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的發展趨勢范文

時間:2023-12-06 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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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的發展趨勢

篇1

關鍵詞 金融全球化 國際稅收 關系研究

近年來,隨著資本輸出的不斷擴大,資金、技術和貨物等經濟要素的跨國活動也日益頻繁,隨之而來的是一般財務稅制度和所有稅制度在各國相繼確立。因此,許多國家要積極采取適當的措施來調節納稅人和國家質檢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從而避免對納稅人在跨國收入和財產征稅上產生的重復性征稅,國際稅收法律也因此形成和發展。

一、金融全球化對國際稅收的影響分析

(一)國家稅收遭受侵蝕

國家稅收是指國家有權根據自身情況來制定自己的稅收政策,對國家稅收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同時,國家還有權利獨立自主地參與國際稅收分配利益關系,從而增加自己的稅收收入,達到維護自己稅收利益的目的。然而,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下,區域經濟一體化和跨國公司的活動日益頻繁,這使得國家稅收遭到不同程度的侵蝕。

(二)國際稅收競爭加劇

在歷史原因和舊的國際秩序的影響下,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資金奇缺、技術落后和外匯缺乏等問題,這使得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環境惡劣,經濟發展慢。因此,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國資本的入駐,大多會采取各種低稅政策,給予外資低稅和免稅等許多稅收福利。發展中國家利用稅收政策,確實吸引了大批生產資本投入國家的落后地區或相關產業。但是,這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導致國家之間稅收競爭的加劇,國際稅收混亂。

(三)跨國納稅人的逃避稅行為更加猖獗

由于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而采取的稅收福利政策依然存在,這也給某些跨國納稅人進行逃稅活動提供了時機,許多跨稅人通過設立基地公司、濫用稅收規范和弱化投資等方式來進行逃稅活動。這種行為使得跨國納稅人的逃稅活動越發猖獗,國際逃稅活動也成為目前國際稅收中的重要問題。

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稅收的發展趨勢

(一)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的縱深發展

目前,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家稅收發展的趨勢為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的縱深發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各國稅收制度趨同化。國際稅法不僅能夠影響一個國家的稅收權益和稅收,還能夠影響到經濟要素在國際經濟中的發展。因此,國家要規范各異的稅收制度,消除可能存在的國際重復征稅、亞性稅收競爭問題,這也是未來國家協調與合作的重要發展目標。當前眾多國際稅收協調組織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都在制定各種指令,力求達到組織的目標和原則,要求參加經濟組織成員國立法,從而使得稅收立法目標一致,使各國稅收制度趨同化。

第二,雙邊稅收協議內容將進一步擴大。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各國為了解決國際稅收的新問題,都會不約而同地重視雙邊貿易與稅收協調的合作模式,這就要求各國不僅要和不同的國家簽訂稅收協定,促進協定網絡的進一步擴大,還要不斷豐富協定內容。協定內容的豐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增加協定內容的新稅種,如社會保障稅。同時,新稅種要跟上時代潮流,適用于新的商務活動方式,如近幾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因此在稅收上應該加入有關電子商務活動。二是增加稅務行政協助新方法。例如,在新稅收中增加稅務文書的傳遞和稅款增收,增加國家稅收仲裁,制定新的稅法體系。

(二)多邊性稅收協定的進一步發展

目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之間經濟相互依存、相互滲透,在稅收關系上也表現出多邊化趨勢,這使得各國難以單純依靠單邊性的國內法規則解決問題。因此,國家要制定建立在多邊性基礎之上的國際稅法法則。目前,已經有一些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在多邊性稅收協定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例如,歐盟已經簽訂《稅務相互協助公約》,而丹麥、挪威和荷蘭等國也簽訂了《北歐條約》。因此,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將來會有更多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從而多邊性的國際稅法規則也將進一步發展。

三、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稅制改革對策

(一)明確改革原則

中國想要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改革中國稅制,首先要明確改革原則。這可以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第一,要以效率與公平相協調為原則。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運行狀況不太理想,市場機制不完善、產業結構也不合理,這使得經濟地區發展不均衡,經濟效率低下。因此,國家稅收政策的選擇要以效率為先。同時,從世界經濟發展的實踐角度上看,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國家經濟運行中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也越發凸顯,國家稅收政策必須以公平優先。因此,我國稅法政策的選擇要順應這一趨勢,堅持以效率與公平相協調為原則,逐步實現從效率優先到公平優先的轉變。

第二,以稅收調控和稅收中性相協調的原則。從市場實踐上看,盡管市場機制對資源的配置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市場不是萬能的,過度的市場主導會導致市場失效。因此,國家要強調稅法中性的意義,盡可能地減少因為稅收而帶來的經濟扭曲,同時,還要加強稅收調控,通過稅收調控的強化來加強對經濟全球化的應對作用。

(二)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合作

當今的稅收管理制度都是建立在傳統的生產、經營和銷售管理模式上,而面對經濟全球化引起新的稅法問題,這類傳統的管理措施常常會出現失靈的現象。因此,國家要充分利用技術進步帶來的機遇,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合作,革新稅收管理措施。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稅制國際化建設。近年來,我國經濟活動越發頻繁,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的影響也越發深刻。因此,國家要積極進行稅制國際化建設,加大稅法對國際上的影響力。二是稅制法制化建設。設計總體稅負、稅制結構和各種稅收的內容,順應世界稅制的發展趨勢。

(三)在國際合作基礎上建立反國際逃避稅措施

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在帶來了網絡技術發展的同時,也給跨國納稅人逃避稅收提供了便利。因此,國家要進一步加大反國際逃避稅的力度,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制定建立在國際合作基礎上的新措施。國家首先要突破原先雙方情報交換制定中交換方法的限制,擴大各國家之間交換的范圍和內容。同時,國家要積極采用審計和共同審計等新的方法,穩固國際合作基礎。二是要改進國內原有的反國際逃避稅措施。國家要在國家稅法中采用更為有效的反逃避稅措施,加大懲罰的力度,同時,國家還要積極和國際勢力聯合,共同制定反逃避稅措施,從而提高措施的執行力。

四、結論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國際稅收的重要性和矛盾也日益凸顯,這也導致國際稅收的征收越發困難。在這種復雜的經濟形勢下,各國政府要積極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打擊國際避稅的同時,避免重復征稅,從而促進國際稅收的科學合理發展。

(作者單位為科大訊飛股份有限公司、南開大學)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國際稅收競爭;稅制改革;策略

一、 國際稅收競爭文獻回顧

國家間稅收差異逐漸被認為是影響國際資本流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全球經濟健康、協調、有序的發展過程中,正常的規范的國際稅收競爭已經開始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以吸引或保持經濟資源為目標,有利于一國投資目標戰略和投資促進戰略的構建,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已經積極投身到這一經濟活動中來,隨之國際稅收競爭的形式也日趨完善。

wilson,j. d. (1986)提出:所謂狹義國際稅收競爭,指在非合作的稅收體系中,獨立的政府“競爭”一個活動的稅基。而廣義國際稅收競爭,則指在非合作的稅收體系中,每個政府的稅收政策都會影響到其他政府的稅收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2002)給出了如下定義:國際稅收競爭指各國政府通過競相降低稅率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以吸引國際流動資本、國際流動貿易等流動性生產要素,促進本國經濟增長的經濟和稅收行為。

國際稅收競爭的目的是多元的。haufler and schjelderup(2000)認為,各國政府在競爭資本流入的同時,也在競爭可征稅利潤的流入(flows of taxable profit)。跨國公司會在國家與地區間通過價格轉移等手段來實現利潤轉移,其目的是減少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的總體稅項負債。轉移價格制定的高低,與相關國家稅率的高低密切相關,從而直接到各相關國家稅基的大小。在這個模型中,政府運用稅率和稅收津貼兩個工具來競爭資本和可征稅利潤這兩種流動資源。

hines(1997;1999)回顧了美國相應的文獻,研究認為:調高1個百分點的稅率會引致0.5至0.6個百分點的fdi內流的下降。稅率已經對跨國公司的決策行為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國家間法定稅率的差異刺激了通過債務契約、價格轉移等方法進行的利潤轉移行為,對子公司的股利匯回(dividend repatriations)起到重要作用,同時更影響著跨國公司投資區位的選擇。

我們再從實際情況看,隨著資本流動性的急速發展,針對流動資本的稅收總量并沒有呈現下降的趨勢,這種非反比特征在工業化國家尤其如此。devereux et al.(2002)的研究表明,在歐盟和七大工業集團國家的過去數年中,當法定稅率下降時,資本的平均稅收負擔并沒有下降。devereux 通過對oecd國家的面板數據分析,研究表明,資本流動性和資本的稅收負擔并沒有直接的相關性。甚至于還有相關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結論,即兩者的關系是正相關的。

另外,惡性稅收競爭也一直存在著,比如避稅地稅制等,對國際經濟的協調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作用,強化了跨國公司的內部化優勢,影響了生產要素的正常流動,弱化了經濟運行效率。

正常的國際稅收競爭是各國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效率方面的競爭,同樣要遵循市場競爭規律,它區別于惡性稅收競爭,應該有合理的均衡狀態。

二、 國際稅收競爭的存在合理性與均衡點

1. 稅收競爭的具體手段形式。稅收競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稅率的調整;二是稅收優惠政策條款。具體手段形式有:(1)低所得稅率;(2)免稅期;(3)虧損向后結轉;(4)加速折舊;(5)投資、再投資補貼;(6)社會保險金減免;(7)基于雇工人數或其他與勞動相關的支出來減征企業銷售收入稅;(8)減征營銷或促銷支出的公司所得稅;(9)根據產出中當地成分比例給予公司所得稅減免或抵免;(10)根據凈增加值給予所得稅抵免;(11)免征資本品、設備或原材料、零部件和其他投入品的進口關稅;(12)進口原材料退稅;(13)減免出口稅;(14)出口收入稅收優惠;(15)特殊創匯活動或制成品出口所得稅減免;(16)根據出口業績對國內銷售予以稅收獎勵退稅;(17)關稅退稅;(18)出口凈當地成分所得稅抵免;(19)出口行業國外開支或投資減免出口稅;(20)外商利潤匯回免征所得稅;(21)長期投資收益的優惠待遇;(22)政府以財政補貼形式給予的其他稅收方面的優惠等等。

從實際情況看,這些實現手段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其發展趨勢逐步得到強化。

2. 國際稅收競爭存在的合理性。下一步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各國競相采用這些競爭手段的動力到底是什么呢?這一競爭現象持續存在的合理性在哪里呢?

本文認為:

(1)經濟全球化是國際稅收競爭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國際貿易的快速增長、跨國公司持續的跨國兼并浪潮、互聯網絡的普及、不斷的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預示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不可逆轉。靳東升(2003)認為,國際稅收競爭的前提條件是經濟全球化,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國際資本、國際貿易、國際信息交流以及勞動力的流動更加便捷,使國家間吸引經濟資源成為可能,國際稅收競爭就是企業競爭、經濟競爭、國家競爭和地區競爭在國家稅收宏觀調控上的表現。

(2)科學合理的策略是國際稅收競爭得以持續良性發展的重要保障。科學合理的參與國際稅收競爭的策略有助于為本國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爭取到更多的生產要素,尤其是國際流動資本的投入,并通過國際資本的輸入取得技術外溢效應。“外國直接投資(fdi)是資本、專利及相關技術的結合體,其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對技術先進國和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大不相同。”(balasubramanyam等,1996)。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其吸引的 fdi通過示范—模仿效應、競爭效應、聯系效應、培訓效應,分別在mne與東道國企業之間、產業內各經濟單元之間以及產業間、核心與非核心人力資源之間實現溢出,有力的推動了本國經濟的發展。當然,要實現正的技術外溢效應,必須要走好引進核心技術、利用核心技術、爭取自有知識產權“三步曲”,盡量避免技術空心化。

(3)國際公共產品的存在部分抵消了國際稅收競爭的負面影響。陳濤(2003)對國際公共產品給出了一個定義:“具有國際外溢性特征的公共產品,這類公共產品會存在國際上的‘搭便車’行為,比如空氣環境治理、科學公共資助的r&d以及有全球擴散危機的病毒與細菌的控制等等”,“一般來講,此類公共產品的外溢效應帶來的外部性通常是正的”,因此,各國政府在國際公共產品提供這一行為上動力先天性不足。bjorvatn & schjelderup(2002)通過模型闡述了公共產品的國際外溢性(international spillovers)與國際稅收競爭之間的關系,認為一國通過稅收競爭獲得的好處由于國際公共產品外溢性特征的存在而被弱化了,制約了稅收激勵行為,從而一定程度上牽制了稅收競爭向更低的均衡狀態發展,均衡狀態得以相對穩定。

(4)經濟宏觀的優化調整的要求。赫伯格三角形模型通過有關稅收因素的變化,分析了超額稅收負擔導致的社會福利的變化,間接表明:通過參與國際稅收競爭使各國政府降低稅負的行為,達到了吸引國際流動性生產要素和促進了經濟增長的目的。這從理論上證明了國際稅收競爭存在的必要性。

3. 尋找國際稅收競爭的均衡點。基于國家經濟利益的尋求,國際稅收競爭這一現象將在全球范圍內持續存在,且將變得越發激烈。但是,只要是規范有序的競爭,其就一定有合理科學的競爭結果。

在各種競爭中,每一個競爭主體都會在評估其他競爭主體行為的情況下做出自己的決策。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跨國公司的資本流動越來越頻繁,涉及的資本量也越來越大,資本流失給本國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逐漸顯現,這無形中給各國政府施加了減稅的壓力,那么不斷的稅收競爭與調整過程會不會使稅率達到特別低甚至是稅率為零,也就是出現“競爭到底”的狀況呢?理論模型回答了這一問題。zodrow,mieszkowski(1986)的基礎稅收競爭模型(the basic tax competition model:btcm)通過四個假設:(1)交易無成本;(2)要素價格不等;(3)資本可以自由流動;(4)勞動力不可以自由流動。在屏蔽了較為復雜的不完全競爭、規模經濟與交易成本情況后,分析認為:(1)資本的流動性導致對資本的低稅率;(2)資本流動性與資本課稅稅率負相關;(3)如果資本是可以自由流動的,對資本稅率作微小的上調能導致pareto的改善。在資本完全流動的情況下,影響資本課稅稅率的直接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資本外流量;二是稅基侵蝕效應。 “競爭到底”并不是表示稅收競爭的結果是稅率等于零,而是指會達到一個相對較低的次優的正的稅率,并在此水平上達到均衡狀態。當然,有關外界環境的變化會直接導致該均衡狀態的相應變化。基礎稅收競爭模型認為,針對流動資本的稅收與資本在地區間的流動性成反比,即存在“競爭到底”的現象。

稅收差異在長期的競爭過程中得到縮減,各國稅制結構有趨于一致的傾向,簡單的說,國際稅收競爭的均衡點在稅制準同質化的競爭(產生向下的壓力)和公共產品提供效率(產生向上的壓力)的共同作用下得以產生。

國際稅收競爭無論由哪一個國際組織來主導,都要避免惡性的競爭,所以稅收協調的難度都是不可低估的。

三、 新形勢下我國參與國際稅收競爭的策略選擇

1. 目前我國采取的主要措施。

(1)實現增值稅制的調整。目前,在中央財力逐漸強大、國家經濟穩步發展的情況下,我國正在實現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鼓勵了企業的技術進步,促進了生產結構的調整,加強了我國企業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2)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調整現有的稅收優惠制度。實際的稅收差異之所以形成,首先在于稅收優惠的存在,其次才是法定稅率。依據1991年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資企業在我國享受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政策。由于外資企業能夠比內資企業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所以,雖然內外資企業法定稅率分別為30%和33%,但是實際的外資企業有效平均稅率為13%,內資企業為25%,外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比內資企業幾乎少到一半,這種狀況不盡合理。

為改變這種狀況,我國政府開始清理稅收優惠政策,嚴格監督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盡量避免各地爭相越權減免、私下擴大優惠范圍從而弱化中央政策實施效果的現象發生,并逐漸將稅收優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區轉移以兼顧到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的狀況。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不僅是稅率和優惠政策實現統一,還在稅前成本和費用扣除標準上實現統一,實現了企業的國民待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場主體的機會差異,有利于我國在國際稅收競爭中把握住主動權。

2. 未來需要重點思考的內容。

(1)進行宏觀稅負的科學調整。我國的稅率情況比較復雜,近年呈現出先降后升的態勢。實際數據統計顯示,即使考慮到物質生產領域的稅收負擔高于非物質生產領域的稅收負擔,我國宏觀稅負比大多數工業化國家也要低很多。但是由于我國存在稅外負擔的現象,即存在各種政府收費和制度外收費,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可能要較大程度地高于宏觀稅負,在各國競相參與稅收競爭的新形勢下,稅率和稅外負擔存在調整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2)發揮出稅收優惠的真正作用。需要減少直接優惠,更多地實行間接優惠,增加稅收優惠政策的透明度,并將優惠稅種的范圍適當擴大,合理、有限、靈活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在行業發展中的導向作用。

(3)繼續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合作與協調。稅收優惠的實際效果需要其他國家的稅收饒讓政策的配合,從這一點上就顯示出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合作與協調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加強稅收協定作用的發揮,加強國際稅收信息的有效交換,建立健全反避稅制度。

作為發展中國家之一,我國在將參與國際稅收競爭作為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一個手段時,面臨的約束條件是比較復雜的,在進行實證分析的同時上需要研究出一個滿足實際需要的中國稅收競爭模式,該模式應體現出如下三點基本認識:(1)發揮各國際組織的作用,限制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稅收競爭;(2)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稅收競爭通過協調確定競爭的底線;(3)建立我國稅收的制度優勢。

注釋:

①資料來源:主要整理自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的《world investment report》(1996)和《96’世界投資報告》,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7。

②也有測算為其他值,但基本上都是近似1:2的關系。

③大約占到我國gdp的10%左右。

參考文獻:

1.陳濤.國際稅收競爭與公共產品提供.稅務與經濟,2003,(1).

2.靳東升.論國際稅收競爭與競爭性的中國稅制.財貿經濟,2003,(9).

篇3

19世紀末,隨著資本輸出的不斷擴大,貨物、資金、技術和勞動力等經濟要素的跨國流動日趨頻繁,從事跨國投資和其它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和財產日益國際化。與此同時,所得稅制度和一般財產稅制度在各國相繼確立。在此背景下,各國為了避免對納稅人跨國收入和財產的征稅所產生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而采取適當措施協調彼此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國際稅法因此逐漸形成和發展。顯然,國際稅法是國際經濟交往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活動的發展變化所引起的國際稅收關系的發展變化,必然導致國際稅法的發展變化。20世紀90年代,人們習慣于使用“經濟全球化”這一概念來描述由于資本擴張和科技進步所引起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國界等關系到國家的因素相對減弱,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國際稅收新問題,相應地,對由國內法和國際條約和習慣構成的國際稅收法律體系的未來發展也必將產生一系列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產生的國際稅收新問題

(一)各國的稅收受到侵蝕

是國家具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對內和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稅收是國家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稅收可直接表現為國家有權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目標制定其稅收政策,對國家的稅收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以及自主、獨立地參與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以增加自己的財政收入,維護自己的稅收權益。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之下,上還的國家稅收受到一定程度的侵蝕,其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

1.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國家稅收的侵蝕

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結果之一是產生各種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這些一體化組織通常設有統一機構,調節或者管理一體化組織范圍內的有關事項,各成員國必須服從和遵守統一機構的調節和管理。這意味著一個超國家的權力主體產生,成員國以承認該主體并向其讓渡部分(包括部分稅收)為條件,以被管理者而非管理者的身份參與該一體化組織。由于該一體化組織所追求的是體現各成員國全體利益的整體性目標,與各成員國的直接利益目標是有距離的,因此國家向其轉讓部分,將直接導致自己原有權力的減少和削弱。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國家稅收的侵蝕,歐盟是最好的例證。歐盟成員國雖然是國家,但是在處理包括稅收領域的國外各個領域的問題時,必須遵守建立歐盟的各項條約,并且服從理事會所的各項指令。

2.國際稅收協調對國家稅收的侵蝕

經濟全球化造成各國經濟關系日漸形成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織、彼此影響的關系,導致國際經濟合作和協調關系的加強,其中當然也包括國際稅收關系的合作與協調。與參加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相同,各國通過簽訂多邊性或雙邊性的國際條約參與國際稅收的合作與協調,意味著在締結條約后必須受條約的約束,再行使稅收時必須以國際法為依據。在協調的范圍內,國家的稅收政策已不再完全僅僅由本國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須遵從相關的協調組織的協議、國際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這意味著國家單獨制定稅收政策的權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3.跨國公司的活動對國家稅收的侵蝕

跨國公司進行跨越國界和地區界限的生產和經營,對經濟全球化進程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在國際直接投資領域,跨國公司在東道國進行大規模的直接投資活動,通過兼并和收購以及建立新廠等方式控制東道國某些重要的經濟部門,壟斷了東道國某些產品和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東道國國家經濟政策包括稅收政策的制定。同時跨國公司從其整體性的發展戰略出發,進行大量的“公司內部交易”和轉讓定價行為。在稅收領域,這些活動構成了國際逃避稅的主要部分,對有關國家的稅收收入造成了極大的侵蝕。此外,掌握著大量國際金融資本的跨國金融機構,在全球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進行巨額瞬間貨幣交易,使得一國政府難以有效監控這部分資本,更無法對之合理課稅。它們提供的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和交易形式也給使得一國對之難以進行有效的稅收管理,也就是說,對一國的稅收管理權力提出嚴峻的挑戰。

由此可見,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國際稅收原則受到嚴重挑戰。如何在彼此合作中堅持稅收,以及如何在維護稅收中進行彼此合作,是各國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這一問題對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尤為重要。因為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起主導作用的并非是發展中國家,而是發達國家,取得經濟全球化所帶來利益的大部分是發達國家,而非發展中國家。正因為如此,有人稱全球化為“少數人主導的全球化”、“資本主義的全球化”。

(二)各國的稅收競爭加劇

隨著各國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相繼采取市場化的經濟體制,對資本等經濟要素的流動放松管制,加之現代科技的發展,各國對外國直接投資的管制大大放松,而且金融資本也基本上已經可以在各國尤其是工業化國家之間完全自由流動。覓利是資本的本性,國際資本在全球范圍內的流動也總是遵循利潤最大化的原則,而流向那些能夠產生豐厚利潤的國家和地區。在影響國際資本利潤最大化的因素中,稅收因素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對國際資本的流向產生影響。

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普遍確立,并不能緩解和消除包括資本在內的資源的“稀缺性”問題,相反,在各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供給的有限性將進一步顯現出來。因此各國為了本國經濟的發展而展開的資源爭奪也將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而進一步加劇。

由于上述兩方面的因素,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各國為了吸引外國資本幫助本國經濟發展,難免將采取各種低稅政策,給予外資免稅或減稅等諸種稅收優惠,鼓勵外資尤其是外國生產資本投入本國的落后地區或者相關產業,以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如果各國競相采取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將不可避免地引起各國稅收競爭的加劇。就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歷史原因,加之舊的國際經濟秩序所形成的不平等的國際經濟格局,它們所面臨的共同問題是資金奇缺、外匯短少、技術落后、基礎設施差。投資環境的缺陷使得它們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仍然需要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近年來,包括中國在內的諸多發展中國家均制定各種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發達國家內部,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差異,彼此之間也同樣存在著為吸引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技術等經濟要素而展開的激烈稅收競爭。

對于稅收競爭問題的認識,應當采取辯證的觀點。適度的稅收競爭使得參與稅收競爭的國家擴大稅基、降低稅率。這不僅有利于吸引外來的資金、技術,從而促進國內經濟的發展,而且使得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納稅人的稅負減輕,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收對國際經濟活動的扭曲作用,有利于稅收中性原則的貫徹,從而有利于促進國際經濟活動的發展。因此,適度的稅收競爭是有益的、良性的,應當加以促進和引導。相反,如果參與稅收競爭的國家僅僅從本國的國內利益出發,競相從事過度的稅收競爭,采取與鄰為壑的政策,那么這不僅使得參與稅收競爭的國家的國內稅基受到嚴重侵蝕,財政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且也使得吸引外來資金和技術以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標難以實現,同時也扭曲了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的發展。因此,過度的稅收競爭是有害的、惡性的,應當加以抑制和禁止。無論是促進和引導良性稅收競爭,還是抑制和禁止惡性稅收競爭,均需各國之間的國際稅務合作,需要確立新的國際稅法規則。

(三)跨國納稅人的逃避稅活動更加活躍

經濟的全球化進程使得各國對商品、資本、技術和勞動力等經濟要素的流動放松管制,公司設立更加自由,跨國納稅人本身可以在各國自由流動,跨國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和財產的跨國流動也相對便利。與此同時,各國稅制仍然存在著差異,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依然存在。這些因素為跨國納稅人進行逃避稅活動更加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尋求收益最大化的主觀動機驅動下,跨國納稅人的逃避稅活動將更加活躍。近年來,跨國納稅人采用改變居所、縮短居留時間、在聯屬企業內部實行轉移定價、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弱化投資和濫用稅收協定等諸多方法進行國際逃避稅活動,以致于在國際稅收關系中,如何防止國際逃避稅問題已經成為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問題之外的最主要問題。

從當前現狀看,各國管制國際逃避稅的措施,主要是各國國內法所規定的反逃避稅措施,即主要依靠國內稅法中所確立的單邊規范。除此之外,各國通過稅收協定所確立的國際法規范十分有限,主要是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收情報交換條款,以及近年來關于國家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逐漸增加的一些反國際逃避稅的特別條款,例如反濫用稅收協定條款等。從現有的稅務情報交換條款的規定看,各國通過雙邊稅收協定進行的稅務情報交換的內容受到諸多限制,交換稅收情報的方法也十分有限。目前,除了在稅務情報交換領域,或者稅務行政協助領域出現專門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外,還沒有出現專門反國際逃避稅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在此背景下,各國國內的反逃避稅立法仍然發揮主要作用。顯然,這種過度依賴國內法管制國際逃避稅的做法,是經濟全球化之前的產物,它以充分尊重國家的絕對稅收國家以及國家可以對國際稅收活動實行有效控制的理念為前提。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這種僅僅依靠單邊性的或者雙邊性的反逃避稅措施,以及受限制的稅務情報交換合作方法,難以打擊方式越來越復雜和精巧的國際逃避稅安排。

(四)網絡技術對稅收管理提出嚴峻挑戰

促使當前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科技的發展。可以說,科技的進步和發展是經濟全球化的物質基礎。當前,網絡技術的發展引起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的革新,并對傳統的社會行為規范和社會管理模式提出種種挑戰。就稅收管理活動而言,受到的挑戰主要來自以下兩個方面:

1.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確定規則的挑戰

現代各國基本上都是基于的屬地原則而主張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是納稅人的有關所得和財產來源于或者位于征稅國境內的事實。既有國際稅法規則包含一系定有關納稅人所得來源地的規則。但這些規則是為了調整傳統商務活動方式下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的產物,它們難以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需要,難以繼續調整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產生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因為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地國除了設置一個網址或者服務器之外,并不需要另行設立任何的“有形存在”(physicalpresence)。從而根據既有國際稅法規則難以確定該筆收入的來源地,此其一。其二,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所從事的商務活動所涉及的大多數是無形的數字化產品交易,因此根據既有的國際稅法規則亦難以確定該所得究竟屬于何種所得。其三,在網絡空間,跨國納稅人可以從事各種數字化產品等無形資產的商務活動,也可以通過加密等手段保護和隱瞞收入和財產,以及征稅國據以征稅的相關會計資料。這將使得國際逃避稅更加容易,跨國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帶來的便利,在來源國逃避根據現有的稅法規則所承擔的納稅義務。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就像各國政府永遠不能控制公海一樣,它們也無法控制網絡空間,因此網絡空間將成為謀求避開政府控制者的避難所。

2.對征稅權劃分規則的挑戰

根據既有的國際稅法規則,各國在協調對跨國營業所得和跨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中,普遍承認來源地國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居于優先地位,在此基礎上,通過常設機構原則和固定基地原則限制來源地國的征稅權;在協調對跨國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投資所得征稅權沖突中,各國普遍采用的是征稅權的分享原則。顯然,上述的征稅權劃分原則是建立在行使有效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基礎上的。然而,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受到嚴重的;沖擊和挑戰,各國基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難以對從事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行使有效的征稅權,取得相應的稅收收入。因此以有效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為前提的征稅權劃分原則,不可避免的受到挑戰和沖擊。

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際稅法的發展趨勢

面臨著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一系列國際稅收新問題,以及既有國際稅法規則所受到挑戰,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今后國際稅法發展將出現如下的趨勢:

(一)國家稅收將在相對弱化和不斷強化中交織發展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雖然網絡技術的發展以及跨國公司的挑戰而使得國家管理和控制國際稅收活動的能力受到削弱,國家參與經濟一體化組織和稅收協調組織而使得國家稅收受到限制,從而使得國家稅收受到侵蝕、限制,但是,在今后的國際稅法發展中,國家稅收將在相對弱化和不斷強化中交織發展。這是因為:

1.國家管理稅收活動能力的弱化并不必然導致稅收的弱化。傳統的稅收管理手段、模式的失靈只能說明國家必須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稅收管理方式和手段,并不能說明國家徹底喪失了對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的管理能力。相反,新問題的產生與國家的稅收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國家會不斷地采取措施加強國際稅收活動的管理,以強化自己的稅收。

2.國家稅收受到限制并不必然表明稅收的弱化。國家稅收是國家在稅收領域享有的全面的。國家稅收受到限制的結果只能是使得受到限制的稅收范圍擴大,國家排他性稅收范圍縮小。但是影響國家稅收的不是法律限制的數量,而是它的性質。因此國家限制自己在稅收領域內行動自由的法律數量并不影響其稅收,并不影響它作為稅收領域內立法和執法的最高權威性質。對稅收的限制只能是局部的、相對的,而非對稅收整體的削弱。在處理經濟全球化所引起的國際稅收新問題的過程中,以國家的稅收利益為核心的國家在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過程中總是強調自己的國際身份,保持自己的權威,從而出現超越與國家同時加強的趨勢。

3.就發達國家而言,由于它們主導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之它們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可以說它們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地位十分鞏固,相應地其稅收受到的威脅最小。在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中,發達國家從未放棄自己的主張,也不放棄自己的壟斷權,而且還進一步挑戰發展中國家的稅收。例如在雙邊性的稅收國際協調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的稅收協定范本總是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保護發達國家的稅收利益,即使在聯合國頒布的稅收協定范本中,居民稅收管轄權并未受到削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結合當今國際資本主要流向發達國家的事實,聯合國范本中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擴大,也并非一定有利于保護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利益。此外,在多邊性的稅收國際協調和合作中,例如在WTO中,發達國家總是在決策機制上占據主導地位,對于發展中國家的要求通常是給予一定期限的、有條件的差別待遇,但仍然是要求發展中國家在一定期限內完全達到多邊協調組織的總體目標。相反,就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它們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多居于從屬地位,以及它們的經濟實力較差,在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過程中,為維護自己的稅收,也將不斷努力實現自己的稅收。

(二)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進一步向縱深發展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各國稅收制度的趨同化。國際稅法是各國國內稅法在國際范圍內的延伸,它既影響一國的稅收和稅收利益,又影響到經濟要素的國際流動和國際經濟的發展。因此規范各異的國內稅收制度,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國際重復征稅、制止潛在國際逃避稅、防止亞性稅收競爭,是未來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的目標。當前,眾多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以及國際稅收協調和合作組織,力達到其組織目標和原則,均制定各種指令和建議,要求參加該組織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包括稅收立法,進行修改和協調,在一定時期內達到該組織的指令或建議所規定的目標,由此引起各國稅收制度的趨同化。例如,在新近出現的稅收競爭問題上,歐盟于1997年12月旨在消除有害稅收競爭的《行為法典》,要求其成員國對國內的現有法律進行審查,廢除現行稅法及稅收實踐中認為可導致有害稅收競爭的規定或措施。根據該行為法典的規定,歐盟成員國民遲應當在2003年1月根據該法典的要求完成國內稅法的修訂和調整。

第二、雙邊稅收協定的內容進一步擴大。自從20世紀經濟臺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協定范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誕生以來,雙邊稅收協定在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國之間締結稅收協定十分活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為了解決由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將更加重視利用這一既有的雙邊性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模式。這不僅僅表現在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不斷增多、協定網絡進一步擴大,而且表現在協定的內容日漸豐富。今后稅收協定的內容將會有以下的增加:1.增加協定適用新稅種(如社會保障稅);2.將稅收協定適用于新的商務活動方式(例如電子商務活動);3.廣泛制定新的防止國際逃避稅措施(如資本弱化、套用稅收協定);4.增加稅務行政協助(稅款征收、稅務文書的傳遞)以及稅務爭議解決新方法(如國際稅收仲裁)等方面的規定。此外,就某一專門問題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如有關稅務情報交換的協定、有關稅務行政互助協定等,將進一步發展。

第三、制定新的建立在國際合作基礎之上的反國際逃避稅新措施。經濟全球化尤其是網絡技術的發展給跨國納稅人逃避稅提供了新的便利。因此各國將進一步加大打擊國際逃避稅的力度。這將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各國改進既有的國內反國際逃避稅的單方面措施,制定國內反逃避稅專項立法,并在稅法中采用更加有效的反逃避稅措施。例如轉讓定價法規從制約跨國關聯企業擴大到制約按照“事實推定”的“受控實體”;從制裁商品、勞務和無形資產交易擴大到制裁物物交換和債權債務相互抵沖等各種隱易;確定是否存在轉讓定價的方法從傳統的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擴大到還可采用利潤分割法、可比利潤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二是制定建立在國際合作基礎之上的新措施。主要有:第一,突破現有的雙邊情報交換制度中對所交換情報的種類和范圍的限制,以及交換方法的限制,擴大所交換情報的內容和范圍,同時采用同時審計或共同審計等新的情報交換方法等;第二,制定新的反國際逃避稅規則。例如,隨著跨國獨資電子商務活動的蓬勃發展,在可預計的將來,各國將會結合電子商務活動自身的特點,制定專門用于防止電子商務活動領域逃避稅的新規則;第三,針對單邊和雙邊反國際逃避稅措施的不足,制定多邊性的反國際逃避稅規則、建立多邊性的反國際逃避稅機制。

(三)多邊性稅收協定的進一步發展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經濟相互滲透、互相依存,在國際稅收關系上則表現為一系列新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呈現多邊化趨勢,因此,各國難以單純依靠既有的單邊性的國內法規則和雙邊性的國際法規則,解決此類新問題,而必須制訂新的建立在多邊性基礎之上的國際稅法規則。當前,已有諸如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東亞聯盟等眾多的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存在。在這些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中,多邊稅收國際協調與合作措施和規則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例如,歐盟即訂有《稅務相互協助公約》,丹麥、荷蘭、挪威、冰島和瑞典訂有《北歐條約》,獨聯體國家也于1999年6月簽訂了多邊性稅收互助協定。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今后將會產生更多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甚至產生全球性的經濟一體化組織。相應地,多邊性的國際稅法規則也將進一步發展。

篇4

2000年以來,為了應對全球經濟增長放緩和滑坡的局面,世界許多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國家紛紛采取措施,降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稅負。最有代表性的國家是美國和德國。2001年5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布什總統提出的減稅法案。個人所得稅最低稅率由當年的15%降低到10%;到2006年,最高稅率將從39.6%降到35%,36、31%、28%三檔稅率都分別降低3個百分點;未成年子女的稅收抵免額從500美元提高到1000美元;遺產稅的免征額由減稅前的67.5萬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100萬美元,2009年的350萬美元,最高邊際稅率從55%逐年降至45%,2010年取消遺產稅,屆時只保留贈與稅。

德國歷史上最大的一次稅制改革法案,于2000年7月在聯邦參議院獲得通過,這項稅制改革計劃實際上將減輕大多數納稅者的負擔。據德國聯邦納稅人協會的計算,在到2005年為止的一個稅收改革階段中,按照新的稅率,人個和企業將總共減少600-800億馬克的稅務負擔。從2001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免稅額由年收入13499馬克提高到14093馬克,到2005年基本免稅額再增至15011馬克。如果再加上多子女家庭享受的種種優惠等,實際免稅還要更大些。個人所得稅的最低稅率由22.9%,經2001年的19.9%和2003年的17%,降至2005年的15%。所有繳納所得稅的人都將從提高基本免稅額和降低起點稅率中得到好處。而最高稅率也將先從51%,經2001年的48.5%和2003年的47%,降至2005年的42%。

此外,法國2000年至2003年間,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從54%降至52.5%,6級稅率中的前4級也大幅降低。2002年7月5日法國新總理拉法蘭又宣布,從今年秋天起將個人所得稅降低5%,5年內所得稅削減1/3。降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稅負的目的在于:較低的個人所得稅能激發人的工作熱情,提高家庭消費能力,增加私人投資,短期內刺激經濟回升,也有利于長期經濟增長,促進社會總產出的增加。

第二,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稅的稅率呈加強趨勢。近些年來,尤其是自2000年以來,在世界性經濟滑坡的形勢下,世界各國尤其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的經濟理念發生了重要轉變,認為經濟發展的源泉在于企業,而不在政府;要刺激經濟繁榮,則必須減輕企業稅負。在這種經濟理念下,許多國家采取了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和出售企業減免稅收等措施。最有代表性的國家是德國、法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

德國從2001年起,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只須為其盈利支付25%的稅收。而2000年以前是供分配的利潤的稅率為30%,不予分配的利潤的稅率為40%,改革后不再存在這種區別。但改革后的25%的企業所得稅將成為不能返還的確定稅收,而2000年以前是持股者可以將企業事先向國家交納的公司所得稅折算到其個人所得稅上(全額折算方法),也就是說,沒有或者只有少量其他收入的人可以從財政局收回與自己份額相當的公司所得稅。通過這種方式避免了對盈利的雙重征稅。改革后股份公司整個稅收負擔將從2000年的大約52%減至38.6%。企業主出于年老等原因出售企業,其免稅額從6萬馬克提高到10萬馬克。另外,公司企業在出售股份時不再需要為其出售收益付稅,而2000年前在出售股權時須支付40-50%的資本收益稅。此外,康采爾在出售股份時根本不再需要為其出售盈利付稅。

法國也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稅率,并且公布連續幾年的中期性持續降稅。自2000年開始,法國降低公司所得稅實際稅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稅10%的附加稅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全部廢除。加拿大自2001年開始,企業所得稅稅率由28%逐步降低到2004年的21%。澳大利亞2000年7月1日起把公司所得稅稅率由36%降至34%;2001年7月1日又降至30%,并對個人持有1年以上的資產減半征收資產利得稅。

此外,對企業投資給予稅收優惠。如美國對新設備的投資給予加速折舊,簡化折舊的計算程序,對研究開發費用繼續給予20%的稅收抵免等。馬來西亞在2002年預算草案中的稅收政策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的所得稅和費用扣除的優惠政策,包括對投資鼓勵、出口服務以及中小企業跨國經營等多項優惠政策。

上述各國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對企業投資給予稅收優惠,其政策意圖在于應對全球經濟衰退和國際間的經濟競爭日益加強。在全球經濟處于衰退或可能出現衰退的情況下,相當的企業經營困難,為了維護企業運轉,控制失業的大量增加,各國政府用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來擴大企業的盈利空間,減少或避免企業虧損,緩解企業的經營困境。同時,由于國際競爭日益加強的原因,為了防止“產業空心化”和稅基流失現象的出現,世界各國也不得不紛紛采取了類似的減稅措施。

第三,社會保障稅的發展引人矚目。社會保障稅是國家為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對工資、薪金所征收的一種特定稅收,稅款實行專款專用。1935年,美國首創了社會保障稅,隨后,西方工業發達國家及部分發展中國家紛紛效仿美國的做法。二戰后,尤其近一二十年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適應經濟波動、失業增多、人口老齡化的形勢,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成為一種趨勢。從較長時期看,其稅率和稅收收入額均呈上升趨勢。

根據IMF統計,目前世界上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和地區已達80多個,覆蓋面超過了增值稅,在發達國家全部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在北美乃至全美洲,幾乎所有國家都開征了社會保障稅。而且,社會保障稅在有一些國家中已成為頭號稅種,其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不斷上升。據統計,OECD成員國的此項比重,1965年為18%,1985年為22%,1990年為23%,1995年為25%。美國社會保障稅比重增加更為突出,1955年為12%,1965年為20%,1975年為32%,1986年為37%。美國在90年代以前,個人所得稅一直居于首位。1990年社會保障稅收入相當于頭號稅種的80%。1993年社會保障稅已躍居首位,占聯邦稅收總額的41%。在德國,社會保障稅占稅收收入的一半以上,是所得稅的3倍。在法國,社會保障稅已接近稅收收入總額的50%,相當增值稅和所得稅之和。瑞士、荷蘭等國家的社會保障稅也均成為頭號稅種。眾多發展中國家的社會保障稅的比重也高達25-35%,根據IMF1998年《政府財政統計年鑒》,東歐國家的此項比重高低依次是:克羅地亞33%,拉脫維來32%,愛沙尼亞32%,白俄羅斯31%,俄羅斯29%,波蘭28%,羅馬尼亞27%,匈牙利26%。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及其比重的不斷提高為這些國家帶來了新的變化:一是使這些國家的直接稅收比重不斷增大;二是促使這些國家稅收規模進一步擴大;三是增強了稅收對維護社會穩定、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四,環境保護稅收日益受到重視。隨著環境保護觀念日益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國家力求在環保市場獲得優勢,環保產業已成為當前國際競爭的又一熱點。稅收政策作為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有力手段,被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政府廣泛運用于促進環境與資源保護、促進環保產業發展。縱觀這些國家的環保稅收,都是依據“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設置的,涉及大氣、水資源、生活環境、城市環境等諸多方面,其課征范圍極為廣泛。并且都把環保稅收取得的收入專項用于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使稅收在環保和環保產業發展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目前許多國家征收的環保稅概括起來主要有:一是二氧化硫稅。就是對排放到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稅。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此稅。隨后,1991年1月,瑞典也相繼開征了二氧化硫稅,該稅是根據石油、煤炭的含硫量來征收的。到目前,征收該稅的國家還有德國、日本、荷蘭、挪威等。二是二氧化碳稅。征收此稅的目的是減少燃料(產生二氧化碳的根源)的使用。從1991年開始,瑞典征收此稅,對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進行征稅。其稅基根據各種不同燃料的平均登記碳量和發熱量來確定。由于不同然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同,因此其確定的單位稅額也不同。三是水污染稅。即對水體污染行為征收的一種稅。目前西方一些工業發達國家都有對污染水的行為進行課稅。德國從1981年起開始征收水污染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為基準,在全國實行統一稅率,目前該稅年收入在20億馬克以上,稅金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質,社會效益非常明顯。四是垃圾稅。荷蘭較早開征垃圾稅,主要是用于為收集和處理垃圾籌集資金。其征收的方式是以每個家庭為一征收單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減免。同時,荷蘭還根據每個家庭所產生的垃圾數量,開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稅。另外,英國和芬蘭等國也于1996年開征了垃圾稅。五是固體廢物稅。該稅主要是根據廢棄物的實際體積和類型定額征收。課稅對象包括飲料包裝物、廢紙和紙制品、舊輪胎等。1993年,比利時在《環境稅法》中規定:環境稅適用于飲料容器、廢棄的照相機、工業使用的某些包裝品以及廢電池等。最近出版的《歐洲環境觀察》上的一份報告說,為提高可重新使用的飲料瓶的利用率,德國將對一次性飲料瓶征稅,每個瓶子的征稅額度從0.15至0.30德國馬克不等。六是噪音稅。美國、德國、日本和荷蘭等國家都征收此稅。美國洛杉磯對機場的每位旅客和每噸貨物征收1美元噪音治理稅,日本按照飛機著陸架次計征。

此外,許多國家還積極采用稅收減免和優惠等政策,鼓勵企業節約資源,積極治理污染,鼓勵科研單位加強節能和治理污染的科技開發。這樣,既可以減少發展經濟對環境的破壞,促進自然資源的有效利用,又可以變廢為寶,提高綜合效益。

第五,稅收全球化趨勢進一步發展。經濟全球化進程加速了稅收全球化(或者一體化)。其主要表面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各國稅制趨同。1990年代以來,各國稅制結構通過不斷調整和完善呈現出不同程度的趨同性傾向。一方面,西方國家普遍遵循“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的原則進行了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為基本的所得稅改革,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增值稅在全球范圍內迅速推廣,目前實行此稅的國家已達110多個。而且出現以下特點:從稅率看,總體呈上升趨勢。二是稅收協調加強。全球化進程中,區域內稅制趨同與區域外稅制沖突交織,使國際稅收協調日益加強。建立國際稅收組織、情報交換、征稅協作、構建國際慣例及其他特別項目的合作等已成為OECD組織進行國際稅收協調的重要措施。國際全面性稅收協定網絡不斷拓展,目前已增加到2600多個,并且此增長趨勢仍將繼續下去。其中多數是發達國家對外簽訂的。協定適用的稅種逐步從所得稅、財產稅延伸到社會保障稅;協定有關反避稅的條款更加充實完善;國際間經營利潤和股息分配的重疊課征也比照管轄權的雙重征稅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消除和緩和;國家間稅務合作進一步加強。這對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發揮了重大作用。三是稅收征管趨同。在歐洲聯盟核心國家之間、北美經濟圈國家之間,稅收征管機構在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管手段、法律訴訟等方面聯系日趨密切,并有廣泛的信息網絡。隨著國際稅收協定簽訂國的增加和協定內容的細化,以及信息聯絡的加強和征管手段電腦化,都促使稅收征管制度向先進科學化方向發展。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普遍實行由社會中介部門辦稅制度。尤其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和地區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都廣泛采用電子計算機,計算機負責從事納稅申報、評稅、稽核、納稅資料的收集存儲檢索、從事行政管理以及計會統各方面的工作。正是由于稅收征管的社會化,手段全面電腦化,使稅收征管效率非常之高。

第六,電子商務帶來新的稅收挑戰。電子商務是一種以數字通信手段為基礎、依靠網絡來完成產品交易全過程的經營方式,從商品的瀏覽、選擇一直到訂貨、付款均采用電子手段進行交易。近年來,電子商務以蓬勃之勢迅速發展,1998年全球上網交易額為430億美元,2000年達2000億美元,預計今年會達到5000-6000億美元。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迅速擴展,得益于它的快捷性、流動性和高隱匿性。然而正是這些特點,使得以傳統商務形式為基礎的國際稅收領域受到強烈沖擊,面臨嚴峻挑戰: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沒有票據;稅收管轄范圍難以界定;征稅對象的性質、數量不清;政府稅收流失風險大、稅收法規不健全;稅收征管稽查困難重重。面對這些新問題,各國都在加緊研究有效的稅收對策。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一是美國財政部關于互聯網貿易的基本意見。即在有形交易和電子交易間應遵循保持中性的原則,既不扭曲也不阻擋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政策要避免對商務形式的選擇發生影響。各國在運用現有國際稅收原則上,要盡可能達成一致。對于現行國際稅收原則還不夠明確的方面還有待補充。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主張對網上交易“網開一面”,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應通過對這一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網絡貿易引發的稅收問題。從自身利益出發,以居民稅收管轄權取代地域管轄權。在稅收管轄權分配問題上,各國應加強合作與協調。

二是關于引入新的國際互聯網稅種的意見。其中,一種觀點認為,電子商務與一般的商業貿易沒有區別,應按同樣的稅率納稅。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絡是可能給政府帶來額外收入的新財源,因此除了對網絡公司征收營業稅外,還應設立專門針對網絡的新稅種。還有人認為,電子商務使用的電子貨幣易引發經常性的逃稅事件,所以應對電子商務征收額外稅款。有些專家主張立即對國際互聯網網上貿易開征新稅,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畢特稅”(BitTax)方案。其主要做法是對全球互聯網信息傳輸的第一個數字單位征稅。包括對增值的數據交易,如對數據搜集、通話、圖像或聲音傳輸等的征稅。他們認為網絡貿易侵蝕現有稅基,必須對此采取措施,否則將造成大量財源在國際互聯網網上貿易中流失。但對這一方案目前存在很多爭議,特別是企業界反映強烈,其最大問題在于不僅對網上商業交易征稅,而且對所有數字信息征稅,不利于網絡業的發展。即便如此,這一觀點仍有積極的一面,為解決互聯網涉稅問題提供了有效的嘗試。

總之,目前無論是美國,還是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涉稅政策問題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各國仍在繼續加緊研究之中,各國稅制的合理化與國際協調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第七,國涉外稅收管理與反避稅力度普遍加強。隨著跨國貿易的增多,各國普遍加強了對涉外稅收的管理與反避稅力度。其主要措施有如下:

一是建立轉讓定價稅制,并積極推行“預約定價制”,以有效控制應稅所得向境外轉移。二是責令國內企業申報基本國外的所得,此項申報的舉證由納稅人負責,并評定申報內容,如有違反,一經查出,予以惡懲。三是在避稅港采取反避稅措施,取消在避稅港設立的子公司拖延納稅(不匯回所得利潤而拖延納稅)的做法,以遏制資金和財產流入避稅港。四是加強對移民稅收管理,許多國家規定,對移民的財產增值,以移居之日為實現之日而征稅。五是防止國際稅收協定的濫用,以保護本國的稅收權益。近年來,在絕大多數國際稅收協定中都加上了防止濫用的條款,并列有反避稅和防止偷漏稅條款,而且具體規定越來越細致、嚴謹,使漏洞減少,國際偷漏稅變得更加困難。

從國別來看,法國和墨西哥、法國和瑞典締結了防止關稅偷漏的協定。日本也對防止利用“避稅港”進行偷漏的規定作了修訂。美國更早就提出了對“避稅港”交易加強稅收審計的意見。加拿大財政部對利用“避稅港”進行精心安排,包括對利息支出、財產轉讓國際偷漏稅,采取防范的對策。瑞典、荷蘭、比利時只同商訂在相聯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分配中,協同采取“獨立競爭原則”,以防止國際偷漏稅。等等。

二、我國稅制改革借鑒要點

在經濟全球化和宏觀經濟理論變革以及國際稅制改革發展趨勢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我國稅制改革也勢在必行。借鑒國際的一些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就我國稅制改革提出以下要點:

第一,國家應把稅收政策作為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中統盤考慮,建立起運用包括稅收杠桿調節宏觀經濟的機制,并根據經濟運行走勢及時地調整稅收政策,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同時,國家還應把稅制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對于擬通過稅制改革達到的各種目標(如提高國際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率、增加稅收收入、實現分配公平、改善稅收管理等)加以權衡,對各稅種的地位、作用和稅種之間的關系加以協調,在進一步改善稅制結構的前提下實現稅制的簡化。我國上一次稅制改革是在1994年,在當時在宏觀經濟環境下,這一套稅制的運行是相當成功的。但從那時起到現在,8年時間過去了,稅收所植根的客觀經濟環境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當時出臺的一些稅收政策已難以適應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尤其是中國加入WTO后,更有必要對現行制進行改革,把中國的稅制建設大大地向前推進一步,以更好地促進中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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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間的稅收差別是國際稅收籌劃產生的客觀基礎。由于各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文化傳統、自然條件、人口分布等各不相同,因此,各國立足于本國實際所制定的稅法各有特色,內容各異;即使在同一方面其規定也千差萬別,正是這種稅制上某些規定的差異使得納稅人可以加以利用來作出有利于減輕自身稅負的選擇。這些進行稅收籌劃的客觀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管轄權的差別

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在稅收領域中的,是一國政府行使征稅所擁有的管理權力。稅收管轄權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在處理本國稅務時不受外來干涉和控制。稅收管轄權要受國家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所制約。稅收管轄權可分別按照屬地主義原則和屬人主義原則建立。按照屬地主義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為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根據這一原則,一國政府只對來自或被認為是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力。按照屬人主義原則可以確立兩種稅收管轄權,一種是居民管轄權,另一種是公民管轄權。居民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于本國公民來自世界范圍內(而不考慮其是否在國內)的全部所得擁有征稅權。除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實行三權并行外,世界各國一般是以一種管轄權為主,以另一種管轄權為補充,也有一部分國家單一行使一種管轄權即地域管轄權,這種稅收管轄權的差異使得跨國納稅人有可能通過改變稅收居民身份而減輕自身的稅負。

(二)課稅范圍和方式的差異

絕大多數國家對法人和自然人的所得課稅,但對財產轉讓課稅的國家就很少;即使對于同一種稅,科目的多少、稅負的高低也因國而異,這些無不給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留下了相當大的發揮空間。

(三)稅率的差別

稅率是稅法的核心,它反映了稅收負擔的基本情況,也是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各國的所得稅制度中,采用的稅率大致可以分為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兩種,而稅率高低的幅度、應稅所得級距的大小,客觀上也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減輕稅負創造了條件。

(四)稅基的差別

稅基是指某一稅種的課稅依據。在所得稅中,稅基即為應稅所得。各國稅法對應稅所得計算的規定差異很大,比如什么項目的所得應列入應稅所得的范圍,什么樣的收入可以列入扣除的項目,各國的規定都有差異。一般來說,稅收優惠越多,稅基越小、越窄;反之,稅收優惠越少,則稅基越大、越寬。在稅率確定的條件下,稅基的大小、寬窄決定著稅負的輕重。因此,各國稅法對稅基的不同規定就意味著某一納稅人的某項所得在一國不能扣除而在另一國卻可能獲得扣除的待遇,于是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

(五)稅收優惠措施的差別

出于各種經濟或政治目的,各國均在稅收上實行一些優惠政策,尤其是一些發展中國家,其經濟發展迫切需要大量資金,為了吸引更多的國際投資,這些國家經常有新的減免稅收方案出臺。由于納稅扣除和減免的存在,在這些發展中國家投資的納稅人所承擔的實際稅率大大低于名義稅率,為他們節稅創造了良機。一般來說,稅收優惠的范圍越廣、差別越大、方式越多、內容越豐富,則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活動空間越廣闊,節稅的潛力也就越大。

二、國際稅收籌劃中的思路與方法

(一)投資地點的選擇

充分利用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水平低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通常,這些企業可通過計算,比較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負擔率后,選擇稅收負擔率低、綜合投資環境較好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投資。盡可能選擇國際避稅地進行投資。實行低稅制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一般稱為“避稅地”,主要有三種類型:

1.純國際避稅地,即沒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凈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巴哈馬等;

2.只行使地域管轄權,完全放棄居民管轄權,對來源于國外的所得或一般財產等一律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瑞士、香港、巴拿馬等。3.實行正常課稅產,但在稅制中規定了便利外國投資者的特別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如加拿大、荷蘭等。顯然,如果投資者能選擇在這些避稅地進行投資,無疑可以獲得免稅或低稅的好處。

(二)組織形式的選擇

首先,在選擇“股份公司”還是“合伙企業”問題上,要充分考慮到將會面對不同的稅收政策。大多數國家對公司的營業利潤要課征公司稅,稅后利潤在分配給投資者之后,投資者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對合伙企業的營業利潤則不征公司稅而只課征各合伙人分得收益后的個人所得稅。其次,當跨國公司決定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時,它還要面臨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選擇。子公司由于在國外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因而可以享受東道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但是它的虧損不能并入母國企業;分公司由于是作為總公司的組成部分之一而被派往國外,故不能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但作為同一法人企業它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虧損可以匯入總公司賬上。由于兩種形式各有利弊,且鑒于現實中境外企業在經營初期往往會出現虧損,我國一些學者認為跨國公司可以在前期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后期改為子公司的形式。

(三)充分利用轉移定價

轉移定價是指納稅人為達到轉移利潤、躲避稅收的目的,按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價確定的內部價格成交。跨國公司使用轉移定價,一般是為了減輕關稅稅負、減輕公司所得稅負、規避預提稅。利用轉移定價以減少所得稅。跨國公司通過在內部貿易中采取轉移定價將盈利由高稅率國家的子公司轉移到低稅率國家的子公司以減少所得稅。跨國公司通常向高稅率國家的子公司收取較高的貨物價格、勞務費用、貸款利息、無形資產使用費、租賃費,而向低稅率國家的子公司則收取較低的貨物價格、勞務費用、貸款利息、無形資產使用費、租賃費。具體的講,貨物包括生產過程中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間產品、制成品和機器設備等;勞務費用包括技術性勞務費和管理性勞務費兩種;無形資產使用費包括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商業秘密以及商業信譽等。由于有形商品通常有可比價格,有些國家會用市場標準來調整跨國公司內部交易的轉移價格,而無形資產具有“獨此一家”的特點,通常不具有可比價格,因而對無形資產價格的限制是比較困難的。跨國公司在有形產品的轉移定價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無形產品的轉移價格。利用轉移定價以減少預提稅。各國對外國公司或個人在本國境內取得的消極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往往征收預提稅。當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時,往往會被征收預提稅,此時子公司可以通過低價向母公司供貨或高價向母公司購貨的辦法來代替消極所得支付,將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含在轉讓價款之中,以減少屬于預提稅范疇的收入。(四)避免構成“常設機構”在經合組織(OECD)和聯合國分別起草的《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中為常設機構規定了以下判別標準:第一,它是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第二,當對非居民在一國內利用人從事活動,而該人(不論是否具有獨立地位)有代表該非居民經常簽訂合同、接受訂單的權利,就可以由此認定該非居民在該國有常設機構。各國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許多是按以上標準來定義常設機構的。對于跨國公司而言,避免了常設機構,也就隨之避免了在該非居住國的有限納稅義務,特別是當非居住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因而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建立一些不屬于常設機構的部門。

三、國際稅收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樹立全局觀念

跨國公司的根本目的在于謀求全球規模的納稅負擔最小化,而不是某個子公司的稅負最小化。成功的稅收籌劃應有助于跨國公司的整體營運目標的實現,而不能僅局限于稅負的減輕。因此,跨國公司應站在宏觀的高度看問題,從全局的觀點出發安排經營活動,進行全球范圍的稅務策劃,綜合衡量稅收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

(二)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跨國公司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跨國公司帶來絕對的收益。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納稅人在取得部分收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三)及時了解各國稅收制度及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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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稅法的發展趨勢看,各國統一實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可行的。到1997年底,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已通過國內立法、簽訂雙邊或多邊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等方式,對居民稅收管轄權加以限制。這種限制大體上包括:[1]一是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實際上只行使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2]如有的國家或地區全面放棄居民境外所得的征稅權,不論居民還是非居民,一律僅就來源于境內的收入征稅。二是從納稅主體的范圍上進行限制,即對居民公司僅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居民自然人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3]有的國家放棄居民公司境外所得的征稅權,但對居民自然人仍堅持境內外所得全面征稅。三是從納稅客體上加以限制。有的國家對居民境外的某些收入免稅,如瑞士對居民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取得的營業利潤,以及居民納稅人坐落在國外的不動產所取得的收入,均免予征稅。四是從時間上進行限制。有的國家對居民境外所得采取有時限區別的特殊免稅政策。如日本規定,在境內居住1年以上不滿5年的居民個人,其境外所得僅就匯入部分征稅。英國則規定,在英國居住6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居民個人,其境外所得僅就匯入部分征稅。[4]五是采取“遞延法”進行限制。有的國家對居民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只要其在國外已構成他國的法人實體,其實現的稅后所得未匯回前,免予征稅。母公司一旦收到子公司的股息,均應還原為應稅所得,合并母公司計稅。六是從計算方法上間接地進行限制。有的國家對居民(主要是自然人)納稅人來自境外的收入課稅時予以較為優惠的寬減。如美國稅法規定本國居民(公民)如因在國外居留時間較長而一旦成為外國的居民納稅人時,其在國外的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傭金等)合并計稅時,允許年扣除免征額7萬美元和超過定額的住房費用。此外,許多國家通過締結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對居民境外某些收入項目實行免稅。[5]

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中也有一些免稅的條款。如中比協定規定,比利時只對股息(除符合免稅條件以外)、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保留居民的征稅權并給予稅收抵免,其他凡是按協定可以在中國征稅的所得,比利時都給予免稅。中德協定、中挪協定、中波協定等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均有類似的免稅規定。據此,世界各國幾乎沒有純粹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對居民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均給予了或多或少的寬減,限制征稅權已達成某些共識。由此可見,在國際上,許多國家的稅收立法實踐呈現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倡導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趨勢。

二、從財政收入等角度考察

采取單一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不會減少各國的財政收入。如前所述,許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限制了居民稅收管轄權,有些國家甚至放棄了居民稅收管轄權。這些稅收立法實踐表明了這些國家的財政收入并不依賴于居民管轄權的行使。相反,采用單一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減少資源的浪費,促進各國經濟的發展,并使各國從中得到比原來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時更多的稅收利益。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并不侵犯國家的。有學者認為征稅權是國家的重要體現,而限制或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對國家的侵犯。然而,雖然兩種稅收管轄權都是國家的引申,但如果各國為了共同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而共同限制各自的行使范圍,如實行稅收外交豁免,就不能認為是侵犯了國家的。[6]發達國家從自身利益考慮也不應阻礙稅收管轄權的統一。因為從國際投資市場的現狀來看,雖然發達國家多處于投資國的地位,會反對取消居民稅收管轄權而僅僅適用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做法,但從發展的眼光看,這種統一的結果對發達國家也是有利的,完全符合發達國家一直提倡的資本應在世界各國之間自由流動的宗旨。從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角度考察,發達國家的發展離不開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助于全球經濟的良性運行。就目前看來,應該說,實行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對發展中國家更為有利;但從長遠看來,實行單一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有助于增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使其為全球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更為重要的是,可以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為全球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宏觀環境。[7]

總之,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能有效地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且適應了經濟國際化、投資跨國化、貿易全球化的需要。目前,一些國家(或地區)已率先實行了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制度,我們深信在21世紀這一制度將在全世界范圍得以更廣泛的推行。

「注釋

[1]參見楊志清:《國際稅收理論與實踐》,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369頁。

[2]如拉丁美洲的許多國家以及贊比亞、肯尼亞、埃塞俄比亞、香港、澳門等國家或地區便是采取這種做法。

[3]如法國、巴西等即采取這種做法。

[4]新加坡也有類似規定。

[5]OECD范本和UN范本的第23條一致規定:“當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擁有的財產,按照本協定的規定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時,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一方應對該項所得或財產給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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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著互聯網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和向經濟的不斷滲透,電子商務已成為全球商業增長速度最快的領域之一,它在帶來巨大的潛在稅收收入的同時,也在當前的稅收理論、原則、征管及國際稅收協調等各個方面引發了許多問題,值得我們加以關注和研究。

一、電子商務對當前稅收的主要影響:

(一)對稅收征管的影響。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的影響是前所未有的首先,傳統的帳表憑證計稅方式受到沖擊。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是以納稅人真實的合同、帳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等為基礎的。而電子商務確是以無紙化交易的數字化信息存在的存在的,可以隨時修改且不留痕跡,使得稅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計稅依據。其次,由于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現行的貨幣銀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使得銷售數量、銷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稅務機關都難以把握,從而喪失了對偷逃稅行為的威懾作用。

(二)對現行所得稅的課稅影響。現行所得稅稅制著眼于有形產品的交易,對有形產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然而電子商務的產生后,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的傳輸與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產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起來。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有關稅務當局很難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導致了課稅對象的混亂和難以確認。

(三)對現行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的增值稅都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目的地的確認是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增值稅的關鍵。但在電子商務中,就數字化商品而言,銷售者不知其用戶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也就不知是否應申請出口退稅。同時,用戶也不能確知所收到的商品是來源于國內還是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交增值稅。此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IP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并且用戶可以利用WWW匿名電子信箱,掩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清查供貨途徑和貸款來源更加困難重重,難以明確征稅還是免稅,不僅導致目的地原則難以為繼,而且對稅負公平原則也造成了極大的沖擊。

(四)對轉移定價的影響。在電子商務中,因特網給廠商和消費者提供了世界范圍的直接交易的機會,因而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中介的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企業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逃避稅收,越來越多的應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從而引發了許多轉讓定價方面的稅收問題。

(五)對國際稅收的影響。首先,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沖擊。在國際稅收中,現行的稅法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非居民營業所得是否征稅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因特網不僅打破了空間界限,而且使得現行的固定營業場所的概念也變得模糊起來:商家只需要在互聯網上擁有一個自己的網址、網頁,即可向全世界推銷其產品和服務,并不需要現行的常設機構作保障,因而也就沒有了征稅依據。其次,引起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現行的國際稅收管轄權一般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當存在國際雙重或多重征稅時,一般以所得來源國際

稅收管轄權優先。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是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只片面的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產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于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將被削弱甚至完全喪失,由此導致的大量稅收流失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因此,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電子商務引發的重要稅收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第三,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挑戰。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加大了商品、技術、服務在全球的流動,客觀上要求各國在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上采取同一的步驟與策略,但各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差異又使得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二、當前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的主要爭議。

據預測,到2002年,全球的電子商務額將達4000--5000億美元,約占全世界銷售總額的5--10%。它所引發的稅收問題將對未來經濟產生及其重要的影響,因此引起了各國政府與各大經濟主體的高度重視,并進行了廣泛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相應對策。但由于各國在電子商務的使用量和費用上極不均衡,如北美人口不到世界人口的5%,卻占全球因特網用戶的50%以上,南亞人口占世界的23%,但因特網用戶卻不到全球總用戶的1%。同時,這種極大的差異使得世界各國很難在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上達成共識。從1999年WTO美國西雅圖會議看,具體分歧主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美國作為世界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極力主張對除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而日本、德國、法國等作為全球電子商務的主要消費國,均認為永久性的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會無法控制電子商務的發展,最終導致大量稅款的流失,從而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因此,它們都反對永遠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以智利為首的一些國家主張一個比較折衷的辦法,即對所有電子商務活動一律征收5%的交易稅,這項稅款由出賣國和消費國平均分攤。但此建議也遭到了很多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它們認為,這項建議看似公平,卻忘記了交易的地區不同,交易的性質不同等重要因素,因此這是一項強迫交易雙方分攤稅款的建議,所以也不能接受。二是居民稅收管轄權問題。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認為,新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以難以適用,并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考慮,主張廢棄稅收管轄權。但這又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眾多發展中國家的一致反對。

但國際上也有達成共識的地方,那就是稅收中性原則,即反對對電子商務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以確保稅收的簡便、中性和穩定,以及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

三、我國當前應采取的相關策略: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我國僅僅是一個開始,但我們也應看到它在我國今后發展中的巨大潛力,因此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的態度,一方面積極研究自己的方針政策,切實維護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站在戰略的高度,密切注視電子商務的發展,不能讓稅收政策成為其發展的阻礙,否則,會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過程中被淘汰出局。因此,對于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我們應采取如下策略:一是遵循國際上已達成共識的稅收中性原則,促進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二是在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應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利益出發,堅持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三是成立專門機構,加大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的研究投入,從實際出發,積極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與征管體系。四是密切關注國際動態,積極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努力吸取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先進經驗措

施,以適應全球一體化的經濟發展趨勢,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李琪:《中國電子商務》,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

2、程永昌,王君:“國際互聯網貿易引發的稅收問題及對策”《稅務研究》,1998,(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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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 重復征稅 稅收中性

一、“營改增”的含義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是國家根據我國近幾年的經濟發展新形勢、新動態,為盡快完成我國深化改革的總體目標而做出的重要決定。全面實行“營改增”不僅可以完善財稅體制的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賦稅,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更重要的是可以促進產業轉型和消費需求擴大、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二、實行“營改增”的必要性

(一)重復征稅問題

在沒有實行“營改增”以前,繳納營業稅的行業主要是服務業,包括影響我們日常生活“衣食住行”的建筑、房產、金融、餐飲、交通等,而繳納增值稅的則是第二產業制造業。看似沒有交集的兩大稅種之間,其實存在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盡管稅制設計上已經考慮了這個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中無法完全避免重復征稅情況。

從營業稅本身來看,其屬于流轉稅,會在流通過程中重復征稅,因為營業稅與增值稅不同,計算繳納稅款時是看營業全額而不是增值額。產品在流轉的每一個過程中都要繳納營業稅,流轉過程的次數與重復繳納的營業稅額成正比。

從營業稅與增值稅之間的關系來看,只在部分行業征收增值稅,對整個國家而言,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因為,不僅繳納營業稅的行業投入其他行業的產值中所含有的營業稅額無法得以扣除,而且營業稅繳納行業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也不能得以扣除。例如,一家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增值稅進項稅額,這一進項稅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稅負沉重,嚴重阻礙企業的發展。簡單來說,在全行業內實行征收增值稅,會形成一條增值稅抵扣鏈條,這樣可以節約整個社會的納稅成本,一旦這個鏈條不能延續,部分進項稅額o法抵扣,納稅成本也就無法減少。兩稅并行還會產生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制造業由于繳納增值稅,相較于繳納營業稅的服務業而言稅負較低,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

(二)國際大趨勢

全世界多數國家采用以“增值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這與增值稅本身的優越性密不可分。正是由于增值稅本身具有的這一優越性,它才能被世界上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采用。從一些具體的數據我們可以直觀地看到,增值稅在國際稅收中所占的地位,截止到今天,世界上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征收了增值稅,所征稅款約占國際稅收的20%、GDP的4.5%。

增值稅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避免重復征稅,因為增值稅只以商品或勞務的增值部分繳納稅款;二是增值稅可以用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正是由于抵扣機制,使得納稅人自覺索取發票,有利于國家以最小的成本進行偷稅漏稅的檢查控制;三是增值稅征收范圍較廣,成為支撐財政收入的主要力量,相較于其他稅種,征收方式簡便,利于稅收部門操作。綜合三方面的優越性,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世界上多數國家都以增值稅為主要稅種,并且成為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

(三)我國稅制改革趨勢

1.“營改增”改革促進產業優化升級要求。新的時代對于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出了新的要求,產業結構調整刻不容緩,服務業的二次發展也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營改增”可以減輕第三產業的稅負,同時也減輕了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研發成本,將大量人力、物力集中到產品創新上去,從而推動整個產業結構的調整,從資金集約型企業向技術集約型企業轉變,給生產企業一種指引,向高信息產業化發展。

2.“營改增”改革將增強現代服務行業競爭力。兩稅并行影響最大的當屬服務業中的進出口行業生產者。進出口行業生產者承擔沉重稅負的同時,競爭力也相應下降,實行“營改增”后,不僅使出口企業得到了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而且還使進口企業也享受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從而加速了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因此,“營改增”將推動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發展。

3.“營改增”改革引導地方經濟健康發展。“營改增”改革符合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展的要求,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改革后將改變地方稅收以營業稅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現狀。從歷史數據來看,地方稅收難以維持收支平衡是常態,并且在全國稅收中占的比重較低,地方政府為了緊抓“營業稅”這根救命稻草,不免會做出一些不符合經濟發展趨勢的決定。比如,多地地方政府都大力發展房地產業,為的就是能提高稅收收入,但這一舉措嚴重破壞了地方產業結構,房地產造成的泡沫對經濟有不利影響。而“營改增”之后,各地地方政府將不得不尋找新的稅收來源,“營業稅”已經不復存在,勢必產生新的經濟增長方式來促進地方經濟向更健康的方向發展。

4.“營改增”改革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率。我國稅收制度經過多次改革,總體目標是向著征收管理效率更高、稅收風險更低的方向發展,而兩稅并行帶來許多偷稅漏稅等管理上的問題,這些問題亟待解決。比如,處于營業稅與增值稅兩稅兼營的企業,稅收征管部門就很難確定計稅依據,不僅增加了征稅難度,也增加了稅收成本,即稅收管理效率低下。由此可見,兩稅并行的稅收制度已經無法適應中國今天的經濟發展狀況,無法體現稅收中性的原則,不符合我國稅收制度改革的大趨勢,因此,“營改增”改革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肖緒湖,汪應平.關于增值稅擴圍征收的理性思考.財貿經濟,2011.7.

[2]魏陸.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研究.經濟問題探索,2012.7.

篇9

關鍵詞:中東地區;稅收;管理

一、較低的稅率,以及隨意的征收方式

較低的稅率,以及隨意的征收方式,是中東大多數阿拉伯國家稅收的基本模式。比如對于石油產品,2002年的稅收只占其國內收入的5%,雖然非產油國增加到了7%,但還是遠遠低于其他國家,例如,德國39%,意大利41%,英國37%。主要的原因在于中東國家政府收入來源更多依靠的是收取租金。石油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利比亞政府的財政石油收入占了大頭,而埃及則是從蘇伊士運河中牟利,而非洲其他更貧窮的國家則依靠外國援助。總的來說,只有不到20%的政府收入是來自于稅收。稅收常常是一個被忽視的因素。這也解釋了為什么非民主的政權可以在位這么長時間。政府可以通過非稅收收入來補貼人民的方式來為自己贏得聲譽,也能控制和降低物價水平(就如伊朗一樣)。高額的稅收會讓人民對于政府花費產生疑問,18世紀的美國革命,17世紀的英國革命,都出現了因稅收而產生的政府和民眾的爭執。高稅收促使民主和政府廉政,相反,低的稅收則造就與腐敗。這種稅收的形式也影響了政府支出的透明性,通常來說,中東政府依靠間接稅收,貨物,服務,海關,而非對政治敏感的直接征稅。根據聯合國的報告,2006年,直接征稅占了政府收入的不到6%。這種稅收的結構也讓公民對于政府的約束力降低,直接的征稅讓人們明白政府的口袋里的錢來自于人民,但在阿拉伯國家,主要的稅收是通過銷售,海關等隱藏在價格中的方式間接征收的,這中稅收削弱了政府財政和支付稅款之間的直接關系,也削弱了公共對于政府的督與約束。”但是稅收也并非僅僅意味著增加現金,一個國家的稅收方式也告訴我們其人民和政府之間的關系。

二、本地居民職業收入課稅

居住在中東地區的所有個人都有義務根據他們在全球的收入交納所地稅。例如在土耳其有住所或是一年度內在土耳其不間斷居住超過六個月的都被視為是土耳其的居民。部分外國個人(例如科學家,新聞工作者和教授等)在土耳其居住超過6個月,以執行特殊和短期性業務的,不被視為是居民,其應繳的所得稅也僅根據他們在土耳其的行為收入計算。公民是最基本的當地居民,除非他們可以出示在國外定居的證明。 所有為在土耳其常駐的顧主工作的員工都記錄在地區薪水目錄中。由顧主方上繳稅金,費用及有關稅項這些建立在員工所得基礎上的金額,員工則得到扣除這些以外的凈額,解釋如下:

1.職業收入的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包括在中東地區的各種以現金或其他形式的職業所得。住房,家居,子女教育和其他津貼也被認為是應稅利益。

2.其他由雇傭合同產生的應付款項

社會安全基金,由個人雇員和雇主支付,按照報酬總額的百分比上繳,是可扣除費用。目前,辦公室雇員上繳的稅率為14%,雇主的為19.5%-25%,其最高收入上限為每天54,597,215里拉,有效日期為2002年7月1日到2003年3月31日。

義務失業保險,雇員、雇主和政府都有義務按月為社會失業保險做貢獻,分別根據薪水總額上繳1%,2%和1%的稅金。其最高收入基數上線為1,637,916,450里拉,而高于此數量的收入不計入繳稅基數。對于雇主和雇員雙方,這部分的稅金都是可扣除的費用。

薪水錄印花稅,按照薪水總額的0.6%的稅率提取。

2.間接課稅——增殖稅

商品和服務的傳輸需要交納增殖稅,其稅率是在1%到40%之間不等。最常規使用的增殖稅稅率為18%。應付增殖稅以本地采購和進口額為基數,為輸入增殖稅(或購買增殖稅,即可抵扣稅額),而以銷售額計算的增殖稅為輸出增殖稅(或銷售增殖稅)。輸入增殖稅與輸出增殖稅相抵消的余額即為企業在呈報的增殖稅申報表上的金額,每個月的申報應在下個月的25日提交。如果輸出增殖稅多于輸入增殖稅,那么多出的這部分即為應上繳到有關稅務局的稅金。相反的,如果輸出增殖稅少于輸入增殖稅,那么這個余額可以累計到下個月繼續抵扣以后的輸出增殖稅。除去出口業務以外,節余的輸入增殖稅不以現金的形式退返。

為生產加工用途而購買的機械和設備,經由投資鼓勵認證后,可以免除增殖稅。

特別消費稅,形成并實施于2002年8月1日,應交納此稅項的商品包括以下四類:

燃料,天然氣,油,溶劑及派生產品。

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摩托車,飛機,直升飛機,游艇,切割機。

含酒精的飲料,香煙和其他煙草產品,可樂和不含酒精的飲料。

精品,裘皮,槍支,大型家用電器,其他電器,投幣機。

隨著特別消費稅的形成,16項不同的稅項、資金和費有被廢除。共207種不同類 別的商品需要交納此稅,上述四類各有不同的繳稅基數,稅率也是在0.05%, 1%(飛機,直升飛機和公共汽車),和212%(含酒精的飲料)不等。

三、結語

現在,整個中東地區都在談論著稅收收改革。沙特阿拉伯第一次就外藉職工的個人所得稅制定了稅法草案。科威特已將個人所得稅法草案提請立法,黎巴嫩從2002年2月1日起開征了綜合增值稅。埃及已將消費稅擴大到零售商,并考慮對統一稅法與稅務機構進行深遠的改革。

參考文獻:

[1]朱瑋瓊:論國際稅收協定爭端解決機制之完善[D].華東政法大學,2010.

篇10

關鍵詞: 稅制改革    國際化    本土化

在當代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如何適應國際經濟與稅制改革發展趨勢,建立符合本國國情的稅收制度,是所有發展中國家也是中國面臨的重大問題。到底中國稅制應向何處去?筆者認為,要從本國經濟、社會實情出發,冷靜思考加入wto后如何堅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政策,適應經濟全球化以及wto的原則要求,走國際化與本土化相結合的發展道路,在新一輪改革中對稅收制度作進一步的調整與完善。

一、中國稅制應走國際化與本土化相結合的發展道路

所謂中國稅制的國際化是指中國稅收制度的制定、施行與管理要充分考慮國際經濟領域中稅收制度的聯系、運行規律和共同特征;要符合世界稅制改革與發展趨勢,有效地借鑒和運用各國稅制改革的成功經驗,為經濟發展與經濟增長服務。稅制國際化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在wto原則框架下設置稅制;二是充分借鑒國外稅制改革的成功經驗。

當今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相互依賴,雖然一些大國和富國在相互依賴的國際社會中處于優勢地位,但是發展中國家在這種相互依賴的國際社會中如果能夠把握好自己的機遇,是能夠獲得一定的利益的。中國加入wto意味著開始加快了融入經濟全球化浪潮的進程,稅收作為政府試圖獲得經濟全球化利益和減少其消極影響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只有與國際慣例接軌進行調整,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客觀要求,才能確保中國入世后獲得經濟發展與政治發展的雙贏效果。中國稅制改革的進程實際上是不斷借鑒各國稅制改革成功經驗的歷程,是逐步實現國際化的過程。我國1994年進行的稅制改革從稅制國際化的角度來說,是一次具有初步接軌意義的改革。目前世界各國推行減稅,尤其是與中國處于同等地位的國家實施減稅,將直接影響到中國市場對國際資本和人力資源的吸引力。因此,認真研究世界減稅政策,對中國的經濟運行現狀及其稅制和稅負進行客觀科學的分析,實施結構性減稅,既是遵循稅收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更是我國經濟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的政策選擇。

所謂中國稅制的本土化是指中國稅制在遵循國際化的前提下,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從中國的現實改革與發展需要出發,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稅收制度。中國稅制不僅要適應加入wto要求走國際化道路,而且要適應國內市場化改革進一步發展的現實需要,走本土化發展的道路。稅收從來都是國家(政府)宏觀經濟政策運用的重要工具,稅制的設置是基于本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生產方式和產業結構狀況,離開這些考慮片面追求稅制國際化和趨同化是不現實的。我國的現實是:(1)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人均gdp水平低下;發達的東部與落后的西部并存;先進的現代高科技企業與落后的傳統企業并存;大型企業集團與眾多中小企業并存;生產力先進的城市與生產力低下的廣大農村并存,小生產方式普遍存在等等。稅制改革必須從這一現實出發,要有利于經濟結構及其產業結構的合理化,有利于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有利于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現行的稅制結構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及政府管理能力等多種原因,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仍將維持這種格局,不可能馬上建立以所得稅為主體或所得稅與流轉稅為雙主體的稅制結構。這種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的特點決定了稅收所具有的“內在穩定器”作用發揮的有限性,而需要更多地依賴于政府采取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發揮稅收的宏觀調節作用。(3)亞洲金融危機后我國宏觀經濟運行進入溫和和緊縮的發展時期,有效需求不足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矛盾,特定人口背景下的失業問題及其他相關矛盾進一步突出。經濟改革必須有利于擴大內需、維護社會穩定、人民稅收負擔合理,稅收制度改革只能表現為漸進式、階段性改革的特征。

從經濟全球化的負面效應來看,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達國家處于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處于劣勢,發達國家總是期望把所有發展中國家都置于可控制的水平。國際規則制定的不平等,各市場主體的原始起點不同,最終導致的結果也不一樣。所以發展中國家必須堅持國家主權及稅收主權,不能因為對國際社會全面開放而自動放棄國家主權和稅收權益,中國稅制的建設與發展也必須立足于解決中國自己的問題。

二、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必須實現內外稅制的統一,包括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統一內外資地方稅制,將現行只針對內資企業和中國居民的稅收的征收范圍擴展到包括外資企業和外籍居民在內的所有納稅人。應統一城鄉稅收制度,按照對商品和所得征稅的原則 ,改革現行與自然經濟相伴生、歧視農業和農業生產者的稅收制度,從稅收制度上消除對城鄉市場的分割。要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收制度,建立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對不同所有制性質、不同區域的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根據產權重組的實際需要,對企業并購的所得稅問題參照國際慣例作出科學規定。要進一步強化增值稅、營業稅的中性特征,減少稅收對價格信號的扭曲。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消除由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設置而對經濟運行和稅收征管產生的負面影響;適當擴大一般納稅人范圍、減少稅率檔次;在暫時不能取消營業稅的情況下,應統一營業稅稅目、稅率。要進一步統一稅政、統一稅權,通過立法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權,使不同層次的政府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稅權,把區域間的稅收競爭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二)以擴大社會有效需求、促進經濟發展為中心

稅制改革要消除稅收政策障礙,促進全社會投資尤其是民間投資的增加。要進行增值稅轉型、消除股息重復征稅、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取消土地增值稅、優化營業稅等。要進一步優化稅收政策,促進國內消費的增加。對汽車、商品房、旅游、保險、教育等消費熱點,制定和完善有關消費稅、營業稅以及相關地方稅的稅收政策。要調整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例,適度加大直接稅在整個稅收中的比重,優化稅制結構,減輕出口退稅對國家財政收入的影響;通過綜合調整稅收政策,如增值稅轉型和擴大征收范圍、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為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穩定的稅收政策環境。

(三)以促進科技進步、保持生態環境為重點

要統一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打破部門、行業、區域的界限,進一步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將科技優惠政策的重點放到補償和降低高新技術投資風險上來。改變目前以流轉稅優惠為主的格局為更多的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優惠。要制定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使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征收環境污染稅。完善現行資源稅制度,擴大征收范圍。

(四)按照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要求改革稅制、調整稅收政策

進一步消除現行稅制中對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不利的因素,對采掘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減輕水電業稅負,將森林資源、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逐步取消東部沿海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進一步完善促進再就業、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關稅收政策

首先在稅收政策上對資本含量不高但技術含量較高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鼓勵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其次應開征社會保障稅,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最后應對中小企業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擴大就業門路。對提供新就業崗位和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企業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六)優化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與政策

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發揮個人所得稅在再分配環節調節收入分配的主力作用。在稅制上要完善立法,改變現行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的模式為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模式;調整課稅范圍、稅率結構、稅前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完善納稅申報制度,建立個人收入信息的歸集報告制度。進一步完善財產稅制,在個人財產積累和轉讓環節加大稅收調節力度,發揮財產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通過流轉稅的政策設計,充分體現對低收入者的優惠、對高收入者的收入調節,充分發揮流轉稅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積極作用。

(七)加強國際稅收協調

遵循wto涉稅規則尤其是國民待遇原則、反補貼原則,調整現行稅收政策中不符合這些原則的內容。積極利用wto規則,調整和優化中國的稅收政策,包括出口退稅政策、促進國內幼稚產業發展的政策、西部開發的稅收政策、對技術改造的扶持政策、支持農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內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等。應認真清理現行稅收政策,規范管理程序,增強我國稅收制度的透明度和統一性,為企業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創造有利的稅收環境。

(八)進行稅費同步改革

進一步確立稅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導地位,加快稅費改革,規范政府收入形式和機制,重新審視目前各類收費項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留部分有償服務的事業性收費項目,將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項目改為收稅,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

參考文獻

(1)錫德里克*桑福德《成功稅制改革的經驗與問題》(第4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劉 軍等《世界稅制改革理論與實踐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