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時間:2023-12-20 17:33:4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積金繳存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政策評價;職工收益;公平;統計分析
0引言
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發展快速。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有關住房公積金“劫貧濟富”的批評時有出現,政策公平性不斷受到質疑[1]。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積金政策正在進行一系列改革,提升政策公平性成為重要目標之一。一直以來,學術界都有關于住房公積金政策公平性的探討。張達梅[2]分析了住房公積金政策及執行過程造成的各種利益差別,提出了調整措施。殷俊等[3]基于公平視角,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定位、資金屬性及功能作了進一步的界定與擴展。耿杰中[4]從制度自信、準確定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等方面對公積金改革進行了思考,認為互是公積金政策的內在要求,“劫貧濟富”是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黃靜等[5]基于抽樣統計數據研究發現,在已經提取公積金或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群體中,公積金政策體現了“互助”原則;但這項研究僅采用了間接指標,沒有對職工收益進行直接分析。綜合而言,現有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沒有揭示不同繳存職工從公積金政策中所得收益的差距,因而難以對政策公平性進行直接且深入的分析;對政策效果進行量化評估是我國政策研究領域應該努力的方向[6],而針對住房公積金政策公平性的定量研究仍較少?;诖?,本文在現實背景和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利用微觀數據對公積金繳存職工所得收益進行統計分析,以此為依據對住房公積金政策效果及公平性進行評價。
1理論分析
1.1繳存職工所得收益
對住房公積金政策效果進行分析屬于公共政策分析的范疇?!扒昂髮Ρ确ā笔枪舱吡炕治龅幕痉椒ǎ赐ㄟ^政策實施前后各項指標的定量對比來揭示政策效果[7]。貨幣化補貼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中的單位繳存額。單位繳存額實質上屬于單位按月向職工支付的一種貨幣化補貼,定向用于支持職工住房消費。對比住房公積金政策實施前后的狀態,單位繳存額不能算作繳存職工從政策中獲得的收益。因為從單位雇傭勞動力的角度看,單位繳存額是單位支付的勞動力成本的一部分,而單位的支付意愿不會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影響;換言之,在未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情況下,職工應該會以工資形式獲得單位繳存額。稅收激勵是指個人所得稅減免。相關政策規定,個人繳存比例不超過特定上限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比住房公積金政策實施前后的狀態,個人所得稅減免是繳存職工從政策中獲得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未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情況下,單位繳存額會以工資形式由職工獲得,這部分工資同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繳存職工從公積金政策中獲得的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基數同時包括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ブ找媸侵腹e金貸款優惠扣除賬戶余額機會成本的剩余部分。互助收益源自公積金“低存款利率、低貸款利率”(“低存低貸”)的收益分配機制?!暗痛妗笔侵福汗e金存款利率相比同期限的市場投資收益率較低,而且職工無法隨意提取公積金,所以當公積金賬戶余額大于0時,繳存職工就要承擔機會成本?!暗唾J”是指:公積金貸款利率相比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較低,“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使用了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能夠享受公積金貸款優惠。對比住房公積金政策實施前后的狀態,互助收益是繳存職工從政策中獲得的收益。根據對各項政策工具的前后對比分析,繳存職工從住房公積金政策中獲得的總收益包括稅收激勵和互助收益兩類,如式(1)所示。總收益=稅收激勵+互助收益=所得稅減免+(貸款優惠-機會成本)(1)
1.2“低存低貸”機制的公平性
“低存低貸”的收益分配機制是住房公積金政策所特有的互助機制,互助收益也是公積金政策所特有的政策工具,本文進一步對其公平性展開分析。在“低存低貸”的收益分配機制中,使用了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能夠獲得貸款優惠,顯著提高住房支付能力;而未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無法享受貸款優惠,卻仍要承擔機會成本。通過此機制,未使用貸款的職工承擔的機會成本,實際上轉變成了使用了貸款的職工所獲得的貸款優惠,此過程充分反映了住房公積金政策的互助屬性?!暗痛娴唾J”的收益分配機制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兩種利益沖突,進而引發公平性質疑。一種是繳存職工與公積金中心之間的利益沖突,如果全體繳存職工承擔的機會成本總額高于獲得的貸款優惠總額,即繳存職工平均獲得的互助收益為負值時,說明公積金的收益分配機制偏向于公積金中心,公積金中心獲得了額外的增值收益;這在一定程度上有損繳存職工的利益,可能導致繳存職工與公積金中心之間的分配不公平問題。另一種是繳存職工之間的利益沖突,繳存職工不使用公積金貸款可能出于兩種原因:自主選擇不使用或被迫無法使用。如果繳存職工是自主選擇不使用公積金貸款,表明其主動幫助其他貸款職工,這種情況體現了公積金的互助屬性,不存在公平性問題;而如果繳存職工是因為收入較低無力購房而被迫無法使用公積金貸款,從而被迫承擔機會成本,則可能出現所謂的“劫貧濟富”問題。
2繳存職工收益的計算
2.1數據說明
本文使用的職工微觀數據來自某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共約44.6萬個樣本,時間點為2015年6月。對數據進行整理,刪除下列樣本:(1)年齡大于70歲;(2)開戶年份早于1990年;(3)個人月繳存額與單位月繳存額不同,剩余約42.9萬個樣本。
2.2計算方法
在上述數據的基礎上,可以定量計算各繳存職工在抽樣時點每月從住房公積金政策中獲得的收益。
3統計結果及分析
3.1繳存職工與公積金中心之間的利益公平問題
對全體繳存職工所得收益進行統計分析(見表2)。平均而言,繳存職工每月從公積金政策中獲得的總收益為255.6元,公積金政策有效提升了繳存職工的住房支付能力。從總收益的構成來看,稅收激勵為256.1元,互助收益為-0.6元,稅收激勵是職工收益的主要部分;在互助收益中,職工獲得的公積金貸款優惠為43.5元,承擔的機會成本為44.1元。
3.2不同特征職工之間的利益公平問題
3.2.1不同貸款選擇的職工
按照是否使用了公積金貸款,將全體繳存職工分為貸款職工和未貸款職工。表3列示了貸款職工和未貸款職工所得互助收益的差距。貸款職工每月平均獲得的貸款優惠為497.9元,而且由于貸款職工通常也會提取絕大部分公積金繳存額,所以承擔的機會成本較低為21.1元,綜合而言獲得的互助收益為476.9元,占工資的比重達到5.0%;所有貸款職工每月獲得的互助收益總額為1788.4萬元。未貸款職工無法獲得貸款優惠,每月承擔的機會成本為46.3元,即互助收益為-46.3元;所有未貸款職工每月獲得的互助收益總額為-1810.8萬元。
3.2.2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
按照工資水平由低到高將繳存職工按人數平均分為10組。為了從期望收益的角度進行分析,即考察處于特定收入水平的職工加入住房公積金體系所能獲得的期望互助收益,并引入“貸款概率”的概念。
3.3統計結果的穩健性
由于采用的是2015年6月的截面數據,各職工的繳存時間并不相同,這可能導致貸款概率的不同,從而對圖2期望互助收益的統計結果造成影響。為了檢驗統計結果的穩健性,本文進一步按照繳存時間對職工樣本進行了分組統計。
4結論
本文基于微觀數據的統計分析,得到以下結論:(1)住房公積金政策的互助屬性顯著提升了繳存職工的住房支付能力。貸款職工每月平均獲得的互助收益為470.6元,占工資的比重達到5.0%。未貸款職工承擔的機會成本轉變為了貸款職工享受的貸款優惠。(2)目前“低存低貸”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損繳存職工利益,機制有待微調。整體而言,繳存職工承擔的機會成本總額高于獲得的貸款優惠總額,繳存職工平均獲得的互助收益為負值;公積金中心從存貸款業務中獲得了高于市場水平的收益。公積金存款收益由1.10%上調為1.50%后,繳存職工的收益水平有所改善。(3)低收入職工被迫承擔機會成本,所得預期互助收益小于0,在公積金體系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待遇。公積金政策在收入維度表現出“兩端補貼中間”的特征。對于高收入職工而言,其擁有自由選擇的機會,主動承擔機會成本,所得預期互助收益為負值,體現了公積金政策的互助屬性;而對于低收入職工而言,由于住房支付能力不足,被迫承擔機會成本,導致所得預期互助收益為負值,在收益分配中處于弱勢地位。
參考文獻:
[1]汪金峰,張克澤,申凱等.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缺陷與對策研究——以住房公積金的劫“貧”濟“富”現象為視角[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6).
[2]張達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缺失與調整[J].江淮論壇,2006,(1).
[3]殷俊,彭聰.基于公平視角下住房公積金權益模式改革探析[J].理論月刊,2014,(11).
[4]耿杰中.住房公積金發展與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國行政管理,2014,(4).
[5]黃靜,胡昊,屠梅曾.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問題分析[J].上海管理科學,2009,(3).
[6]洪永淼.提倡定量評估社會經濟政策,建設中國特色新型經濟學智庫[J].經濟研究,2015,(12).
篇2
只要企業和個人之間有勞動關系,不論個人是否有北京市戶口,單位必須為其交納住房公積金。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向社會公布了今年市政府立法計劃。其中《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被納入政府今年計劃完成的28項法規之中。住房公積金在體現社會福利的同時,也為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提供了可能。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住房公積金是直接存入個人賬戶,加之各地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和比例都有一個幅度范圍,這就為我們利用住房公積金政策來調整企業工資福利結構,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提供了可能。
調整繳存數額降低稅負
例:南京某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經理2003年月工資收入6000元,該單位按3000元繳存基數、10%的繳存比例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單位承擔300元,個人承擔300元,不考慮其他扣除因素,該經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300-800)×15%-125=610元。
根據南京市規定,南京市范圍內外商投資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為10%~12%,繳存基數為個人月平均工資,如果月平均工資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
根據以上所述,我們可以通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來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在單位繳存比例不變的情況下,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提高個人繳存的基數和比例,以上面例子,個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個人繳存的數額為600元,比先前個人多繳納300元,多繳的這部分在政府規定的范圍內,是符合免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該經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65元,少納個人所得稅45元。
補繳以往年度數額減稅負
有些地方政府還有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免交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例:小李是廣州開發區內一家大型外企的技術員,最近,公司決定為小李補繳1998年至2002年共五年的住房公積金合計2.44萬元,公司、小李各負擔一半。這樣,小李就相當于間接取得了1.22萬元的獎金。
廣州市地稅局專業人士解釋,單位和個人以前年度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現在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對于單位繳付部分,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繳付部分,允許從補交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中稅前扣除,補交當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個月內計算分攤扣除。
按照上述規定,小李個人負擔的1.22萬元住房公積金款,可以從補交當月的工資里稅前扣除。假設小李每月工資為5000元,在補交住房公積金當月就可稅前扣除5000元,剩下的7200元還可以逐月按其工資收入作稅前扣除,直到逐月扣完為止,但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扣除。
看好地方政策入手
上述是以兩個城市為例,事實上,國家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和繳存比例只有一個指導性的規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由各地方政府頒布。《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指導意見》中規定“設區城市(含地、州、盟,下同)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程序,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p>
對于北京市,也有一套相關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政策。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規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北京200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北京2005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上限,7月1日起由2004年的1202元提高到1417元,比2004年提高了215元。從2002年開始每年設置上限,這一數字一直在攀升,2002年為744元,2003年為880元,2004年為1202元。根據市政府2002年確定的原則,2005年住房公積金年度的繳存額上限按照2004年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人士介紹,200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沒變,繳存比例仍為8%,有條件的單位(北京市為“有條件的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為10%。
北京市將要出臺的管理辦法是在2002年國務院進行修改重新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基礎上的細化,譬如在國家的法規上對如果沒有北京市戶口的人員是否能有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沒有明確,而此次將要出臺的《辦法》將會明確,只要企業和個人之間有勞動關系,不論個人是否有北京市戶口,單位必須交納住房公積金。目前上海和天津已經對住房公積金進行了地方性立法。
《錢經》提示:納稅人在運用住房公積金節稅的同時也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超規定繳存或未經批準超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單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費用;職工照章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有些地方政府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04年決定,有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原則可為所在企業從業人員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其繳存比例比原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提高10個百分點,達到20%。但超出部分不論對企業還是個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稅政策。但是,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住房公積金有關規定,單位和職工繳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應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補充住房公積金”并不適用免稅規定。
篇3
一、充分認識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是當前穩定房地產市場、強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監管總體較好,但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監管相對薄弱,相當一部分企業還未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這與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快速發展的實際不符,不利于職工隊伍的穩定和企業的發展壯大。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企業保障機制;有利于企業增強凝聚力,穩定職工隊伍,招攬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實現可持續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原則
㈠依法行政。依據《條例》相關規定要求和程序,認真做好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
㈡積極穩妥。從促進企業發展出發,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因企制宜,分類指導,穩步實施,全面推行。
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大政策執行力度,以人為本,以維護職工權益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業職工解決住房困難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辦法
㈠凡在本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民辦企業等各類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均應按照《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㈡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共同繳存。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補貼部分可計入企業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在起步階段最低可執行12%(單位、個人各6%),職工和單位的繳存基數均為職工個人上一年度全額工資的月平均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條例》及省、市政策規定條件,已建制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購房貸款。
㈤對處于生產經營起步階段的非公有制企業,可先在企業管理層、技術骨干及骨干職工群體范圍內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后逐步擴大。
篇4
一、提高思想認識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繳存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中最基礎的一項工作,也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各鄉鎮(場、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依法辦事、以人為本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從維護職工利益出發,按照“全面規劃、循序漸進、突出重點、分類推進”的原則,采取分階段逐步推進的辦法,積極穩妥地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
二、堅持分類推進
1、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實現全員覆蓋,為本單位員工(含聘用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聘用人員住房公積金建繳按5%比例先行建立,再逐年提高,配繳到位,確保3年內實現本單位不同性質的職工按同一繳存比例繳交住房公積金。
2、國有企業要實現基本覆蓋,不分用工性質,為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建繳住房公積金。
3、積極引導非公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堅持“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非公企業可先按不低于5%最低繳存限額(月繳存額包括個人及單位繳存部分,最低不低于57元),再逐步提高繳存基數和比例。堅持“先易后難,先大后小”,重點企業和其它規模較大、人數較多的企業應率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針對性地進行政策引導,增強單位和職工自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可先在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和訂立較長期勞動合同的職工開始,逐步實現全員覆蓋。堅持“以點帶面,逐步推開”,選取骨干企業、龍頭企業、明星企業、品牌企業、上市后備企業等非公有制單位開展,擴大繳存覆蓋面試點,探索擴大繳存覆蓋面工作的有效途徑,發揮典型示范作用,推動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明確職責分工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主動與各相關單位做好協調、銜接工作,努力擴大繳存覆蓋面,財政部門要將財政預算管理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支出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并加強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推動企業與工會組織將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作為企業集體協商內容,寫入企業集體合同格式文本,明確單位、各人建繳住房公積金義務;工會組織要積極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通過集體協商機制促進企業用工單位為職工建繳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同時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開展擴大繳存覆蓋面聯合執法和宣傳工作;工商、稅務、質監、社保、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要積極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交換相關單位信息,在辦理單位登記、年檢時相互把關,督促未建立的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監察部門要將住房公積金擴大繳存覆蓋面工作列入糾風工作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加強對擴大繳存工作覆蓋面監督檢查;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要充分發揮與企業、客戶關系緊密的優勢,積極參與住房公積金擴大工作宣傳,主動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服務,提高工作效率,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
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制度 公平性
一、住房公積金公平性的內涵
公平是社會保障的本質和核心,任何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從其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濟、保障公平的固有特性。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主要應體現在制度外的機會公平和制度內的規則公平以及結果公平三方面。據此,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指在保障大多數人獲得住房權益的基礎上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權利與義務的平等,以實現住房社會福利最大化,即所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職工享有相對公平的待遇,使他們能買得起房、住得上房,滿足其基本住房需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應貫穿其起點(歸集)、過程(保值增值)、結果(運用)的始終,這些也可以看成衡量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的標準。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缺失的表現
“十”報告在提出“收入倍增”目標的同時,明確要求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同時強調,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收入分配在住房領域的延伸,這種“政策福利”,應具備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自身的原因,以及制度環境的變化,近年來在制度公平性方面存在的缺失現象,正在引起各方的激烈爭論,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收入分配正向調節方面的作用有弱化的趨勢。
(一)機會公平方面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公平解決好職工的住房問題,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機會公平指公民是否享有均等的進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機會,即政策覆蓋面的公平?!蹲》抗e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人群有明確的規定,即所有城鎮就業的企事業單位職工,其中以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企業等職工為主,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中的自愿者及有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這是住房公積金政策機會公平的理論基礎。但是,《指導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边@種非強制性的規定使很多地區進城務工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只能依靠單位的社會責任心,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和扶持低收入者購房的社會保障功能被弱化,這與建立住房公積金以解決中低收入城市居民住房問題的初衷相違背,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根據現行政策,住房公積金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繳存范圍是一致的,且住房公積金更包括了養老保險未能涵蓋的機關事業單位,理論上住房公積金的參繳人數應該比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還要多,而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還有大量的在職職工沒有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從政策參與機會角度來講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二)規則公平方面
1.繳存額度上存在巨大差異?!稐l例》規定,我國住房公積金繳交完全與工資收入掛鉤,由于我國工資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地區、單位、個人之間工資收入存在明顯的差距,直接導致不同職工在繳存額度上存在巨大差異。高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單位補貼,中低收入者則恰恰相反。首先,行業差距懸殊。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繳存額度高,其他企業繳存額度較低,部分壟斷企業、行業甚至突破政策規定,使住房公積金成為變相福利和避稅港灣。其次,地區經濟水平差距較大。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沿海發達城市整體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區,工資收入也基本與當地經濟水平趨同,導致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水平上,富裕地區較高、貧窮地區較少。再次,各地執行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差異較大。國務院六部委《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但是,不少地方或是延續既有的標準,或是根據發展需要做了調整,繳存比例低的不到5%,高的已達到25%。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的計算方式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資,有的地方是職工的津貼和工資之和。
篇6
一、一季度住房公積金主要業務指標完成情況
歸集額較快增長。一季度共歸集住房公積金和補充公積金78.06億元,同比增長27.38%,增速處于近年高位。其中,住房公積金歸集61.51億元,同比增幅為27.61%;補充公積金歸集16.55億元,同比增幅為26.53%。一季度住房公積金和補充公積金的歸集額占全年計劃的25%。
提取額平穩增長。一季度住房公積金和補充公積金的各類提取合計29.75億元,同比增長2.54%。其中住房消費類提取19.47億元,同比減少0.15%,占提取總量的65%;退休等銷戶提取10.28億元,同比增長8.10%。一季度提取額是全年計劃的17%。
截至3月底,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1873億元,累計提取1032億元,凈歸集841億元;共計8.59萬個單位360.22萬職工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
個貸發放金額迅速增長。一季度個貸發放額64.52億元,同比增長42.*%。發放戶數2.31萬戶,同比增長10.91%。截至3月末,公積金個貸余額為684.87億元,比20*年底增加32.79億元;公積金個貸余戶57.76萬戶,比20*年底增加0.43萬戶;累計向122.64萬戶家庭發放個人公積金貸款1528.79億元,支持購建修房建筑面積11357.17萬平方米。公積金個貸風險繼續控制良好,3月底戶數逾期率為1.849‰,金額逾期率為0.131‰。
業務收入和支出均減少,增值收益增加。一季度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7.98億元,同比減少17.82%。減少的主要原因是貸款利息收入的減少。去年央行5次下調貸款利率共計1.35個百分點,按照貸款利率調整政策,去年末的652.*億元的存量貸款自一季度起按新利率計息,直接導致了貸款利息收入的減少。在業務收入減少的同時,業務支出同比亦減少39.89%,為3.36億元。業務支出大幅減少的原因是支付職工繳存利息出現大幅下降。由于季度末的繳存利率比去年同期下調了1.62個百分點,雖然季度末的繳存余額同比增長20.17%,但利息支出還是呈較大幅度的下降。由于業務支出的減幅大于業務收入的減幅,當季實現增值收益4.61億元,同比增長11.89%。
截至一季度末,增值收益累計達112.92億元。其中,累計提取風險準備金76.21億元;累計提取補充廉租房資金34.89億元。
二、一季度*住房公積金運行特點
1、由于繳存基數的增長和主要繳存人數基本穩定,一季度住房公積金歸集額同比實現較快增長。
一季度,雖然*經濟增長速度放緩,但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額依然實現較快增長。一季度共歸集78.06億元,同比增長27.38%,增幅為近三年來的最高。一季度住房公積金歸集額的較快增長主要得益于前年職工工資的較快增長和當季繳存人數的波動較小。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原則,今年上半年的繳存基數是按照20*年的平均工資來確定的。根據市統計局的數據,20*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為17%,為近幾年來的最高。由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每年7月調整且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資確定,所以工資收入對公積金繳存水平的影響有明顯的滯后性。當期收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影響較小,因此雖然目前由于經濟增速放緩而導致部分職工工資減少,但住房公積金繳存水平并不會馬上變化,會在第二年有所反映。
一季度住房公積金歸集額快速增長的另一個主導因素是當季繳存職工數波動較小。一季度末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數360.22萬,同比增長6.64%,但較20*年底微降0.15%。在所有繳存職工中,企業職工占80%。企業繳存職工數基本穩定對繳存職工總數的穩定起著關鍵作用。雖然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的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就業壓力增大。但在去年底市委市政府審時度勢,推出的一系列穩定和促進就業的“維穩”政策引導下,企業信心堅定,抱團過冬和職工共渡時艱,并沒有出現大量裁員、減薪的情況。根據季度末的統計數據來看,國有企業和三資企業繳存職工數較去年底基本持平,保持穩定;集體企業繳存職工數小幅下降,較去年末減少2.44%;而私營企業繳存職工數卻呈現增加趨勢,較去年底增長3.22%。一季度各類企業繳存職工數基本穩定為歸集額的快速增長奠定了基礎條件。
2、在公積金個貸政策效應和自住住房需求效應的疊加下,公積金個貸發放額增長迅速。
一季度個貸發放額達64.52億元,同比增長42.*%,環比增長54.13%,一舉轉變了去年三、四季度貸款發放額同比環比均負增長的狀況,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從一季度的月度個貸發放額走勢看,呈逐月上升態勢。1月由于“春節”因素,個貸發放金額最低,隨后兩月逐漸走高。3月個貸發放額較1月已翻了一番多,成為單月發放額歷史排名的第三高。
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去年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保增長、擴內需”的舉措。其中*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適時調整成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鼓勵和支持自住住房消費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政策調整后,購買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家庭所能申請的公積金貸款單筆最高額度從原來的60萬元提高到80萬元。在政策效應的作用下,自去年11月起戶均貸款額度便逐月走高,從21萬元一直提高到29萬元,增幅達38%。戶均貸款額度的大幅提高成為一季度推動個貸發放額快速增長的重要因素。
推動公積金個貸發放額快速增長的另一個因素是自住住房剛性需求的階段性集中釋放。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一季度*市房地產市場基本情況看,一季度新建商品住宅銷售面積542.49萬平方米,增長4.5%;存量住宅交易面積282.95萬平方米,下降4.1%,降幅較去年四季度縮小25.2個百分點。由此可見,自住住房的需求效應在一季度有了階段性的顯現,住房需求效應拉動了公積金貸款的需求效應,從而推動公積金個貸戶數有一定增長。一季度公積金個貸發放戶數2.31萬戶,同比增加0.23萬戶,增幅10.91%;環比增加0.50萬戶,增幅26.21%。
三、關注在經濟增長放緩階段的公積金相關指標變化。
雖然一季度*市住房公積金各項主要業務指標表現良好,但在整個宏觀經濟增長放緩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的發展恐怕難以獨善其身,其運行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整體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一季度部分公積金指標的變化已經使這種影響初露端倪。
1、一季度新增繳存職工數下降,繳存職工數總數穩中略降;欠繳職工數有所增加。
一季度住房公積金新增繳存職工數5.92萬,同比減少25.25%,環比減少41.38%。新增繳存職工數明顯下降主要是受到經濟增長放緩,新增就業崗位減少的影響。在經濟增長放緩階段,由于外部和實際需求疲軟,企業的投資前景預期不明,新開工項目減少,生產規模擴張受阻,直接導致用工需求減少。據勞動部門資料顯示,自去年10月份起,*每月實際新增就業人數逐月下降。至今年2月崗位數才回升到去年10月份以前水平。新增就業人數的減少向公積金繳交指標傳導,致使公積金新增繳存職工數出現較大幅度下降。與此同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總數也受到影響。2009年一季度末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數360.22萬,比20*年底微降0.15%。在經濟發展極其困難的情況下,大部分企業積極落實市委、市政府“保就業、保穩定、保增長”的要求,*企業就業情況基本穩定,沒有出現大規模裁員、退工的情況。但仍有不少集體企業無法抵御金融危機的寒流,出現減員、降薪的現象。
此外,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十分明顯,部分企業效益持續下滑,欠繳單位數和職工數有所增加。2009年一季度末欠繳單位數1萬,欠繳職工數10萬,分別較20*年底增長了14%、13%。剔除周期性變化因素,這一增幅依然有所上升。
由此可見,盡管本市住房公積金一季度各項主要業務指標都有良好的表現,但切不可忽視上述指標變化所發出的非穩定信號。住房公積金繳交數額變化的滯后性會不會隨著經濟觸底回升而加以抵消,就業及繳存職工數又會如何演變,需要引起各有關方面的關注,并準備相應的對策。
篇7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風險;風險防控
中圖分類號:F273.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5-0029-03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兩部分繳存比例現均為職工個人工資的8%。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國家歷來十分重視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問題。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初期,就把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防范資金風險,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但是,在運作過程中,其風險存在是必然的,并且貫穿于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全過程。
一、住房公積金的風險分析
按照住房公積金的運作和管理過程,住房公積金在運行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風險:繳存風險、貸款風險、檔案管理風險、沉淀風險和投資風險。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及其成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風險是指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主要包括代扣代繳過程中的繳存風險,委托收款過程中的繳存風險,收取現金過程中的繳存風險以及個人賬戶管理中的繳存風險。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主要可以歸結為五點:一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而不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法》,法律約束力不強。二是地方政府、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認識不足,經辦人員責任心不強,單位疏于管理。三是各部門、人員利益不一致。四是我國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作為一個獨立承擔風險、收取公積金的專業化金融機構,人員缺乏,人員能力不足,沒有一整套較為完善的財務制度。五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單位的信息化程度不足,缺乏通過網上來進行歸集的方式。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是公積金最主要的風險,可以總結為物產權風險、信用風險、欺詐風險、貸款條件風險、流動風險、運作風險、不可抗力風險、法律風險等八種。其中,物產權風險主要表現為抵押物的產權可能并不全是個人所有,以及抵押物被拆遷,但補償價可能不足以償還貸款。信用風險表現為借款人或保證人主觀上不承擔應盡義務以及客觀上難以承擔應盡義務。欺詐風險表現為借款人的重復抵押、虛擬抵押、故意遺漏共有人的抵押、租賃房屋抵押及舊契抵押等五種形式。貸款條件風險表現為:按揭比率過高或首付比例過低造成的違約風險,利率波動造成的利息收入損失或違約風險,還款期限過長造成的自然風險,靜態的按月均還方式造成的違約風險。流動風險表現為中心發放的個人住宅抵押貸款債權流動性差而產生的風險。運作風險表現為實際運作過程中,權力干預造成的風險以及工作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風險。不可抗力風險表現為還貸期間,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而毀滅或借款人意外喪失勞動力造成的違約風險。法律風險表現為借款人違約后,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中心難以行使債權的情況。
公積金貸款風險的成因主要由以下五方面形成:
第一,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組織建設不完善。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與管理中心之間缺少辦公室常設機構的聯系與溝通,使得二者在職能劃分上存在著一定的政策不明風險。
第二,貸款機制脫節。住房公積金貸款按規定采用委托銀行貸款方式,貸款資格的審查、貸款的審批等均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貸款抵押、貸款發放等由受托銀行辦理并收取手續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此先天地形成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發放與回收的嚴重脫節。受托銀行對每筆貸款抵押是否到位,是否逐月收回,重視不夠。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因不直接面對還款者,也無法針對還款人的還款進度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溝通與指導。
第三,貸款特有的政策性。首先,住房公積金的性質決定了它服務的對象主要是廣大中低收入者。其經濟收入狀況在社會中屬中、低水平,對這樣的購房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貸款義不容辭,但是潛在的貸款逾期風險也不言而喻。其次,勞動力日益市場化,家庭收入不穩定性增強,不能按時還貸現象不可避免地存在,使貸款資金安全性受到威脅,借款人因失去工作,意外傷殘和家財被毀等原因,經濟狀況突然惡化甚至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導致上述抵押和打包手段無法施行或不足補償風險損失。
第四,個人誠信制度缺失。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其他住房貸款一樣,是建立在個人誠信的基礎上,以合同契約為紐帶的經濟行為。我國個人信用才剛剛開始介入經濟生活,現行的個人住房消費信貸是在個人信用殘缺不全的情況下推行的。信貸部門對個人資信情況了解較少,個人守信意識不強,尤其是面對惡意騙貸就較難規避個人信貸風險。在這種情形下,發放貸款勢必承擔較多的不確定因素帶來的違約風險。
第五,還貸法律欠健全。目前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期,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各種配套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還沒有完全建立,盡管《合同法》等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諸如受托銀行在公積金貸款回收方面應付責任,各種情況下對抵押物的處置方式等相關操作細則還不完善,使得還款的法律約束被軟化,抵押貸款逾期風險實質上不能得到最終化解,還需要整套行之有效的具體配套方法與它銜接。
(三)住房公積金投資風險
住房公積金的投資風險,是指在住房公積金的運用―投資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如投資所面臨的市場風險、利率風險、違約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等。
住房公積金投資風險產生原因主要可以概括為四點:一是未來的難以預知。投資是基于未來的預期收益而發生的行為。但由于人不可能掌握關于過去、現在、未來的完全信息,也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所以實際收益往往與預期收益存在不一致。二是委托問題。是對于資金的投資委托專業的機構而言,但機構與中心利益可能存在不一致。三是投資周期長。投資周期長,容易受各種不可知因素的干預,資金難以在短期回收。四是資本市場不發達。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夠發達,缺乏足夠的投資品種和投資渠道。
(四)住房公積金沉淀風險
住房公積金沉淀風險主要是指公積金存款利息大于貸款利息而帶來的風險,如果公積金存款利息大于貸款利息,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會沉淀,帶來很大的風險,這就是所謂的“倒利差”風險。究其原因,在于住房公積金繳納的強制性和貸款的政策性。住房公積金繳納的強制性,導致中心必須歸集大量的存款,而且存款利率較高。另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政策性導致它服務的對象主要是廣大中低收入者,而廣大中低收入者的經濟收入狀況在社會中屬中、低水平,難以承擔較高的貸款利率。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用途也被限定在了住房的購買上,導致其放貸的途徑受限。
(五)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風險
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由于管理中心對貸款檔案的管理還不規范,國家也沒有出臺相應的管理規范,貸款檔案管理暴露出不少問題,如信息失真、信息遺失導致壞賬損失和風險隱患。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的擴大,這種風險發生的可能也越來越大。
二、住房公積金風險的防范措施
根據前文的分析,結合住房公積金實踐工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防范住房公積金風險:
(一)構建科學合理的公積金監管模式
住房公積金現有的監管模式是以多頭監管、局部監管、合規性監管、結果監管以及現場監管為主,存在著很多不足,因此,構建科學規范的監管模式是防范風險的核心內容。
(二)實行對公積金運用的實時監督
采用智能化技術,通過設計住房公積金風險防控指標,構建住房公積金輔助決策預警系統。
(三)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的控制和管理
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形態多樣,其危害性也不容置疑,它將會影響住房公積金安全性,損害職工個人合法權益。為此,我們必須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控制和管理,防患于未然。
1.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建設,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精神,對原有的繳存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必須有統一的計算口徑。對確屬經濟困難的單位,建立緩繳和降低繳存制度,規范單位繳存行為。
2.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內控機制,相互制約,保證安全。建立住房公積金內控機制,就是要保證繳存、上機、復核三項業務和相關科室之間相互制約。單位上中心繳存的,工作人員在收取公積金后,在規定時限內錄入個人賬戶,并將繳存憑證傳遞給復核人員。一月一對賬,年底對總賬,保證中心與銀行、中心與單位、單位與個人賬賬、賬證、賬實全部相符。中心在內部管理的制度設計、管理理念上必須環環相扣,相互制約,保證資金安全。
3.建立住房公積金協理員制度,規范單位繳存行為。為促進各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防范風險,可在月繳存額達1萬元以上或繳存職工超過500人單位,聘1~2名住房公積金協理員,督促本單位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負責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變更、基數調整、支取業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可根據協理員工作業績予以考核,并給予適當獎勵,提高他們工作積極性。
4.加強住房公積金檢查和監督,保證資金安全。加強檢查,聯合國資委、經貿、工商聯、工會和審計等社團組織和部門,定期對各類單位開展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引起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重視,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另外,對于受托銀行代收住房公積金的,每年與受托銀行簽訂考核責任制,定期與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以規范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行為、防范住房公積金代收風險。
5.加強隊伍素質建設,提高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制定隊伍培訓規劃,定期開展業務操作和計算機培訓,組織職工學習業務政策和相關法規,提高職工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能,對于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培訓、持證上崗。
(四)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管理
1.將防范工作前置。這就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強化貸款工作的內部管理,建立健全有關審貸規章制度,規范操作流程。建立風險防范機制,既要注重申請借款人資格、償債能力的審查和抵押物等的落實,也要注重貸款使用項目的審查,努力使風險隱患降至最低限度。
2.加強貸款檔案管理。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十多年來,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發放個人住房委托貸款6 364.33億元,支持了695.24萬戶職工購買住房。這也就意味著將產生695.24萬卷貸款檔案,但是目前各地管理中心對貸款檔案的管理還不規范,國家也沒有出臺相應的管理規范,貸款檔案管理暴露出不少問題,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信貸資金雖然成千上億,但它只是一種“符號資產”,它的存在和歸屬必須靠各種合同、文字資料、數據表格、賬戶等為載體予以證明。因此,應從建立貸款檔案工作組織體系入手,建立完善貸款檔案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同時,堅持檔案工作與貸款工作同步進行,并將檔案資料集中統一保管和使用。全面加強貸款檔案管理,而只有建立健全貸款檔案,才能掌握貸款發放收回的主要依據、借款人信用情況及債權存在的證明。
3.采取多種手段加強逾期貸款的催收管理。要始終把逾期貸款的催收作為風險防范的重頭戲,要求各貸款承辦銀行必須通過打電話、發信函、登門催、找單位等方式組織催收,并通過提請法院下達支付令、訴諸法律等手段,降低逾期率。
4.取消公積金房貸險代以“擔保制”。當前我國多家銀行取消了房貸險,但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市民,仍必須繳納幾百至數千元不等的保險費。筆者建議,借鑒并推廣北京等城市的做法,取消公積金房貸險,由專門機構為房貸風險提供擔保。此舉將降低公積金貸款風險,同時大大縮短辦理時間。
參考文獻:
[1] 世界銀行.中國的住房融資:政策建議[J],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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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北京 100872)
摘 要:住房公積金制度,兼有住房保障和社會福利的雙重意味,在人民的生活中日益發揮其關鍵性的作用。哈爾濱市作為全國較早試點開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余年住房公積金發展完善的過程中,的確取得了一些成績。然而,仔細觀察,仍然可以透過現象,發現其中存在的隱患,大致來看,主要涉及繳費標準、貸款規則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本文重點即在針對這些隱患進行分析論述,提出可能的改進思路。希望能夠進一步保證哈爾濱、乃至全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康穩定發展。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哈爾濱市;問題討論
中圖分類號:F293.3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0-0252-02
住房公積金,指在職職工及職工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和保障性的特點。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首創,199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公積金制度全面推廣,1999年國務院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規范化、法制化。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福利分房制度的繼承者,經過20多年的運行,取得了相當不錯的效果。截止2011年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達到1.33億人,覆蓋率高達80%,累計繳存3.9萬億元,繳存余額2.1萬億元。i
哈爾濱市是較早推行公積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早在1992年11月20日,就有《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頒布出臺,提前進入住房公積金時代。截止2011年中旬,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已達77.14%,累計歸集公積金216.07億元。全市(不含鐵路分中心、中省直、電力和農墾系統)公積金已開戶 9611個單位,職工81.54萬人。累計發放個人貸款7.06萬戶,計118.14億元,貸款余額65.07億元。個人貸款率為61.98%,高于全國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個人公積金貸款逾期率0.045%,低于全國0.356%的平均逾期率水平。ii在這樣一些可喜的成績面前,居安思危,也應該發現,在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政策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的問題。
一、繳存標準
哈爾濱市規定:單位和職工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可以達到12%。2001年1月1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5%比例繳存,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5%比例繳存。iii初看,政策的出發點無可厚非。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由于福利分房制度的影響,提取公積金的可能性將明顯降低,繳納意愿不足,這一部分公積金有較大可能性留存在個人賬戶中用以互助流動;2001年之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由于沒有能夠享受福利分房制度,按照住房分配貨幣化的要求,以貨幣的形式對他們進行補償,同時,這部分人購置住房的可能性偏大,對住房公積金的需要程度明顯提高。于是,就形成了這樣一種分級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政策。
然而,在這里,有以下幾點必須要重新加以考慮。第一,應該明確,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仍有一定比例沒有參與福利分房。根據以上政策,按照最低標準,他們的個人賬戶中每月只能獲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6%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最高標準,這一比例也不過提高至24%,相比2001年之后40%的比例有著天壤之別。對于這一部分人,這種近乎于歧視的待遇,無疑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是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在福利分房中收益的職工,在政策出臺時的2010年,住宅也要有十年以上的房齡,況且,用作福利分房的住宅,房屋情況一般較差,與目前市場中銷售的房屋不能同日而語。對于這一部分人,將存在住宅的改善性需求,按照目前的繳費方案,單純提取公積金進行改善性住房投資將存在較大困難。第三,對于2001年之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尤其是新參加工作的職工,15%的繳費比例負擔過重。粗略計算,如果按照新參加工作職工平均2000元/月的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將達到300元,扣除后僅余1700元,不可避免地,單純住房公積金一項,就將給他們的生活帶來較大壓力。這樣一來,他們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將大打折扣。
針對上述不合理之處,可以考慮以下解決方案。首先,將該政策中單純通過參加工作的時間進行分級調整為通過是否參與福利分房進行分級。其次,提高第一部分人群(即參與福利分房的職工)的單位繳存比例,可以考慮在原比例上上調100%,即16%~24%,同時維持個人繳存比例8%~12%不變。再次,提高第二部分人群(即未參與福利分房的職工)個人繳存的靈活性,可以考慮采用浮動機制,將繳存比例調整至8%~20%。以上調整,充分按照個人需求,考慮個人實際情況,使得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不再有失公允,不再成為職工的負擔。
二、貸款規則
哈爾濱市規定: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額度為40萬元,組合貸款最高額度為75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貸款為40萬元,商業性銀行住房貸款為35萬元)。三、購買首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購房款的20%;購買首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購房款的30%。四、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購房款的50%,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的1.1倍。五、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iv初看,這一貸款規則考慮了公積金的貸款福利,明確了限購制度,兼顧了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居住性需求與改善性需求),預防了需求過熱的風險,的確可見其用心良苦。
然而,仔細分析,這一貸款規則仍有值得推敲之處。首先,在個人貸款的上限額度方面,4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上限似乎估計不足。據粗略統計,2010年8月,哈爾濱市房屋銷售均價即突破7500元/平方米,這一政策則在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考慮首付款2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價格,單純通過公積金貸款,可購得建筑面積為67平方米的住宅;考慮首付款3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通過組合貸款,可購得建筑面積為143平方米的住宅。這一設計似乎恰到好處。不過,要知道,2008年末,哈爾濱的住宅價格僅為4300元/平方米,短短一年半時間內漲幅高達75%。幸而,哈爾濱的住宅市場自2010年開始突然保持穩定,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沒有太大變化,始終在7500~8000元/平方米之間徘徊。如果這三年內哈爾濱的住宅市場同全國其他大城市相似,哪怕維持2008~2010年的增長速率,必然將造成公積金貸款的失靈。所以,防微杜漸,勢在必行,對于這種風險的不確定性,不妨采用浮動的貸款上限制度,即將公積金的貸款上限與住宅價格掛鉤,每年年初對公積金貸款上限予以調整,調整幅度與上一年住宅市場的價格波動相一致,以保持原設定中投資者的可購面積相對穩定。
其次,在二套住房的限購力度方面,這一政策明顯缺乏約束力。假設4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30年的貸款期限、以等額還款方式還款,按照現行4.5%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月還款額為2027元;按照1.1倍之后的貸款利率(4.95%)計算,月還款額為2135元。這一變動后,每月還款額僅僅增加了108元,全部30年下來也僅僅不過3.9萬元,不足以對二套住房進行有效限制。至于50%的首付款,購房者可以考慮通過其他形式貸款的方式進行籌集,間接演化成組合貸款。針對這一問題,不妨可以考慮限制貸款年限來進行抑制,上例中,仍然按照4.5%的利率水平,如果將貸款期限縮短為20年,則月還款額將驟增到2531元,效果無疑非常明顯。
三、信息披露
哈爾濱市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混亂問題,詳細來講,似乎有以下方面需要加以改進。
首先,歷史信息公開不足。不難看出,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于2012年3月14日建成,所以,在建成之前的一切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內容全部沒有包括在內,造成大量珍貴信息的缺失,甚至缺乏對于歷史變遷沿革的必要說明。對于一個政府機關來說,這些歷史信息的缺失,無疑是不嚴謹、不規范、不合理的。
其次,政策法規公布混亂。在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網站上,僅僅區分了政策法規的機構(國家、省、市、部門),卻沒有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使用或廢止情況對各項政策法規進行排列,相反,則是全部堆積在一起,統一注明2012年3月14日,不知哪個政策在先,哪個政策在后,哪個政策已被廢止,哪個政策仍在使用。這一混亂的做法,導致非專業人員了解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制度難上加難。對于政策法規的公布,應該本著公開化、明確化、透徹化的原則,而不應給讀者制造困難,使得讀者一頭霧水,無所適從。這樣的政策法規的公布,無疑是失敗的、不負責任的。
再次,政務工作披露遲緩。在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網站上,幾乎沒有關于住房公積金執行情況的有效統計信息,如繳存覆蓋率、個人貸款率、公積金貸款逾期率等硬性指標,在政務公開方面,財政信息的記錄數甚至為0。應該認識到,除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渠道能夠獲知有關住房公積金的詳細統計數據,最新的一條消息還是上述遠在2011年8月19日在哈爾濱日報上刊登的統計資料,迄今已有兩年有余。這一不透明的信息披露體系,使得群眾不能有效知悉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進展情況,知情權和監督權受到嚴重破壞,對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設、群眾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將形成沖擊。
還有,基層意見缺乏反饋。在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網站上,政民互動一欄的記錄數同樣為0。這說明兩個問題,第一,群眾對于公積金制度的關注程度不高。第二,政府機關對群眾的反饋披露不及時。缺乏與群眾的交流,缺乏對基層的了解,對于政策的制定和改良來說,將是非常不利的。
對于消息披露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該引起重視。這里,不妨借鑒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驗,參考北京住房公積金網的思路,切實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四、小結
哈爾濱作為一個北方邊陲上的城市,盡管面積位居全國第二位,人口已突破1000萬大關,城市化率也已突破50%。但是,就中國而言,學界對于這個城市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許多應有的建設、規劃、調查、統計都沒有施行。古語云:見微知著。作為較早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市之一,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可能不止在這個城市中發生。其中所表現出來的共性缺陷,應該可以為全國所參考和借鑒。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哈爾濱,以至全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進一步有序規范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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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繳存; 貸款; 改革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實現職工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住房公積金的長期積累,可以逐步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但近年來頻頻出現住房公積金儲戶購建房融資難和監督管理部門相互推諉的情況,如何解決好這些問題,使住房公積金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已成為全社會各階層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現狀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在住房方面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的一項優惠政策,具有強制性、互和保障性。但是在強制性的前提下,仍然出現以下問題:
(一)覆蓋面窄,差距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依據國務院令而設立的強制性基金。就是這樣一項利民政策,也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享受,很多單位以職工崗位不穩定、編外人員無編制等理由,不給建立住房公積金或故意降低繳存工資基數,使職工根本達不到正常標準。而有些效益好的企事業單位,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中的有關條款在各方面利益的趨動下,不惜提高繳存比率或加大工資基數,爭取多繳住房公積金,因建立住房公積金后單位可以沖抵利潤,少交稅費,個人可得到住房公積金本息,享受低息貸款,這樣的結果會導致個人繳存額的不公平現象,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勢必形成住房保障體系的難以拓展和不同部門在政策執行上的差別。
(二)貸款發放率低
住房貸款體系是由商業性住房貸款和政策性住房貸款組成的,我國的政策性住房貸款主要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目的是幫助中低收入居民解決住房融資問題。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有一定經濟實力,屬于中高等收入者,低收入者只能到退休時全額領取,低存低貸實際上是讓低收入者承受了利息損失的同時支持了中高收入者。即便是中等收入者,在購房時能貸到款,也會在繁瑣的手續中感受不到任何的喜悅,住房公積金無形中成了高收入者貸款易、低收入者貸款難或貸不到款的尷尬境地,實際上背離了住房公積金的互,成為富人投機的“天堂”。
(三)監管制度不健全
住房公積金管理是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原則建立的。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外部監管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房委會決策”流于形式,房委會成員大多由政府選定,難以真正發揮決策職能作用。財政監督形同虛設,對公積金的運作沒有嚴格的監督程序,而且有的財政部門通過各種名義把住房公積金變成對外投資的“小金庫”,為住房公積金收回留下難以彌補的缺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缺乏嚴格的內控制度,通過虛假證明等方式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戶的購房“保命錢”,使住房公積金本金受到很大程度的損失,保值增值更是無從談起,基本達不到有效支持廉租住房建設。
二、加快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了幫助中低收入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了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不斷完善,改善廣大職工居住條件,滿足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必須進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
(一)加強繳存執法力度
1.國家應把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到法的高度,使單位和企業必須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如不給職工建立或未足額繳存,可通過相關部門的配合停止其辦理其他手續,直到給職工建立或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為止。
2.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執法隊伍,經常檢查各單位的繳存情況,對違反規定未建立和不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采取警告處罰、新聞通報相結合的措施,督促各單位按時足額繳存。
(二)提高貸款利用率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房地產市場的變化日新月異,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求也在漸漸升溫,及時調整貸款政策,放寬貸款條件,提高貸款額度迫在眉睫。
1.對于申請貸款的職工,應提供簡便的貸款審批手續,簡化手續、縮短審批時間,建立個人住房貸款一條龍服務,方便廣大職工貸款。
2.重點扶持低收入家庭購買小戶型住房,努力降低貸款人的各種費用,減輕低收入職工的負擔,在確保資金安全無風險的情況下,充分滿足職工購房貸款要求,真正發揮政策性住房貸款的優勢,造福于廣大低收入人群。
(三)規范監督能力
1.徹底改變當前住房公積金監管體制下的多部門管理現象,可以直接由國務院審計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不受地方政府的監管。審計部門在真實、合法的前提下,定期公布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和重大事項等信息,增強住房公積金的透明度。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建立業務操作規程和違規追究程序,加強整體素質建設,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采取相互監督措施,使住房公積金真正成為想職工所想、急職工所急的一項利民政策。
【主要參考文獻】
[1] 住房公積金制度將覆蓋農民工.新華網,2007-03-18.
篇10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學習、借鑒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 結合我國的國情, 國家通過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的個人住房制度。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 年率先在上海試行; 1992 年擴展到了北京、天津、江蘇、浙江等地; 1993 年擴展到了東北三省及河北、湖北等地; 1994 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明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1999 年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國家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 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全面建立。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快住房建設, 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 立下了不可磨滅的功績。
但是, 伴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 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在一些地區,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定不規范, 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的現象, 資金管理分散; 還有一些地方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不健全, 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 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住房公積金存在著風險隱患。
1 國內外公積金制度介紹
新加坡是世界上以政府為主組織建房, 成功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的典范。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 新加坡政府的干預和參與色彩很濃。公積金制是新加坡于1955 年建立的一項強制儲蓄制度, 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 以解決雇員退休生活保障問題。1968 年開始允許低收入家庭動用公積金購房, 1975 年后中等收入家庭也可以用公積金購房。在新加坡, 85%的住房是政府公共組屋, 交易受政府控制, 市場行為較少, 形成市場的主要是二手組屋市場和占住房建設量15%的私人住宅市場。由于干預制度強大有力, 新加坡政府能通過直接調控, 有效防止二手市場投機。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具有公積金管理法制化、公積金存款利率穩定化、公積金使用行政化等特點。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學習、借鑒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 結合我國的國情, 通過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的個人住房制度。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組成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職工從工資中按規定比例繳存( 不低于10%) , 另一部分是由單位按規定比例( 不低于10%) 為職工繳存。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繳納的這兩部分住房公積金都是職工住房基金, 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是固定每月從職工工資中存儲一部分專門用于購房的資金,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住房部分實物分配轉為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形式, 是職工住房工資的體現。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個人儲蓄, 但又不同于一般個人儲蓄, 其特點是: 強制性: 實行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要按月從本人工資中拿出一部分參加儲蓄; 補貼性: 實行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按月按規定的相應比例, 從企業房改資金中提供給職工個人一部分資金, 歸職工個人所有, 體現了國家從直接投資逐步轉為對個人的補貼, 向個人的住宅銷售方向發展; 政策性: 住房公積金的存取和使用受到有關房改政策、規定的制約; 專用性: 存儲的主體只有在建造、購買、大修自住住房, 或退休、出國時才能支取, 除此之外不允許任何人, 以任何理由支取公積金; 互: 住房公積金在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統一管理下, 把籌集到的住房公積金資金, 通過有償使用來調劑余額, 解決部分職工購房貸款,以達到互相幫助的目的。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實施以來, 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提高了職工、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 為住宅建設和流通提供資金保證; 推動了貨幣化分房的進程; 提高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地位。
總之,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對加快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速城鎮住房的建設, 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貨幣化分房的重要資金來源,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許多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2.1 住房公積金歸集方面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歸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住房公積金社會覆蓋面還有待擴大。住房公積金的籌集困難較多, 社會覆蓋面并不樂觀;建制的根本目的與政策實際覆蓋面之間存在著矛盾。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通過長期、穩定住房儲金的建立與積累, 發揮資金互功能, 解決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同時, 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政策性貸款, 通過低息和免稅等優惠政策減輕職工貸款購房的經濟負擔, 從而有效提高廣大中、低收入職工改善住房的能力。然而, 目前大量的下崗職工、小型私營企業雇員等中、低收入職工由于就業狀況而未建立或建立不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偏低以及繳存率單一。近幾年來, 全國城市房地產價格不斷攀升, 住房消費占居民的消費比重越來越大, 而我國目前各地實施的10%左右的公積金繳存率明顯低于理論上居民住房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 較低的繳存率使得公積金的效果大打折扣。
2.2 住房公積金管理層面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層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住房公積金管理遭遇執法困境。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簡稱《條例》) 是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 雖然國務院于2002 年3 月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訂, 但是條例中部分內容細化程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 導致執法過程中各方行為隨意、不規范等情況時有發生, 大大降低了執法的信度與效率, 而且, 盡管《條例》賦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欠繳單位督繳的行政權力, 但是這個權力相當有限;公積金缺乏安全保障, 有的資金被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大量沉淀給公積金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據一些調查表明, 住房公積金用于蓋大樓建政府官員宿舍、搞實業投資或證券投資已經造成了大量滯賬、呆賬、壞賬, 有些城市的違規使用比率達到60%~80%。
2.3 公積金使用效率低下, 沉淀資金嚴重
據2005 年8 月央行的《2004 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指出, 截至2004 年底, 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4893.5億元。除去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 全國仍有沉淀資金2086.3 億元, 根據以上數據, 2004 公積金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重達到43%, 而且這還是全國的數字, 在一些中小城市公積金的利用率更低, 公積金支持住房消費的作用難以被很好體現。一邊是廣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受制于不斷攀升的房價, 一邊是大量的住房公積金被沉淀, 住房公積金的發展現狀已經偏離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
3 對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對策、建議
針對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與完善。
3.1 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率, 強化單位按時足額繳存的義務
確定住房公積金繳交率涉及職工、企事業和政府三方面的利益關系, 由于我國工資改革還處于推進過程, 城市與城市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都有很大差異, 在這種情況下, 必須考慮到職工現時工資收入水平以及基本消費支出的狀況, 在職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費支出范圍內, 確定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率。
3.2 適當調高公積金存款利率, 提高職工公積金繳存的積極性
調整公積金存款利率, 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內逐漸與市場利率水平相接軌,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性和互來看, 使公積金高出是不可能的, 顯然不符合國家推行住房公積金的初衷, 而高進低出模式則是可行的??山梃b新加坡經驗, 將公積金存款利率與市場儲蓄利率逐步掛鉤。
3.3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組織或參與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對資金歸集、貸款的管理和核算過程中, 掌握了大量的職工個人信息, 其中包括基本身份狀況、就業狀況、收入狀況等, 這些都是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進行個人征信和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信息來源。同時, 住房公積金貸款采取委托銀行發放的管理方式, 并通過組合貸款業務的開辦與商業銀行建立了長期聯系和貸款業務的捆綁。因此,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盡快組織或參與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從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 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安全性。
3.4 規范使用投向, 合理營運資金,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 應遵照管理、運用分離的原則。嚴禁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發放貸款, 同時還要堅持住房公積金??顚S玫氖褂迷瓌t。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證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 按政策規定的先后順序, 優先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其次用于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貸款投資, 最后才考慮住房公積金的商業性投資運營, 堅決防止用于高風險投資領域和其他非法經濟活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只有在保證住房公積金充足應付提取和發放貸款的前提下, 經當地住房委員會批準, 才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優化信貸資產結構, 不斷創新金融業務品種、提供優質服務, 滿足廣大職工多樣化的住房貸款需求,從而既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 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可使金融機構本身在業務和資產規模、信譽等方面得到長足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