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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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資質管理辦法

篇1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執(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和行業形象,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年第142號令)、《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年第151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執業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執業人員資格及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并對各縣(市)進行業務指導。

各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物價)、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好與房地產估價服務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估價人員管理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估價服務的人員,須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并受聘于一個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取得《注冊證書》后,方可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第五條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五)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七)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

(八)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

(十)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十一)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房地產估價師在注冊有效期內實行年度誠信執業評價,評價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

第七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方可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八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技術標準,恪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或騙取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

(三)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

(四)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收費不開票據、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不簽訂委托合同或者虛假委托;

(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七)接受未經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業務,進行房地產估價;

(八)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

(九)在國家或省未出臺新的收費標準前,按件收取評估費用;

(十)估價機構允許非估價師以估價師名義執業;

(十一)一年度內有兩次(份)估價報告經抽查或鑒定不符合規范要求;

(十二)不配合房地產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檢查或調查;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在資質有效期限內實行年度誠信評價,評價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在公布。除年度誠信評價外,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一的,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一的,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作出經濟處罰。估價報告嚴重失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建議資質許可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撤回或注銷估價機構資質等處理。

第十三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相關規定,屬于發改(物價)、工商、稅務等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估價機構、人員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2

一、法規制度落實情況。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要求自覺接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執行《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和《房地產估價規范》。

二、估價機構資質審批情況。局行政服務股受理估價機構的備案。目前,我縣只有“福地房地產土地評估咨詢有限公司” 于2015年9月4日通過省住建廳電子政務大廳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系統的網上審批,取得了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三級資質。對在我縣執業的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進行動態考核,并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在我縣執業情況,將逐步建立、健全我縣房地產估價行業信用檔案。

三、行業監管情況。在我縣執業的估價機構中,沒有一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我縣設立分支機構,沒有出現行政干預房地產抵押業務,強制評估、制定評估等問題,也不存在阻礙和排斥外地機構進入本地市場的情況。

四、估價機構執業情況。異地來我縣執業的估價機構目前有2家,我們要求異地估價機構應委派熟悉我縣房地產市場情況且相對固定的三名估價師執業,對首次來我縣開展估價業務的機構,應持估價機構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估價師的執業證書原件來我局行政服務股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后,才能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

篇3

北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完整版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資格審定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固定的辦公用房

3.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且流動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篇4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改為“市、縣人民政府”。

二、第六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三、第七條修改為:“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四、第八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代表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五、第九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六、第十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篇5

今天,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以及世界估價組織協會在這里舉辦主題為“估價專業的地方化與全球化”的國際估價論壇。在此,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向各位中外來賓表示誠摯的歡迎!對論壇的召開表示熱烈的祝賀!

當今世界,隨著現代經濟和科技水平的高速發展,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這將對各行各業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既為我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又為我們前所未有的挑戰。估價行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服務對象----投資者、金融機構等的跨國、跨地區活動日益頻繁,不可避免地要為其提供跨國、跨地區的估價服務。這一方面會促使估價理念、估價術語及其內涵、估價方法、估價結果表述等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趨同,另一方面需要估價師熟悉當地的相關制度政策,遵守當地對人員資格、機構資質等的要求。特別是房地產估價,由于房地產的不可移動特性,決定了它是一個地區性市場,不僅受到當地消費習俗等的影響,更受到當地政策、制度等的影響。本次論壇以“估價專業的地方化與全球化”為主題開展研討,對于準確認識估價專業的全球化和地方化,對于正確處理估價專業全球化與地方化的關系,對于妥善對待不同國家和地區估價行業組織、估價機構以及估價師之間的競爭與合作,從而促進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估價行業的共同進步與和諧發展,特別是促進以服務地區性市場為主的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女士們、先生們: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房地產估價行業快速發展,估價業務數量持續增長,估價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估價標準體系逐步健全,估價技術方法日趨成熟,估價專業隊伍日益壯大,估價執業行為更加規范,估價服務質量明顯提高,估價行業的社會影響顯著提升。逐步建立起了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管理體制,基本形成了公平競爭、開放有序、監管有力的房地產估價市場。房地產估價在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防范金融風險、增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中國十分重視發展房地產估價行業。目前,全國有房地產估價機構近4500家,從業人員25萬余人,有35036人取得了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其中注冊執業的30274人。房地產估價業務包括了為房地產轉讓、抵押貸款、房屋拆遷補償、房地產損害賠償,以及稅收、司法鑒定、公司上市、企業改制、資產重組、資產處置等提供專業意見,同時積極探索估價業務的進一步深化和科學合理的拓展。

中國十分重視房地產估價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根據這一法定制度,建設部相繼頒布了《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健全了房地產估價法規體系,使之更具操作性。

中國的房地產估價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和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均被確定為政府行政許可事項。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后方可執業。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機構必須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方可依法承擔房地產估價業務。同時,通過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的作用,加強了對房地產估價業務的監管,保證了房地產估價市場的良好秩序。

中國十分重視房地產估價標準體系建設,*年頒發了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此后還了《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等。這些都有力地保障和有效地提高了房地產估價服務的專業水平和公信力。

今后,我們將繼續完善的法制環境、優質的政府服務、規范的市場秩序,積極扶持海內外房地產估價機構做優、做強、做大,鞏固和進一步拓展房地產估價市場。

女士們、先生們:

中國政府鼓勵內地房地產估價界與國際、國外及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同行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合作。我們愿意不斷借鑒吸收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進一步完善中國房地產估價法律法規體系,規范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加強對房地產估價市場日常監管,提高房地產估價人員的敬業精神、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水準。*年,在《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內地房地產估價師與香港測量師(產業)率先實現了資格互認。*年,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成為國際測量師聯合會全權會員。今天,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攜手中國內地同行,與世界估價組織協會聯合舉辦本次論壇是中國房地產估價行業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加強相互合作、促進共同發展的又一體現。今后,我們還將積極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

女士們、先生們:

處理好估價專業的地方化與全球化,有許多理論和實踐問題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討。希望參加此次論壇的海內外專家學者、專業人士、與會代表,深入開展討論,廣泛交流意見,一同為估價行業創造和諧、共贏、美好的明天。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規劃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與管理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在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開發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房屋產權產籍、房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審批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城市規劃、城建、土地、工商、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各司其職,配合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規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組織計劃、城市規劃、城建、土地、房產等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居住小區和工業區的布局、規模、配套標準及建設進度。要優先開發改造棚屋區以及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的區域。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需要,提前提供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設計條件。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按批準的詳細規劃設計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規劃控制指標和設計條件的,必須報原批準單位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條  在城市舊城區進行房地產開發,應當遵循疏散人口、增加綠地、完善設施、改善環境的原則和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

開發建設多層住宅必須保持合理的房屋日照間距,新城區住宅日照間距比例不得小于1:1,舊城區住宅日照間距比例不得小于1:0.7.第九條  舊城區改造詳細規劃中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情況圖應當公開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

南昌市的重大城市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與管理

第十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金和流動資金均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其他企業注冊資金和流動資金均不得低于100萬人民幣,并應當提供具有驗資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有4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1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并按國家規定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備案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的驗資證明;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及聘用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其取得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建設項目。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接房地產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5個等級,其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審批權限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符合二、三級資質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房產管理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定;

(二)符合四、五級資質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房產管理部門審定;

(三)省屬企業、中央所屬企業由省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定。

按照國家規定不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核發一次性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由省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省范圍內跨地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當憑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到開發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并將開發所需項目資金存入當地銀行。

開發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按前款規定登記后,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的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承擔微利住宅建設任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必須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的,必須停止進行開發經營活動,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和破壞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推行招標投標辦法。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城建、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向土地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筑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六)項目經營方式等。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承接開發項目時,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用于記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中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和處理意見。

發放《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內的配套基礎設施必須與房屋主體工程同時或者先行規劃、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并應通過招標擇優確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保證所開發項目的整體質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所開發的項目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使已經動工的開發項目停工或者拖延施工。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承擔開發的企業應當在限期內予以補救達到驗收標準。

綜合驗收合格的條件如下:

(一)符合規劃要求;

(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畢;

(三)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完備;

(四)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已經落實;

(五)物業管理單位和方式已經確定;

(六)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預售商品房,應當簽訂預售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申請刊播、設置、張貼商品房預售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其承辦或者商品房預售廣告業務。商品房預售廣告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的預售款必須用于已經預售的房屋及其有關工程建設,在支付和清償該項預售房屋的全部建設費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用商品房預售款,致使商品房不能按期竣工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已竣工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確認產權,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條  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必須實行限價銷售。實行限價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前,向市、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申報核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轉讓、出租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未按本條例取得資質證書,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2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造成房地產開發項目不能按期竣工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經審查,符合預售條件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預售手續,不符合預售條件的,責令其限期退還預售款項;并處以該批商品房總造價1%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廣告經營單位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因工程質量低劣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處以損失額2倍罰款,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罰沒處罰必須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供出售用的住宅、別墅、度假村、寫字樓、辦公樓、商業用房、服務業用房、公用事業用房、標準工業廠房、倉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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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產測繪;質量;控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 P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房產測繪屬于一種法定的測繪程序,中國房產測繪的起步比較遲,發展相對緩慢,目前仍處在規范建設的初始階段。現在房產測繪的質量管理中仍有很多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房產測繪的水平關系著千家萬戶切身的利益,所以很有必要強化對房產的測繪質量控制,并對其有關措施進行研究。文章通過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結合,展開了針對房產測繪質量控制的措施討論。

1房產測繪概論

所謂房地產測繪指的是使用測繪儀器和技術、手段,進行房屋或土地以及其它房地產在自然或權屬狀況方面,在位置或數量、質量、利用狀況方面進行的專業化測繪。其可以有效增強行業具有的專業性,且能得出可靠性很高的參考依據,提升城市的整體規劃水平。可以說房產測繪是對法律、經濟和社會多個方面均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一定要強化對房產測繪的質量管理,控制房產測繪的市場,強化房產測繪的程序檢查,并制定有關政策和制度,公開房產測繪的有關數據,從而由根本上提升房產測繪的質量管理水平。

1.1房產測繪的內容

一般來說,房地產測繪為運用測繪方法、技術和儀器進行房產、土地和房屋使用情況、質量和數量、位置以及權屬情況和自然狀況等各個方面實施測定的一種專業測繪。而其包含的主要內容為測量和調查房產及同房產有關的建筑物,而且實施繪圖工作。而且還包含對房產土地所荷載的物品進行的測量與調查和對房產數量、質量以及位置、權屬各種基本狀況實施的調查、測定及繪制成圖紙的測繪工作。進行房地產測繪一般為對房地產的產權拆遷和交易管理,開發、產籍管理等實施鑒定和仲裁,收費和征稅及評估,且還核查房地產的管理之中的基本資料和數據以及表格等有關資料。房地產的測繪通常包含房地產項目的測繪以及基礎測繪2個方面。對于房地產實施基礎測繪通常為在一個大的區域范圍里給房地產構建整體且系統的平面管控網。對于房地產實施項目測繪就通常為對房地產關于開發和經營及權屬管理等實施分丘與分戶平面圖的測繪。而且也包括對房地產的有關數據和薄、冊、表及圖等不同內容作的測繪。對于對房地產實施的項目測繪有著十分重大的影響,可直接影響房地產的權屬拆遷和開發,交易和管理等有關工作的有效開展。進行房地產的項目測繪,土地與房屋的權屬有關證件附圖的測繪為最重要和最具有現實意義的一項房產測繪內容。

1.2 實施房產測繪的作用

做房產測繪后,可獲得的數據為進行房地產抵押貸款和契稅征收以及房產交易、物業收費和租賃活動等各類活動所不能缺少的根據。房產測繪的數據經過分析和處理后,能夠獲得很多有用的的資料,可以給城市的建設和規劃等以數據支持。而且房產測繪可作為產權證辦理的依據,也給房屋的面積和權屬及界址等以基礎資料的支持,并給房地產的管理如開發、產權和交易管理進行服務。

2 影響房產測繪質量控制的因素

2.1 對房產測繪進行質量控制的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其從業人員是否具備較好的技術水平,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等均為制約房產測繪的質量控制的重要因素。

2.2 我國現在的房產測繪有關制度和規范仍不健全。房產測繪的技術性與專業性較強,所以有的城市已制定了相關房產測量的具體實施細則。不過仍有很多城市未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實際測量中房產測繪相關人員僅按照其自己對于有關規范和標準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房產測量規范》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的理解實施測繪操作,所以使測繪工作的質量不高。因為進行復雜的建筑測繪時,其數據種類很多,情況也很復雜,數據計算的量極大,測繪工作人員的工作過程中很難保證沒有失誤。所以如果有關單位質量保障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很容易導致差錯產生。

3 進行房產測繪質量管控的措施

3.1 強化對房產測繪工作部門或單位的資格審查與認證管理。房產測繪工作一定要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或部門實施。《房產測繪管理辦法》中有規定:“國家實行房產測繪相關單位的資格審查與認證制度”。實施房產測繪工作的單位應依據《房產測繪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的規定,必須獲得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所頒發的相關資格證。實施資格審查的時候應強化對具體進行測繪活動的專業人員與進行房產測繪的技術裝備實施審查。現在對有關從業人員的審查仍未完善聯網措施,導致有人一證多報,甚至還有跨省市申報的情況。為避免造假,應要求相關企業出具誠信聲明,保障其企業的房產測繪工作不發生人員造假的情況,對于弄虛作假的人員應取消其從業資質。而對于相關設備應小心審核,進行年檢并將設備做編號管理。

必須按照市場的容量,保障房產測繪的質量,不可太早將市場進行開放,房產測繪的市場化很可能導致價格戰,而不同的房產測繪部門進行的相互壓價使市場價格的競爭機制得以形成,可是無序混亂的價格戰可能引發房產測繪的質量降低。因為房產測繪所牽扯的經濟利益巨大,而且有一定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測繪單位利用不完善的制度就可能會導致很多問題產生,從而使整個行業的誠信大幅降低,使行業的秩序受到嚴重破壞。

3.2強化房產測繪有關單位的質量意識。對于測繪單位中所有相關人員,都應使其充分了解測繪的質量是關乎其自身利益與生產發展的,必須將質量保障措施切實落實在房產測繪的各個細節中。相關從業人員應講究誠信,守法公正并真正做到位維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當然也不可損害開發商的合法利益。要保持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具備良好的測繪職業道德,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實施房產測繪。相關從業人員必須不斷增強自身的判斷能力,用自己所掌握的技術和理論,科學化處理有關問題。

3.3 強化房產測繪的質量制度管理,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進行房產測繪的過程中應設立嚴格核查的制度,健全質量檢查有關體制。按《房產測量規范》的要求,進行作業組的互相檢查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自檢以及單位設置的專職人員實施檢查等3級檢查的制度。實施房產測繪之前需要先設計出科學可行的工作計劃,并對有關圖紙資料進行掌握,從而科學預測出有可能產生的各類情況,針對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找出具體的處理措施。相關的監督部門應堅決查處房產測繪有關單位偷工減料或減少檢測程序以減少經營成本的行為。比如有的單位在進行房產測繪時可能按開發商的意愿來進行面積計算,有的應算的面積不被計算在內。現在房產測繪的審核仍然有僅為形式審核的情況,進行實際審核時并未對實際面積實施實質性的抽樣檢查就下了結論,如此一來如果有問題產生很容易導致互相推卸責任的扯皮情況。

3.4 要組織成立房產測繪的行業協會,促使行業自律

對于房產測繪的行業協會來說,其屬于一種自發的民間社團組織,但是它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由于行業協會相對來具備針對性與靈活性以及及時性,可以快而好地處理出現的各種問題,能夠有效地減少成本支出,所以行業協會有時處理相關問題更有優勢。由此可知,必須盡快構建并健全各級房產測繪的行業協會,強化進行自我管理和規范發展,并促進制度建設。有關部門需要加大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力度,并推進房產測繪的行業法規制定。而且房產測繪相關單位也要不斷進行自我完善和檢查。在引進相關人力資源的同時重視先進設備與技術的引入,從而使測繪的質量控制與工作效率和精度等得到提升。在房產管理相關部門督導下組織形成的房產測繪行業協會應起到行業的自律作用。應對房產測繪行業中產生的問題做好積極的檢討并找出解決方法,使有關制度得以完善,并推進房產測繪的管控水平。單位的內部必須將日常質量的考核與監督進行有機結合,設置好獎罰方略。另外房產測繪有關單位主管質量管控的領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必須科學地運用檢查記錄和過程監控獲得的觀察結果以及客戶反饋的意見等有關資料,對出現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找出預防措施。

結束語:

概言之,伴隨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控制好房產測繪的質量成為必須重視的問題。要使房產測繪的整體質量得到有效管理和提升,必須構建房產測繪的相關資質管控機制和健全完善的督導制度。承擔房產測繪工作任務的人員及單位必須認識到房產測繪將來的發展前景,并按照房產測繪的市場發展情況來確定與之相互適應的企業發展戰略。必須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面對和處理房產測繪中的質量管理問題,以真正讓房產測繪的質量管理水平獲得持續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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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衛國.淺談房產測繪的質量控制[J].科技資訊,2007年3月

[3]夏忠福.提高房產測繪質量的措施探討[J].測繪與空間地理信息,2013年8月.

篇8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銷售條件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第三章廣告與合同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十九條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銷售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條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超級秘書網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中、、,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住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房屋面積。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篇9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篇10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岳陽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房改房上市交易活動,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加快住宅建設,根據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個人集資建設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上市交易,是指城鎮內職工將所購房改房依法進行轉讓(含買賣、換購等)、出租、抵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職工所購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1、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可在上市交易過程中補辦);2、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已按房改政策補足房價款取得全部產權的(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補交房價款由財政部門收取后,納入地方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許上市交易:1、改變使用性質的;2、已列入城市規劃拆遷范圍內的;3、經房屋安全管理部門鑒定為危房的;4、以分期付款方式購房而價款尚未付清的;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6、依法限制房地產權利的;7、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8、違反房改政策和紀律,且未糾正的;9、學校教學區內已出售的住房;10、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第七條 轉讓房改房應繳納下列稅費: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額的5‰,由賣方繳納;2、契稅按交易額的1%計征,由買方繳納;3、印花稅按交易額的0.5‰計征,由買方繳納;4、房屋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5元交納,交易雙方各承擔50%.土地收益金及有關稅費可由國土、財政、稅務、房產等部門委托房地產交易中心代征。

第八條 凡以換購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按換購房差價繳納契稅。

出售房改房后(從交易過戶之日起)一年內新購進住房,且新購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住房收入的,退回原售房改房已交土地收益金,并免征新購住房契稅。

第九條 房改房出租、抵押的,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須在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地產交易場所進行,嚴禁場外交易、私下交易。

第十一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雙方應當簽訂合同,并持雙方身份證、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交易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30日內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必須符合建設部頒布的合同樣本的要求。

第十二條 上市轉讓成交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也可自愿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交易雙方應如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成交價,成交價明顯低于評估價的,按評估價計征有關稅費。

第十三條 職工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金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四條 上市房改房的購買人不受地域、戶籍、職業的限制。

第十五條 職工將已購房改房出售、換購時,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職工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分配、租住、購買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條 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中心;建立信息網絡,及時提供各類房地產的供求信息,搞好配套服務,處理好房地產交易糾紛。

各專業銀行要大力支持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積極發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相應成立住房貸款擔保公司,為住房貸款人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房改房上市轉讓后,物業管理仍按照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付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同房屋產權過戶給受讓人。

第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財政、稅務、國土、物價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協作,認真做好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購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租賃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