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法規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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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法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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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財務管理 對策

當前,在滿足人們住房保障需求方面我國已經采取了許多的改革措施,新任務、新形勢下同時也更加嚴格要求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工作,現今我國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還在不斷完善中,所以,相關部門必須及時改進和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工作,使管理質量與效率得到進一步提高,使住房公積金的重要作用得以發揮。

一、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不斷加強的作用

對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關系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與社會穩定工作多個方面。第一,住房公積金能夠提供穩定的住房資金,對住房的分配機制進行轉換,使職工的住房解決能力得到提高。第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是一項群眾性、社會性與政策性比較強的工作,因其是對職工個人資金進行管理。尤其是目前為了打造和諧企業的新形象,切實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制度,是讓各個職工共同見證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大家必須要深刻認識嚴格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重要作用,根據實際情況落實和完善相應的制度,進而使職工的利益得到維護。

二、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工作現存的問題

(一)企業認識不足

就目前大部分企業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情況來說,職工和企業管理層對公積金管理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存在很大的認識偏差。第一,企業管理層并未認識到給企業職工繳納公積金是其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職工的合法權益,從而不能足額、按時的給予員工公積金繳存。第二,員工自身只顧眼前利益,不想根據實際工資基數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扣繳,未能認識到此制度能夠給自己帶來的好處和購房優惠政策,進而導致住房公積金制度沒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二)監管不足

由于目前我國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不健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得對其的監管缺乏有效的約束,而且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于補貼基數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大多數企業對員工公積金的拖欠問題還不能得到有效解決,使公積金管理實現標準化受到制約。除此之外,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管理公積金的主要方式,而無論是自主管理還是委托管理,都不利于公積金管理的規范化,在維護員工正常權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難度,都呈現出監管不到位的現象。

(三)管理隊伍整體素質偏低

一批高水平、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對于一個企業有效開展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截至目前在大部分企業這些管理人員的水平都是參差不齊,大多數人員都是沒有經過嚴格考核通過應聘直接上崗,而他們本身對于專業技能和知識就比較缺乏,對于公積金管理工作缺乏工作經驗,同時有的企業對于這項管理工作人員選擇比較隨意,甚至讓其他人員兼任,顯然在業務技能方面水平不夠,限制了此項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四)不規范的繳納標準

我國目前為止要求公積金的繳納比例在6%到12%之間,而且繳納基數不可以超過所在區域月均工資的5倍。據調查,對于一些經營狀況比較好的企業在住房公積金繳納時其基數遠遠超出了限定標準,對于繳納比較高的企業,在人才吸引方面顯然具有很好的效果,使很多人才加盟企業。然而對于一些不太重視公積金和經營狀況一般的企業,繳納標準則是比6%還要低,有的企業甚至不給員工繳納,從而造成繳納標準的不規范。

三、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加強的應對策略

(一)建立標準化、規范化的管理體制

標準化、規范化的公積金管理體制關系著其作用和功能的有效發揮,必須對其相關的管理體制進行全面完善才能確保其重要作用的實現。第一,加強風險防范為前提,盡量減少審批步驟,對業務流程進行優化,提高服務的效率,盡量縮減辦理時限。第二,完善服務制度,全面推進責任追究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等,進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便捷。第三,內控機制要不斷進行完善。使住房公積金的建設逐漸走向信息化、標準化和規范化,做好內部監控工作,加強控制和防范風險的能力。第四,增加外部監督。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時常進行監督,對于資金的決策、管理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流程進行審核。

(二)加強企業監管

全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是保障企業有效開展住房公積金的前提,所以,在新經濟形勢的影響下,我國應當逐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強住房公積金在各個企業的監管力度。根據我國目前住房公積金的實際情況,構建更加有效的管理法規,從而約束企業對公積金的管理工作。除此之外,應該在各個企業的內部加設相應的執法機構,同時聘用專業的公積金業務管理人員與法律人士全權負責具體的業務內容,確定其權責,在相關人員違規操作時,及時依據相應的管理制度進行查處。

(三)完善公積金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關系著其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所以,必須要加強其隊伍建設,對相關人員的業務技能、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等進行嚴格的培訓工作,進而使隊伍每個人員的綜合素質都能得到全面提升,更好的服務于企業,為公積金管理水平的快速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強宣傳

凡是職工在企業就職,職工與企業都必須按照相關制度繳存住房公積金,對于不按照規定進行繳存的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機構應依據規定對其進行嚴格處罰,督促各個企業嚴格履行義務,從而幫助職工維護合法權益。同時公積金管理機構應該對企業需要履行的相應義務進行大力宣傳,改變職工以往認識不足的問題。

綜上所述,總而言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過程中確實存在認識上的不足,同時缺乏有效監管機制、管理隊伍整體素質較低等問題,因此,相關的管理部門必須要予以高度重視,并且建立標準化與規范化的管理體制,不斷完善相應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而讓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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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地區之間發展不夠平衡,使得這項惠民政策的普及受到限制。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通報》,截至2008年末,全國應繳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11184.05萬人,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為20699.78億元,繳存余額為12116.24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個人貸款余額為6094.16億元;全國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為8583.54億元,占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的41.47%。

從住建部公布的各項數據中,可以看出我國大部分城鎮地區和企事業單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是從住房公積金歸集覆蓋率和資金使用率上反映出這項制度在全國各地發展還很不平衡,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已達到職工人數的90%以上,單位和職工的繳交率占工資收入的15%,個別達到20%,甚至更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不但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低,公積金繳交率也較低,有的還不足5%這一規定比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區甚至連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這樣就勢必使得這些地區和單位的職工難以享受到國家這一惠民政策。

2.繳存比例不規范,行業間、單位間差距大,導致事實上的分配不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上限的具體標準是多少沒有規定,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普遍執行5%到20%不等的標準。條件差的行業和單位執行5%的比例,而條件好的就可以執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職工個人和單位分別按這一比例繳納,隨著職工工資的不斷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會使實際繳存額差距很大,且由于單位配套繳存的這部分資金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勢必導致了實際意義上的分配不公。通過檢索某地級市住房公積金業務數據,該市職工繳存額前100?名的平均年繳存額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繳存額僅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過公積金貸款改善住房的為33%,后100名的公積金貸款情況為零。過大的繳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時也影響了這項制度的惠民效應。

3. 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不配套、不全面,行政執法難。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4月頒布,2002年3月修訂的。該《條例》雖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機構、監督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沒有相應的實施辦法和具體的操作規程。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有關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執行難度。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立法工作明顯落后住房公積金的發展,造成相關方面無法可依,僅僅通過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就對整個龐大的住房公積金運作進行解釋和相關工作的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別是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提取規定等都沒有細化,還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過公積金來改善居住環境等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當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規的建設,既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又充分發揮公積金的效能。

4.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不高、業務范圍有待拓展。

從住房公積金存貸比率上看住房公積金使用還沒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費市場。如何一方面加大資金籌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繼續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投放的同時,進行多元化投資和運作,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受惠于民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目前住房公積金資金的使用途徑較為普遍的一是放貸,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銀行,三是購買國債。但是在欠發達地區由于公積金貸款比例小,購買國債變現慢等因素導致這些地區的住房公積金大量沉淀在商業銀行的專戶中,通過銀行存款流向了非住房領域,沒有高效率地為住房體系輸送資金,筆者認為這背離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本意。

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順序依次為風險準備金、管理開支和廉租房補充資金。且不說這增值收益的權屬是誰的,單就廉租房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情況,目前法規沒有具體的規定,也沒有明確的監督和管理。在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老百姓想通過廉租住房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的需求不斷增加,有待我們認真加以研究和解決。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公積金使用效能的幾點意見

1.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手段 ,加強檢查監管力度。

發展住房公積金事業,不僅關系到職工合法權益,更關系到國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擴大內需戰略決策的實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充分調動單位和廣大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二是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監管檢查力度,重點解決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小的問題,強化歸集手段。三是依照《條例》規定,對拒不執行國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積金的單位,特別是只重個人政績不為職工履行義務的單位負責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并實施相應的經濟處罰,以維護職工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強監管,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營,防止資金流失和信貸風險

。地方財政部門通過定期檢查資金經營狀況和資金運營賬務監督,評價資金經營狀況;審計部門通過審查資金來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結果,全面檢查資金歸集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門主要借助于各種金融法規檢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門則從法律的角度對“中心”的資金管理及繳存者行為的規范進行監督,對各種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糾紛進行審理裁決,依法維護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 2.擴大住房公積金保障范圍,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一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使用上,必須要求限量使用,每筆貸款上限不應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各地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限額。 二是放寬貸款條件。可參照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發放條件,適當降低個人購房的首期付款金額。三是降低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貸款,帶有保障性質,因此應適當拉大與商業貸款利率差距,減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支付負擔,或實行差別利率,對于購買自住、小戶型低收入家庭,應提供更加優惠的貸款利率,確實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3. 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能,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社會保障作用。

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途徑多為以下三種形式:一是放貸,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銀行,三是購買國債。如何在繼續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投放的同時,進行多元化投資和運作,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更好地受惠于民,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首先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的政策優勢,發揮互和保障性作用,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惠面。貸款的發放應盡量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以方便企業、方便群眾為原則,進一步簡化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服務水平。積極支持職工直接使用公積金用于購房、還貸、維修和支付房租,改善職工住房條件。

其次是克服重歸集,輕使用的傾向,保持公積金歸集與個人住房貸款方式的協調一致和額度的同步增長,實現以貸促繳,最大限度地化解風險,保證公積金的流動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第三要千方百計提高公積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在做好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公積金的資金運作努力實現增值收益,以便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作用。

4.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和信用體系建設,防范金融風險。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4月頒布,2002年3月修訂的。到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配套法規尚未出臺。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許多內容需要補充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繳存比例問題,按照當時的工資水平,15%的比例差距每月可能也不過百元,但時過十幾年,工資水平翻了一倍甚至數倍,其絕對數額就會增加不少。如果單位配套繳存的比例不做修改,那么隨著工資水平的不斷增長,不同行業和不同單位之間在公積金配套繳存額方面的差距也必然不斷增大,這一方面會增加企業和各級財政的負擔,另一方面則會造成事實上的分配不公,影響到制度的和諧乃至社會的穩定。還有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提取規定等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細化和完善。同時要認真研究如何健全公積金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問題,借鑒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制訂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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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財務運作 創新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長期的,強制性的住房儲蓄制度,它的實施加快了我國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在摸索中完善了住房體系,這對于中低收入的家庭來說是非常中要的存在。截止至2005年年底,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總繳納額為9759.5億元,較比上年增長了31.88%,但是我們卻不能只注意眼前,忽視了住房公積金在其財務運作模式上存在的問題。

一 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一) 住房公積金在收繳上存在缺陷

1. 覆蓋面小,融資渠道狹窄,雖然全國各地大多都已經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是任舊有部分職工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成果,截止至2005年年底,全國繳納公積金的職工人數有6329.7萬人,只占在崗職工人數的58.4%。可想而知公積金制度在覆蓋面上還具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2. 繳款比率單一,畢竟居民住房消費占家庭消費的比例,是按照家庭收入來劃分的,家庭收入情況不同,住房消費的比例自然也會不同,然而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收繳卻沒有充分的考慮到這一點,這顯然無法適應與我國住房公積金參加者的收入水平層次。

3. 相關法律不健全,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立法,但是相關法規卻不夠健全,在執法力度上明顯不夠嚴格,缺乏一些力度大的制約措施。

二 創新公積金財務運作的模式——由靜態收繳模式向動態收繳模式轉變

1.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

此次轉變是根據了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特點進行的,無形中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無論其存在的崗位,都應該納入繳納的范圍。此外,我們還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實行自謀職業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制度,以此來達到鼓勵自主創業的同時有為其解決了住房問題提供出了資金支持。同時我們還可以根據繳納者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例如面對一些退休之后任舊可以保障創造收入的人員,可以在資源的基礎上,允許其繼續參與繳存公積金。

雖然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繳交率已經進行了一定的調整,但是任舊無法做到與工資增長同步。為了能夠更好的完善自身情況,我們可以借鑒其他發達國家的優秀方案,根據住房公積金不同繳納者的收入水平及其增長情況,對照企業工資成本及社會公眾對于公積金的評價等因素,設計一個多樣化的動態收繳模式。是按照實行的繳納率為基礎,根據繳納者每增長一定的數額,單位和個人所繳納的比例均提高一定比例方式,當然我們也要根據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單位在進行一些細微的調整。

2.強化單位及個人按時足額繳納的義務

有關部門一定要大力的宣傳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法規,讓企業認識到建立住房公積金對于一個企業的改革是多么重要的一項內容,它是企業必須要履行的職責,讓員工認識到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既是自己的權利又是自己的義務,是我們在享受單位資助的同時需要長期承擔的儲蓄義務。

3.加大執法的力度

我們應該要對現存的住房攻擊經制度法規進行完善,同時面對一些違反攻擊經法規的單位加大執法的力度,例如有的企業拒繳,遲繳,我們可以通過罰款通知等方式進行催繳,如果該企業或個人任舊不理會,則可以通過司法部門以法律手段來強制執行。

三 創建新模式——為住房公積金保值

1.可以增加購買債券的種類,適當的擴張國債投資的規模

合理的運用基金投資的機制,不斷打完善開放住在公積金的保值投資渠道,讓持有者可以有序的進入到資本市場,選擇自己適合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就目前從優化資產結構來說,還是需要提高使用資金的效率來進行的,適當的提高購買國債的比例,壓縮沉淀資金量,盡可能的在低風險下獲取高收益。當然,我們還可以選擇購買信用等級與國債在理論上存在的微笑差別的債券,這些都是安全型較好收益也不低的類型。

2.大力的發展個人的住房貸款業務

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是體現建立住房攻擊經制度的一種方式,既可以做到實現了公積金的保值,又能保證政策性和收益性的統一。在發展個人住房貸款的時候,要注意擴展貸款的范圍,既要積極發展職工購買商品房,二手房等住房貸款,又要盡可能的將這些手續簡化,縮短辦理的時間,為員工提供真正的便利。當然,我們還是需要解決個人住房貸款的形式,擴大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貸款之間的利差,建立一個全國性的貸款擔保體系。

3.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監督體系

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將公積金管理透明化,這就需要我們定期的向社會公布公積金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分配等,完全受民眾的監督。建立國債風險評估制度,將購買國債的行為規范化。面對國債的憑證,利率,期限,兌付等都需要形成一套規章。

4.將委托制度最大化的完善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由商業銀行運作的,所以我們在選擇銀行的時候,一定要以競爭機制例如公開招標方式來代替通過行政的方式哎進行制定,且我們與銀行委托關系的時候一定要明確的標定委托的年限,到期的時候要進行重新的確定,最后也是最為四 實現住房公積金的高效運作

1.運用住房公積金與漏洞產生之間的互動規律,畢竟住房公積金生成的參數,是會直接決定或者影響到公積金的形成數量,時間和結構的。住房公積金流出的參數,也將直接決定或影響公積金的使用數量,方向和結構等的各種變量,例如說公積金的提取量,貸款的利率等等。住房公積金生產和流出參數之間的規律,就是指生產參數和流動參數之間本身存在的相互性,調整公積金生產參數,流動參數也會受到影響發生改變。公積金生產和流出參數互動也是為了保障公積金運行機制的內在規律,完善住房公積金在收繳模式上和使用模式上的規律性指導。

2.建立收繳和使用的互動機制,二者只有平衡協調才可能促進公積金制度的發展。因此,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的時候,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的同時,也是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必須充分的考慮到公積金的繳交率變化,合理的利用公積金生產與流出參數之間的互動規律,建立收繳和使用的互動機制。在他們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變沉淀保值增值為使用保值,最大程度的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結語:綜上所述,只有充分了解公積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問題,并創新和完善公積金的財務運作模式,才能更好的服務于社會。

參考文獻:

[1]張秦安 《住房公積金制度支撐理論---梳理與啟示》2002年第7期 財貿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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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效能

一、強化管理,加強監管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發展住房公積金事業,不僅關系到職工合法權益,更關系到國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擴大內需戰略決策的實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依法征管。首先,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充分調動單位和廣大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其次,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監管檢查力度,重點解決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小的問題,強化歸集手段;再次,依照《條例》有關規定,對拒不執行國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積金的單位,特別是只重個人政績不為職工履行義務的單位負責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并實施相應的經濟處罰,以維護職工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監管,保證安全運營,防止資金流失和信貸風險。地方財政部門通過定期檢查資金經營狀況和資金運營賬務監督,評價資金經營狀況;審計部門通過審查資金來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結果,全面檢查資金歸集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門主要借助于各種金融法規檢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門則從法律的角度對“中心”的資金管理及繳存者行為的規范進行監督,對各種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糾紛進行審理裁決,依法維護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

二、擴大保障范圍

首先,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使用上,必須要求限量使用,每筆貸款上限不應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各地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限額。其次,放寬貸款條件。可參照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發放條件,適當降低個人購房的首期付款金額。再次,降低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貸款,帶有保障性質,因此應適當拉大與商業貸款利率差距,減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支付負擔,或實行差別利率,對于購買自住、小戶型低收入家庭,應提供更加優惠的貸款利率,確實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三、提高使用效能

目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途徑多為以下三種形式:一是放貸,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銀行,三是購買國債。如何在繼續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投放的同時,進行多元化投資和運作,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更好地受惠于民,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首先,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的政策優勢,發揮互和保障性作用,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惠面。貸款的發放應盡量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以方便企業、方便群眾為原則,進一步簡化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服務水平。積極支持職工直接使用公積金用于購房、還貸、維修和支付房租,改善職工住房條件。

其次,是克服重歸集,輕使用的傾向,保持公積金歸集與個人住房貸款方式的協調一致和額度的同步增長,實現以貸促繳,最大限度地化解風險,保證公積金的流動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再次,要千方百計提高公積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在做好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公積金的資金運作努力實現增值收益,以便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作用。

四、完善制度,防范風險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4月頒布,2002年3月修訂的。到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配套法規尚未出臺。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許多內容需要補充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繳存比例問題,按照當時的工資水平,15%的比例差距每月可能也不過百元,但時過十幾年,工資水平翻了一倍甚至數倍,其絕對數額就會增加不少。如果單位配套繳存的比例不做修改,那么隨著工資水平的不斷增長,不同行業和不同單位之間在公積金配套繳存額方面的差距也必然不斷增大,這一方面會增加企業和各級財政的負擔,另一方面則會造成事實上的分配不公,影響到制度的和諧乃至社會的穩定。還有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提取規定等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細化和完善。同時要認真研究如何健全公積金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問題,借鑒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制訂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

信用風險是金融活動中最基本的風險,具有綜合性、傳遞性、擴散性和突發性。住房公積金貸款面向個人,涉及面廣,隱含的風險極大。目前,各商業銀行和個人資信評級機構的評估標準自成體系,相互間可比性不強,不同的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有時大相徑庭,難以客觀地反映出個人信用的真實情況。因此,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對于防范金融風險就顯得尤為必要。個人的信用資料常常散布在政府、公用事業、銀行、商家、保險等多家機構。如何真實、完整、連續、公開地取得相關數據,合法使用信用資料,同時又保護個人的隱私權,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證。而評估指標體系是信用體系的核心,統一評估體系則是信用社會化的需要。

總之,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我們樹立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加強調查研究,不斷開拓進取,用創新的思維,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這樣才能使黨和政府這項惠民工程真正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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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生,一直都是我黨及國家關注的重大話題。為了更好地實現“以人為本”的思想,保障人民住房,我國建立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這個制度的建立極大的改善了我國人民的居住條件,不僅僅是一項為人民造福的制度,還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經過了十幾年的發展,雖然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但在管理方面依舊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且這些問題已經成為了阻擋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障礙,尋找解決辦法已經迫在眉睫。本文章將敘述我國現階段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幾條解決措施。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管理 問題 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黨和國家對于民生問題的關注度越來越高。住,作為人民最基本的保障,被給予了最高程度上的關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國提出了住房公積金的理念,自這項制度實施以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我國居民的住房問題。住房公積金主要是針對企業公司或單位在職人員而定的,由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職工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繳納,由國家推出相關政策強制執行。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的這十幾年以來,它在提高職工購房能力、改善居民的住房條件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其中所存在的問題也漸漸顯露出來,所以如何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成為了人們日益關心的問題。因此,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探討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現階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要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做出決策、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運作、銀行專戶存儲、再有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的原則”[1]。這種規定雖說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民主,但是仔細進行分析會發現存在很大的問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他們很難承擔起因決策而產生風險的能力。這樣的話,就極為容易產生住房公積金委員會中的決策人濫用權力和虛職權力的情況的發生,進而不利于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此外,很多企業只是將住房公積金管理單純地按照一個事業單位的管理模式來進行管理,以其財務管理制度來進行合計,將住房公積金的運行成本放在中心管理的費用中進行列明,而不算入中心的業務支出,這樣的話很容易造成運營成本的不實等。

2.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有關于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并不多,最具有影響力以及說服力的當屬國務院頒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各個地方的住房公積金條例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內容、主旨、思想進行自主制定[2]。但是,很多地方性質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并沒有遵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內容進行制定,規定的內容往往都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所規定的范圍之內,帶有極大的片面性,穩定性不強。甚至會出現不同時間或者是不同的部門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時之間有相互矛盾相互沖突的情況發生。

3.缺乏完整的監督機制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步伐而有所改善,但是在監督管理方面仍舊缺乏一套完整的機制。尤其是在一些小地方,這種情況顯現的更為明顯。很多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缺乏專門的監督小組,且與其它的部門之間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或是成立了專門的監督小組,但是絕大多數的監督小組都會被“同化”,導致內部管理監督小組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有的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督小組成員缺乏相關的監督知識,能力也欠缺,無法履行作為一名監督員的職責。

4.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能力不足,素質不高

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缺乏相應的管理能力,對管理工作不上心,對于國家制定的有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政策沒有切實的貫徹到底,產生了淡薄的管理意識。甚至有的管理者借助于自己的職責徇私枉法,在匯報公積金具體情況的時候弄虛作假,做出一些嚴重違法的事情。有的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素質比較低下,沒有將住房公積金具體繳納等情況公開化,對于有關記錄也只是簡單的手工記錄甚至是沒有記錄,造成了公積金使用情況不明確等問題。

二、解決這些問題的幾點措施

1.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

針對21世紀我國國內的實際情況而言,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勢在必行。具體的做法可以參照銀行管理的運行模式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運行模式進行優化,在資金管理、資金運作、資金風險防范等方面借鑒商業銀行的運作模式,使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兼有金融性和政策性[3]。

2.健全我國的法律法規,加大監督力度

國家加大對我國住房公積金方面的管理,要針對不同時期出現的在管理方面上不同的問題完善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法規形成規范的監督體制,做到有法可依,有律可罰。同時,國家對那些貪贓枉法等違法行為要加大審查的力度,一經查實必須得嚴懲不貸,絲毫不得手軟。除了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監督外,部門與部門之間也應該加強監督力度。

3.加大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

對于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而言,國家要對其實行統一標準的訓練,通過學習、鍛煉、再教育等手段進行培訓,提高其在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其與其它部門協調共存的能力,同時還要樹立“一切為國家”的意識,約束自己的行為,潔身自好,放寬眼界,樹立堅定的信念,不為一些蠅頭茍利而出賣自己的良心,努力打造一個優秀的管理團隊,建立一個良好的管理秩序。同時應該將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如實匯報且將情況公開化,讓人民心安,盡力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結語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是一項長期且復雜的綜合性系統工程,在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時,一定要看清楚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及時給予妥善的解決。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得到了不斷地完善和創新,才能夠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從而讓人民感受到資金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這樣的話就不僅僅能夠很好地解決我國人民與住房之間存在的矛盾,還能夠與我國提倡的“以人為本”思想相呼應,保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和諧,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參考文獻:

[1]于洪東,劉文杰.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建議.住房公積金.2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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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積金;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為了配合住房保障體制改革,全國開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住房保障性日益凸顯的政策制度。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積金制度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因此深入研究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源頭問題。所謂“源頭問題”,是指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問題。住房公積金如果沒有一定數量的歸集,顯然難以為繼。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開戶率有待于進一步提高;二是繳存額度參差不齊;三是職工維權意識不強。

1、住房公積金開戶率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雖然說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有十多年的時間,但在不少中小城市尚未全面推行。即便開設賬戶,也以各種理由緩繳,甚至欠繳。截止到2008年底,全國應繳職工人數為11,184.05萬人,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繳納比例為69.25%,仍有約30%的職工游離于公積金制度之外。

2、繳存額度參差不齊。公積金的繳存額度差異明顯地表現在城市之間、單位之間和個人之間。由于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是一個區間范圍,有條件的城市繳存比例就高。公積金可以在企業的成本中列支,有條件的單位就會以擴大繳存基數來變相提高職工的福利。對個人來說,公積金不計入所得稅納稅基數,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多繳公積金就會少繳所得稅,從而獲得較高的實際收入。

3、職工維權意識不強。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共同繳納的旨在保障職工住房的長期住房儲蓄,其所有權屬于職工,是職工應享有的權益。但目前相當一部分企業并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少人對此認識不足,加之相關的投訴機制不甚完善,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不力,讓不法企業鉆了空子。

(二)流域問題。所謂“流域問題”,是指住房公積金保障范圍問題和公積金使用率問題。

1、公積金保障范圍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通過繳納者內部互助來實現住房保障。由于公積金貸款門檻相對較高,中低收入群體即使每月都足額繳納公積金,也無力享受這種政策性貸款。而高收入群體顯然能邁過這道門檻,利用公積金貸款改善住房條件。這就造成了在公積金繳納群體中貧者支持富者住房消費的扭曲狀態,違背了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

2、公積金使用率問題。自我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公積金的總體使用率就一直處于一個比較低的水平。依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統計,截止到2008年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為6,094.16億元,占公積金繳存余額12,116.24億元的比重為50.30%。全國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存款余額為5,616.27億元,扣除必要備付資金后的沉淀余額為3,193.02億元,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26.35%。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是相對較低的,造成了大量資金閑置與職工渴望低息貸款并存的尷尬局面。

公積金使用率區域差異大。公積金貸款余額占歸集總額的比例呈現區域不均衡性。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這一比例達到了70%以上,部分城市更是達到了90%;而在中西部某些地區,這一比例還不足25%,大量資金沉淀,造成了公積金區域性不足和區域性過剩并存的矛盾。

(三)疏浚治理機制問題。“疏浚治理機制問題”主要體現在公積金制度配套法律不完善和公積金貸款程序繁雜兩方面。

1、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力度有限。公積金制度的實施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來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以政府令的形式的,沒有經過嚴格的法律研討和立法程序,難以保證公積金制度的有效實施。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了公積金管理中心一定的執法權,中心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但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顯得力不從心。部分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彌補缺口,也反映了對全國層面上的相關法律的呼喚。

2、公積金貸款程序繁雜,運作效率低下。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性的體現。欲選擇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人也正是看中了這一點。但公積金貸款辦理程序過于繁雜,很多人難以抽出時間去各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相反,商業銀行的效率就要高的多,甚至還將業務搬到了售樓現場,服務簡便快捷。

二、相關建議

(一)健全配套法律,加大執法力度。深入基層實地調研,加快公積金立法步伐,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工商、司法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來監督公積金的建立和繳納。對符合條件卻欠繳、拒繳的單位,可以在司法部門的協助下給予嚴肅查處。

(二)調整信貸政策,加大財政扶持。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采取的是“低進低出”運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中低收入者由于無力購買住房而不能享受公積金帶來的好處,同時損失了部分利息收入,造成了“窮人接濟富人”的扭曲狀態。為此要采取“高進高出”和“高進低出”的運作模式。“高進”是指提高公積金存款利率,使之等于或高于銀行存款利率。“高出”是指針對高收入人群中的購房者,其公積金貸款利率要高于中低收入者而低于銀行商業貸款利率。“低出”是指針對中低收入人群中的購房者,其公積金貸款利率要低于高收入人群中購房貸款利率。這樣不僅能激勵人們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且對于暫時買不起住房的中低收入者也更公平。存貸款的利息差額由政府財政補貼。

(三)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一是適當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公積金之所以有三千多億的資金沉淀,很大程度上是公積金貸款要求的首付比例太高,將中低收入家庭擋在了門外,致使公積金的有效需求不足。放寬提取條件有助于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例如,首次購房者可以提取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用公積金沖抵還貸(可依據個人情況選擇按年沖抵和按月沖抵)等。特別是針對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在上述基礎上再實行降低首付款比例的照顧;二是使用創新金融工具,實現公積金保值增值。目前,我國公積金增值只是通過購買國債來實現,但收益不高,這顯然影響了公積金作用的發揮。依據投資組合理論,多樣化的投資組合可以有效減少每一種資產面臨的風險。例如,重慶已經試點將公積金貸款用于公租房建設,不僅提高了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更是為一部分低收入人群解決了住房問題。

(四)建立全國統一的公積金管理平臺,提高運作效率。深入研究公積金管理結構以及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政府各職能部門間的協作聯動機制,建立全國統一的公積金管理平臺。這樣做不僅可以“南水北調”,實現公積金異地轉移,打破地方公積金各自為戰的狀態,使公積金在區域內乃至全國范圍內流動起來,實現更廣范圍上的公積金繳納者的內部互助,而且可以通過信息機制實現對公積金使用的有效監管。

三、結語

在房價居高不下的今天,公積金制度在保障百姓“住有所居”方面擔負著重要的使命,因此其改革的緊迫性就不言而喻。盡快完善配套法律,健全管理機制,為公積金運行提供保障;以法律作為后盾,做好公積金的歸集;通過住房政策、財政政策、信貸政策等多元化手段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使公積金制度真正體現出制度的政策性和保障性。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通報,中國房地產信息網,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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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企業和個人之間有勞動關系,不論個人是否有北京市戶口,單位必須為其交納住房公積金。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向社會公布了今年市政府立法計劃。其中《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被納入政府今年計劃完成的28項法規之中。住房公積金在體現社會福利的同時,也為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提供了可能。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住房公積金是直接存入個人賬戶,加之各地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和比例都有一個幅度范圍,這就為我們利用住房公積金政策來調整企業工資福利結構,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提供了可能。

調整繳存數額降低稅負

例:南京某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經理2003年月工資收入6000元,該單位按3000元繳存基數、10%的繳存比例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單位承擔300元,個人承擔300元,不考慮其他扣除因素,該經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300-800)×15%-125=610元。

根據南京市規定,南京市范圍內外商投資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為10%~12%,繳存基數為個人月平均工資,如果月平均工資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

根據以上所述,我們可以通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來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在單位繳存比例不變的情況下,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提高個人繳存的基數和比例,以上面例子,個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個人繳存的數額為600元,比先前個人多繳納300元,多繳的這部分在政府規定的范圍內,是符合免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該經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65元,少納個人所得稅45元。

補繳以往年度數額減稅負

有些地方政府還有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免交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例:小李是廣州開發區內一家大型外企的技術員,最近,公司決定為小李補繳1998年至2002年共五年的住房公積金合計2.44萬元,公司、小李各負擔一半。這樣,小李就相當于間接取得了1.22萬元的獎金。

廣州市地稅局專業人士解釋,單位和個人以前年度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現在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對于單位繳付部分,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繳付部分,允許從補交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中稅前扣除,補交當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個月內計算分攤扣除。

按照上述規定,小李個人負擔的1.22萬元住房公積金款,可以從補交當月的工資里稅前扣除。假設小李每月工資為5000元,在補交住房公積金當月就可稅前扣除5000元,剩下的7200元還可以逐月按其工資收入作稅前扣除,直到逐月扣完為止,但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扣除。

看好地方政策入手

上述是以兩個城市為例,事實上,國家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和繳存比例只有一個指導性的規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由各地方政府頒布。《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指導意見》中規定“設區城市(含地、州、盟,下同)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程序,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

對于北京市,也有一套相關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政策。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規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北京200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北京2005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上限,7月1日起由2004年的1202元提高到1417元,比2004年提高了215元。從2002年開始每年設置上限,這一數字一直在攀升,2002年為744元,2003年為880元,2004年為1202元。根據市政府2002年確定的原則,2005年住房公積金年度的繳存額上限按照2004年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人士介紹,200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沒變,繳存比例仍為8%,有條件的單位(北京市為“有條件的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為10%。

北京市將要出臺的管理辦法是在2002年國務院進行修改重新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基礎上的細化,譬如在國家的法規上對如果沒有北京市戶口的人員是否能有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沒有明確,而此次將要出臺的《辦法》將會明確,只要企業和個人之間有勞動關系,不論個人是否有北京市戶口,單位必須交納住房公積金。目前上海和天津已經對住房公積金進行了地方性立法。

《錢經》提示:納稅人在運用住房公積金節稅的同時也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超規定繳存或未經批準超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單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費用;職工照章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有些地方政府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04年決定,有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原則可為所在企業從業人員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其繳存比例比原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提高10個百分點,達到20%。但超出部分不論對企業還是個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稅政策。但是,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住房公積金有關規定,單位和職工繳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應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補充住房公積金”并不適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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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如此,當前社會各界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持負面意見的人仍不在少數: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富人俱樂部”,有“劫貧濟富”之嫌,對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質疑;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難以承擔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職能,應該改組成國家住房金融機構或合作制住房儲蓄銀行,或者合并到大社保體系,或者干脆取消,等等。

在當前政治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公共管理出現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依據多樣化、治理方式多維化趨勢的社會背景下,應如何回應當前時代條件下社會公眾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要求,并客觀理性地審視這些問題與挑戰?

一、幾個理論性命題

1.轉型是否已致使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價值屬性出現異化

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具備很多屬性,但學界和業界普遍認為強制性、互、保障性是其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核心價值和根本屬性。當代社會,轉型意味著兩種內涵:一是經濟社會管理體制由計劃統管向釋放市場力量轉型;二是人們工作生活狀態由相對靜態固化的狀態向流動多變的狀態轉型。兩種轉型相互作用,成為形塑中國社會轉型特征與走向的重要力量:前一種轉型導致社會各階層收入和財富出現快速分化,后一種轉型則意味著中國人口大遷徙、人才大流動的歷史潮流已經來臨。轉型之下,中央和地方迅速完成城鎮房改的責任重構,房屋供給呈現出“去福利化、趨市場化”趨勢。單位集資建房和福利分房已成歷史,住房消費已基本屬于個人的事情。在這種背景下,不少人開始對政府強制職工參與長期住房儲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為僅憑一部低于法律地位的“條例”似乎難以為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提供強有力的法理支撐,甚至有學者提出有公有權對私有財產權的干預之嫌。從經濟學角度看,個人可支配收入是影響住房消費的決定性因素。居民個人收入差距快速增大,必然造成不同階層住房可支付能力的顯著差別。在高房價的推動下,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過良好的資信和經濟實力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中低收入者則往往因買不起房而難以享受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支持。在這種背景下,不少人高呼住房公積金“劫富濟貧”、“嫌貧愛富”,住房公積金的互和保障性價值屬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質疑,甚至有人呼吁要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

2.是否存在機構主體性質失當導致的功能錯位與責權失衡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精神,住房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這就決定,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機構, 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或會員制法人實體,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責看,它管理著龐大的長期住房儲金,需要承擔住房公積金存款繳存、貸款發放、貸款呆賬管理等一系列金融功能。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身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既沒有自有資本金,又缺乏專業金融管理人才,與其管理的龐大資金量相比,更缺乏有效金融風險監控機制,沒有規范的會計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屬性與職責功能客觀上存在錯位,責權在某種程度上存在失衡,很容易導致運行效率低下,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改革的建議眾說紛紜、不一而足:有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性質由事業單位改組為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國家住房銀行;有人建議以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合作住房儲蓄銀行制度來代替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有人建議以住房津貼計劃取而代之;有人建議并入商業銀行按揭貸款體系;有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機構與養老、醫療、失業一起合并,并入大社保體系;有人甚至建議徹底取消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應遵循政策導向還是需求導向

《條例》對單位的責任、職工的權益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職責等均做出了明確規定,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也結合實際情況對繳存、貸款、提取等流程編制了操作細則。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內,不少人認為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制度就是開展住房公積金所有工作的全部依據。只要法律法規制度有規定,歸集、提取、投資、貸款,甚至執法工作按照規定操作便是有依有據、無可厚非。但作為顧客方的單位或職工卻從自身的需求角度對相關法規、制度、規定提出意見和詰怨,并從為適應不同時期需要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中指出前后規定的矛盾、制度的缺漏,質疑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從政策制定和機構管理者角度看,是選擇主動順應民眾需求努力尋找制度改革的平衡點,還是選擇在飽受詬病中被動地對政策加以修正,或者選擇完全不顧民眾的意見而在我行我素中堅守既定的政策?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到底要遵循政策導向還是需求導向,成為我們在探討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瓶頸制約問題時不可回避的理論問題之一。

二、對上述幾個理論性命題的淺論

1.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核心價值屬性異化理論的回應

學界和業界有人喊出的“劫貧濟富”、“嫌貧愛富”、“富人俱樂部”問題從本質而言不屬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范疇問題,而是公平性范疇問題。從保障的客觀屬性而言,保障不分對象、不分窮人富人,幫助“窮人”購房是保障,幫助“富人”購房同樣是保障。歷史和現實均已表明,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個人住房消費和經適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房建設都發揮著積極的保障作用。況且,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讓符合條件的人(所謂的“富人”)獲得貸款支持的同時,也通過支持經適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設的“曲線路徑”對“窮人”的住房需求發揮了保障功能。由此可見,不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屬性毋庸置疑,而且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功能也體現出了相對的公平性,不存在“劫貧濟富”的問題。即使存在有人所說的公平性問題,也完全可以通過理性的制度完善來加以解決。

從需求倒逼機制的角度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三項價值屬性進行反思不難發現:三項價值屬性實為相互依存的統一體。其中,保障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互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必要條件,強制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保障。從價值圈層來看,保障性應居于最核心圈層,互居于中間圈層,強制性居于外部圈層。因而,從制度設計層面分析,只要住房公積金制度沒有偏離其應有的保障性價值屬性,體現于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就應加以保持,以保障通過互構建起來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揮應有的保障功能。

2.對機構主體性質失當與責權失衡理論的理解

提出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主體性質失當與責權失衡理論的意圖和目的不外乎三種:一是企圖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改為金融機構性質;二是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納入到其他體系當中;三是用其他機構取而代之或者徹底取消。對于改性,不管是改成國家的還是合作制金融機構,看似是一種新鮮的設想,實際上無非是在現有金融體系中增加一個新的金融機構;對于將住房公積金合并到商業銀行體系,只不過起到給商業銀行增資的作用,或擴大國家保障的范圍。然而,不管是改變機構性質還是合并,或者將機構徹底取消,都回避不了誰來管理這筆龐大資金的問題。實際上,機構主體性質失當與責權失衡理論的核心實質不在于機構和責權本身,而在于如何有效管理這筆資金。從這個角度而言,解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機構如何改性、合并或取消,而在于如何整合現有的資源或完善現有的管理模式,包括專業人才的引進、監管體制的健全、資金的規范運作等。

3.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導向理論的反思

從政策供給角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本質上應源于適應社會需求的需要。因為從因果關系的本源看,需求是因,供給是果,需求是供給的原生動力。盡管從現實的眼光看,制度執行當然要遵守制度的規定。但用發展的眼光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的核心動力最終應遵循需求導向而非政策導向。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經過20余年,經歷了支持單位集資建房、支持個人購買公有住房、支持住房消費、支持保障房建設等歷史階段。不管是哪個歷史階段,住房公積金發揮的制度功能都與其所處的時代需求密不可分。而要面向未來研究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生命線路和發展走向,必然要研究其所處時代的社會需求。筆者認為,包括頂層設計的法律法規制定在內的住房公積金各級制度確立都應綜合考量各方面的社會需求,包括當前或長遠的需求、局部或全面的需求、個體或整體的需求。這樣,住房公積金制度才更能保持長久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響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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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十幾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實際行政執法業務中由于客觀情況的限制,遇到了諸如懲罰較弱、普法工作不到位、用工形式復雜、糾紛解決渠道不明確等一些問題。本文旨在就這幾方面的問題提出一些改進建議,旨在為同行業者起到借鑒作用。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行政執法

一、加強政策宣傳和引導

應大力宣傳,營造全社會的住房公積金繳交氛圍。深入宣傳公積金制度的重大意義、公積金的重要作用和“低存低貸”的政策優勢,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的權利和義務,努力使公積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著力培養公積金繳存人的維權意識,提高職工的繳存積極性,引導職工利用公積金貸款購房,改善居住條件。

充分利用各種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宣揚正面事例,曝光反面典型。大連中心目前就不定期的在大連各主要媒體進行政策宣傳和問答。同時還對違法違規企業進行曝光,以敦促企業進行整改。開辟住房公積金網站和熱線電話,使職工能夠做到隨時隨地了解政策,查詢信息。在大連中心的網站上,不僅提供了行業信息、中心動態、政策法規、單據下載等,還能夠實時查詢到本人和單位的賬戶變動以及貸款等情況。建立網上的咨詢和投訴渠道,有專人負責對于職工的疑問和投訴進行解答。

可以通過公益廣告的形式增加宣傳覆蓋面。公交車站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移動電視、戶外大型廣告牌等等受眾量巨大的宣傳媒介,都是很好的宣傳途徑。

在政務公開日的基礎上,可以開展宣傳周或宣傳月活動。在中心城區人流較大的地方或寫字樓云集的街道,現場咨詢、散發宣傳單。大連中心每年有定期的到商業步行街進行普法宣傳的工作安排。

大連中心還通過手機短信,郵寄對賬單等方式加強與職工的聯系。建立對繳存單位經辦員的住房公積金培訓制度。不定期的開辦各種培訓班,宣傳最新的公積金政策。

二、加大執法檢查和懲處力度

住房公積金執法部門應該加大檢查力度,擴寬職工投訴舉報的途徑,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維權意識。受理投訴后要進行快速、妥善、積極的處理。

同時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應依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積金行政執法程序。比如受理、立案、檢查、行政處理、處罰、移交、結案等依法行政的必經流程,都應該有相關的依據,都要做好記錄并取得相關的證據。這樣既有利于執法人員相互制約和監督,也保證了行政執法能真正落到實處。

大連中心在執法工作中還加強與工商、稅務、勞動人事等部門的配合,從源頭上治理單位不繳納的情況。經常與工商、稅務、勞動等部門聯合執法,數據共享。特別是通過比對社保中心的繳費情況和人數,查處只交社保不交公積金的單位,使執法工作能夠做到有的放矢。

同時還可以在企業進行工商注冊時,就要求企業同時進行公積金賬戶的開立。在每年例行年檢時,沒有按時繳納造成拖欠職工公積金的就不予辦理。對于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取消工商免檢企業或納稅大戶的評選。只有采取這些強有力的措施,才能敦促更多的企業依法履行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三、建立獨立的專職執法隊伍

目前國內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雖然都加大了執法工作,但目前均沒有建立起一支獨立的行政執法隊伍。現在往往都是與內部別的部門合署辦公,不是專門做執法工作的。

各地中心應該借鑒勞動部門的做法,建立起專業的住房公積金稽查支隊。同時還要為住房公積金稽查支隊配備必要的執法設備,如車輛、通訊設施、統一服裝、和合格的人員。執法人員應接受行政執法的培訓、統一發給執法證。為保證執法人員的素質,可采取定期考核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參與行政執法。

四、加強現行勞動用工管理

針對現有勞動合同版本上沒有關于公積金繳交的條款的情況,可以協調勞動部門和人事部門,爭取在里面增加上公積金繳交的條款。這樣可以使職工在簽訂合同時,第一時間就了解到企業應該給自己繳納住房公積金。避免了企業以各種借口推諉不給職工繳納。

同時還應加強與勞動部門的溝通,多了解目前勞動力市場的情況和用工形式。針對新出現的用工形式要盡快制定相應的政策,以確保現有政策能與用工實際想匹配,避免職工利益損失。

針對不同的就業群體,可以考慮制定不同的繳存政策。對于進城務工人員的繳納問題,各地應盡快出臺相關細則,作為對于國家政策的補充,明確這部分人的繳存義務。

五、理順糾紛處理渠道,妥善化解社會矛盾

各地中心應與法院和勞動監察部門積極協調,對于職工關于勞動人事方面的糾紛建立統一的受理渠道,避免多頭管理造成的職工頻繁往返于各執法機構間的情況。對于訴訟時效、處理依據、處理時限等方面盡量有統一的政策。對于其他機關的處理結果,應能夠互相認定。比如勞動監察部門認定的工資水平,可以作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部門對于工資基數認定的依據。

應妥善處理職工的合理訴求,建立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建立起多人上訪上報機制。執法中也要注意工作的柔性。對于效益不好確實無力繳存的企業,應做好和職工的解釋工作,避免因為執法力度過重造成企業經營效益進一步下滑。加強對企業效益的監測,當企業效益好轉時,應迅速敦促企業予以補繳。對于職工的投訴舉報,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建立特定通道和上報機制,迅速處理,以避免激化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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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困境;改革措施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1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90年代初期吸收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模式,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立起來的一項社會住房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時間,我國房價已經連續漲過了多個年頭,房價也已經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話題,從政府的角度看,怎樣才能夠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執政理念也是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的重要的任務。在1991年我國政府引入了新加坡已經較為成熟的中央公積金制度,這也是我國政府對這一問題的有效嘗試,經過將近20年的發展,目前來看公積金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而且取得了成績的同時也隨之而來有著一系列的問題存在。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具有很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目前住房公積金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積金的管理主體的性質不明確

現階段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體主要是接受政府指導的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主體,本身可以承辦金融業務但是又不是金融機構,這樣的屬性就給具體的公積金的貸款的業務開展帶來了一系列的麻煩。比如巨額資金的安全問題,對于資金管理的透明度的人民群眾的監督問題,對于每年的通貨膨脹所帶來的損失的問題,這些都是需要我們來進行解決的問題,長期的拖下去也會帶來其他的新問題。鑒于這種情況的存在我們需要從制度和立法的雙重的角度上來給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式的身份的確立,明確這個管理機構的身份屬性,也可以弄明白到底有哪個專門的機構來進行監管。

2.公積金的監督機制并不健全

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者這么龐大的資金,但是并不接受有關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而只是接受銀行的審計監督。住房公積金本身作為職工繳納的個人財產,但是大部分人只是繳納而并沒有相應的監督的權利,更是沒有實行監督權利的途徑。這樣的管理機制的弊端也都早有案件發生,利用監管上的漏洞來為個人獲取巨額的回報,這種案件在全國屢見不鮮,相關的損失非常重大。這一切的情況都是由于相應的監督機制的不完善而造成的。

3.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的主體范圍不合理

住房公積金中主要的群體就是城鎮戶籍的企業職工,完全的忽視了農民工群體,而在近些年的城市化的進程中,農民工所做出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很多的農民工由于多年的外出打工使得他們也想融入到新的城市中去生活,但是在買房落戶時卻遇到了困難,就是并沒有住房公積金。雖然目前有的城市為了促進城鄉的統籌所以也為農民工繳納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為農民工向城市遷徙提供一定的幫助。

二、對于住房公積金的改革的建議

1.對于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進行改變

住房公積金本身由于數額非常巨大,從對資金的管理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看的話,對于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進行改變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的話對其相應的監管也都會存在一定的難題。也有相關的研究分析認為應該積極地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變成政策性的金融機構,這樣的提議作者本身認為是非常具有借鑒意義的,轉變完成之后不僅僅是對于公積金的規范化管理有著積極地作用,并且對于保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主體的利益方面以及積極發揮住房公積金的應該有的功能上都有著巨大的促進的作用。

2.加強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的力度

公積金領域近些年來數額越來越大,以挪用住房公積金或以住房公積金為抵押從而騙取貸款的案件屢屢發生,涉及的金額也很大,這種情況使得對于公積金的監管成為了刻不容緩的大事。公積金的管理條例中本身就有相關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中也可以看出,對于公積金的相關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可以通過一些利益相關的單位來對住房公積金的運作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但是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忽視了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數量也都有一定的限制,雖然大多數工作人員是秉公辦事的,在這里也避免不了有少數工作人員在工作時出現疏忽或者利用職務之便使公積金陷入風險之中等無視法律的行為。所以作者認為在現有的監督之外還需要給予大眾以監督的權利,可以把相關的信息在公積金網上進行公布,方便人民群眾進行監督舉報,這樣的方式通過大力的發展全民的力量就可以很好地減少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內部案件發生的可能性。

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從2003年召開全國住房公積金工作會議以來,我國住房公積金立法條例逐漸完善和發展,但是當前的公積金中所存在的諸多的不盡人意之處,很大的歸因就是因為目前的體制和法規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要想讓住房公積金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就必須要相應的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機制,將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提升到立法層面,通過這種形式來加以保障其權威性。健全的法律法規也是公積金可以高效運行的重要保證,這也是對于公積金的繳納主體的權益的保護。

三、結語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加快了城鎮住房建設的步伐,政府的有關部門需要對這個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建立新的住房融資渠道,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模式。而且隨著房價的越來越高,公積金對于大多數人在購房上的經濟方面的幫助的作用也是非常明顯,所以增大公積金的覆蓋面,加強內部監管和抵制住房公積金的風險問題等顯得更加的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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