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管理辦法條例范文

時間:2023-06-01 10: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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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辦法條例

篇1

近幾年來,我國衛生領域中頒布或修訂的一系列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法律文件, 這對于依法管理衛生事業,規范衛生秩序, 遏止違法行為, 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益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盡管如此,但目前我國的衛生法制建設與現實社會的需求之間仍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施行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卻不容忽視。據此完美我國的衛生立法,用科學合理的衛生法律制度去應對衛生事業發展的時代挑戰頗具現實意義。筆者試圖對此問題作一些初步的思考,期待著學界同仁的批評指正。

1 衛生法的學科特性

衛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科目,是伴隨著法律和醫學的逐步發展,以至二者相互交融、滲透后誕生的時代產物。構建我國的衛生法律體系,首先必須建立起對衛生法學科特性的正確理解和全面把握。衛生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正在逐步興起的法律部門,除具有法律的一般屬性外,其學科特性則是將衛生法區別與其他法律規范的重要特征。學科特性作為衛生法本質屬性的內在反映,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 調整對象的綜合性。衛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衛生行政法律關系和對外服務法律關系。

1.1.1 衛生行政法律關系。當前,我國的衛生法律絕大部分屬于行政法。為有效加強衛生行政管理工作的推行,國家通過設定法律法規將各級衛生行政監督部門與食品行業、醫藥行業等涉及衛生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級醫療衛生組織之間的法律地位、組織形式、隸屬關系、職權范圍以及權利義務加以明確,形成合理的組織管理體系和制度(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保證衛生行政監督部門能有效地對衛生工作進行組織、領導,使得作為管理相對人的有關單位能夠依法從事相應的活動。作為法律的調整對象,衛生行政法律關系主要是指在衛生組織管理與衛生法律監督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衛生行政監督是憲法賦予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項職能權力,其權威性主要體現在衛生行政監督與管理活動中。此時行政機關與下屬機關、醫藥食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縱向的行政法律關系,體現出一種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強制性特點。衛生行政法律關系具體又可細分為衛生行政隸屬關系、衛生職能監督管轄關系、衛生管理關系(如行政許可關系、行政處罰關系、行政賠償關系、行政復議關系、行政訴訟關系)等。

1.1.2 對外服務法律關系。這是指衛生行政機構、醫療衛生組織、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在向公眾提供醫療預防保健服務、醫療衛生咨詢服務、衛生設施服務活動中與服務對象所產生的社會關系。這是一種橫向的社會關系,它表現為提供服務和接受服務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2 調整手段的多樣性。衛生法調整社會關系的廣泛性,決定了其調節手段的多樣性。即,既要采用行政手段,如用強制措施控制傳染病流行等,又要采用民事手段調整衛生服務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如醫患關系等。同時對于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嚴重的侵權行為還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從這一角度看,衛生法是多元性質的。

1.3 法律內容的科學性。醫藥衛生工作是一項科學性、技術性很強的實踐性工作,衛生法本身又是法學與醫學相關學科相結合的產物。因而,醫學相關學科的技術成果既是衛生法的立法依據,也是衛生法律實施的技術保障。衛生法與自然科學相互促進、互為依存的關系是其他眾多法律難以比擬的。目前,我國眾多的衛生法律法規中,都包含有大量的操作規程、技術常規和衛生標準。這些廣泛應用于醫療衛生工作的技術性規范和衛生標準的規定,既具有科學性,又具有法律性,構成了衛生法的重要內容。另外,隨著醫藥衛生科學的不斷發展,除了已有的法律必須作出適時的修改外,衛生領域還需要針對新生社會關系出現更多的立法,如器官移植、腦死亡、基因診斷與治療、生殖技術、克隆技術等。

2 我國衛生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

衛生法律體系功能實踐的整體效應首先取決于衛生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筆者認為,當前我國衛生法律體系基本結構的合理劃分,必須是在結合衛生法學特性的基礎上,同樣亦以衛生法的調整對象為主要標準,調整方法為輔助標準,并遵循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做以下6個部門的劃分:

2.1 衛生機構法律制度:衛生機構法律制度單獨列為衛生法律部門,是以衛生行政關系為法律調整對象,以衛生機構為主題分類,結合衛生法律實踐的特點進行考慮的。衛生機構法律制度是指以衛生機構為法律主體,對衛生機構的行為方式、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和調整的衛生法律制度。具體又可以細分為醫療機構法律制度、衛生保健機構法律制度、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法律制度、采血供血單位法律制度等。目前,國家對應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醫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制度的補充規定(試行)》、《中醫醫院工作制度(試行)》、《消毒管理辦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

2.2 衛生職業法律制度:衛生職業法律制度是以衛生行業的人員內部管理關系為法律調整對象,結合以衛生職業為主題分類所做的衛生法律部門的劃分。衛生職業法律制度是指對執業醫師、護士、執業藥師等衛生職業人員的行為方式、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和調整的衛生法律制度。衛生職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中醫醫院工作人員職責》、《中醫師、士管理辦法(試行)》、《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等。除此以外,衛生職業法律制度還可散見于諸如《醫院工作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條文當中。但考慮到部門間法律數量的均衡性原則要求以及部門法劃分時所需遵循的法律主導性原則,故未將其納入在內。

2.3 公共衛生法律制度:公共衛生法律制度,也是以衛生行政關系為法律調整對象,但卻結合以公共衛生為主題分類所作的部分法的劃分。公共衛生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公共衛生領域中不同衛生法律主體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目前,國家針對性出臺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中藥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品和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實施細則等。

2.4 衛生服務法律制度:衛生服務法律制度是以衛生服務關系為法律調整對象,結合以民事法律手段為主要調整方式綜合進行的部門法的劃分。衛生服務法律制度是指調整衛生服務過程中不同法律主體間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按照衛生服務類別的不同,現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關于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維護正常診療秩序的通知》以及另外一些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法律條文。當前,衛生服務法律制度的完善,除需對已制定頒布的衛生服務法律、法規實行歸類、整理,進行法律文件的系統化之外,還需要增加較多新的立法內容。

另外,考慮到法條內容的科學性這一醫學法的學科特性,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醫療技術規范作為醫學實踐長期經驗的科學總結,是醫療技術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的典范,是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是確保醫療質量的重要措施。醫療技術規范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醫療技術規范是由衛生行政部門(如衛生部) 、全國性行業學會(如中華護理學會) 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如《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診斷標準》、《醫院消毒衛生標準》、《醫療機構診斷和治療儀器應用規范》等。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和步驟,適用于本醫療機構。作為行業性規范的醫療技術規范,雖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尤其當涉及醫療糾紛的裁判、醫療事故鑒定、醫療過錯的認定時是最為基本的衡量標準,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故醫療技術規范亦可視為衛生服務法律的非正式淵源。

2.5 醫學創新法律制度:醫學創新法律制度是考慮到衛生行業的科技屬性,為組織和協調醫學科技活動,調節醫學科技成果應用中產生的利益關系,抑制醫學科學技術的負面效應,而作的特殊目的的部門法劃分。醫學創新法律制度是指為醫學科技活動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學的規則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法律體系結構的開放性為法律內容的發展留余了空間,可以適應新生的社會法權關系的法制化需要。而醫學創新法律制度這一特殊衛生法律部門的出現,正是以此類客觀存在的新型社會關系為基礎,應其特定的法律調整需要而產生的。因而,衛生法律部門的合理劃分,同樣也必須遵循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這一重要原則,將醫學創新法律制度單獨列為衛生法律部門。醫學創新法律制度,目前主要包括人工生殖技術法律制度、器官移植法律制度、腦死亡法律制度、基因工程法律制度、安樂死技術法律制度等一批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

篇2

    第?條  為了加強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鼓勵發明創造, 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和實施細則,鼓勵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保護企、 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發明創造專利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專利工作機構和任務

    第三條  機械電子工業部科學技術司為機械電子工業專利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專利管理工作的規定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專利工作的規劃和計劃;

    (三)協調專利工作,并進行業務指導;

    (四)協同部有關部門管理設備、 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及其專利許可證貿易;

    (五)組織專利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干部培訓;

    (六)領導本系統的專利服務機構;

    (七)調處有關專利方面的爭議和糾紛;

    (八)法律規定的應由專利管理機關完成的其他工作;

    (九)對涉外專利申請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 電子工業主管部門應明確負責專利管理的工作機構和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其主要職責是:根據部制定的專利工作規劃、計劃,管理本地區機械、電子行業的專利工作。

    第五條  各企、事業單位據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廠(所、 院)級領導主管本單位的專利工作, 并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劃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對職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工作;

    (三)辦理專利申請事宜,管理擁有的專利;

    (四)參與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管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國內外專利申請和市場動向, 注意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六)參與管理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專利的工作;

    (七)支持發明創造活動,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咨詢服務;

    (八)從專利技術實施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專利基金, 以支持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維持、實施等。

    第六條  各級專利工作機構須按專利法及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各級專利工作人員對工作中接觸到未公布的專利申請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七條  機械專利服務中心和電子專利服務中心協助部做好本系統的專利工作。兩中心分別設在機械科技情報所和電子科技情報所。 其主要任務是:

    (一)接受部專利管理機關委托的有關專利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信息網絡, 并組織開展各種活動;

    (三)組織開展專利情報研究;

    (四)組織專利技術開發和實施工作;

    (五)專利申請和有關事宜;

    (六)提供各種專利事務咨詢和文獻服務。

    第三章  專利申請

    第八條  各單位要積極支持本單位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 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應及時組織申請,對申請專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

    第九條  各單位的專利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的研究課題、 實驗室的階段成果、技術開發、 設備和技術引進的消化吸收工作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可以申請專利的,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爭取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職務發明創造需要申請專利,須經單位領導批準,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由單位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對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在經費上確有困難的, 各級領導要給予支持,發明人或專利權人應在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后償還。

    第四章  專利實施

    第十二條  部專利管理機關根據國家計劃, 有權決定將本系統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 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第十三條  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積極組織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各單位應在與他人簽訂的實施專利許可合同生效三個月內, 填寫《實施專利許可合同備案表》,隨同合同副本一式二份報部專利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  各單位向國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 必須經部專利管理機關批準;在國內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 須經按隸屬關系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部專利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加強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 對國家有經濟或社會效益的項目,各級專利工作機構應積極向相應的科研、生產部門推廣。

    第五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十六條  各單位及其職工有權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不受侵犯。 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告本單位的專利工作機構, 并請求行為發生地專利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應自覺遵守專利法及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十七條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或進行專利訴訟時, 應有本單位專利工作人員參加。在進行專利訴訟時,根據需要,也可委托人辦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的專利工作機構和專利工作人員要依法做好本單位專利權的維持、續展、終止等有關事宜,管理好專利權。

    第十九條  各單位從國外引進設備、技術時, 要對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法律狀況進行調查。在可行性報告中, 必須有其法律狀況的檢索報告,作為審批條件,為談判、簽約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  各單位擬出口新產品、新技術時, 要事先研究是否在出口國(地區)申請專利,防止被他人仿制。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積極收集、研究與本單位有關的專利信息。 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和授予專利權的, 應不失時機地向專利局就該申請提出異議和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六章  專利糾紛調處

    第二十二條  部專利管理機關負責調處本系統的專利糾紛。 具體調處范圍是:

    (1)專利侵權糾紛;

    (2)有關在發明專利公布后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后,在專利權授予前實施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3)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

    具體專科糾紛調處辦法按《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國專發法字(1989)第220號文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

    第二十三條  職務發明專利申請的有關費用, 事業單位由科研費或自籌專利基金支出;企業單位列入生產成本或自籌專利基金支出。

    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設備、技術和產品出口的管理, 在涉及專利技術時,必須有審批機關專利工作機構簽署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發明創造的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的獎勵, 按專利法第十六條和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至七十五條執行。

    對開展專利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使本單位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避免遭受經濟損失的專利工作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把各單位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 專利實施率和取得的效益以及專利知識普及率作為評價該單位技術進步、 經營管理的指標之一。

    第二十七條  部專利管理機關對本系統專利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考評。對有突出成績的要給予獎勵;對嚴重失職, 不按有關規定辦事的,要追究其責任,并給予適當處理。

    第八章  國防專利

    第二十八條  電子工業國防專利按《國防專利條例》及《國防專利條例實施細則》辦理。

    第二十九條  電子工業國防專利由中國電子工業總公司歸口管理。 中國電子工業總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凡本辦法與中國專利局有關文件不符之處, 以中國專利局正式文件為準。

篇3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的講話精神,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實踐中,還大量存在著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以“舊村改造”名義建設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屬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義開發建設的房屋,還有部分企事業單位在國家劃撥土地上違規開發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會出售。對上述幾類房產是否適用司法解釋,實踐中認識很不統一。有人主張以開發建設者是否符合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條件為據確定房屋是否適用司法解釋,有人主張對司法解釋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作擴大解釋,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亦包括違規開發者,只要是向社會公開銷售,均應適用司法解釋。還有人主張以商品房開發建設用地是否為國有土地作為是否適用司法解釋的條件之一。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均不正確。一項法規的適用范圍,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規定。上述司法解釋亦不例外。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對其適用范圍作出了規定,即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主要是根據開發建設者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是否向社會公開銷售來確定。基于上述認識,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的房產之買賣不適用解釋,不管是否公開向社會出售;安居工程等國家對購買對象有限制條件的房產,不管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均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解釋的適用與否與開發用地是否國有、開發過程是否違規無關。對此處所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作狹義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當然,為避免與行政權力的沖突,法院只應進行形式審查,對企業在實體上是否符合該類企業的法定條件,法院不作審查。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并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鑒于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于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著案件審理的方向。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上述對合同的分類,看似直觀而易于理解,但仔細研究就發現其分類標準模糊不清,未能對所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作出兩分,是個不成功的分類。其分類好象是按工程建設的過程進行的,但并未作兩分,因為在竣工和驗收之間還有時間間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設過程分類的原則并未得到徹底貫徹,還揉合進了竣工驗收為合格這一法律評價結果。如此,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未達合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歸于哪一類?同時,即使按上述方法分類,在面對紛繁復雜的現實生活時,還是往往產生不同的認識。如:何為竣工、何為驗收?

對于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為,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是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于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為期房。基于此,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其結果是區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為據。這其中實際隱含著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范的理念。

此外,根據筆者了解的建設工程和房地產管理法知識,我國法律對何為工程竣工未作解釋。根據漢語詞典的解釋,竣工為工程完了。但對何為驗收,我國法律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兩方面作了不同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為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驗收結果應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筆者認為,上述第一個驗收是建設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其結果只說明建設工程質量狀況;第二個驗收是綜合驗收,驗收結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進入市場的條件。商品房買賣糾紛中,要解決的問題是房產是否符合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并符合入住條件的商品房,因此,對其中的竣工驗收應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理解、適用。

最后,區分合同種類時還遇到一個程序問題:確定工程進展情況的證據資料一般掌握在開發商手中,而當了被告的開發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資料,法院是否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合同合法性)為由主動調查取證?或依照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將上述證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房地產開發商一方當事人?筆者認為,前一種作法法律依據不足,后一種作法可采。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定所作的說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于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為強制性規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

為房地產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開發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沒有行政法規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起來作為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4、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房產權轉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特殊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產權轉移的違約責任是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該條司法解釋中,“由于出賣人的原因”作何理解?該條司法解釋采納的是什么歸責原則?筆者傾向于理解為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如下:“由于出賣人的原因”,顯然不包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與開發商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原因;而嚴格責任原則是不分原因,只要有違約就有責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此外,該條解釋規定的是法定違約責任,責任程度與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于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此,適用條件應盡量嚴格,上述認識亦是促使筆者對上述違約責任作過錯責任理解的原因。

5、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鑒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么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么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篇4

關鍵詞:

一、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一種義務性長期儲蓄制度。住房公積金的本質屬性是工資性。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也按月繳納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都歸職工所有。住房公積金制度為保障居民住房和社會養老體系構建發揮了重要作用,比如說,繳納了公積金的人可以享受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利率低于商業貸款,可以節約很大一部分利息支出。再如,住房公積金可以在退休后取出,是養老的一筆重要資金。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防范風險;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積金運作成本。所以,健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現狀

1、公積金的內控制度不健全,監督工作不到位,違規發放貸款、挪用資金的行為仍然存在。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由國家財政撥款。但它并未以身作則,個別地方資金管理分散,有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現象。內控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不到位現象在我國各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存在,例如,員工通過內部調賬、修改合同等方式違規挪用資金。更有甚者,卷款逃離、挪用資金購買股票。這些都提現了內部員工財務意識淡薄,法律意識薄弱。

在我國,挪用住房公積金被判刑的案例屢見不鮮。例如,2008年安徽亳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利辛管理部主任李偉挪用公款195萬余元,近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因挪用公款,北京礦務局房管處原處長兼北京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礦務局分中心原主任范子林,被門頭溝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 詳細>>

2、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不規范,財務隱患大。

大多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缺乏內部管理,資金管理分散;巨額的資金為追逐利益,不合理的走向了證券市場。不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大量資金交給證券公司,任其購買風險較大的股票,一旦股價下跌,行情巨變,

資金就大量縮水,給住房公積金中心帶來巨大的損失。

    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投資運營應該配備整套的投資方案。結合當前房價非理性上漲的背景,發放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貸款已經成為可供住房公積金投資運營選擇的重要渠道。另外,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也能在分散信貸風險和提高資金使用率方面發揮重大作用。

三、健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制度措施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建立的,經過20多年的發展,雖然取得在為公民解決住房問題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999年4月3日,國務院在認真總結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設的新情況、新形勢施行了《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條例》。但我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制度仍不完善,針對該問題,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議。

1、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務監督

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接受社會監督和員工內部監督。公積金中心的員工應時刻以嚴謹的態度約束自己,切勿發生法律規定的違規行為。住房公積金中心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內控制度,進一步加強管理監管和內部審計,提高工作效能,防范資金放貸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和增值;對已被擠占挪用的公積金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清理予以追回,并追查有關人員責任。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要加強經常性審計監督,住房基金中心要主動接受和配合財政、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共筑資金安全的防火墻。

2、保證公積金單位賬戶管理的獨立性

保證其資金賬戶的獨立性主要內容有:首先,公積金中心設立一個基本結算賬戶,統一管理從財政等部門撥入的經費或其他往來款,各科室不得私立銀行賬戶;其次,嚴格實行資金管理制度,不得隨意將單位資金外借給個人或外單位使用;再次,財務人員對各項收入須立即入賬,現金收入應及時交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貨幣資金必須日清月結。最后,財務人員對任何一筆資金收、付發生和處理,都必須按照申請、審批、支付、記賬、復核等程序及時向財政結報或處理。

參考文獻:

[1]  李雪燕,《淺談利率市場化對住房公積金運營的影響》,中國房地產金融,2004.05

[2]  建設部,《2007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報告》,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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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江西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農業部的統一部署,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防控工作方針,經過不斷探索實踐,總結了一套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策略,現簡述如下:

一、基本情況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畜禽養殖業的快速發展,江西畜禽養殖業蓬勃發展,養殖向多元化、規模化發展,成為典型的畜牧業大省。生豬產業優勢得以鞏固,年生豬出欄量超過3000萬頭,進入全國前10位;家禽養殖穩步增長,年飼養量達65000萬羽,其中水禽飼養量位列全國第5位,水禽蛋產量位列全國第3位。

畜禽飼養量的增加和品種的多樣,也給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帶來了嚴峻考驗。一是傳統散養模式增加了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難度。傳統的散養模式仍然占有一定比重,有些生豬養殖小區實際上是“集中散養”模式,飼養密度大、防疫條件差、管理不夠規范,存在疫情隱患。二是當前國內外動物疫情形勢復雜。近幾年來,國內外重大動物疫情頻發,南來北往的活畜禽調運和頻繁流動增加了疫情傳播的風險,江西的地理位置極易造成重大重物疫病的輸入。

二、防控策略

1.明確各級責任,精心組織部署。大力構建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中政府、相關部門與生產經營者的多重責任體系。政府方面,由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代表政府逐級下達《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標管理責任通知書》,并制定了考核和評分辦法,從組織領導、工作部署、保障措施、措施落實等方面進行量化考核;在業務部門,將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作為全省農業系統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生產經營者,通過大力宣傳和推行養殖場動物防疫責任承諾制,進一步明確與落實其主體責任。

2.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各項舉措。全面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標。工作要求為5個100%(即: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應免畜禽免疫密度達到100%,免疫耳標佩帶率達到100%,免疫證發放率達到100%,規模養殖場建檔案率達到100%,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國繞工作要求,做到“六創新、六提高”(免疫、消毒與無害化處理、凈化、監測、檢疫、應急管理)。

(1)創新免疫推進機制,大力提高強制免疫質量。大力推行“政府組織領導、業務部門監管服務、養殖企業和個人為責任主體,規模養殖場戶自主程序化免疫,散養畜禽春秋兩防集中免疫、整村推進”的強制免疫工作新模式,把政府引導與自主防疫、搞好服務與強化監管緊密結合起來,強制免疫工作由各級政府組織發動,有關部門協同配合,養殖場戶具體實施。建立了分類管理、免疫告知、每月末周補免、免疫申請驗收、飛行檢查5項強制免疫管理制度,在保密度、保質量、保規范上下功夫,做到應免盡免,切實構筑起堅實的免疫屏障。統一規范了養殖檔案,要求各地建立包括免疫記錄在內的養殖檔案。開發并運行強制免疫疫苗信息管理系統,加強疫苗發放管理。

(2)創新消毒與無害化處理機制,大力提高環境清凈水平。建立“農業部門監管指導、主管部門組織發動、業主負責實施”的禽鳥經營市場和屠宰加工場以及養殖場消毒新機制,督促健全消毒制度,完善消毒設施,定期開展消毒滅源工作。新修訂的《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和出臺的《江西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病死動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大中型動物飼養場應當組織建設無害化處理場所,督促各地試點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因地制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無害化處理新機制。省政府新頒發的《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工作目標、主體責任、部門責任、管理制度,有力保障了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3)創新種畜禽場疫病凈化機制,大力提高種畜禽健康安全水平。

建立“場(站)自主凈化、縣級監督實施、省市監測監管”的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機制和“疫病普查(對感染群清群)—目標群監測(逐步建立無感染群)—持續監測(保持無感染群)—疫病凈化”的動物疫病凈化流程,分病種建立了凈化方案、技術路線和評估機制,全面推進種豬場、生豬供精站豬瘟、偽狂犬病和奶牛場布病、結核病和種雞場沙門氏菌病、禽白血病的凈化。省財政落實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經費每年305萬元。

(4)創新監測流調機制,大力提高監測流調水平。建立“明確計劃任務,分級監測流調,集中會商研判,統一預警信息,規范陽性結果處置”的新模式,切實加強監測流調工作力度。突出監測流調的重點區域、重點病種、重點主體,把日常監測與應急監測、全面監測和定點監測、抗體監測與病原監測緊密結合起來。大力推進實驗室規范化建設,市、縣兩級獸醫實驗室通過考核專家組現場評審的共96個,全省市縣兩級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通過率達97.96%,充分發揮各級獸醫實驗室監測診斷作用。

(5)創新官方獸醫巡查機制,大力提高動物衛生監管水平。建立了官方獸醫巡查制度,實行官方獸醫包片監督巡查,由縣級官方獸醫包片,鄉鎮官方獸醫包場戶,并進行掛牌公示,做到動物衛生監督監管與畜牧生產日常監管、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動物防疫監管有機結合,督促養殖場、屠宰場等重點場所完善并落實免疫、消毒、人員管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防疫制度,有效降低疫病風險。大力推進檢疫申報點建設,全省已設立動物檢疫申報點2560個,規模豬場產地檢疫申報受理率100%。完善產銷兩地檢疫協管制度,強化輸入輸出動物及其產品監管。嚴格落實駐廠檢疫制度、全流程同步檢疫制度、“瘦肉精”監督抽檢制度和官方獸醫檢疫出證制度等各項制度,嚴把入場關、待宰關、同步檢疫關、宰后處理關,強化屠宰檢疫管理。

(6)創新聯防聯動機制,大力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建立了區域聯防機制,廣泛參與中南十二省、華東片區、中南六省(區)二十二市等聯防協作,加強與各兄弟省市的交流與協作,并督促市與市、縣與縣、鄉與鄉之間的聯防控工作。建立了應急聯動機制,一旦發生突發疫情,相關部門協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發人畜共患病時,按照“控源頭、防輸入、守底線”防控工作要求,第一時間進行抽樣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組織排查,并正確引導輿論宣傳,密切監測畜禽市場動態,積極穩定畜禽及其產品生產供應。

3.積極爭取支持,保障體系完善。

(1)建立基層隊伍培養的長效機制。省農業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方式,每年招錄600人左右到農業職業學院學習三年,畢業后定向分配到基層農技崗位,其中有近半數為鄉鎮畜牧獸醫人員,大力促進了基層獸醫隊伍的補充更新。

(2)加大中長期規劃貫徹力度。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規劃,分步驟實施我省規劃提出的動物疫情監測預警、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動物疫病凈化、生物安全隔離區和無規定疫病區建設、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條件改善、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突發疫情應急管理、獸藥質量安全、動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動物疫病防治社會化服務等十大工程建設。

(3)規范獸醫執法隊伍建設。

大力落實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在成立動物衛生監督所、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具有獨立銀行帳號和取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五個方面進行健全完善。結合現有鄉鎮畜牧獸醫站的建設,按照“站所合一,縣所派出”的原則,積極推動建立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目前全省已有50%以上的縣成立了鄉鎮分所。

(4)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全省各級財政投入逐年增加,強制免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豬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苗地方配套經費足額及時到位,每個行政村都至少配備了1名村級防疫員,并由縣、鄉財政給予適當的報酬,每人每年1400~6000元不等,每年各級投入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經費入達2.6億元。

4.宣傳引導,培訓示范,強化服務提能力。

(1)加強宣傳引導。采用各種靈活多樣的形式,大力宣傳動物防疫法律法規、預防控制和應急管理方針政策,營造良好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氛圍。加強對各級畜牧獸醫工作人員和從事禽類養殖、販運、銷售、宰殺、加工業等高暴露人群的健康教育和防護知識培訓,指導做好自身防護,嚴防人員感染人畜共患病。引導養殖場戶大力改善動物防疫設施,規范動物防疫行為,按照“四不一處理”要求規范處理病死畜禽。(2)加強技術培訓與試點示范。充分利用陽光工程、協會與企業等多個平臺,廣泛開展動物防疫技術培訓、技術、信息與政策咨詢服務以及送科技下鄉等活動。各地建立了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示范鄉200個、示范村200個、示范場400個,通過典型示范帶動,引導養殖場戶科學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三、取得的成效

1.防控體系逐步完善。隨著各項防控制度的建立和法律法規的出臺,防控體系建設逐步完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

2.防控水平提高。全省科學免疫水平、科學監測預警水平、科學應急處置能力不斷提升,有效地搞高了重大動物疫病的診斷和防控水平。3.動物疫情平穩。重大動物疫情平穩,保障了未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確保了未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衛生安全事故。

四、討論與體會

1.免疫是目前動物疫病防控的有效手段。做好動物疫病防控是畜牧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面對目前嚴峻的、復雜的動物疫病防控形勢,做好動物疫病免疫工作是目前動物疫病防控最有效的手段,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強制免疫政策,扎實開展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工作,做到應免盡免,統籌兼顧做好小反芻獸疫、新城疫、布病等其它重點病的免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