過閑置土地清理不僅可依法加強土地管理,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同時也可切實解決“有地無項目用,有項目無地用”的矛盾,從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去年,我市在南馬工業功能區開展了閑置土地清理的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從南馬工業功能區的試點看,我市完全有可能抓好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各鎮鄉、街道和經濟開發區、江北新區、橫店電子工業園區管委會要身先士卒,積極投入到此項工作中來,促進企業更新觀念,講大局、顧全局,珍惜土地,做好節約集約用地這篇大文章。

三、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的總體目標和處置原則

全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四個月時間,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閑置土地集中清理工作,并依法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著力盤活存量土地,實現粗放型用地方式向集約利用型用地方式的轉變,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建立科學合理配置資源的新機制,努力緩解我市用地緊張狀況,促進我市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此次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將遵循以下四條原則:一是依法處置的原則。對清理出來的每宗閑置土地,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置。二是政府主導與企業主商討相結合的原則。在閑置土地清理和處置方面,政府及相關部門處于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但在制定處置實施方案時,注重與企業主面對面商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促進開發、防止資源浪費的原則。特別是對收回的閑置土地,市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土地開發的前期準備工作,盡快使其進入有關程序,重新確立土地使用權人,防止資源的浪費。四是公開處置的原則。通過相關渠道和形式,將閑置土地處置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典型案例和不配合調查處理的單位要在新聞媒體上曝光,直至追究相關責任。

在加大依法處置閑置土地的同時,要著手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防止土地資源流失,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實現土地優化配置。一方面,企業申請土地指標不僅要與企業規模大小掛鉤,還要與企業的利稅掛鉤,實行畝產稅收的考核。另一方面,在供地方面也要有更加嚴格的要求:對屬限制性、禁止性的項目不供地,對投資不到位的不供地,對不符合供地要求、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意向性供地一律解除協議,重新安排使用;對可以供地的項目,要按照集約用地原則重新核定土地供應量。對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影響城市功能分區和產業布局的項目,該調整供地的要重新調整。

四、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認定范圍和處置方式

我市這次清理閑置土地主要是指工業閑置土地。根據有關規定,工業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建設的土地。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應認定為閑置土地:(一)出讓合同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未規定動工建設日期的,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動工建設的土地;(二)已動工建設但已建土地面積占應動工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金額占總投資金額(不含出讓金)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準終止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土地;(三)已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建設面積雖已超過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金額占總投資金額(不含出讓金)雖已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但連片閑置的土地面積超過十五畝且滿二年未開發建設的土地;(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閑置土地的處置,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園區管委會或土地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按照認定閑置土地時的土地基準地價百分之十的標準收取。

閑置土地處置的總要求是:該動工的要限期動工建設,該處罰的要處罰,該收回的要收回,該調整使用的要重新調整使用。具體可以選擇下列四種方式進行處置:

(一)延長動工建設時間。土地使用者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后可批準延長動工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政府協議回收。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交還市政府,依照協議規定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三)安排臨時使用。對閑置土地由市政府安排其它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建設,土地出讓期限順延,基準地價上調的原土地使用者應補繳差價。市政府安排臨時使用期間,原土地使用者免繳土地閑置費。

(四)折價收回。符合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由政府依照其規定折價收回。

五、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驟和主要任務

這次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將采取上下聯動、普查摸底、依法處置與督促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整個清理處置工作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宣傳發動階段(時間:20*年4月17日前后)。做到宣傳發動到位、人員機構到位、政策措施到位。主要任務為:一是召開今天這個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動員大會,全面部署全市閑置土地特別是工業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工業園區管委會(經濟開發區、江北新區、橫店電子工業園區)和主要工業功能區所在鎮鄉、街道等重點區域要召集企業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傳達今天的會議精神,將涉及此次閑置土地清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條文整理匯總公示于眾,并加強宣傳解釋,使企業認清目前國家對土地政策的宏觀形勢,明確政府對土地清理處置的規定和措施;講清閑置土地清理不是整企業老板、與企業過不去,而是要使企業依照有關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入區企業“三率”等要求,促進企業更快更大發展,使企業理解我市這次土地清理工作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從而能予以支持配合。二是成立專門機構。市里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市各套班子領導參加、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導、督促檢查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抽調相關部門骨干力量組成辦公室工作小組,實行集中辦公。各鎮鄉、街道及經濟開發區、江北新區、橫店電子工業園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專門負責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三是出臺《*市工業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試行)》。今天已發給大家,各地要嚴格依照該實施辦法,認真扎實做好清理處置工作。四是公布群眾舉報熱線,電話號碼為*,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二階段為調查摸底階段(時間:20*年4月18日—5月15日)。做到全面地毯式普查、摸清底子。主要任務為:一是以經濟開發區、江北新區、橫店電子工業園區、各鎮鄉、街道工業功能區為重點,對全市*年以來占地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工業企業用地情況進行逐宗清理普查,不留死角和空白,特別對閑置土地要進行認真核查,摸清宗數和面積總量。我想,這次清查也要包括摸清閑置廠房的有關情況,雖然這次對閑置廠房處置未作出明確要求,但工業園區管委會和鎮鄉、街道要想方設法,督促幫助企業“消滅”閑置廠房。二是向用地單位發放《土地使用情況調查表》,核查企業的開工率、土地利用率、投資強度、產品銷售、納稅等情況。三是建立“一地一冊”的閑置土地工作臺帳。對清理出來的每宗閑置土地逐項造冊登記。根據調查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閑置土地的認定工作,并明確處理方式和處理時限,落實相關責任人。

第三階段為依法處置階段(時間:20*年5月16日—7月20日)。做到依法合情合理,實行分類處置。主要任務為:一是在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召開閑置土地清理專題會議,對前一階段情況進行通報。對實踐中已出現而實施辦法中未規定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探尋解決方案。深入閑置土地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和教育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要面對面找企業主商談處置方案,允許企業自查自糾。同時,要向閑置土地企業送達《責令限期開工(恢復建設)通知書》,催促企業限期開工建設,及時投產。二是實行分類處理。針對每宗地塊的不同情況,分類制訂處置實施方案,組織落實處置措施,盤活閑置土地。三是確定責任單位,切實解決因政府、部門等原因致使土地閑置的實際問題,促使有關企業盡早開工投產。

第四階段為總結完善階段(時間:20*年7月21日—8月20日)。做到查漏補缺、健全機制。主要任務為:一是建立閑置土地跟蹤檢查制度。對于目前已盤活利用的閑置地,要做好階段性的自查總結,并督促落實后續監管工作;對于仍未落實處理意見的閑置地,要抓緊落實處理意見,制定處理方案,全力推進閑置土地的利用。二是建立閑置土地儲備檔案。利用閑置土地做好選商引資工作,防止出現第二輪土地閑置。三是做好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的土地變更登記工作。四是探索建立預防閑置土地發生的長效機制。各地要搞好總結,強化對新供土地的監管,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及時處置新發生的閑置土地。

六、扎扎實實做好閑置土地清理工作

在這次閑置土地清理工作中,希望大家在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時態度要堅決,宣傳解釋工作要到位;企業主工作要做細、做實、做透,要講究方式方法;要注意消除誤區,使企業積極支持配合;不要欺軟怕硬,要敢于動真格;不能有頭無尾、虎頭蛇尾,決不能拖拉扯皮、敷衍塞責,更不能半途而廢、前功盡棄。為此,就扎實做好此次清理工作提出以下四點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鎮鄉、街道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上來,把開展閑置土地清理工作作為當前推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來抓,確保閑置土地做到摸清家底、盤活存量。為此,要克服三種思想傾向:一是消極等待思想。對清理閑置土地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處置政策未能認真鉆研,強調客觀困難,不敢碰硬,怕得罪人,存在畏難情緒,等待觀望。二是重擴張、輕挖潛的思想。普遍習慣于擴張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不注重存量土地的盤活挖潛,對節約、集約用地的緊迫性認識不足。三是土地調控意識薄弱。對全市閑置土地清理,特別是對強化土地調控能力的認識不足。我們要在工作中認真克服這些不良思想傾向,輕裝上陣,打有準備之仗、打成功之仗。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具有政策性強、工作任務重、情況復雜、沉淀問題多、涉及各方面利益再調整和再分配、處置難度大等特點。為此,必須強化領導、集中領導,既要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又要明確責任,嚴格工作質量、時限等要求;既要樹立攻堅克難的信心和決心,又要有應對各種困難和挑戰的充分準備,確保清理處置工作取得實效。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集中精力、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層層分解,責任到人,一抓到底。

(三)明確政策,依法處置。一方面,嚴格要求,狠抓落實。要始終堅持“一要抓緊、二要從嚴”的要求,嚴格掌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從嚴清查、從嚴處置、從嚴驗收,絕不走過場。另一方面,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要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區別輕重緩急,依法依規靈活處置,大膽探索適合本區域的新路子。具體工作中,重點抓好“四個結合”:一要與選商引資工作相結合。對適宜發展工業的閑置土地,重點是抓好選商引資,集中發展大項目、有實力的項目。二要與強化土地儲備相結合。不斷加大對重點地區、重要地段的土地回收力度,通過協議回收等方式作為儲備土地,使政府掌握更多的土地支配權。三要與長遠的發展目標相結合。各地要著眼未來發展,對暫時無項目的,積極探索政府調控的新路子,把閑置土地的調控權集中到政府手里,堅決不允許繼續讓少數人長期積地或者炒地牟利。四要與保持社會穩定相結合。在處置閑置土地過程中,要做深入細致的工作,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涉及抵押的應征求抵押銀行的意見,按規定需要進行聽證的應進行聽證,依法維護原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與原土地權利人、新土地使用者以及村集體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篇4

41.8億元的天價、307.6畝的凈地,香港信和董事會主席黃志祥率領的財團,在5年前(2007年)的7月30日,一舉刷新了李嘉誠以24.5億元拿下南岸楊家山2500畝的地王紀錄,創下當時重慶房產市場之最。

在成渝高速連接的另一端,就在拿下重慶三鋼廠地王的10天前,信和出手41.38億元拍下成都沙河地塊。從起始的200萬元/畝到最后的1130萬元/畝,黃志祥對此地塊亦志在必得,而同樣志得必得的陽光100董事長易小迪落寞無比。陽光100置業集團從2005年進入成都后,已經花掉數億元用于土地整理。連售樓部都已經建好的易小迪不得已灑淚離去。

黃志祥拍地時的豪爽不無理由。2007年6月,國務院宣布成渝兩地成為城鄉統籌試驗區,土地即將大幅升值的預期下,包括信和在內的九龍倉、中海等地產大佬們紛紛在重慶、成都花費重金購置土地儲備。

然而5年時間過去了,在成渝兩地房地產開發全面提速的時間里,信和兩地地王產品始終沒有面向市場。

拿地5年后緩慢開發

在重慶三鋼廠地塊的工地,映入記者眼簾的是一整塊尚未平整的地塊,五六臺刷著明亮黃漆的起重機正在地塊一側作業。即將建造的是信和北濱路項目的一期工程。記者在工地一角發現了正施工的項目概況,蹊蹺的是,5年前已獲得的凈地項目,在今年的6月20日才正式開工。按照現場施工許可證的內容,計劃到2014年6月24日,這里拔地而起的將是一座總高70米左右的20層高樓,建筑面積近15.2萬平方米。

“最近2個月才開始大規模施工,塔吊進場施工也剛1個月時間。”一位現場施工人員告訴記者,工地正在進行樁基施工,施工速度比前段時間快了不少。而據該項目經理趙安耘的介紹,項目打樁已經接近尾聲。

而在信和成都地王施工現場,同樣大門緊鎖、沒有接待中心。現場展示的工程概況圖顯示,案名為迎暉路塔子山6號地塊一期工程,正式開工日期鎖定在2011年12月21日,亦較拿地日期過去了4年多的時間。據介紹,這里首先將建一棟100米高的大樓,預計于2014年2月20日竣工,整個工期歷時790天。

而陽光100在2011年前后重新殺回成都,第一個項目米婭中心就落子在信和成都地王旁,而米婭中心的售樓部剛好就是當年陽光100為迎暉路六號地塊所建的“飛去來器”。

從現場情況來看,地塊一期工地已近正負零零線,中間部分已經開始澆筑,周邊一側目測已經搭建了三四層。

“兩相比較,信和開發的速度十分緩慢,一般來說做地下車庫或者地下商場,有半年時間已經差不多了,等到建地上,一周一層是正常速度。”項目周邊某開發商代表對時代周報記者稱。

當年高調入場的信和,如今卻連相關項目規劃都沒有對外公布,在外界看來,這兩幅地塊已然成了一個謎團。拿地5年,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信和成渝兩地項目遲遲未能亮相?為何選擇在近幾個月的時間節點才施工?

拖延有術周邊房價近翻倍

記者查閱地塊出讓文件等相關資料發現,按照2007年拍地時的約束性安排,重慶信和北濱路項目應該在2008年3月底前動工,2011年3月竣工。

但盡管拍地豪爽,信和在隨后的開發進度上卻盡顯扭捏。2007年拿地后,香港信和宣稱,將在4年內陸續完成該地塊的開發,將其做成重慶的最高端項目,以豪宅為主,擁有包括五星級酒店等標志性商業配套設施,并招納原深圳招商房地產公司副總經理孟才,作為項目最早的操盤手。

但直到2009年3月,香港信和才在當地媒體刊登廣告,公開對其13個項目招標。當地市場翹首以待。而此后,仍無動靜。而在彼時,信和方面不但開發未動,其地款也未結清。2009年,重慶某土地儲備集團副總經理在接受采訪時介紹稱,“香港信和方面現在只付了26億元,還有15.8億元未付。而這些價款本應在2007年就要付清。”因此,在市場質疑聲中,“信和退地”一說此起彼伏。

“由于公司是外資企業,因此換匯問題拖累了地款結清。” 時任地塊項目的負責人孟才曾向記者表示,由于按規定每次只能換5000萬美元,每換一次時間可能要1個月左右。香港信和遂設立了三個公司,專門進行換匯結算。

但隨后,該說法再度被市場質疑,“香港信和的外匯問題根本沒有上述人士所說的那樣復雜。但無論如何,兩年時間已經足夠讓41.8億元從容地匯進重慶。”

盡管如此,重慶信和項目一直到2010年才宣布開工奠基,但隨后就做做樣子,不了了之。“今年調控重壓下,地王項目被逼入市的緊箍咒愈來愈緊。”重慶容磁房地產經紀總經理王雪松分析,今年6月7日,國土部正式經修訂通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土地閑置滿1年,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的,有關部門將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對于這些疑問,重慶尖置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尖置” )營銷策劃部負責人戚天勝僅對時代周報記者稱:“一直在調整規劃,也要經過多層審批才能拿到施工許可證,所以一直拖到今年才能大規模施工。”重慶尖置是信和置業為在重慶拿地于2007年1月組建的公司。

記者從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了解到的情況顯示,重慶尖置今年4月11日才去申辦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今年5月10日,該項目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預審)才進行報件。

而對于重慶整體項目歷經幾次規劃調整,項目設計前后如何變化,調整內容多不多以及何時才取得相關審批證件等具體細節問題,被戚天勝拋給了香港總部,他稱,“以他的身份,不能隨便接受采訪”。

篇5

關鍵詞: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成效;措施

1 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基本情況

土地治理項目建設以中低產田改造為重點,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節水高效的高標準農田。項目的扶持對象主要是農民。其主要特點是,按區域統一規劃,按項目進行管理,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水利、農業、林業、科技等措施綜合配套,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2000~2009年間,遼陽縣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實際完成總投資17523萬元,其中財政投資13157萬元(中央財政投資8140.1萬元,省財政投資3736萬元。市財政投資723.9萬元,縣財政投資557萬元),自籌投資4366萬元。縣土地治理完成項目50個,治理面積39.6萬畝,項目所惠及地區涵蓋遼陽縣所有鄉鎮。

2 項目實施取得的成效

通過中低產田改造、小流域生態綜合治理、高標準農田示范工程等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的實施,項目區初步實現了社會、生態、經濟統籌發展。

(1)基礎設施明顯改善。通過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的實施,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項目區基本形成了“旱能灌,澇能排,渠相連,路相通”的格局,農業科技綜合配套,項目區土地綜合開發生產能力明顯提高,為農業生產的持續快速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2)農民經濟收入穩步增加。項目區農業資源得到合理利用,農業生產條件得到改善,生產潛力得到充分發揮,主要農產品產量大幅度增加。據不完全統計,該縣通過項目實施共增加農民純收入13899.56萬元,項目區新增糧食生產能力5426.5萬斤。

(3)農民科技水平逐漸提高。項目區大力開展技術培訓、良種、良法的示范推廣,促使群眾由“農業生產種在地得在天”的傳統耕作方式轉變為依靠科技增產增收致富,科技文化素質得到提升,科技種植水平明顯提高,項目區科技覆蓋率達85%。

(4)有效促進了現代農業發展。圍繞優勢產業扶龍頭,圍繞產業龍頭建基地,圍繞基地建設帶農戶,圍繞農民增收促發展,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加快現代農業建設。

3 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業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管理也遇到一些新的問題,特別是項目工程建成后的運行和管護問題已經成為制約項目工程長期發揮效益的重要因素。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自然災害影響。近幾年,該縣降雨量大,內澇嚴重,這是農業設施損毀的主要原因。

(2)政策原因。由于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加快使部分田間工程設施被閑置。

(3)市場原因。由于市場的變化,種植結構重新調整,部分項目或部分工程設施被毀壞或拆除。

(4)社會治安環境影響。由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偏遠,治安環境較差,加之看護不到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設施丟失現象比較嚴重。

(5)管護資金短缺。土地治理項目建成后,由于過去沒有設置專項管護經費,致使項目管護無人問津。

4 改進措施

(1)著力提高項目工程的技術標準,努力建設優質工程。通過分析認為,對因自然災害而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的損毀,是由于部分項目工程的施工技術標準過低而造成的。建議提高項目工程施工技術標準,建設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優質工程。

(2)統籌規劃土地治理項目的種植結構,避免短期行為。確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的種植結構,要經過充分的市場調查、論證、進行可行性研究分析,確定項目是否具有前瞻性。確定種植的品種要符合市場的需求,確保農民增收,這樣才能調動農民種植的積極性。

(3)明晰產權歸屬,確立管護主體。采取工程產權拍賣、承包、租賃等方式確立管護主體;也可采取分級產權移交的方式明確管護主體,對大型的工程產權可移交給主管部門。如蓄水池、排水及灌溉工程可移交給縣水務部門的管理所管護。

(4)全面落實項目工程管護責任制。實行項目工程損毀追究制度,做到發現非自然原因工程損毀有人管、有人負責。要進一步落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的管護責任制,任務要明確,獎罰要分明,責任要落實。

篇6

【Key words】geologic hazard; weather warning; Lichuan County

1 引言

地質災害的形成除與地質條件有關外,降雨和人類工程活動都是很重要的誘發因素,單九生等研究發現滑坡的發生與近3天內的降水強度、過程降水總量、降水持續時間等關系十分密切(單九生等,2004)。氣象因素誘發的地質災害具有:區域性、群發性、同時性、爆發性、后續性和成災大等特點(劉傳正等,2004)。黎川縣地質環境較為脆弱,人類工程活動比較頻繁,區內地質災害頻發,社會經濟發展與地質災害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有效預防地質災害的發生并最大限度減少地質災害給人類生活及經濟發展造成的損失,正在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更好地推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效減輕和避免地質災害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前研究區內對降水和地質災害兩者之間的關系研究只停留在粗略的統計分析的基礎之上,并且相關數據年代較久且不全面。本文通過在“黎川縣1/5萬地質災害調查項目”所獲得的大量最新地質災害數據的基礎上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研究工作,建立符合本區實際情況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數學模型及預警區劃,可為全縣防災減災提供科學依據,最終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2 區內地質及氣象背景

2.1 地質背景

研究區地處江西省中偏東部,撫州市東南部,武夷山脈中段西麓。位于武夷斷塊隆升區與撫河谷地的上升區的交接部位。武夷山呈“弓”形環繞縣域東部、南部,黎灘河由東向西橫貫全區,形成了東南高,西北低,三面環山,西北開口的“撮斗”形。受以間歇性上升運動為主的新構造運動控制,區內地形起伏、河谷深切,高差顯著,最大高差約1419m。大地構造單元為華南褶皺系(Ⅰ2)贛中南褶隆(Ⅱ3)武夷隆起(Ⅲ8)的中段,武夷山隆斷束(Ⅳ21)的東側(張蘭庭等,1973)。區內地形形態總體復雜,呈現出地形坡度、坡形、坡向的多變性。由于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質災害防治形勢十分嚴峻,主要地質災害類型為滑坡、崩塌、泥石流,其中以土質滑坡最為發育,且具有突發、頻發、群發、點多面廣等特點(聶智??,2015)。

2.2 氣象背景

研究區地處中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區,氣候溫和濕潤、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四季分明。據黎川縣氣象局提供的有關資料(1957~2010年),多年年均降雨量1829.9mm。最大年份(1998年)降雨量2462.6mm,最小年份(1963年)降雨量1242.5mm;最大日降雨量320.0mm(1998年7月1日),最大時降雨量70.4mm(2006年6月25日),最大10分鐘降雨量26.4mm;年均暴雨日數5.0天,最長連續降雨天數21天(1998年6月),過程雨量678.2mm,最長無雨日數37.0天。

大約每年3~6月為豐水期,10~12月為枯水期,其余月份為平水期。降雨量在時間分布上呈現明顯差異,豐水期月均降雨量為枯水期的4.3倍,而豐水年降水量可達枯水年的2.0倍。降雨量在空間分布上受地形作用明顯,東多西少,山區多平原少,具有隨地形標高增高、降雨量增大的趨勢。

3 預警數學模型及實際應用

3.1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模型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是研究在某一降雨強度作用于某一地質環境單元時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小。結合省內現有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研究成果,具體方法是將降雨特征(用降雨誘發指數表征)與地質災害敏感性(以地質災害易發性表征),進行疊加分析,確定預警預報等級,建立群發型區域性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模型。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級別評價指標采用如下公式:

H = Z×R

H --預警級別評價指數。用于評價預警級別,綜合反映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與強度。

Z --基于降雨誘發的地質災害敏感性,用地質災害易發性表征,反映在相同降雨作用下各種地質環境條件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差異。

R --降雨誘發指數。反映不同降雨過程作用下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差異。

3.2 確定臨界降雨量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的臨界降雨量是根據區內多年來地質災害的成災雨強研究確定,采用有效降雨量、當日降雨量2個指標。用有效降雨量綜合表示前期降雨特征。有效降雨量用下式(單九生等,2004)計算:

式中:Pz--為某日有效降雨量;

Po--為當日降雨量;

Pi--為當i日降雨量;

λi--為當i日的影響系數,通過優化法取0.75;

以黎川縣1998年、2002年和2010年群發性地質災害的降雨資料為依據,分析有效降雨量和當日降雨量的關系,并得出相應的臨界降雨量。主要方法為:以降雨特征值為橫坐標,以災害發生累加頻率值為縱坐標,編制災害發生累加頻率曲線圖,取累加頻率曲線突變拐點對應的降雨特征值,作為預警狀態的降雨特征值的臨界值。見圖1和圖2,由此可以得到地質災害發生時的臨界降雨量界值,見表1。

3.3 確定降雨誘發指數

降雨誘發指數主要反映降雨強度。根據各降雨特征指標臨界值(有效降雨量和當日降雨量)與各降雨特征指標實際值關系計算,采用如下公式:

R = n + Pr/LP

H --降雨誘發指數。

n --降雨特征指標實際值所處臨界值區間對應的預警狀態級別值。

Pr --降雨特征指標實際值。

LP --降雨特征指標實際值所處臨界值區間的下限。

3.4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級別劃分

中國地質災害預警級別劃分為五個等級:1級、2級、3級、4級和5級,見表2(國土資源部等,2003)。

3.5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區劃

根據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出區內45mm和95mm日降雨量時的降雨誘發指數,利用Arcgis的空間分析功能,與地質災害易發性分區數據進行疊加分析,確定3?、4級和5級預警的評價指數分別為:1.00~1.45、1.45~1.95和1.95~2.55,由此得出相應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區劃分析圖,見圖3和圖4。

3.5.1 日降雨量≥45mm預警區劃

對圖3進行整合修飾,得出黎川縣日降雨量≥45mm預警區劃成果圖,見圖5。本降雨量級別在氣象預警中相對降雨強度為最小。各預報區概況如下:

(1)Ⅴ級預報區。主要分布在縣境東北部的厚村、華山和東、南部的熊村、德勝、樟溪等鄉鎮的部分區域,分布范圍較小,該區總面積為322.07km2,占總面積的18.84%。該區為地質災害高易發區,是區內年降雨量最大區域。防范地質災害類型為滑坡、崩塌及泥石流。

(2)Ⅵ級預報區。主要分布在華山、洵口中、荷源、湖坊、中田、日峰、潭溪、熊村、社蘋、樟溪、西城鎮鄉鎮區域,分布范圍最大,該區總面積為799.88km2,占總面積的46.80%。該區主要為地質災害高-中易發區,年降雨量普遍大,是黎川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多發地段。防范地質災害類型為滑坡、崩塌及泥石流。

(3)Ⅲ級預報區。主要分布在日峰、龍安和荷源、中田及社蘋等鄉鎮區域,分布范圍較大,該區總面積為537.72km2,占總面積的31.46%。該區主要為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及低易發區,是黎川縣境內年降雨量總體較小的區域。

3.5.2 日降雨量 ≥ 95mm預警區劃

對圖4進行整合修飾,得出黎川縣日降雨量≥95mm預警區劃成果圖,見圖6。本降雨量級別為95mm≤日降雨量

(1)Ⅴ級預警區。主要分布華山、厚村、洵口、湖坊、荷源、熊村、德勝、潭溪、社蘋、宏村、樟溪、西城和中田、龍安等鄉鎮,分布范圍最大,該區總面積為1252.16km2,占總面積的73.26%。該區主要為地質災害高易發區,防范地質災害類型為滑坡、崩塌、泥石流。

(2)Ⅵ級預警區。主要分布在日峰南-龍安南-樟溪南、荷源北、德勝北-熊村西一帶,分布范圍較大,該區總面積為316.46km2,占總面積的18.52%。該區主要為地質災害中易發區,防范地質災害類型主要為滑坡、崩塌。

(3)Ⅲ級預警區。主要分布在日峰鎮北西、中田北東一帶,分布范圍最小,該區總面積為54.89km2,占總面積的4.95%。該區主要為地質災害低易發區,防范地質災害類型主要為滑坡、崩塌。

3.6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信息

縣氣象臺提供每次降雨過程的天氣預報資料,各有關部門將相關數據與氣象預警區劃圖中對各預警區發生地質災害的等級進行逐個分析和判定,做出空間預警預報區,并將3級、4級和5級預警提前在預警信息平臺上,如通過電視、電臺、互聯網、手機短信等形式將預測結果向社會,讓相關人員及時撤離,最終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篇7

[關鍵詞]投資價值投資風險國家政策旅游投資

中國旅游業發展正在發生著新的變化,產業結構和新的增長點有所轉變,新的投資熱點正在形成。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資源開發資源型景區已經成為土地開發的新的熱點,根據中國加入WTO的承諾,2003年,外商可以在中國投資旅游景區景點,據估計,從2003年~2010年,將有80億美元投向旅游景區景點建設。根據中國國際旅游投資網(省略/)近期公布的旅游招商項目的統計,在旅游業各分支行業中,景區的招商項目最多,也最為活躍,比例占總招商項目的54.71%。本文試就投資價值、國家地方政策和投資風險三個方面論述旅游土地開發的優勢與劣勢。

一、投資價值分析

1.獲得高額利潤

旅游景區屬于資源稀缺型商品,一旦擁有景區經營權就可以形成資源壟斷,從而獲得壟斷利潤。

從資源來看,景區供給量過少導致資源緊缺。盡管中國地大物博、歷史悠久,給我們留下了眾多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但是畢竟數量有限,而且時空分布不均衡,造成了我國資源型景區的局部稀缺。從2004年A級景區經營效益情況(表1)中,可以看出資源型景區級別越高,壟斷性越強,效益也好。從需求來看,國內國外游客都對資源型景區需求很大。根據國際旅游組織的調查,74%的游客首選到資源型景區觀光,尤其在旅游消費剛剛啟動時這一比例更高。

供給不足,需求旺盛這就造成了巨大的供求缺口使的景區形成壟斷性經營。而從國內黃金周旺盛的旅游消費,看這個供求缺口會持續一個比較長的時間,也就是說景區的壟斷性經營也會長時間存在。

數據來源:國家旅游局

2.衍生性延長產業鏈

旅游景區相對其他旅游行業而言可開發的旅游產品種類多、數量大、衍生性強、可創新性強,這樣就使景區的生命周期增長,獲得利潤的時間也隨之增加。

由于旅游產品存在生命周期一旦產品進入停滯或衰退期就無利潤可言。而這個時候產品能否復興的關鍵在于創新,只有再開發出有吸引力的產品才能延長獲利時間。而資源型景區依托自己的核心資源,開發的產品除了基礎的觀光產品外,還可以開發度假產品和專項產品。這就使得景區可以開發的產品極大豐富。景區每年都可以通過開發新產品,吸引老游客故地重游新游客慕名而來,從而將利潤維持在較高水平。

由于資源型景區產品的多樣性,開發的多層次性可以使企業的投資風險進一步降低。企業獲得景區經營權后,既可以自己開發核心產品,也可以將特定產品開發經營權出讓以減少管理成本和難度,并分散風險。

3.獲得核心競爭力

旅游景區作為旅游業的核心資源要素,是旅游產業鏈的中心環節,也是旅游產業群的輻射中心。投資資源型景區有利于旅游企業資源的整合,也有利于產業鏈向上下游延伸。

旅游企業擁有景區資源,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鏈條,為旅游者提供一條龍服務。這樣不僅可以實現優化資源配置,節約成本,提高效率,還可使旅游者在旅游的過程中享受到更多的方便、快捷與舒適,并且強有力的產業鏈條也是阻擋國外企業競爭的有力武器。

二、政策分析

1.政策支持投資

(1)中央投資景區基建

我國進入2000年以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促進旅游發展,明確要求增加對資源型景區基礎設施的財政投資,放寬對資源型景區開發項目的審核條件。另外國家還安排了67.2億元國債資金進行景區建設,促進景區發展。

2001年4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通知》。通知強調增加對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性資金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通過股票發行上市等方式融資。積極探索建立境內外旅游產業基金。

2004年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放寬了對旅游項目的審批規定不使用政府投資的,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但將區別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國債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于2000年開始,重點支持資源品位較高、發展潛力較大的國家級或省級旅游景區的項目。至2004年底國家累計投入67.2億元國債資金,在較短的時間內集中開展了一批旅游景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了景區環境,提高了景區的綜合接待能力。

(2)地方立法促進景區發展

從各地政策看,為了加快開發資源型景區,很多省市明確提出資源型景區的經營權可以轉讓。而且很多省市設有旅游發展資金用于建設資源型景區的基礎設施,并且在稅收,土地政策上都有優惠。雖然國家并未出臺《旅游法》,但是地方為了規范旅游發展,更為了促進當地旅游,紛紛出臺地方性旅游管理條例。為了適應我國旅游業的迅速發展如湖北省,云南省,北京市等已經修訂舊版旅游管理條例。

2.景區經營權出讓――爭論中前行

對于資源型景區的特許經營權出讓的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從專家到大眾一直爭論不休。但是總體上,景區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還是在各地進行。在很多省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景區的經營權可以有償出讓。

(1)地方政府和旅游局――支持經營權出讓

為了貫徹落實景區所有權經營權分離,湖北省、福建省、上海市、貴州省、浙江省、重慶市、山西省、云南省等省市在旅游管理條例中明確提出了經營權,可以通過拍賣、招標方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有償轉讓給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2)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經營權在探索中前行

建設部雖然多次出臺文件要求風景名勝區不能將經營權轉讓,但是由于景區實際的控制權在地方政府手里,建設部的管理力相對薄弱。而且建設部對經營權的態度從文件變化中也可以看出逐漸放寬經營權的出讓,由絕對不允許經營權出讓,到經營權出讓有底線。

建設部依據國務院出臺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出臺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國家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國家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加強風景區管理。

(3)其他部門――議論紛紛

林業部、國土資源部在積極探索將所屬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招商引資。根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第十條,森林公園的開發建設可以由森林公園經營管理者同其他單位或個人以合資合作方式聯合進行。國土資源部認為通過建立地質公園,根據地質遺跡的特點,營造特色文化,發展旅游產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文物部門作為代表全體人民保護管理文物的機構認為,文物保護屬于社會性公益事業,應以保護為前提,利用只是

保護的一個方面,而且根據《文物法》的有關規定,文物遺址不得做其他商業用途。

三、風險分析

任何投資行為都是有風險存在的,同樣資源型景區的投資也存在一定的風險。許多資源型景區項目取得了成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顯著,但也有不少項目投資失敗, 損失巨大。投資者如果加強風險意識,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和手段還是可以規避風險取得成功的。

景區投資風險主要來自:政策風險,資金風險,開發風險,市場風險等。本報告將對其中幾個重要的風險及規避措施加以說明。

1.政策風險

自然資源是幾千年不變的,變數大的是人為政策,對政策分析判斷,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尤為重要。我國現在還沒有出臺旅游法,各地旅游法規地方特色明顯,這些法規的持續性和有效性都很差。現在企業經營旅游產業,獲得的只是部分權益,如經營權、管理權。企業和政府簽訂20至50年的協議,這些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還要特別關注省、市、縣之間的法規是否沖突,而越基層制定的法規,修改越容易。景區內部多頭管理,條塊分割,法律、政策上有許多不連貫的地方,導致了景區開發的無所適從。所以說政策是旅游開發中最大的風險。

2.資金風險

我國景區開發并不是一般認為的“低投入,高產出”模式,而是“投入,投入,再投入”的模式。開發資源型景區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的資金,而且需要一定的現金流進行景區的后續投資。

景區開發初期內部交通,基礎設施,營銷等這些都是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而且景區開發并不是一錘子買賣,因為景區面臨競爭,面臨游客需求的改變,所以景區需要創新旅游產品,而新的旅游產品的開發也是需要大量資金的。再次,景區室外設施的耗損速度快,需要的維護更新經費也非常可觀。很多景區投資失敗就是在于沒有后續資金投入景區開發,導致景區吸引力下降,收入達不到預期的原因。

3.開發風險

由于缺乏統一的、高水平的規劃,使一些已經開發、利用起來的景區、景點和旅游設施普遍存在檔次不高,產品結構單一的問題,缺乏整體旅游概念,景區和景點布局不合理缺乏吸引力。許多景區由于對市場需求缺乏清楚的認識,導致市場定位泛化沒有明確的市場定位景區主題不鮮明沒有明確的旅游形象。

旅游區項目開發需要考慮其所依托的資源,強化資源特色,突出項目主題,同時旅游設施的配套建設也要圍繞主題展開。這樣的項目一旦開發,其可變彈性較小。正常情況下,項目特色顯然是投資者所追求的目標,因為主題越突出,其生命力就越強。但是這恰恰也是項目的風險所在,因為越是有特色的項目,越是不易改變其內容與功能,或者改變內容與功能的成本代價過高,給風險轉嫁帶來困難。

4.市場風險

旅游產品市場需求量的大小,與游客在某一特定環境、特定時期內的消費心理、消費偏好和這一時期內旅游消費的總趨勢等密切相關,而游客的消費心理、偏好等是經常變化的,特別是隨著游客群體的不斷個性化,游客結構的不斷多元化,旅游市場需求難以捉摸,某些特定旅游產品愈來愈難以同時滿足游客群體中各個不同的需求,同時也使某些旅游產品很難實現所期望的游客云集的目的,旅游產品的有效生命周期也因此而大大縮短,這就直接影響到旅游項目開發的投入產出效益比。

國內各地區全面大力開發旅游業,各類旅游產品蓬勃發展,旅游產品數量的快速增加超過市場需求的增長,再加上政府對旅游市場調控、監管力度不夠,旅游市場的無序競爭相當激烈,從而明顯地加劇了旅游項目的投資經營風險,合理投資回報難有保障。

參考文獻:

[1]彭德成:《中國旅游景區治理模式》.中國旅游出版社,2003

[2]約翰?斯沃布魯克著張文等譯:《景點開發與管理》,中國旅游出版社,2003

[3]鄒統釬:《旅游景區開發與管理》.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4]保羅?伊格爾斯斯蒂芬?麥庫爾克里斯?海恩斯著張朝枝羅秋菊等譯:《保護區旅游規劃與管理指南》.中國旅游出版社,2005

[5]成偉光:論旅游產業核心競爭力.人文地理,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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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加筋堤壩 有限元 土工織物 本構關系

文獻[1]建立了一個加筋復合土體的本構關系,它將加筋復合土體視為一種近視的橫觀各向同性體,引入摩擦等效附加應力的概念來模擬土與加筋體之間復雜的界面作用,充分考慮復合土體的各向異性以及土工合成材料的特點,通過一些假定得到了在不同的受力和變形條件下一些彈性參數的計算公式。本文將對此模型指出應用中應注意的問題,然后分別采用室內試驗和一個工程實例來進行驗證,最后利用本模型對某個加筋堤壩工程分析加筋對沉降和穩定的影響。

1 模型使用中的幾個問題

首先需要對文獻[1]中本構模型的幾個問題進行說明。

(1)從分析過程中可以看出,各彈性參數公式分別是在一定的變形和應力路徑條件下的結果,按理說這些公式也只能用于特定的條件,在不同的受力和變形條件應按上述方法或其它方式進行重新推導。但是在實際工程中受力條件和變形條件較多,不易也沒有必要對每一種工況都進行仔細地分析,而且有些情況下的彈性參數按上述方式并不能直接推導出簡單的公式,如平面應變條件下的豎向模量和泊松比。所以這里要作一個近似,即假設這些參數作為固有的彈性參數,雖然復合體為各向異性的,但我們也不妨認為由以上各種特殊應力路徑得到的彈性參數與土體參數之間的關系適用于其它應力路徑的情況,如平面應變條件下的豎向模量和泊松比公式可以近似地取用εx

(2)各公式均含有土體和加筋體的彈性參數,若考慮土體的非線性,土體參數與所受應力有關,一般情況下,如加筋復合體單元初始狀態為(σx,σy,σz),某時段受到外力的增量為(Δσx,Δσy,Δσz),這時復合體中的土體參數Es,μs所對應的應力狀態為(σx+σadsx,σy+σadsy,σz)(σx+σadsx+Δσx+Δσadsx,σy+σadsy+Δσy+Δσadsy,σz+Δσz)

而不是(σx,σy,σz)(σx+Δσx,σy+Δσy,Δσz+Δσz)或(σx+σadsx,σy+σadsy,σz)(σx+σadsx+Δσx,σy+σadsy+Δσy,σz+Δσz)。因此即使在相同的外力下,加筋復合體與未加筋土體相比,前者中土體與后者相比由于受力不同所以彈性參數的取值也就不同。復合體中的加筋材料也一樣,其參數Eg、μg所對應的應力也與外力不同。這與等效圍壓法有所區別。

(3)在推求各參數以及附加應力時,應用了復合體與土體以及土體與加筋材料應變協調的假定,所以上述公式嚴格地講僅適用于應變協調時的情況。對于一般的工作荷載,在實際情況下加筋材料與土體變形都比較小,一定范圍內的土體與加筋材料均能夠協調變形,不會發生相互錯動。在實際有限元計算時,在每一個時段計算完成后,應隨時根據附加應力求出相互摩擦力和加筋材料的拉力判斷是否超過極限強度以及單元的計算應力是否超過極限狀態,如有個別加筋單元超過極限強度可按一般土體有限元修正方法作相應的調整,同樣也應注意附加應力的極限值。在這個判斷或修正或求加筋復合土體的應力水平時以及用來穩定計算時需要用到復合體單元的強度參數,關于復合體的強度問題可見文獻[2]的詳細論述。

本文在下面的工程實例計算時對平面應變條件下加筋復合體單元近似地認為只有有兩種破壞類型即:斷裂型破壞和摩擦型破壞,而暫不考慮應變過大型破壞類型。這時根據摩擦等效附加應力的概念可以得到當發生加筋材料斷裂型破壞時,復合土體的強度參數認為在原土體參數基礎上增加:;當發生摩擦型破壞時:復合土體的內摩擦角為,這里L為加筋復合土體單元的寬度,H為單元的高度。兩種破壞類型則按小主應力是否超過臨界圍壓:來判斷,此時為折線形的強度包線[2]。

(4)采用這個模型,還可以按如下方法近似考慮土工織物預應力的作用。平面應變情況下在求復合土體中土體參數所對應的應力狀態時,除按上文公式求出復合體的摩擦等效附加應力之后,再加上由于預應力所引起的附加應力:Δσadsx=σ0/H,H為單元的高度,σ0為加筋材料的預應力,容易發現當施加了預應力后,復合體中土體的初始應力也比原來增加了Δσadsx,。

2 模型的試驗驗證

作者已對文獻[1]中的式(23)(Ez)、式(24)(μz)和式(27)(Ex)進行了試驗分析。其中Ez、μz可從常規三軸試驗(Δσ1>0,σ2=σ3為常數的情況或稱為三軸被動壓縮)來確定。而對于水平向模量由虎克定律可以知道從上述三軸被動壓縮試驗的應力路徑下得不到具有Ex意義的曲線,但若采用σ1=常數,Δσ2=Δσ3≠0的應力路徑,式(2-95)表明這種應力路徑可以用來分析Ex。因此可以利用三軸試樣進行了軸向應力不變,徑向應力減小的應力路徑試驗即三軸主動壓縮試驗,對水平向模量進行試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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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四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和《豐寧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發土地資源,必須從實際出發,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兼顧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維持生態平衡。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珍惜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土地資源、濫用土地的行為,予以檢舉、控告。

    第三條  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依法出讓、轉讓。出讓、轉讓的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轉讓土地。

    第四條  為發展本地經濟,引進資金和技術,需要使用、開發土地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縣的土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并設置土地管理所,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擬定土地復墾、開發、利用和保護計劃。

    (三)負責土地的調查、統計、評價和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土地管理檔案。

    (四)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會審工作。

    (五)負責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出讓、轉讓的審查和報批工作。

    (六)監督檢查土地的開發、利用情況。

    (七)查處違法占地案件,辦理獎懲事宜。

    (八)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糾紛。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計劃、建設、水利和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的規定,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變更時,土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必須按期到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土地的使用者必須在三十日內,到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依法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持出讓、轉讓合同和有關批準文件,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因贈與、繼承或者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自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縣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處理。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必須經過科學考察和論證,實行統一規劃,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六條  本縣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同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和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承包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荒山、荒灘、荒地、荒坡等荒廢土地進行開發、治理,并維護承包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荒廢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開發、利用;屬于集體所有的荒廢土地,可以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戶或者個人開發、利用。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承包的荒山、荒灘、荒地和荒坡,在不違反承包合同的情況下,允許其轉讓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條  按照規劃開發荒廢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領取《土地開發許可證》和《開發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新開發的耕地,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

    第二十二條  開發荒廢土地達到合同規定的規模和效益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開發、利用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和不行洪的河灘、河道的,必須向縣人民政府水利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度以上荒坡不得開墾為耕地,已經開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或者種草,恢復植被。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限期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壩上地區嚴禁在河灘、草灘挖取草坯或者將草地改為耕地。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以鄉(鎮)為單位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實行重點保護。

    非農業基本建設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占用面積。除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項目外,不得占用一級基本農田。

    第二十六條  占用基本農田從事非農業基本建設的,除依法繳納有關稅費外,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

    (一)三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六十。

    (二)二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

    (三)一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百。

    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繳,用于本縣基本農田的建設,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基本農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建窯、葬墳、挖砂、取土、采礦、采石、堆放固體廢棄物。

    不準利用挖坑、打場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滿一年不按批準的項目開工建設,以及承包經營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耕地和自留地連續兩年不耕種的,按荒蕪土地處罰。

    第二十九條  磚瓦窯用地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審批。人均耕地一畝五分以下的村莊,不得占用耕地新建磚瓦窯。

    因進行磚瓦窯生產占用土地,以及在可以恢復耕種的土地上建設砂、石、土場或者進行采礦,必須報經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每畝五百元到一千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押金。占用的土地復墾為耕地并經土地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返還全部土地復墾押金;不能復墾為耕地或者違反復墾規劃的,土地復墾押金不予返還,用于復墾土地。

    第四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進行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征地。

    禁止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私自協商占地。

    建設用地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妨礙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需要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已有使用單位的國有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出讓、轉讓或者劃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征用、劃撥土地的審批權限:

    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超過上述限額的,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安置辦法,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占地補償標準,可以低于國家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

    經批準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居民,應當按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一次性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以村為單位設立帳戶,實行村有鄉管,并專項用于本村的土地開發、保護,不得挪用。

    征用菜田,除依法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應當按每畝三千元的標準,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用于新菜田的開發建設。

    第三十四條  對已規劃為建設用地的耕地,應當調整為機動地,在未批準建設之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耕種。

    第三十五條  農村個體戶或者合伙興辦的企業,應當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確需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按征地的審批權限報批。停止使用后,必須將土地退還集體,地上附著物可以作價交集體使用或者自行拆除,恢復地貌。農村個體戶或者合伙興辦企業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農村村民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的,經本人申請,村民討論和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建制鎮居民在規劃區范圍內申請建房(包括在原批準使用范圍內接房、建小房),經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無房居住需要建設住宅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征地后,按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的規定,出讓給建設住宅戶使用;使用國有土地的,按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其住房的占地標準,不得超過當地居民的標準。

    第三十八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每處宅基地的占地標準為:

    (一)大灘鎮、魚兒山鎮、萬勝永鄉、四岔口鄉、草原鄉和外溝門鄉控制在七分以內。

    (二)其他鄉(鎮)控制在四分以內。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戶,無房居住確需另立門戶的;

    (二)農村村民戶人口超過本村村民戶均人口平均數一倍,確屬缺少宅基地的;

    (三)因遭受自然災害等正當理由需要搬遷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和退伍的干部、職工、軍人,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無房居住的。

    第四十條  農村村民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劃給宅基地:

    (一)年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戶,一方已立門戶并有房居住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子女另立門戶需要的;

    (四)出賣、出租房屋或者宅基地的;

    (五)計劃外生育未處理的;

    (六)違反村莊和鄉(鎮)建設規劃,侵占、超占和搶占土地未作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  因自然條件惡化或者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生產、生活困難需要搬遷的,由本人申請,按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報批。新批宅基地的用地標準,一律按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建設住宅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現場勘驗定位,發放《用地許可證》。

    住房峻工后,建設住房戶應在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由縣人民政府發放《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宅基地經批準后超過兩年未建設住宅的,批準手續自行作廢,再建設住宅時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否則,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四十四條  因進行建設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當與被占地單位簽訂合同,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臨時占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后應當退還土地。確需延長的,必須按征地的審批權限報批。

    臨時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向被占地單位繳納土地補償費;臨時占用國有土地,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

    (三)在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土地資源的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其協議或者合同無效,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雙方各處以每畝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開發,恢復植被,并按開發面積,處以每畝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