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和律師的區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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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權 事實物權 法律物權

一、問題的提出: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

所謂的物權主要就是指相應的權利人排除其他人的干涉,用自己個人的意志對個體進行使用、占有以及處分的相應權利。依據大陸法系傳統的物權法的相應規定,其基本的原則主要就是物權法定的原則,這樣的原則要求物權的相應內容以及類型要由法律進行規定,其他的所有的人都不能采用其他的方式來對新物權的類型進行設定,也就是說其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強制性。所以說,在這一基礎上,物權在類型上往往就會被界定為誒他物權以及自物權兩種,所謂的自物權主要就是所有權,是最為完整的一種物權形式,對于他物權來說,主要是產生于所有權,可以說是由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具有所有權中的一部分內容,具體而言又被氛圍擔保物權以及用益物權兩種,但是在筆者看來,這樣的物權分類的方式,其主要是在當前法律物權的體系之下所形成的,換句話說就是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重合,但是在實際的狀況下,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并不會完全重合,相反還會發生一定的分離,這樣就會使得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之間往往會存有差異性,因此就會帶來一些比如哪些物權具有更強的效力、怎樣進行保護等問題。

二、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的區別與意義

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作為一種實際存在的客觀物權分類的形式,對不動產的所有權在歸屬很難造成比較大的影響,另外在不動產所有權流轉環節效力的認定以及保護交易第三者利益方面也很難產生相應的影響,對于這些問題來說,正是物權法所探討的最為基本的問題。所以說,應當由必要就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的關系進行分析,特別是在兩者分離的時候,就更加應當厘清兩者的關系。

對于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來說,其基礎行為一致,兩個都是在相同的事實行為的前提之下所產生的,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事實物權與法律物權在表征的方式上存有不同

事實物權與法律物權在分離的狀況下,由于法律物權所彰顯的主要就是物權的公示原則所做的要求,因為法律物權在取得上應當要使用一定的公示方式得以表現,這樣就是不動產的登記以及動產的交付方式。通過這樣公示的方式能夠使得法律物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應的公信力,對于所有的人來說,都能善意的去相信這樣的公示是正確的,對于公示的權力者來說,就是真正的權力者。但是對于事實物權而言,所有的幾乎都沒有公示的程序,其在權利的歸屬以及效力上與物權的公示沒有多大的必然聯系。

(二)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的判斷標準有差異

對于事實物權來說,其主要就是基于物權取得的實施標準當成是判斷的相應依據,換句話說就是用權力者所取得的物權的事實進行相應的判斷,在權利取得上,往往具有實體法方面的依據,但是對于法律物權的判斷來說,主要就是依照權利外觀進行判斷,也就是說法律不會顧及法律物權對事實到底符不符合,不會顧及權力者在獲得物權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實體法方面的相應依據,是依照動產占有以及不動產登記直接性進行推定的物權,這樣的權利人也往往被進一步推定成此物權的權利人。

(三)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的效力有差異

一般來說,要是事實物權與法律物權沒有真正實現分離的時候,具有相同的效力,其權利人不僅僅是事實物權人,同時也是法律物權人,但是當物權在通過一定的公示程序加以公示之后就會使得物權在實際上有了一定的區別,有了事實物權以及法律物權的區別,但是這個時候,這樣的兩種效力到底哪個更好依舊很難進行區分,這個時候第三者出現,就是發生了物的流轉,兩者的效力就會出現一定的變化,法律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第三者的權利,就會犧牲事實物權者所擁有的利益,從而使得整個市場以及交易的秩序得到維護,這個時候法律所關注的依舊是對法律物權的保護。

(四)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在舉證的責任上存有差異

依據物權公式的相應原則,所登記的物權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所以說,法律物權人在對權利進行行使的時候,沒有必要來拿證據來證明其所享有的權利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要是對其合法性有所質疑,就應當舉證證明法律物權者所擁有的權利不具有合法性。換句話說就是法律物權所具有的公信力不僅使得權利人自身的舉證責任得到免除,同時也對那些質疑者在舉證上有了一定的負擔。事實物權沒有相應的公示公信力作為支撐,整個社會上的公眾還沒有了解該種物權的存在,因此權力者既能夠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來證明其的確是事實物權的權力者,要是舉證不夠的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傳統的物權理論而言,物權具有對世性以及絕對性,該絕對性的屬于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物權自身的特性,也就是恰恰在權力者所擁有的對權利絕對支配的作用上,物權能夠對所有的人而進行主張。物權的基本形式以及種類已經被加以限制,對物權進行分類主要就是在對物權的范圍之內進行。可是,這樣的一種分類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卻將物權最為基本的類別忽視了,即法律物權以及事實物權。物權的對世性也就是指物權能夠與世界上的所有人進行對抗,世界上的所有人都會有尊重物權以及對客體不進行侵犯或者是不對權力者進行干預而行使的義務。事實物權自身效力的弱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對傳統的物權法當中的物權的對世性發出了挑戰。或許在研究的過程中應當將世界范圍再做進一步的擴展,不能僅僅將其局限在世界上的人這一范圍之內,而是應當將其擴展到世界上特定的人,這樣的對世性,或者真正能夠與當前社會的發展形成一致的步伐。

參考文獻:

[1]尹田.論物權法平等保護合法財產的法理依據[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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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務會計;財務會計;區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法制體系的逐步完善, 法律案件中經濟案例的比重也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不斷上升,且門類日益繁多、情況逐漸復雜、手段更加隱蔽。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時,必須同時解決事實與法律兩方面的問題,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受其專業知識、技術方法、業務手段的局限,只能處理法律問題和簡單的事實問題,而一些較為復雜的專門性事實問題(如財務會計問題)則只能交由有特定專業資質的人員處理。于是,一種融合會計學與法學為一體、協助法律工作者查證案件或糾紛涉及的財會事實的新工具――法務會計應運而生。李若山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在法庭上作證的一門新興行業。由此可見,法務會計是在社會專業化分工基礎上形成的會計界對法律界的專業服務。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傳統財務會計自然存在共同之處,關系比較密切,但其所服務領域、業務的特殊性,又決定了它與傳統財務會計存在區別。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其中理論會計學包括會計理論、會計史等;應用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國際會計、法務會計及成本會計等,可見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二)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財務會計為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服務,法務會計為法律工作者處理法律事項服務,因此它們都屬于會計服務活動,其最終成果(財務報告與專家意見)所依據的事實材料都來自于各項經濟活動。但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通常是由會計事項和會計活動組成,而法務會計活動本身是對案件涉及的會計事項或會計活動進行檢查、驗證和鑒定,并據此作出判斷,發表專家意見,通常是在財務會計工作基礎上開展的。因此,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二、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財務會計是為某一特定主體(會計實體)服務的,要對特定主體(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的經濟過程和結果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法務會計的主體不是單一主體的單一會計,而是更廣泛意義上的會計,凡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中涉及到會計事項的認定、判別,均與法務會計有關。法務會計的空間范圍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二是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三是司法機關(檢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審計部門、紀檢部門。

(二)職能不同

會計職能是指會計在經濟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財務會計有核算、監督兩項基本職能。核算職能側重對事實的描述,主要是對某一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過程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對其結果進行報告。監督職能側重于糾正偏差,主要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以達到預期的目的。財務會計的這兩項基本職能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系。會計核算是會計監督的基礎;而會計監督又是會計核算質量的保障。法務會計職能的作用范圍則遠遠超出了財務會計,不僅局限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且在解釋財務問題、強化會計的控制職能、收集會計數據以提供訴訟支持、保護和懲戒會計職業人士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雖然都有“會計”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卻有著天壤之別。財務會計的目的是著重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對經濟決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提供信息具有公開性。而法務會計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責任,它是對經濟活動(或者經濟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調查、取證、提出專家性意見,為法庭、仲裁或鑒定機構提供相關證據。

(四)內容不同

財務會計的內容是用財務會計的理論和方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一般會計事項,具體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大會計要素。法務會計的內容則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內容都有所不同。我國學者對當前法務會計內容的認識較為統一,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理算會計;(2)債權、債務理算會計;(3)保險賠償理算會計;(4)社會公正會計;(5)物價會計;(6)基金會計;(7)司法會計;(8)海損事故理算會計;(9)社會保障會計。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財務會計有一套比較科學的、統一的、定型的會計處理程序。財務會計的工作程序即會計循環可概括為七個環節:(1)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2)過賬;(3)結賬前賬項調整與結賬分錄;(4)對賬;(5)試算平衡;(6)結賬;(7)編制財務報告。各環節具有連續性和繼起性,且憑證、賬簿、報告的格式、內容、編報程序與要求多由國家統一規定。而法務會計服務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從接受受托責任到事件結束工作報告的報出,不存在會計期間的連續性,更不需要繼起性。一般來說,其工作程序應包括:(1)會見委托人,明確受托責任;(2)初步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對受托任務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3)制定行動計劃,包括實施的策略、步驟、方案等;(4)獲得證據材料;(5)計算、分析;(6)報告,即將法務會計工作的最終結果以報告的形式系統表達出來。

在工作方法上,財務會計大量使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分析方法。法務會計作為一門復合性學科,不僅使用會計的方法,有時還大量使用審計的方法、統計的方法(如抽樣分析法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等。常見的方法有:審閱查驗法、關聯核對法、座談詢問法、實物勘察法、分析比較法、綜合計算法等。

(六)執業規范不同

實現財務會計目標的關鍵在于保證財務報告的質量,因此需要有專門的會計規范。財務會計人員在處理經濟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不僅要遵守《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還要受到統一會計規范(如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的約束,其中,企業會計準則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會計規范形式,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分為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法務會計的執業活動涉及三個規范,即會計準則、法務會計準則和專家證據準則(譚立,2006),前兩者為會計行業規范,后者為法律規范,三者關系密切,又相互區別。法務會計工作就是將會計語言記錄的財會事實翻譯成法律語言表述的案件事實,也就是說財會事實經由法務會計之手以專家意見形式送達法官手中,成為其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這一過程中,法務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與法律兩個職業的聯結紐帶,起到了由會計準則通向專家證據規則的橋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制定了有關法務會計準則外,許多國家的法務會計業務活動都是參照審計準則執行,但制定統一的法務會計準則仍是必然趨勢。只有建立健全法務會計準則,才能使法務會計工作有規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證執業質量,提升職業信譽,才能實現法務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準則和慣例的聯系和溝通,指引法務會計健康發展。2006年初,我國財政部頒布了1項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這一準則體系已基本上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完成了48項審計準則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標志著我國的企業會計、審計準則體系已基本建設完成,為建立法務會計準則提供了基礎性框架。

(七)報告不同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法務會計報告是法務會計工作者根據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等,對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所涉及的財務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作出專業判斷所形成的一種書面結論性文件。法務會計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有十分顯著的區別:

1. 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用途在于為投資者、社會公眾、政府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提供經濟決策所需的相關會計信息;而法務會計報告適用于訴訟實踐,為法律事項承辦人、當事人等提供認定相關財會事實的專家證據。

2. 反映的范圍不同。依據“會計主體假設”,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財務事實僅局限于某一會計主體的相關經濟業務;而法務會計報告不存在“會計主體”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項來劃定空間活動范圍,凡是法律事項涉及的會計事實都必須查清、核實,并向委托人報告。可見,財務會計報告與法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事實范圍差異較大。

3. 內容和格式不同。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常見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以格式報表為主題,表注及相關信息和資料作為輔助,其中每張報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反映了法律事項所涉及范圍的財會事實,通常情況下,法務會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引言、對財務會計資料的分析論證過程和最終的結論等。如果報告人占有資料不充分或資料很少,也可發表“無法作出明確結論”的報告結果。不同經濟糾紛或案件的性質、內容不同,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務會計報告沒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據不同的業務對象和使用對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別采用不同的格式。

4. 時間要求不同。依據“持續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財務會計報告作為對企業不斷發生的經濟活動和資金運動的分期綜合反映,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而法務會計是在涉及會計領域的經濟糾紛和訴訟發生時,對財務事項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與處理,著重于向法庭提供臨時的審計證據。

(八)對會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要求不同

法務會計人員的素質同所有會計人員一樣,應包括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兩方面。道德素質方面與審計人員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在業務素質方面,法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復合型邊緣學科,對法務會計人員的要求也較之一般會計人員更高,要求從業者不僅必須精通會計與審計知識,以便合理解釋涉案對象的財務事實,甄別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提供有助于法庭判決的有效證據,而且必須熟悉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稅法、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等各種法律和相關規定,這樣才能實現會計事實與法律程序的有效對接。此外,還需借助心理學中的相關知識來透析經濟行為背后的欲念和動機。總之,法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要遠遠高于傳統財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

【主要參考文獻】

[1] 譚立. 論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當代財經,2005,(8).

[2] 成慕杰. 法務會計及其人才培養初探.財會通訊,2005,(2).

[3] 孟祥東. 法務會計理論與實務.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

[4] 王文杰. 法務會計相關問題研究. 東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05.

[5] 李若山,譚菊芳,葉奕明,洪劍峭. 論國際法務會計的需求與供給. 會計研究,2000,(11).

[6] 譚立. 注冊會計師提供法務會計服務五題. 經濟管理,2006,(13).

[7] 李雪婷,王東清. 論法務會計在司法訴訟中的信息支持. 事業會計,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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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務會計 國外研究 文獻綜述

一、引言

法務會計起源于美國,近年來在國際社會上受到廣泛關注。根據1996年《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雜志的跟蹤調查結果,法務會計排在美國20大熱門專業的首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得到極大發展,經濟環境日益復雜化,國內開始產生了對法務會計的需求,這種實務需求要求建立理論基礎。因此,我國于20世紀90年代從美國引入法務會計。隨后的幾十年中法務會計在我國有一定的發展。但由于我國的法務會計研究起步晚,研究進展緩慢,受關注程度低等因素,法務會計理論與實務目前仍處于初級階段。由于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在會計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方面均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系統梳理國外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情況能夠對中國起到借鑒和指導作用。通過ProQuest ABI-inform數據庫、Jstor外文過刊數據庫、以及SSRN數據庫以“forensic accounting”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從返回的結果中挑選出歷年來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文獻共計22篇,文獻全部于最后的參考文獻中列示。由表(1)可以看出,檢索到的法務會計國外文獻共22篇(部),其中著作4部,學術論文18篇。學術論文中有10篇刊登在Journal of Accountancy、The CPA Journal 、Journal of Forensic Accounting這三家刊物上,說明這三家刊物在法務會計研究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其他的8篇分別刊登于另8家刊物,這說明業界對法務會計廣泛關注。本文希望通過對國外具代表性的法務會計研究文獻進行綜述,總結國外法務會計研究的發展歷程,并對國外的研究進行簡要評價,通過對國外研究的總結,來指導我國法務會計的研究方向,以推動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

二、國外法務會計研究綜述

(一)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探索性研究 Maurice E. Peloubet(1946)是第一個在學術文獻中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法務會計)”一詞的人。Peloubet是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同時也是一位多產的學者,他在其文章中預測了法務會計的興起。之后的研究主要集中于CPA(注冊會計師)或一般會計人員作為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出庭作證。Kenneth W Robinson(1951)認為CPA參與司法審判有兩個原因:商務行為日益復雜;法官、陪審團以及律師的會計知識有限。他總結了CPA在訴訟支持中的兩個作用:必要的訴訟準備;出庭作證。Robinson是最早在文獻中強調專家證人獨立性的學者。Max Lourie(1953)在其發表的文章“Forensic accounting(法務會計)”中明確提出了“法務會計”的概念:即是與執法相關的會計實務。并探討了一些細節問題,如審前的準備、可能出現的問題、證據注意事項等。進入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經濟環境更加復雜多變,出現了房地產崩潰和垃圾債券等問題,在解決這些案件的過程中,法務會計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Francis C Dykeman,Ronard Press(1982)出版了《法務會計:作為專家證人的會計師》一書,該書以專家證人的訴訟支持為重點介紹了法務會計的司法程序,以及會計師在司法程序各個階段的不同角色。Jesse Newton,Collier(1989)提出了法務會計人員應時刻注意的問題: CPA法務會計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律師;事務所在確定提供訴訟支持服務時應考慮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以及合格的專家人選;注冊會計師是專家證人還是咨詢師;訴訟支持的業務范圍。

(二)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拓展性研究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法務會計的業務領域極大拓寬,美國實務界出現了各種類型的法務會計案例。實務界對于法務會計的需求不再只局限于專家證人,涉足了各個領域。同時,法務會計從業人員也日益增多,到1997年美國FBI有460名法務會計人員,是1992年的兩倍。隨著公眾對法務會計投來的新奇目光,有越來越多的學者和實務界人士加入到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行列中來。這個時期研究的特點是內容具體,學者們常以實際案例來加以闡述。Wallace,Pauline(1992)在其論文中談到,事務所的法務會計業務收入直線上升,他認為法務會計在訴訟中的作用包括:評估項目的數量、金額;確認重要文件;出具一份具體的、平衡的數額報告;查看對方專家出具的報告;幫助律師理解金融和會計方面事項;在庭審上作出口頭證詞。成功的法務會計至少需要以下技能:查閱大量文件的能力;對商務事項的見解深刻;緊迫感和承諾意識;將復雜理論簡明表述的溝通能力;客觀性和專業性。在此期間,專家證人失職學說(Theory of expert witness negligence)開始出現萌芽,有學者探討了證人豁免權(Witness immunity)與專家證人不當行為(或稱為專家證人舞弊)對專家證人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的影響。Hanson, Randall K等(1995),以Matto Forge公司成功Arthur Young會計事務所(Ernst &Young,安永的前身)在訴訟支持中的過失和舞弊為例,認為證人豁免權雖然是法定的對證人提供保護的權利,但是相關法律方面缺乏對專家證人事務和舞弊行為的問責條款。作者認為對法務會計的問責能確保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的資質和水平。Olinsky,Alan D,Mangiameli等人(1996)以實際案例作為起點,分析了舞弊審計中的統計問題。William T. Thornbill(1996)在其出版的《法務會計》一書中對法務會計的實物操作與基本原則都進行了闡述。G. 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7)運用廣泛的案例來說明在調查、偵破和預防不同案件中經濟犯罪行為的技術方法,并通過實際案例與相關法律說明舞弊的手段和識別方法。對法務會計進行了定義:“法務和調查會計是指在證據守則的范圍內,運用財務技能和調查心理學來解決問題。”Leslie R Masterson(1998)探討了證人豁免權與不當行為責任的關系,認為豁免權對證人的保護作用為可以保護其獨立性,但也可能損害其客觀性。Masterson認為專家證人失職學說將會在法學中出現,其主要內容是證人豁免權與專家不當行為。

(三)21世紀法務會計的新發展 進入21世紀后,經濟犯罪手段和技術越來越高明,這在客觀上使得法務會計的任務更加艱巨,對法務會計的能力要求更加苛刻。同時,法務會計有著巨大的發展前途。據Accounting Today報道,美國100強會計事務所中有近40%擴大了他們的法務會計和舞弊調查服務,而且CFE協會的會員從1992年的5500名發展到2002年的25000名。會員薪酬福利很高,地位也日趨重要。這一時期,相關研究逐漸由訴訟支持轉向舞弊和犯罪活動調查技術,研究出現具體化、細節化的特點。George L Johnson等人(2001)認為采用可視化框架(visual framework)有助于CPA專家整理案件的邏輯順序及理清各種關系,其特點是簡潔、清晰、便于理解。可視化框架內容包括:列示發生的事實;明確專家和對方的要求和主張;突出相關的數據;確認缺失的數據;確認關鍵區域及客戶、律師、專家各方的責任;建立損害模型。作者以實際案例說明了專家證人在庭審前應進行的準備工作:明確此案需要哪些數據;建立各方主張的優先次序,明確重要群體的責任以及實際發生相關的事件、理論和損害;查找相關計損理論并弄清如何計量損失。Anthony Birritteri(2001)從打擊白領經濟犯罪的角度介紹了法務會計的作用——揭示掩蓋在報表下的真實信息。文中談到了若干學者對于普通CPA與法務會計的區別的理解。前ACFE(注冊舞弊審查師協會)主席Robert J Dipasquale認為,兩者的不同在于后者必須像罪犯那樣思考。ACFE的早期會員Rinder也同意Dipasquale的觀點,認為像罪犯那樣去思考是法務會計的第二天性。作者還提到了白領犯罪的新趨勢,包括計算機、信用卡舞弊等。D Larry Crumbley,Nicholas Apostolou(2002)對法務會計工作內容下了定義:“通過綜合運用會計、法律、計算機技術、倫理道德和犯罪學知識來偵查財務陰謀。”作者分析了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創造性地將其分為:底層,相關會計學知識;中層,對審計、內控、風險評估以及舞弊偵測的總體掌握;頂層,法律概況的了解;周圍,良好的溝通能力(口頭和書面)。作者指出了在民事合約糾紛案件與舞弊案件中法務會計需注意的問題。作者還詳細介紹了偵查漏報收入的五種間接方法:檢查款項的來源和去向(運用現金T型賬戶);凈值分析;標記百分比;檢查銀行存款;檢查單位和數量。John F Raspante(2003)在其論文中提到,CPA提供的訴訟支持包括:提供收入、凈利潤、凈資產、可支配收入凈值報告;婚姻訴訟中的價值計算;企業估值;損失計算和報告;法務、調查會計服務;專家證人。這是對兩大領域理論的進一步剖析。作者還考慮了一個前人沒有涉及的問題,即是會計師自身的避損方法:進行客戶篩選;訂立詳細的服務合約;保留重要文件。文中還談到法務會計的從業資質問題,認為從事法務會計的人員應該具有以下證書之一:CFE(注冊舞弊檢查師);ABV/CBV(商業估值證書)。Howard W Wolosky(2004)認為法務會計與審計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無模板可循,不可預測。高員工流動率,高離異率,和道德的缺失使得舞弊現象日益嚴重。無紙化辦公對于CPA偵查舞弊是一項新的考驗,這也是法務會計的新趨勢。值得一提的是,作者認為偵測舞弊不僅是一個會計問題,還應上升到體制高度,建立預防舞弊的系統。Lester E Heitger,D Larry Crumbley(2005)對反壟斷法進行綜述,認為法務會計在反壟斷訴訟中可以提供咨詢服務等幫助,其職責是確認相關歷史會計數據再進行分析。法務會計在反壟斷訴訟中的首要任務是判斷被告是否存在掠奪性定價。作者通過實際案例說明了如何運用回歸分析與相關分析判斷一個企業是否存在掠奪性定價。

三、國外法務會計研究評價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國外法務會計研究評價 一門理論的發展總是從萌芽的初級階段逐漸開始廣化與深化,法務會計的國外研究發展歷程也印證了這一點。從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法務會計文獻可以看出,研究基本上是受法庭上專家證人這一現象的啟發,通過具體的案例想要分析會計人員在訴訟支持業務中的作用。20世紀90年代以后,法務會計業務得到極大拓展。法務會計研究也開始多元化,如舞弊問題、金融犯罪、法務會計在法庭上的證據問題、在民法、刑法等不同法系下法務會計人員的角色問題等。學者們大都喜歡通過具體的案例來進行闡述,說明案例研究方法在國外非常之普遍,奉行實用主義原則的現象也很普遍。這一點是國內研究需要學習借鑒的地方,應提升研究的實用價值以及形成文獻的質量。雖然有越來越多的學者進行這方面研究,法務會計發展到現在已頗具規模。但是在這些研究中,主要是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歷史經驗的總結以及案例研究,實證分析很罕見,實地研究(Field Study)也較少。重要的一點是,國外現有文獻中對法務會計的理論淵源和理論框架的研究極少,至今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理論框架,反倒在國內已經開始了相關研究。那么作者預期在不久的將來國外研究將集中于形成相關理論,將這一領域分散知識點形成公認的、成熟的、系統的、可應用于實踐的科學理論。另外,本文檢索的文獻幾乎全部刊登于會計類學術刊物上,法律類刊物刊登的較少,說明法務會計的研究目前主要注重會計方面,這反映了國外研究的現狀。由于作者能力有限,本文選取的文獻樣本量較少,不能涵蓋所有關于法務會計的國外文獻,將在后續的研究中逐漸彌補這一缺限。

(二)國外研究對我國法務會計的啟示 (1)注重理論研究,建立理論基礎。客觀的經濟環境使得我國的法務會計研究起步較晚、發展緩慢,但從另一方面我們可以充分借鑒國外研究的發展歷程。從研究方法來說,不同階段應該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案例研究作為萌芽階段的啟蒙最為合適。通過對熱點經濟案件處理的詳細介紹,重點突出法務會計的應用流程和作用體現。形成的研究結果具有現實的參考價值同時易于理解。因此,研究人員和學者大可揚棄浮華之風,腳踏實地從法務會計產生的源頭來探索真知。而在提煉理論框架的階段,歸納總結會起到重要作用。最后階段是對理論的不斷修正和完善,相關具體的實證分析歷來都是學者們所青睞的方法。從研究角度來說,由于法務會計是會計學與法學相結合的產物,那么在進行分析時就要求不僅要從會計學方面來解釋經濟案件,并且要充分結合相關法學理論,特別是經濟法與訴訟支持方面。從研究方向來說,雖然起步階段大量進行案例研究可以幫助人們更好的理解法務會計到底是什么。但是,研究不應該只局限于此,案例研究只是基礎階段。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歸納總結,形成完整的理論框架,以使得將法務會計提升到理論高度轉而來指導實踐。(2)兼顧實務跟進,完善配套機制。國外法務會計發展過程告訴我們法務會計理論源于客觀經濟環境,加強理論研究能夠幫助人們更好的弄清事實,理解理論。與此同時,理論必須反作用于現實,以促進更完善的機制形成。鑒于法務會計在國內發展較晚,人們對其不甚了解,更無從知曉法務會計在相關經濟案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因此,加強媒體宣傳,為大眾知曉法務會計的存在、運行建立渠道和橋梁能夠促進法務會計更好更快的發展。由于國內法庭中甚少法務會計專業人員存在,現在的法務會計業務基本上都是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來提供,而且業務范圍很有限。這樣的現狀反應了法務會計的重要性被忽視的現狀,相關部門應該對此采取行動,包括加大法務會計人才培養力度、擴大法務會計的業務內容和服務范圍、建立法務會計行業管理制度等。

*本文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0年研究生科技創新項目“法務會計在經濟案件中的訴訟支持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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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經濟組織規模的不斷擴大,現代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當代社會的經濟現象變得越來越撲朔迷離。在這背后也暗藏著大量的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的形式越來越多,手段更為高明,經濟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和復雜化。由于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所以,法庭為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客觀、公正度量經濟損失,客觀公正地對經濟案件做出裁決,有時就必須要求會計專家來協助他們對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案件進行調查。

近年來,隨著涉及量化損失等經濟案件的增加,需要會計師參與法庭辯論、訴訟、調解和仲裁的事件日益增多。由于會計問題的專業性,會計資料的復雜性,對于非專業人員來說是非常難于理解的,只具備單純的法律知識并不足以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如何將會計更好的服務于司法活動的問題就擺在了人們面前。作為對司法活動的公正性的要求,司法活動必須了解這些經濟活動,了解這些經濟活動所具有的本質和規律;但考慮到司法活動的效率性,司法活動并不需要自身具備了解這一切的功能,因為這既不經濟也不現實。作為這種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一種法律與會計的交叉學科就相應誕生了,這就是本文所討論的“法務會計”。

國外會計理論早期對法務會計的研究,是隨著會計人員作為專家證人在法庭上作證這一現象的大量發生而產生的. 20世紀90年代以后公眾對法務會計尤其是舞弊調查的興趣和需求大大增加,會計執業界開始更多的致力于舞弊調查準則的探索。雖然國外關于法務會計的研究起步較早,但是對法務會計的理論淵源和理論框架的探索則非常少.從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它們更側重于對法務會計實務的探討.而在我國,目前已有不少學者教授開始涉足這一研究領域,并發表了一系列的論文。其中有李若山,蓋地,張蕊教授等等一批學者.他們在法務會計理論框架,法務會計市場,法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的素質要求,法務會計的制度建設領域等方面發表了各自的觀點和見解,為推動我國法務會計的研究起到了積極作用。

那麼究竟何為“法務會計”呢?美國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forensic”據《牛津詞典》解釋為“屬于、適合于司法法庭的”。而在我國,雖然對“法務會計”有各種不同的表述,但基本認同的看法是:“法務會計”是會計和法律相結合產生的邊緣學科,其工作主要是對涉及會計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為法庭提供證據.

法務會計從學科角度屬于應用會計學之一。既然屬于會計學領域,那麼它就與一般會計有著廣泛的聯系,同時也具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從學科角度講,法務會計屬于會計學的一個分支。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而從法務會計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它無疑是屬于應用會計學之一。因此法務會計學要應用一般會計學的理論和技術,解決實踐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會計學原理是法務會計的理論基礎之一。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出發點是基于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具有可認識性和可鑒別性,法務會計理論在揭示這種可認識性和可鑒別性時,必須借助會計學原理才能實現。此外,大部分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成果需要對相關的會計對象進行表述,這些表述所需的會計專業術語只能來源于會計學原理。可以說,會計學原理是法務會計理論基礎中最重要的原理。

第三,法務會計一般以會計的假設為前提,遵循會計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一般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法務會計在與一般會計有著密切聯系的同時,也有一些其本身獨有的特點。

首先,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分支之一,它側重研究的是如何運用會計學的專門知識,解決訴訟活動中涉及的會計問題。而一般會計的研究對象、研究范圍則比較寬,其中包括會計的產生和發展,會計的任務和作用,會計的原則和方法等等。

其次,法務會計與一般會計是性質不同是兩種社會活動。法務會計活動屬于訴訟活動,雖然它也可以通過司法機關的整體訴訟活動對經濟管理起一定的保護和促進作用,但它并不直接干預經濟過程的管理和監督。而一般會計本質上是從事經濟管理的工作,即會計活動屬于經濟管理活動。

第三,法務會計的對象是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或財務會計問題,一般會計的對象是能夠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

第四,法務會計工作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正確處理案件,而一般會計工作的目的是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法務會計的方法主要包括尋找的方法和邏輯推理的方法,而一般會計的方法則主要是核算的方法和控制、監督的方法。

第六,法務會計的手續較為簡單,主要是受理和提供證據;而一般會計手續較為復雜,包括憑證審核、制作記帳憑證,帳簿登記和報告。

最后,法務會計與一般會計在遵循的標準,控制的依據,服務對象及從業的人員資格方面都有所不同。另外,法務會計與審計也有著很多不同之處,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

那麼,究竟法務會計有些什麼自身的特點呢?

通過以上對法務會計的產生背景及其與一般會計的簡單論述,可以看出法務會計有以下特點。第一,法務會計涉及的學科非常廣泛。法務會計既全面吸收了會計的基本原理,又遵循了法學原理,特別是證據學的基本理論,同時也吸收了審計學中部分審計的技術方法和統計學中的某些統計分析、比較分析方法。

其次,法務會計所關注的是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由于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因此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個人相互之間的經濟聯系主要是以契約為紐帶。市場經濟同時又是法制經濟,合同的履行、契約關系的維系,必須要有法制做保證。為了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客觀度量經濟損失,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就必須強化法制建設,完善經濟立法、經濟司法及其支持體系。法務會計就是為了適應這一客觀需要應運而生的。它運用專門的知識,通過深入細致的經營調查和財務會計分析,為度量經濟糾紛、經濟過失和經濟犯罪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系統、客觀、細致的會計證據,從而使法庭的裁決更為客觀公正,即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使經濟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法務會計的目的是提出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證。在法律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而律師由于缺乏專門的會計知識,難于深入開展經營和財務調查,在缺乏有效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很難有效維護受托人的權益;法官在缺乏有利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很難做出客觀公正的裁決。由于法務會計專家較熟悉經濟糾紛的性質和經濟損失情況,又比較熟悉相關的法律,可以幫助法庭作出公正的裁決。

篇5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等級判斷賠償數額。

二、個人工傷認定的工傷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住院期間工資問題:職工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

三、個人工傷和公傷的區別

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是:

主體及相互間關系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系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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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官與檢察官的屬性定位

在日本法律工作者被稱統一為“法曹”,但是一般情況下“法曹”一詞用來特指通過統一司法考試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也就是所謂的“法曹三者”,其中法官與檢察官都屬于國家公務員。在日本國家公務員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職公務員,一種是特別職公務員,法官屬于后者,而檢察官屬于前者。具體來說,根據三權分立思想,法官是司法系統的工作人員,每個法官都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個體;而檢察官是行政系統中的一般工作人員,受上級主管機關的領導與監督,二者的權利義務存在很大的不同。二者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規制系統規制,各自有各自的專屬法律法規,其中最主要的是法院法規制法官的行為,監察廳法規制檢察官的行為,但是二者都受憲法、公務員法和法律授權的人事院規則的規制。

日本法官的任免和規范

日本憲法在第79條和第80條中規定,法官分為最高法院法官和下級法院法官。在最高法院有一名院長和十四名法官,內閣選定最高法院院長,但是得由天皇任命,不過內閣可以直接選定并任命其他的一般法官。在最高法院,法官不受任期的限制,但是要接受國民審查,這樣的審查每十年一次。下級法院的法官包括高等裁判所長官,高等法院法官、地方法院法官、判事,判事補以及簡易裁判所判事。下級法院法官的選任,首先要由最高法院指定符合條件的人員,然后由內閣從中選舉任命,任期為十年。

法官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日本憲法在七十六條中規定,法官只能在“身心障礙”、“公的彈劾”、“最高法院法官國民審查”的情況下,才能被免除職務。也就是說其他情形下違反法官意愿地對其調職、停職、免職,是違反憲法規定的。具體說來,“身心障礙”免職是指因為法官自身身體健康狀態不好導致執行職務存在嚴重困難時,根據法律規定免除官職。“公的彈劾”是指法官嚴重違反法官義務、怠于行使法官職權,或嚴重損害法官威信,導致被彈劾罷免。“最高法院法官國民審查”是指最高法院法全體國民的審查,時間是在接受任命以后眾議院議員舉行選舉的時候,并且以后每十年都要接受一次國民審查。

檢察官的任免與規范

檢察官與律師、法官的資格取得相同,首先要修完法學的課程,其次通過司法考試,然后要進最高法院司法研修所學習,最后通過研修測驗者的測驗,才能成為檢察官(二級)。根據檢察廳法第三條的規定,檢察官制度上的官名有總檢事長、次長檢事、檢事長、檢事、副檢事,一般情況下通稱為檢察官。檢察廳是管理檢察官事務執行的機關,其層級設置和法院的層級相對應,從上而下設有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區檢察廳。其中屬于最高檢察廳的總察長和次長檢事,以及屬于各高等檢察廳的檢察長的任免都由內閣負責,最后經過天皇認證。

日本的檢察官屬于一般職國家公務員,其他一般職的國家公務員的權利義務規范同樣適用于檢察官群體。區別于其他一般職國家公務員的就是其專業職能,檢察官可以以國家的名義代表國家,對刑事案件的進行搜查、提起公訴、對判決的執行進行監督,從而裁定犯罪者。其享有單獨提起公訴的權利,原則上屬于單獨責任制,但是在對任務執行的管理上是自上而下的領導體例,即下級服從上級。權利不是絕對的,肯定要受到制約,檢察官的地位受法律保護,同樣也受檢察廳法和最高法院制定的相關規范的制約,這一點在“檢察官適格審查會”上體現的尤為明顯,“檢察官適格審查會”的檢察審查員從國會議員、律師、日本學士院會員、律師、以及符合條件的公民中選出,共十一位。這一組織的職責是審查檢察官不提訟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對檢察事務提出改善建議等。這種審查每三年一次,此外,例外情形下可隨時對檢察官進行隨機審查,這種隨機檢查可以依職權進行,也可根據法務大臣的請求

法官與檢察官的連結與分立

日本的法官與檢察官之間可以說是存在密切關系,日本于2002年頒布司法考試法及法院法修正案,改革了司法人員養成制度、設置專業的法科研究所,修改了司法研修制度,司法考試的考試內容和考核方式也做了相應改變。考生司法考試成績合格后,再到最高法院司法研修所學習,并通過司法研修生考試才可取得資格,才有可能成為律師、檢察官或法官。再者,日本的法官與檢察官相互之間有人事交流制度,即一定時期,法官可借調成為檢察官,檢察官也可借調成為法官。而且,法官的判決權和檢察官的搜查公訴權都是司法權的一部分,二者相偎相依。

然而,法官的權利本質和檢察官的是不一樣的。法官行使的是司法權,享有審判法律上的爭議訴訟的特定權限,具有獨立審判權。而檢察廳是隸屬于行政系統的法務部門,檢察官是執行準司法權的行政人員,二者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規范系統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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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服務市場;商事法律;商業律師

中圖分類號:D922.29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6.61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6-144-02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在紛繁經濟活動中,對于法律服務的定性要求早已不再僅僅局限于“事后解決型”,即傳統的法律訴訟模式,而是越來越廣泛的將法律服務應用到風險控制、企業治理、合規操作等領域,以盡可能預防未來在股票上市、銀行融資、債券發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糾紛,同時完善自身治理結構,為今后潛在發生的復雜商業交易打好堅實的前期法律基礎。

現代法律服務市場,業務大體可分為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兩大領域。商事法律服務市場主體業務為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包括境內外上市、收購兼并、銀行融資、外商投資、私募基金以及資產重組等形式,涉及廣度包羅萬象,涵蓋醫藥、能源、生物、化工、通信、食品、基礎建設、房地產和知識產權等專門領域,由此組成一個復雜而龐大的法律服務結構體系。此外,也涵蓋一些商事訴訟業務,因此在一些大型的綜合性商事律師事務所中也會設置爭端解決部門(Dispute Resolution),專門負責處理與商事交易相關的法庭訴訟和商事仲裁事宜。即使在法律職業尚處于形成階段的中國,一小部分精英商務律師事務所也已經初步成型,并且掌握著法律業務中利潤最高也最具聲望的部分。[1]

中國的商事法律服務市場起步較晚,目前國內知名的商事律師事務所大都創立于20世紀90年代,較一些動輒百年歷史的國際知名律師事務所而言,仍然在機構設置、業務深度、內部機制和市場拓展方面存在差距。雖然與世界其他地方的商事律師事務所具有諸多相同特征,但中國商事律師事務所服務的不同客戶類型,大多包括外企、國企和民企,構成了這些中國的新法律精英工作中極度多樣化的外部環境。[2]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外資不斷涌入中國資本市場,同時中國企業“走出去”趨勢的也持續加強,年輕的本土律師事務所不可避免的會和眾多國際知名律師事務所爭奪商業法律服務的市場份額。從歷史上看,20世紀90年代初,中資所與外資所之間僅是形式上的合作關系,中資所由于沒有經驗與能力參與交易,往往只是作為簽字律師存在,在整個交易鏈中收取最少的薪酬,卻承擔最大的風險。20世紀90年代末,中資所開始在早期的外商投資領域中積攢起一定的商業法律服務經驗,然而由于薪金水平差距仍然較大,因此當時人才流失現象非常嚴重,但正是在這段期間孕育了數家具有開拓精神的本土律所,日后成為了目前中國市場上領先的可以與外國律師事務所展開直接競爭的本土律師事務所。到了21世紀,中資所通過十幾年的良性發展和持續學習,在人才儲備、薪資水平、業務能力及國際視野上都獲得長足的進步并保持了相當程度的競爭力,甚至出現了國內某知名律所與大型外資所的合并案例,國際化程度進一步提高。這也從側面體現出中資所和外資所之間的人員流動已經開始呈現明顯的雙向流動性,而非僅僅是早期階段的的單向流動性,這使得二者之間的合作競爭雙重關系變得更加錯綜復雜。

一、外資所和內資所業務領域并不完全相同

中國司法部不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的中國代表處雇用中國律師,中國律師在加入外資所之前必須向司法單位交回自己的中國律師證,暫停執業。因此在外資所很常見的一件事情就是中國籍法律人員往往需要去美國再攻讀一個碩士學位(LL.M.),從而考取美國某一州(通常為加利福尼亞州或紐約州)的律師資格,從而以外國律師的名義被外資所聘用。毫無疑問,這是對外資所在中國執業領域的巨大限制。也正是因為這個情況,外資所在中國執業時候不能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見書,而只能通過備忘錄(Memo)的形式向客戶提供非正式的參考性法律建議。通常外資所向客戶發出的法律建議和中國法律備忘錄,在文后都會附上一段免責聲明(Disclaimer):“We are obliged to note that under current Chinese regulations, foreign lawyers such as ourselves are not admitted to practice law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us are not permitted to render formal opinions on matters of PRC law.”(譯為“我們有責任提請您及貴單位注意,根據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外國律師(諸如本所律師)不允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執業,因此我們不被允許出具有關中國法律事務的正式法律意見。”)在實踐中,這卻是一塊難以監管的“灰色地帶”,外國律師事務所仍然在收購兼并、一般公司業務、勞動爭議和知識產權等業務領域占有很大的市場份額,雖然不能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見,但是可以通過與內資所合作的方式繞過該項規定;另一方面,雖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競爭關系,由于與外資所業務上的頻繁交流合作,鮮有國內律師事務所舉報外資所“違規操作”的問題,司法監管機構似乎也刻意維持著這片“灰色地帶”中互相制約互相發展的平衡狀態。然而,這種高舉“達摩克利斯之劍”卻從不讓它落下的策略也極大地削弱了司法部對于涉外法律服務市場規范的權威,結果是,絕大多數律師事務所都明顯更關心商務部或者發改委的政策,而不是司法部。也就是說,司法部的不作為使其在國家的規范體系中被進一步的邊緣化了。[3]

二、外資所和內資所的職業規劃不盡相同,導致從業人員的最終歸屬有很大區別

目前來看,國內外律所大都采取公司合伙制,即自下而上分為律師助理(Legal Assistant)、律師(Associate)、資深律師(Senior Associate)、顧問(Of Counsel)、合伙人(Partner),每一級都有獨立的具體類別和評價標準。表面上雖相差無幾,但是經過筆者對一些在外資所工作的律師的采訪,他們幾乎都很明確地表示,在大部分外資律所有一條公開的不成文規定,就是純中國背景的律師,即使擁有美國的律師執照,依然沒有任何機會晉升一家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雖然在各大外資所的網站上依然可以發現不少東方面孔的合伙人,如果仔細研究下他們的教育背景和工作履歷,就會發現這些人幾乎都擁有外國知名法學院的博士學位(PhD或者J.D.),且在國外有近十年的相關法律執業經驗,一大半具有外國國籍。由于存在職業路線上的瓶頸,很少有中國律師把外資所作為職業生涯的最后一站,往往在工作6-8年以上成為資深律師后,會選擇以顧問或者合伙人身份加入內資所或者作為法務總監加入大型企業。與利潤很高、執業卻受到很多限制的外國律師事務所相比,國內的律師事務所給本土精英律師提供了遠為廣闊的執業范圍。[4]如果業務水平優秀,執業十年左右可以成為一家內資律所的合伙人,職業規劃上更具可預期性。通常,大部分內資所和外資所之間的人員變動是出現在律師和資深律師階段,即執業期的3-6年內,到了顧問以上階段,變得相對固定。但是,最近市場上也出現了不少外資所資深合伙人加入內資所的案例,如某知名英資所和某美資所的執行合伙人都分別在今年上半年加入了一家頂尖的國內律師事務所。不可否認,內資所和外資所之間的差距已大幅縮小,如今大部分供職于領先內資所的律師都擁有海外留學背景以及大量的涉外商務法律經驗。隨著國際化程度的加深,內資所依托國家政策的良性保護,已經迅速成長為中國商事法律服務市場上的中堅力量,在諸多領域具備了和國外一流律所抗衡的資本和能力。

三、在激烈競爭的同時內資所也不斷努力拉近和頂尖外資所的距離,在許多方面都體現出了趨同性

在薪酬體系上,一些頂級中資所的待遇水平這幾年通過循序漸進的調薪協議已經非常接近于外資大所,進一步增強了人才引進的市場競爭力;在人才儲備上,各大內資所在每年招聘季相應開展了大規模的校內宣講會,并效仿外資大所在北京、上海兩地的幾大頂尖法學院內設置了法律獎學金和長期實習基地,以此為基礎展開人才儲備競爭。同時,為了更好規劃商業法律服務市場,提供更高的統一交流平臺,監管機構也出臺了相應措施增進融合。上海律協于2012年6月舉行了上海律協特殊會員的入會儀式,標志著“兩公一外”律師(公司律師,公職律師,外國律師事務所上海代表處)的進一步融合,將不同律師間的區域性合作交流事務提升到一個新的層次,可以預見,在未來整個中國的商業法律服務市場,將會繼續保持競爭與合作并存的良性競爭局面。

四、結語

外資所需要依靠中資所深厚的本土資源拓展大中國區業務,建立與各級政府部門和各大企業的長期深系;中資所需要借鑒外資所強大的內部管理經驗和先進的市場操作模式以迅速與國際接軌,涉獵高端國際業務。在目前中國的司法現實下,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依托,各取所需,雖然競爭已呈加劇趨勢,但是筆者認為短期內中國商事法律服務市場仍將會維持目前高速融合的發展態勢,并會在很大程度上延續因優勝劣汰機制而產生的市場洗牌效應。

參考文獻:

[1] Ethan Michelson. “Unhooking from the State: Chinese Lawyers in Transition” [D].Ph.D. diss.,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ersity of Chicago, Chicago, IL, 2003.

篇8

(一)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趨勢學術界關于法律教育是精英教育還是大眾教育的爭辯一直沒有停歇,且隨著時間推移,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趨勢日趨明顯。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政策調整,規定報名者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這一政策調整,直接導致法律專科畢業生連參加考試的資格都不具備,更遑論從事相關法律職業。一些學者也基于法律教育精英化的理念,提出應當取消高職專科層次法律教育。謝暉教授早在2001年就明確提出中國的專科法律教育應當砍掉。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也撰文指出,未來的法律教育應該向精英化方向發展。2009年10月在西安召開的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2009年年會暨中國法學教育發展論壇上,主流或傾向性的意見都強調法律教育的精英性質,而且預言它將成為中國法律教育的發展趨勢。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趨勢擠壓了法律專科教育的生存空間,使其面臨著被淘汰出局的困境。

(二)高職法律教育的內在缺陷司法部姜晶副司長在全國高職高專教育法律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2011年年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法律高職教育在“十一五”期間得到了迅速發展,但在專業布局、就業質量特別是目標定位和人才培養模式上還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第一,人才培養目標不明晰。長期以來,高職法律教育基本是法律本科教育的“低層次超級模仿秀”,未能形成具有高職特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第二,教學內容單一,教學方法陳舊。在課程設置上基本是本科法律教育的“壓縮餅干”;在教學內容上偏重于系統理論知識的傳授,與實際需求嚴重脫節;在教學方法上,通常是教師滿堂灌,學生被動聽甚至不聽,缺乏交流與互動。第三,教師法律實務能力普遍不足。高職院校法科教師中相當一部分人在成為教師以前和以后都沒有從事過法律實務工作,沒有法律實務經驗。第四,實訓、實踐條件欠缺。高職院校普遍存在法律教育實訓、實踐條件不足的問題(司法警官類高職院校情況好些),學生在校期間難以接觸到法律的實際運作,很難養成法律職業意識和習慣。高職法律教育這種偏重理論知識傳遞、忽視法律職業思維訓練和職業技能培養的做法,導致其既無法培養法律精英人才,又無法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全面發展的高等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

二、對高職法律教育發展的展望

在法律教育精英化的大趨勢下,面對高職法律教育的生存困境,有學者提出停辦法律專科。對此筆者不能茍同。社會需要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樣需要法律應用型人才;社會需要精英型法律服務人才,同樣需要基層法律服務人才。雖然普通高校畢業生也可以從事輔法律工作,但客觀地說,這部分學生很難將基層法律工作崗位作為終生的職業追求,往往只是作為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通過前的權宜之計,或者是為了取得“編制”。這種情形不利于法律輔助工作者隊伍的穩定。而高職法科畢業生完全可以具備法律輔助人員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相比于本科以上學歷學生的“不安心”,他們會更珍惜基層工作的機會。忽略社會需求,忽略不同類型法律教育的差別,短期內取消包括高職法律教育在內的法律專科教育,全面推行法律精英教育在我國并不現實。當然,高職法律教育要想在法律教育“精英化”大趨勢中求生存、求發展絕非易事,必須找準定位,加快教學改革步伐,走特色發展之路。

(一)準確界定高職法律教育人才培養目標法律職業一般分為三類:一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二是法學教學、科研人員,三是法律輔助人員。法律職業的類型化必然帶來法律教育的類型化。法律輔助人員,主要是指從事法律輔工作或承擔基層事務性法律工作的人員,如速錄員、書記員、律師助手、企業法務等。對于他們該由哪一類法律教育來培養并不明確。高職法律教育與普通高校法律教育在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上應有顯著區別,高職法律教育應徹底摒棄“普通高校法律教育模仿秀”的模糊定位,明確將自己的人才培養目標設定為法律輔助人才的培養,使其成為與“法律精英教育”相并列的一種獨立的法律教育類型。

(二)創新高職法律教育人才培養格局第一,培養模式多元化。在人才培養模式上,可嘗試多元并舉、專業交叉共融的復合型人才培養機制。如開展“法律—××專業‘1+2’”人才培養模式,以法律專業進行招生,學生首先在對應專業進行課程學習,一年后回到法律專業,接受兩年的法律基本理論及實務技能的學習,畢業時發放法律事務與××專業雙專科文憑。此外,可積極探索高職院校與普通高校在高層次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上的合作。作為與教育部共建的“高等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區”的試點項目之一,江蘇省已經在推行的高職院校與本科院校“分段培養項目”,若能在全國得到推廣,將為高職法律教育開拓一種新的人才培養模式。第二,專業設置職業化。高職法律教育應立足人才培養目標,以職業需求為導向,科學規劃和設置專業,并根據職業發展趨勢及社會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優化專業。第三,專業方向多樣化。目前非司法類高職院校開設的法律專業主要為法律事務、法律文秘等,專業方向狹窄。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對復合型基層法律工作者的需求,可以開設適用性強的新專業,如行政管理、社區管理、安全保衛、法務會計等。第四,課程體系合理化。高職法律教育應以“應用”為主旨構建課程和教學內容體系,針對未來職業需要增加實用性、技能性強的法律運用課程。在課時安排方面,減少專業理論課,增加實踐實訓課,以加強學生職業技能的培養,提升其職業能力。第五,教學方法多樣化。法律教育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要改革傳統的教學形式,強調多樣化教學方法,采用諸如診所教學法、情境模擬教學法等多種方式,把真實的典型問題展現在學生面前。

(三)打造高素質的“雙師”型教師隊伍高職法律教育要突出法律技能訓練環節的比重,這就對法科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具備法律實踐經歷,掌握法律服務技巧。因此,必須打造一支高素質的“雙師型”法律教師隊伍。培養“雙師型”法律教師可以采取“走出去”和“請進來”兩種途徑:所謂“走出去”,是指法科教師走向社會,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從而豐富實務經驗,提高實踐技能;所謂“請進來”,是指聘請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的專業人士擔任兼職教師,以彌補法科專職教師實踐經驗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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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連會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民商法碩士;本刊連鎖法務欄目主編。

1997年開始律師執業,主要從業領域為公司法、合同法、知識產權、特許經營,外商投資等領域。曾先后擔任聯想集團、中旅總社、21世紀不動產等知名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并在知識產權、特許經營、奢司法、合同法等業務領域取得了顯著成績。

尤其熟悉特許經營法律業務,擅長特許經營體系的建立、運營、咨詢、培訓、特許經營合同制定、談判等法律業務。著有《特許經營法律指南》、《特許經營案例精選》等著作。

一、案情簡介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關于特許經營合同欺詐的案件。原告周洪軍,個體工商戶。被告北京居美之家燈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居美之家)。

2007年6月12日,居美之家公司(甲方)與周洪軍(乙方)簽訂加盟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授權內容及范圍:1、甲方授權乙方在吉林省白山市開設我愛我家兒童燈飾專賣店。2、甲方持有的‘我愛我家’商號、商標的使用權。3、甲方持有的‘我愛我家’專賣店Ⅳ體系的使用權。4、甲方持有的‘我愛我家’專賣店體系之系列產品經營權。”合同附款約定“乙方進居美之家家飾燈飾不計入返還品牌使用費。”2007年3月6日,居美之家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在第11類商品上使用“我愛我家”商標提出注冊申請。2007年7月24日,商標局依法受理。2008年4月,居美之家公司對“我愛我家”文字加圖形商標及企業標識申請了著作權登記。

合同簽訂后,周洪軍按約定交付品牌使用費,被告沒有向原告提供“我愛我家”燈飾產品的貨源,提供的是“居美之家”的產品。周洪軍還認為居美之家在簽約前尚未持有“我愛我家”燈飾產品的商標使用權和專賣店Ⅵ體系的使用權,存在欺詐行為。因此,周洪軍訴訟請求解除與居美之家公司的加盟合同,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其交付的品牌使用費,并由居美之家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認為:周洪軍和居美之家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居美之家在當時雖然沒有“我愛我家”的注冊商標,但不存在欺詐的情形。而提供“居美之家”品牌燈飾并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最后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品牌使用費等全部訴訟請求。

二、律師點評

關于本案,最核心的問題是關于注冊商標的幾個問題,這個問題也是特許經營中非常普遍和爭議很大的問題

首先,在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人是否必須擁有注冊商標?

這點在理論界還存在著分歧。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而且第二十二條還規定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所以特許人必須持有注冊商標,否則就不能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持否定觀點的人則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是可以獨立出來的一種權利,而不是并列存在的關系。比如有的公司只有注冊商標而沒有專利,難道就不能從事特許經營了嗎,同樣公司如果只有企業標志而沒有注冊商標呢,當然是可以授權被特許人使用的。

在此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特許人只要擁有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等經營資源中的一種或幾種,同時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此外還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就具備了開展特許經營的條件。

其次,居美之家在沒有“我愛我家”注冊商標的情況下與周洪軍簽訂合同是否構成欺詐?

當周洪軍與居美之家簽訂加盟合同時,居美之家在三個月前向商標局提出了“我愛我家”的商標注冊申請,并拿到了商標局受理申請通知書。此時,居美之家并未獲得注冊商標權,而只是商標注冊申請獲得了受理。這就相當于你向法院提訟,法院給你一份受理案件通知書,你不能拿著這份通知書就說你這個案件勝訴是一樣的。所以居美之家并沒有在合同中寫其擁有“我愛我家”這個注冊商標,只是說其持有“我愛我家”這個商標、商號的使用權。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居美之家并沒有進行欺詐。而對于周洪軍來說,可能其當時既不了解商標和注冊商標的區別,也沒有注意到合同中的這個細節,也有可能是當時明知“我愛我家”為非注冊商標,只不過在發生糾紛時作為一個訴訟理由而已。但無論如何,周洪軍都不了解、不知道注冊商標對于一個成功的特許企業的重要意義,以及對于其成功加盟的重要意義。

因此,居美之家雖然沒有注冊商標,但還是有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且居美之家沒有冒充擁有注冊商標,而是明確自己擁有“我愛我家”商標的使用權,沒有對原告進行欺詐,所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理所當然了。

三、結論和建議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商標和企業標志的授權使用是特許經營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在我國,商標和企業字號的登記制度是不同的,商標采用的是自愿注冊登記制度,沒有注冊的商標是不受我國商標法保護的(馳名商標除外)。而企業字號是采用強制注冊原則,未經注冊的不得使用。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企業字號是用來區分不同的企業的。當然兩者可以使用同一個名稱,像上面的案例,還有比如可口可樂公司和產品。在本案中,居美之家公司就是認定他們授權使用的是他們的企業字號,而不是商標,所以被特許人很難據此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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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排名指南

 

網絡關于美國大學的排名有很多種,最常見的是US NEWS排名,殊不知US NEWS排名其實是美國大學本科教育的綜合排名,其英文是Best Colleges Rankings。US NEWS里面還有一個Best Graduate Schools Rankings,這個才是研究生院的排名。而法學院排名,既不等同于本科排名,也不是研究生院排名,而是有自己獨立的排名。很多綜合排名比較靠前的大學,它的法學院在法學系統里面并不是TOp Tiers,比如Penn State,比如UIUC。

 

法學院講究T6,T14,T30,T是Top的意思。這30所頂級法學院的排名每年基本上沒有變化,前6所分別是:耶魯、哈佛、斯坦福、哥大、芝加哥、紐大,7-14所分別是:賓大、杜克、伯克利、弗吉尼亞、密歇根安娜堡、西北、康奈爾、喬治城,其中康奈爾和喬治城,被稱為Lower T14,意思是前14所中排名比較靠后的,這兩所學校的LLM相比前面的大咖會更加容易申請一些,按照筆者關于留學咨詢方面的經驗,即使沒有工作經驗也可以申請的到。

 

JD與LLM

 

我們通常可能會申請的法學類學位有兩個:JD與LLM。

 

JD是法律博士,拉丁文叫Jurum Doctor(英文:Juris Doctor),但是這個法律博士跟理工科的博士不一樣,理工科的博士以搞科研為主,而JD更加類似于法學界的MBA,事實上很多學校也會開設JD和MBA的雙學位,畢業生通常會進入大中型律所或者大型金融機構等,而實際上法律界還有一個JSD學位,拉丁文叫Juris Scientiae Doctor(英文:Doctor of Juristic Science),讀JSD的人很少,甚至比商科的博士還少,這是因為JD畢業后會收獲非同一般的收入,而JSD的畢業生都會去各個大學的法學院當教授。

 

LLM俗稱“老流氓”,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碩士,中國本科畢業生去美國讀法律大多讀的都是這個學位,學制一般為一年,開學比其他研究生院略早,可能是7月份,暑期要多上1-2門課。申請LLM學位,本科一定要是法律專業,而JD則是什么專業背景都可以申請。

 

與LLM不同,JD一般需要三年完成學位。第一年,跟大多數LLM相同,單純上課就可以,課余時間完成各種作業、報告、Case Study等。第二年,JD們通常會去找實習,或者參與學校的各種論壇——法學牛校每年都會組織很多論壇,在這里你也有機會認識數量極為龐大的法學界大咖們。一般JD們會通過實習拿到return offer,而拿到offer的時間通常在學制的第二年結束的時候,第三年對JD們來說是畢業前的happy hours,相對輕松。

 

申請與考試

 

談到申請,LLM的申請相對簡單,主要考察四個維度:托福分數,本科畢業院校,本科GPA以及實習經歷。對于托福分數,如果想申請T14的學校,托福是一定要上100分的,這也是保證你能聽懂或者能讀懂法學復雜的課本和文案。當然Lower T14的兩所學校托福98、99也是有機會的,不過其他方面一定要補齊。關于本科畢業院校,國內法學界的四大校:北大、清華、人大、中國政法是第一梯隊,南京大學、吉林大學、華東政法、西南政法可以算得上是第二梯隊。想沖擊T6的LLM,一定要是四大校本科畢業,并且要有非常強的實習經歷,甚至是2-3年的頂級律所的工作經歷。關于GPA,不需要贅述太多,平均分能上90最好,申請T14也最好在85分以上,如果在80-85分之間,還可以靠文書“多講故事”,80分以下一定沒戲。實習經歷則在此不贅述,大律所、法院、檢察院、金融機構法務等都可以。

 

與LLM不同,JD的申請唯LSAT“馬首是瞻”。如果你的LSAT能上170分,T6學校的JD就有很大的機會。對于JD的錄取者,GPA也不可以低于3.0(80分上下)。我曾經看過一個美國網站公布的Report,即使是非常一般的法學學校的JD錄取者,GPA的下限也會略高于3.0。LSAT是一項極其有難度的考試,難點在于: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若干篇既要求強大的邏輯性又有要求英文能力的閱讀,其詞匯量可以跟老版本的GRE考試媲美,而閱讀文章的難度完全不亞于老版GRE的長閱讀。如果英文底子好的學生考托福做做題可以達到100分以上,LSAT就一定要上課了,而且上課不見得有效果,不上課卻是一定不懂的,LSAT的課程主要還是講方法,而有些方法是講不出來的,一定要自己悟。

 

文書寫作

 

關于文書寫作,個人認為講故事的成分偏多,尤其對于沒有正式工作經歷,只是在律所打打雜的本科生們來說。文書主要在以下幾個點上有所著重:有經歷,有深度,有“大餅”。有經歷,就是一定要羅列上所有的實習經歷,哪怕做了極其不重要的事情,也要寫在上面;有深度,即在實習或各項活動中,哪怕遇到了再小的事情,也要有所感悟,這要和有“大餅”聯系到一起:看到了什么,聽到了什么,怎樣影響未來的職業走向……

 

就業前景

 

多數LLM和JD學位的畢業者會選擇律師作為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國內比較大的四所中資律所是:金杜、君合、中倫、海問。其他的諸如君澤君,國楓凱文等在金融行業也比較知名。律所的工作模式類似于“大洛杉磯地區”的結構,一個合伙人,帶下面幾個律師,多的十幾個,少則兩三個,合伙人接案子,下面的律師具體操作。律所作為乙方,加班比較頻繁,而且工作時間不確定,經濟回報較可觀,一般工作一兩年的律師,月薪在8000到11000左右(稅前),年終獎金在3個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