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式網絡傳播范文

時間:2023-10-30 17: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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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式網絡傳播

篇1

【關鍵詞】非交互式傳播;網絡著作權保護;信息網絡傳播

一、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外延界定

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由兩部分構成要件組成:一是網絡服務商與用戶的信息傳遞以非交互的形式進行;二是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獲取網絡作品的時間、地點和內容是否受限是區分交互式與非交互傳播的本質區別。只能在網絡傳播者事先安排的時間獲取特定的作品內容為非交互式傳播行為。可將其分為兩類:一種是網絡定時播放行為,即網絡內容服務商預先制訂節目表,使節目在特定的時間通過網絡播放;另一種是網絡同步直播行為,即網絡內容服務商在網絡上,同時播放傳統媒體實時播出的節目。同時,《著作權法》中規定的網絡傳播行為在《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中得到闡釋:即通過網絡讓公眾獲得個人或他人作品的行為。傳播行為完全滿足著作權中復制行為的構成要件:首先,形成的復制件能夠通過計算機等裝置被感知,但復制件本身不能為用戶獲得,具備非直接接觸性的特征;其次,在特定用戶實施檢索命令時,能夠通過網絡進行傳播,從而具備了獨立的經濟價值。最后,該行為沒有促使新的智力成果產生,因而不具備獨創性。不同之處在于,復制權是一次性權利。由此可見,傳播行為是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權為基礎,具有明顯持續性的行為。

二、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殊性質

權利主體享有的權益只有通過傳播才能實現,如果傳播的途徑受限,權利亦無處彰顯,印證了一句話:無傳播輒無權利。然而,“過度保護”與“保護不足”同樣使雙方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護,利益平衡是知識產權法內在價值取向的根本要求。

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時,(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以純粹的財產權利屬性,作為一項新增的權利寫入法律。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同一屬概念下的分概念,理應具有一致的財產權屬性。基于此,結合互聯網終端遍布全球的特點以及資源共享的即時性,著作權人的非交互信息傳播權是否受知識產權法上“權利用盡原則”的限制必須得到法律意義上的明確。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投入流通領域以后,無權在他人再次使用、銷售該產品時主張權利。筆者認為,“權利一次用盡原則”只適用于作品依附于有形載體的傳統傳播方式。網絡作品的不同之處在于,其主要采取許可方式銷售作品,將載體化為無形。這種許可銷售本質上屬于一種服務。無形的服務得以被無限次地重復,權利用盡的原則若適用于此種網絡信息傳播,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將堂而皇之地受到侵害。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缺失

我國《著作權法》只對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加以規定,對于向公眾傳播網絡作品的方式調整范圍過小。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被定義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其側重點在于公眾能在不同的時空獲得信息資源,即公眾可隨意獲取作品的時間和地點。由此可見,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并不涵蓋于現行法律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雖同為法律意義上的網絡傳播行為,非交互式網絡傳播卻不受法律的明文規制。由于著作權同時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屬性,著作權法定原則使得《著作權法》上的各項專有權利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阻隔了民法意義上的類推適用。

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涵義限定上違背了技術中立的立法原則。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與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的區分只在于接收者的獲取方式不同。行為性質與行為后果并無本質差異的兩種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卻具有不同的法律定性。同樣是以網絡為載體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交互式網絡傳播若利用媒介侵犯權利人的可得利益,被侵權人得以訴諸法律。而“無權利則無救濟”,當他人以非交互式網絡傳播的方式,使得權利人的利益受損,權利人的主張難以得到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認同。由于《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具有典型的非物質性,在保護權利人利益時,更注重賦予著作權人要求停止侵權這一權利。立法的不周延讓此時的權利人顯得無所適從。

有學者主張擴大其他權利的外延,將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納入廣播權中。但此類方案的不妥當之處在于:第一,傳播媒介不同,前者的傳播媒介是互聯網,后者的傳播媒介主要是無線電臺;二是傳播的信息不同,前者傳播的是數字化息,后者傳播的是無線電波信息。第三,我國《著作權法》明確將直接以有線方式廣播或傳播作品的行為排除在廣播權調整范圍之外。第四,此種方案只能在公眾無法自由選擇時間獲取作品的情況下起作用,不能解決公眾不能在個人選定的地點獲取作品這種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引發的爭議。后者表現為作品傳播者在特定區域內的局域網絡上傳播作品,而用戶只能在設定局域網的固定區域獲取作品的網絡傳播形式。因此,主流學界爭議的觀點并不適用于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完善動議

1996 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是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藍本。在文字上,幾乎是對《版權條約》第8條后半句的逐字翻譯。從客觀上看,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超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范圍之外,是由特定的社會發展背景造成的這一立法疏漏。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本意是涵蓋當下社會所有網絡作品的傳播方式,但當時的網絡技術點對點的交互式傳播為主,法律自身固有的滯后性使得僅對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進行立法限定輒可達到立法目的。并且,時值2001年,我國并不是《版權條約》的締約成員國。近些年來,非交互式傳播方式在中國風行,各種新型的網絡傳播技術也處于日新月異的發展進程當中,自2007年6月 9 日起《版權條約》業已對我國生效。修正十三年前不完善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與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出立法上的區別是適應互聯網高速發展的需要,也是大勢所趨。作為成文法系國家,若根據民法上的類推法則,以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的請求權基礎,缺乏正當性。即便《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規定了兜底條款:“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僅可作為社會快速發展進程中的權宜之計,不具有規范性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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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交互(Interaction)本身是個計算機技術用語,在計算機中意思為參與活動的對象可以相互交流、雙方面互動。例如,當計算機播放某多媒體程序的時候,編程人員可以發出指令控制該程序的運行,而不是程序單方面執行下去,程序在接收到編程人員相應的指令后而相應地做出反應,這一過程及行為,我們稱之為交互。

網絡傳播領域的交互性,被認為是網絡作為媒體關鍵的特性之一。Morris和Ogan(1996)、Rafaeli和Sudweeks(1997)發現網絡交互性遠遠超過傳統媒體的交互層次。

什么是網絡傳播的交互性呢?在筆者看來,首先,網絡傳播的交互性表明用戶(受眾)已經有可能控制用何種順序來獲得信息。在這里,指的是與內容相關的不斷增長的交互性。網絡媒體中的信息量十分巨大,但這些信息并非像廣播、電視那樣線性排列。在大眾傳播中,受眾想要了解某個信息,必須在特定的時間,采用特定的接受方式才能獲得特定的信息。而在網絡傳播中,信息的提供方式是線性和并列式相互交叉的排列。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時間、喜好、意愿等來選擇信息。

同時,傳播的交互性還可以用來描述在信息的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日益增長的交互性關系,這與反饋有關。在網絡傳播中,信息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角色是不固定的、是隨時互換的,他們之間的信息交流因為反饋的存在而變得雙向。反饋的及時和便利,使得網絡傳播的傳者和受者之間區隔的界限變得模糊。

另外,網絡傳播的交互也是一種資源,網絡傳播還通過交互性產生內容。首先,這種交互性會產生群體智慧。比如維基百科,它是內容開放的在線的百科全書。它允許任何人通過因特網連接和萬維網瀏覽器在這里創建和修改內容,而最終被確定下來的內容都是經過人們反復討論的結果。維基百科上內容的完善性、正確性或可靠性是一種傳播交互的結果,是一種群體智慧。時下十分流行的豬八戒威客網,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是一個百萬級的創意人才蓄水庫,致力于為全球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智慧支持和創意服務。在這個網站,用戶可以任務,由其他的用戶幫助你來完成任務,同時用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愛好、特長等搜索任務來實現自己的價值。其次,這種交互性還產生內容。傳統媒體中,傳者的訴求強制性地吸引受者,而受者的訴求只能通過有限的渠道,間接地、片面地訴諸傳者。而在網絡媒體中,這種交互性使得傳者和受者在訴求空間上對等。這種對等性的交互是內容產生的源泉,傳者和受者可以通過網絡來相互訴求。

網絡廣告的交互性傳播學分析

在現代社會中,廣告充斥著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人們的生活和商業組織、大眾傳媒等有關的組織機構產生了廣泛而又深刻的影響。

根據CNNIC的第2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9年底,中國網民規模達到3.84億,較2008年增長28.9%,在總人口中的比重從22.6%提升到28.9%,互聯網普及率在穩步上升。

2010年4月9日,艾瑞咨詢公司2009年~2010年中國網絡廣告市場份額報告,報告顯示,2009年中國網絡廣告市場規模達207.4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2.0%,2010年將突破300億元人民幣。報告還顯示,2009年,互聯網成為廣告收入唯一增長的媒體,全球網絡廣告規模達到540.7億美元,占全球廣告總體市場份額的12.4%,同比增長2.3個百分比。

從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看出,網絡廣告的市場發展迅速,作用也越來越大。而從傳播模式來看,網絡作為廣告傳播的媒介與傳統媒體的本質區別在于由單向傳播轉為雙向傳播,由信息提供方“推”信息轉為信息提供方“推”信息和信息接收方“拉”信息這樣一種“推拉結合”的方式,由受眾的被動接受行為轉到受眾的被動接受和主動選擇甚至尋找相結合的行為,即是一種非強制化的交互性的傳播模式。

傳者與受者之間的交互性增強、反饋作用凸顯。在網絡媒體中,廣告的目標到達點面結合,實現大眾傳播與人際傳播的共時空性。而受者具有話語權和言說空間,具有反饋的主觀意愿。同時,受眾也占有反饋渠道,傳者接收受者的反饋便捷準確。

在傳統的大眾傳播模式中,廣告信息的方處于強勢和主動的地位,而受眾處于被動的地位。傳統廣告中,受眾對廣告信息的內容不具有選擇性,無法躲避廣告。同時,如果對某一廣告感興趣,人們也無法依靠傳統對其做更為細致全面的了解。

但在網絡上,具有小眾傳播和受眾細分意義的“點面結合”傳播取代了在傳統媒體中廣泛運用的規模傳播,網絡是一種兼具人際和大眾傳播優勢的模式,受眾的主動性和選擇性得到空前釋放。

網絡廣告是順勢拉進型的,是受眾而不是廣告主扮演交互過程中的主動角色。一方面,點擊的主動權在受眾手中,廣告接收的強制性被削弱。另一方面,對信息的選擇權也在受眾手中。網絡廣告的交互性彌補了傳統媒體中信息的發送和反饋單向流通、相互隔離、有時差的缺點,使發送者和接收者能實現即時的雙向溝通。這樣,就廣告信息方來說,可以隨時根據接收者需求的變化而調整它所發送的信息,使之能更好地滿足需求。

載體更加豐富、開放,多種形態的載體相互組合;渠道使得交互的便利性大大增加。網絡廣告主要采用交互式的超文本和多媒體格式文件為載體。超文本結構,有文字文本、聲音文本、圖畫文本、動畫文本、影視文本等,超文本實現了一種或者多種文本的組合,打破了傳統廣告一維的線性文本結構。超文本結構方式決定了不同文本之間本身就是交互性的。傳者可以通過這種超文本結構,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既有聲有色、圖文并茂,又全方位、多角度、多層面地傳播廣告內容。受者可以通過層層的交互式點擊對廣告所介紹的產品作詳盡、全面的了解甚至體驗。

在渠道上,網絡的移動性,特別是移動網絡終端的快速發展,以及網絡無縫接入的快速發展,使得交互的便利性大大增強。

網絡廣告交互性的利弊分析

網絡集合了許多傳播類型的優勢,然而網絡作為媒介,其本身也是有局限的。網絡廣告作為一種新興的廣告類型,一開始就受到了很多關注。網絡廣告的交互性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它的優勢,但優勢的背后也有很多東西值得我們思考。

首先,人們在瀏覽網頁的時候,除非廣告信息具有相關性或吸引力,否則很少有人點擊廣告。對于廣告選擇的主動權就在受眾自己手里。受眾主動性的提高意味著廣告方的主動性減弱。這對于廣告說服性的傳播活動來說,其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在傳統媒體中,廣告主可以通過有效的媒介組合和一定數量的媒介占有,就能對受眾形成信息包圍。而網絡廣告的主動權和選擇權主要掌握在受眾手里,網絡交互性的基礎是傳播的雙向性。如果人們選擇不點擊查看廣告,也就無法建立傳播關系,那么網絡廣告交互性的效果也就無從談起了。

其次,網絡廣告交互性的雙向傳播和交流是其重要的優勢之一。但“沒人知道你在互聯網上是一條狗”,網絡的虛擬性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廣告效果。現在網絡廣告效果評估多是按照點擊率來衡量的,但點擊率衡量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廣告主并不能確切地知道誰在點擊,也無法識別主動受眾和被動受眾。

再次,網絡廣告采用交互式的超文本架構和多媒體格式文件為載體的信息內涵,這種信息內涵的交互式展開和傳播,在更好地宣傳產品或服務的同時,也同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廣告的效果。人們通過交互式的層層點擊,可以徹底地了解廣告所宣傳產品的各方面信息,但是了解得越多、越繁復,是否受眾對該產品的興趣就越大或者購買欲就越強呢?這兩者之間似乎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事實上,網絡廣告信息表達得過于清晰全面反而會導致誘導力的下降和訴求點的迷失。網絡的交互特征給予了受眾全面了解信息的可能性,但同時又剝奪了受眾的期待心理和廣告的暗示誘導方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廣告的魅力和效果。

網絡廣告的優勢是建立在技術優勢之上的,在網絡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往往過于強調技術給網絡廣告帶來的優勢,強調網絡廣告優于傳統媒體的種種長處。但是人們也應該認識到任何廣告的目標都是一致的。網絡廣告的交互性展現了網絡廣告的特點和優勢,同時我們也要認清網絡廣告交互性所帶來的缺陷,這有利于我們更好地掌握網絡廣告的使用方法,揚長避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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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

為了實現數字網絡中的作品傳播權能夠被納入到著作權中,《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曾作出了相應規定,而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也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目的進行了明文規定,也和WCT第八條相同。在對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這一要件進行分析時,不能離開數字網絡傳播方式來進行理解。本文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目的和不足作為文章內容的切入點,并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得以成功使用的路徑進行了詳細地闡述。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目的和不足

早在2001年,我國的國家新聞出版署和國家版權局曾提出,修改著作權法應有三個方面入手,其一,人大常委會對它的修改意見;其二,滿足加入WTO的需要;其三,集合信息技術發展的實際情況,逐漸增加在網絡環境的背景下和著作權保護相關的原則性規定。不難看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對著作權人在網絡傳播方式合法權利的保護。作為數字網絡傳播的重要形式,互聯網可以理解成數字網絡。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不足,主要表現在把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這個傳播結果規定為著作權權項的構成要件。結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需要以下幾個要件的支撐,首先,離不開有線或者無線的設備、方式;其次,作品面向的是人民群眾;最后,讓公眾在自主選擇時間、地點的背景下來獲取作品。從上面的流程不難看出,網絡傳播權的構成要件,主要表現在:方式—對象—結果。若是采用這種模式對著作權的權項進行規定,一定會對其他權項產生不良的影響,甚至是出現混亂。比如,就以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中對攝制權的規定,后又加上了一些傳播結果要件,如“公眾個人在影院或家庭自由選擇時間觀看”,從這點上來看,這已經不是真正的“攝制權”了。因為著作權權項和傳播方式的選擇有著直接的關系,但是卻和作品的獲得和欣賞并沒有太大的關聯。因此,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中,對選定的時間、地點這一傳播結果的要件進行規定,并不符合著作權權項立法在形式方面的要求。這主要是由于,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并不能對數字網絡傳播的特點,也就是交互性進行準確地表述,容易使公眾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產生錯誤的理解。這種交互性,我們可以從數字信號傳播和傳統模擬信號傳播的不同特點來對其進行深入地理解,首先,數字信號的傳輸方式是以點對點傳輸為主,其中的兩點就是數字信號的發送者和接受者,而模擬信號則是發送者在同一時間向多個接受者發送信號,其傳輸方式是以點對多的方式為主。其次,數字信號可以是雙向傳輸,而模擬信號的傳輸都是單向傳輸。最后,在數字網絡中,數字信號只有接受者向發送者發出信號請求之后才會進行傳輸,而模擬信號則是由發送者進行觸發,接受者只能選擇信號通道中的信號。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得以成功適用的路徑

想要實現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成功適用,應對其進行正確、科學的理解,具體表現在:社會效果考察;立法目的解釋;文義解釋這三個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一)社會效果考察

得到答案的路徑有很多,不是僅僅就立法目的解釋這一個途徑。首先,從法律層面講,若是一個法律并沒有貫穿始終的目的,那說明其本身還是有一些疑問的。在立法的過程中,很多立法者都是持不同的看法,甚至有時是針鋒相對的。即便是所有立法者的意見都統一的情況下,法律文本的完成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誰的目的能夠作為唯一正確的目的,并始終貫穿立法的始終?究其本質而言,考察立法目的是為了接受一些解釋,而排除另一些解釋,并保證解釋的正當化,并獲得合法地位,并不是為了探尋立法者的實際目的。在司法中的“解釋”,并不是字面上解釋的含義,其本質是判斷性問題。所有解釋方法的背后理由并不具備的智識性,但是,它卻帶有明顯的功利性、政治性。司法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想要弄明白文字的含義是什么,而在于判斷什么決定是最好的,是人民群眾可以接受的。在對法律解釋進行社會效果方面的考察時,應首先考慮的是和此法律條文的解釋有著利益先關的群體。如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解釋,直接關系到的是許可、轉讓信息網絡傳播權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二)立法目的解釋

在數字網絡中,其作品的傳播權已經納入到了著作權之中,和模擬信號傳播相比,數字網絡信號的傳播更具交互性特征。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目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八條是一樣的。因此,從立法目的的角度來說,數字網絡的交互性,是符合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這一要件的交互性的。拋開立法目的,在對其交互性以及選定的時間的地點的理解就會存在一定的機械性和片面性。有些專家任務,和傳統的信號傳播模式相比,交互式傳播主要有兩方面特征,第一,信息內容的傳輸是由受眾出發的,而受眾自然可以有選擇信息傳播的時間和地點。其次,信息傳播采用的是點對點的模式,受眾是進行內容點撥的行為主體。

(三)文義解釋

數字網絡傳播方式從文義上講,其解釋是符合選定時間和地點的要件的。在傳統信號傳播中,受眾只能選擇一種接受信號。而信息網絡傳播不是提前存在信息網絡中,而在受眾啟動和觸發之后才開始進行信號的傳播的。但是,若是出現線路故障的問題,網站服務器和互聯網斷開,這在客觀上公眾不能隨時獲得作品,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是認定被告侵犯了受眾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沒有爭議。因此,所謂個人選定的時間,不能理解其隨時都可以,從客觀條件上來講,公眾隨時獲得作品是受到一些條件的限制的,所以我們說個人選定的時間應解釋為在客觀環境允許的條件下的選定時間。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發展前景

正如前文所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形式和缺陷都是因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這一要件,為了有效地避免以往的弊端,可以考慮對這一要件進行刪除。但是,若是將這一要件刪除,信息網絡傳播權就發生了變化,這就導致界限本身就不是非常清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更難以有效區分,因此,針對這樣的現狀,考慮是否可以將這兩項權利進行合并。其實,將這兩項權利進行合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第八條就是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利和廣播權進行合并的條例。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適用上,從本質而言,這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但是,要從立法目的的理解上,對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進行考察還是至關重要的。為了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真正教給著作權人,我國對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而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這一要件的出現,則將數字網絡傳播的特征———交互性充分體現了出來。在理解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這一要件時,不僅要符合立法目的,更要獲得大部分公眾的理解,保證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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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論文關鍵詞:著作權 復制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 間接侵權 網絡服務提供商 合理使用

一、復制權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一)            什么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作品的權利。

復制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該行為應當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再現作品,復制行為是一種再現作品的行為,但是必須是在有形物質載體上的再現。這就把復制行為與表演廣播和放映等其他再現作品的行為區別開來。例如通過朗誦再現作品就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

2該行為應當使作品被相對穩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復制件。著作權法上復制權定義為“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就是說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應當是能夠導致產出作品復制件的行為。電視臺對演唱會的直播雖然再現了作品,但是作品沒有被固定在電視機中。因為只要歌手在現場停止演唱,電視機中就不會繼續播放作品了。

(二)網絡環境下對復制權的正確適用

1傳統復制與網絡復制

歷史上最早的復制行為僅限于收藏、拓印、臨摹等純手工方式的復制。

隨著技術的發展,隨著印刷機、復印件、照相機和錄音機等機器設備的出現,印刷、復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新的復制行為也相繼出現了。

數字技術的發展則進一步推動了復制行為的進步。它使作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高質量的被固定在新型物質載體上,形成了新型復制品。

數字環境下的復制行為主要有:1將作品以各種技術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盤硬盤和軟件中。2將作品上傳至網絡服務器。3將作品從網絡服務器或者他人計算機中下載到本地計算機中。4通過網絡向其他計算機用戶發送作品。

2永久復制與臨時復制

用戶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是否應該收到著作權法的規制?是否是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侵害?

因為任何軟件在運行過程中,都會在計算機的自動控制下進入計算機的內存。從而在計算機的內存中形成對軟件的復制件。如果用戶使用盜版軟件,那么在運行的過程中必然就在內存中形成了對盜版軟件的復制件。從而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就要探討內存中的復制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由于內存中的復制有其自身特點:就是一旦關閉計算機電源或者開始運行新的指令,內存中的暫時儲存信息就會消失。這種復制,有別于能夠使作品長久地、穩定的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傳統復制,因此被稱為“暫時性復制”。問題的焦點在于這種短暫的“固定”是否符合傳統著作權法的“固定”要件。傳統的“固定”都是永久性的被永久保存,除非人為破壞,不會自動消失。而內存中的復制卻會自動消失。

對于臨時復制問題, 每個國家的處理方法不同。為了更好的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歐盟1991年《計算機程序保護指令》第4條規定:以任何方法,在任何介質上,部分或全部的永久性復制或暫時性復制,應由著作權人授權。我國不承認“臨時復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這就需要以特別立法來填補這一法律真空。

2、用戶通過網絡閱讀或者欣賞置于bbs或因特網網站上的數字化作品,包括在線閱讀,在線欣賞網上圖片,在線收聽網上音樂或者網上電影(簡稱“瀏覽行為”)是否構成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侵犯?

“瀏覽”會在計算機中形成兩種復制件。一種是在瀏覽時,數字化作品會被調入內存,在內存中形成復制件。另一種是在用戶多次登陸同一網頁時,某些上網軟件會自動在硬盤中劃出一塊區域作為緩存區域將被瀏覽作品以臨時性文件的形式存入其中(簡稱緩存),形成復制件。用戶在下一次登陸同一網站時,上網軟件將直接從硬盤的緩存區中調取,以加快速度。用戶長時間不訪問同一網站時,上網軟件會自動刪除該信息的臨時文件。那么瀏覽行為是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復制行為呢?

首先內存和緩存的復制是客觀的技術現象。內存和緩存中復制件的形成均不以瀏覽者的意志為轉移。從瀏覽行為來的目的來看,瀏覽人的目的并不是在內存和緩存中形成復制件,而在用欣賞閱讀網絡作品。并且很少用戶能夠察覺在瀏覽的同時計算機在復制自己正在瀏覽的作品。所以內存和緩存中的復制,是一種由瀏覽行為導致的附帶性行為。

其次內存和緩存的復制件沒有獨立經濟價值。傳統著作權法中的“固定”要件的實際意義是:一旦作品附帶與復制載體之上形成有形復制件,著作權人就可以通過過的并保存該有形復制件而使作品得以流通,同時獲得報酬。公眾也可以通過獲得并保存有形復制件而閱讀瀏覽該作品。因此復制件具有可流通性和可利用性的獨立的經濟價值。內存和緩存中的復制不可能脫離瀏覽行為而被單獨利用或者傳播,從而就沒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因此我們認為內存緩存中的復制不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復制。另外通過以經濟價值和獨立用途為標準,可以清楚地區分復制件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復制件。

二、    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及其解決措施

(一)什么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法》對網絡傳播行為的定義是“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網絡傳播行為,應當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該行為應當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這里應該說明的是“提供作品”是指使公眾獲得作品的可能性。而非他人已經獲得作品的狀態。

2該行為應當是交互式傳播行為

傳統的傳播行為時由傳播者單向提供作品的內容。公眾只是被動接受者,只能在作品傳播者指定的時間或者指定的地點欣賞作品。無論是現場表演,機械表演,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廣播還是展覽,這些傳統的傳播作品的方式都是公眾作為被動接受者的“單向傳播”

“交互式傳播”是一種新型傳播方式。并非由傳播者指定時間和地點,而是“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傳播行為。例如,將一部電影上傳到向公共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上,只要網絡服務器開機并聯網,任何用戶都可以在任何一網計算機上(自己選定的地點),在任何時刻(自己選定的時間)點擊下載電影或在線收看。主動權掌握在用戶手中。通過上傳作品至互聯網形成的傳播,使公眾能夠以“點對點”的方式“按需”點播作品。這是網絡傳播行為區別于傳統傳播行為的本質特征。我們稱作交互式傳播。

注意交互式傳播不僅限于互聯網傳播。隨著技術的發展,除了互聯網傳播者也可以通過其他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進行“交互式傳播”。例如:數字電視服務,觀眾在家中通過遙控器就可以自行“點播”電影等節目,并根據點播的節目單獨付費。同樣實現了“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因此數字電視服務也是“網絡傳播行為”。

(二)網絡環境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正確適用

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

既然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作品上載至網站中,構成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侵犯,那么我過《著作權法》還有何必要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

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作品上載至網站中的行為會導致作品在遠端服務器的硬盤(有形載體)中形成永久復制件,構成復制行為。如果只有復制權而無信息網絡傳播權,則必須以侵犯復制權認定侵權者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以非法復制件的數量來計算賠償數額。而上載作品至網絡公開傳播,雖然只形成一個非法復制件,但是卻導致無數人的反復下載或者在線欣賞,僅以一份非法復制件來衡量損害后果,對權利人而言是明顯不公平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傳播權的一種就可以解決此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傳播范圍來衡量而不是以非法復制件多少來判斷賠償數額。

三、    網絡環境下的間接侵權問題及其解決措施

(一)、什么是直接侵權、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

每一項專有權利都控制著一類特定行為,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有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抗辯事由,而實施受權利人控制的行為,即會構成“直接侵權”。也就是說,專有權利劃定了一個只有著作權人或其授權的人才享有的特定領域,未經著作權人或者法律許可而擅自闖入這一領域即構成“直接侵權”。直接侵權的構成不以主觀過錯為要件,不影響直接侵權的認定。如果直接侵權者確無主觀過錯,其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與有過錯的侵權者有所不同,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是指,侵權行為并不在著作權專有權利的控制范圍內,將其界定為對著作權的侵犯時出于適當擴大著作權保護范圍的政策考量或者這些侵權行為的可責備行,因此必須以行為具有主觀過錯為前提。

間接侵權包括以下兩種:(1)教唆引誘他人侵權及故意幫助他人侵權。(2)直接侵權的預備行為和擴大侵權后果的行為。

(二)、網絡環境下間接侵權的解決措施:

網絡環境對著作權的保護提出的最大挑戰莫過于侵權者的匿名性、侵權行為的低成本行、侵權材料傳播的廣泛性和迅捷性。網絡環境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最經常的表現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復制、傳播作品。由于復制和傳播數字化作品的成本極低、質量極高、速度極快,只要有份非法數字化作品被置于網上,短時間內疚可能被反復復制,廣泛傳播,從而給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然而當侵權行為發生后,著作權人卻有很難找到直接侵權者或者直接侵權者的支付能力有限,造成著作權人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救濟。這時,追究間接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成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新途徑。

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問題

1網絡服務提供商

任何網絡環境下發生的侵權行為都不可能離開“網絡服務供應商”。 網絡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可分四類:

網絡接入服務:即通過自己的硬件設施向用戶提供以電話線、光纜或微波方式接入因特網的服務。客戶接入因特網之后,服務供應商的硬件設施僅僅成為信息的傳輸通道,服務供應商并不控制信息內容。

網絡內容服務:即向用戶提供各種類型的信息內容。比如,搜狐網的搜狐新聞就是典型的內容服務。

主機服務:即以自己的服務器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空間,允許其上傳信息,以供其他網絡用戶瀏覽或者下載。比如,bbs服務、ftp服務等等

搜索引擎服務:即根據網絡用戶輸入的關鍵詞查找保函該關鍵詞的網站和信息。比如百度、谷歌等等。

2網絡服務供應商對用戶侵權后果承擔共同責任的基本原則

我國于2003年12月修改的《關于審理設計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視梅扇舾晌侍獾慕饈汀罰ㄒ韻錄虺啤鍛縊痙ń饈汀罰鋅梢苑⑾鄭綬裉峁┥壇械9餐秩ǖ幕駒蚴槍碓潁褪撬低綬裉峁┥淌奔渲蠐欣磧芍沒ю猛緗星秩ɑ疃患右災浦故保哦雜沒у那秩ㄐ形械9餐秩ㄔ鶉巍?/p> 

但是過錯比較只是一種主觀的心理狀態,難以為外人所知曉。因此必須法律確立一系列從外部行為和相關事實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的具體規則。《網絡司法解釋》正是在如何判定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具有過錯這一關鍵問題上,確立了一系列規則原則。

避風港規則和通知和除移規則:

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規定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在自己發現網絡系統中存儲有用戶上傳的侵權信息,或者受到版權人發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書面通知后,立即除移了侵權信息或斷開了對其的鏈接,就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對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網絡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名字網絡用戶通過網絡事實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除移侵權內容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知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追究其余給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但是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商“明知”用戶侵權行為時困難的。如果著作權人無法獲得網絡服務提供商“明知”的證據,就完全無法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賠償。網絡服務提供商即使已經通過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發現了侵權行為,但是故意忽視明顯存在的侵權行為。因此這條規定不但增加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另外也助長網絡服務提供商怠于履行注意義務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不利后果,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的紅旗標準值得我們借鑒。

紅旗標準

即使提供主機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并不實際知曉侵權行為,只要其知道能夠明顯推出侵權行為的事實或情況而不采取相應措施,就應當為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美國國會把這一規則稱為“紅旗標準”,含義是如果侵權行為非常明顯,就像一面響亮的紅色旗幟在網絡服務提供商面前公然的飄揚,以至于一個相同情況下的合理的人都能意識到侵權行為的存在,則即使受害人沒有就侵權的事實通知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絡服務提供商也可能因過失沒有發現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承擔責任。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鑒了這一規則。

四、    網絡環境下對他人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問題

(一) 什么是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想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形。

(二) 網絡環境下對他人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問題及解決途徑

1如何判定合理使用

國際上的“三步檢驗法”:合理使用以以下三個條件為前提:

只能適用于特殊情況、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以及沒有無理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21條也明確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內關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樣,三步檢驗法已經被轉換成我國國內立法,成為法院在作出相關判斷是必須依據的標準。

2網絡環境下的私人復制行為

傳統上個人為了自己欣賞作品而負責作品被認為是合理使用。但是隨著網絡和各種數碼設備的普及,普通消費者復制數字作品的能力大大加強,對著作權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嚴重威脅。因此私人復制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也需要根據“三步檢驗法”進行判斷。另外很多國家都實行了補償金制度來解決私人復制問題。

模擬時代的錄音機、錄像機和空白帶等之所以被征收補償金是因為人們普遍認為它們在日常生活中的首要用途是錄制享有版權的音樂和電影。所以要對此類物品征收補償金,以彌補版權人的損失。

但是在數碼時代,個人電腦、移動硬盤等具有多種多樣的用途,很難說消費者是為了錄制享有版權的音樂和電影而購買的。讓他們支付補償金是不公平的。

另外補償金制度是以版權人無法控制消費者的復制行為為前提的。目前,各種為了防止未經許可復制數字化作品的“技術措施”已經廣泛應用,比如對電影進行加密處理,對作品進行水印處理等等。如果未來“技術措施”足以對私人復制行為加以有效地控制,那么對數碼設備和媒介的收取補償金就是多余的了,應當廢止。

篇5

關鍵詞:藝術傳播;符號;媒介

數字技術的廣泛運用,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引發了藝術傳播的革命性變化,它使藝術信息的傳播、理解、閱讀呈現出訴諸視覺的趨勢,并帶給我們全新的藝術世界,為藝術的傳播環境提供了一片嶄新的天地。網絡,作為人類交往的新寵,正在改變著人類的工作、生活和交往方式,進而沖擊著人們的思維方式,加劇了藝術傳播和媒介的擴張性,拓寬了藝術傳播的廣度與深度,為藝術傳播打造了一個全新的世界。

一、計算機——網絡傳播的終端

計算機作為人類一個可靠的向導和可信的伙伴,它的廣泛運用與普及,對科學技術的發展,特別是IT產業的高速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造就了藝術傳播環境的新變化。計算機在溝通了科學技術與藝術同時,也連接起傳播的傳統和未來,它融入了傳統的傳播方式,又展現了網絡世界魅力獨特的視覺語言,將人們引入了一個數字化、邏輯化、互動化的藝術傳播新領域。

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使計算機不再是單純的制作工具,而變成了用來儲存、傳播、展示藝術信息的媒介與載體,在藝術傳播領域里充當起了重要的角色。隨著計算機圖形技術的日趨成熟與圖形設備的不斷完善,以及藝術家們對交互式圖形軟件的逐漸掌握,使他們能夠直接在圖形軟件所提供的操作環境下以應答的方式進行藝術創作。通過操作各種計算機軟件,人們可以在藝術作品中表達多種感覺形式。結合多媒體與虛擬現實技術,藝術家可以從各個角度展現物體的整體與局部,創造出超乎尋常的夸張變形效果,將藝術創作表現得更為生動和直觀,更具有視覺沖擊力。“計算機是人與信息世界的中介,人們可以借助與它的交流來學習和把握這個世界”。注(1)網絡正是這個中介作用的具體反應。網絡傳播在深刻地改變社會傳播的面貌,也在急劇改變我們的社會生活。人們在這個網絡之中緊密聯系,徹底打破傳統藝術信息傳播中的地域限制。一個藝術家,可以足不出戶,卻可輕松的從龐大的信息庫中取得圖形資料,并進行組合變化處理,運用這方式能夠使藝術家在很短的時間內獲得大量的信息,再通過計算機軟件的操作產生許多不同的新圖形。而所有這些都離不開計算機在網絡傳播中的運用。

二、網絡催生了藝術傳播的新符號

作為一種普遍的現象,藝術無時不在傳播,傳播無處沒有藝術。計算機的普及,互聯網的出現和飛速發展,不僅便于藝術創作的高效進程,更重要的是方便不同藝術形式的信息之間相互轉換,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藝術信息交流方式,為藝術傳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廣度與深度。隨著網絡時代的來臨,網絡為人們的藝術遠距離交流和傳播提供了最大的自由,藝術傳播中的語言符號也在網絡媒體的催化下,出現了很多新變化,人們也在新媒體環境下依據人際交流與信息傳播的需要而不斷改進藝術傳播符號的表現形式。

藝術作為人類重要的創造性構型活動,涉及藝術材料的結合、藝術符號的關系。網絡的介入,改變了傳統藝術傳播符號的結構形態與意義等,進而催生了藝術傳播的新符號。藝術符號不再是簡單的圖像、標志與象征,藝術的結構性符號也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形象性符號與表現性符號,而是可視性、形象性、即時性的數字符號。在藝術傳播中,“無論是文字、圖像、聲音,歸根到底是通過‘0’和‘1’這兩個數字符號的不同組合來儲存、傳遞和表達的”。注(2)不管是傳統藝術作品還是數字化藝術作品,經計算機獲取、操作、編輯、儲存等處理后,其作品的構成要素無非是數據與編碼,是一系列“0”、“1”的特定組合,符號(實物介質)均可轉換為“0”和“1”的數字信息,并以某種感性的數字化虛擬形式(如視覺符號、網絡語言符號、虛擬形象符號注(3))呈現在大眾面前。新符號的出現是一次表達性符號的革命,是網絡時代多種藝術傳播手段和不同媒介之間疊加與重組的必然結果。

三、實時交互——一種立足網絡的藝術傳播新模式

“藝術的本質是交往,交往本身的涵義是因時、因地、因人而異的”。注(4)交互性為網絡時代藝術傳播注入了新的活力與表現力,它在造就大眾對藝術作品感知與認知方式改變同時,也使大眾由消極的藝術追隨者向更積極的藝術引導者、開創者方向轉變。網絡時代的到來使得藝術傳播由傳統的傳輸接受的單向傳播模式轉向直觀視聽和感知的傳輸接受的雙向、可逆、互動、可交流的模式,突破了過去由訊息傳播者單向傳送訊息的格局,徹底改變了“媒體給你什么,你只能看(或聽)什么”的直線、機械、被動的接受過程,使受眾接受訊息的方式及其在傳播過程中的角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為藝術傳播者與接受者搭起互動的橋梁,傳播者與接受者的主體性日趨模糊,主體與客體的界限不在涇渭分明,形成“角色漂移”。

實時互動是網絡時代藝術傳播的根本特征之一,它造就了新型的藝術交往方式,改變了藝術存在的環境模式,使藝術作品的創作、傳播、鑒賞、反饋等藝術行為方式得以整合與疊加。傳播是雙向的過程,網絡技術融合了藝術大眾傳播和人際傳播的信息傳播特征,以多人對個人和個人對多人的點對點、點對面、面對面的雙向互動化同步或異步傳播方式,為藝術受眾繼續參與、實時交流創造了條件,藝術的傳播、接受和反饋得以同時進行。我們依托網絡與實時互動的數字平臺,將不同媒體及傳播機制有機整合,為藝術傳播提供復合性、互動性、即時性的新藝術交往模式及前所未有的方便和迅捷的信息交流反饋渠道,極大提升了藝術的傳播效果。

四、藝術傳播的虛擬媒介――網絡媒介

數字化革命的運作,造就了網絡時代的到來,消除了國家、地域的制約,帶來了文化間的相互融合與整合,全世界一切有形的東西都將盡收眼底,藝術傳播的觸角已伸向各個角落。對于藝術傳播的接受者來說,通過網絡所獲得的是綜合視、聽的全方位的流動信息的一個多姿多彩的虛擬藝術世界,使人們能夠在虛擬世界范圍內實現藝術活動的信息共享。

多媒體的虛擬現實功能與網絡的交互性傳播方式打造了優質的藝術傳播數字平臺,人們對“媒介”的性質和意義產生了新的認識。媒介不再只局限于紙筆顏料等實存的“物質”,而代之以信息“概念”,運用虛擬的“概念”進行藝術表現是數字化時代藝術傳播領域變革的重要起點和標志。網絡媒介是基于數字化技術的媒介,由于數字化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傳播所牽涉到的符號系統已經從文字擴展到圖像和聲音等,這一狀況往往被冠于網絡傳播的“多媒體”特性。互聯網作為繼三大大眾傳播媒體之后的第四大媒體,它將人類的藝術傳播帶入了網絡傳播的時代。作為網絡傳播終端的電腦是將數據、文字、圖像、音樂等信息輸入、儲存、組合、復制、輸出等智能化操作平臺,它已經并將繼續從根本上改變過去所有傳統的藝術媒介,開辟一種嶄新而又迷人的藝術創作與交往方式。因特網是網絡傳播的傳輸通道,作為網絡傳播的重要傳播媒介的因特網具備了對藝術信息傳播的各種強大支持功能。相對于原有的傳播媒介,它有時被稱為一種“新媒介”(Newmedia),由于其具有數字化傳播的特點,它被稱為“數字媒介”(Digitalmedia)。注(5)它為視覺藝術傳播打開了全球化的渠道,進而實現了交互、即時、多元、虛擬的數字化傳播方式。

今天,我們所處的是一個推陳出新的時代,信息科技發展之迅速,網絡潛能之巨大,有理由使我們深信網絡作為傳播領域的新寵,將與傳統傳播機制進一步整合,使藝術傳播的方式全面出新,造就大眾藝術審美感覺、體驗、思維與實踐更深刻的變化,為世界不同地域人們實現藝術活動信息的共享提供最大可能性。

參考文獻

[1]董天策.傳播學導論[M].四川

篇6

關鍵詞:網絡傳播 圖書 借閱 媒體

互聯網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起步發展,至今已經逐步普及。網絡傳播日益成為信息傳播的主要途徑,從技術和思維等多個層面改變了圖書傳播的方式。由于網絡傳播將大眾傳播和人際傳播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交互性、即時性、個性化、傳播成本費用低、權利平等性和多元化等自身鮮明的特征。從而從一定程度上對人們借閱圖書產生了影響。這種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網絡傳播為讀者借閱書之前了解圖書內容提供了新途徑

(一)網絡搜索系統為圖書借閱前了解圖書搭建了一個十分便捷的平臺。

目前網絡搜索引擎的觀念日益強大,不僅將圖書外觀、目錄、內容提要及少許內容錄入互聯網索引里,只要用戶輸入任何一個關鍵詞都可以找到包含關鍵詞的圖書。2007年10月全球最大的搜索網站谷歌建立了圖書搜索系統,此系統創建之初就與萬余家出版商建立了簽約。此后,各門戶網站相繼建立了圖書搜索系統。除此外,各級圖書館也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及圖書檢索系統,專門的電子圖書網站如超星圖書、E書搜索等網絡專業圖書系統也紛紛建立。一個依托于互聯網建立起來的圖書搜索系統,在數字技術的作用下日益完善。通過這個搜索系統的網絡傳播渠道讀者可以方便快捷地在圖書借閱之前,對所欲借閱的圖書有一定的了解,從而做出借閱與否的抉擇。

(二)圖書業界為了推銷圖書,往往會借助于互聯網進行營銷活動,這種與網絡媒體聯合推動圖書銷售的活動離不開圖書內容的宣傳,以期增強讀者購買、閱讀的欲望。

近幾年做得比較好的圖書營銷活動,如:世界知識出版社引進的《那小子真帥》,借助與騰訊公司合作進行宣傳的方式,贏得了良好的購買力與閱讀率;而張愛玲的《同學少年都不賤》首發是借助于為該新書專門創立的網站,出版社為圖書的首發建立專題網站,在國內出版界也是第一次,該網站在首發式當天以圖文的方式直播各地的首況,登錄網站就能查到關于張愛玲《同學少年都不賤》出版的報道,在第一時間得到該書最新的出版和銷售信息,還能閱讀到《同學少年都不賤》的部分內容。

(三)網絡自媒體對圖書閱讀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自媒體是互聯網時代個人借助開放的數字技術平臺創建的個人網絡傳播媒體,包括個人博客、個人微博、個人日志、個人主頁等,其中國內最有代表性的開放平臺QQ和微博,在全球影響最大的平臺有美國的Facebook和Twitter等。自媒體的創建非常容易。大型門戶網站都建立了自媒體開放平臺,用戶只需要通過簡單的注冊申請,根據服務商提供的網絡空間和可選的模版,就可以利用版面管理工具,在網絡上文字、音樂、圖片、視頻等信息,創建屬于自己的“媒體”。目前不僅網絡可以方便地在網絡上自己的文章甚或小說等,一些著名作家也紛紛創建了自己的自媒體平臺,甚至利用這些平臺來推銷、傳播自己的新作。如2012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莫言的博客、郭敬明、余華等都擁有自媒體,有的網站還專門為作家或名人建立博客專欄,如人民網的作家博客群,鳳凰網的名人VIP博客群等,為當代著作者的網絡做媒體秀。由于網絡自媒體既無成本投入,也無任何的專業技術知識門檻,操作運作簡單,從而成為著作者及其讀者的交流平臺,且大受歡迎,發展迅速。

二.網絡傳播為讀者在閱讀過程中交流讀書心得提供了新平臺

自媒體成為交流閱讀心得、互相推介新書閱讀的新沙龍。QQ、微博等成為讀者了解新書內容、交流閱讀心得的自媒體平臺。

(一)QQ是我國讀者交流讀書心得的最大平臺。

QQ作為我國最早的本土即時交流平臺,隨著其自身功能的不斷完善,運用越來越廣泛。由于QQ能夠讓人們不出門就可以與他人談天說地,交流信息,因此,現在人們越來越習慣于這種網聊生活。不僅一些出版社利用QQ來推介新書,圖書館的管理、借閱也借助QQ與讀者建立即時交流平臺,還有一些作者特別是網絡更是在QQ上力推自己的作品,與此同時一些圖書迷也借助QQ建立網絡群聊圈,如網絡上的《紅樓夢》讀者QQ群、《富爸爸》讀者QQ等等。

(二)貼吧是我國讀者交流讀書心得的自由市場。

貼吧是繼QQ后我國大型中文社區。由于貼吧是借助搜索引擎建立的主題交流社區,用戶只要輸入自己閱讀的圖書名或相關的關鍵詞,就能夠尋找到自己想加入的社區;或者自己發表意見,自動生成討論區。這種討論區的建立是一個自由交流的沙龍,讀者只要有自己的讀書心得、感興趣話題及個人想法,就可以立即參與交流。與很多社區不同的是,貼吧創造的社區往往是一個話題非常封閉的社區。某一部作品的貼吧,雖然理論上講這個社區也可以有更開放的討論主題,但是多數貼吧的成員更多地圍繞一個封閉的主題來展開交流,這就促進了讀者在這個自由平臺的互動向著深度不斷挖掘。

(三)微博作為新興的交流平臺正蓬勃興起。

我國的微博自2009年誕生以來,便得到迅猛發展。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數據顯示,截止2011年底,中國成世界第一大微博用戶國,總數達到2.498億。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微博是用戶與用戶之間實現信息分享、傳播以及獲取即時的平臺,用戶只要在某一具有微博功能的網站注冊成為微博用戶,便可以與其他用戶實現信息即時分享。各級圖書館正是看中了微博的低成本、廣覆蓋、好交流的特點,也紛紛開通了微博,從而實現與有微博的讀者的信息交流。基于微博建立的讀者社區,也逐漸成為讀者間交流讀書心得的便利平臺。圖書館通過微博與讀者互動,在微博社區與讀者粉絲們一起對新書進行網上書評。有的圖書館還在探索更好運用微博平臺,開發功能,與讀者實現更好溝通。如在微博上進行一些圖書接龍之類的游戲,讀書心得評比等,以此推動圖書館與讀者的關系,引導讀者閱讀。

當然,為讀者提供交流讀書心得體會的網絡平臺并不止這些,只是QQ、貼吧、微博這些自媒體平臺,在我國運用最為廣泛,在讀者、作者及圖書館這個傳播群體中影響最大、市場需求最多,像其他的自媒體,如博客、facebook、KK即時聊天等平臺也有運用,只是規模、受眾群和普及率等方面還暫時不能與QQ、貼吧、微博這個三種相媲美。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還會有更多的新興媒體被運用到圖書館閱讀活動之中。據國外媒體報道,2011年夏季,AOL(美國在線)聯合樺謝集團(Hachette Book Group)、企鵝集團(Penguin Group)和西蒙舒斯特(Simon & Schuster)三大出版商,推出一個全新的讀者數字平臺Bookish(),它為讀者提供從休閑到專業的閱讀體驗,將為讀者提供與最喜愛作者一對一溝通以及閱讀原版著作的機會,另外還將提供一些獨特的工具方便讀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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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書籍;新媒介;平面視覺語言;設計方法

中圖分類號:TP3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6-0324-02

1 電子書籍的媒介特征

上世紀80年代,電子信息化技術迅猛發展,應運而生的電子書籍使設計對象從靜態的印刷品轉變為動態、互動的多元化媒介。電腦、網絡、手機、MP4等新興事物使傳統的傳播模式與思維方式受到了巨大挑戰。

傳統的線型傳播的形式特征是點對點的單向、線型傳播,即是將傳播的過程看成是一種單向傳送信息且呈直線形態的過程,受眾對信息的反應被忽略。而新興的傳播媒介如網絡傳播擴展了傳播的廣度與深度,能實現點對點、點對面、面對面、面對點的交互式傳播。人們可以主動地、有選擇地接受信息并及時反饋信息,新媒介賦予交互式傳播形式一種非線型、交叉的網狀傳播結構。電子書籍正是利用了新媒介的交互式傳播形式,使受眾能更廣泛地實施選擇性接受。眾多的電子書籍網站都設有互動平臺,讀者能隨時、便捷地將意見看法出來,并不受時間地域的限制,自由地與其他讀者交流。甚至在書籍的創作過程中,電子書籍網站會分章節上傳書稿。此時讀者能迅速與作者交流,自由地表述自己對現有內容中角色、故事結構的看法。這樣的互動形式將讀者由原來的單一被動接受轉變為分享和主動交流。新媒介傳播模式的個性化、交互性特征彰顯無遺。

另一方面,傳統的傳播領域局限于雜志、報紙、廣播、電視等形式,而新興的媒介擁有更廣泛的形式與途徑。無論是方便迅速的程度還是傳播覆蓋率、受眾面都擁有了新的局面。電腦、手機、MP4等新媒介的自助式與個性化特色極大擴充了書籍市場。世界頂尖的搜索引擎供應商GOOGLE在2006年掃描了來自世界上最大的5座圖書館的書籍,準備放到網絡上以供下載。人們擁有了這些強大的平臺支持,更有新媒介所具有的多種媒介功能,就能更便捷地使用網絡下載閱讀圖書,并將這種形式的書籍帶給更多人群。正如英國企鵝圖書有限公司所說:“數字音頻下載正在把書籍帶給那些也許從來沒有光顧過書店的顧客。”

更重要的是電子書籍將讀者感興趣的書籍和最先進的移動終端設備結合起來,繼音樂、電影、電視、地圖等數字化和使用輕巧化之后,書籍的閱讀也變得便捷化。讀者可以輕松地進行掌上閱讀而不用手捧厚重的書本。此外,電子書籍擁有傳統書籍無法比擬的新穎交互式體驗。它融合了文字、音頻、圖像、動畫、視頻等手段,具有很強的視覺沖擊力和新穎的表現形式。動態的畫面、音頻視頻的運用、方便的鏈接為閱讀增加了更多感官體驗。例如對重要文字設置超級鏈接,并對相同文字執行相同鏈接,當鼠標滑過該文字段時,就能迅速彈出一交互畫面,出現與鏈接文字相關的數條即時在線搜索信息,形似書籍的注釋。而這樣的注釋形式內容,信息量之大也是傳統印刷品無法比擬的。因此,電子書籍的發展不僅會改變人們的閱讀方式,也將改變人們的閱讀內容。

2 平面視覺設計語言在電子書籍中的形式

(1)圖形、圖像。事實上,媒介的變革已令圖形、圖像設計衍生出強勁的數字化藝術效果。IT與藝術的結合,涌現出了數字三維 、數字抽象藝術、動畫、虛擬現實等眾多種類。這些新穎藝術效果在電子書籍中均有表現舞臺。

以數字抽象藝術為例,其數字化抽象圖像具有非實體、動態的、瞬息萬變的特征。它的基本概念是一種模擬信號,即將圖像上的每個點的信息按規律進行模擬/數字轉換。這樣的圖像除具備傳統圖形、圖像的表達元素即點、線、面、色彩、文字等,更具備了時間特征,將時空的概念引入到平面畫面當中。數字化抽象圖像運用時間軸線,可將圖形元素在尺寸和位置上進行不同時間點的變換;也可利用計算機技術將平面圖形元素拓展為動態化表現。而數字化抽象圖形、圖像設計具有強烈的邏輯美感與自律性,隨機組合的各種重疊、融合、透疊、扭曲變形畫面或脈沖效果,又展現出動態的、瞬間萬變的特征。表現元素強烈的條理秩序與偶發的、無定型的表現形態在時間維度中隨意展開,盡顯科技性藝術的奇妙。此外,動畫的引入也為電子書籍的圖形、圖像表現提供了全新形式。動態畫面能模擬人的動作,將傳統書籍閱讀中“開卷有益”的動作虛擬表現,給數字化藝術特有的新工業視覺體驗加入了幾分人文情感,增添了電子書籍畫面的豐富性與趣味性。

由于電子書籍的使用群體現在主要集中于對網絡及電子產品熟悉且依賴的人群,他們大多屬于接受能力強、有革新消費欲望的年輕群體。因此數字化圖形與動畫等新興的表現形式已被他們接受。設計者可以將新穎但卻晦澀難懂的數字化抽象圖像用作插圖或動態畫面。通過讀者的互動體驗使其理解文本與圖像內容,感受一種科學與藝術有機結合的個性化藝術形式與風格。此外電子書籍帶有快餐文化的痕跡,許多電子書籍的故事內容都借助于網絡這個虛擬世界的特質描述虛擬的魔幻主題,數字化藝術與動畫的畫面風格正有利于此類主題的表達。

(2)版面。對電子書籍而言,閱讀的畫面是個人電腦、手機、各類個人數碼工具的視頻界面,相比傳統的書籍版面發生了質的變化。傳統的書籍主要使用紙張與印刷,紙張和其他材料為書籍構建出一個立體的空間。市場上以8開、12開、16開、20開、32開等書籍為主流形態。因此傳統書籍的版面也以上述尺寸為設計范圍,注重版心、天頭、地腳、內邊白、外邊白、書眉及頁碼的設計。電子書籍的畫面尺寸則以數碼工具的視頻界面大小而定。以個人電腦為例,電子書籍的版面設計包括1024*768、800*600、1280*1024等像素尺寸的畫面。由于視頻媒介界面的特殊性,電子書籍的畫面不再具備傳統書籍的立體形態,其窗口式界面無法象印刷品一覽無遺,而是在1024*768或800*600像素分辨率條件下滾動縱向滾動條,因而版面設計更象是在一個長條型畫面中展開設計。由于窗口界面的大小限定,使得每次滾動都是成比例地向下移動,一個長條型畫面被截為多個相對獨立的1024*768或800*600像素分辨率尺寸畫面。版面設計應充分考慮上述特點,從功能上分區布置畫面。

電子書籍的版面構成要素除包含傳統書籍的文字、色彩、圖像等視覺要素外,新增加了屬于導航系統的構成要素和動態構成要素,包括a、鏈接按鈕:欄目、次主題、分類菜單按鈕等;b、搜索按鈕:“搜索”功能按鈕、關鍵詞窗口、相關信息鏈接等;c、公共關系按鈕:返回主頁按鈕、上下頁按鈕、幫助按鈕、信息反饋等;d、動畫、滾動軸、聲音按鈕、播放控制按鈕等。多元化的構成要素各自擁有不同的功能和使命。因此在版面設計上,首先應清晰明確地分工協作,通過對諸要素有機地富有層次地安排,科學地引導視線流動。網頁設計可以突出信息內容的豐富、多樣,版面常常飽滿且盡量在空白區域加塞廣告;電子書籍的版面設計,則應當留出足夠空間安排書頁內文與插圖,且內文版面不宜充滿整個頁面,對比網頁版面設計更應強調留白空間的運用。足夠的空白區域使用,能使讀者在大篇幅的文字閱讀間歇中得到視覺與心理的舒緩,并有益于讀者對書籍內容的冥想與思考。因此恰如其分的版面設計可以為生冷的電子產品和新工業視覺體驗加入溫暖的人文關懷。

(3)色彩。相比印刷色彩,新興的視頻傳播媒介也賦予色彩新的生命。傳統書籍大多使用印刷品形式,印刷色彩有上百萬種。而電子書籍依靠視頻這種媒介,視頻的色彩模式采用RGB模式,即R(red)G(green)B(blue)。RGB各有256級亮度,按照計算256級的RGB色彩總共能組合出約1678萬種色彩,色彩數量就遠遠超過印刷的CMYK模式。因而設計師可以在極大擴充的色彩中盡情發揮。其次,同樣是采用視頻色彩模式的網頁畫面,大多數習慣使用白色為背景色,這是由于網絡的特殊性形成的潛在規律。可以看到電子書籍不同于網頁,信息量小于網頁,因此設計中可多考慮有彩色的畫面;但色彩設計不宜對比過強,色彩的種類不要太多,注重統一與簡潔,以此配合版式設計的適度原則。此外由于RGB模式下色彩是通過自身發光來呈現色彩的,色彩明度與純度的等級數量遠高于印刷的CMYK模式。因此電子書籍的色彩純度也不宜太高,否則強烈的色彩純度、明度對比容易引起觀眾視覺疲勞,甚至傷害讀者的視力。

(4)交互設計。交互設計是現有設計領域中最新發展起來的學科,由Bill Verplank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交互設計涵蓋了人體工程學、認知心理學、人類語言學與人性因素等多種學科知識,因此是建立在人類與機器產生的交互關系基礎之上。

電子書籍的交互設計主要是指對視覺圖像傳播中的交互體驗設計,表現為窗口式界面與讀者進行的即時對話與交流。讀者也可通過視頻畫面接受文字、圖像、音頻、視頻、三維圖像等多位感覺信息刺激,而畫面也可以根據用戶的反應發生變化。在電子書籍設計上應充分利用交互體驗的趣味性,給讀者創造期待與好奇,使讀者有機會感受到新穎的科技體驗與特殊的情感體驗,展現交互設計動態性與趣味性的特征。此外交互設計還能將作者與讀者聯系起來,打破了時間與地域限制,彼此自由地表述觀點。

由于電子書籍的可選擇性增強,讀者是以主動積極的態度進行選擇的,而網絡平臺將受眾詢問、發表的信息準確及時地反饋給信息者。因此設計上應通過準確清晰的視覺語言完成一個完整的信息流程。這樣才有助于提高電子書籍的使用便捷能力。電子書籍的交互元素包括具有超級鏈接功能的按鈕、導航條等熱區和表單。這些元素的設計應當表現為人性化、統一化和簡潔化。交互功能相似的可在設計風格與色彩上保持一致,使讀者互動交融感覺自然且易于接受,繼續接受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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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門”事件 傳媒 整合引導

2008年以來,各種“門”事件頻發,網絡媒體已成為一支無法忽視的輿論力量。從“艷照門”到“獸獸門”、“局長日記門”,網絡輿論風潮一浪高過一浪,并使網絡輿論“作為一種正式的社會現象進入公眾的話語”。①相對于傳統媒體,網絡媒體提供了一個相對自由和寬松的平臺,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在輿論引導中不可避免地產生碰撞與合作。

一、“門”事件

“門”事件是網絡用語,是網友將現實社會中發生的具有重大影響或娛樂性的事件命名為“xx門”,一般具有現實性和娛樂性的特點。

近年來,頻繁爆出的“門”事件都是發端于網絡,通過網友的轉載或跟帖成為熱門事件,然后傳統媒體跟進并引發廣泛的輿論熱潮。在這些事件中,網絡媒體和傳統媒體表現出各自的傳播特性。

二、網絡的輿論生成

各種“門”事件先是通過網絡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而后才為傳統媒體所關注。在輿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網絡提供了輿論滋生和放大的平臺,傳統媒體成為輿論最終落地的‘助推器’。”②網絡這種新媒體為何有如此“搶眼”的表現?

1、網絡媒體的優勢

哈貝馬斯認為“隨著商業化和交往網絡的密集,隨著資本的不斷投入和宣傳組織機構程度的提高,交往渠道增加了。這樣,一種新的影響范疇產生了,即傳媒力量。”③

麥克盧漢說“媒介即訊息”,每一種傳播媒介的發展都代表了歷史進步的趨勢。網絡作為一種新興的傳播媒體其歷史的進步性是顯而易見的。隨著網絡的日趨發展與進步,它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也變得愈加明顯,成為人們須臾不可離開的傳播手段和工具,其觸角在社會生活中的滲透也顯示了網絡傳媒力量的不斷擴展和延伸。在各種“門”事件中,網絡成為舞臺,并把現實生活中的善惡美丑搬到這個舞臺上,持續著永不謝幕的“震撼演出”。

網絡的優勢,主要體現在:第一,無可比擬的時效性優勢。第二,傳播過程的交互式特點。正如讓?博得里亞所說:“傳播不是說話而是使人說話;信息不是知曉而是使人得知。”④網絡的交互式特點也激發了受眾參與的主動性,頻繁爆出的“門”事件便是廣大受眾作為傳播者主動參與到傳播中的表現。第三,傳播形態的多媒體化。

網絡媒體雖然有優勢,但其先天性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視的,比如網絡的“匿名性”、基于“匿名性”的產生的群集行為,以及輿論的泥沙俱下,魚龍混雜。

由于“匿名性”,沒有人知道你是誰, “話語免責”成為可能,這也為一些通過網絡煽動等不法行為提供了渠道,“輿論審判”現象也日益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社會問題。有些學者還提出了“陌生人中的現象”來分析網絡的道德危機。網絡的準入低門檻,網民素質的參差不齊等造成了網絡輿論的起伏波動。在一些“門”事件中,網民缺乏理性的審視,簡單的盲從,對當事人和者進行錯位點評和惡意攻擊。

2、網絡信息亟待把關

“把關人”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傳播學的奠基人之一庫爾特?盧因提出來的。其理論要義就是指在傳播過程中尤其是在群體傳播中存在著一些把關人,只有符合群體規范和把關人價值標準的信息內容才能進入傳播的渠道。

傳統媒體中的把關人是傳統媒體日常運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們負責傳統媒體的價值取向,內容選擇等,而在網絡傳播中,由于網民成為網絡傳播行為的發起者,受自身素質的影響,網絡輿論呈現出一種“有組織無紀律”的狀態。

當代語境下,隨著社會的轉型,多元利益主體的出現使各種社會問題和矛盾相互交織。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求媒體監測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并促使輿論朝正確的方向發展。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各有優劣,只有加強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的交流與合作才能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中,適應不斷變幻的局勢,為輿論引導創造良好的環境。

三、媒體的整合引導

“關于傳統媒體的未來命運,國內外也有許多種預測,如亞當斯的‘喪鐘’論、默多克的‘改造論’和尼爾森的‘統一論’, 從這些論斷都能看出,在因特網的作用下,傳統媒體敲響了‘喪鐘’。”⑤但在現實情形中,傳統媒體仍舊占據主導地位,況且龐大的傳統媒體王國也不可能在旦夕之間瓦解。網絡媒體應與傳統媒體加強合作,以取得雙贏。

網絡作為觀念的自由市場,其現實的發展狀況以及滯后于產業發展的監管體系帶來的法律及倫理問題日益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網絡輿論方面,有學者指出“作為人類特有的一種精神現象,輿論的‘非實體性’讓其充滿了曖昧的神秘色彩。”⑥同樣,作為網絡輿論主體的網民在其性質上具有“非現實性”的特點,也給輿論引導帶來了困難。根據CNNIC的《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到2009年末,中國的網民已經達到3.84億,面對如此龐大的網民數量,如何有效地進行輿論的引導是擺在網絡媒體面前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傳統媒體可以憑借其合理有效的組織形態和傳播網絡針對受眾進行合理的引導,實現與輿論的互動并建立相對穩定的輿論場域。對“把關人”的呼喚以及網絡輿論引導的不明確性也促使網絡媒體與傳統媒體的聯姻,對輿論的整合引導成為大勢所趨。傳統媒體需要借助網絡來增強與廣大受眾的交流與互動,網絡媒體需要傳統媒體來提高自己的信息可信度和權威水準。在各種事件的輿論引導中,實現各種資源的整合運用,只有這樣才能使媒體最大限度的貼近受眾,了解輿論的動態,并實現對輿論的正確監管與引導。

結 語

從“門”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當今的媒體正在抬高人類風險的賭注,使得人類的好奇心淪為無窮的貪欲,媒介可以成為制造噱頭和轟動效應的工廠。”⑦

“在現代性的條件下,媒體并不反映現實,反而在某些方面塑造現實”⑧在多元化的社會現實面前,我們應該發揮眾媒體的積極作用,加強網絡媒體與傳統媒體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對網絡輿論的引導,為社會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輿論環境。■

參考文獻

①⑥鄒軍:《虛擬世界的民間表達――中國網絡輿論研究》,復旦大學博士論文

②詹新慧:《網絡媒體的社會守護與輿論引導》,《傳媒》,2008(4)

③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M].學林出版社,1999,P15

④⑦陳衛星:《傳播的觀念》[M].人民出版社,2008,P270

⑤趙會權:《淺談網絡媒體與傳統媒體的整合與互補》,《合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6)

⑧安東尼?吉登斯:《現代性與自我認同》[M].三聯書店,1998,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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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信息傳播;侵權;著作權

一、網絡信息傳播行為界定

網絡信息傳播是借助互聯網實現的信息傳播。狹義的網絡信息傳播行為指《著作權法》規定的“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傳播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作品”的行為。廣義的網絡信息傳播行為泛指將信息置于開放的網絡服務器或為信息的網絡開放性提供服務的行為,具體包括網絡用戶的上傳、儲存、傳播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為這種上傳、儲存、傳播所提供的服務。從傳播內容上看,狹義上的傳播僅限于作品,側重于對作者著作權的保護;廣義上的傳播泛指一切信息,涉及的權利相對復雜,可以構成對權利人私權如財產權、人身權的侵犯,也可能構成對公共權力如國家安全的侵犯;從構成要素看,前者要求公眾可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信息,即要求這種行為必須是“交互式”傳播,而后者并不做此嚴格要求,既可以是“交互式”傳播,可以是單向傳播。互聯網的普及和信息網絡化的飛速發展,使信息傳播中的侵權現象越來越普遍,侵權問題越來越復雜,從廣義的角度界定網絡信息傳播行為、研究侵權類型對立法規制和司法實踐具有更大的意義。

二、網絡信息傳播中幾種典型的侵權類型

根據權利的不同類型,可分為個人層面的權利和體制層面的權利,個人層面的權利包括經濟權利和非經濟權利,經濟權利又包括諸如財產、經濟活動、社會福利等權利,非經濟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和文化信仰權;體制層面的權利主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組織政黨、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方面的權利。[1]網絡信息傳播行為幾乎可以侵犯以上公民權利的任何一項,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侵權類型主要是侵犯生命健康權、人格權以及著作權的問題。

(一)侵犯生命健康權。通過網絡傳播信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最早引起人們關注的是英國互聯網上的“死亡聊天室”。在死亡聊天室中,威廉?梅查特-丁凱爾以女護士的身份誘導、鼓勵他人自殺并傳播自殺手段,據供述,他曾在聊天室與十幾個人定下自殺契約,教唆幾十個人選擇上吊自殺。2010年4月,丁凱爾以“鼓勵、教唆自殺”的罪名被提訟,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起對個人因在互聯網上協助他人自殺而提起的刑事訴訟。我國第一起通過網絡聊天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案件是發生在2010年的“QQ相約自殺案”。2010年6月,畢業生張某通過騰訊QQ群發出自殺邀請,學生范某看到后,與張某聯系,雙方約定一起自殺。在實施自殺過程中,張某放棄自殺,范某自殺身亡。審判法院認為,張某多次在QQ群上公開自殺邀請,與死者相約并實施自殺,根據過失大小和原因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對于通過網絡傳播信息侵犯他人生健康權問題,可能承擔責任的主體有兩類: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上述兩起案件即直接追究了網絡用戶的責任,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根據2010年7月《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由《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僅在明知侵權行為發生而未采取措施阻止該侵權行為時承擔責任。

(二)侵犯人格權。網絡空間雖然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卻依賴于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在網絡行為中,權利人的名譽、肖像、姓名、隱私等人格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網絡世界里,私人領域的公共化現象越來越嚴重,侵犯權利人相關人格權的情形也越來越多。我國早在1996年4月便出現了首例在Inter

net上侵犯公民姓名權的案件。[2]2008年的“艷照門”更是引起了新一輪保護網絡隱私權的熱潮。

在網絡信息傳播中侵犯人格權,可分為作為的侵權和不作為的侵權。對于作為的侵權,存在侵權事實和損害后果即認定侵權責任。對于不作為侵權,《侵權責任法》并未要求侵權人承擔嚴格責任,僅在網絡服務者怠于采取措施阻止侵權發生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侵犯著作權。著作權是作者的一項權利,但是在網絡信息傳播極度便利的情形下,侵犯著作權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如,2001年北大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訴“中國數字圖書館”侵權案,以及著名的“作家聯盟”訴“百度文庫”侵權案。對于該類案件,直接將信息公開、上傳的行為人(信息者),是基于自己的主觀意愿進行的傳播行為,對行為后果承擔直接責任。為服務對象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P2P(點對點)等服務的,屬網絡服務提供者(上述幾個案件的被告方),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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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音樂的自然傳播形態

在音樂出現的早期階段,“最基本的傳播方式只表現為傳授雙方兩種最本質要素之間的關系和距離,除聲波傳遞的空氣介質外,無任何智力技術媒介的介入。”遠古的原始音樂和大量的民族民間音樂,在漫長的歷史變遷中都采用這種傳播形式。它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音樂的表演者也是音樂的創作者,而接受者與傳播者沒有時空的阻隔,是典型的面對面的人際傳播。人際傳播的實質就是人們經由符號而結成的一種關系,“兩個人(或兩個以上的人)由于一些他們共同感興趣的信息符號聚集在一起。”這種口口相傳的人際傳播形式,就是人類對其所處的群體環境作出的最為直接的傳播反應,也是人類介入文明時期的傳播方式。音樂作品的自然傳播形態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傳播關系的透明性。在無任何介質和智力技術參與音樂的口語傳播中,傳播者和信息的接受者角色分工明確,音樂傳播的雙方往往處于面對面近距離的位置關系。第二,傳統過程的接力代際性。這種口耳相傳的交流方式包括“個體—個體”或者“個體—群體”的口頭接力式傳播。通過口頭接力式的傳播,傳播隊伍日趨壯大、人數逐漸增加。由此,音樂在接力性的信息流動中,保持著鮮活的狀態。第三,傳播效果的模糊性。在口頭傳播過程中,傳受雙方在音樂傳播中只有靠大腦對音樂曲調進行記憶和交流。因此,在傳播過程中,傳唱者會按照自己的興趣或者習慣對音樂進行加工和潤飾。音樂在這樣的傳播方式中,顯現出模糊性的特征。自然傳播形態雖然是在原始時期就已經開始出現,但是它從未因別的傳播形式的存在而消亡,只不過隨著社會與技術的發展,自然傳播形態發生了一些變化而已。

(二)音樂的技術傳播形態

在人類的傳播歷史中,音樂的口語傳播伴隨著人類一起走過了漫長的歲月,一直到樂譜的出現,音樂的傳播才開始擺脫完全依賴口語傳播的形式。在技術傳播形態這一階段,音樂的傳播經歷了樂譜、聲音記錄以及廣播電視視聽傳播三個階段。與這些階段相呼應,也產生了與此技術相對稱的傳播形式。

1.樂譜的傳播形式

樂譜是音樂發展歷史中第一個技術性的媒介,是“將音樂音響信息各要素及其組合的運動過程以符號或模擬的記錄下來”。人類各類形式的樂譜形式的出現,標志著流動的音樂可以以完整的“儲存”和較精確地在時空中流動。盡管全世界各民族、地區都有不同的記譜法,出現的時間也不統一,但是樂譜的出現無疑是音樂史上的一次偉大革命,因為人類第一次從音樂的“腦內”儲存變為“腦外”儲存;第一次由面對面的音樂傳播變為了面對紙張所標記的音符符號的傳播。創作者再也不用擔心靈感的稍縱即逝,樂譜可以讓創作者及時捕捉靈感并加以保存。記錄下來的這些樂譜,還可以讓創作者日后反復校對修改。樂譜對音樂、音響運動走向、力度、速度等都有明確的標記,運用這些樂譜,音樂得以按照明確的寫作和唱奏規則記錄和保存,音樂不再像口頭傳播時代那么自由、任意。音樂傳播的接力性被消解,音樂的模糊性不復存在,音樂得以在較大的時空被“還原”。

2.留聲機、唱片、磁帶、激光數碼唱片、MP3等聲音記錄媒介形式

傳播媒介是人類不斷克服自身交流缺陷的技術性產物,每一次傳播媒介的發展都體現了人類信息傳播在范圍、速度和信息量方面的革新。在樂譜出現后的19世紀,科學家逐漸認識到具有能量的聲音是可以直接被記錄的,而不用通過文字、圖像符號和樂譜。1878年1月愛迪生成立世界上第一家錄音公司,從此以后,留聲機和唱片等聲音記錄媒介形式開始在音樂的傳播中扮演主力軍的角色。“唱片明顯地作為一種新的、劃時代的音樂傳播媒介介入音樂傳播模式之中,唱片通過唱機(機械的、電聲放大的)對音樂的還原,比樂譜對音樂的‘還原’更直接、形象、直觀、簡潔。”隨后,在錄音技術的催生下,各種錄音帶、卡盒式磁帶、激光唱片、激光視盤、CD唱片等如雨后春筍般生長出來。相對于樂譜,這些新的媒介對聲音的記錄更加精確和直接,同時這些傳播媒介進一步消解了樂譜相對專業性的門檻,人們不出家門就可以欣賞到各種音樂,音樂的傳播范圍進一步擴大。音樂開始得到普及,流行音樂得以迅猛發展,音樂的傳播開始從小眾向大眾化轉型。

3.廣播電視視聽媒介傳播形式

廣播電視大眾化媒介的出現,突破了音樂傳播時空上的限制,使音樂真正步入大眾化傳播的時代。1920年11月,在美國匹茨堡誕生了世界上第一座無線電電臺。隨后,無線電電臺開始在世界各地紛紛出現,音樂作品借助無線電波傳輸到千家萬戶。1936年英國廣播公司首次建立電視臺并正式播出電視節目,1958年5月1日北京電視臺(中央電視臺的前身)開播。電視具有的聲畫同步的媒介屬性,能同時作用于人的視覺和聽覺系統,它將人類對于外界信息的視覺感受過程化、聽覺感官空間化,極大地豐富了人類的觀感體驗。在各種電視節目中,盡管音樂所占的份額不盡相同,但是音樂作為電視的聲音語言,對內容的表達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以廣播電視為代表的電子大眾傳播的出現,使音樂作品可以大量生產、復制并且突破時空的限制進行傳播。但是,廣播電視媒介的信息傳遞是從傳播者到受眾的單向流動過程,播者和接受者處于不平等地位,傳播者就是信息的把關人,他對信息的過濾控制相當于一種權利,受眾對信息的接受是被動的。

二、網絡時代音樂作品的傳播形式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帶來了通訊交流的革命性變化,迅速、廉價、方便的信息傳播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方式。根據互聯網應用指數調查顯示,網絡音樂、網絡游戲,網絡視頻使用率仍居于高位。音樂創作者可以利用網絡上載音樂視頻、音樂歌曲,甚至可以上傳音樂會、綜藝節目等。與此同時,音樂的接受者也可以隨時隨地下載、發表反饋信息等。與傳統的媒體相比,現代的網絡傳播是一種新型的傳播模式。它完全顛覆傳統媒體自上而下的線性傳播的絕對統治地位,開創了雙向、甚至多向交互的傳播模式。隨著微博、facebook、微信等社交媒體的出現,在網絡傳播中又引發了新一輪的震蕩。在網絡世界里,人人都是自媒體,以往單純的信息接受者,一夜之間搖身變成信息的者,身居世界任何角落的任何人只要有條件觸網,就可以輕松地與世界任何地方的人即時互動。從圖一可以看出,傳統媒體的傳播是一種金字塔式的信息流動方式,而網絡時代則是去中心化的信息流動方式。基于互動、參與、自由、開放、協作、去中心化的傳播成為網絡傳播的最主要的特點,原本掌握在“把關人”手里的自上而下的信息流動被徹底解構,信息可以共享、上下交流。這樣模式使得原先只能在背后默默欣賞音樂的被動接受者,發生了身份的轉換。有學者認為,“‘自由’是藝術與信息科技的黏合劑,數字媒介的自由本性為藝術審美的自由精神提供了一個新奇別致的理想家園”。音樂作品在傳統媒體中傳播時,接受者往往處在傳播活動的末端,被動地接受來自傳播者發出的信息,自身對信息的反饋十分微弱;而利用網絡來傳播音樂作品,傳播的門檻變得非常低———人人可以進入,可以上傳自己的作品;傳播的環節變得非常少———接受者可以在一個更加開放自由的環境中,隨時、隨地欣賞自己喜歡的音樂作品,還可以通過分享、評論、收藏等方式,使一些原創作品或新興歌曲得到更加廣泛傳播,接受者選擇的自主性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用于網絡傳播媒介的特質,使得網絡時代的音樂傳播呈現出了不同的特質。

(一)傳播主體的草根性

在傳統媒體時代,音樂作品的“把關人”一般是由媒介組織中精通音樂的專業人士來擔當,他們的愛好和音樂價值的取向決定著音樂作品傳播的數量和范圍。而網絡這種自由開放的平臺,則打碎了那些掌管發放通行證的專業人士或組織的壟斷權利,越來越多的音樂創作者開始利用網絡傳播自己的音樂作品。這些網絡音樂的創作者除了專業從事音樂創作人員以外,大部分是沒有接受過音樂創作學習的“草根”大眾。這些來自于底層民眾的音樂作品直接取材于創作者的生活,是底層真實生活和情緒的直接表達,更容易被受眾接受和傳唱,其中一些優秀的音樂作品以網絡裂變式的傳播效應迅速集聚起人氣,成為那一段時期的流行音樂。這些音樂是不同人的自主選擇和個性化的表達,具有很強的亞文化的特質。流行音樂自身體現著時代的潮流,反映了大眾的心聲,是當代社會變化形成一種鏡像效應和互文關系。網絡為每一個人創造了平等傳播音樂作品、表達音樂情感的舞臺,那些胸懷音樂夢想、徘徊在專業音樂舞臺之外的人們,可以借助網絡上傳自己創作的音樂作品供網民自由分享,如果得到網民的“追捧”,則可以反過來激發這些音樂創作者的熱情。

(二)傳播過程的交互性

正如著名的傳播學者麥克盧漢預言:地域與國別不再成為空間的尺度,高山大河也難以表示距離的存在;時間被大大縮減,空間也大大貼近,人們對時間的認識完全微縮了,傳播效率大大提升。網絡時代的到來,打破了傳統的或者說物理意義上的時間和空間概念,使得音樂作品的傳播跨越了物理意義上的藩籬,表演者與接受者可以在同一時間分享同一部音樂作品的盛宴。網絡音樂的接受者,從被動的接受變成了積極主動的參與者,他們通過網絡可以發表建議、評論。同時,網絡也為音樂的創作者、接受者,以及各自的群體內部之間提供了交流的平臺,作曲者之間可以進行藝術交流和往來。這種交流以多種方式的反饋鏈接(如微博、聊天、帖子、郵件等)來實現。它是“人類音樂的自然傳播形態在數字化時代的一項別出心裁的回歸”。在這種實時交互式的傳播模式中,受眾的高度參與,拓展和重塑了媒介生產與創新的空間,受眾角色也變得融合化、復合化。“受眾集媒介的參與者、內容的創作者和提供服務的使用者(用戶)于一身,演化為一種新型變體———產銷者(pro-sumer,這一詞匯的構成本身就展示了這一變體的生產過程)。”那么,對于網絡時代的音樂作品來講,是否能夠提供吸引人的交互式、體驗式的內容是吸引受眾的主要因素。傳播者在制作節目時,要考慮到受眾的即時互動的功能,提供個性化的體驗,讓他們可以隨時、隨意收看收聽節目,實現對節目的點播、回看、下載、錄制、搜索、關聯、評論的功能。媒介組織或者音樂創作者對反饋信息的重視,有助于他們重視傳播效果,提升音樂作品的品質。

(三)音樂傳播的自由性

網絡傳播的自由性在于技術因素導致的傳統意義上的“把關人”作用的減弱。在這種媒介生態下,音樂創作者和音樂的接受者的自由度得到了空前的釋放,“人人都是音樂家”已經不是一句簡單的口號。一方面,對于音樂創作者來說,由于網絡電子媒介大大降低了音樂創作、制作的難度和成本,音樂創作也越來越便捷、自由,只需要花費較少的成本,他們就可以將簡易的表演活動、便捷地上傳到網絡上供網民分享;不需要組織大型的樂隊組,無論是提琴等拉弦樂器,還是架子鼓等打擊樂器,都能通過音源模擬出來。“音樂的立體聲多軌錄音技術能把各種樂器的聲音分別錄入24個聲道,并可以反復調試錄音和組合效果;MIDI的多通道工作環境可以十分靈活地創作、編輯和穿插所做的音樂段落,并能夠在制作各階段視聽、編輯,不論是在舒適的家里還是在個人制作室里。”在音樂創作上,音色采樣器、電子音樂合成器以及電腦作曲編程軟件等傳媒軟、硬技術的發展,非線性編輯制作等新的媒介技術的應用,改變了音樂信息制作、加工、復制的方式。對于一個音樂發燒友來說,如果有一個可以錄音的軟件,最多再加一臺可以使用的攝像機,就可以完成音樂表演的全制作,并上傳到網絡空間,從而實現自己想唱的、想表達的全部與他人共享。當然,也有不少表演者運用各種別出心裁的表演方式或者技術性影像剪輯方式,將音樂表演過程變得更加精彩和奪目。相對于傳統媒體,由于網絡媒體的開放性,作為網絡原創音樂,創作者無需擔心審查和把關,他可以獨立、自由而充分地在互聯網上揮灑他的創作思想、審美傾向、旋律構思等一系列藝術與技術創造。相對網絡時代前詞曲作家對音樂傳播載體(唱片、錄音錄像帶、廣播、電視)的依賴性和受其束縛性而言,這是一種根本的、徹底的解放。

當然,以數字化技術為標志的音樂創作對技術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如果掌握了一些計算機動畫制作、音樂制作、音頻處理的技術等,以前難以實現的個性化藝術構思和設想,就可以得以藝術的再現。在這一意義上講,網絡時代對于創作者來說,藝術的表達更加自由。另一方面,從音樂接受者的環節來看,網絡傳播給他們帶來了更大的主動性。他們只要有條件接觸到網絡,就可以隨意地選擇自己喜歡的音樂,主動下載收藏到自己喜歡的其他載體(如手機、移動電腦等隨身聽電子設備)上;而且,無論是在高速行駛的汽車還是地鐵里,只要接受者擁有移動終端電子網絡設備,就可以自如地接受和獲得各種各樣的音樂信息。同時,還可以利用一些網站提供的免費歌曲伴奏帶,手持話筒,使用一個簡單的軟件,就可以實現翻唱,并且錄制的翻唱歌曲也可以放到網上供他人欣賞或進行點擊排名。對于音樂作品接受者來說,自由還體現在接受的反復性。人們只要從網上下載了一部音樂作品,就可以無數次反復復制使用它。除了復制外,這些音樂的接受者還可以將自己搜索的音樂作品上傳到網上,甚至可以借助互聯網絡提供的虛擬社區,實現更高層次的音樂傳受雙方之間的音樂信息反饋和互動。

三、網絡時代音樂傳播的思考

網絡作為一種新的音樂信息交流手段,它擴大并增強了音樂家、音樂機構和欣賞者之間的交流與聯系,具有強大的傳播優越性。但由此也帶來了音樂作品良莠不齊、版權糾紛等問題。規避這些問題,需要從制度完善、產業管理模式創新、音樂創作者的主體自覺以及專業的音樂網站把關引導幾方面入手。這或許可以為網絡音樂傳播的版權紛爭、音樂的低俗化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對策。制度設計方面,應完善網絡傳播版權的法律法規,以順應互聯網時代版權保護的新形勢、新需求。總的來說,建立監管機制、完善管理體制是數字音樂版權保護的前提。從產業來講,應創新網絡音樂作品版權產業的商業模式。日本在數字音樂版權管理方面有一套已經運行了10年之久的管理系統。日本任何一家卡拉OK都可以通過網絡連接到一個云端管理系統,每首歌的點擊量都會被系統精確記錄,系統會及時將版稅轉到音樂版權所有者以及其他渠道商的賬上,分配公平明確。目前,我國較為成功的案例是國內最大的數字音樂平臺———中國移動無線音樂基地。中國移動公司成立的版權管理中心專門從事和解決音樂作品版權引入、審核和管理,與包括四大唱片公司在內的全球500多家唱片公司進行合作,依靠移動通訊網絡平臺,以低耗能、高附加值和傳播途徑便捷等優勢,改變了傳統的音樂傳播模式、分享模式和消費模式,逐漸建構起一個由通信運營商、內容提供商、手機終端廠商組成的無限音樂產業價值鏈。實際上,版權所有方與數字音樂運營商、服務提供商、音樂網站的合作模式是多樣的,如能不斷創新和發展,或許可以為版權紛爭提供一些可以探索。