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制退休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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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省屬事業單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見》(浙政辦函[*]45號),經省政府同意,就有關問題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關于改制資產的范圍和處置
改制事業單位的資產,除用工會經費(不含職工技協)形成的以外,均列入改制范圍,單位負責人應作出書面承諾。
事業單位改制時,要由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時限統一確定為資產評估基準日前3年,審計重點為資產、負債及權益的增減變動和結果,必要時可延伸審計。對改制范圍內的全部資產必須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前,主管部門要提交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核堆后,確定評估基準日;資產評估結果要在改制單位予以公示,并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為保證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結果的公正、合理,一家中介機構不得同時從事同一家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事業單位改制時,離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員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經濟補償金、撫恤金、喪葬費及精簡退職職工、計劃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等費用,經人事、勞動保障、財政、國資等相關部門核準,可在改制單位的國有資產中提留,若資產不足提取時,由其主管部門(含二級局)或國有資產營運機構調劑解決。
事業單位改制時,單位職工的應付工資、獎勵基金、福利基金結余,經財政部門審核,可依據職工貢獻、工齡、崗位和技能等因素,按人均不超過3萬元且總額不超過結余數的50%標準,分配給職工個人投資入股,并視作個人資產,可以轉讓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
事業單位改制中,對改制后與企業經營無關的職工食堂、集體宿舍等資產,經財政部門審核,可予以剝離;對改制中清理出的壞賬損失、投資損失和報廢的資產,經財政部門核準后,按照《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核銷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劃轉給*省發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或*省榮大資產管理公司。
事業單位改制鼓勵以資產出售方式進行產權置換,出售價格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準價,根據企業盈利水平和市場發展前景,經財政部門核批后可適當浮動,但不得低于評估價的90%。
國有資產出售原則上要以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購置者原則上應一次性繳清價款,整體購買且一次性付清價款可給予10%的價格優惠。對整體購買資產數額較大,一次性又難以繳清價款的,可在購買后3年內繳清價款,但首次繳款金額不得低于出售價的50%,欠繳部分必須實行財產抵押,與財政部門簽訂分期付款協議,并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資產占用費;也可借給改制后企業有償使用1?3年,并與財政部門簽訂借款合同,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占用費;對少數微利、虧損單位的資金占用費,可予以適當優惠。資產出售收入由財政部門收繳,實行專項管理,用于支付事業單位改制成本和國有資產再投入。
國有股權設置方案由改制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鼓勵改制單位職工、社會投資者參與改制,出資置換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包括土地資產)末折股部分,不再計入改制后企業的資本公積。改制單位國有資產經資產剝離、提留后,數額在100萬以下的原則上全部退出,100萬以上的鼓勵退出。
事業單位改制后仍保留國有股權的,應當建立國有出資人制度,國有股權由省國資營運機構持有,納入其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范圍,進行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
改制單位從資產評估基準日到改制日期間的收益,50%由財政、國資部門收繳,或計入改制后企業的國家獨享資本公積,待改制后企業增資擴股時轉增國有資本金;另50%由改制后企業享有。如出現虧損,則按上述比例分別承擔。
在土地使用權處置中,改制單位除采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土地評估價的50%作為原單位所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入單位的國有凈資產統一折股,折股比率經國資、國土部門核準可合理浮動,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評估價的20%。
改制單位以凈資產作價入股的,必須依法辦妥債權債務處理相關手續。
二、關于勞動關系轉換
事業單位改制中勞動關系轉換基準日統一定為改制方案批準日。改制后不保留國有股份的,依法解除原單位與職工的聘用(勞動)關系,按職工在國有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1個月改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個人月平均工資包括職務工資、按規定比例計發的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時保留的津補貼、省定的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規范補貼、物價補貼、醫療補貼、房租補貼(下同)。個人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事業單位社會平均工資1811元的,按社舍平均工資發給(下同)。對改制后保留國有股份的,若今后進一步改制為不保留國有股份的企業,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按事業、企業工作年限分段計算。
對改制時的未聘人員或本人提出自謀職業,經單位同意后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按職工在國有單位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解聘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省屬事業單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見》有關規定,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員,由主管部門報省人事廳核準。
三、關于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在杭省屬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提前退休人員,在提前退休年限內的退休費,按本人提前退休時核定的事業單位退休費和每年遞增8%的標準,從退休費列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之月起,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提前退休年限內的退休費由原單位全額承擔。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標準按全部提前退休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的20%,每年遞增3%的標準,從領取退休費之月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繳費標準,從事業單位改制后至*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7%,*年1月1日后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并按每年遞增3%,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
上述所提費用(個人應繳部分由單位代收),在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時,由單位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清。
改制前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員,原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金待遇不變,今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退休費(養老金),原有經常性事業費的由改制單位負責補足其差額部分,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按原經費渠道安排;沒有經常性事業費的改制單位可根據條件,按規定在原資產中提留或在國有股份分紅中解決。若從資產中提留,其標準為人均最低不低于2萬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提留資金由改制后的企業負責管理和發放。
改制前參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人員,轉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中,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是指改制前在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改制后的人員,今后進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后,原進入個人賬戶的一次性補助費的處理,按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銜接。
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單位,改制為企業后,按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參保。對改制前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已建立個人賬戶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可與按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參保后建立的個人賬戶合并計算。
末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改制時離開單位的,由主管部門報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具可視同繳費年限的證明,并裝入本人檔案。
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員的撫恤金、喪葬費,及精簡職工及計劃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等費用,均按改制時事業單位現行標準據實提取,由改制后企業負責發放,今后按企業辦法調整有關標準;如單位撤銷可由主管部門委托社保經辦機構發放。
四、關于醫療保險制度銜接
事業單位改制時,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員中屬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以及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先進工作者,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省屬事業單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見》有關規定提留醫療保險費后,再按人均2萬元的標準另行提留醫療保險專項經費,提留的經費暫由單位的主管部門建立醫療保險專項基金,專款專用,用于支付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勞動模范按規定應由原單位報銷部分的醫療費用。
五、關于事業單位改制方案的內容及報批程序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浙政發[*]68號)和省編委辦、省屬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省屬事業單位分類實施工作的意見》(浙編辦[*]21號)規定,被認定為中介服務類、生產經營類的單位都要列入改制范圍;監督管理類、社會公益類單位中屬于生產經營性質的職能,原則上應將其剝離,列入改制范圍。
事業單位改制總體方案須說明單位類別、職能及基本概況,包括資產、人員及經營情況;事業單位改制的可行性,包括現行條件、未來發展前景預測,如單位撤銷,須說明理由;事業單位改制的基本思路,包括改制形式、清產核資、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理、股權設置、人員分流安置、經費提留,以及其他需報批的事項;事業單位改制的時間安排和方法步驟。
改制的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文件精神,負責制定本單位的改制總體方案,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核,由主管部門一式25份報省屬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辦公室”),由辦公室轉各成員單位,成員單位要按各自職能和有關政策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辦公室匯總,適時提交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改制單位國有凈資產在1000萬元以下的,由辦公室批復給改制單位;國有凈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或具有特許經營權單位的改制方案,由辦公室提出初步意見,報領導小組批復。
篇2
關鍵詞:人力資源管理;Excel公式函數;測算
一、引言
Excel是辦公軟件office的組件之一,它可以進行各種數據的處理、圖表繪制、統計分析和輔助決策操作,廣泛地應用于人力資源管理、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市場與銷售管理、生產管理等領域。本文主要以某企業某次薪酬測算,簡單介紹Excel在薪酬管理中的應用,以期能夠拋磚引玉,激發廣大人事工作者的思考與學習,提高工作效率。
二、測算背景介紹
某國有勘測規劃設計企業(以下簡稱某企業)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2000〕71號)改制而來的科技型企業。2002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五部印發了《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其中第二條規定“沒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規定標準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國家統一出臺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政策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離退休費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并做好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穩定工作。”因此,某企業在國家出臺事業單位調整離退休費政策后,在2003年7月、2005年10月、2006年7月、2007年7月統算了轉制前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退休費的差額,對于按事業單位政策增加的離退休費總額高于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進行了補差。
2014年10月,國家再次出臺事業單位調整離退休費政策,某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測算。本次測算首先根據國家現行的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核定政策,先核定出某企業改制前每位離退休人員事業單位待遇,然后與現行養老金(社會統籌養老金和企業補貼之和)進行比較,得出改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政策核定的養老金與現行養老金之間的差距。
三、測算過程
某企業截止2014年10月共有改制前離休人員39人,退休人員524人。因離退休人員待遇核定不一致,需分別測算,本文僅以退休人員測算為例來說明excel在薪酬測算中的應用。本文中使用的函數的具體用法可參考Excel幫助文件中的介紹。
(一)根據待遇核定政策建立測算表框架
現行事業單位現行退休人員待遇核定政策簡要如下:
(二)利用vlookup()函數,將原有資料上的每人基本退休費中的各項數額填充到此表中相關的單元格內。
在此以“2001年10月調標增加退休費” 項為例。具體操作過程如下:在E6單元格(暨“郭新中”“2001年10月調標增加退休費(元)”單元格)中輸入函數公式“=VLOOKUP(B5,[2003年非統籌離退休費測算表.xls]院直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核事業單位標準核定表!$B$3:$H$546, 4,FALSE)”,本函數的作用為返回Excel文件“2003年非統籌離退休費測算表”中的“院直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核事業單位標準核定表”的B3: H546區域 “郭新中”所在行第四列的單元格的數據(暨“院直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核事業單位標準核定表”中“郭新中”的“2001年10月調標增加退休費”)。然后利用excel的自動填充功能完成本列數據的填充。然后參照本次操作,完成編號2、3,5―8,17、23,25、26列數據的填充。
(三)根據現行事業單位養老金政策核算編號9―15各項補貼。
在此以編號9“住房補貼”項的核定填充,來說明在薪酬測算中在知道補貼標準和個人退休前行政和技術職務(未聘技術職務資格)條件下如何核定填充個人相應的補貼項目。具體過程如下:第一步通過整理原有資料建立如下的“住房補貼核定表”和“住房補貼標準表”。在“住房補貼核定表”中“退休前職務”列中要保證所有人員的行政技術職務排在技術職務之前,沒有行政職務或技術職務的空出;“住房補貼標準表”要包含所有人員涉及的行政和技術職務標準。
第二步在“住房補貼核定表”D3單元格內(暨“郭新中”按行政職務核定的住房補貼額單元格內)輸入函數公式=IF(C3"",VLOOKUP (C3,住房補貼標準!$A$3:$B$35,2,FALSE),0),本函數公式的作用為通過判斷D3單元格內(暨退休人員“郭新中”的退休前行政職務)是否為空,不為空的話運用VLOOKUP()函數返回在“住房補貼標準表”中對應的標準,為空的話返回“0”。第三步在 “住房補貼核定表” F3單元格內(暨“郭新中”按“1993.10前取得的未聘資格核定住房補貼”單元格內)輸入函數公式=IF(E3"",VLOOKUP(E3,住房補貼標準!$A$3:$B$34,2,FALSE),0),本函數公式與第二步函數公式相同。第四步在 “住房補貼核定表” G3單元格內(暨“郭新中”按“1993.10前取得的未聘資格核定住房補貼”單元格內)輸入函數公式“=D3”(本公式的作用為引用“郭新中”按行政職務核定的住房補貼額),在G4單元格內輸入“=MAX(D4,F3)”(本公式的作用為比較“郭新中”按退休前技術職務核定的住房補貼和按1993.10前取得的未聘技術職務資格核定的住房補貼,并返回其中較大者)。第五步H3單元格內(暨“郭新中”“實際住房補貼(元/月)”單元格內)輸入函數公式“=MAX(G3,G4)”(本函數公式的作用為比較“郭新中”按退休前行政職務和技術職務(未聘資格)核定的住房補貼額,并返回較大者)。第六步在“住房補貼核定表”中利用自動填充功能,完成全部人員的住房補貼核定;第七步在“改制前退休人員現行養老金與事業單位養老金標準統算情況表“利用vlookup()函數引用填充所有人員的退休補貼;第八步重復以上步驟,完成編號9、12―15、18―19、21項補貼的核定和填充。
(四)完成各位人員標準一致的補貼項目的填充
因編號10、11、16、20、22所有人員都為統一標準,所以通過Excel自動填充完成這些項目核定填充。
(五)對完成核定填充的測算表進行相應的統計計算
通過簡單的算術或者統計函數公式編號24“事業單位養老金合計”、編號27“合計”、編號28“差額”和這些項目的人均水平的計算
四、結語
通過以上的核定過程我們可以看到,巧妙地使用Excel函數和公式,可以高效準確地完成薪酬測算中大量的計算填充工作,大大提高薪酬測算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希望通過本文的經驗總結和介紹,能夠為廣大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提供借鑒和幫助。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轉制院所 離退休人員 社會保障 政策
一、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重要政策分析
(一)重要政策概述
在科研院所轉制過程中,為解決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
1999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6部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1999]18號)。提出了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改革方式,并規定相應優惠政策和組織實施意見。這是我國第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重要指導性文件,也是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的主要依據。
1999年4月,科技部等12部門根據[1999]18號文件精神,提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可操作性實施意見(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與[1999]18號文件比較,其特點是保留了18號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明確提出5年過渡期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問題的解決辦法等政策。
2000年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下發《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確定的時間標準(1999年7月),重申了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待遇不變,對過渡期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提出了5年過渡期待遇差的補貼標準及辦法。
2002年2月,勞動保障部等5部門針對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134個科研機構,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問題做了規定(勞社部發[2002]5號)。明確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不再執行企業的調整辦法,沒有事業費的轉制單位仍執行企業的調整辦法。
2003年7月,財政部等4部門,就有關部門、單位反映轉制科研機構有關政策執行中的問題,下發通知(財教[2003]68號),針對“過渡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問題,轉制科研機構的醫療保險、住房補貼問題,以及屬地化管理等問題,重申、強調了過去一些政策,沒有提出進一步的解決辦法。
(二)重要政策分析
1.《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國發辦[1999]18號)。這是我國第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指導性文件,也是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的主要依據。文件規定:“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于解決轉制前的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其他人員的社會保障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文件對解決原有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的、轉制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有重要意義,但解決不了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的同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特別是某些轉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國有性質的單位,沒有法定義務去安排經費解決這類問題。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執行“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 由于我國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執行的是兩種不同的社保體系,對因執行企業社保政策可能出現的“待遇差”,文件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
2.《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 文件明確了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退休金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單位負責”;打通了轉制單位進入企業社保的政策通道,“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提出了轉制后退休人員待遇差“采用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和“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辦法。
143號文件是對18號文件精神的延續,盡管它是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操作性文件,但仍然沒有提出解決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政策。雖然,文件提出了“轉制后退休人員待遇差”的解決辦法,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對轉制后近期退休人員的“待遇差”問題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對“單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也不是強制性的,導致這一補償政策落不到實處。
3.《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1)文件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確定的時間標準(1999年7月),但對部分2000年以后轉制的科研院所,因在1999年7月后調整了工資,進入地方社保管理在驗封工資時只能按1999年7月進行確認,致使轉制后退休的人員享受不到新增工資部分。(2)文件雖然重申了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待遇不變,由于養老金是按所在城市企業人均養老金標準支付的,盡管也明確了差額部分由原單位用事業費或自籌資金支付的辦法加以解決,但是許多科研院所轉制后繼續改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國有性質企業,讓改制后的企業承擔事業費不足的差額部分補貼,法律依據不足。對沒有事業費的單位,雖然明確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從基本養老統籌基金中支付。解決了“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社會保障”支付問題,但同時又規定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因事業單位近幾年退休金增幅高于企業養老金,導致了企業與事業單位同類離退休人員待遇差距的逐漸擴大。由此看來,“待遇不變”實際上是指事業單位待遇的基數不變。(3)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文件對轉制后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問題,提出了5年過渡期養老金待遇差的補貼標準及辦法,重申“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盡管這些制度對過渡期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有一定的補償作用,但待遇差的補貼是采用逐年遞減的方式,絕大多數轉制單位因“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制度不是硬性規定,并沒有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而過渡期養老金待遇差的補貼政策難以調整與事業退休人員之間的差距,導致工作時間越長,退休后養老金待遇越低。
4.《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1)文件對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調整2號文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的政策,明確有正常事業費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再執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同時也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負責發放接收時按規定標準核定的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范圍,由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準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所需資金,并由離退休人員原單位負責發放”。應該說,對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來說,是一個較好的政策安排。但由于轉制科研院所轉成企業后,事業單位調整退休金時,相關的文件發不到單位,導致不能及時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造成誤會和矛盾。 同時也增加轉制后企業管理壓力和管理成本,不利于離退休人員實現社會化管理。如果將來企業改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原單位負責發放養老金就成了問題。(2)對沒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問題政策與2號文件基本一致,文件仍沒有解決企業繼續改制后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資金來源的法律依據問題。同時,將待遇差的調整由2號文件規定的“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的“剛性”政策,調整為“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的“柔性”政策。導致離退休人員“待遇差”的補貼政策反而得不到保障,激化了離退休人員因“待遇差”得不到合理解決的矛盾。
調查發現,中央轉制科研院所自執行5號文件后,原來享受地方社保的某些優惠性政策補貼則被完全取消了,導致和當地同類離退休人員相比,待遇差距越來越大。
5.《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教[2003]68號)。 (1)68號文件強調了“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發和調整仍繼續執行國家對轉制科研機構的現行政策”,對執行現行政策形成的“工作時間越長,退休后養老金待遇越低”的問題沒有提出解決辦法。(2)對轉制科研院所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文件明確“轉制科研院所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對轉制前的退休人員,明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實行醫療補助”。對轉制前有正常事業費撥付的單位,按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統籌安排。文件解決了離休人員和有正常事業費撥付轉制院所轉制前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3)對沒有事業費撥付的單位的轉制前退休人員、兩類單位 (有事業費和無事業費撥付)5年過渡期及以后退休人員,“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障政策執行”。 因企業醫療保障與公費醫療標準差異很大。導致這部分退休人員醫療經費捉襟見肘,大病不敢看,小病看不起,意見很大。盡管部分轉制單位視經濟狀況、出于感情的原因,對他們的醫療費用有一定的補助,但不是政策性安排。特別是部分單位繼續轉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退休人員只能享受地方企業基本醫療保障的待遇。導致他們與有事業費撥付單位、地方科研院所、地方企業同類人員之間的醫療保障差距。
二、地方解決同類問題的政策及辦法
地方科研院所轉制中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政策依據,也是在中央18號、143號文件的基礎上,根據各省的具體情況,進行了相關調整。
(一)轉制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1)在養老金發放標準上,各省市都重申了“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的政策。(2)在養老金發放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二是由原單位負責發放。科研院所轉制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進入企業社保的,統一由社保機構發放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如江蘇、上海、重慶、北京、黑龍江、湖北、內蒙古、遼寧等省市);科研院所轉制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沒有隨單位其他人員進入企業社保的,養老金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廣東、貴州、寧夏、青海等市)。(3)在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上,根據科研院所轉前有無正常事業費情況而定。全額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管是采取社保機構發放還是原單位發放,資金都由原事業經費渠道解決;差額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退休金來源除原事業經費渠道解決外,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無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管是采取社保機構發放還是原單位發放,差額部分由企業自籌資金解決。(4)在養老金調整上,也是根據有無事業費撥付渠道形成不同的方式。對有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對無事業費的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企業的辦法調整。(5)在時間上,多數省市按事業單位退休方式,將時間確定為2001年12月31日;部分省市以轉制時間為節點 (如河南省等)。
2.政策分析。盡管各省市重申了“待遇標準不變”的政策,但養老金調整執行企業辦法,與事業單位差額部分由原有資金渠道解決。 由于部分企業直接或繼續改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由改制企業來承擔離退休人員待遇差,法律依據不足,即使應承擔法定義務的企業,因經營狀況的原因,無力承擔待遇差的補貼費用,導致不同資金渠道來源的科研院所同類人員在養老金待遇方面的差異逐漸擴大。中央轉制院所存在的這些問題,同樣在地方轉制院所存在。
(二)過渡期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1)提前退休。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點差別。如江蘇、浙江、湖北、河北、河南、廣東、青海、重慶、福建等省市,都規定了“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工作年限滿 20年的人員;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人員,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并工齡滿20年的職工,本人自愿,經批準,可提前退休,享受正常事業單位退休待遇。”浙江、河南、四川還制定了“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級職務工資”的政策。寧夏、湖南、黑龍江提前退休政策只規定“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按現行科研事業單位的待遇辦理單位內部退養手續,到達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重慶還明確規定“在渝的中央轉制科研機構,在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執行地方提前退休的政策,并由地方統一管理”。江西規定“在轉制過程中職工內部退養問題,由單位自行決定,經費由單位自行解決”。(2)延緩過渡期時間。有兩種方式:一是過渡期統一延后2001年12月31日,即轉制企業2001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業退休人員,一律享受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如上海、北京、遼寧、吉林等);另一種是科研院所批準改制為企業后,2~5年內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機關辦法退休,享受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本市對機關退休人員的規定執行(如上海、貴州)。(3)進行身份置換。遼寧、江蘇等多數省市、地方及行業在所屬科研院所轉制前,對員工身份進行置換補償,補償后進入企業社保。退休后一律執行企業社保待遇。(4)遼寧等部分省2003~2004年間先后又出臺了新的文件,將提前退休工齡和年齡計算時間推遲到2005年底之前 (各省時間不太一致),同時過渡期又后延2~3年。
2.政策分析。(1)盡管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點差別,但基本上解決了科研院所轉制前有20~30年工齡員工的社保待遇問題(按事業單位待遇)。 由于沒有徹底解決養老金調整執行的問題,按企業養老金辦法調整他們的待遇,也存在與事業單位差額部分補償的資金渠道問題。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問題在這類人員中同樣存在。(2)延緩過渡期的第一種方式,把待遇差補償的逐年遞減政策的起始時間又推遲了兩年,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因執行不同的社保政策導致的待遇差矛盾。但同樣存在工作年限越長,退休時待遇越低的現象。延緩過渡期的第二種方式,實際上是把提前退休政策又放寬了2年,有效解決了轉制后2年內退休人員的社保待遇問題。(3)應該說,科研院所轉制前,對員工身份進行置換補償,補償后進入企業社保,退休后一律執行企業社保政策,是一個最合理和“一勞永逸”解決問題的辦法。從調查情況來看,采用此辦法解決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目前沒有后遺癥。
(三)過渡期后退休的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各省市都規定了過渡期后“按照規定執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
2.政策分析。由于各地普遍采取了延緩過渡期的政策,到目前為止,過渡期后待遇差問題還沒有表現出來。“身份補償”的配套政策和目前這類人員數量不是很多,預計將來過渡期后員工在退休待遇問題上的矛盾不會突出。但對部分地區沒有采用“身份補償”辦法,會存在退休金待遇的差異。但矛盾是局部性的。
(四)中央和地方院所待遇差問題解決辦法
1.主要辦法。重慶市的主要做法是中央轉制科研院所執行屬地政策。“原則同意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單位執行地方科研機構改革政策”。中央轉制科研院所“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單位在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0]7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補充意見》(渝府發[2001]48號)中有關提前退休的規定執行。從 2002年1月1日起,各單位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提前退休人員和正常退休人員一并作為統籌對象,其退休費由地方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上海市的做法是改變管理體制后統一轉制。 即中央轉制院所轉制前先劃歸地方管理,然后與地方轉制院所一樣,按上海市相關政策轉制。規定“國家部委駐自治區科研機構實行屬地化管理的,享受自治區直屬科研院所的相關政策”。
2.政策分析。重慶市執行屬地政策,很好的解決了中央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矛盾,保證了中央轉制科研院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享受同城待遇。調查發現,重慶市轉制科研院所部分退休人員除對“按企業辦法調整養老金”有意見外,其他方面的矛盾并不突出。由于上海市的中央轉制科研機構轉制前一律劃歸地方管理,轉制時執行上海的相關政策,不存在兩類人員的待遇差問題,又由于上海市采取了分段計算工齡的辦法,基本上合理的解決了整個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中存在的問題。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的時間及標準確立
1.主要辦法。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水平封定在單位轉制的當月。重慶、湖北、黑龍江、內蒙古等省市的封存時間是2000年1月。貴州省以2000年7月本人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工資基數為標準核定。河南省以科研院所轉制批復時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和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核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遼寧省以2000年底前的連續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青海省以2001年12月職工本人工資(指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一次性核定后不再變動。
篇4
一、文化事業單位改制面臨的困惑與問題
文化事業單位改制的試點工作已經有幾年了,其中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教訓。全面鋪開改制工作,加快推進改革深入的步伐也越來越緊迫。廣大職工在看到、聽到、了解到這些年來企業改制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特別是下崗職工的待遇問題之后,面對單位的改制出現了以下幾種情緒:
一是部分年輕的、有一技之長的職工,思想開放,支持改制。希望改制后能有更多的發展機會和更大的發展空間。
二是部分來到退休年齡的職工則希望改制工作越拖后越好,最好能拖到自己達到退休標準再進行。要不就對買斷抱過大的希望,明確表示沒有達到怎樣的標準就堅決不買斷。總之都希望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收入不至減少。
三是還有部分職工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反正別人怎樣,自己也會怎樣。因此對改制工作漠不關心,聽天由命,態度消極。
四是雖然改制工作不會影響到離退休老同志現有工資水平,但他們擔心改制后會不會像企業單位一樣,工資關系不在單位而由勞動部門統發,感覺就好像失去了一個家,失去了做主人翁的資格。
以上所有這些贊成、害怕、期望過高和無所謂的態度,都給基層思想政治工作帶來了新的考驗和挑戰。
二、文化事業單位改制中思想政治工作的著重點
面對以上職工思想上存在的種種困惑和情緒,作為改制工作的參與者和當事人的文化事業單位政工人員該怎樣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呢?工作的著重點在哪里呢?
首先,自己要認真學習,解放思想,正確分析和認識形勢。在此基礎上對職工進行形勢教育,讓他們認識到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是現代化的必由之路。認識到事業單位改制工作勢在必行,且迫在眉睫。文化事業單位的每一個職工都要從大局出發,相信改制的目的不是國家、單位甩包袱,而是為了單位能更好地發展,為了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為了讓廣大職工過上更好的生活。改制總體來說只會越改越好。
其次,要認真領會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特別是改制所涉及到本系統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全面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工作,向職工解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講清楚它們出臺的背景和實施的好處。
再次,要協助專業人員,細心解釋相關勞動關系、工資保障等具體細節和改制程序、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具體措施以及這些措施對每個職工的作用。徹底消除職工的種種不解和疑慮,讓他們以積極、平和的心態去面對改制。
最后,要配合單位行政領導做好改制的具體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改制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旗幟鮮明地為職工說話,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文化事業單位改制中思想政治工作應注意的方法
文化事業單位特別是屬于自收自支單位的影劇院,職工普遍存在著思想保守、文化水平不高、沒有一技之長、年齡偏大的問題。面對新形勢,就職工個體而言,一般是從個人的立場出發來認識事物和理解問題的,尤其是直接涉及到職工個人利益的問題。為此,在文化單位改制工作中我們應根據具體情況,注意工作方法,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改制工作圓滿勝利完成,從而達到單位、職工雙贏的目的。
1、注重民主的方法、討論的方法,以理服人
將改制的政策文件、改制的草案、職工安置草案等復印分發到職工手中,為職工學習提供方便。召開職工大會,宣講改制方針、政策,對職工暫時不理解的方針政策及時進行解答。把改制條款明明白白告訴職工,認真聽取職工意見,對征求到的職工合理化建議,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和改制委員會反饋,爭取早日答復。
2、注重以人為本的方法,切實幫職工解決實際問題
不論去留,改制工作最終要落實到每個職工頭上,只有以人為本,做好了每個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保障改制工作的勝利完成。這就要求我們要在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的基礎上,努力、有效地幫助職工解決思想上的困惑、工作中的問題和生活中的困難,多站在職工的立場、角度進行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用真誠、友善的態度去關心職工,做到以情感人,讓每位職工都能平衡心理、心情舒暢地參與改制工作。
篇5
1、凡列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人事人員,其檔案工資按所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標準核定。其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由市人事局作資格審核后,按委托單位同類人員的標準投保。
2、凡企業單位人事人員,檔案工資均參照企業工資標準核定,并仍按宜政發(1999)90號文件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按宜政發(2002)228號文件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原企業單位人事人員中,凡以前已參照事業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轉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其原參照事業標準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計入個人帳戶。
3、在原參照事業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單位人事人員中,對至2008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至本意見下發時工作年限滿20年;或至本意見下發時工作年限滿30年的,可繼續參照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指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投保。對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應按宜政發(2002)228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本意見下發前已按事業辦法辦理退休的人員,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支付個人的現行養老金和醫療保險不變。今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國家、省和無錫市調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辦法執行,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調整和支付。地方各級政府出臺的有關獎金、福利、地方津貼等政策中不列入社會保障機構支付的部分不再享受。
4、已改制的鄉鎮衛生院,按照宜政發(2001)218號文件精神,在實行全員人事后,仍按事業單位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5、實行個人人事的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按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自主確定。繳費比例按城鎮自由職業者標準執行。
6、非本市單位委托人事的人員,可按本市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也可參照本意見第5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
7、對中發(2001)3號文件下發前,本人申請自謀職業并實行人事的軍隊轉業干部,委托人事期間,經本人申請可按照事業單位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其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投保經費均由個人支付。
8、對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市人才服務中心應在辦理企業單位人事或個人人事手續時,填寫《人事人員連續工齡審定表》,并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定后,裝入個人檔案。已在市人才服務中心的上述人員,本意見下發后,應按要求及時補辦工齡審定手續。
9、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事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并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退休養老金。
(1)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宜政發(1999)90號文委托人事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由所在單位按現行退休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2)企業單位委托人事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由所在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由所在地鎮政府審核;事業單位改制后實行全員人事的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申報,市人才服務中心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其中屬準予參照事業性質標準交納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審批表”須經市人事局審核。
(3)個人委托人事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根據檔案記載和有關規定,為其出具年齡證明及《人事人員連續工齡審定表》。市勞動保障部門為其審核并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
10、人事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后的有關待遇,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篇6
年以來,經過不懈的探索和實踐,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大保險項目為主要內容,涵蓋社會各方面、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初步建立,社會保險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一)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參保范圍不斷拓展。目前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已基本覆蓋全縣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部分私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在此基礎上還覆蓋行政單位和人民團體,民營經濟和個體勞動者的參保面也在不斷擴大。年至年6月五項保險累計擴面新增15731人,截止年6月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9253人,事業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9789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2645人,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8848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8052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7765人,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1000人。
(二)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保障層次不斷豐富。適應改革深化和參保對象復雜化的新情況,養老保險出臺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辦法,醫療保險出臺了城鎮個人醫療保險辦法、困難企業參保辦法和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失業保險強化了事業單位參保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參保辦法和管理工作也得到鞏固完善,建立了適應各類用人單位和職工群體需要的社會保險制度。
(三)社會保險征繳力度不斷加大,基金籌資渠道不斷拓寬。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于年7月起移交地稅部門,采取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申報核定、地稅部門負責征繳,兩部門互相支持、齊抓共管的辦法,將征繳工作納入法制化和專業化軌道。年至年6月向參保單位和個人征繳社會保險費9500萬元。縣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也不斷加大,僅去年即達810萬元(包括醫療保險費410萬元,再就業專項資金100萬元,改制企業養老保險費300萬元),占了全年財政收入的較大份額。
(四)社會保險待遇全面落實,保障作用不斷增強。年以來,共發放社會保險金12408萬元,支付率達到100%。其中,基金支付3613名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8546萬元,為1845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累計發放基本生活費1207萬元,為1955名失業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491萬元。養老金從年起實行了社會化發放,社會化0%。醫療保險從年起實行了醫保費IC卡結算。社會保險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不斷加強,基金安全得到保障。設立基金結算中心統一核算社保基金,開展內部審計,與財政、地稅、審計部門建立基金管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和按月對賬制度,建立了內部統一管理,外部與相關部門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基金監管體系,基金安全得到保障。
(六)社會保險執法監督力度不斷加大,職工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嚴格執行縣政府既定企改政策,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企改中落實職工經濟補償金2318萬元,養老保險費1417萬元,醫療保險費398萬元,失業保險費153萬元,遺屬補助174萬元,傷殘補助145萬元,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5742人。嚴肅社會保險政策,組織專班深入企事業單位開展社會保險稽核,清繳養老保險費684萬元,督促補繳下崗職工和內退人員生活費162萬元,追補繳費基數297萬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得到明顯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社會保險工作也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集中體現在基金收支壓力較大,支撐能力降低。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數持續增多。年1月至年6月,由基金負擔的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由597人增加到1148人,增加了551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由143人增加到1955人,增加了1812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人次由年的20770人次增加到年的73530人次,增加了52760人次。
二是社會保險待遇水平持續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平養老金由年初的426元提高到年6月的515元,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月人平養老金由年初的561元提高到年6月的881元,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27.40元提高到168元(自年1月起調整),醫療保險金人均支出由年的1132元提高到年的1629元。
三是除企業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其他社會保險項目均未實行省、市級統籌,無上級調劑資金支持。從比較的角度看,自年實行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來,我縣取得上級調劑資金1617萬元,對于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是一個很大的支持,對于這塊基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卻不能取得這種資金支持。
四是部分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申報繳費較差。部分外來企業和改制后的企業不愿參保,有申報卻無繳費或欠費。企事業單位出于短期利益的考慮在保險項目上有選擇性參保的情況。
五是社會保障執法難度較大。由于執法手段較弱,且縣域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給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社會保險申報征繳工作帶來較大難度。
三、工作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社會保險宣傳面。擴大宣傳領域,創新宣傳形式,把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到各個企業、各個部門、社會各個層面和廣大勞動者之中,提高全社會的社會保障法律意識,增強單位的守法自覺性和職工以法保護自身權益的自覺性。
二是鞏固“兩個確保”,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在建立健全保障體系的同時,更加注重解決下崗失業人員、臨近退休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保障。確保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社會化發放,加強養老金稽核和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強化措施,重點做好改制企業職工、事業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管理,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三是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克服困難,啟動“金保工程”,建設綜合服務大廳,實行社會保險申報、核定、記賬、接續、轉移等社會化管理服務。
篇7
背水一戰的選擇
計劃經濟時代,為服務農業科技事業,石門縣農業局下設有縣種子公司、植保公司、旱糧科研所、優質農產品開發中心、園藝示范場、果茶技術推廣站、新場園藝場和水稻原種場八家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隨著市場經濟和科研機構體制改革的推進,這些單位逐步在市場風浪中敗下陣來,人員工資難以發放,福利待遇難以保障,科研活動難以承擔,陷入了“外部形象差,內在實力差”的衰落境地,生活難以為繼的職工們隔三差五到農業局和縣委縣政府甚至上級部門救助,成為有名的“上訪大戶”。
*年元月,諶兵順調任縣農業局局長和局黨組書記。在春節期間的慰問走訪過程中,他發現上述八家單位普遍存在著“場容場貌差,生產水平差,職工住房差,經濟收入差,生活狀況差,精神面貌差”的“六差”現象,青壯年職工出外打工多,均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大部分單位的退休職工多年未領到一分錢退休工資,整個系統彌漫著一種得過且過、沉悶甚至失望的情緒。當了解到有少數職工長期靠在縣城翻撿垃圾收集廢品出售度日的情況時,這位新上任的“當家人”落淚了。
“就是砸鍋賣鐵也要進行改革,要讓退休職工老有所養,讓在崗職工看到希望,振奮士氣,促進全縣農業事業的進步”,新年伊始,新一屆黨組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諶兵順的提議化作了集體的決議。
不等不靠地行動
經濟體制改革,焦點是利益,重點是資金,難點是落實。
經測算,全系統385名職工,需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金752.1萬元,身份置換資金89.9萬元,有275.2萬元債務需要償還,加上其它改革費用,共需資金1200萬元以上。
天文數字般的巨額資金沒有嚇倒農業局黨組一班人,在諶兵順的帶領下,縣農業局事業單位改革小組走上了自力更生籌資改革之路,“兩眼向下找資源,兩手向內挖潛力”。
按照“量出為入,一企一策,先易后難,限時完成”的原則,改革小組充分發揮各單位的積極性,“順民心,得民意,解民難”的改革行動得到了385名職工的積極擁護。
改革首先選擇在實力相對較強的縣種子公司進行。按照事先預算,全公司46名職工,需繳納養老保險費72.8萬元,身份置換資金92萬元,償還債務258萬元,加上其它開支,共需籌措資金450萬元以上。經過盤底,公司存有現金39.8萬元,可收回欠款12萬元,公司總資產整體拍賣評估價為350萬元,不足的資金部分則由職工自行解決。由于廣泛宣傳和認真組織,多個老板參與競拍,拍賣價一路飆升到410萬元,比預期多賣出了60萬元,剔除拍賣評估、移交手續等相關費用外,46名職工最終只自籌了5.1萬元就完成了全部改革。
象新場園藝場,資產整體出租的價格由50萬元的底價競爭到66萬元,24名職工共支付了17萬元的自籌資金。
水稻原種場利用接受皂市水庫淹沒區移民的機遇,解決資金85萬元,通過向職工一次性發包集體土地和橘園籌資95萬元。
縣園藝示范場憑借地處縣城中心的優勢,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從縣城建投資公司爭取到補償資金160萬元。
截止*年7月止,縣農業局事業單位改革小組共籌措改革資金1252.8萬元,其中資產拍賣(發包)的資金達709.7萬元,實行了資產的最大增值,保證了改革的順利進行。縣農業局機關在事業經費相當緊張的前提下,共擠出35萬余元工作經費配套改革。
沒有伸手向國家要一分錢補貼,償還了275.2萬元債務,不欠一分錢外債,為385名職工妥善對接養老保險,讓其中168名退休職工每月拿上700元至1200元左右的退休工資,全系統每年領取退休工資160萬元以上,將包括家屬子女在內的575人全部納入醫療保險序列……
石門縣農業局,創造了事業單位平穩改革的奇跡。
人文關懷得民心
改革伊始,縣農業局黨組一班人就充分認識到了改革的艱辛與困難,在局機關全體公務員中開展了“假如我是事業單位職工”的換位思考大討論,事業單位職工的困苦狀況得到廣泛同情,也化作了全局上下堅定改革的決心與動力。
五年里,石門縣農業局一以貫之地保持了強化法規、親民、穩定“三個意識”,保證政策、待遇、責任“三個落實”,做到領導、資金、措施“三個到位”方案的連續性與執行力。
諶兵順的事業單位改革組長一當就是五年,洪家齊、易先業、王德林三位副局長先后專職負責改革工作,與從各股室調配的10名干部一道,常年累月深入基層,搞調查,核資產,拿方案,收資金,跑手續,真正做到了“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為準確運用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縣農業局將《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合同法》以及省市縣的9個文件印發到每一位職工手中,共召開黨組專題會議47次,提請縣人民政府召開一次縣長專題辦公會議,堅持了“公布政策,公布資產,公布方案,公布結果,征求意見”的“四公布一征求”制度,實行“陽光”改革。
為解決部分職工的生活困難問題,確保改革穩步推行,縣農業局一共向民政部門申請了93名“低保”名額;
對完成“兩個置換”的73名下崗職工,爭取了最長二年期的失業救濟保障。
為解決縣園藝示范場89歲老人吳開英一家三代5人,養老保險金個人繳納部分資金實在拿不出的問題,改革小組反復做工作,為他們爭取到6500元的困難補助,圓了一家人的“進保”夢;針對縣植保公司下崗職工劉紅萍,由于身體健康原因生活不能自理,孩幼夫亡的慘況,諶兵順發動全局干部為她募捐5000元緩解燃眉之急;即使因單位困難,多年沒有得到喪葬費的幾名亡故職工,在這次改革中均向他們的家屬進行了補償,安慰了他們的在天之靈。……
企業改制,大部分單位注銷,職工走向社會,但農業局并沒有棄之不顧,而是傾心支持,“扶上馬,長相送”。
原縣種子公司改制為民營杰豪種業有限公司后,公司董事長侯杰夫挑選原公司職工二十多人另起爐灶,得到縣農業局在技術、信息、市場方面的優質服務,年生產經營種子200萬公斤以上,企業快速發展壯大,成為湖南種業市場的一顆明星,為全縣農業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原縣植保公司下崗職工張碧飛、聶進賢經營湘冠果業有限公司,充分利用“柑橘之鄉”的資源優勢,年加工經營柑橘6000噸以上,有力促進了柑橘支住產業建設和農民增收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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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在醞釀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與企業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進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具體調研,改革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經逐漸清晰起來。目前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遵循在制度設計上相互銜接而不是“另起爐灶”,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證新老制度平穩過渡等一些基本原則。
1、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
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是社會保險學自商業保險而升華為自身遵從的一項原則,按照此原則,任何投保人要想獲得養老保險權益,即享受養老保險金,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就是先投保、且投保達到一定長度的時限,這就是養老保險歷來遵循的權益與義務相對等原則的內涵。所以,要享受養老保險權益,必須盡投保的義務。而且,一般說,二者成正相關,即投保期越長,投保費越多,可享受的權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數額沒有聯系,那么公民就不會參加繳費,即使參保繳費,也會盡量少交保險費,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就缺乏應有的繳費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僅涉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的問題,而且涉及地區間利益調整的問題。
2、公平與效率優化結合原則
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里面的一個特殊領域,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單純的公平并不現實,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發展所帶來的物質基礎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進效率,甚至在某些層面牽制了效率的發展,成了經濟發展的負擔,那么這種公平也是難以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將經濟發展的效果考慮在內,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將不利于解決社會問題。因此,事業單位要建立自己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時貫徹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動態過程中,不斷的改進、調整并作出選擇,擺正兩個互為條件、相互制約的發展目標,力求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達到動態平衡。
3、兼顧統一性和差別性原則
目前,我國企業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礎上的養老保險金、繳費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而機關養老金卻仍然受工齡、退休前工資、在職人員工資調動等相關因素的影響。改革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部分參照于企業,還有一部分參照于機關單位。一些優秀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千方百計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從事,或是在即將退休之際跳入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的優厚退休金。相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大多不會進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業。這種單向流動人員流動,不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尤其制度間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難以為全國統一的人才大市場提供支持和保障。事業單位是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公益事業得以正常運轉的重要部門,是整個社會的核心。事業單位的重要性決定了事業單位匯集了整個社會的棟梁和精英,他們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這些特點反映在社會保障領域,就是他們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業一般職工。在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相互銜接又要相互區別。這就是要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要統一,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要有區別,即在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在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職業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業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社會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特別是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變化而變化,同時兼顧財政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并且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銜接。要本著既要保證經濟發展,又要適當積累的原則,統籌安排養老保險基金。既要有利于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也要有利于職工在地區和部門之間的流動。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立法目標
1、逐步建立起公平統一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一個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時存在,制度間的兼容性差,不同對象享受的保險待遇差別懸殊,既不利于社會公平原則的體現,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間勞動者的合理流動。我國大部分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原則,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來籌集、管理和支付養老保險基金。由于各省的具體情況不同,導致了養老保險制度在基金征繳、基金管理、基金運營以及待遇給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2、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專門立法
從我國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立法,盡管我國已經推出了《中華人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是某一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內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對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建設之初,我們就應作出系統的計劃,使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盡量從開始就邁入社會保障法制體系建設的正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立法相對滯后,并且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統一性和穩定性。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是向全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獨立于企業、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系統發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與其他保障制度進行,必須立足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統籌設計需要從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整體出發來進行。
1、建立適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人事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充分借鑒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建立起以養老保險統籌為主、以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輔、以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等為重要補充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發放辦法。同時要將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慮進來,適時公布改革方案和推進時間表,消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實現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統籌發放上的一致,努力縮小彼此間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過單位及個人支付部分來體現和解決。建立起權利和義務相約束機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和職工個人利益緊密掛鉤。
2、處理好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盡管國家和省、市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已經出臺了一些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但這些政策規定很不系統,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現有政策已經轉制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遺留問題很多,影響到了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引發了一些社會不穩定因素,應當引起高度重視。一是事業單位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參加當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原來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二是改為企業前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原辦法計發,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改為企業前參加工作,改為企業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企業辦法執行。目前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的復雜性,解決事業單位與企業兩類養老保險制度的接續問題,可分為遠期目標和近期目標,分步驟穩步推進,一方面要保證轉企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實維護轉制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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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養老保險 現狀 困境 選擇
【正文】
一、現狀:
(一)、制度“盲區”:保險對象游離于制度之外
在學術界,中國城市養老保險體系的涵蓋對象被分為兩部分:非正規和正規就業人群。那么,什么樣的人才屬于城市非正規就業人群?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劉貴平的定義是:非正規就業人群不僅包括近年來的下崗職工,還包括在城市的農民工、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以及自由職業者。在非正規就業人群中,有一半以上游離于養老保險制度之外。也就是說,中國整個養老保險體系在其覆蓋面上十分有限。① 是什么原因造成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在這一環節出現“盲區”?“這些人要么是老板沒有為他們繳納部分養老保險金,要么是沒有老板為他們辦理養老保險事宜,這就使得他們不僅失去了雇主繳納所帶來的那一部分經濟利益,而且還必須自行承擔制度風險,因此導致這部分人群在可能的情況下寧可選擇個人儲蓄和人壽保險,也不愿選擇社會養老保險。” 造成這一結果的制度原因是中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成本昂貴并造成了勞動力市場的扭曲。企業應繳的養老保險繳費率高達薪金的20%,而雇員本人還需再繳納8%。再加上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其他繳費,企業和員工的全部繳費高達薪金的40%多,在有些地區,實際繳費率甚至更高。這一繳費水平高于很多發展中國家和瑞典、美國等發達國家。如此高昂的勞動成本不利于鼓勵雇主為員工利益買單。 為進城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確實體現了政策的人文關懷,但一波又一波農民工退保潮讓決策者感到尷尬。率先在全國推廣農民工保險的廣東省頻現退保高峰,退保率竟高達95%以上。僅深圳市每年退保的人數就高達12萬以上,該市甚至還出現過一天600多名農民工排隊退保的“熱鬧”場面。是農民工不領政府的情,還是和政府開玩笑?按照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城市農民工每月上繳的養老金占到工資的8%,而且需要連續繳納15年才能受益。每個城市的工資標準不一樣,但養老保險繳費的標準整齊劃一:8%,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他們的承受能力。由于繳費期限固定不變且難轉移和農民工的流動性。所以,對這些人來說,把錢拿在手里更妥當。
(二)、制度有效性缺失:已入保群體“懸”在問題中
對于城市正規就業人群來說,基本上不存在“8%”的繳付壓力和15年年限的制約,但是,他們的養老保險問題也很“懸”。 養老保險制度提供給投保者的養老待遇過低。國有企業老職工退休后所能拿到的養老金平均只有三四百元,有些甚至不能保證基本的生活。而一般職工也只能拿到退休前工資的60%,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來說,差距則更大。這種狀況已經成為一個全國性的問題。 目前實行的養老保險是省級統籌,但一些地方連省級統籌也沒有做到,造成不同地區保障水平差異很大,富裕地區不愿意為從窮地區轉移來的人負責,再加上各個地區因管理機制不統一,不能做到很好地銜接。同時,制度性障礙體現在,由于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險與企業社會養老保障分屬不同體系,前者的待遇水平要遠遠高于后者,造成流動困難。另外,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雖然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但保險體系沒有改革,沒有與企業保險統一起來,也表現為前者的保障水平大大高于后者,使得許多人因此不敢輕易跳槽。 另一個關于養老金風險的問題卻讓入保者不得不憂心。已入保的職工每個月都在為自己的養老保險帳戶“充錢”,但自己的帳戶卻是空的。因為這筆從在崗“年輕人”手中收來的錢被用來支付給當年已退休的“老年人”了。這種名義上的個人帳戶,僅僅只能作為一種記帳單位,沒有任何基金積累,究其實質,仍屬于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體現為政府強制力主導下的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自我積累、自我保障,仍是政府主導下的代際贍養。體現了養老成本在代際間的分擔,因此這種制度設計在實踐中會遇到較大阻力,逃避繳費的企業和個人會增多。為什么要設立個人帳戶?其吸引人之處是由個人帳戶中的錢形成的儲蓄基金可以通過投資來保值增值,在投保人退休后,他可以以年金的形式領取其本人投入的本金再加上可觀的利息來安度晚年,如果社保基金不能保值增值,個人帳戶也就毫無意義了。當下養老保險制度的尷尬就在于:一方面堅持搞個人帳戶;一方面卻對基金的保值增值苦無良策。 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人口結構的改變,這種“空帳”運行狀況難以得到緩解。因為現行的籌資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結構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稱:“中國養老體系面臨嚴峻考驗,未來養老金缺口高達9.15萬億。”對于這一巨額赤字,如果僅靠提高繳費來彌補,個人繳費率將不得不提高到繳費工資的37%,是現在個人繳費的4倍多。③ 按現行的養老保險體制,處于中國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30年后大部分均處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齡,當這些人都面臨退休的時候,他們的下一代由于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即1:4的家庭結構的出現,又如何能負擔得起這樣龐大的養老金支出?而且目前,人口老齡化趨勢已日趨明顯。這筆錢會不會由后來的投保者來出?我們明天會不會無錢養老?即便最終由國家買單,投保者也要擔負貨幣貶值的風險。對于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問題,目前國家還沒有相關的保障措施。(就目前情況看,所繳的養老基金)明的是增加了,但因為物價、宏觀經濟及金融環境等因素影響,實際是貶值的。即便最終由國家來填補養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過于巨大?
二、困境:
1、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當下立法層面主要表現為一些法規、規章或通知、地方條例等形式。養老保險基本法尚未出臺,而且由于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且存在明顯的地方差異,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嚴肅性、規范性及權威性,且不利于中央宏觀調控及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征收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僅靠行政手段,對單位或個人缺乏約束力。
2、繳費主體疲軟。對于繳費主體企業來說,由于虧損等原因,一方面使越來越多的企業無力繳納正常的保險費,欠、逃費現象嚴重;另一方面,為了維持制度的運行,退休基金供款率需要不斷上升,有些地方的供款率已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這樣,高費率,高逃費率,再提高費率已在一些地方形成惡性循環。
3、政府責任缺位。由于退休金保障制度的法制和資本市場不成熟,基金被挪用、濫用現象時有發生,基金安全問題凸顯政府監管缺位。一個負責任、有決心的政府不可能因為財力的限制而承擔不起人民基本生存費用,尤其是在成就了二十多年高速增長的中國,更沒有理由拒絕通過充分參與和全民社保來徹底解決民生問題,造成財政缺口的不是經濟落后,而是政策、管理滯后,貪污瀆職等等。誰都算不清巨額的資產流失和浪費的黑洞有多大。不是沒錢,是錢被花在了不應該花的地方或被少數人掠奪。而且,由于現有的制度是以城市為單位,由政府社會保障部門來管理基金,管理的手段被嚴格限制于銀行存款、國債投資等,保值增值困難,致使廣大應保未保人員處于制度的邊緣地位。滯納金制度形同虛設,而且提供了“尋租”的可能。
4、相關制度供給的缺陷。面對日趨嚴重的結構性失業、科技的發展和產業的升級,以及國企改制的推進,失業率逐年飆升。由于失業保障和救濟制度滯后,轉換機制困難,深化改革受到約束,已成為國企改革的制度“瓶頸”。現行的統籌政策分為城市和行業,起不到對新舊城市、不同行業、壟斷行業和競爭性行業等之間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而且經濟效益好的行業從各地社會保險制度中游離出去,影響了再分配的功能,弱化了社會保險的安全作用。由于企、事業單位的差距較大,且難以消彌,一些人便想方設法往行政事業單位擠,在這樣的制度慣性下,企業領導在退休的時候要求個行政級別、復員軍人不愿到企業,也在客觀上造成了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膨脹。而所有這些目前仍沒有一部相關的統一的法律來規范,各地都是從現有經濟條件出發,制定相應條例并按各自的條例執行,有差別也就不足為奇了,正是這種各自為政的狀況限制了地區和人員之間的正常流動和養老保險的轉移,從而共濟難以實現。當前,在企業改制中,對40、50人員實行退養,并對退休及這部分退養人員的養老金實行預留10年的政策。但大部分國企在改制過程中面臨成本高、缺口大的問題。致使改制難以進行,很多地方政府為了甩包袱,使改制進行得下去,對這部分養老金實行只計不提的辦法,這樣,當一部分在改制時尚未來得及退休的40、50人員在真正面臨退休時由于重組或改制后企業未繳足該部分錢而無法按正常程序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從而積發了新的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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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改制的困難企業改制前退休人員。
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待遇
1、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中的住院醫療和特殊慢性病病種門診醫療待遇。
2、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后,住院期間待遇標準按《*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中規定的退休人員相關政策執行。
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費用解決辦法
1、為減輕困難企業退休職工的醫療費用負擔,提高參加醫療保險的積極性,依照有關政策,采取個人、醫保、財政三方面籌集的辦法解決。具體分擔比例為個人45%、醫保經辦機構25%、財政30%。
2、20*年1月1日以后改制的縣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參保,保費由改制單位從資產變現中解決。
3、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保費的醫保承擔部分,在個人繳費時由醫保結余基金同期記入繳費,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分期撥付。
四、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繳費標準
1、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按平均余命(73周歲為平均壽命)計算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對平均余命不足5年和已超過平均壽命的退休人員按5年的繳費標準繳納,對平均余命超過12年以上(含12年)的,按12年繳費,所需費用由國有破產、改制企業資產變現解決,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幫助解決。
2、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標準以不同年齡退休人員繳費標準(繳納標準表省略)計算為依據,其計算公式為:一次性繳費額=上年參保退休職工平均醫療費(每年遞增10%)×距平均壽命年限(73-當年年齡)。
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繳費規定
1、對于參保的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5000元以下一次性繳清;5000元以上部分在半年內繳足,在分段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內不收滯納金,并從繳費下月起享受醫保待遇。分期繳費期間參保的退休人員,在未繳足保險費之前發生疾病住院時,應在結算報銷醫療費之前繳足剩余部分保險費,或從醫療保險待遇補償中扣減,沖抵保費。
2、分期繳費參保的退休人員,不能按規定期限繳足保費的,逾期后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按棄保對待,首次繳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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